總統交接條例與刑法修正案審查:聚焦權力交接與無差別殺人防治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4-06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2次會議繼續審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中華民國刑法」修正草案,並針對兒童暴力及無差別殺人事件防治提出兩項提案均獲通過。會議主要聚焦於「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的逐條審查,特別就第九條關於總統當選人於交接期間的權力範圍、重大政策爭議解決機制及主管機關歸屬等關鍵條文進行激烈辯論與表決,最終多數條文通過。
討論事項一
繼續併案審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繼續審查行政院及多位委員所提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旨在完善公職人員利益迴避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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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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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進行大體討論。
- 本案另定期繼續討論。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中華民國刑法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繼續審查多位委員所提之「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涉及第七十七條、第二百七十二條之一及增訂第二百七十一條之一條文。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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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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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本案另定期繼續討論。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討論事項三
針對兒童遭暴力殺害問題防治之提案 (提案一)
核心議題
要求內政部邀集法務部、衛生福利部及教育部於1年內,對殺害兒童之主要類型、特性、成因與預防策略進行分析,並研擬因應策略方案及修法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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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跨部會合作,於1年內分析兒童暴力殺害問題,並提出預防策略及修法目標。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跨部會合作,於1年內分析兒童暴力殺害問題,並提出預防策略及修法目標。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跨部會合作,於1年內分析兒童暴力殺害問題,並提出預防策略及修法目標。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跨部會合作,於1年內分析兒童暴力殺害問題,並提出預防策略及修法目標。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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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四
針對無差別殺人事件系統性調查與社會安全政策方案之提案 (提案二)
核心議題
要求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教育部、內政部及相關部會,參考國外經驗,對我國無差別殺人事件進行系統性調查、分析與研究,並提出具體的社會安全政策方案(白皮書),以避免類似事件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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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指出政府過去對隨機殺人案「不教化、不研究,僅以執行死刑來安撫人心」,忽略社會結構改革的核心問題,認為此方式「實不足取」。
立法委員發言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政府對無差別殺人事件進行系統性調查與研究,並提出具體社會安全政策方案,而非僅以死刑安撫人心。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政府對無差別殺人事件進行系統性調查與研究,並提出具體社會安全政策方案,而非僅以死刑安撫人心。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政府對無差別殺人事件進行系統性調查與研究,並提出具體社會安全政策方案,而非僅以死刑安撫人心。
顧立雄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政府對無差別殺人事件進行系統性調查與研究,並提出具體社會安全政策方案,而非僅以死刑安撫人心。
吳焜裕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政府對無差別殺人事件進行系統性調查與研究,並提出具體社會安全政策方案,而非僅以死刑安撫人心。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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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五
繼續併案審查「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等8案 (討論事項)
核心議題
- 持續審查多個黨團及委員所提之「總統交接條例」草案,旨在建立政黨輪替時的職務交接秩序,確保國務銜接及國家安定。
- 核心討論聚焦於交接期間現任總統與總統當選人之間的權力劃分、重大政策爭議的處理機制,以及主管機關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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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爭議:** 中選會被民進黨黨團提議為主管機關,但中選會劉主任委員義周及賴士葆委員皆認為中選會規模過小且不適任,劉主委建議應由總統府負責。
- **第九條爭議:總統當選人權力範圍與違憲疑慮:**
- **國民黨黨團與行政院立場:** 認為第九條(特別是第二項賦予總統當選人提議暫停重大政策,並由立法院決議的權力)可能限縮現任總統的憲法權力,引發違憲爭議。賴士葆委員強調總統當選人尚未就職,不應擁有過大權力,認為立法院已有能力監督,無需明文寫入。
- **民進黨黨團與顧立雄委員立場:** 強調制定交接條例是為避免憲政空窗期,第九條是經多方妥協後的折衷方案,旨在法制化憲政慣例,透過交接小組協商,並由立法院作為最終爭議解決機制,並未直接限縮總統權力,而是約束中央行政機關,且總統當選人表達意見不應被視為違憲。
- **爭議解決機制:** 針對爭議性政策,是否應由立法院院會決議來決定中央行政機關的執行與否,雙方意見分歧。國民黨認為立法院仲裁不妥,應讓爭議事項暫置,待新總統就任後處理;民進黨則認為立法院作為民意機關,是解決重大衝突的合法機制。
- **施行細則必要性:** 林為洲委員等提案主張不需訂定施行細則,認為交接條例應僅是憲政慣例的簡單規範,避免詳細規範導致違憲問題。法制局則表示部分條文有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標準,且施行細則可釐清重大爭議政策定義。
立法委員發言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認為交接條例應僅為憲政慣例的規範,不應過度限縮現任總統權力,避免違憲爭議。
- 主張第九條第二項應刪除立法院決議的部分,認為總統當選人表達意見即可,爭議交由全民公決。
- 強調立法院已有足夠權力監督行政機關,無需在交接條例中重複規範。
- 主張不需訂定施行細則,因為詳細規範可能導致違憲問題。
顧立雄 立法委員
- 認為制定交接條例旨在避免憲政空窗期,第九條是解決爭議的必要條文。
- 主張第九條的修正版本是各方妥協結果,總統當選人透過交接小組表達意見並由立法院決議,並未限縮總統職權,而是將憲政慣例法制化。
- 建議第九條第二項修改為「若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者,中央行政機關應即依其決議辦理」,以涵蓋多元決議態樣。
- 同意施行細則不易訂定且具高度政治敏感性,支持透過立法與憲政慣例處理。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堅持第九條第二項涉及違憲,賦予未就職的總統當選人過大權力不妥。
- 主張若新舊總統意見分歧,應讓爭議事項暫停,待新總統就任後再處理,無需立法院仲裁。
- 強調立法院本身已具強大監督權力,可透過質詢或決議影響政府施政,無需在交接條例中明文規定。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認為第九條立法院院會決議的機制有其價值,特別在立法院政黨過半情況有變時,可作為最終爭端解決途徑,決定政務是否繼續實施。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認為第九條修正後版本僅賦予總統當選人表達意見的機會,並透過交接小組協商,協商不成再由立法院決定,並無違憲或侵害總統權利之虞。
- 強調若不明文規定,行政機關從善如流停止爭議政策並非必然,立法應將現行做法法制化。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支持賴士葆委員觀點,認為總統當選人於520前行使職權不妥,透過協商即可,不需訴諸文字,避免逾越憲法權限。
- 認為將爭議推給立法院仲裁不對,第二項應好好研究或送朝野協商。
相關人員回應
熊光華 副秘書長 總統府
- 針對第九條,總統府內部討論後共識,認為國民黨黨團版本較符合對現任總統的尊重及實際運作狀況。
- 針對主管機關,表示尊重立法院決議,不再堅持總統府作為主管機關。
郭宏榮 組長 法制局
- 說明第九條第一、二項中「自總統、副總統選舉投票當日起至總統、副總統當選人就任期間」文字可刪除,因第二條已定義清楚適用期間。
- 建議第九條第二項但書可改為「但經立法院決議者,依其法定效力辦理」,以增加彈性。
- 說明第五條本身有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標準,且施行細則可將重大爭議政策等講清楚。
劉義周 主任委員 中央選舉委員會
- 建議總統當選人取得法定地位的起點應以中選會「公告當選之日」起算。
- 強烈反對中選會被指定為主管機關,認為中選會規模太小(約60人,年預算不到1億元),且性質上不適任,應由總統府負責。
宋餘俠 副秘書長 行政院
- 針對第九條第二項但書,認為立法院院會決議的效力多樣,可能未必立即暫停執行,建議改為「但經立法院決議者,依其法定效力辦理」以具彈性。
- 對「重大爭議」的認定仍有疑慮,認為語意模糊。
- 認為若僅諮詢,其他爭議可透過現有法律及機制處理,若條文過於細瑣,爭議反而更多。
相關後續
- 第一條(立法目的)照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通過。
- 第三條(主管機關)照民進黨黨團提案條文通過,指定中央選舉委員會為主管機關。
- 第五條(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辦公室)照顧立雄委員等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 第十一條(施行細則)照林為洲委員等所提修正動議通過,即刪除原訂定施行細則之條文,條次依序調整。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之第六條、第九條及第十三條不予處理。
- 第九條(重大政策爭議處理機制)照顧立雄委員等所提修正動議條文修正通過,條文內容為:「總統及中央行政機關就重大政策、特別預算、締結條約或簽署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所定協議前,應先諮詢總統當選人之意見。總統當選人就重大政策、預算,得擬具書面意見送第四條所定交接小組,並由交接小組協商之。若經立法院院會決議者,中央行政機關應即依其決議辦理。」該條文經表決,贊成5人、反對4人通過,林為洲、許淑華、林德福、許毓仁委員提出異議。
- 總統交接條例的8案已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公決,並由召集委員段宜康說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52001
- 卷/期/冊
- 105/20/1
- 發布日期
- 2016-04-26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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