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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身心障礙及兒童權利公約審查暨護照條例施行細則修正案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4-06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兩委員會聯席審查我國擬加入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與「兒童權利公約」案,並討論「護照條例施行細則」修正案。兩公約審查重點在國內法化、權益落實與社會安全網建構,護照細則則聚焦於護照外觀變更與國民表意自由的界線。最終兩公約皆審查通過,而護照細則中關於擅自增刪塗改護照封面及內頁的爭議條文被刪除。

討論事項一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我國擬加入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案及「兒童權利公約」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及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我國擬加入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兒童權利公約」案,旨在彰顯我國維護兒童少年及身心障礙者權益的決心,並使國內法制與國際標準接軌。
  • 討論聚焦於兩公約的國內法化、施行法落實、法規檢視與國家報告制度,以及在台灣具體實踐兒童及身心障礙者權益的挑戰,特別是在社會安全網、無障礙環境與媒體教育等面向。

相關爭議

  • 國際地位與實質影響:委員質疑我國非聯合國會員國,簽署公約的意義主要在於象徵性宣示及國內法規修正,對國際實質作用有限。
  • 公約修正與保留權:委員質疑外交部次長稱公約只能同意或保留、不能修正的說法,指出公約條款允許締約國提出保留意見。
  • 國內法規與公約定義落差:委員指出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中兒童與少年年齡定義與公約不同,以及民法與刑法成年定義的落差。
  • 公約落實與社會安全網:委員對衛福部在兒童保護(如小燈泡事件)及身心障礙者權益(如搖搖哥事件、無障礙設施、新聞字幕)的落實成效表達擔憂,質疑政府僅形式簽署而未實質作為。
  • 精障者去汙名化與強制就醫:委員關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強調自主、平等精神與現行強制就醫制度的衝突,以及社會對精障者的汙名化問題。
  • 推動小組組織與公約規定不符:委員質疑行政院成立的兒童權利保障推動小組,其組成未遵循公約要求由專家組成。
  • 兒童優惠措施未落實:委員指出「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公營民營事業應提供兒童優惠措施,但實務上常以身高而非年齡為標準,導致未落實。

立法委員發言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對兩公約無意見,但強調執行面能否落實,特別是國家報告將受國際檢驗,避免說一套做一套。
  • 提醒衛福部需特別注意國家報告的執行情形與實際落差,尤其過去兩公約執行已存在落差。

蔡適應 立法委員

  • 質疑我國簽署公約是簽中文版還是英文版,並強調要維護國家尊嚴,確保是從英文版而非簡體中文版翻譯。
  • 指出公約允許締約國提出保留意見,而非只能同意或不通過。
  • 對衛福部在小燈泡事件後,如何落實兒童權利保障表達關切,要求檢討公有設施無障礙空間,並加速相關工作計畫的推動。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質疑我國非聯合國會員國,簽署公約的意義主要為象徵性宣示及國內法規修正,以與國際接軌。
  • 強調公約簽署後落實是關鍵,點出我國兒童年齡定義(12歲以下為兒童,12至18歲為少年)與公約(18歲以下為兒童)不同。
  • 要求衛福部協調NCC,在重要新聞時段提供字幕,保障聽障者資訊取得權利,並限期520前建立相關機制。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對衛福部處理駐外人員安全問題表達關切,特別是2012年僑務秘書區美珍在多明尼加被殺害案的進度。
  • 質疑外交部急難救助電話的實用性,指出有國人在英國發生車禍求助卻只獲得「建議」,要求外交部加強駐外人員服務品質。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指出我國加入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與兒童權利公約時間過晚,且僅為加入而非簽署,質疑公約對兩岸關係的影響。
  • 舉高雄兒童之家案例,質疑法院判決將台灣出生兒童送往中國大陸,認為民法親屬編應修正以保障兒童最大利益,特別是涉及敵對國家時。
  • 關切衛福部對身心障礙兒童遊戲權的保障不足,要求檢討遊樂設施的可及性規範。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關切小燈泡事件後,社會對精神疾病患者的汙名化,詢問衛福部如何透過兩公約落實再教育,特別是針對地方首長。
  • 指出我國成年的定義在民法(20歲)與刑法(18歲)之間存在落差,建議法務部針對兒童權利公約的年齡定義進行分析與考量,以避免年輕人混淆。
  • 要求衛福部提供如何執行與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資料,強調不應僅是形式簽約。

王榮璋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身心障礙權益推動小組的運作,指出會議討論案過少,多為報告案,違反施行法規定應從事協調、審議、諮詢等事項。
  • 要求衛福部於1個月內檢討修正推動小組設置要點,刪除逾越施行法授權的內容。
  • 指出身權公約逐條釋義初稿中出現「公認智能喪失可以剝奪某人行使投票權或擔任公職權利的理由」等不合理文字,要求衛福部主動修正。
  • 強調應檢討專門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對精神疾病、精神障礙者的職業限制,要求衛福部統一標準,保障其公平權利。

王定宇 立法委員

  • 強調兩公約是好事,但政府不應僅做形式主義,應實質落實。
  • 質疑衛福部對警政、獄政人員在精神障礙者強制就醫方面的訓練不足,指出公約要求對司法領域工作人員進行適當培訓。
  • 要求衛福部提出針對全國基層警察與消防人員的訓練課程計畫,並估算完成訓練的比例與時程。

林昶佐 立法委員

  • 補充王定宇委員的質詢,強調基層警員訓練應讓他們看到身心障礙者作為「一個人」,而非僅補習式地背誦判斷危險病患。
  • 強調兒童權利公約第17條及29條關於大眾傳播媒體對兒童社會、精神、道德福祉及文化認同的重要性,質疑台灣媒體現況與公約精神的落差。
  • 指出台灣兒童節目充斥歐美日卡通與商品推銷,缺乏本土文化、公共事務及多元族群的內容,擔憂台灣兒童在文化認同上的流失。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對衛福部在兒童保護(小燈泡事件)及精神障礙者處置(搖搖哥事件)上的作為表達強烈不滿,質疑政府報告內容陳舊、缺乏新思考與實質作為。
  • 指出衛福部歸咎於中央與地方溝通問題是推卸責任,要求政府應痛定思痛,提出有效策略建構社會安全網。
  • 質疑我國加入兒童權利公約與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卻仍發生兒童無法生存、精障者遭歧視的事件,認為是給國際看笑話。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肯定政府在外交處境困難下,仍努力推展人權議題與國際接軌,但質疑在國際文宣和公眾外交上,針對兩公約的具體成效。
  • 質疑法務部對兩公約與國內法牴觸問題的解決態度不明確,聲請解釋緩不濟急,要求法務部扮演更積極角色,加速解決問題。
  • 指出兒童權利公約保障兒童遊戲權,但台灣缺乏身障兒童遊樂設施,要求衛福部檢討相關管理規範,確保設施的可及性,並在國家報告中說明。

呂玉玲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對身心障礙者(含精神障礙者)在就業、就醫上的保障不足,指出社會對精障者汙名化,導致其工作權受損。
  • 要求衛福部用心研議如何保障精障家庭,改善門診、病床不足問題,並營造減少歧視的環境。
  • 關切巴拿馬文件事件,呼籲準總統蔡英文在520就職演說時,宣示杜絕親朋好友關說,以避免瓜田李下之嫌。

吳焜裕 立法委員

  • 肯定政府簽署兩公約,但強調要將公約國內法化並落實實施,且後法應優於前法以解決衝突。
  • 關切偏鄉兒童死亡率高於平均2倍的問題,要求衛福部規劃改善偏鄉醫療資源,確保產前產後健康照顧。
  • 質疑教育部與文化部在落實兒童權利公約第29條(文化認同、語言與價值觀尊重)及第30條(少數民族兒童權益)上的規劃不足。
  • 指出行政院成立的兒童權利保障推動小組,其組成未遵守公約第43條要求由專家組成,應盡速成立符合規定的兒童權利委員會。

馬文君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中,關於公營民營事業提供兒童優惠措施的落實情況,指出實務上仍多以身高而非年齡為標準。
  • 要求衛福部與相關單位(如文化部、教育部)針對兒童年齡限制問題的規範與有效作法,會後提供書面資料。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在兒童權利公約第17條(大眾傳播媒體功能)及第29條(文化認同、語言與價值觀尊重)的落實不足,指出台灣媒體缺乏本土文化及公共事務的兒童節目。
  • 批評政府僅形式簽署公約,卻未實質檢視並修正法令,導致兒童權益保障不足,甚至地方政府帶頭違法,阻礙單親身心障礙兒童申請補助。
  • 強調社會救助法中關於特定境遇單親家庭及未履行扶養義務者的排除條款未被地方政府落實,導致身心障礙兒童生活困境。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關切各國際公約(如CEDAW、身權公約、兒權公約)之間交疊,以及如何將其融合到台灣執行面,並顧及婦女、兒童、身心障礙者利益。
  • 要求衛福部說明短期、中期、長期可達成的目標,以及在法規檢視清單中如何列出輕重緩急與時程。
  • 提醒外交部應加強宣導免簽證國家的注意事項,避免國人因資訊不足而在國外遭遇困擾。

相關人員回應

侯清山 次長 外交部

  • 我國雖非聯合國會員,但為提升兒童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使其符合國際規範,故推動加入兩公約。
  • 承認我國無法修改公約內容,只能同意或保留,但公約條文確實允許締約國提出保留聲明。
  • 表示針對兩公約的國際文宣和公眾外交將會持續進行,過去已在歐盟關係改善、與美國互動(如加入全球入境計畫)上有所成效。
  • 承諾會主動了解有國人在英國發生車禍求助卻只獲「建議」的個案,並要求同仁改正不當行為。
  • 表示外交部就專業立場來看,與邦交國的關係是穩定的,不會對馬總統的談話作詮釋。

李玉春 次長 衛生福利部

  • 兒童權利公約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是聯合國締約國最多的國際公約,我國已公布施行法,並依公約精神檢視及修正國內法規。
  • 為落實公約,行政院已成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推動小組」及「身心障礙者權益推動小組」,並核定推動計畫。
  • 表示衛福部將持續與民間團體、立法院及行政院各機關共同落實推動公約,並依法定期程辦理法規檢視及提出國家報告。
  • 承認社會對精神疾病患者存在汙名化,應盡量營造好的環境並減少歧視,承諾會後提供如何執行與落實公約的資料。
  • 表示衛福部會將委員關於公有設施無障礙空間的建議轉達給內政部,並將在行政院身權推動委員會討論。
  • 表示衛福部將針對兒童死亡率差異問題,與國民健康署、社政、衛政整體規劃,努力提升產前產後檢查使用率,減少區域醫療資源不平衡。
  • 針對強制就醫問題,表示個案狀況不同,應先詢問就醫意願,符合嚴重精神疾病狀況才會強制就醫,並承諾將與心口司共同努力精進警政人員的訓練。
  • 承認中央與地方在精神醫療防治資源(人力、預算)上嚴重不足,但強調衛福部不會只做形式,將研擬短中長期策略改善問題。
  • 表示針對低收入戶及單親身心障礙兒童補助問題,已開會請地方政府注意,並將持續檢視法規、修訂時程。
  • 承諾會後將提供針對目前兒童年齡限制問題的相關規範及有效作法的書面資料。
  • 表示衛福部已與各部會及相關團體討論兩公約的翻譯內容,並已列出兒權公約優先檢視清單,身權公約將於年底提出。

連建辰 副司長 外交部條法司

  • 解釋我國加入公約的程序是立法院審議後報行政院轉總統府批准,並會發出加入書附上正體中文版合約。
  • 說明兒童權利公約與身障者權利公約條文允許締約國在不牴觸公約目的和宗旨時作保留聲明,但不是修改條文。
  • 強調正體中文版公約是從英文版本翻譯,並邀請專家學者與相關部會研商,而非從簡體中文版直接轉譯。

簡慧娟 署長 衛生福利部社家署

  • 說明我國兒童定義為12歲以下,少年為12至18歲,與公約18歲以下皆為兒童的定義不同,但保障對象均含括未滿18歲。
  • 表示行政院身心障礙權益推動小組有進行討論案,例如國家報告審查組成。
  • 說明已召集各部會訂定基本的法規檢視清單,並針對身障者權利公約翻譯內容開過8次會議,兒權公約也至少8次。
  • 解釋兒童權利公約第43條規定設立的兒童權利委員會是指聯合國層級,國內已設立兒童權利保障推動小組。

劉英秀 參事 法務部

  • 表示民法修正涉及法律事務司主管,將與衛福部充分了解個案(兒童送中國大陸)後通盤檢討法律缺失。
  • 說明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經濟社會文化權利)於2009年生效前已進行全面法規檢視,列出213則不符公約法規待修清單,部分法律案仍在立法院審議。
  • 對於公約與法律牴觸問題,法務部態度是先了解能否透過解釋處理,若不能則建議聲請解釋,並曾主張公約優先。
  • 針對兒童權利公約的年齡定義問題,表示每部法律保護法益不一,調整年齡涉及層面廣,但會參考委員意見。

賴淑玲 科長 衛生福利部心口司

  • 說明每年都會要求衛生局辦理警察、消防與衛生單位協助送醫的相關教育訓練,若警政單位有需要也可提供協助。
  • 承認對警政人員的訓練仍有精進空間,並會要求繼續加強。
  • 解釋精神衛生法第32條規定,若有特定情況,符合條件即可強制送醫評估鑑定。

楊國隆 組長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 表示在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總綱裡,會修正涵蓋兒童權利公約第29條關於文化認同、語言與價值觀尊重等部分。
  • 承認目前學校課程在兒童母語使用方面仍有加強空間,以落實兒童權利公約。

施靜儀 簡任技正 衛生福利部

  • 表示目前沒有身心障礙者(含精神障礙者)在工作領域上所佔比例的正式統計數字。

魏秋宜 專門委員 文化部綜規司

  • 表示電影片映演業(電影院)依法要提供兒童優惠措施,但詳細優惠內容需再查證。

相關後續

  • 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名稱及條文審查通過,無異議。
  • 加入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案審查通過,無異議。
  • 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討論,無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世芳補充說明。
  •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之名稱及條文審查通過,無異議。
  • 加入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案審查通過,無異議。
  • 行政院函請審議我國擬加入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案審查完竣,送交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無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劉召集委員世芳補充說明。
  • 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請相關單位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
  • 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要求補充資料者,請相關單位於2週內提供。

討論事項二

審查外交部函為修正「護照條例施行細則」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修正旨在配合「護照條例」於105年1月1日修正施行,將相關規定明確化,並增訂細節性、技術性事項,以達簡政便民、保障民眾權益、加強防制護照不法、落實護照安全管理及提升護照國際公信力等政策目的。
  • 討論聚焦於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關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的規範,特別是護照封面貼紙問題,以及公民言論自由與護照國際公信力、辨識安全之間的平衡。

相關爭議

  • 護照貼紙與言論自由:多位立法委員質疑外交部對護照貼貼紙的嚴格限制,侵犯公民的言論及表意自由,認為只要不影響護照辨識與真偽,不應過度干涉。
  • 行政裁量權與法律依據:委員認為外交部在護照條例施行細則中,將「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的範圍擴及護照封面,且將處罰規定從施行細則提升至法律位階,是矯枉過正且缺乏彈性。
  • 實際執行標準不一:委員舉例指出旅行社在護照上貼東西、或民眾在封底貼貼紙未被取締,質疑外交部執法標準不一,且對「台灣國」貼紙的處理有政治考量。
  • 國際慣例與他國反應:委員質疑外交部以新加坡等少數國家拒絕入境案例來嚇阻國人,並指出美國官員對護照貼紙問題的回應較為寬鬆,且其他國家護照貼貼紙也未遭刁難。
  • 護照功能與辨識重點:委員強調護照核心功能在於身分辨識與真偽確認,只要不影響這兩點,其他部分應尊重個人表意權,且自動通關系統不看封面。

立法委員發言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質疑外交部禁止護照貼「台灣國」貼紙的理由,認為重點不在內容,而是護照封面不能貼任何東西。
  • 指出美國AIT執行理事表示未有民眾因貼貼紙被拒入境,但駐美代表沈呂巡卻稱「台灣國」不存在恐被視為偽造護照,認為沈大使說法是政治標準。
  • 質疑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多此一舉,認為應回歸母法規範,且自動通關不看封面。
  • 強調護照立法意旨在於不要影響辨識與安全,而非美觀,並質疑施行細則對封底等範圍界定不清。

蔡適應 立法委員

  • 關切邦交國帛琉的水荒問題,建議台灣應加快援助動作,避免甘比亞事件重演,要求外交部提供因應報告。
  • 質疑外交部對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的修正矯枉過正,指出美國民眾也有在護照貼貼紙但未被註銷的案例,認為外交部應有更彈性的處理方式。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強調護照目的在於身分辨識與國家主體呈現,涉及反恐作為,詢問是否有其他國家對我國護照貼貼紙表示關切或警訊。
  • 質疑護照註銷的行政目的與合憲性,認為若註銷後仍可重新申請,則無法達到目的,且涉及剝奪人民居住旅行自由。
  • 要求外交部釐清護照註銷的理由,並定義清楚毀壞證件的範圍與刑責,避免行政困擾。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質疑外交部對護照貼貼紙的規定過於嚴格,指出自己護照貼行李條仍通行無阻,認為外交部造成民眾困擾。
  • 指出護照封底貼「Taiwan is my country」目前被允許,認為外交部對此有政治考量。
  • 認為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即廢止原核發護照處分過於嚴重,沒有必要,應透過提醒叮嚀即可,並要求外交部尊重委員會意見。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引用美國海關官員說法,指出貼紙僅是影響護照效力的原因之一,而非全部,認為外交部對修正細則條文矯枉過正。
  • 強調立委共識是善意保護國民出入他國,外交部應有更彈性的處理方式,不應將國民視為惡意變造護照。

王定宇 立法委員

  • 不反對針對變造護照採取作為,但認為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寫死了「封面和內頁」,缺乏彈性。
  • 指出若刪除第3條,不會影響外交部作業,且護照自動通關系統不看封面,強調重點在於不影響辨識。
  • 批評駐美代表沈呂巡對「台灣國」貼紙的說法是不適當的政治表態,而非專業立場。
  • 建議應刪除施行細則第3條,以避免聯想與爭議,並讓民眾在封底發揮創意。

林昶佐 立法委員

  • 質疑外交部對護照貼貼紙的規定,指出從未聽過其他國家發函聲明護照不能貼貼紙,且外國人護照貼貼紙也未被刁難。
  • 關切我國護照在國際上被誤認為中國護照的問題,導致民眾發揮創意貼貼紙,以提升台灣能見度。
  • 建議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中,關於外文姓名的音譯,應將「國語讀音」修正為「國語或母語讀音」,並允許首次申請護照時使用母語拼音,以尊重多元族群。
  • 要求外交部確認,若施行細則第3條刪除,未來國人因貼貼紙被刁難時,外交部不會再以此刁難,且執行單位會依新規定執行。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強調護照主要功能是表明身分,內頁不可擅自塗改影響真實性,但其他不影響真實性的部分應屬人民表意權。
  • 質疑外交部在施行細則中擅自將護照封面納入規範,違反行政命令不得違背法律的原則,甚至有違憲之虞。
  • 批評外交部千方百計將美國扯入護照貼紙爭議,事實上僅與中國關係密切的港澳及新加坡會因此遣返,其他國家則暢行無阻。
  • 要求外交部尊重人民表意權,不應透過行政命令限制,並應透過宣導而非留置勸說方式處理。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質疑外交部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中,護照出生地記載仍有「省」及「特別行政區」層級,與內政部身分證註記不符,且對偏遠縣市有歧視之嫌。
  • 指出國際民航組織規定出生地登載類似state或province層級,但台灣省已虛級化,應與內政部資訊同步。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關切新總統上任後邦交國關係維繫,詢問各司邦交國狀態,指出亞非司聖多美普林西比仍處黃燈警戒狀態。
  • 質疑外交部對「TAIWAN」字體大小與「REPUBLIC OF CHINA」一致的規定,建議可否放大「TAIWAN」字體以提升台灣能見度。
  • 認為行政機關應支持國人透過貼貼紙等方式提升台灣能見度,而非完全禁絕或以廢止、註銷護照的手段處理。

馬文君 立法委員

  • 質疑外交部增列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的用意與目的,認為是因一時性氛圍考量,且對國人可能造成影響。
  • 要求外交部明確說明當初修正的意義與後遺症,不應只為政治目的,並強調護照對國人出國的重要性。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舉例護照遭3歲小孩嚴重塗鴉導致無法辨識持照人面貌或護照真偽,詢問外交部如何處理,並強調這是護照無法使用的主要原因。
  • 質疑護照條例及施行細則的修正,是針對國民希望表彰對國家認同、言論自由的主張而設置,而非真正防止偽造或無法辨識。
  • 強調護照本意在於辨識持照人及護照真實有效,關務人員應依此精神判斷,不應因內頁塗污而刁難。

顧立雄 立法委員

  • 質疑護照條例第5條第2項「非權責機關不得擅自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的立法目的,認為外交部解釋不清。
  • 批評外交部將原施行細則規定搬到條例,又再搬回施行細則,透過行政命令定義法律條文,是立法技巧有問題。
  • 指出護照條例第5條第2項並未明文規定護照封面,質疑外交部對護照封面貼「台灣國」貼紙的處理方式,是否會扣留、撤銷或廢止護照。
  • 建議刪除施行細則第3條及第22條,認為只要不影響護照真偽或持照人辨識,應尊重人民表意權。
  • 建議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關於外文姓名音譯,應開放首次申請時可選擇「國語或母語讀音」逐字音譯,以尊重個人選擇。

相關人員回應

侯清山 次長 外交部

  • 說明護照是中華民國發給國民的旅行證件,屬公文書,貼貼紙有變更公文書之虞,故護照條例有明文規定。
  • 表示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的修正,旨在配合護照條例自105年1月1日起修正施行,使規定明確化,並增訂細節性、技術性事項,以利執行。
  • 承認最近新加坡發生3起國人在護照貼貼紙後被拒絕入境的案例,但移民或入境屬主權行為,對方不必說明理由。
  • 強調護照不應影響辨識與安全,以避免持照人困擾,但表示若委員會決議刪除相關規定,外交部會予以尊重。
  • 表示到目前為止,沒有因為貼貼紙而撤銷護照的案例發生,且若委員會決議不予撤銷,則外交部會遵辦。
  • 表示就專業立場來看,與邦交國的關係是穩定的,不會對馬總統的談話作詮釋。
  • 說明目前對台灣實施免簽證的國家有164個,外交部、領務局網站皆有相關注意事項資訊,並會提供手冊提醒申請人。

龔中誠 局長 外交部領務局

  • 表示護照上不適合貼任何東西,不論內容為何,因為這屬於政治層面、信仰部分,但在執行層面均不允許。
  • 說明護照封面最重要的是晶片護照標誌,不應被貼到,因為這是國際民航組織的要求。
  • 解釋護照條例立法意旨是希望護照上不要有增刪塗改,以確保護照安全及辨識度,減少持照人困擾。
  • 承認自動查驗通關系統目前不看護照封面,但表示國際反恐情勢嚴峻,未來趨勢可能包含封面辨識。
  • 表示護照條例的修正與貼紙問題無關,是因護照條例在去年6月10日公布,施行細則應隨之修改。
  • 強調外交部希望維護國人出國便利性,避免在海外遭遇麻煩或風險,尤其在新加坡、香港、澳門等地曾發生案例。
  • 表示護照上貼貼紙會影響護照的公信力、安全性,可能導致他國質疑護照真實性,對國人造成不便。
  • 承諾會尊重國會的決定,若刪除施行細則第3條,作業上沒有大問題,但可能導致更多貼紙出現。
  • 說明護照外文姓名的音譯,領務局目前接受各種拼音方式,但希望維持姓名穩定度,避免急難救助時難以辨識。
  • 表示護照條例修正草案約3年前提出,當時無貼紙問題,目的是希望護照具公信力與安全度,讓國人順利進出他國海關。
  • 坦承目前對護照封面貼貼紙的行為,實務上執行不下去,也未有因貼貼紙而撤銷護照的案例,將尊重委員會決議。

陳尚友 組長 外交部領務局

  • 說明護照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是將施行細則的規範提升到法律位階,目的是防止國人在護照內頁偽蓋章戳或塗改。
  • 解釋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的增訂,是因應當時有人認為護照封面不屬增刪塗改規範,故明確將封面及內頁納入。
  • 說明施行細則第22條與母法護照條例第25條有關,涉及註銷護照,即使刪除第3條,第22條仍有保留必要,以提供當事人回復原狀的機會。
  • 解釋護照出生地登載是依國際民航組織規定,以類似state或province層級記載,故除六都外多寫「台灣省」。
  • 說明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的文字是參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對於駐港澳組織的用語。
  • 解釋護照外文姓名音譯的「逐字」規定,是為處理複姓等情況,確保外文音譯能完整呈現中文姓名。

林秀蓉 副組長 外交部領務局

  • 說明原住民在外文姓名上,尊重其可用羅馬拼音直接音譯,不受限制。
  • 解釋護照出生地仍有「省」及「特別行政區」層級,是因早期護照持有人出生地可能為海南特別行政區,且國際慣例行政區域不會寫到太小單位。
  • 解釋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中,外文別名姓氏應與外文姓名姓氏一致,以維持姓名穩定度,避免急難救助時難以辨識。
  • 說明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25條文字參照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用語。

蔡明耀 秘書長 外交部亞太司

  • 表示外交部亞太司轄區有6個邦交國,目前關係處於穩定,皆為綠燈狀態。

林恩真 副司長 外交部亞太司

  • 說明帛琉水荒問題,台灣已提供3萬美金救助,並將一步步協助分區灌溉計畫,大使館積極協助中。
  • 表示外交部亞太司轄區有6個邦交國,目前關係處於穩定,皆為綠燈狀態。

周慶龍 副司長 外交部歐洲司

  • 表示梵帝崗的部分,目前關係非常穩定。

曹立傑 司長 外交部拉美司

  • 表示拉丁美洲12個邦交國目前都很穩定,皆為綠燈狀態。

鄧盛平 副司長 外交部亞非司

  • 表示聖多美普林西比邦交關係目前仍處於黃燈警戒狀態,因將進行選舉,後續需觀察政黨輪替等變化。

相關後續

  •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3條照修正動議通過,將原條文刪除。
  •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第1目中的「國語」後面增列「或母語」等文字。
  •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第3項中的「或依申請人對其中文姓氏之母語讀音音譯為英文字母」那部分刪除,並將「名則應符合一般使用姓名之習慣」修正回「外文別名,應符合一般使用姓名之習慣」。
  •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畢,送交院會審理,無須黨團協商。
  • 本細則的條次調整授權議事人員處理。
  • 院會處理本案時,由劉召集委員世芳補充說明。
  •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第1項第2款文字修正為「護照可回復原狀者,經要求持照人回復原狀,持照人拒絕回復」。

原始資料

公報
1052001
卷/期/冊
105/20/1
發布日期
2016-04-26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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