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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委員會審查住宅法、土地法及營造業法等修正草案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4-06

LawTrace 法律歷程:住宅法、土地法、營造業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及多位委員擬具之「住宅法」、「土地法」與「營造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聽取內政部等部會專題報告與詢答。會中針對社會住宅比例、房東租金補貼免稅額、土地私有與公地處分限制等議題進行深入討論,並通過部分條文修正及多項協商結論。

討論事項一

邀請內政部部長陳威仁就「隨機殺人事件處理及預防對策」提出專題報告

核心議題

  • 社會頻傳隨機殺人事件,現行危險人物通報系統不暢,引發社會對治安及校園安全之高度擔憂。
  • 探討如何加強防範對策及彙整兇嫌社會背景因素以作為未來防範之參考。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要求行政院針對隨機殺人案例之社會背景因素及因應措施,於二個月內向內政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隨機殺人事件處理及預防對策之專題報告及詢答結束。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討論事項二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殯葬管理條例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審查殯葬管理條例第八條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八條,照案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陳召集委員其邁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三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二條、第四條及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審查人口販運防制法相關條文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二條、第四條、第二十條:均照案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陳召集委員其邁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四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十八條之一及第九十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審查社會秩序維護法有關處罰對象及相關條文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十八條之一,除將行政院提案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中「公司或商業」修正為「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外,餘照案通過。
  • 第九十一條之一,照案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陳召集委員其邁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五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警察服制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審查警察服制條例第五條修正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五條:照案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陳召集委員其邁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六

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

核心議題

多位委員擬具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進行綜合詢答。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七

審查「住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含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住宅法中社會住宅比例調升、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參與比例、房屋出租予接受政府租金補貼者之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度及適用年限。

相關爭議

  • 社會住宅比例調升:鄭麗君委員主張將社會住宅出租予特殊情形或身分者之比例從10%調升至30%以上;內政部則考量縣市政府疑慮建議調升至20%。經協商後照鄭麗君提案修正通過。
  • 租金補貼免稅額度與上限:行政院提案免徵期間為5年,趙天麟委員則提案增列每月租金收入超過新臺幣1萬元部分不在此限之但書。

立法委員發言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主張將社會住宅專供出租予具特殊情形或身分者之比例從10%調升至30%以上。
  • 強調實務上應嚴格檢討政策執行面並落實居住正義。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探討租屋市場長期黑市化、缺乏法制化管理及租屋契約對特定身分或職業限制之問題。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關切地方政府調高公告地價及BOT租金飆漲對企業界與整體經濟活動造成的影響。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關注房價所得比過高及租金補貼實質效益有限之問題,並要求內政部積極處理婦聯會資料提供與查緝非法外勞。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關注弱勢族群及高齡長輩租屋困難與愛心房東租屋平台成效不佳之問題。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疑租金補貼額度與房東免稅額度是否能真正有效鼓勵房東釋出房屋並解決住宅問題。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建議住宅政策與勞工住宅應配合捷運系統做完整規劃,並關注高雄新市鎮開發權移交地方政府之進度。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質疑住宅政策過度偏重六都導致城鄉差距擴大,建議透過交通補貼與青年住宅鼓勵通勤與均衡城鄉發展。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關注租金補貼戶數歷年來波動原因及租金補貼免稅額度對國庫與房東之影響。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探討土地法第十六條基本國策定義之模糊性及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之處。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主張原住民族土地依原住民族基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劃設者,處分或設定負擔時不在此限。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認為公有土地處分送地方議會同意應考量面積與案件大小,避免影響行政效率。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主張將居住為基本人權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揭示之適足住房權納入住宅法規範。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關切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公告進度及社會住宅租金應按所得水準給予不同補助之作法。

相關人員回應

陳威仁 內政部部長

  • 說明住宅法修法旨在透過租金補貼免納綜合所得稅給予房東微薄鼓勵,以增加其將房屋出租給弱勢家庭之意願。
  • 表示租賃專法正委託專家學者研擬中,朝向法制化與健全租屋市場方向努力。
  • 指出興建社會住宅有其必要性,並強調需配合地方政府意願與整體財政狀況逐步推動。

王靚琇 內政部地政司司長

  • 說明土地法第十六條所稱基本國策係指憲法明定之內容,並配合相關專業法規進行規範。
  • 說明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已送至行政院消保處討論中。

許文龍 內政部營建署署長

  • 說明社會住宅中長程計畫是經過中央與地方多年討論後核定,並強調社會住宅後續經營管理主要由地方政府負責。

謝慧美 財政部賦稅署副組長

  • 評估擴大租稅減免將擴大稅損,並強調租賃市場透明化需靠全面查核與配套措施而非僅靠單一稅賦減免。

相關後續

  • 第三條照鄭麗君等提案條文通過,社會住宅比例調升為30%以上。
  • 第六條照顏委員寬恒等提案條文通過,民間團體及專家學者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 增列第十二條之一照趙天麟等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明定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予接受政府住宅租金補貼者,其補貼額度部分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並增列但書「但每月租金收入金額超過新臺幣1萬元部分,不在此限。」。
  • 第四十五條照尤美女等提案條文修正標點符號後通過。
  • 第四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七條之一不予增訂。
  • 第五十四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及顏委員寬恒等提案條文通過。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八

審查「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土地法第十四條名勝古蹟不得移轉私有之限制、第十六條妨害基本國策規定之明確性,以及第二十五條公有土地處分須經民意機關同意之規定。

相關爭議

公有土地處分限制:黃昭順委員主張放寬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管轄公有土地處分之限制;內政部則認為應兼顧國土永續經營及作為公共建設儲備用地之目的,建議再行斟酌。

立法委員發言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改土地法第二十五條,認為現行規定侵犯地方政府自治權限,適度授權地方議會監督可兼顧地方財政與監督機制。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提案刪除土地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名勝古蹟不得移轉私有之規定,以解決古蹟與其坐落土地所有權分離之管理困境。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土地法第十六條,認為現行條文「妨害基本國策」文字過於模糊且違反法律明確性與法律保留原則。

相關人員回應

陳威仁 內政部部長

  • 表示土地法第十四條旨在避免重要資源由私人壟斷,古蹟所在土地不宜再移轉予私人,個案可透過現行國有財產法規申請贈與解決。
  • 對於公有土地處分,建議應保留適度把關機制,以作為日後公共建設所需之儲備用地。

相關後續

  • 第十四條維持現行條文。
  • 第十六條照鍾佳濱等提案條文修正通過,末句修正為「中央地政機關得依法律限制之」。
  • 第二十五條於「民意機關同意」後增列「惟如因面積過小或具公益性、公共性等條件時,得免送經行政院核准」,並增訂第二項「前項面積過小或其公益性、公共性之條件,由行政院定之。」。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九

審查「營造業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技師資格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學分之限制與實務經驗傳承問題。

相關爭議

技師修習學分限制:陳超明委員主張放寬技師取得證書前後修習土木建築相關課程學分的限制,以保留具備豐富實務經驗之人才;部分委員則認為涉及技師考試與資格認定應審慎。

立法委員發言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營造業法第七條,主張放寬專任工程人員修習土木建築相關學分之時間限制,讓具備豐富工程經驗之人才得以傳承經驗。

相關人員回應

陳威仁 內政部部長

  • 表示內政部對於放寬修習學分時間限制敬表同意。

相關後續

  • 營造業法第七條保留送協商。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本案於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052101
卷/期/冊
105/21/1
發布日期
2016-04-29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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