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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弒童刑責公聽會:死刑、無期徒刑與假釋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4-13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辦公聽會,聚焦於刑法修正案中針對殺害兒童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以及不得假釋的爭議。會議中,專家學者與立法委員就重刑的嚇阻效果、限縮法官裁量權的合憲性、不得假釋對獄政管理的影響、以及國際立法趨勢等核心議題進行深入探討與辯論。各方意見分歧,最終多項建議將納入修法參考。

討論事項一

刑法修正弒童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爭議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探討刑法增訂殺害12歲以下兒童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以及無期徒刑不得假釋的修正草案。
  • 核心議題涵蓋重刑嚇阻犯罪的有效性、法官量刑裁量權的適當性、國際人權公約的適用,以及社會安全網與犯罪預防的配套措施。

相關爭議

  • 嚇阻效果與重刑化:部分學者認為重刑無法有效嚇阻弒童案,且可能促使犯人尋死或轉向其他被害對象;然而,部分委員及團體則主張嚴刑峻法具有嚇阻作用,並反映民眾對現行司法判決的不滿。
  • 限縮法官裁量權與違憲爭議:多位學者及法官指出,將刑責限縮為死刑或無期徒刑將嚴重壓縮法官量刑空間,恐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及憲法;但亦有委員認為,若法官量刑脫離民意,立法者可透過立法手段限縮其裁量權。
  • 不得假釋的影響:學者普遍警告,無期徒刑不得假釋將使受刑人失去教化希望,造成監獄管理困難、成本增加,且可能違反國際人權公約「禁止酷刑」原則;但有委員主張此舉可有效防止再犯,並質疑法務部對此的擔憂。
  • 特定被害人加重刑責的正當性:部分學者質疑單純以被害人年齡(12歲以下兒童)作為加重刑責的唯一考量,可能導致刑罰不平衡,並與刑法第274條生母殺嬰罪的減輕刑責規定相矛盾;另有委員則強調兒童缺乏自我保護能力,社會對殺童案憤怒巨大,加重刑罰有其正當性。
  • 國際立法趨勢與比較法:學者指出多數國家並未單獨針對殺童案制定特別加重刑責法律,而是透過量刑考量;但亦有顧問援引美國及英國法例,說明部分國家將殺害兒童視為一級謀殺或判處終身監禁。
  • 精神鑑定與處遇:有意見認為許多隨機殺童案犯嫌可能涉及精神疾病,應加強醫學鑑定或社會安全網與強制治療,而非僅以重刑嚇阻;甚至有法官挑戰若欲重判,應廢除刑法第19條(精神障礙不罰/減刑)。
  • 量刑基準制度:多位學者及司法院代表建議導入或強化量刑基準制度,以提供法官量刑指引,使其判決更符合社會期待,而非直接修改法定刑;但也有學者認為若提案已限縮法官裁量,量刑基準無太大幫助。

立法委員發言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主持公聽會,說明會議目的為探討刑法修正弒童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爭議,以凝聚修法共識。
  • 希望藉由專家學者意見,作為修法參考,使法律更完善周延。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嚴正抗議法官稱「立法委員想殺人」的字眼,要求尊重立法委員職權。
  • 強調社會對殺害幼童案憤怒巨大,因兒童無自保能力,故應特別加重刑責。
  • 指出日本有執行殺童死刑案例,台灣現行兒少法雖有加重,但實務執行不力,導致民眾對司法判決不滿。
  • 主張社會安全網的建構與刑法修法應並行,不應混為一談。

徐志榮 立法委員

  • 認為重大案件犯人只怕死刑,無期徒刑若可假釋則可能再犯。
  • 提出不得假釋修正案,以防止無期徒刑罪犯再犯。
  • 質疑法務部稱不得假釋宛如酷刑的說法,認為法官若有自信假釋犯人不會再犯,應與犯案者連坐。

相關人員回應

吳景欽 教授

  • 質疑修法目的若為應報或嚇阻,實質意義不大,因現行兒少法已加重刑責,且判決多已在死刑或無期徒刑範圍。
  • 認為限縮法官裁量空間有限,且重刑嚇阻需迅速審判與執行,但現行制度難以達成。
  • 預測不得假釋將導致法官大量判處無期徒刑,且會造成監獄管理與處遇問題,包括需興建特別監獄及處理高齡受刑人疾病等。
  • 建議優先強化保安處分(如刑後強制治療),而非討論不得假釋的無期徒刑。
  • 書面意見補充:單一事件修法恐需更完整思維與配套;刑事訴訟法規定使速審難達成;最高法院遵循聯合國決議對精神障礙者不判死刑,導致鑑定循環拉長訴訟期;不得假釋導致受刑人出獄無望,影響監獄教化功能並增加管理負擔。

許恒達 教授

  • 認為以兒童權利公約保護生命權為加重刑罰理由不合理,應透過社會福利機制而非刑法最終手段。
  • 指出立法理由稱量刑不符社會期待而加重法定刑是本末倒置,應透過量刑規則或資訊系統引導法官。
  • 反對刑罰目的導向社會隔離,忽略刑法教育與再社會化功能。
  • 質疑單純以12歲以下兒童作為加重刑責理由,與刑法第274條生母殺嬰罪減輕刑責規定相矛盾。
  • 認為以年齡作為法益保護重要性標準缺乏正當性,且無差別殺人犯可能具有需特殊處理的病態社會人格,應給予寬容處遇。
  • 反對排除假釋可能性,認為這導向新自由主義的社會隔離刑事政策,將導致大監禁與高昂成本,且無助於觀察受刑人處遇需求。
  • 指出單純殺害未滿12歲者與強盜殺人罪的可罰性程度不應等同,修法缺乏刑法學正當性。

蔡昆洲 律師

  • 強調社會對殺害幼童事件的憤怒與悲痛是真實反應,刑事政策不應忽略人民的防衛性社會與應報訴求。
  • 援引英國與美國立法例,說明其將暴力殺害幼童列為長期監禁或一級謀殺重罪,最高可判死刑或不得假釋的終生監禁。
  • 建議台灣可導入量刑準據(Sentencing Guidelines),參考英美經驗,透過司法部門獨立機構協助制定,並要求法院遵守或納入判決考量。
  • 指出台灣現行兒少法已有加重規定,但法院量刑缺乏合理說明,導致民眾對司法判決不信任。
  • 認為兩公約施行法不應成為法院拒絕實質審理犯罪情狀的藉口。
  • 建議對殘暴或極端犯罪型態可考慮列為量刑因素而非特別立法,以避免影響台灣國際形象。
  • 書面意見補充:量刑準據可針對不同刑事犯罪態樣詳細類型化,並有司法獨立機構負責制定,法院有遵守義務;美國聯邦量刑準則已行之有年,要求法官判決理由納入考量。

陳清秀 教授

  • 分析刑罰功能應兼顧受害人(衡平正義)、加害人(特別預防)及社會大眾(一般預防)三面向。
  • 建議應實證調查殺童案件動機目的及情節,進行類型化處理,區分隨機殺人與家庭悲劇等。
  • 主張隨機故意殺害無抵抗力幼童應從重處罰,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以發揮嚇阻與衡平正義功能。
  • 認為若殺童案件情節特殊(如經濟困難、可同情因素),則不應一律從重量刑,應注意罪責相當原則。
  • 援引日本廢除殺害尊親屬加重刑罰的案例,指出單一加重刑罰可能違反平等原則。
  • 建議導入量刑基準制度,授權司法院邀集法務部與學者專家共同研擬統一基準,作為法官量刑依據,以避免量刑不當。
  • 建議立法院可修正刑法總則第57條,授權司法院訂定量刑基準,或將殺人罪類型化為一級、二級殺人罪。
  • 主張應從根本著手,加強倫理道德教育、導入宗教心靈課程,並健全社會安全與福利制度,以預防犯罪。
  • 書面意見補充:刑罰功能包括衡平正義、特別預防及一般預防;殺童案件應依犯罪成因類型化處罰;日本曾因平等原則廢止殺害尊親屬加重刑罰;量刑基準應有法律授權且具諮詢參考性質,避免侵害法官裁量權。

賴擁連 教授

  • 認為他國立法例多將殺害幼童列為加重判處死刑的要件或因素,而非單獨條文。
  • 從實務運作角度分析,台灣不缺死刑制度與死刑犯,但欠缺有魄力的死刑執行者,並質疑法務部不執行死刑的干預因素。
  • 指出死刑犯在監所管理困難且耗費人力資源,待遇甚至優於被害家屬所受苦難。
  • 批評無期徒刑教化功效有限,因監所戒護與教誨師人力嚴重不足,且不得假釋者常為監所頭痛人物,增加管理風險。
  • 認為死刑或無期徒刑無法遏阻弒童案發生,因部分犯人有理性算計,可能轉鎖定其他老弱婦孺,且許多案件涉及瞬間情感或精神問題。
  • 主張應回歸刑法第271條,強化法官對判處死刑的心證與量刑授權。
  • 觀察到台南民眾包圍派出所事件,反映民眾對公權力不信任,欲尋求私力救濟,警示若司法判決持續背離民意,社會盲動將蔓延。
  • 書面意見補充: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判例已接櫫沒有唯一死刑的量刑要求,因唯一死刑被視為違憲;台灣死刑犯管理吃力不討好,無期徒刑者教化成效不彰;部分潛在犯罪人會算計法律,法律增訂不完;許多殺童案是家庭悲劇,重判無意義。

廖福特 研究員

  • 贊成法務部意見,認為設立終身監禁不得假釋制度需極為慎重,可能構成「酷刑」違反國際人權公約。
  • 質疑針對殺害12歲以下兒童設立不得假釋制度的針對性,可能影響國家權利保護與刑罰制度平衡。
  • 認為限縮殺童者刑度至死刑與無期徒刑,可能造成刑罰不平衡,因生命權不應因年齡有不同評價。
  • 指出兒童權利公約定義兒童為18歲以下,提案僅針對12歲以下,恐無法完整保障兒童。
  • 強調兒童權利公約主要義務在前端預防兒童生命被剝奪,而非後端刑罰處遇。
  • 認為台灣已有兒少法加重刑罰規定,再增加刑罰程度需更慎重。
  • 指出提案已將法官量刑可能性限縮至幾乎沒有,量刑基準對此案幫助不大。
  • 認為修法將法官量刑空間逆向限縮,與過去取消唯一死刑的發展方向相反。
  • 呼籲社會在悲劇發生時應堅持理性,避免社會失去理性而達到殺人魔的目的。

李訓民 顧問

  • 批評過去3、40年空洞的刑事政策言論無效,應務實防止殺童案件發生。
  • 主張被告在生死之間糾葛的人權不應超越被害人家屬的生存權與生命基本權。
  • 認為廢死團體及國際觀感導致死刑判決拖延,降低嚇阻效果,不能因此反對加重刑罰。
  • 指出台灣出生率低,應加強對兒童的保護,如同對老人的長照。
  • 援引美國法例U.S. Code §1111及英國Criminal Justice Act 2003,說明部分國家將殺害兒童視為一級謀殺或判處終身監禁(30年以上),反駁無特別立法之說。
  • 強調終身監禁的成本問題是推託之詞,應務實保護現有兒童。
  • 堅持殺害12歲以下兒童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且其犯行不適用假釋規定,但若無期徒刑改為30年以上可放寬假釋。
  • 引用穆勒言論,主張應同時改善教育與現行法令,不應只知問題一面。

陳志祥 法官

  • 認為吸毒等自我傷害行為應屬保安處分而非刑罰,批評立法委員以有期徒刑代替保安處分是刑法理論錯誤。
  • 主張殺人罪本質上符合法益保護原則與比例原則前兩項,但排除有期徒刑恐產生問題。
  • 指出我國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將兒童定義為18歲以下,而草案限縮為12歲以下,有定義不一問題。
  • 認為刑法第272條殺害父母親罪(死刑或無期徒刑)在日本已被宣告違憲,類比殺童罪應審慎。
  • 強調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條款可讓法官減刑,排除有期徒刑的立法無法禁止法官使用此條款。
  • 解釋無期徒刑本質是終身監禁,不包含假釋概念,假釋僅適用有期徒刑,將無期徒刑適用假釋是立法者誤解。
  • 認為預先否定監獄教化可能性,規定不得假釋,恐違背權力分立原則,有違憲之虞。
  • 指出許多殺人犯可能是精神病患,社會應建立社區醫療與防護網,而非僅以死刑嚇阻,此非刑法輕重或死刑存廢問題。
  • 書面意見補充:吸毒犯罪應為保安處分;刑法第59條存在使排除有期徒刑的立法無效;無期徒刑與假釋概念應區分;預先否定教化可能性違憲;社會應改善精神病患處遇而非僅靠重刑。

吳盈德 教授

  • 觀察近期殺童案兇手特徵,認為其對自身受迫害時懂得呼救,可能精神狀態並非完全有問題,建議從事更嚴格的醫學鑑定,參考日本案例。
  • 認為兩公約通過後,台灣法官客觀上盡可能不去判處死刑,嚴重脫離民眾法感情,故立法者透過立法手段限縮法官適法空間未嘗不可。
  • 主張嚴刑峻法具一定嚇阻效果,不能因個案無法約束而否定整個法律系統。
  • 認為明確執行死刑有其必要性,可慰藉民眾情感,並指出目前大多數民眾不主張廢死,或支持永無假釋的終身監禁替代死刑。
  • 強調有無死刑與國家文明程度不能完全畫上等號,國家政策與立法應優先考量國民情感,如日本捕鯨文化。
  • 指出兩公約第六條並未提到對心神喪失或精神耗弱者不可判處死刑。

歐陽弘 律師

  • 認為刑法第274條生母殺嬰罪刑罰較輕,與本次殺害幼童加重刑罰的修法理由相互牴觸,質疑單純以年齡作為加重刑罰唯一考量。
  • 指出修法理由提及殺子自殺案可適用無期徒刑,反面推論可能導致非殺子自殺的殺童案走向唯一死刑,恐有違憲之虞(過酷刑罰、比例原則)。
  • 強調此問題核心是量刑問題而非修法問題,刑法第271條已涵蓋殺童狀況,應強化量刑基準考量被害人身分。
  • 認為最高法院判斷死刑應考量有無教化可能,並應回歸刑法學理,探討犯罪行為人問題或社會環境問題。
  • 澄清美國及英國立法並未單純以被害者為幼童作為殺人罪加重刑罰的唯一考量,而是考量虐待行為模式或結合犯形態。
  • 指出我國刑法並無一級、二級謀殺罪的區分,美國刑法第1111條提及兒童部分是針對過失犯或虐待致死,而非故意殺人。
  • 強調監獄應發揮教化功能,但目前教誨師人力嚴重不足,質疑矯正無效論的挑戰。

黃致豪 律師

  • 認為增訂殺童處唯一死刑或無期徒刑的修法不會有實際效果且違憲。
  • 從犯罪學角度分析,隨機殺童犯多有自毀傾向或精神障礙,是「病人」而非「罪人」,法律嚇阻功能有限。
  • 警告此立法將鼓勵希望被判死刑者對12歲以下兒童犯案,嚴重提高兒童生命危險。
  • 指出過去擄人勒贖唯一死刑後,肉票撕票率反而降低,說明不給犯人後路會導致更嚴重後果。
  • 質疑以殺死少年犯來教導其他人不要殺未成年人是嚴重問題。
  • 認為將12歲以下與一般人區分,可能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因生命價值不應因年齡而有優劣。
  • 指出日本最高裁判所已宣告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違憲,德國亦同,類比殺童罪是立法倒退。
  • 強調殺童與結合性犯罪(如強盜殺人)罪質不同,單純針對被害客體加重刑罰可能違反比例原則。
  • 呼籲公民社會應被教育自由伴隨危險,立法者應憑良知立法,引導人民走向光明,而非反映民粹。

錢建榮 法官

  • 直言立法委員制定殺童條款是不理性的立法,認為死刑無法嚇阻殺人,反而可能促使更多人被殺。
  • 援引鄭捷、龔重安、王景玉等案例,指出隨機殺人犯常藉由殺人達成自殘目的,希望國家將其殺死。
  • 以英國竊盜犯公開絞刑為例,說明死刑無法嚇阻犯罪,並指出廢除死刑的歐洲國家治安良好,而中國執行大量死刑卻犯罪頻繁。
  • 強調國家若無證據證明死刑有嚇阻效力,則不符比例原則適合性原則。
  • 以懲治盜匪條例中擄人勒贖絕對死刑為例,說明嚴刑重罰反而會讓犯罪結果更嚴重(如綁匪殺害人質以免被指認),此類「殺人條款」註定將置兒童於死地。
  • 指出釋字第263號解釋案例,說明國家在殺人時體系動員配合,即使大法官提醒仍可適用刑法第59條酌減,法官也未減刑。
  • 認為新法(刑法第271條之1)若通過,依「重法優於輕法」原則,將導致刑法第274條生母殺嬰罪形同具文,所有案件恐直接適用重罪。
  • 批評立法理由中情堪憫恕條款的解釋,可能導致法官無法再引用第59條酌減刑度,造成不合適的量刑。
  • 挑戰立法委員若想重判,應提案廢除刑法第19條(精神障礙不罰/減刑)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
  • 指出王昊案判傷害致死罪而非殺人罪,故無法判死刑,且曾文欽案判決書顯示其目的是求死,而非吃牢飯。
  • 強調馬政府執行死刑中包含多起殺童或少年案,但目前死囚中已無殺童案,反駁法官不判死刑的說法。
  • 呼籲政府和立法者應理性,此法案根本不該制定,否則可能一次殺死兩個人,是荒謬至極的法律。
  • 認為無期徒刑不得假釋是對監所教化可能性的侮辱,是死刑的配套措施,若死刑未廢除而訂定此條文,更是荒謬。

劉志枰 總召集人

  • 以人民觀點,主張人性本善,但社會有少數人具人性本惡特質,需靠立法抑制,但法律必須為人民所接受。
  • 發動護童法案連署,主張殺害15歲以下孩童與少年及蓄意殺害老弱婦孺者應處死刑,若精神疾病犯判無期徒刑則終身不得假釋。
  • 對法務部稱不得假釋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的說法感到失望。
  • 引用新加坡國父李光耀言論,主張西方民主模式不應無差別用於東方國家,維護人權應為「尊重」而非「放縱」,「秩序」先於「民主」,「公益」重於「私利」。
  • 主張修正刑法第23章第286條凌虐或妨害身體自然發育者應加重其刑。
  • 指出法務部去年處決6名死刑犯後,台灣仍發生數起隨機殺童事件,顯示「模仿效應」存在。
  • 建請委員加速推動強而有力的嚇阻法案,強調「嚴刑峻法以刑去刑」、「不論對象嚴厲執法」、「法律平等、明確、威嚇功能」是社會安定與信任基礎。
  • 引述曾文欽、龔重安、王景玉等殺童主嫌言論,強調法律嚇阻效應的必要性,並質疑精神障礙為由的審判。
  • 表達反廢死立場,認為採終身監禁社會成本高,但司法要保護人民而非姑息兇嫌。
  • 強調廢死在台灣是「社會禁忌」和「政治不正確」,政客多趨於噤聲或以民意為藉口。
  • 重申死刑可嚇阻犯罪,反對廢除,並認為許多有死刑的國家治安較好,如新加坡。
  • 呼籲各政黨委員放下鬥爭,共同為國家未來主人翁打造安全與信任的社會環境。

林邦樑 檢察司司長

  • 表示法務部將把公聽會意見納為刑法研修參考。
  • 指出現行法律已可對殺害少年及兒童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並有加重刑罰規定,法官可依個案情節裁量。
  • 認為增訂殺童行為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恐限縮法官裁量空間,對特殊案件處理產生意想不到的後果(如重度憂鬱母親殺害病重子女)。
  • 強調若法官量刑過輕,檢察官可提起上訴,有救濟途徑。
  • 說明國際立法例中,除法國外,多數國家刑法殺人罪章與我國大同小異,並無單獨針對少年或兒童訂定較重法定刑。
  • 指出近期社會矚目殺童案判決多為無期徒刑,並未溢出死刑或無期徒刑範圍。
  • 認為增訂殺童行為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在法制面有重疊之處,但尊重立法委員審議結論。
  • 建請再酌無期徒刑不得假釋規定,理由為假釋審核已考量情節嚴重性,且此規定與歐洲人權公約第三條禁止酷刑及平等原則相牴觸。
  • 認為不得假釋會導致受刑人出獄無望,影響監獄矯正教化功能,對獄政管理產生重大負面影響。
  • 提供建議條文作為法制面參考。

胡宜如 刑事廳調辦事法官

  • 補充說明司法院已於2011年7月起陸續完成妨害性自主罪、殺人罪及傷害致死罪等8大罪章的量刑資訊系統。
  • 指出該量刑資訊系統已於2016年1月1日對外開放,民眾可透過司法院網站查詢,依刑法第57條量刑因子進行參考。
  • 說明司法院持續召開焦點團體會議,邀請各界代表討論量刑審酌參考事項,並已將「在兒童面前殺人」、「犯罪手段特別殘酷」等列為加重量刑因子建議。
  • 強調司法院持續努力處理量刑建議及法官量刑應審酌事項。

相關後續

  • 本次公聽會所有發言及書面意見將列入紀錄,刊登立法院公報。
  • 公聽會報告將製作並送交本院全體委員及本日出席、列席人員參考。
  • 法務部將把相關意見納為刑法研修參考。
  • 法務部建議增訂殺童行為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在法制面有重疊之處,但尊重立法委員審議結論。
  • 法務部建請再酌無期徒刑不得假釋的規定。

原始資料

公報
1052101
卷/期/冊
105/21/1
發布日期
2016-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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