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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職務交接與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審查:強化廉能管制與年金改革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4-07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及「公務人員退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統交接條例部分,確立交接辦公室設立、經費編列及重大政策諮詢機制。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案則聚焦於強化涉貪瀆公務員退休管制、再任職務雙薪限制、退撫基金管理及黨職併公職等議題。會中委員與官員就修法細節、執行困難及公平性進行辯論,最終多項條文經修正後通過,並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公決。

討論事項一

繼續併案審查總統職務交接條例草案 (含多黨團及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討論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辦公室的成立、辦公事務費用編列與主管機關權責,以及總統及中央行政機關在重大政策、預算、條約締結前應諮詢當選人意見的機制。
  • 審議關於總統當選人就重大政策、預算擬具書面意見送交接小組協商,並經立法院決議後行政機關應依決議辦理的條文。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一條及第三條照民進黨黨團提案通過。
  • 第五條條文經修正後通過,明確總統、副總統當選人辦公室的成立與事務費用支應。
  • 第九條條文經修正後通過,規範總統及中央行政機關應諮詢總統當選人意見,並確立交接小組協商機制。
  • 時代力量黨團及部分委員針對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的提案均不予採納。
  • 原通過第十二條條次調整為第十一條。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強化對涉嫌貪污或瀆職公務人員申請退休的事前管制措施,包括增列不予受理退休申請的事由,並增訂事後剝奪或減少其退離給與的懲罰性規定。
  • 規範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公職或受政府控制職務時,停止領受月退休金的條件,以避免雙薪現象。
  • 討論年金制度的潛藏負債、基金報酬率提升、行政法人化,以及公務員違法兼職與黨職併公職等相關問題。

相關爭議

  • 退休金扣減標準:銓敘部認為民進黨黨團版本對涉案公務人員的退休金扣減比例(最高70%)過於嚴苛,可能影響其基本生活,建議採賴委員士葆版本(最高50%),但有委員主張應從嚴嚇阻犯罪。
  • 緩刑期滿與退休資格:委員質疑現行法規對內亂外患罪的「緩起訴期滿」與新修正條文對貪污瀆職罪的「緩刑期滿」在退休資格認定上存在不一致,導致緩刑期滿者可能喪失退休金資格,而緩起訴期滿者則保有。
  • 懲戒法與退休法的一致性:委員指出公務員懲戒法規定須經監察院提出彈劾案才停止退休申請,而本修正案僅要求「送請監察院審查中」即停止,兩法規存在不一致。
  • 黨職併公職的公平性:委員質疑民國76年已停止的黨職併公職年資採計,至今仍有部分退休人員據此領取退休金,對後續公務人員不公平,呼籲銓敘部應檢討處理。
  • 再任職務薪酬門檻:討論退休人員再任職務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才停止月退休金的規定,銓敘部認為有門檻有利實務執行,避免對兼職性質的微薄收入過度限制。

立法委員發言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質疑中研院院長翁啟惠案中,其行為是否涉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或貪污治罪條例,並關切其若持續滯美未歸是否構成曠職及適用法規。
  • 建議檢討「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的修正空間,以避免類似翁啟惠案中政務官涉案後仍可領取退休金的問題。
  • 批評法務部舉辦反毒活動動員各部會支援經費並允許公務員於假日參與活動請領加班費的做法,認為是浪費公帑且不公。
  • 呼籲人事行政總處應盡早公布年度假期,方便民眾規劃。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認為公務人員退休法應將軍職、教育人員及公法人人員一併納入規範。
  • 指出涉案公務員多選擇一次退,現行法規難以追回已領取的退休金,支持修法以事前限制與事後追繳。
  • 主張應採民進黨黨團較嚴格的扣減標準,以發揮嚇阻作用,而非僅考慮涉案人員的基本生活。
  • 關切退休公務員若涉貪污罪後至私人機構任職,現行法規無法約束其行為及追繳退休金的問題。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關切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案是否能有效限制「肥貓」及卸任高官領取雙薪的問題,並以李述德案為例質疑現行規範不足。
  • 強調年金制度改革應追求公平、合理、安定,並關注潛藏負債與人口老化對年金的衝擊。
  • 建議應鬆綁退撫基金的投資限制,提高投資報酬率,並支持退休基金行政法人化以提升績效。
  • 詢問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後,對涉貪瀆公務員退休金的追繳機制及脫產可能性,以及不同刑度扣減比例的學理依據。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揭露公務員違法兼職情況嚴重,尤其台灣省政府編制員額僅84人卻有61件被懲戒的驚人數字。
  • 質疑銓敘部宣導不足且查核速度緩慢,要求銓敘部應加速建置公務員違法兼職查核平台,並承諾在下個會期完成。
  • 指出目前已查出約4,000人可能違法兼職,其中1,000人適用公務員懲戒法,情節重大者約百人應予停職,顯示問題嚴重性。

顧立雄 立法委員

  • 質疑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1條中,對「緩起訴期滿」與「緩刑期滿」在退休金請求權消滅原因認定上的不一致,認為法規不明確且可能造成不公。
  • 指出修正草案第21條關於「送請監察院審查中」即停止退休申請,與公務員懲戒法規定須「提出彈劾案」才停止的規定明顯牴觸,建議應一併檢討修法以確保周延性。
  • 關切刑法瀆職罪章範圍廣泛,若輕微瀆職罪亦導致無法領取退休金,打擊面是否過廣。
  • 建議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4條之1的退休金扣減比例應考量與公務員懲戒法的區隔,並將扣減比例調整為50%、30%、20%。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肯定此次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補足了涉貪公務員在判刑確定前辦理退休以規避責任的漏洞。
  • 嚴正質疑黨職併公職年資採計的公平性,認為不應由全民買單,應由國民黨支付,並主張應比照年金改革對公務員所得替代率的調降原則,逐步降低黨職併公職者的退休金。
  • 支持在第23條中保留「法定基本工資」的門檻,避免對退休後僅領取少量兼職報酬者過度限制。

相關人員回應

張哲琛 銓敘部部長

  • 對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表達感謝與支持,認為其有助於強化涉案公務人員的管制措施,符合「廉能政府」政策。
  • 同意強化涉案公務人員申請退休的事前管制措施,包括涉貪瀆經一審判刑者及移付懲戒或監察院審查中者,均不應受理退休申請。
  • 贊同增訂條文限制涉貪瀆入監服刑或通緝期間不得領取月退休金,並支持對再任職務領取雙薪的退休公務員加強管制。
  • 建議第24條之1關於扣減退離給與的標準,應採賴委員士葆版本,認為民進黨團版本過於嚴苛,可能對情節較輕微的涉案者不合理。
  • 坦承目前有涉案公務員在未被調查前申請一次退並領走退休金,修法目的即為事先限制與事後追回。
  • 認同將軍職、教育人員及公法人人員納入類似規範是合理的,銓敘部可帶頭先行。
  • 說明現行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已對「肥貓」及卸任高官轉任公職領取雙薪有所規範,且公務人員的修法已比軍教人員嚴格。
  • 承認黨職併公職制度以現今眼光看不合理,但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及當時時代背景,對當事人直接撤銷可能不公,並表示未來年金改革小組將討論此議題。
  • 承諾將加速建置公務員違法兼職查核平台,並於下個會期要求同仁建立完成,以有效處理大量違法兼職案件。
  • 說明退撫基金面臨人口老化、投資報酬率落後等問題,支持鬆綁投資範圍至另類投資以提高收益,但強調單純提高報酬率不足以解決問題,年金改革仍須從制度面著手。

宋文宏 法務部檢察官

  • 說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適用於公職人員及其親屬與機關的交易或任免行為,但中研院院長翁啟惠案是否符合要件需進一步確認。
  • 解釋圖利罪的構成要件是公務員明知違背法令,圖利自己或他人不法利益,但翁啟惠案是否構成圖利罪需待案件資料釐清。
  • 表示「有我無毒,反毒總動員」活動非其業務司負責,但曾聽聞相關訊息。

呂明泰 銓敘部退撫司司長

  • 解釋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1條中「原因消滅」包括緩起訴期滿,但對緩刑期滿的適用則較為複雜,承認法規可能存在不清楚之處。
  • 說明貪污罪判刑確定且無緩刑者,依任用法規定必須免職,不得再任公務員;但若有緩刑,緩刑期滿後可回任。
  • 指出公務員懲戒法與公務人員退休法在停止退休申請的條件上存在用語差異與嚴格程度不同,銓敘部在退休法上傾向從嚴規範。
  • 說明第24條之1修正後,對一次退的涉案人員可自始追繳退休金,且對於領月退休金者,追不回的部分將從未來月退休金中扣除。
  • 解釋第23條中增訂「法定基本工資」門檻,是為了實務執行便利性,避免對微薄兼職收入過度管制,而非查核能力問題。
  • 澄清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4條之1的修正,將追繳時點改為「自始」追溯至退休生效日,與即將施行的公務員懲戒法規定一致,避免僅向後生效導致既往不咎。

郭宏榮 本院法制局組長

  • 說明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修正案中,銓敘部建議調整部分文字,以擴大對無政府轉投資但受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的事業機構(如證交所、兆豐銀行)的規範範圍,避免雙薪現象。
  • 指出第23條中「法定基本工資」一詞,在勞基法等相關法規中僅用「基本工資」,建議委員合議決定是否調整文字。

蔡新毅 司法院人事處處長

  • 說明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4條之1條文中的「一年以上二年未滿」是指單獨的罪刑。
  • 澄清第24條之1修正通過後,凡判刑確定者,個案均自始追回,但此條文不溯及既往,僅適用於修法後判決確定的案件。

相關後續

  •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1條修正通過,明確涉案公務員申請退休或資遣應不予受理的事由,並調整相關用語。
  • 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修正通過,規範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職務時停止領受月退休金的條件,並納入法定基本工資門檻及擴大受政府控制事業機構的規範範圍。
  • 公務人員退休法增訂第24條之1條文通過,針對在職期間涉貪瀆且退休後判刑確定者,應自始剝奪或減少退離給與,並追繳已支領部分,其扣減比例調整為50%、30%、20%。
  • 兩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公報
1052201
卷/期/冊
105/22/1
發布日期
2016-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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