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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來水法修正與水資源管理:強制節水、漏水率及原民用水議題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4-07

LawTrace 法律歷程:商業登記法、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自來水法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自來水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核心議題聚焦於強制使用省水器材、提升水資源運用效率、降低漏水率、改善原住民族地區供水普及率及回饋金爭議、以及台水公司營運虧損與財務健全性。會議中,立法委員就多項水資源政策提出質疑與建議,行政部門則回應相關措施與挑戰。最終,部分法條修正通過,多項預算提案經刪減或凍結,並要求相關單位提交專案或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一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自來水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自來水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核心在於推動強制性節水措施,包括強制使用省水器材、鼓勵節水技術研發,並修正相關罰則。
  • 會議也廣泛討論台灣整體水資源管理策略,包含水價調整、漏水率改善、水庫淤積、新水源開發,以及原住民族地區供水普及率與回饋金分配等問題。

相關爭議

  • 強制使用省水器材與罰則:立法委員質疑修正案中「新產品」定義模糊,且對消費者處以罰鍰不公,應從源頭(銷售端)管理,並縮短業者消化庫存的期限。
  • 原住民族地區供水與回饋金:立法委員孔文吉指出原鄉自來水普及率低,且延管工程受限於每戶 60 萬元成本上限,導致工程難以推動;同時,質疑水質水量保護區回饋金未實際回饋原鄉,且運用小組資訊不公開透明。
  • 核四回饋金爭議:立法委員徐永明質疑核四停建封存後,台電公司停止發放回饋金,認為核四仍屬嫌惡設施,應維持回饋機制,並要求公民參與回饋金計算。
  • 水資源管理策略成效:多位立法委員質疑過去節水措施成效不彰,國民平均用水量未減,且台水公司漏水率高、水庫淤積嚴重,批評政府治水計畫過於消極且經費龐大。
  • 台水公司財務狀況與效率:立法委員關切台水公司連年虧損、自有水源不足、過度依賴外購原水、以及預算編列與執行效率不彰等問題。
  • 公用事業發票中獎爭議:立法委員管碧玲指出水電瓦斯發票採無實體電子發票後,因戶名與實際用戶不符,導致中獎通知寄送對象不明確,恐引發領獎糾紛。
  • 水利法規與政策範疇:立法委員蘇治芬認為現行自來水法內容過於單薄,未能涵蓋水資源的全面管理(如再生水、海水淡化、地層下陷防治),建議應有更高層級的平台整合跨部會水資源政策。

立法委員發言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指出國人每日生活用水量多年未減,質疑過去節水措施失敗。
  • 建議政府應考慮以價制量,採分段分級水價,對超額用水課以高價。
  • 質詢自來水公司在水表後用戶端管線漏水問題的掌握度不足。
  • 提案刪除多項台水公司水電費和郵電費預算,並要求檢討。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指出原住民族地區自來水普及率低,山地鄉僅 33%,平地鄉約 82%。
  • 批評自來水延管工程「每戶成本不得超過 60 萬元」規定不符原鄉實際情況,導致部落無法施作。
  • 質疑水質水量保護區回饋金未有效回饋原鄉,且縣政府專戶運用小組資訊不公開透明。
  • 提案凍結台水公司「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預算,要求檢討。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質疑核四停建封存後,台電停止發放回饋金不合理,認為核四仍是嫌惡設施。
  • 指出核電廠回饋金計算方式(依發電量)不公,應考慮核污染量,並納入核廢料貯存的回饋。
  • 呼籲經濟部與台電應建立公民參與機制,重新協調回饋金計算方式。
  • 提案要求經濟部與台水公司檢討人力老化問題,提出促進組織年輕化的方案。

蘇治芬 立法委員

  • 批評自來水法內容單薄,未能全面涵蓋水資源管理、貯存、回收再利用等議題。
  • 強調台灣水資源 80% 流向大海,應思考如何有效運用剩下 20%,並解決地層下陷問題。
  • 建議經濟部召開「水論壇」,整合跨部會水資源管理,設定「一滴水都不要浪費」的願景。
  • 提案凍結台水公司觀光遊樂收入及業務宣導費預算,要求提升營運績效。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質詢公用事業水電瓦斯發票中獎通知「貴用戶」的模糊性,可能導致領獎爭議。
  • 建議政府加強宣導發票中獎領獎程序,並推動用戶過戶,解決戶名不符問題。
  • 強調應從歷史文化資產角度推動水資源教育,例如「天母水道祭」。
  • 提案凍結多項台水公司費用預算,要求撙節開支。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關切「流域綜合治理計畫」在 108 年後回歸地方政府的永續性,呼籲中央應繼續推動。
  • 質詢「荖濃溪越域引水」計畫停擺問題,以及對嘉義工業區用水的影響,要求替代方案。
  • 質疑台北市自來水公司獨享翡翠水庫水源,且台灣自來水公司需向其購水,呼籲全國水資源管理應一致化。
  • 提案凍結台水公司「材料及用品費─原料」及「固定資產建設改良擴充」預算,要求提出專案報告。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質疑「降低漏水率計畫」目標過於消極(10 年降 3%),且經費龐大(近 800 億),要求提高目標值。
  • 強調應提升用水效率,特別是工業用水回收再利用,並增加台水公司自有水源比重。
  • 質詢台水公司為何加入圖書館學會,認為研究發展費用編列浮濫。
  • 提案凍結多項台水公司預算,要求提出改善計畫或專案報告。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質疑自來水法修正案中「公告日以後製造生產或自國外輸入之產品」的規定,認為與現有庫存產品衝突,且不應處罰無辜消費者。
  • 建議修法應從源頭管理,只允許販售具省水標章產品,並縮短業者消化庫存的期限。
  • 提案凍結多項台水公司預算,要求檢討經營績效。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質詢火力發電冷卻水消耗量,以及核四封存後回饋金的處理方式,要求經濟部盡速研議。
  • 關切綠能發電能否取代基載電力,以及台灣發展綠能可能導致電價高漲的風險。
  • 提案刪減台水公司「折舊及攤銷」預算,要求提升固定資產運用效率。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關切彰化烏溪防汛道路工程進度延宕問題,要求水利署督促地方政府。
  • 批評「降低漏水率計畫」目標值低、經費龐大,建議逐年檢討並提高效率。
  • 強調水庫清淤、老舊管線汰換的急迫性,並要求多編列預算改善無自來水地區供水。
  • 建議提高擅自抽取地下水的罰則,並推動節水獎勵措施。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指出花東地區自來水普及率偏低,且延管工程受限於每戶 60 萬元成本上限,對偏遠用戶不公。
  • 建議經濟部積極評估引進太陽能空氣製水機等新科技,在花東地區試辦以解決偏遠供水問題。
  • 呼籲經濟部與農委會跨部會合作,規劃花東地區灌區外農田水利系統修繕計畫。
  • 強調疏濬河川應以環境安全為主要考量,而非僅以砂石開採成本,要求重新思考疏濬標準。

相關人員回應

楊偉甫 經濟部次長

  • 說明自來水法修正草案旨在強制使用省水器材,以應對氣候變遷及水資源短缺。
  • 坦承國人平均用水量約 270 公升,未顯著下降,表示水價公式正在檢討,將拉大級距。
  • 解釋核四目前為停建封存狀態,回饋金機制可公開討論,並願意帶回檢討。
  • 認同水資源問題複雜,跨部會整合重要,將推動「水論壇」整合各方意見。
  • 表示水公司在提升工程品質方面進步顯著,經濟部有專案督導機制。

胡南澤 台水公司總經理

  • 說明國人用水量計算標準是以水表收費量為準,不含自來水公司管線漏水,但包含用戶端管線漏水。
  • 坦承對用戶端管線漏水比例無具體數據,但會透過抄表異常通知用戶。
  • 解釋原住民地區延管工程 60 萬元成本上限是因「僧多粥少」,但個案可檢討。
  • 說明台水公司連年虧損,但已積極開源節流,並努力開發自有水源。
  • 表示「降低漏水率計畫」已編列 796 億元,目標在 111 年將漏水率降至 14.25%。
  • 解釋觀光遊樂收入主要來自澄清湖,高雄市民免費,每年虧損約 4,000 萬元。

王瑞德 經濟部水利署署長

  • 承認原鄉地區水源回饋金監督管理委員會尚未成立,將持續追蹤。
  • 澄清自來水法修正案中「新產品」定義,強調只要符合省水標章的產品皆可使用,並同意刪除條文中「新」字。
  • 說明降低漏水率計畫的目標設定是長期逐步達成,因越降成本越高。
  • 解釋「其他設備」的定義將在子法規中明確規範。

吳豐盛 經濟部國營會副主任委員

  • 建議將臨時提案中「令水、電、瓦斯等公共事業機構」修改為「研議」,因需與財政部協調。
  • 提議將 1,000 元以下發票中獎獎金直接匯入用戶帳戶,以簡化電子發票領獎程序。

李建興 台水公司組長

  • 說明公用事業電子發票中獎通知單上寫「貴用戶」,未寫名字,可能造成領獎爭議。

林瑞卿 台水公司處長

  • 說明用人費用預算編列已考慮員工考績晉級及公保養老年金,並非浮濫。
  • 解釋福利費用包含保險、醫療、提撥福利金及退休人員三節慰問金,部分為法定支出。

周瑞瑗 台水公司處長

  • 解釋公保年金修法通過時間點晚於預算送審,導致未及編列,需從其他科目勻支。
  • 說明台水公司預算編列已較往年覈實。

李嘉榮 台水公司處長

  • 說明板新地區供水改善二期工程已接近完工,預算為支付尾款。
  • 解釋高屏地區水井復抽工程是汰換老舊管線和深井,並非新增鑿井。
  • 說明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主要用於淨水場興建、監控設備等,工程品質持續提升。

洪世政 台水公司處長

  • 說明污泥處理主要委託工廠進行資源化,去年費用為 1.57 億元。

蔡檜森 台水公司處長

  • 說明專業服務費增加部分包含降低漏水率總顧問標的費用,以及水庫安全評估費用。

蘇模仁 台水公司處長

  • 表示台水公司已成立專案小組並研擬開源節流措施,建議不需重複成立。

相關後續

  • 「自來水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協商後,第 12 條之 1、第 12 條之 2、第 50 條照案通過。
  • 第 60 條之 1 刪除,第六章之 1 章名「節約用水」照案通過。
  • 第 95 條之 1 修正通過,刪除「或裝設使用」及「新」字;第 95 條之 2 照案通過。
  • 第 98 條之 1 修正通過,刪除「或裝設使用」及「新」字,並將罰鍰範圍修正為 5 萬元至 30 萬元。
  • 臨時提案第 1 案經文字修正後通過,要求經濟部研議公用事業發票中獎通知方式,增加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並研議 1,000 元以下獎金直接匯入用戶帳戶。
  • 臨時提案第 2 案保留,待蘇委員治芬同意後再處理。
  • 臨時提案第 3 案將調查工作「三週內」改為「三個月內」完成後通過。
  • 臨時提案第 4、5、6、7、8 案照案通過。
  •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 105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部分)」多項預算提案經減列或凍結,並要求業務單位自行調整。
  • 台水公司多項預算提案要求提出專案報告或書面報告,以檢討改善經營績效、漏水率、自有水源開發、鉛管汰換等問題。
  • 第 141 案將漏水率目標從「14%」修正為「16%」以下。
  • 第 146 案修正為「於 105 年 7 月底以前向經濟委員會提專案報告」。
  • 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蘇委員震清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公報
1052201
卷/期/冊
105/22/1
發布日期
2016-05-02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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