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環委員會審查廢棄物法案:聚焦減量、循環利用及新藥相關議題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4-11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聯席審查「廢棄物清理法」及「廢棄物減量及循環利用法」修正草案,並聽取「新藥與疫苗研究開發及上市流程」報告。會議核心討論廢棄物定義、再利用管理權責、事業廢棄物追蹤、食物浪費、非法傾倒、爐碴流向及空污等問題。委員與行政機關就修法方向、執行困境與配套措施進行質詢與回應,並通過多項臨時提案,要求相關部會提出檢討與評估報告。
討論事項一
我國新藥與疫苗研究開發、上市流程及相關法規之妥適性 (報告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就台灣新藥與疫苗的研究開發、上市審查流程,以及相關法規的適當性進行報告與質詢,旨在檢視現行制度的效能與改進空間。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許銘能 次長 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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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宗良 次長 科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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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惠鈞 副院長 中央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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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正華 副局長 經濟部工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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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麗真 副局長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本日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林俊憲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書面答復。
- 委員口頭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資料者,請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討論事項二
審查「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廢棄物減量及循環利用法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及第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聚焦於修正「廢棄物清理法」,旨在明確廢棄物定義、強化再利用管理及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審查,以遏止非法棄置與污染;同時審查「廢棄物減量及循環利用法草案」,目標是整合現有法規、推動永續物質管理與零廢棄理念,並強化產源責任。
- 會議深入探討事業廢棄物管理失控、假再利用與假產品名義規避法規、再利用權責分散、再生產品流向不明等問題,並就焚化爐營運、垃圾減量、剩食處理、爐碴流向及空氣污染等議題進行廣泛討論。
相關爭議
- **廢棄物二法合一的推動困難與阻力**:環保署承認過去提出的兩法合一草案因內容複雜、各方意見多而未通過,建議先修廢清法;林淑芬委員則強調兩法合一的急迫性,直指阻撓主要來自業者不願承擔環境成本,將污染外部化。
- **廢棄物定義的明確性與執行**:環保署贊同明確定義廢棄物以避免認定爭議,但擔憂新定義可能與人民財產保護法規衝突,且執行上可能產生困難,需進一步討論;委員則認為模糊定義導致執法困擾與環境犯罪偵辦不易。
- **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權責歸屬**:林淑芬委員與多位委員主張將再利用權責回歸中央主管機關(環保署),解決現行10個部會多頭馬車、標準不一的問題;環保署原則贊同,但擔憂現有人力與資源不足以承擔,要求配套措施。
- **事業廢棄物產源連帶責任加重**:委員建議將現行「事業負責人或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應負連帶責任的「或」改為「及」,以避免事業主規避責任;經濟部工業局則認為應審慎研議,考量企業規模差異及對營運的影響,不應一概而論。
- **爐碴不當利用與稽查漏洞**:委員質疑爐碴被用於結構性工程的違法行為頻傳,是環保署或工業局監督不力所致;工業局承認過去缺乏檢驗方法,並承諾將推動三級管理、強化追蹤與第三方驗證機制,但過去15年稽查不足已造成嚴重後果。
- **剩食管理與法規適用性**:環保署在剩食議題上表示,若依「廢棄物清理法」管理,剩食將被認定為廢棄物,難以捐贈或再利用,且難以掌握賣場剩食數量;委員則強調應跟進國際潮流,中央應積極研擬跨部會方案,推動食物銀行與減量策略。
- **工業區廢棄物處理設施不足**:洪慈庸委員指出經濟部主管的62個工業區僅3個設有廢棄物處理中心,科技部主管的13個科學園區僅1個設有,遠低於廢清法要求;環保署承認比例過低,承諾將追蹤推動,但經濟部與科技部則強調有害廢棄物由特定設施處理,並非所有園區皆需自設。
立法委員發言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提案修訂「廢棄物清理法」與「廢棄物減量及循環利用法」,強調二法合一的急迫性,認為現行法規對廢棄物末端管理不足,導致非法棄置與污染問題嚴重。
- 認為阻撓二法合一的力量主要來自不願承擔環境成本的業者,而非人民。
- 質疑經濟部工業局對爐碴再利用管理失職,15年來未公告檢驗方法,導致爐碴不當流向建築結構,形同21世紀海砂屋翻版。
- 批評環保署對「再利用」定義的函釋,導致事業廢棄物可透過登記為產品規避廢清法管理,造成產品污染化。
- 指出焚化爐老化、垃圾處理基金不足及中央地方權責不清等問題,要求環保署正視並解決。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質疑環保署對「廢棄物減量及循環利用法草案」報告僅8行字,要求提出具體立場與意見,並認為行政機關不應以政權交接為由拖延職責。
- 揭露經濟部工業局與科技部科學園區設置廢棄物處理設施的比例極低,要求環保署作為主管機關應加強追蹤與推動。
- 支持將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權責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回歸中央主管機關環保署,以解決各部會不重視、管理不力的問題。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關切廢棄汽機車流浪街頭及蘭嶼垃圾清運困難問題,要求環保署加強執行與協助地方政府處理。
- 建議經濟部工業局檢討煤灰定義,考慮將無毒、無害的混合燃燒灰渣納入通案再利用許可,而非個案認定,以鼓勵替代燃料使用。
- 強調環保署應加強執行面,避免廢棄物處理問題因地方政府執行落差而持續存在。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疑環保署對事業廢棄物清理車輛GPS加裝與管理數據混亂,導致亂倒問題無法有效解決,並要求提供違法傾倒案件的GPS統計資料。
- 建議環保署可借鏡廢食用油流向管控方式,考慮對產源清楚的廢棄物引入「示蹤劑」追蹤機制。
- 關切德翔台北輪擱淺事件的廢棄物處理與資訊發布機制,要求環保署檢討應變與對外溝通方式。
- 提案要求環保署提出區域聯防垃圾危機緊急應變方案與後端管理機制檢討報告。
吳焜裕 立法委員
- 認同廢清法兩法合一的方向,並支持將廢棄物管理權責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移交給環保署或未來環境資源部,認為工業局處理垃圾業務專業與人力不足。
- 支持設立廢棄物管理基金,以增聘人力並充實環保署的管理資源。
- 批評環保署對清理處理機構的查核機制過於被動,僅靠申報資料與事後稽查不足以遏止不法,要求建立主動查核與廢棄物三級管理機制。
- 建議修正草案文字應考量未來環境資源部成立,並明確廢棄物對環境生態及健康的定義範圍。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質疑環保署對運送基因毒性、生物醫療等有害廢棄物車輛的GPS監控人力不足(僅3人監控8,900輛車),且科技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對進出園區的廢棄物清運車輛缺乏掌握與監控。
- 要求農委會、科技部園區管理局及醫事司清查其主管的GPS清運車輛是否有違法狀況,並建議各主管機關應向環保署要求開放GPS系統監控權限。
- 批評環保署在登革熱防治上偏重台南而忽略高雄,並強調高雄更適合設立國家級蚊媒傳染病防治及研究中心,不應有政治考量。
- 肯定環保署對德翔事件的積極處理,但要求環保署審慎思考如何透過廢清法修訂,使船舶漏油污染處理法規更完備。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質疑台灣「垃圾變黃金」的說法不實,要求環保署統計清楚各類廢棄物回收再利用的實際比例,以回應國際質疑。
- 強調應明確廢棄物定義,杜絕假再利用與假產品名義規避管理,並強化產源連帶責任,避免不肖業者不法處理高科技廢棄物。
- 提案要求環保署評估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權責回歸中央主管機關所需的人力與資源,並提交評估報告。
- 提案要求環保署清查所轄法令中「污染環境或影響人體健康之虞」等用語,避免執法判斷與執行困擾。
- 呼籲環保署應規劃廢棄物管理基金,避免重複課徵,並解決填海造島等爭議性政策在共識未達前不應進行。
- 提案要求衛福部會同環保署規劃業者申報丟棄食物量與流向的「剩食數量精進管制方案」,以減少食物浪費。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關切全球與台灣剩食浪費問題,主張剩食不應視為廢棄物,而應有效運用,例如轉為食物銀行或捐贈慈善機構。
- 質疑衛福部對食品有效日期訂定標準不一,造成消費者困惑,並要求未來針對業者列管剩食、與環保署結合,應有明確法規配套。
- 強調中央應作為領頭羊,推動食物銀行法,並與各縣市合作,而非僅跟隨地方試辦。
- 提案要求環保署會同衛福部規劃業者申報丟棄食物量與流向的「剩食數量精進管制方案」。
陳瑩 立法委員
- 就德翔台北號擱淺事件,質詢環保署對油污、船上垃圾及化學品外洩的廢棄物認定與處理方式,確認廢油可依廢清法處理,污染海域可依海洋污染防制法處罰。
- 質疑廢清法新增的廢棄物定義對此類重大事故的幫助不大,並關切船體與未洩漏油料的回收再利用權責歸屬問題,認為交通部作為主管機關可能專業不足。
- 肯定環保署對德翔事件的積極處理態度,並希望環保署能藉此次修法機會,使船舶海洋漏油的油污處理法規更完備。
- 詢問緊急處理設施能量是否充足,環保署回應目前處理能量尚可應付。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質詢環保署102年提出的「資源循環再利用法草案」為何未能繼續推動,強調兩法合一的重要性,避免因問題廣泛而延宕修法。
- 支持林淑芬委員提出的「廢棄物減量及循環利用法草案」,但希望透過委員會討論,凝聚更大共識,使法條更完善可行。
- 質疑廢清法第二條修正草案中,廢棄物定義涉及主觀判斷,可能導致地方執行困擾,要求環保署提出更明確的立法方式。
- 建議廢清法第三十條修正條文,應將事業單位負責人與環保主管/承辦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的連帶責任由「或」改為「及」,以避免事業主規避責任,經濟部工業局則表示需審慎研議。
- 提案要求環保署檢討空氣污染減量實際作為與措施,說明未來如何加強減量與管制,特別關注中南部燃煤火力發電廠造成的空污問題。
楊曜 立法委員
- 質疑環保署對廢清法第三十九條之一修正草案中「不當利用、不當謀利」用語欠缺明確性的意見,認為此類不確定法律概念在行政法規中普遍存在且經大法官解釋認可,不應因是委員版本而刻意提出異議。
- 要求環保署在逐條討論時,若對委員版本有疑慮,應提出更明確、符合修法意旨的條文內容。
- 關切監察院報告指出國家徵收土地後發現地下掩埋垃圾的問題,要求環保署思考預防解決方案,避免行為人不明時由國家承擔清除責任。
- 強調行政機關不應僅因委員版本而提出意見,應秉持專業,提出實質且更優化的修法建議。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每年垃圾量持續增加,掩埋場飽和,焚化造成空污,強調垃圾減量刻不容緩。
- 質疑資源回收率成長緩慢,巨大垃圾與廚餘回收率下降,要求環保署提出具體政策與時程,解決回收物市場不佳問題。
- 呼籲環保署應有更積極的垃圾減量政策,如限塑、減少包裝與一次性用品使用,並對購物袋重複使用率低的問題提出解決方案。
- 指出事業廢棄物產出量持續增長,未達減量目標,要求環保署具體督促,落實相關政策,而非僅訂定好看的目標。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揭露多起公共工程違法使用爐碴的案件,質疑地方政府監督不力,要求環保署與工業局說明哪個環節出問題,並強化稽查能量,特別是第三方查驗機制。
- 就德翔台北輪擱淺漏油事件,指出其造成巨額經濟損失與人命代價,質疑現行「海洋污染防治法」僅處罰故意犯,不罰過失犯的妥適性,要求環保署檢討並採取更嚴格的裁罰態度。
- 建議農委會漁業署應強化監測系統,以利對海洋污染造成的漁業經濟生物損失進行求償,避免政府獨自承擔補救成本。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批評環保署對「廢棄物減量及循環利用法草案」的報告過於簡略,要求未來應更具體提出立場與看法。
- 支持將廢棄物再利用管理權責回歸環保署,以統一事權、避免推諉卸責,但要求環保署儘速提出所需人力及管理資源的配套措施報告。
- 要求環保署針對廢清法第三十九條之一中「不當利用、不當牟利」的認定標準進行研議,邀請專家學者討論,並提出明確的評估報告,避免模糊概念導致漏洞。
- 關切市售洗面乳、沐浴乳含塑膠微粒造成的環境污染問題,指出美國等國已立法禁用,要求環保署停止拖延,積極研議並提出具體禁用時程或評估報告。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肯定環保署監測媽祖遶境活動期間PM2.5濃度的做法,但要求後續應加強宣導,呼籲民眾自我防護或減少鞭炮施放。
- 關切一般事業廢棄物去化問題,要求環保署加強對未裝GPS清運車輛的管控,並加速推動「城市礦山」計畫,但需評估篩選垃圾進入焚化爐可能排擠家戶垃圾,以及非法廢塑膠再利用工廠的問題。
- 要求環保署嚴格管控電弧爐爐碴暫停使用後的流向,避免其到處流竄造成污染。
相關人員回應
張子敬 副署長 環保署
- 原則贊同兩法合一方向,但因過去經驗複雜,建議先修廢清法爭取時間,待新首長上任再做全面檢討。
- 贊同明確廢棄物定義,但需討論細節以避免與財產權衝突及執行困擾。
- 原則贊同將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權責回歸環保署,但強調需有足夠的人力與管理資源配套。
- 承認工業區與科學園區廢棄物處理設施比例過低,承諾將追蹤推動。
- 表示已對廢棄車輛與蘭嶼垃圾清運提供協助及運費補貼,將持續督促地方政府落實執行。
- 承諾將檢討事業廢棄物GPS加裝範圍及亂倒案件的追蹤,並考慮引入「示蹤劑」管控產源清楚的廢棄物。
- 針對德翔台北號擱淺事件,說明油污與船上垃圾依廢清法處理,化學品未外洩,並將檢討對外發布資訊的訓練與應變中心運作。
- 表示將會同工業局努力,管控爐碴暫停使用後的流向。
- 坦承環保署對宗教民俗活動造成的空氣污染監測是首次,將加強宣導,並與宗教團體溝通,未來將規劃瞬間大量空氣污染的標準規範,並制定「限地、限時、限量」的管制措施。
- 承認台灣垃圾量持續增加,資源回收率成長緩慢,將檢討補貼機制以活絡回收市場,並加強垃圾減量政策推動。
吳盛忠 處長 環保署廢棄物管理處
- 說明現行垃圾焚化廠優先處理家戶垃圾,有餘裕量可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
- 指出有害廢棄物及特定槽車需加裝GPS,一般廢棄物清運車輛不強制,造成管理盲點。
- 坦承稽查主要靠申報資料異常勾稽及事後取締,但承認業者可能利用未裝GPS車輛規避,導致抓不勝抓。
- 表示將檢討應裝GPS的車輛範圍,並針對「城市礦山」計畫評估篩選垃圾處理對焚化爐量的影響。
- 說明廚餘回收率下降可能與市場去路問題有關,將努力改善。
- 指出目前垃圾減量政策主要推動3R(reduce、reuse、recycle),但成效已達平原期,需有更大變革。
- 解釋廢棄物聯單管理機制應由產源、清除、處理三方申報,但承認清除機構可能代報導致勾稽困難。
- 說明過去廢清法修訂有其時代背景,但認同委員提出的強化產源連帶責任修法版本有其意義。
吳明機 局長 經濟部工業局
- 說明經濟部主管的62個工業區中,僅3個設有有害廢棄物處理設施,主要負責特殊性、有毒廢棄物。
- 表示燃煤發電在各國仍是重要能源,經濟部現階段仍仰賴燃煤,但會努力減少污染物。
- 說明煤灰定義僅限純燃煤產生,混合燃燒灰渣採個案認定,承諾一個月內整理混合燒類型資料,研議放寬通案認定範圍。
- 原則贊同將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權責回歸環保署,但強調需與產業界溝通,考量企業規模差異對連帶責任的影響。
- 說明爐碴可運用於非結構性部分,但用於結構體違法,承諾將強化再利用管理機制,推動三級管理、不定期抽驗、產品流向勾稽、建立第三方驗證及業者自主管理。
- 解釋轉爐石等登記為產品後,若有污染環境或危害健康之虞,地方政府可依環保單位認定取消其產品登記,但工業局並無強制規範。
- 表示經濟部工業局僅有4名官員兼辦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業務,權責分散且規定不一致,建議集中由專責機關統籌負責。
張金豐 副局長 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 說明科技部主管的13個科學園區中,目前僅南科設有處理設施,銅鑼尚在開發掩埋設施。
- 表示竹科廠商廢棄物處理主要依照環保署法規,園區本身無處理設施,且清運車輛進出目前無須通行證,GPS資料直接傳送環保署。
- 回應若廠商違規,園區會停止委託處理,但法規處理仍由環保署負責。
劉玉菁 專門委員 衛福部醫事司
- 說明衛福部與環保署密切合作,有164輛配有冷藏設備的車輛負責運送生物醫療廢棄物,並受環保署GPS系統嚴格管制。
鄭維智 簡任技正 衛福部食藥署
- 說明食品有效日期由業者依產品特性、包裝、儲藏條件自行訂定,超過有效日期即不得供作食品。
- 同意將剩食管制方案的「建請衛福部」改為「建請環保署會同衛福部」,並將時程「2週內」改為「1個月內」,同時將「規定業者申報丟棄之食物量」調整為「會同相關部會規劃業者申報丟棄之食物量」。
蕭清郎 總隊長 環保署環境督察總隊
- 說明104年度破獲環保犯罪案件216件,其中廢清法案件佔85%至90%。
- 表示有裝GPS的車輛違法傾倒情況較少,但仍有轉換車輛規避追蹤的問題。
- 說明「城市礦山」計畫旨在將掩埋場挖除物進行資源回收,不能再利用則焚化,將評選縣市計畫以考量焚化爐餘裕量。
- 說明目前約有5座焚化爐超過20年使用年限,另有10座已使用15年。
宋欣真 簡任技正 環保署水質保護處
- 說明「海洋污染防治法」規定造成污染損害需負賠償責任,行政部門投入的資源也會向船東求償。
- 表示農委會漁業署已委託海大進行生態與漁業監測,將依調查結果進行後續求償動作。
相關後續
- 本次會議對「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廢棄物減量及循環利用法草案」均未審查完竣,將另擇期再審。
- 通過臨時提案1案:環保署應於1個月內針對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權責回歸中央主管機關所需人力及管理資源進行評估,並將評估報告送交委員會。
- 通過臨時提案2案:環保署應於1個月內針對所轄法令清查「污染環境或影響人體健康之虞」等用語,避免執法判斷與執行困擾,並將清查報告送交委員會。
- 通過臨時提案3案:環保署應於1個月內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人力及管理資源不足之補強評估報告。
- 通過臨時提案4案:環保署會同衛福部應於1個月內規劃業者申報丟棄食物量與流向之「剩食數量精進管制方案」。
- 通過臨時提案5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2個月內,提出區域聯防垃圾危機緊急應變方案,並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
- 通過臨時提案6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於1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檢討報告,包含事業廢棄物後端管理機制。
- 通過臨時提案7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應將「家戶垃圾與事業廢棄物妥善處理」全國層級政策會議之會議結論送至行政院報告,並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配合共同辦理。
- 通過臨時提案8案:環保署應針對空氣污染減量之實際作為及措施提出檢討,並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提出報告,說明未來如何加強空氣污染之減量及管制。
- 王榮璋委員所提書面資料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52302
- 卷/期/冊
- 105/23/2
- 發布日期
- 2016-05-02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