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國防委員會審查兵役及撫卹法案:聚焦國軍改革與權益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4-11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多項兵役法及軍人撫卹條例修正草案,核心議題包括補充兵役資格、役男提前退伍、後備軍人救災動員、緩召條件、軍人公墓合葬及軍人過勞死撫卹等。會議中亦討論國軍採購弊案、性別平等、募兵制挑戰及退將轉任等議題。多數修正案經討論後通過,部分維持現行規定,並要求相關單位提交報告。
討論事項一
我國漁船遭印尼武裝射擊事件與南海情勢發展報告與質詢 (報告事項二)
核心議題
國防部與外交部就我國漁船遭印尼武裝射擊事件及南海情勢發展,報告對我主權領土安全的國防挑戰及外交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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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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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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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結束,委員所提口頭及書面質詢未及答復或要求提供之資訊,請相關單位於 2 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並副知本委員會。
- 委員徐志榮及馬文君等 2 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討論事項二
研商國軍精神疾病患者停役及退伍後醫療協助與社會關懷 (臨時提案1案)
核心議題
針對國軍人員疑似罹患精神疾病者,停役離營後缺乏轉知衛生醫療體系列管追蹤規定,導致社會安全網出現漏洞,要求國防部會同衛福部及役政署研商後續醫療協助與社會關懷機制。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國防部會同衛福部、內政部役政署研商國軍精神疾病患者停役及退伍後,通知戶籍地衛生主管機關給予醫療協助及社會關懷的機制。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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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三
重啟「台印尼漁業合作與執法協議」談判 (臨時提案2案)
核心議題
鑒於我國漁船遭印尼公務船開槍驅離事件,為保障漁民權益及漁業發展,建請外交部、農委會漁業署、海巡署儘速重啟與印尼之「台印尼漁業合作與執法協議」談判。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外交部、農委會漁業署、海巡署儘速重啟與印尼之「台印尼漁業合作與執法協議」談判,以保障我國漁民、漁船與經濟主權。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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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四
處理政權交接期間國防部及所屬單位與財團法人之人事異動 (臨時提案1案)
核心議題
要求國防部及其所屬單位、財團法人之人事異動,應比照行政院訂定之國營或公股事業人事案處理原則,與行政部門人事異動法律規範一致。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國防部及其所屬單位、財團法人之人事異動,應比照行政院政權交接期間之人事案處理原則辦理。
相關人員回應
徐衍璞 國防部人次室次長
- 國防部將配合辦理此人事異動原則。
相關後續
本案修正通過,將提案內容中關於「敬請公決」等字句刪除,並要求國防部及其所屬單位比照行政院人事異動規範辦理。
討論事項五
審查「兵役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二案、第三案)
核心議題
- 審查兵役法第 17、18、37、41、44 條修正草案,涵蓋補充兵役資格、役男提前退伍條件、後備軍人召集項目、緩召要件及軍人公墓合葬等議題。
- 討論國軍募兵制推動、救災能力、性別平等及軍紀等相關問題。
相關爭議
- 國軍採購弊案:委員質疑國防部對於雷達站通訊系統備用電池採購案中原產地變造問題處理不力,以及生物偵檢車採購案可能涉及大陸製品,國防部坦承部分資料招標當下無判別能力,並表示已改進審核方式。
- 後備軍人救災動員:委員質疑國防部過去未曾動員後備軍人救災,且 4 個月軍事訓練役男缺乏救災訓練,建議整合後備力量與民間救難團體;國防部則認為現行災防法規定已完備,且有汛期預置兵力機制。
- 兵役法第 41 條緩召條件:行政院版為配合性別平等將「同父兄弟」等修正為「兄弟姊妹」,委員羅致政指出這會使緩召門檻更嚴格;馬文君委員則認為條件放寬恐造成兵源問題。
- 募兵制女性比例與歧視:委員羅致政指出國防部志願士兵甄選男女比例懸殊(如陸軍樂隊女性名額為零),有歧視女性之嫌,要求檢討;國防部回應會積極鼓勵女性加入,並朝 107 年女性官士兵比率達 12%目標邁進。
- 軍人公墓合葬對象:馬文君委員對軍人公墓納入配偶合葬提出疑慮,尤其針對大陸配偶,建議維持軍人公墓榮譽與威嚴,國防部回應雙穴設計行之有年且符合照顧政策。
- 募兵制推動與兵源問題:委員江啟臣及呂玉玲質疑募兵制推動成效不彰、續約率低,且 4 個月軍事訓練役浪費經費,擔心未來國防漏洞;國防部則表示招募及留營率均達目標,並強調非「全」募兵制,仍保留 4 個月軍事訓練。
- 蘭德公司報告與軍購策略:委員質疑蘭德公司建議台灣減少飛機、增加飛彈的報告,可能導向偏向美方軍購;國防部表示會尊重報告分析,但國防建設將採外購與國艦國機國造雙軌並行,保有自主能量。
立法委員發言
顏寬恒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兵役法第 18 條,增列「成為政府認定的重大災害受災戶,需要協助家園重建工作」者得申請提前退伍,以利役男回鄉協助災後重建。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質疑國防部過去未曾動員後備軍人救災,且 4 個月軍事訓練役男缺乏救災能力,建議整合後備力量與民間救難團體。
- 批評 4 個月國民兵役訓練浪費國家經費,擔心募兵制失敗將導致國防及救災漏洞。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質詢國防部雷達站通訊系統備用電池採購案涉嫌原產地變造弊案,批評國防部去年接獲資料卻置之不理,導致檢調搜索時電池已交貨使用。
- 質疑生物偵檢車採購案可能使用大陸製電腦面板,恐有資安疑慮,要求國防部查明。
蔡適應 立法委員
- 建議國防部可請駐外武官或外交部駐外代表處查核有爭議的進口產品原產地。
- 質疑國軍救災訓練不足,且後備部隊未曾實際動員救災,建議國防部重新擬訂救災 SOP 並增加專業設備採購。
- 建議國防部重新評估海軍陸戰隊等特殊單位迷彩服裝,可考慮使用海洋或荒漠迷彩以符合作戰型態。
- 對蘭德公司建議台灣減少飛機、增加飛彈的報告,要求國防部提供書面看法。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指出兵役法第 41 條修正為配合性別平等,將「無兄弟」等條件修正為「無兄弟姊妹」,實際上會讓緩召條件更嚴格。
- 質疑國防部志願士兵甄選中,陸軍樂隊女性名額為零等明顯性別歧視現象,要求檢討並開放男女名額。
- 對軍中上士班長性侵一兵事件感到錯愕遺憾,質疑國防部處理方式,要求提供軍士官因撤職或免職而除役的資料,並重視軍紀及性騷擾問題。
- 提案建議未來軍士官退撫金應按月發放,而非現行半年請領一次,以符合政府政策及社會公平正義。
馬文君 立法委員
- 質疑兵役法第 41 條緩召條件修正,恐因條件放寬造成未來兵源問題。
- 對軍人公墓納入配偶合葬提出疑慮,尤其考量到大陸配偶,建議維持軍人公墓的榮譽與威嚴,並審慎考量可能產生的疑慮。
- 認為軍人撫卹條例增訂「過勞死」條款應更審慎,因軍人工作性質特殊,若因制度或管理問題導致過勞死,應追究長官責任,並考量是否開放第三方勞動檢查。
- 要求國防部於 10 天內提供自身具備的專利權相關資料,以釐清國家與個人專利權歸屬問題。
- 關切數位迷彩換裝進度延遲,並建議國防部正視海軍陸戰隊迷彩服裝應與共軍區隔的訴求,考慮海洋迷彩等設計。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質疑國防部性別平等專案小組成立十餘年但軍中性醜聞案件仍頻傳,要求說明過去一年性平教育培訓次數及內容。
- 質疑軍公教應一體適用減俸規定,建議銓敘部檢討軍人若涉性騷擾或性強暴案件是否應比照公務員減俸。
- 關切退將轉任退輔會及轉投資事業職務,質疑其未受公務員旋轉門條款限制,建議銓敘部調整相關規定以達軍公教平等。
- 針對兵役法第 37 條「災害防救召集」增訂案,強調重大複合式災難下,軍方應有更主動的救災機制,並具備專業技能,而非被動等待行政命令。
- 質疑兵役法第 17 條補充兵役中,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適用範圍,特別是新興電競項目及旅外選手是否適用,並關切列管年限未明文訂定。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質疑國防部長期輕忽後備部隊在救災中的重要性,認為國防部將後備部隊視為備用系統,對其人員、裝備及訓練不夠重視。
- 指出國防部在 100 年訂定的災害防救作業規定,至今仍未配合組織改制(如後備司令部改為後備指揮部)進行名稱修改,顯示對後備系統的輕視。
- 建議國防部會同內政部整合後備軍人、補充兵與替代役的勤務召集及演訓召集,一併納入救災系統,並研究可行方案。
- 強調應充實後備系統的裝備與技能,使其在防汛期能應付災防需要,而非僅限於教育召集或一般兵力使用。
呂玉玲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兵役法第 41 條,建議將五專前三年教師納入緩召對象,以保障學生的受教權益。
- 質疑募兵制推動成效及續約率,要求國防部檢討募兵方式及配套措施。
- 質疑蘭德公司建議台灣增加防空飛彈汰換戰機,恐導致過度依賴美方軍購,主張應盡量國產戰機以保留技術並提高就業率。
- 關切拉法葉軍艦案追討進度,建議將軍購佣金制度化以防範貪污,並確保軍購價格合理且符合我國需求。
- 關切共諜案頻傳於軍情局,要求軍情局檢討作業,並強調長官應誠實面對並承擔責任。
相關人員回應
陳永康 國防部副部長
- 表示國防部將全力配合檢調單位釐清雷達站通訊系統備用電池採購案,並已改進審核原產地證明的方式。
- 證實生物偵檢車採購案規格要求不能使用大陸製品,並承諾會瞭解委員提供的相關疑慮。
- 說明國軍救災分為災前撤離協助(常備部隊)與災後復原(後備部隊),但過去未曾動用教召後備部隊救災。
- 表示 4 個月軍事訓練役男訓練內容不含救災,並坦承募兵制面臨挑戰。
- 回應蘭德公司報告,認為分析方法正確但部分建議不完全符合國軍軍種組合,強調國防建設將外購與國艦國機國造雙軌並行。
- 對軍中上士班長性侵一兵事件感到錯愕、遺憾與難過,承諾會檢討防範,並認同需提供安全的環境以招募志願役。
陳正棋 國防部資規司司長
- 說明兵役法修正案主要為符合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核定機關實務、促進性別平等(緩召要件)及因應國軍官兵配偶合葬軍人公墓實況。
- 針對兵役法第 41 條緩召條件,承認修正後「無兄弟姊妹」會讓條件更嚴格,但認為影響不大,執行上會審慎處理。
- 表示國防部積極鼓勵優秀女性加入國軍,目標是 107 年女性官士兵比率達 12%,並解釋招募比例是因國防實需及武器裝備操作特性。
- 說明國軍已於 104 年 1 月 1 日通過施行「過勞死」規定,並參照公務人員撫卹法納入因公死亡事由。
- 表示募兵制實施計畫在 103、104 年的招募及留營率均達目標,且中華民國募兵制並非「全」募兵制,仍保留 4 個月軍事訓練役。
- 同意兵役法第 41 條納入五專前三年教師為緩召對象,以保障受教權。
李世國 國防部後備指揮部參謀長
- 說明每一梯次教召課程中皆排定 4 小時救災訓練,並表示現有法令已足夠動員後備軍人救災,無需修法。
- 說明軍人公墓忠靈塔在設置時已考量單身與夫婦需求,建造雙龕與單龕龕位,目前雙龕使用比例約為 6 比 4。
蔡忠誠 國防部全動室代主任
- 說明國防部目前將常備部隊作為協助救災主體是考量其專業與機具,後備部隊則負責災後清理等輔助性工作。
- 表示災防法及國防法相關規定已完備,常備與後備部隊均可主動協助救災,且汛期期間維持 2,000 至 3,000 名後備人員隨時待命投入災區。
- 同意將後備軍人、補充兵與替代役的勤務召集與演訓召集一併整合在救災系統中的提案,並將於 1 個月內研究可行方案。
- 承認國防部 100 年訂定的災害防救作業規定,名稱未配合組織改制更新。
全子瑞 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參謀長
- 表示目前陸軍樂隊沒有女性,將檢討羅委員所提陸軍樂隊徵募名額百分之百為男性,女性為零的性別歧視問題。
柏鴻輝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參謀長
- 說明上士班長性侵一兵案,該士官已被記兩大過一小過,並自行申請退伍,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法辦。
陳國勝 國防部主計局代局長
- 表示主計業務並無強烈性別差異,將檢討主計局甄選男女比例懸殊的問題。
黃希儒 國防部國防採購室代主任
- 說明拉法葉軍艦案國際仲裁已於 100 年 7 月判定我方勝訴,並於 101 年 1 月將 8.8 億美金(約新台幣 252 億元)佣金賠償全數追回並繳回國庫。
- 表示政府採購法及國軍契約均有排佣條款,是追回款項的依據。
藍坤田 教育部體育署副組長
- 說明補充兵役中國家體育競技代表隊適用「五年條款」機制,選手可旅外訓練但需配合國家隊徵召,否則需補足役期。
- 表示電競目前尚未納入補充兵役適用範圍。
沈溪南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簡任視察
- 同意將五專前三年教師納入兵役法第 41 條緩召對象,以配合 12 年國教精神,但坦承法規上未明確界定五專前三年屬 12 年國教範疇。
梁國輝 內政部役政署副署長
- 說明替代役男防救災能力目前較欠缺,但未來役期規劃為 6 個月,並將從 4 個月軍事訓練役男中協調人力來源,預估每年約有 2 萬人。
- 表示替代役制度將永續經營,以滿足中央及地方機關對人力的需求。
陳文龍 內政部消防署副署長
- 說明災防法第 34 條規定地方政府及部會可申請國軍支援救災,軍方在重大災害時也可主動支援,實務運作兩者皆有。
- 對兵役法增訂「災害防救召集」樂觀其成,但尊重國防部意見。
林春美 銓敘部退撫司副司長
- 說明公務人員涉貪污等重大案件減俸案剛初審通過,尚未實施,軍人部分需尊重國防部決定。
- 表示從國防部轉任退輔會的文職人員,若職務為編制內,銓敘部會認定為公務人員,應受公務員旋轉門條款限制。
吳怡昌 國防部軍醫局局長
- 說明國軍對「過勞死」定義援引勞動部相關法規,考量工作時數、發病前 6 個月加班時數等,有職業醫學上的判定標準。
黃碧霞 行政院性平處處長
- 表示性平處非常重視軍中性別平等問題,一發現狀況會立即告知國防部依規定辦理。
- 強調性別平等意識培力是基礎工作,每年各部會公務人員需有 2 小時相關訓練課程。
相關後續
- 兵役法第 17 條第一項修正為「施以二個月以內之軍事訓練」,其餘部分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兵役法第 18 條維持現行條文。
- 兵役法第 37 條維持現行條文。
- 兵役法第 41 條第一項第三款照呂委員等所提修正動議通過,其餘部分按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兵役法第 44 條照行政院提案條文通過。
- 兵役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報請院會審議,院會審議前不須經黨團協商,由主席代表審查會做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六
審查「軍人撫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第五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軍人撫卹條例第 7 條及第 33 條修正草案,主要增訂「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為因公死亡事由,並將申請撫卹請求權時效延長至 10 年。
- 討論軍人「過勞死」的定義與認定標準,以及軍人撫卹金請領時效的調整。
相關爭議
- 軍人「過勞死」定義與認定:委員劉世芳質疑軍方對「過勞死」的定義是否完備,與勞保的區分,以及如何認定軍職人員在無加班費情況下的「連續加班或超時工作」導致過勞,擔心認定上過於籠統。
- 軍人撫卹條例增訂「過勞死」條款:委員馬文君認為公務人員與軍人工作性質不同,軍人多在營服務,若因制度或管理問題導致過勞死,應追究長官責任,並審慎評估是否開放第三方勞動檢查。
立法委員發言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軍人撫卹條例第 7 條第 7 款,將「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列為因公死亡事由,以比照公務人員撫卹法。
- 提案修正軍人撫卹條例第 33 條,將申請撫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之請求權時效由 5 年修正為 10 年,以維護法律體系一致性。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建議軍人撫卹條例第 7 條第一項第七款「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之後增加一「者」字。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質疑現行勞動法規中對「過勞死」定義尚不完備,擔心軍保中若無明確定義,未來執行恐有疑義。
- 要求軍醫局解釋軍方對「過勞死」的定義,特別是如何認定軍職人員在無加班費情況下,因連續加班或超時工作導致過勞。
馬文君 立法委員
- 認為軍人撫卹條例增訂「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為因公死亡事由時,應更審慎考量軍人工作性質特殊性,並思考若因管理過當導致過勞死,應由誰負責任,甚至是否開放第三方勞動檢查。
相關人員回應
陳正棋 國防部資規司司長
- 同意軍人撫卹條例第 7 條增訂「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為因公死亡事由,認為將使撫卹制度更合理,並已於 104 年 1 月 1 日通過施行相關規定。
- 同意軍人撫卹條例第 33 條將請求權時效延長至 10 年,以維護法律體系一致性並保障軍人及其眷屬權益。
吳怡昌 國防部軍醫局局長
- 說明國軍對「過勞死」的定義援引勞動部相關法規,會依工作時數、發病前 6 個月加班時數等職業醫學判定標準進行認定。
相關後續
- 軍人撫卹條例第 7 條,除照羅委員提議於第一項第七款「戮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死亡」之後增加一「者」字之外,其餘文字均照提案條文通過。
- 軍人撫卹條例第 33 條照修正條文通過。
- 軍人撫卹條例第七條及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竣,報請院會審議,院會審議前不須經黨團協商,由主席代表審查會做補充說明。
- 賴委員瑞隆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行政院於 2 週內答復。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52401
- 卷/期/冊
- 105/24/1
- 發布日期
- 2016-05-05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