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YZER
← 回到摘要列表

內政委員會審查住宅法、土地法及選罷法修正草案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4-11

LawTrace 法律歷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首先併案審查「住宅法」與「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針對社會住宅供給提出臨時提案。隨後,會議重點轉向「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聚焦於罷免門檻、電子連署、公務員行政中立、競選經費扣除額及公辦說明會等議題,多數條文經討論後修正通過或保留,部分議題將於下次會議繼續審議。

討論事項一

審查「住宅法第12條之1及第54條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住宅法修正案,包括房屋租金所得稅優惠、適足住房權內涵及社會住宅相關條文。
  • 討論住宅法第12條之1條文,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予政府租金補貼者,租金收入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的實施年限及金額限制。

相關爭議

  • 租金所得稅免稅額度與財政影響:行政院需考量免稅額度對稅收的影響及政策效益。
  • 適足住房權的國際公約參照:對於居住權內涵應參照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適足住房權和相關意見與解釋。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主張修正住宅法相關條文。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主張修正住宅法第3條條文。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主張修正土地法相關條文。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主張修正土地法第14條條文。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主張修正土地法第16條條文。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主張修正營造業法第7條條文。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鄭天財Sra‧Kacaw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提出質詢。

相關人員回應

陳威仁 部長 內政部

  • 報告並答復委員質詢。

謝慧美 副組長 財政部賦稅署

  • 即席答復說明。

相關後續

  • 住宅法第1案至第4案併案審查,委員趙天麟、賴瑞隆、洪宗熠、Kolas Yotaka、陳怡潔針對第12條之1所提修正動議,委員莊瑞雄、洪宗熠、陳其邁、尤美女針對第46條之1所提修正動議,一併討論。
  • 住宅法第3條照委員鄭麗君等29人提案通過。
  • 住宅法第6條照委員顏寬恒等17人提案通過。
  • 住宅法第12條之1按委員趙天麟、賴瑞隆、洪宗熠、Kolas Yotaka、陳怡潔所提修正動議修正通過,增訂房屋所有權人出租房屋予政府租金補貼者,租金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但每月租金收入超過新臺幣1萬元部分不在此限,實施年限為5年。
  • 住宅法第45條除第2項修改為「前項居住權之內涵應參照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所揭示之適足住房權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委員會所作之相關意見與解釋」外,餘照委員尤美女等23人提案通過。
  • 住宅法第46條之1及第47條之1不予增訂。
  • 住宅法第54條照行政院、委員顏寬恒等17人提案通過。
  • 土地法第5案至第7案併案審查,委員黃昭順、陳怡潔、林麗蟬、鄭天財針對第14條及第25條所提修正動議,一併討論。
  • 土地法第14條維持現行法。
  • 土地法第16條除句末修改為「……,妨害基本國策者,中央地政機關得依法律限制之。」外,餘維持現行法。
  • 土地法第25條按委員黃昭順等21人提案修正通過,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惟如因面積過小或具公益性、公共性等條件時,得免送經行政院核准,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10年期間之租賃,其條件由行政院定之。
  • 營造業法第7條條文修正草案保留。
  • 以上各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除營造業法第7條須經黨團協商外,餘毋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黃召集委員昭順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 內政部應針對如何提升社會住宅供給量提出中長期計畫,並向內政委員會提出報告。

討論事項二

繼續併案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案,核心議題包括降低罷免門檻、建立電子連署系統、公務員參與罷免的限制、罷免宣傳活動規範、罷免經費的稅務扣除,以及罷免投票與其他選舉合併舉行等。
  • 時代力量黨團提出修正草案,旨在破除罷免高門檻、推動電子連署、刪除公務員不得提案罷免的規定、刪除罷免不得宣傳的規定,並延長連署期間。

相關爭議

  • 罷免門檻的合理性:時代力量黨團主張破除「雙二一」高門檻,改採簡單多數決,有效同意票數超過被罷免人當選得票數即通過。
  • 電子連署系統的實施:雖然中選會原則贊成,但對實施期程、與電子身分證結合的必要性以及不同層級選舉的適用性存在考量。
  • 公務員參與罷免的限制:時代力量黨團主張刪除現役軍人、替代役男及公務員不得為罷免案提案人的規定,認為只要嚴守行政中立即可回歸公民權利,但行政機關及部分委員擔心可能造成角色衝突及行政不中立的問題。
  • 罷免宣傳的限制:時代力量黨團主張刪除戒嚴時期訂定的罷免不得宣傳規定,以符合民主法制精神。
  • 罷免經費的稅務扣除:李俊俋委員提案將罷免活動支出納入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財政部則認為罷免與選舉性質不同,且缺乏政治獻金法般的嚴謹規範,恐造成稅損與申報浮濫,應審慎考量。
  • 罷免活動期間的行政中立:中央及地方政府機關在罷免活動期間是否應維持行政中立,以及中立規範的起始時點(提議後、連署後或投票前)和具體行為態樣的界定存在爭議。
  • 罷免說明會的舉辦:時代力量黨團主張舉辦公辦罷免說明會,讓雙方有機會發表意見,但中選會及部分委員擔心其負面性質、資源浪費、行政中立的困難,以及對小型選舉的不適用性。
  • 罷免投票與其他選舉合併舉行:時代力量黨團及林俊憲委員主張為節省資源應同時舉行,但部分委員擔心可能增加選舉複雜度、對被罷免人造成不公平,以及潛在的政治操作。

立法委員發言

林昶佐 立法委員

  • 代表時代力量黨團說明提案旨趣,主張破除罷免高門檻,改採簡單多數決。
  • 建議建立電子連署系統,推動環保及少紙化。
  • 主張刪除現役軍人、替代役男及公務員不得為罷免案提案人的規定。
  • 要求刪除罷免不得宣傳的規定,認為此為不民主的法令。
  • 建議延長連署期間,以利罷免權的推動。
  • 對於電子連署系統,強調技術性問題不應成為拖延修法的理由,應先確立原則。
  • 贊成將罷免活動支出納入所得稅扣除額,認為罷免與選舉同為憲法賦予人民的直接權利,不應區別對待。
  • 同意若有必要可將部分人民團體(如農漁會)排除,但現行「依法設立之人民團體」及「其他公共場所」範圍過廣,應放寬社團法人作為罷免辦事處。
  • 建議罷免說明會應舉辦,並可對小型選舉給予免辦裁量空間,場次、時間、程序由中選會決定。
  • 認為罷免與選舉合併投票有助節省資源,不應絕對禁止,若有特殊情況可設但書排除。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針對選罷法第5條,不堅持修正,同意維持現行條文。
  • 提案修正選罷法第42條,主張將罷免活動支出比照選舉經費納入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 提案修正選罷法第45條,將「被罷免人」納入規範,確保選務人員對罷免案保持中立。
  • 提案修正選罷法第49條,將罷免宣傳納入廣播電視事業的公正公平對待原則。
  • 提案修正選罷法第50條,主張中央及地方各級公務人員不得介入罷免活動,應比照選舉維持行政中立。
  • 針對第七十六條電子連署系統,贊成其方向,但建議結合晶片身分證處理。
  • 同意將「現役軍人、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或公務人員」限制為不得為罷免案提議之「領銜人」。
  • 針對罷免案提議人名冊查對,建議中選會列冊通知刪除提議人及其事由即可,不需發還原名冊。
  • 建議罷免連署期間應酌予延長,並提出60日、40日、20日的修正版本。
  • 提案修正第八十三條,增列罷免案不成立後一年內不得再提案的規定,並主張補提機制。
  • 認為罷免辦事處的規範應與選舉處所規範一致。
  • 提案修正第八十七條,增列被罷免人於投票日前死亡、去職或辭職者,應即公告停止該項罷免,並主張罷免投票不得與各類選舉同時舉行。
  • 認為罷免門檻降低後,不應與選舉同一天投票,否則將造成混淆與困擾。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針對土地法第25條條文修正,同意文字調整,並在輪值召委時確定後再提送院會。
  • 對於選罷法第40條競選活動時間,反映民眾對早上7點開始宣傳的抗議,但認為行之有年尚可接受。
  • 對罷免經費納入所得稅扣除額持保留意見,認為選舉與罷免性質不同,且罷免缺乏政治獻金法般的嚴謹規範,恐製造問題。
  • 對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認為實務執行困難,且有許多單位未確實執行行政中立法,建議維持原條文或更明確規範。
  • 對選罷法第52條共同推薦候選人條文,認為可能牽涉不分區名額及賄選連帶處分問題,建議暫緩處理。
  • 對罷免案電子連署系統,建議召開公聽會聽取學者專家意見。
  • 對公務員不得為罷免案提議人,認為限制過廣,但同意特殊身分不得擔任領銜人。
  • 對罷免說明會,認為罷免是負面氛圍,不應浪費社會資源舉辦。

楊鎮浯 立法委員

  • 對於電子連署系統,支持其精神,但提醒小型行政區(如村里長選舉)在人數門檻上可能出現極端案例,建議主管機關提出更理想的配套方案。
  • 支持公務人員不應因身分被剝奪行使直接民權的權利,但認為業務相關或指定機關人員不宜,應在行政中立法中規範。
  • 對於罷免案提議人名冊查對,贊成敘明理由並可申請查閱。
  • 對於罷免連署期間,認為時間拉太長或放太寬,行政機關審理困難,且第一階段若隨便,第二階段作業將痛苦。
  • 對於罷免辦事處場所,支持黃委員的說法,認為現行「依法設立之人民團體」及「其他公共場所」範圍過廣,應調整。
  • 不贊成由中選會強制舉辦公辦罷免說明會,認為罷免性質負面,可能出現奇怪場景,且不應讓中選會為罷免人提供舞台。
  • 對於罷免與其他選舉合併投票,擔心可能增加下一場選舉對手的操作空間,對被罷免人造成不公平,且社會觀感負面,建議應慎重考量國情。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對於罷免連署期間,認為30日過短,但90日過長,支持尤美女委員提出的60日、40日、20日修正版本。
  • 對於公辦罷免說明會,認為其氛圍負面,不應浪費社會資源,建議取消舉辦。
  • 對於罷免與其他選舉合併投票,擔心會讓選民混淆,且可能被操作,建議增列但書,若被罷免者有參與其他選舉時應分開舉行。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對於選罷法第50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認為應明確規範支持或反對罷免活動皆受約束,避免保障被罷免人。
  • 贊成將公務人員行政中立的規範時點訂為罷免提議後。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對於選罷法第42條罷免經費納入扣除額,認為若中選會無意見且僅增列文字,應予通過。
  • 支持不舉辦公辦罷免說明會,認為罷免是單一事件,為單一區辦說明會浪費資源,且主管機關難以保持中立。
  • 對於罷免說明會,建議修改為「但經提議人之領銜人及被罷免人一方同意不辦理者,應予免辦」,以增加舉辦機會。
  • 對於罷免與其他選舉合併投票,贊成李俊俋委員的版本,不修正合併投票,但增加被罷免人死亡即停止罷免的規定。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對於罷免案提案人數門檻,認為1%或2%在小型村里選舉中衝擊極大,可能造成社會成本付出,應再三思考。
  • 針對公辦政見,認為既然要罷免,就不用再公辦政見。
  • 對於罷免與其他選舉合併投票,認為地方選舉有派系,罷免門檻低,合併投票未來一定會遇到許多問題,應再研究。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提出選罷法第80、81、86、90條修正動議,主張延長連署期間、降低連署門檻、刪除罷免不得宣傳規定、降低罷免投票通過門檻。
  • 對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認為競選時可執行,罷免時亦應可執行,且應將遊戲規則定清楚,避免爭議。
  • 對於電子連署系統,認為應採雙軌制,讓人民自由選擇紙本或電子系統。
  • 對於罷免辦事處場所,認為依人團法成立的社團法人,若宗旨符合,應可作為辦公處所。
  • 對於公辦罷免說明會,建議參考選舉時的處理方式,若非所有選舉都辦說明會,罷免亦可比照。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對於競選活動時間法制化,認為有必要明確規定,避免候選人被指違法。
  • 對於罷免經費納入所得稅扣除額,認為罷免無補助,不必特別計較稅損,旨在放寬罷免權行使。
  • 對於中選會查對提議人名冊的作法,質疑其彈性調整,認為應依法明確載明。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對於選罷法第50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贊成李俊俋委員的提案,並建議參考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9條,將行為態樣列舉清楚,且動用行政資源部分應包括政務人員。
  • 對於公務員不得為罷免案提議人,認為現行規定過度侵害人權,主張若僅限於「領銜人」可接受,但第一階段提議人應可簽署。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對於罷免經費納入所得稅扣除額,表示不贊成割闌尾活動,認為提罷免案者應負擔責任,且未來執政權轉變,綠營也可能面臨罷免。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裁示將「第八節之一」改為「第九節」,並將「節名」修正為「款名」。

相關人員回應

陳威仁 部長 內政部

  • 針對選罷法第40條,建議將第2項修改為「其每日競選及罷免活動」。
  • 對於罷免經費納入所得稅扣除額,認為選舉與罷免性質不同,選舉旨在鼓勵賢能者參選,罷免則非,且罷免活動範圍、支出認定等缺乏規範,恐造成爭議,建議內政部進行成本效益分析。
  • 對於罷免經費扣除額,提出實務考量,包括支出者認定(是否僅領銜人)、接受政治獻金及被罷免人反宣傳費用等應整套思考。
  • 對於公務人員行政中立,坦承現職人員宣傳政績與中立規範可能存在認定困難,但立法精神是行政中立。
  • 對於公務員不得為罷免案提議人,認為有公職身分者不宜發動,恐有角色衝突。

劉義周 主任委員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針對選罷法第5條,建議維持原條文不予修正,因選舉期間計算標準應一致,且例假日中選會仍會上班。
  • 對於選罷法第11條將罷免納入宣導,表示無意見。
  • 對於選罷法第42條罷免經費納入所得稅扣除額,表示罷免案數量不多,成立更少,經費扣抵額度有限,對此條文無其他意見。
  • 對於罷免經費扣除額的起算時間,建議從提議人領取連署人名冊格式之次日起算。
  • 針對選罷法第45條,建議修正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將雙方都納入規範。
  • 針對選罷法第49條,同意將罷免納入廣播電視事業的公正公平對待原則,並統一「領銜人」用語。
  • 針對選罷法第50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建議規範時間從罷免提議後開始計算。
  • 對於選罷法第52條,建議將「政黨及任何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罷免之宣傳品」納入規範,並對共同推薦候選人條文持保留態度,因涉及其他程序問題。
  • 對於選罷法第53條,同意將「被罷免人」及「罷免」民意調查資料納入規範。
  • 對於選罷法第59條監察員規定,表示實務上監察員常不足,修正案旨在確保每個投開票所至少2人,並納入罷免部分。
  • 對於將章節名稱修正為「目名」,表示符合法制。
  • 對於電子連署系統,贊成並積極規劃中,但需考量不同層級選舉規模、與電子身分證結合、雙軌制實施,以及期程問題。
  • 對於公務員不得為罷免案提議人,建議直接限制不得為罷免案提議之「領銜人」,避免角色衝突。
  • 對於罷免案提議人名冊查對,同意列冊通知刪除提議人及其個別事由,但名冊不宜發還。
  • 對於罷免連署期間,認為已將時間加倍,補提可能無必要,但若補提則時間應縮短。
  • 對於公辦罷免說明會,持保留態度,認為罷免是負面選舉,由政府搭建平台不妥,且效益不高,建議以公報處理。
  • 對於罷免與其他選舉合併投票,認為兩者性質不同,合併易混淆選民,應分開舉行。

謝慧美 副組長 財政部賦稅署

  • 對於罷免經費納入所得稅扣除額,說明現行租稅優惠主要鼓勵財力不足者參選,罷免目的不同。
  • 指出罷免活動缺乏政治獻金法般的嚴謹規範,提供租稅優惠恐造成申報浮濫及徵納爭議。
  • 建議內政部就政策效益及稅收損失進行成本效益分析。
  • 表示目前僅查到澳洲有政黨捐款免稅規定,無罷免租稅扣除案例。

賴錦珖 處長 中央選舉委員會法政處

  • 說明各國罷免制度案例,如日本、韓國、美國部分州、瑞士、加拿大、德國、奧地利。
  • 針對選罷法第50條,指出其源於總統選罷法,旨在防範政府動用公款競選,但從未有適用案例,且涉及刑事政策。
  • 針對選罷法第52條,指出實務上黑函問題,建議文宣應親自簽名,並對共同推薦候選人條文持保留,因涉及後續罰則及選票記載問題。
  • 針對選罷法第77條公務員不得為罷免案提議人,說明其立法目的為避免行政首長強迫屬下連署,並指出韓國公務員不得為領銜人。
  • 針對罷免辦事處場所,說明人民團體(如農漁會、寺廟)因涉及公權力或宗旨不符,不適合作為辦事處。
  • 說明現行公辦政見發表會多以電視播出為主,現場舉辦場次少,且地方政府需編列預算,若強制舉辦罷免說明會可能造成財政負擔。

林清淇 司長 內政部

  • 針對選罷法第52條共同推薦候選人條文,建議刪除,因現行制度下不分區委員提名計算及賄選連帶處分有問題。
  • 針對公務員不得為罷免案提議人,建議修正為「不得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以符合行政中立。
  • 針對罷免辦事處場所,說明人民團體有其設立宗旨,與宗旨不符的活動不應成為其業務,排除政黨是因其宗旨即為推薦候選人。

蔡麗清 檢察官 法務部法制司

  • 針對選罷法第50條涉及刑事處罰,表示刑事處罰應在後續條文處理,該條僅規範公務人員中立問題,法務部敬表贊同。
  • 針對法律修正體例,說明部分修正或少數修正時,章節與條次通常直接標明「刪除」或加「之一」等,不影響原有條次。

莊國祥 處長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針對電子連署系統,建議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建置,提供「提議人之領銜人」徵求提議及連署,其辦法由中選會定之。
  • 針對罷免案提議人名冊查對,表示連署書為公文書,不宜發還,但可列冊說明刪除理由。
  • 針對罷免連署名冊,建議採一份正本加影印本即可,以減輕作業負擔。

相關後續

  • 選罷法第5條維持現行條文。
  • 選罷法第11條照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條文通過。
  • 選罷法第3章章名修正為「選舉及罷免」。
  • 選罷法第6節節名修正為「選舉及罷免活動」。
  • 選罷法第40條照內政部修正意見,以李委員俊俋版本加上第2項修改為「其每日競選及罷免活動」修正通過。
  • 選罷法第42條照中選會所提建議修正條文通過,並將「領銜人」修正為「提議人之領銜人」。
  • 選罷法第45條照中選會建議修正條文通過,將「被罷免人」修正為「或支持、反對罷免案」。
  • 選罷法第49條照李俊俋委員版本,並修正為「提議人之領銜人」等文字後修正通過。
  • 選罷法第50條修正為「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不得從事任何與競選及支持或反對罷免宣傳有關之活動」後修正通過,但因涉及刑責,本條暫時保留,待法務部就刑罰規定與相關法律比較研究後再處理。
  • 選罷法第51條照李委員俊俋等提案條文通過。
  • 選罷法第52條照中選會所提建議修正條文通過。
  • 選罷法第53條照中選會所提建議修正條文通過。
  • 選罷法第54條照李委員俊俋等提案條文通過。
  • 選罷法第55條修正為「提議之領銜人」後修正通過。
  • 選罷法第56條第1項第3款修正為「妨害其他政黨或候選人競選活動;妨害其他政黨或其他人從事罷免活動」後修正通過。
  • 選罷法第59條照中選會所提建議修正條文通過。
  • 選罷法第8節之1節名修正為「第9節」。
  • 選罷法第4章章名刪除。
  • 選罷法第1節、第2節、第3節之節名均修正為「第1目」、「第2目」、「第3目」之目名。
  • 選罷法第76條第1項修正為「中央選舉委員會應建置電子系統,提供提議人之領銜人徵求提議及連署。其適用罷免種類、提議及連署方式、審查辦法及實施日期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後修正通過。
  • 選罷法第76條第3項修正為「採電子提議及連署者,上述文件以電磁紀錄之方式提供」後修正通過。
  • 選罷法第77條第1項修正為「現役軍人、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或公務人員,不得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前項所稱公務人員,為公務員服務法第24條規定之公務員」後修正通過。
  • 選罷法第79條第2項修正為「提議人名冊,經依前項規定刪除後,如不足規定人數,由選舉委員會將刪除之提議人及其個別事由列冊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第3項修正為「前項補提以一次為限。補提之提議人名冊,應依第一項規定處理。如刪除後不足規定人數,應不予受理。選舉委員會應將刪除之提議人及其個別事由列冊通知提議人之領銜人」後修正通過。
  • 選罷法第79條中的「提議人」全部改成「提議人之領銜人」。
  • 選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分別修正為「一、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直轄市長、縣(市)長之罷免為60日。二、縣(市)議員、鄉(鎮、市)長、原住民區長之罷免為40日。三、鄉(鎮、市)民代表、原住民區民代表、村(里)長之罷免為20日」,第3項增加「……名冊正、影本各一份……」及「……一次提出……」後修正通過。
  • 選罷法第83條照李俊俋委員版本,並加上補提以一次為限、時間為10日的規定後修正通過。
  • 選罷法第86條先保留。
  • 選罷法第86條之1照李委員俊俋等提案條文通過。
  • 選罷法第87條、第81條及第90條等關於罷免門檻與罰則的條文將於下次會議繼續審查。
  • 下次會議(4月13日星期三上午9時)將增列議程,邀請陸委會、內政部、警政署與移民署就肯亞國民被遣送中國事件進行專案報告,並於下午繼續審議選罷法未審畢部分。

原始資料

公報
1052401
卷/期/冊
105/24/1
發布日期
2016-05-05
原始連結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