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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亞案引發兩岸司法管轄與人權爭議,選罷法修正案持續審查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4-13

LawTrace 法律歷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針對肯亞電信詐騙案中我國人遭強制遣送中國大陸事件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各部會就事件經過、處置作為及兩岸協處機制提出說明。委員們高度關注兩岸司法管轄權、人權保障及政府跨部會協調問題,並對兩岸熱線及司法互助協議的實效性提出質疑。會議後段繼續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聚焦罷免門檻及公辦說明會等議題。

討論事項一

兩岸事務首長熱線啟動情形、兩岸協議對於國人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機制及國人於肯亞遭強制遣中案處理情形專題報告

核心議題

  • 本次專題報告核心議題為肯亞電信詐騙案中,我國國民遭肯亞強制遣送中國大陸的處理狀況,以及兩岸事務首長熱線與兩岸協議在保障國人人身自由與安全機制上的實效性。
  • 討論重點涵蓋事件的事實背景、政府各部門的應處作為、兩岸司法管轄權的競合,以及中國大陸在此事件中對「一個中國」原則的闡述對兩岸關係的影響。

相關爭議

  • 肯亞強制遣送與中國大陸強行帶走我國人,違反國際慣例及兩岸過去「各自帶回」的默契,嚴重侵害我國人權益及司法管轄權。
  • 法務部對管轄權的立場與其他部會不同調,部分委員質疑其說法為中國大陸主張管轄權建立法理基礎,導致政府對外態度不一。
  • 兩岸事務首長熱線在危機發生時未能及時有效啟動,甘比亞事件和肯亞案皆有延遲或未獲回應的情況,其功能與互信基礎受質疑。
  •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執行成效不彰,中方對我方請求的配合度遠低於我方對中方的配合度,被質疑為不對等互惠。
  • 中國大陸外交部將肯亞案導向「一個中國」政策,我方各部會皆嚴正不接受此說法,認為是刑事案件與政治無關。
  • 外交部、陸委會、法務部等各機關對肯亞案的資訊掌握、橫向聯繫及應變處理被質疑缺乏效率與整合,未能在第一時間有效阻止遣送。
  • 部分委員質疑馬政府的國家認同與對中政策,認為其「活路外交」及「炎黃子孫」論述,導致台灣在國際上被中國大陸打壓,並損害台灣主權與人民情感。

立法委員發言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府各級機關自2014年11月即知悉肯亞案,卻未能有效阻止我國人遭遣送中國大陸。
  • 批評法務部對管轄權的論述,認為其說法合理化中國大陸的管轄權主張,並質疑羅瑩雪前部長訪問中國大陸期間可能犧牲台灣主權。
  • 強調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應遵循「各自帶回己方人民」的慣例,質疑本次中方作法違背此慣例。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指出各部會對肯亞案處理不同調,特別是法務部對管轄權的說法與陸委會、外交部立場不一致。
  • 質疑「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的實效性,指出中方對我方請求的配合度(不到40%)遠低於我方對中方的配合度(約80%)。
  • 批評兩岸熱線在危機發生時未能發揮作用,如甘比亞事件未獲回應,肯亞案延遲啟動。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對我國人遭強制遣送中國大陸表達人民共憤,認為此舉「野蠻」且「大剌剌」。
  • 要求陸委會主委與海基會董事長應立即率團赴陸交涉,並設定3天內成行的時程。
  • 質疑肯亞警方使用水柱等方式對待我國人,是否違反國際人權宣言,並要求外交部研議向海牙國際仲裁法庭提出仲裁。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要求陸委會釐清肯亞案中涉案台灣人總數及後續遣送情況。
  • 質疑已獲判無罪的台灣人為何仍遭遣送中國大陸,並強調應優先將台灣人帶回台灣審理。
  • 擔憂中國大陸強制遣送行為傷害兩岸交流協議與和平,並可能危害兩岸人民關係。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批評海基會董事長林中森遲至4月11日才得知肯亞案,認為其嚴重失職。
  • 質疑法務部對肯亞案的報告「太過冷靜」,缺乏對國人同胞的關懷。
  • 批評中國大陸將肯亞案與「一個中國」政策連結,認為其「胡說八道」,並指出兩岸熱線功能不彰。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強調即便我國人涉案,仍應依兩岸協議帶回台灣處理,並質疑政府各機關未能防範於未然。
  • 批評兩岸熱線功能失靈,未能有效解決危機,並認為中國大陸對熱線的態度顯示其功能受限。
  • 指出中國大陸強制遣送行為是「亡羊補牢」,顯示政府橫向聯繫與對協議的堅持不足。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指出政府各部會對肯亞案的處理態度不一致,要求行政院應儘速定調並統一對外立場。
  • 強烈譴責海基會董事長林中森遲至4月11日才得知案件,認為其嚴重失職。
  • 質疑兩岸熱線在重大事件發生時未能發揮緊急溝通功能,呼籲陸委會積極溝通,爭取儘速組團赴陸。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質疑陸委會對中方回應的「過於樂觀」,認為中方並未明確承諾將我國人送回台灣。
  • 嚴正譴責中國大陸將刑事案件與「一個中國」原則掛鉤,斥其行為「無恥、顢頇、可惡」,並認為此舉打擊的是中華民國。
  • 擔憂中國大陸此舉是對新政府施壓或威脅,並認為兩岸關係可能因此「歸零」。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質疑陸委會對肯亞案介入時間過晚,且刑事警察局曾於2015年2月向中方請求資料未獲回應。
  • 批評法務部2016年2月召開的會議,討論國際管轄原則時,未強調「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與「雙方各自帶回」的默契,形同「喪權辱國」。
  • 指出泰國籍涉案人被遣送回泰國,而台灣籍卻被送往中國大陸,認為這並非管轄權原則問題,而是「一中原則」作祟。
  • 要求政府應採取具體制裁措施,而非僅止於抗議,並擔憂此案將成為未來通案。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 認為肯亞案反映總統的國家認同問題,並質疑其「兩岸人民同屬中華民族」等言論。
  • 定義「台灣人」為認同台灣土地、憲法與政府的人,並質疑原住民族是否為「炎黃子孫」。
  • 批評馬政府「活路外交」與「西進政策」導致台灣在國際上受中國大陸打壓,並忽略太平洋友邦。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要求各部會明確定義我國人遭遣送中國大陸的法律性質(引渡、遣返或非法綁架)。
  • 批評陸委會和法務部對肯亞法律及遣送程序缺乏基本了解,無法有效談判。
  • 質疑法務部高層向媒體散播「符合國際管轄原則」的錯誤法律概念,並要求羅瑩雪部長出面說明,否則將追究責任。
  • 揭露法務部曾有通知中國大陸公安「不適合接回台灣」導致我國人被帶走的案例,質疑政府內部立場不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肯定陸委會夏主委在前線與中國大陸談判的努力,並呼籲朝野給予支持。
  • 指出中國大陸此次強勢作為,是因認為台灣對詐騙犯刑度過輕且追贓效果不佳,導致詐騙案件猖獗。
  • 要求法務部研議修正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刑度,以打擊跨國詐騙並避免犯罪分子利用法令漏洞。

相關人員回應

夏立言 陸委會主任委員

  • 自2014年11月即知悉肯亞案,並在4月8日接獲通知後,第一時間向中方表達嚴正抗議,譴責其違反兩岸「各自帶回」的默契。
  • 於4月12日啟動兩岸事務首長熱線,向中方提出5點訴求,包括人身安全通報、組團赴陸探視與了解案情、儘速送回我方民眾、協助家屬探視及商討常態處理方式。
  • 強調中華民國是主權國家,擁有完整司法管轄權,不接受中方將肯亞案導向「一個中國」政策。
  • 表示兩岸司法互助協議在打擊詐騙犯罪方面有成效,但中方對我方請求的配合度仍有改善空間。
  • 證實中方已於4月11日晚間通報8名我國人拘留於北京海淀區看守所,並於4月13日早晨回函「歡迎我方組團」赴陸,但探視安排有困難。
  • 承諾將儘速組團赴陸,層級將朝副首長方向努力,以爭取我國人權益及回台審判。

林中森 海基會董事長

  • 海基會於4月11日接獲肯亞案訊息,隨即透過緊急聯繫機制向海協會表達嚴正關切與抗議,要求中方釐清案情並將我國人送回。
  • 強調「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及「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中之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機制。
  • 表示中方已依協議通報8名我國人拘留於北京海淀看守所,將持續透過兩會管道交涉。

陳純敬 內政部次長

  • 說明肯亞案始於2014年11月火警,後破獲電信詐騙集團,台灣籍嫌犯遭肯亞警方逮捕審理。
  • 詳述我國警政署駐外聯絡官在肯亞的急難救助作為,包括申請禁制令,但未能阻止我國人遭遣送中國大陸。
  • 指出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在案件協查、共同偵辦及人犯遣返方面有顯著成效,有效遏止詐騙犯罪。

侯清山 外交部次長

  • 詳細說明肯亞案發經過及外交部處置,包括指示駐南非代表處進洽肯亞政府、派員探視涉案國人、協調刑事警察局赴肯亞、申請禁制令等。
  • 坦承我國與肯亞無邦交,駐處遙遠,對肯亞影響力有限,導致營救行動受中國大陸強力介入而受阻。
  • 強調外交部已向肯亞國家人權委員會提出控告,並將持續進洽肯亞政府將尚未宣判的5名國人交還我方。

陳文琪 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司長

  • 說明肯亞案中,23名台灣籍嫌犯在肯亞獲判無罪,但因涉嫌在中國大陸電信詐騙,遭中方主張管轄權並帶回調查。
  • 強調我方對國人有管轄權,但面對管轄權競合需透過協商解決,並已向中方表達要求程序正當性與維護國人權益。
  • 否認羅瑩雪部長在3月訪中期間曾討論肯亞案,並澄清2月召開的會議是針對通案性跨國遣送議題,非針對肯亞案。

黃嘉祿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副局長

  • 說明2014年返台的10名國人是因偽造文書案,與本次詐騙案性質不同,且因台灣無被害人,難以偵辦。
  • 指出跨國電信詐騙案因涉及無邦交國、未加入國際刑警組織及通訊軟體追查困難等因素,辦案面臨挑戰。
  • 表示將加強國際合作及科技協助,以打擊境外詐騙犯罪。

賴蘊誠 國安局第三處副處長

  • 國安局於4月8日得知肯亞案,並已向國安會通報。

劉義周 中選會主任委員

  • 認為罷免與選舉性質不同,不宜合併辦理,且單獨舉辦罷免投票率通常很低。
  • 指出各國罷免制度差異大,日本投票門檻為相對多數,韓國則有雙門檻。

蔡麗清 檢察官

  • 說明刑法沒收新制將於2016年7月1日施行,建議主管機關通盤考量選罷法沒收規定是否配合修正。
  • 指出選罷法第102條及第110條罰則相關條文,並建議維持現狀,待7月1日後再行檢討。

相關後續

  •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向中國大陸官方表達最嚴正抗議,要求陸委會主委與海基會董事長應立即率團赴陸交涉,將台灣涉案民眾移送回台,以確保我國主權及人民權益(經協商將「要求」改為「建議」)。
  • 陸委會將儘速組團赴陸,層級將朝副主委方向努力,以了解案情並爭取我國人權益及回台審判。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提議人比例由原來的2%降為1%,連署人比例由13%降為10%。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關於罷免公辦說明會,決議直轄市議員以上層級應舉辦電視說明會,鄉民代表及里長則不需舉辦。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第87條關於罷免投票與其他選舉合併舉行之條文,將修正為「罷免之投票,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30日內為之,該期間內有其他各類選舉時,應同時舉行投票。但被罷免人同時為候選人時,應於罷免案宣告成立後60日內單獨舉行罷免投票」,並將交付朝野協商。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第90條投票結果門檻,建議採用高志鵬委員版本(有效同意票多於不同意的票數,同時必須達到1/4以上的原選舉區總人數),並交付朝野協商。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第110條第3項關於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首長或相關人員違反第50條規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就該機關所支之費用,予以追償,維持原條文不予修正。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第50條關於行政中立事項,將照李俊俋委員的版本通過。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第77條關於現役軍人、服替代役之役男、公務員不得為罷免案提案人之領銜人,維持原條文。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罷免費用的上限將比照選舉公告的費用。
  • 本次會議未完之選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於下次專案報告結束後繼續討論,並請中選會及內政部整理各國立法例供參考。

原始資料

公報
1052401
卷/期/冊
105/24/1
發布日期
2016-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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