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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資法修正草案審查:聚焦保存、人才培育與原民文化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4-14

LawTrace 法律歷程:文化資產保存法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多項教育、體育相關法案,並針對「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進行併案審查。會議主要聚焦於文資定義、保存範圍、修復與再利用準則、罰則強化、普查機制、人才培育及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保護等議題。多位立委提出具體修法方向與質詢,文化部則回應行政院版本規劃與執行現況。最終,多項法案修正通過並送院會討論,文資法相關提案則決議擇期繼續審查,並通過數個臨時提案要求文化部檢討改進。

討論事項一

審查「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五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審查「高級中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但未進行實質討論。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本案報告及詢答結束,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二

審查「國民體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審查「國民體育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主要涉及主管機關名稱的調整。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本案除第一項「教育部體育署」修正為「教育部」外,其餘照案通過。
  • 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推請黃召集委員國書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三

審查「國民體育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審查「國民體育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主要涉及考核項目中民眾參與規劃的文字修正。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本案除第二項「前項之考核包項目應包含民眾參與之規劃」修正為「前項之考核項目應包括民眾參與之規劃」外,其餘照案通過。
  • 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推請黃召集委員國書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四

審查「國民體育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

核心議題

審查「國民體育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主要涉及保險項目與內容的具體化。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本案除第一項末句「保險項目與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正為「其保險範圍、項目、內容與經費補助及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外,其餘照案通過。
  • 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推請黃召集委員國書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五

審查「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五案)

核心議題

審查「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但未進行實質討論。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本案報告及詢答結束,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六

審查「國民教育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六案)

核心議題

審查「國民教育法」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主要涉及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人事與主計單位的設置及兼任規定,並增訂護理人員不在此限。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本案除第九項修正為「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人事及主計單位。規模較小未設專責單位之公立學校,得由直轄市、縣(市)人事及主計主管機關(構)指派所屬機關(構)、學校之專任人事、主計人員或經有關機關辦理相關訓練合格之職員兼任之;其員額編制標準,依有關法令之規定。」外,另增訂第十項「前項職員不包括護理人員。」,其餘照案通過。
  • 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推請黃召集委員國書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七

審查廢止「職業學校法」案 (討論事項第七案)

核心議題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職業學校法」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本案照案通過。
  • 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推請黃召集委員國書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八

審查廢止「高級中學法」案 (討論事項第八案)

核心議題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高級中學法」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本案照案通過。
  • 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推請黃召集委員國書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九

併案審查「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及行政院版本)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討論「文化資產保存法」的修正,旨在擴大文化資產定義、強化保存機制、提升罰則、納入公民參與、改善人才培育,並特別關注原住民族文化資產的特殊性與保存需求。
  • 核心議題涵蓋有形與無形文化資產分類、暫定古蹟與歷史建築的保護強度及罰則、公有文化資產評估、文資教育推廣、地質現象納入文資範疇、以及修復與再利用的準則制定。

相關爭議

  • 扣除額上限調整與財政平衡:黃國昌委員主張提高扣除額上限以減輕家庭負擔;行政院則強調需考量此舉可能造成的五十億元稅損及國家整體財政狀況。
  • 文化資產定義與分類的複雜性:柯志恩委員質疑行政院版本將文資細分為12項是否過於複雜,恐造成管理與理解上的困難,並提出跨領域文資(如媽祖廟與媽祖遶境)的界定問題。
  • 自然地景納入文資法的管理權責:柯志恩委員擔憂文化部對於地質現象的專業知識可能不足,質疑將地質現象納入文資法是否會造成管理上的爭議,並呼籲明確分工。
  • 公有建物逾50年強制評估的行政負擔:柯志恩委員擔憂50年以上公有建築物數量龐大,強制進行文資評估可能造成行政上巨大負擔,影響執行效率。
  • 古蹟修復不當的罰則與人才參與:柯志恩委員擔憂若修復不當罰則不明確或過重,可能導致專業人士卻步,影響古蹟修復工作的推動,並建議分級訂定罰則。
  • 破壞文化資產的刑責與執行成效:張廖萬堅委員質疑現行文資法破壞古蹟刑責過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實際執行上無人入獄服刑,導致業者為開發利益惡意破壞,建議修法應朝利益對等方向提高罰則。
  • 原住民族文化資產的特殊性與保存困境: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及高金素梅委員指出,現行文資法分類架構及審議標準難以符合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如石板屋、舊社遺址、祭儀)的特性,且預算嚴重不足,導致許多珍貴文物缺乏妥善保存與維護,呼籲將原民會納入中央主管機關,並考量複合性文化資產概念。
  • 國防部經管眷村文資的保存與土地處分衝突:鍾佳濱委員指出國防部為償債可能拆除舊有眷村,但許多眷村具文資潛力,在未指定前恐遭破壞,呼籲國防部暫緩土地處分,並要求文化部與國防部建立平台協調保存事宜。
  • 民眾文化參與度下降與文化部預算運用:蔣乃辛委員指出文化部預算逐年增加,但民眾文化消費及參與率卻逐年下降,質疑文化資產活化多偏向商業餐廳模式,未能與藝文結合,呼籲文化部應思考提升民眾參與度,並將文化消費納入所得稅扣除額考量。

立法委員發言

陳學聖 立法委員

  • 擔任召委時曾推動文資法修法,但因議程被大會取走而未完成,希望在本會期520前完成修法。
  • 主張文化部應成為強勢部會,保護國家級文化資產,包括原住民及客家文化。
  • 強調修訂文資法是恰當時機,以回應社會對文化資產破壞的關注,例如三峽老街路面事件。
  • 呼籲文化部與原民會合作,以專案管理方式補助台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建置恆溫恆濕設備,妥善保存原住民文物。
  • 關切國父紀念館文物典藏問題,認為許多國父重要文物與歷史文件未獲妥善保存,國民黨黨史會無力維護,應由文化部緊急搶救並完整盤點。

鄭天財Sra.Kacaw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法旨在將原住民族有形及無形文化資產納入文化資產保存法。
  • 建議將原住民族部落、氏族列為文資保存者,以符合原住民族文化資產的特殊性。
  • 主張文化資產跨越2個以上直轄市、縣(市)轄區時,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 要求審議會委員中應有原住民代表。
  • 建議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另定辦法處理原住民族文資的相關事項。
  • 關切行政院文資法版本對「傳統知識」的納入情況。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文資法第21條、第94條及第97條,要求古蹟修復流程應公開透明,舉辦說明會、公聽會,並納入在地參與。
  • 主張對古蹟修復不當導致價值減損者應訂定罰則。
  • 建議對具有文資潛力的部分進行普查並列冊追蹤,以更有效保存未被發現的文資。
  • 質疑文化部在「真相達文西特展」假畫事件後的處理,要求文化部思考如何幫助民眾退費。
  • 批評國發會「台灣古蹟太多」的說法,認為政府部門缺乏文化資產概念。
  • 質疑文化部文化專長替代役的申請門檻過高且不合理,獎項列舉脫離現實,導致人才無法有效運用,並要求檢討改進。

蘇治芬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法旨在改善地質法在各個地質功能區運用上的不足,特別是地質公園缺乏維護管理的問題。
  • 強調應有效保護具有特殊環境教育意義的地質景觀,使其與文資法相互搭配完善。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文資法第3條、第4條、第11條、第87條及第89條,旨在落實文資保存精神。
  • 建議在第3條新增地方史或特殊事件具重要意義者,並增列影音項目為文化資產。
  • 主張強化主管機關推廣文資保存教育的責任,將觀念帶入各級教育體系。
  • 要求明確文化資產技術保存者之列冊、追蹤責任,並強化人才培育與技術傳承。
  • 提案將「暫定古蹟」與「歷史建築」納入文資法保存及追究責任範圍,增訂主管機關定期追蹤責任,並納入毀損罰則。
  • 要求文化部就「文化專長替代役」如何讓青年在專業領域有更大發揮,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關切古蹟、暫定古蹟和歷史建築的保護是否足夠,特別是私有財產權與公有預算不足的問題。
  • 支持修法增訂破壞歷史建築的行政罰,並明確暫定古蹟視同古蹟,破壞者應受刑罰。
  • 質疑歷史建築與古蹟在認定上的基本差異,以及管理和修繕強度不同,認為破壞歷史建築處以刑責可能失當。
  • 強調文資認定程序須嚴謹,符合憲法比例原則,並給予受限權利者適當補償。
  • 指出文化部及地方文化局維護預算嚴重不足,導致古蹟荒廢,建議納入獎勵機制並爭取國發會支持。
  • 呼籲文化部務必與其他部會及所有權人協商,共同處理眷村等公有文化資產保存問題。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呼籲文化部儘速在520前完成文資法修法。
  • 質疑行政院版文資分類過於複雜,恐不利文資保存,並提出跨領域文資的認定問題。
  • 支持自然地景中增加地質現象,但關切文化部對地質現象的管理能力與權責分工。
  • 質疑建物超過50年強制文資評估可能造成巨大行政負擔。
  • 關切古蹟再利用準則不明確,恐導致破壞古蹟價值,要求制定明確準則。
  • 建議恢復古蹟一級、二級、三級分級辦法,以明確其保存價值與技術維修需求。
  • 提案要求文化部審慎研議古蹟「再利用」明確規定,以落實文資保存精神。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文化資產屢遭破壞,甚至被維基百科列為「燒」出名,顯示法令不健全或保護不力。
  • 質疑現行文資法破壞古蹟刑責過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實際執行上無人入獄服刑,無法有效遏止惡意破壞行為。
  • 主張修法應朝利益對等方向,讓破壞者付出的代價遠大於開發利益,以產生嚇阻效果。
  • 建議強化公有古蹟的容積獎勵等誘因,以鼓勵國營事業及政府單位保護文化資產。
  • 呼籲文化部應強力爭取更多預算,例如借鏡英國樂透撥款比例,以支撐文資保存工作。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指出文資保存單位可能將被破壞的古蹟和歷史建築視為遺址保存,形成「廢墟保存」的荒謬現象。
  • 關切國有土地上古蹟、歷史建築、聚落或遺址的掌握與維管,特別是國防部經管眷村的保存問題。
  • 肯定國防部承諾暫緩處分具文資潛力眷村土地,並要求文化部與國防部建立平台,協調保存工作。
  • 建議文化部將屏東縣眷村保存活化經驗推廣至全國,並給予地方更多預算使用自主空間。
  • 呼籲文化部與內政部協調,解決容積率移轉等問題,以支持公有土地上文資的保存與活化。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質疑公家機關編列的文資維護預算嚴重不足,導致許多文資破爛倒塌,要求文化部了解學校等機關的文資維護經費狀況。
  • 批評文資活化多採OT方式經營餐廳,導致周邊居民反彈,建議活化應與藝文、文創結合,鼓勵民眾參與。
  • 指出台灣民眾文化消費及參與度逐年下降,即使文化部預算逐年升高,仍無法有效提升,要求文化部提出改善方案。
  • 建議文化部應思考將文化消費額度納入所得稅扣除,以鼓勵民眾參與文化活動。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關切三峽祖師廟前青斗石路面被替換成柏油路事件,認為其具有歷史意義,要求文化部主動調查是否涉及工程招標問題或圖利他人,並移請政風檢調徹查。
  • 主張文資法第94條罰則應提高,以遏止人為破壞文化資產的行為。
  • 指出許多文化資產被「焚化」或破壞,要求文化部蒐集近10年相關資料,並主動要求政風檢調單位介入調查。
  • 關切鳳山明德訓練班及黃埔眷村的保存問題,建議高雄市政府可提前規劃,並爭取完整保留黃埔眷村。
  • 質疑南投竹山郡役所防空洞與日本作戰指揮所不被認定為古蹟而遭拆除,呼籲文化部從保存未來潛力古蹟的角度介入,並在520前確定保存方案。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質疑文化部及相關主管機關未確實執行文資普查工作,導致許多疑似遺址未被列冊追蹤,行政效率不彰。
  • 指出原住民舊好茶聚落雖被選為世界級文化資產,但每年維護費不到100萬元,且石板屋等傳統建材難以符合現行法令標準。
  • 強調現行文資分類架構無法符合原住民文化資產特性,如空間、無形部分與祭儀綁定,以及「一標的、一審議」導致文化資產認定斷裂。
  • 建議文資法納入複合性文化資產概念,並在審議過程中納入部落代表或原住民族文化專業者。
  • 提案要求文化部檢討修正文資法施行細則第2條關於古蹟及歷史建築的定義,以符合時代與多元文化特性。
  • 提案要求文化部檢討修正文資法施行細則第15條之1,強化疑似遺址發現後停止工程、變更施工方式等措施的效力。
  • 提案要求文化部檢討現行文資分類架構以符合原住民族文化資產現狀,提出補助計畫,並修正審議程序納入部落代表及原住民族文化專業者。
  • 提案要求台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依文資法第64條辦理古物暫行分類,將具國寶或重要古物價值者列冊送文化部審查指定。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感謝部長對原住民族文化資產的重視與努力,並肯定其將舊址與無形文化納入重要文化資產。
  • 提案將原住民族委員會正式納入文資法中央主管機關,以提供法源依據,避免因地方政府不重視而導致文資流失。
  • 主張原民會作為中央主管機關,應有相對預算支持,以有效修復與維護原住民古蹟。
  • 指出台灣文資指定以漢人社會為主,原住民族文化資產比例極低,無法反映台灣人群活動的完整歷史,呼籲文化部反省並加強原住民族文資保存。
  • 強調原住民族舊社遺址面臨失傳危機,地方政府財政困難無力提報,應將原民會納入文資法中,以主動保存。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提出大幅度修正的文資法草案,基於20年文資保護實踐經驗,旨在建立更完整妥適的文資法。
  • 主張增加「複合型文化資產保護」概念,例如草山水道系統、北投水道公共衛生系統、燈塔群等,以更全面地保存具系統性、歷史意義的文化資產。
  • 呼籲文化部展開對荒廢森林鐵道、索道等森林史文化資產的調查與搶救,強調其重要性。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指出政府機關與民眾對文化資產缺乏概念,導致許多具歷史意義的舊事物被推土機毀壞或被私有權人破壞,造成「失根的蘭花」現象。
  • 建議借鏡法國經驗,政府應長期進行城市街道、街景的影像記錄,並在開發案審查中納入文資專家學者,以避免古蹟被破壞。
  • 強調文資法中教育的重要性,應讓民眾認識歷史、尋根。
  • 關切兩廳院行政法人化後的審查機制不公開、評議標準不明確等問題,呼籲文化部提出建設性建議,推動透明化與公平性。
  • 主張政府應提供健康、安心的藝術表演環境,開創更多空間鼓勵文化創作者,而非限制其發展。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指出文資司與文資局預算與人力嚴重不足,無法妥善保存、維修全國不斷增加的文化資產,呼籲增加預算。
  • 建議文化部提出「文化經費編列管理法」,訂定預算下限,保障文化預算逐年增加。
  • 關切台糖、台鐵、中油等國營事業缺乏預算與專業人力保存文化資產,建議文化部應提升誘因並主動介入。
  • 要求文化部定期召開與國防部的平台會議,督導並協助眷村文化資產的保存,並定期向教育委員會報告。
  • 質疑地質公園納入文資法後,主管機關農委會對其定義、條件、程序及維護管理機制不夠清楚,擔憂「只會生不會養」。

相關人員回應

洪孟啟 文化部部長

  • 行政院版本文資法修正草案已於本日院會通過,將儘速送立法院審議,並已納入多位委員的修正意見。
  • 現行文資保護確實有不足之處,特別是私有古蹟涉及個人意願,公有部分則面臨預算編列困難。
  • 修法將增訂破壞歷史建築的行政罰,並明確暫定古蹟視同古蹟,破壞者應依文資法破壞古蹟規定處罰。
  • 文資法修正重點包括與國際接軌(參考聯合國公約,分為有形與無形12項)、文資教育進入校園、尊重多元文化(原住民族文資會同原民會處理)、制度性保護公有文資、擴大暫定古蹟範圍、增訂國家重要文化景觀、地方登錄文資保存技術及強化古蹟歷史建築保護手段。
  • 承認現行破壞古蹟罰則過輕,修法將提高刑責,並將獎勵機制納入。
  • 已向國發會爭取到67億元,將文資維護列為國家重大建設,分4年執行。
  • 承諾檢討文化專長替代役的申請標準,避免門檻過高,並強化與文史團體合作,善用民間資源進行文資普查。
  • 認同原住民族文化資產的特殊性,修法將在第3條及第12條明定原住民文資處理需會同原民會,並將部落納入文資保存者。
  • 承諾母法修完後,施行細則會立刻調整,並針對列冊追蹤的文資案類,訂定SOP及強化保護機制。
  • 對於兩廳院等行政法人,文化部將維持「one arm's length」原則,尊重董事會決議,但會提出建設性建議,促其檢討評審機制並提升透明度。
  • 同意將台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的文物登錄為重要古物,以利爭取補助建置恆溫恆濕設備。
  • 承諾主動與國民黨新任黨主席商談,將國父紀念館相關文物妥善保存,至少移至國父紀念館等設備較佳處。

施國隆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局長

  • 文資局負責文資法執行部分,預算大部分編列在文資局。
  • 目前已普查出50年以上公有建築物約1萬2千多棟,已列冊追蹤。
  • 承認文資法實施30幾年來,因破壞文資入獄服刑者極少,顯示罰則執行效果不彰。
  • 說明遺址特性為就地保護,目前國定遺址有7處,地方有39處。
  • 表示有補助縣市政府更新普查項目,並協助針對1992年普查不足處進行增補。
  • 指出公有文資約占56%,私有約占40幾%,各管理機關自行掌握所經管文資數量。
  • 文資局目前預算員額109位,負責管理全國4千多件文資,人力確實不足。
  • 說明文化部已成立4個文資維護小組,與大學及文資團體合作,以彌補人力不足。

廖一光 農委會林務局副局長

  • 說明地質現象涉及地球結構或組成的自然現象,如造山活動、侵蝕、風化等。
  • 確認野柳女王頭等特殊地質現象未來可算作文化資產。
  • 表示自然地景部分由農委會主管,文化部在文化景觀方面配合,雙方分工合作。
  • 說明地質公園是保護區的一種,列為地質公園需有特殊地形、現象,可由政府或民間申報,經委員會審查。
  • 強調列為地質公園後,維護管理權責需視地方政府或中央主管機關而定,且生與養一樣重要。

黃士桓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眷服處副處長

  • 國防部經管的眷村文資,除了13處文化保存區外,還有27處具文資身分,由各軍種輔助單位維管。
  • 承認屏東縣政府在眷村歷建保存方面做得不錯,優於其他縣市。
  • 表示眷改基金運用需透過土地處分來償債,舊有眷村土地會一一清理拆除後處分。
  • 承諾若具文資潛力的眷舍被列為暫定古蹟,國防部會配合暫緩處分。
  • 對於尚未列入暫定古蹟但具文資潛力的眷舍,國防部亦可配合暫緩土地處分之前的拆除行為。

郭曉蓉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組長

  • 國有財產署經管約21萬多筆國有土地,其中截至去年底,經管的古蹟、歷史建築等文化資產約有207處。
  • 對於交由國防部等單位管理的土地上文資數量,國產署不清楚,由各管理機關掌握。

林國章 國立國父紀念館館長

  • 說明國父紀念館文物保存早期因黨政合作,由中國國民黨提供文物,館方執行展場工作。
  • 民國93、94年黨政分家後,館內布展及陳列資料改由館方自行處理。
  • 目前館內真品僅有國父的「天下為公」、「博愛」墨寶及與康德黎老師的書信往返。

陳冠甫 文化部文化資源司司長

  • 文資司一年預算約8億多元。

相關後續

  • 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
  • 行政院版本文資法修正草案已於本日院會通過,將儘速送達立法院付委,並併入委員提案版本,預計下下週開始逐條審查。
  • 本案報告及詢答結束,另定期繼續審查。
  • 柯志恩委員提案要求文化部審慎研議古蹟「再利用」明確規定,以落實文資保存精神,照案通過。
  • 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及陳學聖委員提案要求文化部2個月內檢討修正文資法施行細則第2條關於古蹟及歷史建築的定義,以符合時代與多元文化特性,照案通過。
  • 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及陳學聖委員提案要求文化部2個月內檢討修正文資法施行細則第15條之1,強化疑似遺址發現後停止工程、變更施工方式等措施的效力,照案通過。
  • 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及陳學聖委員提案要求文化部檢討現行文資分類架構以符合原住民族文化資產現狀,提出補助計畫,並修正審議程序納入部落代表及原住民族文化專業者,照案通過。
  • 吳思瑤委員提案要求文化部公開各縣市列冊追蹤文資案件資訊、訂定定期巡查與限期啟動審查程序規範,並研議納入公民參與機制協助巡查保護工作,照案通過。
  • 何欣純委員及許智傑委員等提案要求文化部就「文化專長替代役」如何讓青年在專業領域有更大發揮,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修正通過。
  • 陳學聖委員及黃國書委員等提案要求文化部以專案管理方式補助台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建置恆溫恆濕設備,以利保存文物,照案通過。
  • 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及陳學聖委員提案要求台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依文資法第64條辦理古物暫行分類,將具國寶或重要古物價值者列冊送文化部審查指定,照案通過。

原始資料

公報
1052501
卷/期/冊
105/25/1
發布日期
2016-05-06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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