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亞案與選罷法修正:兩岸司法管轄權及政府回應爭議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4-14
本次內政委員會議主要針對肯亞電信詐騙案中台灣民眾遭強制遣送中國大陸事件,邀請相關部會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會議聚焦於兩岸司法管轄權競合、政府各部門處理立場不一、跨部會協調機制失靈等爭議,並譴責行政部門藐視國會。同時,會議也繼續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罷免門檻及程序進行協商。
討論事項一
專題報告:兩岸事務首長熱線啟動情形、兩岸協議對國人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機制及國人於肯亞遭強制遣中案處理情形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核心議題為肯亞電信詐騙案中,台灣民眾遭強制遣送至中國大陸後,政府各部門處理機制、兩岸協調與司法互助協議的適用性,以及對國人人身自由與安全保障的質疑。
- 討論亦觸及2月16日跨部會會議的召開目的與結論,以及台灣司法對詐欺犯刑度過輕的問題。
相關爭議
- 管轄權競合與強行遣送:中國大陸將獲判無罪的台灣民眾強制遣送,被指違反國際慣例及兩岸「各自帶回」的默契,侵害台灣主權與國人人權。
- 政府立場不一與協調失靈:法務部與陸委會、外交部對台灣有無管轄權及處理原則的說法前後不一,特別是關於2月16日會議結論是否優先採「屬地原則」和「便利管轄原則」引發爭議。
- 2月16日會議目的與層級:該會議被質疑為特定個案(菲律賓案)召開,且由司長級官員主持卻涉及重大原則定調,甚至有高層指示的嫌疑,導致行政部門說詞反覆,被批藐視國會。
- 兩岸熱線與海基會功能:熱線啟動的時效性與海基會董事長未親自聯繫對岸,引發溝通管道是否暢通、功能是否有效的質疑。
- 台灣詐欺犯刑度過輕:中國大陸抱怨台灣對詐欺犯判刑過輕,導致犯罪屢禁不止,成為其強行帶走台灣嫌犯的理由,也促使立委檢討台灣刑法相關規定。
- 肯亞案的政治考量:有立委質疑中國大陸此舉是為給台灣新政府下馬威,並與肯亞獲得中國貸款有關,具濃厚政治操作意圖。
- 行政部門對國會的態度:行政院秘書長未列席報告,法務部官員在備詢時說詞反覆,引發立委強烈不滿與譴責。
立法委員發言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質疑2月16日會議的召開目的及法務部在菲律賓案中是否曾通知中國公安抓人,並指責行政部門說詞不一。
- 認為肯亞案是政治事件,非單純法律問題,並批評政府在政權交替前夕出現多頭馬車現象。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質疑陸委會熱線溝通時效性及海基會董事長未親自聯繫對岸,要求儘速安排赴陸探視與協商。
- 批評法務部新聞稿稱討論為「民粹」不當,並強調政府應維護國人權益,一致對外。
徐榛蔚 立法委員
- 肯定各部會就肯亞案的努力,但關切台灣詐欺犯刑度過低問題,建議修法加重刑罰以遏止跨國詐騙。
- 呼籲警政署加強宣導與研議新型詐騙手法,以改善台灣「詐騙輸出國」的國際形象。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釐清引渡、遣返、屬人主義、屬地主義等法律概念,並強調法務部應堅持「屬人主義」。
- 深入質詢2月16日會議的召開原因、主題及主持層級,質疑其為特定案件召開且結論導向「屬地主義」。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質疑外交部對肯亞案的長期不作為,以及中國大陸對肯亞提供貸款與台灣民眾被遣送之間的關聯性。
- 關切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數據的真實性,並指出中國大陸對台灣詐欺犯判刑過輕的抱怨由來已久。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要求法務部澄清其官方立場,確認不贊成將台灣人遣送中國大陸,並應將人帶回台灣。
- 追問菲律賓案的處理細節及2月16日會議的關聯,揭露高層曾就此案請示總統,質疑政府部門間橫向聯繫與態度不一導致的延滯。
林昶佐 立法委員
- 指出中國公安的境外緝捕手段受國際質疑,並批評台灣政府將此視為政績。
- 要求政府提出具體、有效且不同於過去的兩岸司法爭議解決方案,而非重複已證明無效的方法,強調兩岸協議應具書面拘束力。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質疑陸委會主委在熱線通話中未向中國大陸抗議其違反兩岸協議及「一個中國政策」的說法。
- 指出中國大陸自2015年1月即有將台灣嫌犯遣送中國的意圖,並認為肯亞案與中國對肯亞的貸款有關,具政治考量。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關切各部會對肯亞案的後續處理進度緩慢,特別是外交部報告內容被指缺乏新意。
- 質疑外交部報告中對肯亞警方「強行扣留」、「違法配合陸方」等說法,並要求強化跨部會聯繫機制。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確認台灣對肯亞及菲律賓案均有管轄權,並譴責法務部官員在國會說謊及前後說詞不一。
- 指控2月16日會議結論優先採「屬地原則」是「喪權辱國」,要求法務部立即召開會議釐清並宣示「屬人主義」原則。
- 質疑馬總統在兩岸氣氛不佳、中國打破默契之際,仍計畫參與金門兩岸和平立碑活動的適當性,並要求主委勸告總統。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釐清中國大陸長期抱怨台灣對詐騙犯判刑過輕,並質疑法務部僅解釋法律而未積極修法或與司法院協調加重刑度。
- 批評法務部長羅瑩雪對人權觀念的缺乏,以及為討好中國而召開爭議會議,要求其提早下台。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譴責法務部官員在2月16日會議召開緣由上前後說詞不一,並指出該會議提出的「審判便利性原則」和「屬地主義」成為中國大陸擁有管轄權的法理基礎。
- 強調肯亞案為非法擄人,政府應優先營救國人,而非討論管轄權,並質疑法務部心態迎合大陸需求。
相關人員回應
夏立言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
- 強調政府維護國人權益、確保國家主權與尊嚴的立場,主張台灣對國人犯罪行為具有管轄權,並應爭取國人返台接受司法調查。
- 表示兩岸在2011年後針對第三地犯罪已有「各自帶回涉案人」的共識,並已透過熱線向陸方提出通報、組團赴陸、送回人員等具體訴求。
- 承認中國大陸在肯亞案的處理違反了兩岸共識與承諾,但強調溝通管道暢通,並預期陸方將在合理時間內(如明天下午前)給予回覆。
- 建議可考慮將兩岸默契書面化為協議,並檢討提高台灣詐欺罪刑度,以解決大陸對台灣司法判決過輕的抱怨。
- 認為中國大陸的反國家分裂法和國家安全法並未在海外執行,並保證台灣民眾在肯亞的人身安全不會有問題(針對非詐騙行為)。
- 表示馬總統赴金門兩岸和平立碑活動規劃在肯亞案發生前,但未正面回應其適當性。
林中森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董事長
- 說明海基會依「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建立人身安全保障機制,並重申2011年兩岸在第三地犯罪「各自帶回」的共識。
- 表示海基會已四度透過緊急聯繫機制向海協會嚴正抗議,要求陸方立即送還台灣人民,並承諾陸方將儘速回覆。
- 強調海基會運作基於政府授權,並表示若海協會無回應將考慮親自聯繫陳德銘會長。
陳純敬 內政部政務次長
- 說明駐外警察聯絡官處理急難救助及跨國刑事案件協查機制,並透過兩岸共同打擊犯罪聯繫管道與陸方合作偵辦。
- 表示警政署已就肯亞案向大陸公安部函請確認遭限制人身自由情形,並已接獲口頭通報,將持續聯繫並協助家屬赴陸探視。
- 強調國內對詐騙案的防制工作一直盡力且有進展,並將持續強化跨部會橫向聯繫與處理機制。
侯清山 外交部政務次長
- 承諾將繼續進洽肯亞政府交還仍在肯亞的台灣民眾,並協調陸委會、法務部等單位爭取將國人送回台灣。
- 表示已要求肯亞政府就警方未遵守法律程序、侵害台灣人權提出說明,並已透過國際媒體及國際特赦組織表達嚴正抗議。
- 說明已對肯亞內政部長、警政局長、警察局長提告違法拘留,並將持續強化跨部會聯繫機制以預防類似事件。
- 承認中國大陸運用貸款等「一切力量」阻礙台灣救援行動,但強調外交部立場是保護旅外國人安全與權益。
林輝煌 法務部政務次長
- 說明肯亞案情摘要,並強調台灣對國人於大陸地區犯罪仍有審判權,堅持「國籍管轄原則」。
- 表示已強化與外交部、陸委會、刑事局等機關的通報、聯繫及處理機制,並將會同相關機關赴陸談判,原則為維護主權、對等、尊嚴及人權保障。
- 否認法務部曾通知中國公安抓人,並表示法務部立場一向不贊成中國大陸在肯亞帶人,應由台灣帶回。
- 承認中國大陸長期抱怨台灣詐欺罪刑度過輕,但解釋兩岸法制不同,並表示會研議修正刑法加重刑罰。
- 澄清2月16日會議為事務官層級的協調會議,目的在討論菲律賓個案處理方式,非政策決定,並重申法務部政策立場為「屬人主義」。
- 承諾將要求公安部允許家屬聘請律師及前往探視,並將整理資料作為赴陸談判籌碼。
黃宗仁 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
- 說明警政署對詐騙案件的重視與防制績效,並表示各國均來台學習防制詐騙經驗。
- 承認2014年肯亞案發生時,大陸公安部門未事前知會台灣警方共同打擊犯罪,對此感到遺憾與不解。
- 說明中國大陸對嫌疑犯戴頭套、手銬的處理方式與台灣「偵查不公開」原則不同,並會盡量顧及當事人尊嚴。
黃嘉祿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副局長
- 說明警察花費大量時間進行反詐騙宣導,但犯罪手法不斷精進,資通訊詐欺案件是最大困擾。
- 承認2014年肯亞案,台灣警方未接獲大陸提供案情,可能因台灣無被害人或線索,將檢討原因。
- 解釋「紅色追緝令」是國際刑警組織會員國追緝重要逃犯發布,但處理方式是另一回事。
戴東麗 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副司長
- 澄清先前「台灣對菲律賓案沒有管轄權」為口誤,強調台灣對境外詐欺案有管轄權,並已發布新聞稿宣示此立場。
- 說明2月16日會議是因菲律賓個案召開,討論返台後無法開拘票、限制人身自由的問題,並非定調「屬地主義」政策。
- 表示法務部在肯亞案發生第一時間即向大陸公安部交涉,要求將人交給台灣,並對大陸違反禁制令表示抗議。
- 承認有記者會曾表示大陸對案件有管轄權,是從法律角度思考,但否認是為迎合大陸或有高層指示,強調法務部堅持維護國人權益。
相關後續
- 內政委員會通過臨時提案,嚴厲譴責行政院秘書長未列席報告及法務部官員說詞不一,並將相關官員移送監察院調查。
- 內政委員會通過臨時提案,建請內政部、外交部、法務部積極與世界各國簽訂司法互助協議,並會同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提高跨國電信詐騙案刑度。
- 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 法務部次長承諾將立即召開會議,釐清並宣示法務部在境外犯罪案件中堅持「屬人主義」的處理原則。
討論事項二
繼續併案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持續審查多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罷免案的提議、連署、宣告成立門檻、公辦說明會及相關程序規範的修正,旨在降低罷免門檻,強化人民罷免權的行使。
- 討論內容涵蓋現役軍人、公務員擔任罷免案領銜人的適法性,以及罷免案通過所需同意票數與投票率的調整,期望能使罷免權更具可行性與正當性。
相關爭議
- 現役軍人、公務員參與罷免案:針對第七十七條,主席認為公務員提議罷免監督國會的民意代表不合理,但委員主張應保障其權利,最終維持現行條文,但時代力量黨團保留異議。
- 罷免案通過門檻:第九十條修正為同意票達原選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即為通過,但有委員認為此門檻與現行法相比改變不大,且在複數選區邏輯上可能不合理,時代力量黨團保留異議。
- 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的舉辦:第八十六條關於公辦說明會的舉辦條件,主席宣稱協商結論為「雙方同意不辦才不舉辦」,但有委員認為這與當天討論的「雙方同意才會舉辦」相差太大,質疑會議結論與實際討論不符。
- 罷免與選舉同時舉行:協商結論允許罷免案與其他選舉同時舉行投票,以提高投票率,但此配套措施仍無法完全消除對門檻過高的擔憂。
- 罷免權與選舉權的衡平:有委員認為罷免權的行使應與選舉權相同,採簡單多數決,但主席及其他委員則強調罷免的正當性仍需一定基礎,不能僅憑少數票罷免高票當選者。
立法委員發言
林昶佐 立法委員
- 對第七十七條條文,認為現役軍人、服替代役現役役男或公務員應可參與罷免案之提議,並保留異議。
- 對第九十條條文,認為同意票數達原選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的門檻改變不大,且對複數選區不一定行得通,堅持罷免門檻應更低,並保留異議。
- 強調人民一票一票選上來的民代,人民也應有同樣的武器可以罷免,不應設定過高門檻。
楊鎮浯 立法委員
- 理解放寬罷免門檻的精神,但認為目前調整已足夠,並主張罷免樣態多樣化後,若採相對多數容易淪為政治操作工具。
- 對第八十六條公辦電視罷免說明會的舉辦條件有異議,認為應是「雙方同意才會舉辦」,而非「雙方同意才不舉辦」。
相關人員回應
莊國祥 中央選舉委員會選務處處長
- 說明行政中立法規定不得領導連署,罷免提議階段相當於領導連署,不適合公務員參與。
- 指出現役軍人及替代役部分,憲法有相關規定,不適合擔任罷免案提議人。
相關後續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
- 本案於院會討論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陳召集委員其邁作補充說明。
- 第七十七條(現役軍人、公務員不得為罷免案提議人)維持現行條文,時代力量黨團保留院會發言機會。
- 第九十條(罷免案通過門檻)送朝野協商,時代力量黨團保留異議。
- 協商結論對多項條文進行文字修正,並調整部分條文順序。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52501
- 卷/期/冊
- 105/25/1
- 發布日期
- 2016-05-06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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