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亞案與司法互助協議專報:聚焦管轄權、人權及修法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4-14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兒童網路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案後,主要針對肯亞電信詐騙案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討論重點包括 45 名台籍嫌犯被遣送中國大陸的司法管轄權競合、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的執行成效與爭議,以及對詐欺犯罪刑度是否過輕的檢討。會議中,立委與行政官員就程序正義、人權保障、政府作為和未來修法方向進行激烈辯論,最終通過譴責法務部長羅瑩雪並要求行政院撤換的提案,並通過要求赴中協商保障人權的提案,另保留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部分條文待續審。
討論事項一
審查「兒童網路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案
核心議題
審查委員提案之「兒童網路個人資料保護法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本案報請院會改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司法及法制、內政、交通與經濟委員會聯席審查。
討論事項二
邀請法務部部長、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外交部部長、司法院副秘書長、內政部警政署署長列席就「依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要求將肯亞案人員移交我國及司法處理情形」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針對肯亞電信詐騙案中,45 名台籍嫌犯在肯亞獲判無罪後,遭中國大陸強行遣送至大陸地區,探討其司法處理情形、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的適用與成效,以及我國政府在維護國民人權與司法管轄權方面的作為。
- 討論我國對電信詐欺犯罪的刑度是否適當,以及跨國犯罪打擊合作機制應如何精進。
相關爭議
- 司法管轄權競合與優先順序:法務部認為兩岸皆有管轄權,並應依「最有利原則」協商;立委則質疑法務部態度軟弱,未堅定主張我國屬人管轄權,反而推翻過去「各自帶回」的默契,傾向屬地原則。
- 兩岸司法互助協議效力爭議:陸方未依協議事前通報即強行帶走台籍嫌犯,陸委會與外交部表達嚴正抗議,但法務部被質疑僅「請求」而非「抗議」,態度不一,導致協議破功。
- 法務部對案件資訊掌握與作為:法務部長羅瑩雪表示法務部在 4 月 8 日前對肯亞案不知情,引發立委質疑其他部會早已知情,法務部橫向聯繫失靈,且處理態度消極、一問三不知。
- 對詐欺犯的刑度與判決結果:法務部長羅瑩雪提及我國法院對詐欺犯判決過輕,甚至有易科罰金或無罪情況,引發立委對其誤導輿論、質疑我國司法制度的批評,並澄清刑法已修正加重詐欺罪刑度。
- 法務部長羅瑩雪的發言態度:多位立委指責羅部長在備詢時言詞強硬、藐視國會、帶風向,甚至稱立委發言「民粹」、「荒唐」,引發激烈衝突。
- 中國大陸影響力與「金錢外交」:有立委懷疑中國大陸以 6 億美元貸款影響肯亞政府,使其配合將台籍嫌犯遣送中國大陸,而非交由台灣處理。
- 公民人權保障:立委強烈質疑在缺乏證據下,台籍嫌犯被戴頭套押解至中國大陸,且無法獲得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的司法程序保障,法務部未能有效捍衛國人權益。
立法委員發言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長羅瑩雪迴避備詢,並指出肯亞案是高度政治問題,若處理不當將嚴重影響 520 後兩岸關係。
- 批評法務部對管轄權問題前後說法矛盾,且動作遲緩,未即時駁斥不實報導。
- 認為依兩岸司法互助協議,應由我方將台籍嫌犯帶回台灣協商處理,而非讓中國大陸逕行帶走。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認為肯亞案損害國譽,凸顯我國法律對詐騙犯罪有漏洞,應加重刑度以遏止詐騙行為。
- 質疑法務部對外國犯罪案件的通報流程,釐清羅部長是否曾向行政院請示並通知對岸。
- 主張應將集體詐騙行為以組織犯罪處理,加重罪刑以發揮嚇阻效果。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 2 月 16 日會議改變過去「各自帶回」原則,轉向「屬地管轄優先」,為中國大陸的作為提供正當性。
- 批評法務部稱人民表達不滿為「民粹」,但外交部及陸委會的強烈抗議卻非「民粹」,認為法務部態度雙重標準。
- 指出法務部在肯亞案中對中國大陸態度溫和,與外交部、陸委會的強硬抗議不同調,未能堅定維護我國司法管轄權。
- 質疑法務部長羅瑩雪對我國司法制度的指控(如詐欺犯判決過輕),缺乏具體數據支持,且未詳實查證。
- 撤回原提案,但強調譴責法務部長羅瑩雪並要求行政院撤換的提案仍應通過。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質疑警政署對肯亞案是否有台灣受害者、資金流向等資訊掌握不足,無法斷定有無台灣受害人。
- 強調中華民國國民持我國護照,我國當然有審判權和管轄權,尤其若有內國受害人。
- 批評法務部長羅瑩雪對肯亞案不知情,且對其赴陸訪問的花費與成果表示質疑。
- 要求法務部依兩岸共打協議立即提出罪犯接返與人道探視要求,並質疑部長推卸責任給陸委會。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強調中華民國是主權國家,大陸地區依憲法亦屬我國主權所及,我國對台籍國民在國外犯罪且結果地在大陸者,具管轄權。
- 質疑法務部官員「屬地原則優先」的說法,認為兩岸皆有管轄權時,應透過協商解決。
- 呼籲法務部長羅瑩雪在任期內,維護國家主權,確保台籍民眾權益。
- 指出詐欺犯罪「三低兩高」(成本低、風險低、量刑低;獲利高、隱匿性高)特性,建議檢討量刑適當性。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對肯亞事件表達擔憂,認為兩岸關係可能倒退,不利打擊犯罪。
- 指出兩岸共打協議在第三國案件運作失靈,法務部作為主要聯繫機關卻最晚得知訊息,橫向聯繫失效。
- 強調兩岸共打協議的司法管轄權互認是國家主權重要部分,肯亞案卻使我國失去司法管轄權,是嚴重影響。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呼籲理性看待肯亞案,不宜無限上綱主權意識或政治化,應基於兩岸互信互助原則和平解決。
- 釐清我國與中國大陸對肯亞案的司法管轄權主張,並詢問法務部赴陸協商的具體進度與層級。
- 批評外交部、陸委會與法務部在溝通聯繫上的不確實,未能提供確切訊息給立法院。
- 要求外交部提供完整的抗議行動資訊給委員會及媒體,以讓國人了解政府作為。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長羅瑩雪在肯亞案中仍堅持「優先制裁犯罪」為首要目標,無視我國司法主權。
- 批評法務部 2 月 16 日會議結論及副司長言論,認為法務部將我國司法管轄權拱手讓給大陸。
- 指出兩岸共打協議在肯亞案中未能發揮作用,且法務部長對此表現出「無辜」態度,與人民認知有巨大距離。
- 強調我國對台籍國民的屬人管轄權,質疑法務部為何不堅定主張,反而讓陸方帶走我國國民。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對肯亞案的知情時間點,指出外交部及其他單位在 103 年底就已知道。
- 批評法務部在台籍人士被判無罪後遭中國大陸強搶時,未能有效主張我國管轄權,反而與大陸聯繫。
- 質疑法務部對中國大陸司法制度的信任度,並指出中國大陸刑事拘留制度對人權的侵害。
- 批評法務部長羅瑩雪扮演「帶風向」角色,誤導輿論,製造台灣對詐欺犯刑度過輕的印象,導致台灣形象受損。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質疑肯亞案的政治意涵,認為中國大陸可能在 520 前對台灣新政府釋放政治訊息。
- 批評兩岸熱線未能有效運作,陸委會對赴陸探視時間缺乏確切回應,態度不夠主動積極。
- 指出台灣與中國大陸在國際詐欺犯罪上合作,但中國大陸境外逮捕方式違反國際規範,台灣應採取更主動、對等方式。
- 質疑我國政府對肯亞案缺乏警覺性,未能及時引渡台籍國民回台,導致其被強行送上中國大陸專機。
- 強調在兩岸共同打擊國際犯罪上,應協議出對等且互相承認地位的做法,否則台灣將來處境不利。
林昶佐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長羅瑩雪對中國大陸境外緝捕局及其普遍違反程序、侵犯人權的作風不了解。
- 批評台灣過度依賴中國大陸在海外「非法抓人」後再要求交還台籍國民,而非透過文明法治方式與各國簽署司法互助協議。
- 認為法務部將兩岸共打協議的「績效」建立在中國大陸的「國際流氓」行為上,是貽笑國際人權社會,應停止以此為政績宣傳。
顧立雄 立法委員
- 要求法務部長羅瑩雪明確說明對中國大陸處理肯亞案做法的認同程度,並質疑其「人權不包括犯罪」的言論。
- 質疑中國大陸司法的獨立性與程序保障,強調我國國民不應在缺乏公正審判的環境下被拘捕。
- 批評法務部長羅瑩雪對我國詐欺犯罪刑度與判決的說法(如判太輕、可易科罰金),認為其誤導國人,且與 103 年修法後現況不符。
- 指責法務部在肯亞案中附和中國大陸論述,儼然成為中國公安部代理人,毫無捍衛我國主權及人民權益之心,並藐視國會。
- 要求法務部赴中協商時,應堅持要求中方提供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的司法程序保障,包括自由選任辯護人等權益。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指責法務部長羅瑩雪是「威權、反民主性格」,在重大事件中專門「帶風向」,並列舉多個案例佐證。
- 批評羅部長要求國人對肯亞案「冷靜」,卻無視我國國民被粗暴遣返大陸、司法主權受損的嚴重性。
- 認為法務部在肯亞案中「軟弱」,不敢運用輿論壓力,不敢對中國大陸表達最嚴正抗議,也未訴諸國際輿論。
- 強調肯亞案可能形成判例,未來台籍國民在肯亞恐被中國大陸任意帶走,法務部卻未能強硬應對。
- 指出法務部與外交部、陸委會對中國大陸的態度「天壤之別」,法務部應是維護管轄權的最強硬單位,卻表現得特別客氣。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要求法務部確認其立場:中國大陸將人從肯亞帶走是程序錯誤,法務部應要求將人帶回台灣。
- 質疑法務部在菲律賓案與巴拿馬案中,因「資料不足」或「遲延」而未能及時採取立場,導致悲劇發生,批評其缺乏時效性與基本立場。
- 指出法務部在肯亞案中判斷中國大陸有刑事管轄權的基礎,是基於「屬地」與「結果」的法律適用,而非實質事實調查。
- 批評法務部長羅瑩雪對菲律賓案判決的描述不實,誤導大眾,且對我國司法制度有不實指控。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質疑羅部長訪問中國大陸後,兩岸共打協議對肯亞案是否有效,並強調台灣人民最在乎的是人身安全。
- 批評羅部長關於「人權不包括犯罪」的論述,認為其模糊焦點,且不應在台籍國民獲判無罪後做此發言。
- 指出肯亞案中,台籍國民獲判無罪卻被強擄至大陸,陸方不尊重兩岸協議,譴責中國大陸片面破壞協議。
- 呼籲法務部長羅瑩雪應「硬起來」,堅守兩岸協議,要求保障台灣人安全與人權,並體恤家屬心碎的眼淚。
徐榛蔚 立法委員
- 肯定陸委會、法務部、刑事局、海基會在肯亞案上對國家主權與司法管轄權的立場一致。
- 質疑本次肯亞案陸方為何未事前通知台灣,與過去處理類似案例模式不同。
- 詢問法務部長羅瑩雪赴陸訪問成果,特別是陸方在執行面承諾配合的具體內容。
- 對台灣詐騙集團橫行國際、成為「國恥」表達憂心,建議法務部研議提高詐騙刑度或設專法。
- 肯定警政署在反詐騙教育上的努力,但建議應提升對新興詐騙手法的防範能力,並加強對國人宣導。
相關人員回應
羅瑩雪 法務部部長
- 肯亞案中,我國籍嫌犯在肯亞法院獲判無罪,但遭肯亞警方拘留並強行遣送至中國大陸。
- 法務部於 4 月 8 日接獲通報後,立即與大陸公安部聯繫,要求保障台籍人員人身自由與權益,並要求盡速回台。
- 對大陸提出 3 項訴求:維護國人權益與人身安全、我方派員赴陸了解案情與協商處理、提供涉案犯罪事實與證據。
- 表示將儘快派員會同陸委會等相關機關赴陸交涉協商遣返及後續處理事宜。
- 承認兩岸司法管轄權競合,我國與大陸皆有管轄權,應依國際通例以最能辦妥案件方式進行協商。
- 澄清法務部對肯亞案的知情時間點為 4 月 8 日,在此之前不知情,因此未參與前期處置。
- 對我國詐欺犯罪判決過輕、未能有效遏止犯罪現象表示憂心,並指出行政院已指示研究修法。
- 強調「請求」是司法互助的法定用語,否認對大陸「低聲下氣」,並表示法務部積極維護國人權益。
- 澄清 103 年刑法修正已將電信詐欺刑度提高至 1 年以上 7 年以下,且不得易科罰金,最高可判 30 年。
- 贊成尤美女委員要求赴中協商時協助受關押台籍人員選任律師並要求中方提供符合國際人權標準之司法程序保障的提案。
施惠芬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肯亞案中,中國大陸於 4 月 8 日及 4 月 12 日將 45 名台籍國民強押至大陸,違反肯亞法院裁定及兩岸處理類似案例「各自帶回」的默契。
- 陸委會第一時間向大陸方面提出應由我方處理本案,並嚴正抗議陸方行為嚴重侵害我方民眾權益、傷害兩岸互信。
- 於 4 月 12 日啟動「兩岸事務首長熱線」,向陸方提出 5 項具體主張:限制人身自由通報、我方組團赴陸了解案情與探視、儘速送回 45 名台籍民眾、協助家屬赴陸探視、商討常態處理跨第三地電信詐騙犯罪。
- 強調我方絕不接受大陸將全案導向「一個中國」政策,中華民國是主權國家,有完整司法管轄權。
- 呼籲大陸方面珍惜兩岸互動成果,持續透過聯繫機制促進良性互動,不宜因本案抹煞兩岸共打協議成效。
- 表示陸方已初步回覆歡迎我方派員赴陸,陸委會將儘速邀集相關機關研商組團規劃。
陳俊賢 外交部亞西及非洲司司長
- 外交部自 103 年 11 月 30 日肯亞案發生後即持續關注,並指示駐南非代表處積極進洽肯亞政府放棄司法管轄權,爭取將台籍嫌犯交由我方處理。
- 指出肯亞法院於 4 月 5 日判決 23 名台籍嫌犯無罪釋放後,即遭中國大陸駐肯亞大使館人員聯合肯亞警方非法扣留。
- 駐南非代表處曾向肯亞高等法院申請禁制令,禁止遣送,但肯亞警方與海關人員不予理會,強行將 8 名台籍嫌犯遣送至中國大陸。
- 外交部對中國大陸與肯亞政府未依司法判決強送我國人表示嚴正抗議,並要求中國大陸儘速將 45 名國人送返台灣。
- 澄清外交部已透過控訴、現場抗議、聲明等多種方式向肯亞及中國大陸表達嚴正抗議,駁斥肯亞外交部長「未接獲官方正式抗議」的說法。
- 解釋 103 年外交部知悉肯亞案後,主要通報刑事警察局與陸委會,當時因尚未涉及大陸要人問題,故未通報法務部。
張瓊文 司法院副秘書長
- 表示司法院並非處理肯亞案的權責機關,目前暫無報告可提出。
- 解釋審判權與管轄權的概念差異,並確認若有中華民國國民涉案或有內國受害人,台灣即具管轄權。
陳嘉昌 內政部警政署副署長
- 肯亞案被害人以大陸地區民眾為主,目前尚無國內民眾受害資料,也無資金匯回台灣資料,但不能排除有台灣受害者。
- 本署駐南非警察聯絡官曾向陸方人員表示兩岸已有共打合作模式,但肯亞警方仍配合陸方阻止我方參與。
- 已依兩岸共打協議向大陸公安部要求限制人身自由通報,並派員告知家屬。
- 強調將持續要求駐外警察聯絡官全力執行協查、蒐證及緊急關懷救助,並協助陸委會、法務部與陸方交涉。
- 說明我國詐騙案件數從 95 年高峰的 41,000 多件降至 104 年的 21,000 多件,反詐騙教育成效卓著。
林錦芳 司法院秘書長
- 提供刑法第 339 條之 4 修正後,電信詐欺刑度提高的統計資料,臺北地院曾判處 8 年 4 個月至 6 年 10 個月不等的高刑度。
- 澄清刑度輕重牽涉犯罪證明程度,若能證明惡意電信詐欺,仍可判重刑。
- 說明司法機關對跨國犯罪案件的處理,並未如法務部長所言「莫名其妙就被放掉了」,判決有其法律依據。
蔡彩貞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
- 說明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中,關於沒收第三人財產部分,修改為彰顯法院職權,檢察官可促請法院注意。
- 解釋沒收程序中,被告與第三人皆保留詰問證人權利,但因程序附隨性,排除部分複雜程序條文。
- 說明單獨宣告沒收程序應由申請人檢察官負舉證責任,且犯罪事實須達確信程度,其他前提要件由法院依個案認定。
- 指出依立法慣例,立法理由應由主政機關司法院撰寫,供用法機關參考,不應有甲乙案之分。
余麗貞 法務部保護司副司長
- 認為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應強調檢察官在沒收程序中的聲請權,與司法院的「促請注意」有落差。
- 主張沒收程序應採職權調查主義,並排除傳聞法則適用,且舉證責任應採「自由證明」而非「嚴格證明」。
- 建議在刑事訴訟法中增訂判決確定後發現應沒收財產仍可單獨宣告沒收的條文,以彌補漏洞。
- 堅持被告與第三人沒收的證據調查方式應一致,避免適用標準不一,導致被告可能受更嚴格證明要求。
- 強調檢察官即使在職權調查主義下,仍應具備聲請權,以勇於任事,避免社會對其責任的苛責。
相關後續
- 通過譴責法務部長羅瑩雪藐視國會、未積極維護我國主權,並要求行政院立即撤換法務部長羅瑩雪的提案。
- 通過尤美女委員等提案,要求法務部赴中協商時協助受關押台籍人員選任律師,並要求中方提供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的司法程序保障。
- 臨時提案 A (林德福等提案) 未通過,因委員對提高刑度及立法理由內容有不同意見。
- 臨時提案 B (段宜康等提案) 撤回,原要求延長專案報告時間至下午,並改審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但主席已准羅部長下午請假。
- 臨時提案 D (段宜康等提案) 通過。
- 臨時提案 E (顧立雄等提案) 通過。
- 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第 455 條之 15、第 455 條之 26、第 455 條之 27 通過。
- 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第 455 條之 13、第 455 條之 19、第 455 條之 23、第 455 條之 35、第 455 條之 37、第 455 條之 38 等 6 條保留條文,將另定期繼續審查。
- 司法院與法務部將就保留條文研擬妥適條文,於下次會議審查前提出。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52501
- 卷/期/冊
- 105/25/1
- 發布日期
- 2016-05-06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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