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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委員會審查動保與野保法修正案:聚焦原民狩獵權、獸鋏禁用及農損補償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4-14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動物保護法」及「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原住民族狩獵權的保障與除罪化、全面禁用獸鋏、野生動物危害農作物的補償機制、非法寵物繁殖場管制及放生亂象等議題。會議中多位立法委員提出質疑與建議,行政部門則就法案內容、財政影響及執行困境進行回應。最終,部分條文達成共識修正通過,並通過多項臨時提案與附帶決議,要求相關部會加強研究、溝通及訂定配套辦法。

討論事項一

我國產業轉型所需研發創新之產業人才、技術及其推廣運用等專題報告及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檢視我國產業轉型過程中,研發創新所需的人才培育、技術發展與推廣運用現況,並討論如何解決相關挑戰。
  • 探討閒置土地活化、未登記工廠輔導、人才外流與招募整合、國防產業自主、食品安全人才培育、活絡內需市場、大學人才培育、創新創業環境打造、共享經濟評估、生技醫材產業發展、水五金產業轉型及技職教育強化等議題。

相關爭議

  • 產業用地閒置與土地炒作:委員提案要求經濟部加強媒合與檢討現行措施,並規劃國營事業閒置土地只租不售,以緩解產業土地不足並避免炒作。
  • 未登記工廠管理:委員關切約 6.1 萬家未登記工廠造成的環保與工安問題,要求經濟部研提具體輔導措施。
  • 人才外流與培育不足:委員質疑政府未能有效掌握人才動向,要求國發會、教育部、經濟部及科技部檢討人才被中國延攬情形,並整合人才招募業務、檢討大學人才培育政策。
  • 農業技術與品種外流:委員質疑台灣農業技術與優良品種被中國竊取,政府防範措施不足且缺乏刑責,導致中國農業快速發展。
  • 寵物繁殖場管理與零安樂死政策:委員質疑非法繁殖場問題嚴重,政府管制不力,且現有預算與人力不足以因應零安樂死政策。
  • 放生行為與生態破壞:委員指出不當放生行為導致生態破壞,但政府宣導不足且法規管制模糊,導致宗教團體反彈。
  • 台灣獼猴危害農損:委員反映獼猴危害農作物問題嚴重,農委會缺乏科學調查數據與有效補償機制。

立法委員發言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經濟部針對閒置土地加強廠商媒合,並檢討產業用地政策革新方案,以活化閒置產業土地利用。
  • 質疑農委會對猴害資料掌握不足,預算編列吝嗇,且補償機制闕如,要求建立永續科學調查機制並研議合理補償。
  • 建議農委會應盤點全台適合放生的地點與物種,並與放生團體合作舉辦宣導會,而非僅以立法牽制。
  • 呼應監察院建議,認為「野生動物保育法」應與原住民狩獵權脫鉤,另訂法律管理。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經濟部盤整國營事業閒置土地,以只租不售方式提供產業使用,並規劃差別租金制度。
  • 支持將原住民祭儀及自用狩獵權提升至法令肯定,並強調原住民與山林生態的平衡關係。
  • 批評不當放生行為對生態造成的巨大破壞,呼籲政府加強管理。
  • 主張野生動物危害農作物應被視為天然災害予以補償,或另立基金支應。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質疑「放生產業」已產業化,導致捕捉與養殖動物供放生,反而破壞生態,建議行政院加強與宗教團體溝通。
  • 關切原住民狩獵權中「自用」與「送禮」的界線,認為需明確規範以避免擴大適用範圍。
  • 質疑台灣獼猴因國際情感因素而難以移出保育類,呼籲應以族群數量作為主要考量標準。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引述學者文章,指出外界對原住民狩獵文化存在汙名化與誤解,強調原住民是山林守護者,狩獵是文化與生活的一部分。
  • 呼籲動保團體與環保團體應與原住民友善對話,尊重彼此文化,共同制定符合生態保育與原住民傳統智慧的狩獵條例。
  • 提案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原民會,依各地環境與動物數量修正獵捕動物種類與數量,並舉辦公聽會納入獵人意見。
  • 建議發放獵人證,由部落自主管理狩獵行為。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質疑「中華民國全國漁會」理事長黃一成以「臺灣總漁會」名義與中國浙江省海洋漁業局簽署漁業合作協議及海上漁事糾紛處理協議,農委會卻不知情且未積極追查。
  • 質疑中國廣西壯族自治區黨政官員來台簽署多項與農業、漁業相關協議,農委會同樣不知情,批評農委會怠惰失職、未遵守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範。
  • 主張農委會應將黃一成從兩岸漁業合作發展基金會董事中除名,並積極釐清相關協議內容。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旨在解決原住民因傳統狩獵文化而遭判刑的困境,強調狩獵權受《原住民族基本法》保障。
  • 主張修法應許可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區打獵,並增訂農作物遭野生動物損壞時準用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予以補助。
  • 建議在《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之 1 中加入「非營利自用」文字,使法律規定更明確,以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精神。
  • 呼籲動保團體正視原住民困境,強調野生動物減少主因是棲地破壞而非原住民狩獵,並反對汙名化原住民族狩獵文化。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質疑台灣農業人才斷層、產業萎縮,且過度依賴政府補助,缺乏自發性發展。
  • 指出中國農業技術在短時間內追上台灣,是因竊取台灣農業技術、品種,並吸收退休農業官員。
  • 批評台灣對農業間諜行為缺乏防範措施與刑責,導致許多優良品種與關鍵技術外流至中國。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關切非法寵物繁殖場問題,質疑農委會對非法場數掌握不足,且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人力不足。
  • 批評非法繁殖場被查獲後,犬隻仍交由業者保管,質疑此處置不合理且難以管制流向。
  • 主張應從源頭管制寵物繁殖,實施犬隻總量管制計畫,並暫停或嚴格審核繁殖買賣許可證照。
  • 呼籲農委會加強非法繁殖場清查、動物數量掌握與評鑑制度,保障消費者權益並為零安樂死政策做準備。
  • 要求農委會針對放生行為訂定明確規範與標準,兼顧宗教信仰與生態平衡,避免造成生態破壞。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關切高雄柴山獼猴危害問題,批評農委會未能提出有效解決方案,且節育成效不彰。
  • 主張不應將台灣獼猴解編保育類,但應提出全面專案處理其數量已超越環境容許量的問題。
  • 強烈支持全面禁用獸鋏,認為其對台灣黑熊等稀有動物造成嚴重傷害,呼籲委員會盡速通過相關條款。
  • 主張政府應以謙卑、同理心與原住民族對話,尋求兼顧狩獵文化與動物保育的最佳管理制度,而非全面開放或零和對立。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指出社會對寵物角色認知已改變,應將其視為家庭成員,動物保護議題日益受重視。
  • 批評基層員警對動物虐待案件認知不足,導致報案處理延遲,呼籲農委會加強與警政署協調,建立健全 SOP。
  • 強調農委會應體認民情變化,對所有受虐動物(無論流浪或有飼主)一視同仁,並加強各地動保處的溝通與協助。
  • 呼籲農委會全力協助台灣黑熊保育,避免其因獸鋏等威脅而消失,並將其視為國家文明的象徵。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質疑農委會對「中華民國全國漁會」理事長黃一成與中國簽署漁業協議一事處理態度消極,未積極聯繫釐清內容。
  • 批評農委會對加入 TPP 對農業的衝擊宣導不足,導致農民與農會職員對 TPP 缺乏了解。
  • 質疑《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中 15 年的農保年資要求過於嚴苛,對實際從事農業的農民不公平,認為應修正。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質疑農委會未能定期發布精準的野生動物數量調查數據,導致與原住民獵人認知有落差。
  • 指出《野生動物保育法》與《原住民族基本法》在原住民狩獵權(特別是「自用」部分)存在規定落差,導致原住民獵人屢遭司法追訴。
  • 批評原民會未積極捍衛原住民權利,要求農委會配合《原住民族基本法》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納入「自用」文字並檢視相關法令競合。
  • 建議《野生動物保育法》應全面檢視,並考慮將原住民狩獵的管理權下放至部落公法人自主管理。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強調《原住民族基本法》已公布施行 11 年,但《野生動物保育法》未配合修正,導致原住民獵人因法律競合而受罰,批評行政部門怠惰。
  • 要求原民會應積極與相關部會及動保團體溝通協調,釐清外界對原住民狩獵的疑慮,並強調原住民族保護山林的傳統。
  • 建議應將原住民族狩獵權從《野生動物保育法》中脫鉤,另訂專法明確規範,並支持發放獵人證由部落自主管理。
  • 肯定原民會委託浦忠勇教授進行原住民傳統生態智慧研究,並期盼其成果能納入未來政策制定。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版《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52 條關於沒收、沒入的規定,其「不問屬於何人所有」的範圍超越刑法與行政罰法,可能損害無辜第三者權益,要求補充立法說明。
  • 指出《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中排灣族五年祭的獵捕時間與現況不符,要求農委會與原民會定期檢討更新辦法。
  • 支持在《野生動物保育法》中授權訂定辦法,對保育類野生動物造成農損給予補償或救助,並將範圍鎖定在與原住民狩獵相關的野生動物及受侵擾的農民。

簡東明 立法委員

  • 批評《野生動物保育法》與《原住民族基本法》的法律衝突已存在 11 年,導致眾多原住民獵人受罰,認為行政單位未積極修法是失職。
  • 強調原住民狩獵文化是與山林共存的永續方式,與外界誤解的「趕盡殺絕」不同,呼籲政府應深入了解。
  • 主張原住民狩獵權應與《野生動物保育法》脫鉤,另訂明確專法,並肯定原民會對此的積極研究。
  • 關切目前牢獄中仍有許多原住民獵人,呼籲儘速修法達成共識,保障原住民權益與文化傳承。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強調台灣生態資源豐富,但盜獵、盜伐問題嚴重,且有不法集團以毒品誘使原住民犯罪,呼籲政府加強管理。
  • 支持原住民為文化而狩獵,但需有配套措施和管理能力,包括部落會議自主管理及科學性的物種數量調查。
  • 質疑現行宣導不足,導致山友跨區狩獵等亂象,並關切森林警察制度歸建保七總隊後對山林保護的影響。

陳瑩 立法委員

  • 批評媒體報導對原住民狩獵文化有嚴重誣衊,缺乏原住民觀點,要求原民會發布同等版面新聞稿澄清。
  • 指出報導中對原住民狩獵的誤解,如將野生動物減少歸罪於原住民、誤解祭儀目的、質疑傳統狩獵工具等。
  • 強調狩獵是原住民對動物、地理環境、社會組織、傳統領域、信仰等知識的複合體,是文化精髓。
  • 揭露台東縣射馬干山因種植生薑而大量砍伐楓香樹,導致棲地破壞,證明非原住民才是生態破壞的兇手,要求政府加強取締。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府在野生動物保育上,過度關注動物數量卻忽略原住民族獵人因法律問題而受到的生命與家庭影響。
  • 批評農委會能快速舉證原住民獵捕動物數量,卻無法提供全國原住民族獵人數量等基本資料,顯示政府以動物為本而非以人為本。
  • 反對行政院版《野生動物保育法》全面禁用獸鋏,認為應在尊重原住民族狩獵文化前提下,研擬有效管理獵具的要點。
  • 指出政府未能更新台灣獼猴數量資料,卻仍依舊資料將其列為保育類,導致農損問題,質疑政府保育政策缺乏客觀科學基礎。
  • 呼籲農委會與原民會修正《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及其附表,真實呈現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與獵團自律規範。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質疑農委會對「如何判斷山林獵物數量」的回答不精確,建議可參考歐美動態管制方式,將規範狩獵視為常數,從捕獲量判斷族群變化。
  • 指出政府錯誤介入導致原住民狩獵文化被中斷,使盜獵與濫獵情況惡化,呼籲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傳統狩獵規範。
  • 主張《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之 1 應由具狩獵傳統規範的部落擬定狩獵範圍與管制辦法,並進行動態管制。
  • 批評現行狩獵申請辦法未經部落諮詢,對原住民造成壓力與箝制,要求農委會與原民會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精神,尊重部落同意權。
  • 強調族群過度密集(如山羌)造成的生態破壞與農損並非原住民狩獵所致,要求農委會檢討保育歸類與調查機制。

相關人員回應

陳志清 農委會主任委員

  • 回應提高扣除額上限將導致稅損,稽徵程序簡化已研議,離島稅賦優惠可再檢討。
  • 表示將加強了解農業技術與品種外流問題,並提供相關規範給委員參考。
  • 承認非法繁殖場問題,但表示地方政府需嚴格管制流向,並將加強野狗節育預算。
  • 支持全面禁用獸鋏,並表示罰則已在《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41 條及 49 條有規定。
  • 同意將「非營利自用」納入《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之 1,並研究簡化報備程序。
  • 同意在《野生動物保育法》中授權訂定辦法,對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的野生動物損害給予補償或救助。
  • 承諾將加強了解漁業協議簽署事件,並請漁業署積極處理。
  • 坦承對 TPP 宣導對象需檢討,將加強對農民及農會職員的宣導。
  • 表示對獼猴危害問題,林務局將補助電圍網並邀請學者專家研擬防治,並同意提高明年度預算。
  • 說明目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52 條關於沒收、沒入的規定,旨在遏止違法獵具使用,並已配合刑法修正。
  • 表示將加強野生動物數量調查,並將結果提交諮詢委員會討論。

蔡日耀 漁業署署長

  • 澄清「中華民國全國漁會」未簽署與中國的漁業合作協議,黃一成理事長簽署的協議並非以漁會名義。
  • 表示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員來台簽約未告知漁業署,且移民署核准入台也未通知,導致漁業署不知情。
  • 說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對法人團體與大陸簽署協議有規範,但需視簽署身分而定,並承諾將積極查證。

管立豪 林務局保育組組長

  • 說明台灣八哥因外來入侵種而數量減少被納入保育類,龍王鯛亦同,而阿里山高身鯝魚則因保育有成已移出保育類。
  • 澄清台灣獼猴已調降為第三級「其他應予保育野生動物」,但國際上因靈長類與人類基因相近,鮮少有國家將其移出保育類。
  • 表示其主要工作是維護野生動物的生存與存續,因此對野生動物資料蒐集較詳細。
  • 說明行政院版《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19 條禁用獸鋏的定義,不包含原住民族傳統獵具如吊索、陷阱等。

鍾興華 原民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原民會已委託浦忠勇教授進行原住民狩獵文化論述基礎研究,報告預計於今年年底出爐。
  • 同意《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9 條將「自用」納入狩獵範疇,並表示原住民的社會組織與人格成長與狩獵文化息息相關。
  • 表示原民會與農委會經常討論原住民狩獵問題,並尊重動保團體對山林保護的理想,期待透過跨文化對話建立共融法治社會。
  • 說明原住民族祭典眾多,但並非每個祭典都涉及打獵,且打獵多為部落型態。
  • 確認原住民傳統領域與獵場概念,部落對獵場範圍和禁忌最為清楚。

李桃生 林務局局長

  • 說明《野生動物保育法》立法旨意為維護生物多樣性平衡,包含人與野生動物的關係,並認同原民狩獵是一種多元關係鏈結。
  • 表示針對放生行為,未來將訂定子法明確規範種類、數量、程序等,以作為罰則裁量依據。
  • 說明《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17 條曾規劃劃設狩獵區,但因台灣面積小而未實施,未來將加強針對狩獵方面的族群調查。
  • 表示《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52 條關於沒收、沒入的條文已配合刑法修正,並經法務部檢視合宜。

江文全 畜牧處科長

  • 說明目前流浪狗節育做法是捕捉後節育、辦理認領養,少數縣市試辦 TNR 需當地居民同意。
  • 指出繁殖場有設備規範,中央與地方有例行查核,但承認非法買賣地點掌握不完整。

張學文 法規會執行秘書

  • 說明刑法與行政罰法中沒收、沒入的限制條件,主要針對犯罪預備、所得或所生之物,以行為人之物為主。
  • 解釋《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52 條的沒收、沒入規定範圍較大,包括不問屬於何人所有,但強調是為遏止違法行為。
  • 說明《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52 條已配合刑法新修正規定,經法務部檢視合宜。

相關後續

  • 通過 15 案臨時提案,要求經濟部、國發會、科技部、教育部等單位就產業發展、人才培育、動物保育等議題提出檢討報告、規劃方案或專案計畫。
  • 委員林為洲、邱議瑩、高志鵬及陳歐珀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 書面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 1 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 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資料,請提供予本會全體委員。

討論事項二

審查「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修法提高未經許可經營特定寵物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之罰鍰,以有效嚇阻非法牟利行為,並解決流浪動物源頭問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將違反特定寵物業者許可規定的罰鍰從 5 萬元至 25 萬元提高至 10 萬元至 300 萬元。
  • 指出現行罰鍰過輕,無法嚇阻非法繁殖場的高額獲利,例如新北市查獲非法繁殖場僅罰 5 萬元。
  • 強調提高罰款可同時提高檢舉獎金,鼓勵民眾檢舉非法繁殖場,從源頭減少流浪動物。
  • 認為有效打擊非法繁殖場對即將上路的零安樂死政策至關重要。

相關人員回應

陳志清 農委會主任委員

  • 敬表欽佩與感謝王委員等人修法立意,認為提高罰則能遏止非法產業並提升動物福利水準,營造人與動物和諧社會。

李春進 畜牧處處長

  • 建議將臨時提案第 5 案中「總量管制計畫」修正為「總量管制計畫的可行性評估」,並刪除「暫停核可或」等字,因於法無據,改為「嚴格審核」。

江文全 畜牧處科長

  • 說明配合修正,將違法業者供繁殖、買賣或寄養之特定寵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沒入之。

相關後續

  • 修正通過《動物保護法》第 25 條之 1,將未經許可經營特定寵物業者罰鍰提高至 10 萬元以上 300 萬元以下,並可令其停止營業或按次處罰。
  • 新增規定,前項供繁殖、買賣或寄養之特定寵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沒入之。
  • 通過臨時提案第 5 案,要求農委會協調各縣市政府於 3 個月內提出各縣市及全國商業繁殖買賣犬隻總量管制計畫的可行性評估,並嚴格審核換發繁殖買賣許可證照。
  • 通過臨時提案第 6 案,要求農委會組成專案小組,全面清查、盤點全台寵物業現有動物數量、掌握種犬及幼犬流向,並追蹤業者改善及動物安置狀況。

討論事項三

審查「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修法全面禁止使用獸鋏,並明確排除原住民族傳統獵具,以保護野生動物並兼顧原住民族文化權益。
  • 保障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祭儀及非營利自用之狩獵權,並簡化相關申請程序。
  • 建立野生動物危害農林作物之補償機制,以維護農民財產權益。
  • 強化野生動物釋放管理,避免不當放生對生態造成破壞。

相關爭議

  • 原住民狩獵權與動物保育之平衡:原住民立委主張將「非營利自用」納入法條,並簡化報備程序,動保團體則擔憂全面開放可能導致濫捕及管理困難。
  • 獸鋏禁用範圍:行政院版全面禁用獸鋏,但需明確排除原住民族傳統獵具,以避免影響原住民文化。
  • 野生動物危害農損補償:委員主張應設立補償機制或準用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農委會則擔憂財政負擔及認定困難,建議限縮範圍。
  • 放生行為管制:行政院版擬強化放生管理,但宗教團體認為影響信仰自由,委員呼籲農委會加強溝通與基礎調查。
  • 沒收、沒入範圍:行政院版第 52 條規定沒收、沒入不問所有權人,超越刑法與行政罰法,引發可能損害無辜第三者財產權的疑慮。
  • 原住民狩獵管理辦法之訂定:委員要求相關辦法應尊重部落自主管理、原住民族文化及生態平衡原則,並定期檢討。
  • 原住民狩獵除罪化:原住民立委強調狩獵是人權,非原罪,呼籲政府保障狩獵權,避免原住民因現行法律而遭受司法迫害。

立法委員發言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及 21 條之 1,旨在解決原住民因傳統狩獵文化而遭判刑的困境。
  • 主張許可原住民在原住民族地區打獵,並增訂農作物遭野生動物損壞時準用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予以補助。
  • 建議在第 21 條之 1 中加入「非營利自用」文字,使法律規定更明確,以符合《原住民族基本法》精神。
  • 呼籲動保團體正視原住民困境,強調野生動物減少主因是棲地破壞而非原住民狩獵,並反對汙名化原住民族狩獵文化。
  • 不堅持本人所提版本條文後面的但書,但主張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9 條的「非營利自用」一定要納入,並建議辦法應朝總量管制及部落自主管理為原則。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動物保護法》第 25 條之 1,旨在提高非法經營特定寵物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之罰鍰,有效嚇阻不肖業者非法牟利。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支持將原住民祭儀及自用狩獵權提升至法令肯定,並強調原住民與山林生態的平衡關係。
  • 主張野生動物危害農作物應被視為天然災害予以補償,或另立基金支應,但同意若準用天然災害救助辦法可接受。
  • 提案修正第 21 條,建議增設野生動物保育暨損害補償基金 200 億元,並分年編列預算,但協商後同意準用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質疑農委會對猴害資料掌握不足,預算編列吝嗇,且補償機制闕如,要求建立永續科學調查機制並研議合理補償。
  • 建議農委會應盤點全台適合放生的地點與物種,並與放生團體合作舉辦宣導會,而非僅以立法牽制。
  • 呼應監察院建議,認為「野生動物保育法」應與原住民狩獵權脫鉤,另訂法律管理。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討論「放生產業」問題,指出其對生態的負面影響,並建議農委會加強與宗教團體溝通。
  • 關切原住民狩獵權中「自用」與「送禮」的界線,認為需明確規範。
  • 質疑台灣獼猴保育類地位,認為應以族群數量而非情感因素決定是否移出保育類。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引述學者文章,指出外界對原住民狩獵文化存在汙名化與誤解,強調原住民是山林守護者,狩獵是文化與生活的一部分。
  • 呼籲動保團體與環保團體應與原住民友善對話,尊重彼此文化,共同制定符合生態保育與原住民傳統智慧的狩獵條例。
  • 提案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原民會,依各地環境與動物數量修正獵捕動物種類與數量,並舉辦公聽會納入獵人意見。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強烈支持全面禁用獸鋏,認為其對台灣黑熊等稀有動物造成嚴重傷害,呼籲委員會盡速通過相關條款。
  • 主張政府應以謙卑、同理心與原住民族對話,尋求兼顧狩獵文化與動物保育的最佳管理制度,而非全面開放或零和對立。
  • 關切高雄柴山獼猴危害問題,批評農委會未能提出有效解決方案,且節育成效不彰,要求提出全面專案處理。

高志鵬 立法委員

  • 呼籲農委會體認社會對寵物角色認知改變,加強動物保護,特別是虐待動物案件的處理 SOP。
  • 強調農委會應全力協助台灣黑熊保育,避免其因獸鋏等威脅而消失,並將其視為國家文明的象徵。
  • 建議在原住民狩獵爭議上,可考慮不只針對區域,而是就「是否營利」來加以區分。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指出《野生動物保育法》與《原住民族基本法》在原住民狩獵權(特別是「自用」部分)存在規定落差,導致原住民獵人屢遭司法追訴。
  • 批評原民會未積極捍衛原住民權利,要求農委會配合《原住民族基本法》修正《野生動物保育法》,納入「自用」文字並檢視相關法令競合。
  • 建議《野生動物保育法》應全面檢視,並考慮將原住民狩獵的管理權下放至部落公法人自主管理。
  • 建議本次會議只進行大體討論,不要進入逐條討論,以等待後續更多委員提案併案審查。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強調《原住民族基本法》已公布施行 11 年,但《野生動物保育法》未配合修正,導致原住民獵人因法律競合而受罰,批評行政部門怠惰。
  • 要求原民會應積極與相關部會及動保團體溝通協調,釐清外界對原住民狩獵的疑慮,並強調原住民族保護山林的傳統。
  • 支持將原住民族狩獵權從《野生動物保育法》中脫鉤,另訂專法明確規範,並肯定原民會對此的積極研究。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版《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52 條關於沒收、沒入的規定,其「不問屬於何人所有」的範圍超越刑法與行政罰法,可能損害無辜第三者權益,要求補充立法說明。
  • 指出《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中排灣族五年祭的獵捕時間與現況不符,要求農委會與原民會定期檢討更新辦法。
  • 支持在《野生動物保育法》中授權訂定辦法,對保育類野生動物造成農損給予補償或救助,並將範圍鎖定在與原住民狩獵相關的野生動物及受侵擾的農民。

簡東明 立法委員

  • 批評《野生動物保育法》與《原住民族基本法》的法律衝突已存在 11 年,導致眾多原住民獵人受罰,認為行政單位未積極修法是失職。
  • 強調原住民狩獵文化是與山林共存的永續方式,與外界誤解的「趕盡殺絕」不同,呼籲政府應深入了解。
  • 主張原住民狩獵權應與《野生動物保育法》脫鉤,另訂明確專法,並肯定原民會對此的積極研究。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贊成原住民為文化而狩獵,但強調必須有配套管理措施,包括部落自主管理、科學調查物種數量,並杜絕盜獵與盜伐等不法行為。
  • 關切山友跨區狩獵、不法利益誘使原住民犯罪等問題,呼籲政府落實相關管理工作。

陳瑩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原民會針對污名化原住民狩獵文化的媒體報導,立即提出同等版面澄清,以讓大眾了解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的實質內容與精神。
  • 指出媒體報導中對原住民狩獵的諸多誤解,並強調狩獵是原住民文化精髓,非僅為吃肉。
  • 揭露非原住民破壞棲地導致生態失衡的案例,反駁將野生動物減少歸咎於原住民的說法。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 反對行政院版《野生動物保育法》全面禁用獸鋏,認為應在尊重原住民族狩獵文化前提下,研擬有效管理獵具的要點。
  • 指出政府未能更新台灣獼猴數量資料,卻仍依舊資料將其列為保育類,導致農損問題,質疑政府保育政策缺乏客觀科學基礎。
  • 呼籲農委會與原民會修正《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及其附表,真實呈現原住民族傳統文化與獵團自律規範。
  • 強調《原住民族基本法》宗旨是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呼籲政府勿忘初衷,追求人本與原權立場。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府錯誤介入導致原住民狩獵文化被中斷,使盜獵與濫獵情況惡化,呼籲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傳統狩獵規範。
  • 主張《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之 1 應由具狩獵傳統規範的部落擬定狩獵範圍與管制辦法,並進行動態管制。
  • 批評現行狩獵申請辦法未經部落諮詢,對原住民造成壓力與箝制,要求農委會與原民會應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精神,尊重部落同意權。
  • 建議在第 21 條之 1 第二項中,將主管機關「核准」改為「核准或備查」,並加入尊重原住民族文化、部落自主管理及生態環境平衡之原則。

相關人員回應

陳志清 農委會主任委員

  • 支持將《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19 條第 7 款修正為「使用獸鋏。但排除原住民族所用傳統獵具,如吊索、陷阱、腳踏索、陷落器或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認定之傳統獵具」。
  • 同意在第 21 條中增列規定,民眾因野生動物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致生損害時,準用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予以救助。
  • 支持將《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之 1 第 1 項修正為納入「非營利自用」,使其與《原住民族基本法》一致。
  • 同意第 21 條之 1 第 2 項中,獵捕行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並載明核准及備查條件於辦法中。
  • 表示將與原民會研究簡化非營利自用狩獵的報備程序,並考慮將部落自主管理納入辦法。
  • 說明第 52 條關於沒收、沒入的條文已配合刑法修正,並經法務部檢視合宜。
  • 表示放生規定目前不討論,維持現行法條文。

鍾興華 原民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原住民族基本法》第 19 條將「自用」納入狩獵範疇,與《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之 1 存在差異。
  • 表示原民會與農委會共同訂定《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並將持續討論狩獵文化與生態保育的平衡。
  • 同意將「非營利自用」納入《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之 1,並願意配合農委會討論相關辦法。
  • 表示原民會已委託浦忠勇教授進行原住民狩獵文化研究,預計今年底完成,將作為後續修法參考。

李桃生 林務局局長

  • 說明行政院版第 19 條禁用獸鋏的定義,不包含原住民族傳統獵具如吊索、陷阱等,且將在子法中明定。
  • 表示將來訂定放生子法時,會明確規範種類、數量、程序等,以作為罰則裁量依據。
  • 說明第 52 條沒收、沒入規定已配合刑法修正,並經法務部檢視合宜。

張學文 法規會執行秘書

  • 說明第 52 條沒收、沒入的規定範圍較大,包括不問屬於何人所有,是特別規定,已與法務部確認合宜。

相關後續

  • 修正通過《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19 條,全面禁用獸鋏,但明確排除原住民族傳統獵具。
  • 修正通過《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增列民眾因野生動物危害農林作物、家禽、家畜或水產養殖致生損害時,準用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予以救助。
  • 修正通過《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21 條之 1,第 1 項納入「非營利自用」,第 2 項規定獵捕行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並增列辦法應依尊重原住民族文化、部落自主管理之原則定之。
  •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32 條及 46 條不予修正,維持現行法條文。
  • 修正通過《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52 條,關於保育類野生動物與其產製品及犯罪所用、預備、所得或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沒收或沒入之規定。
  •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54 條照案通過,予以刪除。
  • 通過 1 案附帶決議,要求農委會於 5 個月內,會同原民會、原住民立法委員、部落代表及相關學者專家,修正相關辦法及其附表,並載明核准與備查條件,且每年進行檢討。
  • 通過臨時提案第 7 案,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於 2 個月內,廣邀部落耆老、獵人、專家學者與動保團體,辦理 5 場以上公聽會,討論相關管理辦法的具體條文內容。
  • 通過臨時提案第 8 案,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於 1 個月內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重新依各地區環境差異與動物數量變異,修正獵捕動物之種類及數量。
  • 通過臨時提案第 9 案,要求行政院農委會於 1 個月內建立因生態保育造成之農業損害補償制度,並向本委員會報告後執行之。
  • 通過臨時提案第 10 案,要求行政院農委會於 1 個月內提出相關實務操作及評估之報告,說明若《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通過,中央與地方政府如何合作管制釋放程序。
  • 通過臨時提案第 11 案,要求原民會應即提出同等版面的媒體澄清,以讓大眾了解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的實質內容及精神。

原始資料

公報
1052501
卷/期/冊
105/25/1
發布日期
2016-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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