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研院翁啟惠浩鼎案報告與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審查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4-18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本次會議主要併案審查多項「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並通過8項臨時提案。隨後,中央研究院翁啟惠院長針對浩鼎案疑義進行專案報告並備質詢。翁院長就其女兒持股、解盲前後發言、利益迴避、贈與稅及中研院內規等爭議點回應委員質詢,並承諾檢討相關規範,表示將堅守崗位至任期結束。
討論事項一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報告事項一)
核心議題
無相關核心議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併案審查多項「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古蹟再利用規範、古蹟及歷史建築定義修正、疑似遺址保護措施,以及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分類與審議程序等議題。
相關爭議
- 古蹟「再利用」定義不明確,現行條文「修復及再利用」與「修復或再利用」用語混淆,恐導致古蹟內部結構遭破壞而失去保存意義。
- 古蹟及歷史建築的認定標準「年代長久且重要部分仍完整」不符保留重要現代建築的世界潮流,也無法納入原住民族文化資產的特性。
- 疑似遺址發現後,現行細則未強制「停止工程進行」等措施,恐導致遺址在未及時保護前遭到破壞。
- 現行文化資產分類架構不符原住民族特性,導致舊社遺址難以登錄,且缺乏補助計畫與審議過程中的部落代表參與機制。
- 列冊追蹤之具保存潛力文化資產缺乏定期巡查、限期啟動審議機制,且相關資訊未明確統計與公開。
- 「文化專長替代役」實施內容未能讓具有相關背景、技術、能力的青年在專業領域有更大發揮,傳統文化留存推廣方式有待檢討。
- 台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內具歷史文化價值的原住民族文化資產,缺乏必要的恆溫恆濕設備以利保存。
- 台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未依文資法辦理古物暫行分類,並將有國寶或重要古物價值者列冊送文化部審查指定。
立法委員發言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文化部研議古蹟「再利用」明確規定,避免破壞古蹟保存意義。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文化部檢討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2條,以符合時代與多元文化特性。
- 提案建請文化部檢討修正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15條之1,要求發現疑似遺址後即須停止工程等措施。
- 提案建請文化部檢討現行文化資產分類架構以符合原住民族文化資產現狀,提出補助計畫,並修正審議程序納入部落代表及原住民族文化專業者。
- 提案要求台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依文資法辦理古物暫行分類,送文化部審查指定。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文化部定期統計並公布列冊追蹤文資案件資訊,訂定定期巡查、限期審查規範,並研議納入公民參與機制協助巡查保護。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文化部於1個月內提出書面報告,說明如何讓「文化專長替代役」青年在專業領域有更大發揮。
陳學聖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文化部以專案管理方式補助台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為維護文化資產必要之恆溫恆濕設備。
相關人員回應
洪孟啟 文化部部長
- 就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相關後續
- 本案報告及詢答結束,另定期繼續審查。
- 柯志恩委員等提案「古蹟再利用」明確規定,照案通過。
-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等提案「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2條」修正,照案通過。
-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等提案「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第15條之1」修正,照案通過。
-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等提案「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分類架構、補助計畫及審議程序」修正,照案通過。
- 吳思瑤委員等提案「列冊追蹤文化資產」強化追蹤,照案通過。
- 何欣純委員等提案「文化專長替代役」發揮專業,修正通過。
- 陳學聖委員等提案「台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保存設備,照案通過。
-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等提案「台灣原住民族文化園區」古物分類審查,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三
邀請中央研究院院長翁啟惠針對浩鼎案疑義提出說明並備質詢 (報告事項二)
核心議題
- 中央研究院翁啟惠院長針對浩鼎案疑義進行專案報告,主要說明其女兒持股浩鼎股票、解盲前後發言、是否涉及內線交易、利益迴避原則適用、贈與稅問題,以及中研院相關內規的檢討與改進方向。
- 委員質詢聚焦於翁院長在浩鼎案中的角色、行為是否符合公眾期待與法令規範,以及此事件對中研院聲譽及台灣生技產業發展的影響。
相關爭議
- 女兒持股資金來源與贈與稅:翁院長稱資金來自其與夫人贈與,符合美國稅法免稅額度,但台灣委員質疑其未依中華民國法律申報贈與稅。
- 浩鼎解盲前後發言爭議:翁院長在解盲後多次對媒體解釋結果,委員質疑其發言有為浩鼎背書之嫌,且不符一般公司僅報告結果的慣例,影響股價。
- 利益迴避與中研院內規缺失:委員質疑中研院「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中「二等親」未明確列入「子女」,且翁院長身為創作人未被納入相關規範,導致揭露義務有漏洞。
- 代女操作股票與內線交易:翁院長承認曾應營業員建議代女兒出售浩鼎股票,委員質疑其在解盲前賣股是否涉及內線交易,及身為中研院院長替女兒操作股票是否不當。
- 中研院法律顧問資格爭議:委員質疑中研院聘用不具律師資格者擔任法律顧問,且智財技轉處對法規的解釋過於限縮,未能有效把關利益衝突。
- 翁院長對社會觀感的認知落差:翁院長多次表示其思考與社會大眾期待有落差,委員質疑其作為最高學術機構領導人對社會觀感及法律規範的敏感度不足。
- 中研院院長遴選名單外洩:遴選名單外洩及候選人婉拒提名等事件,引發對中研院內部管理與制度的質疑。
立法委員發言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質疑翁院長在浩鼎案中是否過於天真,誤交損友,並在解盲前後為浩鼎背書,影響股民判斷。
- 關切翁院長女兒股票贈與是否依台灣法律申報贈與稅。
- 質疑翁院長未依其任內訂定之中研院內規揭露女兒持股,要求檢討法規與事項。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質疑翁院長因浩鼎案對中研院聲譽造成的負面影響,與前輩院長蔡元培、胡適的品格與誠信形成巨大反差。
- 要求翁院長明確表態是否辭職,並承諾堅守崗位。
- 批評翁院長代女操作股票是不適當行為,要求致歉並承諾未來不再替女兒買賣股票。
- 指出中研院利益迴避法令存在缺陷,包括二等親漏列子女及取得利益判斷標準失準,要求比照科技部標準全面檢討相關法規。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質疑翁院長女兒高達9,300萬元的購股資金來源是否完全合法,特別是美國贈與免稅額度的計算方式。
- 質疑翁院長女兒在持有3,000張股票後為何賣掉超過1,000張,是否為獲利而非單純支持研發。
- 質疑翁院長在解盲結果出來前賣掉10張股票,是否基於內心對解盲結果的預期,而非隨口答應營業員。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形容翁院長為「科學的高材生,生活的低能兒」,認為其在應對社會事務上缺乏經驗,但肯定其學術成就。
- 釐清翁院長在2月18日賣股時並不知悉解盲結果,認為是時間巧合而非故意內線交易。
- 要求金管會公布浩鼎議借股票的相關資料,質疑金管會雙重標準,並檢舉洩密。
- 質疑法務部在偵辦浩鼎案時的時機與方式,要求秉公處理,不應成為打手。
- 呼籲翁院長不要辭職,堅守崗位,為台灣科學界及生技產業的發展負責。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建議翁院長誠實面對,並指出其將面臨司法、監察院及總統的調查與交代。
- 質疑中研院利益衝突迴避原則制定耗時過長,且揭露表在二等親範圍中未將子女列入,導致翁院長女兒持股未揭露。
- 質疑翁院長女兒取得浩鼎股票的時間點巧妙,介於處理原則與揭露表之間,有迴避之嫌。
- 指出翁院長女兒持股的浩鼎公司接受中研院技術移轉,應有利益迴避問題。
- 提醒翁院長須證明女兒資金來源,否則恐涉「以他人名義買賣」構成內線交易,並應熟悉中華民國法律與內規。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質疑翁院長在解盲前賣股與解盲後正面解釋疫苗成果的立場矛盾,認為若涉內線交易應是不看好才賣股。
- 關切浩鼎董事長張念慈以100萬元交保,以及券空集團大量放空股票,質疑為何僅查內部人而未查外部放空行為。
- 關切中研院院長遴選過程名單外洩及候選人婉拒提名問題,質疑中研院內部管理。
- 鼓勵翁院長堅守崗位,坦然面對司法調查,並持續推動台灣生技產業發展,檢討產學合作中的利益迴避衝突。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質疑翁院長對美國稅法清楚,卻對任內制定之中研院技轉辦法不甚瞭解,要求盡快修正。
- 釐清浩鼎股票轉移過程,確認尹衍樑先生是協助張念慈先生認購股票後再轉售,而非直接贈與。
- 指出翁院長發明的合成技術被浩鼎用於OBI-833等藥物,因此翁院長是關係人,透過中研院獲得技轉金,應遵循嚴謹的技轉辦法。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質疑翁院長公開信中「難堪與羞辱」的說法與實際情況不符,並指出其高道德標準與思慮不周的矛盾。
- 關切中研院在陳垣崇事件後訂定的技轉利益迴避規定,為何仍會發生浩鼎案,要求翁院長提出具體調整方向。
- 質疑翁院長在解盲前賣股、解盲後正面談話的矛盾,並強調其他股東放空股票的內線交易問題更為嚴重。
- 提醒翁院長作為中研院院長,應考慮其言行在政治上的影響力,並修正相關法令。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要求金管會釐清翁院長身分是否適用內線交易規範,並確認其在2月18日賣股時是否已知解盲結果。
- 質疑中研院在OBI-833技轉給浩鼎時,翁院長女兒已持有浩鼎股票,是否存在利益迴避問題,並要求技轉處說明。
- 質疑翁院長除了女兒持股外,是否與浩鼎其他十大股東有借名持股或金流往來。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指出翁院長出席立法院備詢當天浩鼎股價下跌,反映其言行對市場的巨大影響力。
- 釐清翁院長女兒購股過程,質疑尹衍樑先生與張念慈先生說法不一,並確認是翁院長同意女兒認股。
- 質疑翁院長女兒持股浩鼎,且中研院有技轉給浩鼎,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而非僅中研院內規。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質疑浩鼎前十大股東中,英屬維京群島商Alpha的持有人身分,並詢問翁院長是否持有其股票或透過張念慈投資浩鼎股票。
- 質疑翁院長多次代女兒賣出浩鼎股票,並關切其在2月21日解盲前、後密集發言,是否有被設計之嫌。
- 關切翁院長在國外請假期間是否與浩鼎相關人員聯絡,獲取媒體報導資訊。
- 強調本案涉及嚴肅的道德與法律問題,呼籲翁院長協助檢調釐清,並建立學術研究與商品化的分際。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中研院「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附表未列「子女」欄位,且該函未經法規委員會審議,恐為行政疏失。
- 關切翁院長女兒在2015年11月至12月浩鼎股價大漲期間是否有股票交易,以及早期出售股票的狀況。
- 質疑翁院長女兒名下的股票實際由翁院長管理與決定出售,恐使女兒淪為人頭,股票實為翁院長所有。
陳學聖 立法委員
- 質疑翁院長在說明內線交易或炒作時兩次使用「沒有意圖」,可能代表沒有犯意但有犯行。
- 質疑翁院長聲稱在車上隨口應付理專,卻能巧妙回答所有細節,認為其準備周密。
- 要求翁院長保證今日在立法院的聲明未來可作為司法追訴的證詞,並承諾未來6個月不再幫女兒處理任何股票。
- 批評翁院長在以色列調侃台灣國會,並呼籲其在剩餘任期內撇開私心,重振中研院聲譽,並提出改革方案。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質疑翁院長在東京轉機過夜期間是否與從台灣飛來的友人見面,並關切其目的。
- 質疑翁院長在2012年贈與女兒310萬美金購股,但財產申報資料未顯示該筆變動,且未依台灣稅法申報贈與稅。
- 質疑翁院長女兒在2012年12月購股後,至2016年2月底前除了媒體披露的10張外,是否有其他買賣進出,並關切其出售1,000張股票的金額與動機。
- 質疑翁院長投資張念慈的基金,該基金是否用於購買浩鼎股票,並要求翁院長釐清其在張念慈名下持有的浩鼎股票數量。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釐清科學家與發明家的區別,肯定科學家追求真理並共享成果,但發明家可透過專利獲得商業回饋,此時政府應介入規範。
- 質疑中研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雖號稱台灣最好,但仍引發浩鼎風暴,顯示需重新審視與加強規範。
- 質疑科技部作為中央科技主管機關,未能有效統籌管理所有政府資助的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導致各部會各行其是,中研院問題亦因此產生。
- 要求科技部檢討現行學術基本法規,建立外部審查機制,並由科技部代表政府管理所有政府資助研究的技術移轉與回饋。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質疑翁院長在浩鼎解盲後發言中提及8成至8成5受試者產生抗體,其資訊來源與科學判斷的依據。
- 關切翁院長過去在國外服務的學術機構皆有研究倫理與利益衝突規範,質疑其回台後為何未能有效遵守或執行。
- 指出中研院利益衝突迴避條款在「二等親」範圍中漏掉配偶與子女,要求盡快補正。
- 質疑中研院聘用不具律師資格者擔任法律顧問,且智財技轉處缺乏具律師資格的行政人員,導致法規把關不力。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質疑翁院長女兒購股資金全由翁院長提供,且股票買賣皆由翁院長經手,女兒僅為人頭。
- 質疑翁院長女兒在浩鼎興櫃掛牌同月即賣出1,000張股票(約三分之一),其動機是投機而非單純投資,且賣出金額巧妙地超過購股成本。
- 要求翁院長誠實說明其出售1,000張股票的具體金額與理由,以及是否有涉及技術股而非純粹投資。
呂玉玲 立法委員
- 釐清浩鼎解盲的OBI-822並非翁院長發明的新藥,而是從其他地方技轉而來,避免民眾誤解。
- 質疑浩鼎大股東在解盲失敗前大量賣股,且透過9張9張賣的方式逃避金管會追查。
- 質疑翁院長是否被浩鼎董事長張念慈利用,為浩鼎做背書,導致外界誤以為是翁院長發明的新藥而大量投資。
- 關切中研院技轉對象是否過於特定化,要求未來嚴格審查廠商,不能再指定特定對象。
王定宇 立法委員
- 關切翁院長將應邀出席美國腫瘤醫學會(ASCO)並擔任OBI-822相關科學部分主席,質疑其若被檢調限制出境,將對國家造成負面影響。
- 建議翁院長主動透過律師與檢方溝通,釐清相關疑慮,避免因檢調行動影響國際學術活動。
- 釐清OBI-822與中研院無關,但OBI-833是中研院技轉給浩鼎,翁院長為發明人,因此不能對833的解盲發表評論。
- 建議中研院應建立倫理委員會等機制,明確規範院士在學術倫理與利益迴避方面的行為準則,避免因「common sense」不足而誤踩法網。
- 質疑翁院長是否曾試圖了解浩鼎案中大量借券放空及禿鷹集團的操作,認為其10張賣股可能是整個事件的「擋土牆」以掩護背後的大量操作。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指出翁院長在浩鼎案中多次道歉,但認為其應對本委員會早日道歉,並質疑其誠信問題。
- 質疑翁院長女兒持股與技轉之間是否存在利益衝突,以及代女兒買賣股票是否涉及內線交易。
- 質疑中研院99年技轉OBI-833時規範不完整,且101年修訂的技轉規範未將創作人納入兩年內不得投資的對象。
- 指出翁院長在填寫利益揭露表時,未注意到子女欄位,且未主動揭露女兒持股,導致中研院機制無法運作檢視利益衝突。
- 要求翁院長再次確認其買賣股票時是否完全不知解盲結果,並保證後續不會有新事證證明內線交易。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關切翁院長6月赴美報告OBI-822對台灣癌症治療及國際學術地位的重要性,並指出台灣氛圍複雜,檢調辦案充滿政治性。
- 質疑中研院「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第八點將創作人排除在兩年內不得投資相關產業的規範之外,導致權益義務關係不明。
- 要求中研院應將技轉利益迴避定義清楚,避免造成誤解。
徐國勇 立法委員
- 質疑翁院長公開信中「有人叫你不要回來」的說法,關切是否涉及政治問題,特別是浩鼎案與國民黨中央投資公司的關聯。
- 指出中研院「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名稱不符中央法規標準法,且「二親等內親屬」未明確列入子女是基層法務人員的文字疏漏,質疑其專業性。
- 要求釐清科技基本法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在利益衝突規範上的優先適用關係,以避免法律爭議。
- 再次確認翁院長在決定出售女兒持股時是否已知解盲結果,並強調內線交易是一個常識問題。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關切浩鼎案發生後中研院同仁士氣,並詢問王副院長是否相信翁院長。
- 肯定翁院長在學術上的貢獻,但質疑其在院務管理及個人對法律見解上的不足,導致社會觀感負面。
- 指出翁院長在解盲前3天賣股,即便張數不多,仍會引起社會高度質疑,認為是其無心之過或對法律規範不清楚。
- 關切中研院院長遴選結果外洩問題,質疑內部管理缺失。
- 詢問翁院長是否會向蔡總統說明浩鼎案,並提醒其言行對國家名器和生技產業的重要性。
相關人員回應
翁啟惠 中央研究院院長
- 對個人和浩鼎事件對中研院及個人形象造成的傷害,以及大院運作受到影響感到非常抱歉,並對媒體關切致歉。
- 保證個人絕對沒有意圖違背任何規定,沒有內線交易或炒作股票的意圖和行為。
- 承認在解盲後應媒體要求解釋新聞稿時,疏忽未先揭露女兒持股事實,向國人道歉。
- 解釋2月28日應業務員建議賣出10張股票,是在2月21日參與專家會議前,當時不知解盲結果。
- 說明浩鼎解盲結果新聞稿有兩部分,用傳統化療藥物角度看未達標,但若分有免疫反應和無反應兩族群,則有免疫反應者有顯著療效,認為有責任從科學角度釐清試驗結果。
- 對未能及時回國列席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致歉,表示因身體不適並請辭,但總統鼓勵回國說明。
- 強調其女兒持股浩鼎股票與中研院技轉無關,是浩鼎前身Optimer的創始股東,Optimer釋股時由女兒認購。
- 承認對台灣贈與稅法律不瞭解,但強調在美國的贈與在免稅額度內且合法。
- 表示女兒購股是為支持乳癌疫苗研發,早期出售部分股票是為分散風險,並非獲利為目的。
- 承認在解盲前賣股是思考不周,未來不會再替女兒操作股票。
- 同意中研院相關法規需要檢討,特別是利益衝突迴避方面,但認為有利益關係不等於有利益衝突。
- 強調其為公職人員,會遵守公職人員利益迴避法,但技轉與公職人員利益迴避法規範的董監事不同。
- 否認有內線交易,強調在賣股時完全不知解盲結果,且不認為會構成內線交易。
- 承諾會堅守中研院院長職位到任期結束,並會全力配合司法調查,為台灣生技產業發展繼續努力。
- 承認中研院利益衝突揭露表未列子女是行政疏失,且未注意到此疏漏,但認為女兒持股非因技轉產生故無須揭露。
- 否認曾說過不回來,強調是身體狀況導致延後,並對在以色列的發言被誤解為調侃國會感到抱歉。
- 否認與浩鼎十大股東有借名持股或金流往來,但承認早期與張念慈有財務協助。
王詠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期局副局長
- 浩鼎借券總數會公布在交易所網站上,借券費用由雙方議定,尊重自行申報。
- 表示翁院長並非內線交易規範中的傳統內部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股10%股東)。
- 說明若翁院長在已知重大訊息且未公布前買賣股票,則有內線交易嫌疑,但若確不知情則無,最終由檢調認定。
蔡佩玲 法務部檢察司檢察官
- 表示個案問題非法務部可在此回答。
- 強調法務部對於個案偵辦向來不介入、不指導、不干涉。
楊富量 中央研究院智財技轉處處長
- 說明中研院與浩鼎有兩個技轉案,OBI-833技轉案(民國99年7月26日)發生在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101年8月14日)制定之前,故不受其規範。
- 澄清翁院長女兒持股發生在101年12月,晚於中研院利益衝突迴避原則制定,且該原則第八點規範的是承辦與決行科技移轉的人員,不包括創作人(翁院長)。
- 承認利益衝突揭露表未將子女列入是基層法務人員的文字疏漏,已離職,並表示這是行政疏失。
- 說明中研院的法律顧問鄭哲民是歐美所研究員,對中研院法規熟悉,但未說明其律師資格。
吳自心 財政部賦稅署署長
- 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的國民,其境內外贈與皆須申報贈與稅。
王汎森 中央研究院副院長
- 表示中研院「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附表未列「子女」欄位,未經法規委員會審議,是基層法務人員弄錯且已離職,屬行政疏失。
- 表示翁院長請假至4月14日是其在3月21日已告知。
- 認為中研院同仁士氣仍高,但會深自警惕,檢討法規缺失。
邱求慧 科技部產學及園區業務司司長
- 同意科學技術移轉相關管理辦法由科技部主管,但實際執行上,科技部主要管理其自身補助的計畫。
- 承認「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雖由科技部幕僚制定,但歸行政院管,各部會資助的計畫由各部會自行管理,科技部無法全面掌握。
相關後續
- 對於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但委員另行指定期限者,從其指定。
- 陳學聖委員等提案要求中研院於3週內提出強化自我監督、恢復社會信任相關改革方案書面報告,並併入中研院業務報告處理。
- 鍾佳濱委員等提案要求科技部於1個月內就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運用提出查核、監督報告,書面資料先行提供,報告併入下一次科技部業務報告處理。
- 江啟臣委員、許淑華委員、林俊憲委員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52601
- 卷/期/冊
- 105/26/1
- 發布日期
- 2016-05-10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