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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亞與馬來西亞電信詐騙案專報及羈押法修正審查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4-18

LawTrace 法律歷程:羈押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針對肯亞與馬來西亞電信詐騙案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討論我國司法管轄權、兩岸司法互助困境及返台嫌犯無證據釋放問題,並審查羈押法修正草案。會議中多位立委質詢法務部羅瑩雪部長處理肯亞案態度與新聞稿內容,並通過譴責羅部長藐視國會及要求撤換的提案。羈押法修正案則聚焦於人權保障、戒具使用、醫療費用等議題,並決議將部分條文保留下次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肯亞案人員移交我國及司法處理情形專題報告及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專題報告與質詢主要聚焦於肯亞案與馬來西亞案中,台籍電信詐騙嫌犯的移交與司法處理現況,以及我國司法管轄權的維護。
  • 會議深入探討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的執行成效、證據取得困境,以及法務部在此類跨國犯罪事件中的應對策略與部長發言爭議。

相關爭議

  • 法務部部長羅瑩雪對肯亞案與馬來西亞案的處理態度:羅部長被指責未能積極維護我國主權,且其在媒體上的發言被認為高度呼應中方論述,並藐視國會議員。
  • 馬來西亞案台籍嫌犯返台後因無證據遭釋放:立委質疑政府爭取嫌犯返台卻無配套證據,導致嫌犯被縱放,衝擊國家形象與司法正義。
  • 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的執行困境:立委質疑中國大陸未依協議提供相關卷證,導致台灣難以有效偵辦境外詐欺案,且雙方在人員遣返與證據交換上缺乏互信。
  • 羅部長新聞稿指控立委「操弄民粹」:法務部發布新聞稿指控部分立委「不分青紅皂白強要政府救人」、「製造對立,激發仇恨」、「操弄民粹,會害慘台灣」,引發立委強烈不滿,要求法務部明確說明所指對象與具體事證。
  • 羈押要件與偵辦程序:羅部長對馬來西亞案嫌犯返台後未被羈押表示遺憾,但立委質疑在無具體證據下,檢察官依法難以羈押,並批評法務部未積極蒐證與限制出境。
  • 詐欺犯罪刑度與量刑問題:羅部長認為台灣對詐欺犯量刑偏輕,但立委指出修法已加重刑度,問題在於法院量刑與證據取得,而非法律不足。
  • 法務部與其他部會對外發言不一致:立委批評法務部與外交部、陸委會等機關在處理肯亞案與馬來西亞案時口徑不一,影響對外談判空間。

立法委員發言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新聞稿指控「徐永明等立委」不分青紅皂白,要求法務部明確說明所指對象與具體事例。
  • 批評羅部長對馬來西亞案返台嫌犯未經充分討論就釋放的說法,認為行政院態度與立委一致,應將人帶回台灣接受司法審判。
  • 要求法務部提供與馬來西亞案相關的協商過程時間表,並澄清部長何時曾公開表示人犯返台可能無卷證。
  • 提案譴責羅部長藐視國會、有失國格,並要求行政院撤換羅部長。
  • 提案要求法務部提供新聞稿中指控「等立委」、「這些立委」的具體名單與事例。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肯定羅部長直白敢言,認為司法正義是全民利益,不應因顧主權而縱放人犯。
  • 質疑馬來西亞案嫌犯返台後因無證據而縱放,恐造成嚴重後遺症,並引述網路諷刺文章,批評台灣可能淪為詐欺犯天堂。
  • 擔憂詐欺犯罪影響台灣免簽待遇,強調兩岸司法互助重要性,並建議法務部與司法院補足法律漏洞,加重刑罰。
  • 提案要求法務部與案件發生國及中國大陸進行司法互助,儘速提供犯罪資料以嚴辦詐欺犯。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質詢法務部羈押法修正草案進度,並關切大法官釋字第653號解釋要求修正羈押法以保障人權的落實情況。
  • 質疑台灣對詐欺犯的量刑過輕,要求法務部提供詐欺犯刑期統計表,並建議參考新加坡鞭刑。
  • 對馬來西亞案嫌犯返台後遭釋放表示擔憂,認為政府處理有漏洞,應避免詐騙犯繼續行騙。
  • 質疑過去菲律賓案即使檢察官起訴詐欺未遂,仍缺乏被害人筆錄,要求法務部說明兩岸司法互助在證據取得上的成效。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質疑羅部長對羈押制度的看法,反對參考中國行政拘留、刑訊逼供等制度,強調台灣人權保障與中國的落差。
  • 批評羅部長對馬來西亞案嫌犯釋放的說法,認為法務部作為最高偵查機關,應主張羈押要件,而非以「詐騙公會感謝」來反諷。
  • 強調法務部應主動爭取案件管轄權,不應因中國不提供證據而放棄,並批評法務部對羈押法修正案的保守態度。
  • 提案譴責羅部長藐視國會、有失國格,並要求行政院撤換羅部長。
  • 提案要求法務部提供新聞稿中指控「等立委」、「這些立委」的具體名單與事例。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強調被羈押被告的人權應受維護,認同大法官解釋,並建議看守所規劃育嬰及兒童活動空間。
  • 質疑羅部長對詐欺犯人權的說法前後矛盾,認為犯罪者仍擁有人權。
  • 批評法務部在兩岸共打協議執行上不力,未能掌握情資並積極爭取中國提供證據,導致案件無法偵辦。
  • 質疑羅部長赴陸參訪成效,認為法務部對兩岸司法互助僅以電話、電郵聯繫,缺乏具體方法,且其個人財產暴增應向國人解釋。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質疑羅部長新聞稿內容辛辣直白,要求羅部長明確點名所指委員,並肯定羅部長新聞稿的高點閱率。
  • 關切法務部赴大陸協商肯亞案的進度,並呼籲即使案情資料延遲,仍應儘快進行人道探視。
  • 質疑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中,中國大陸協作達成率較低的問題,並建議將肯亞案與馬來西亞案經驗納入未來國際互助協議參考。
  • 關切詐欺犯刑期過低及受刑人健保費由國家負擔的公平性問題,建議修法檢討。

顧立雄 立法委員

  • 質疑羅部長對肯亞案中方未經通報就帶走台籍嫌犯的態度,認為法務部作為法律專業機關應明確評論,而非不予評論。
  • 質疑兩岸司法互助協議中我方請求調查取證件數遠高於中方,且中方完成比例較低,擔憂證據取得的合法性與證據能力。
  • 批評兩岸司法互助協議無法達到台美、台菲司法互助協議的水準,未能確保國人在中國大陸獲得最低正當法律程序保障。
  • 提案要求法務部赴中協商時確保肯亞案台籍嫌犯人權保障。
  • 提案譴責羅部長藐視國會、有失國格,並要求行政院撤換羅部長。
  • 提案要求法務部提供新聞稿中指控「等立委」、「這些立委」的具體名單與事例。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質疑馬來西亞案20名詐欺嫌犯返台後雖認罪卻因無證據而遭釋放,且無法限制出境,凸顯法律漏洞。
  • 質詢兩岸共打協議的法律位階,並關切境外詐欺犯在台偵辦、審判、定罪的可行性,特別是證據採納與傳聞法則問題。
  • 強調兩岸共打協議精神未完全落實,呼籲兩岸政府應團結合作,打擊犯罪,不應有意識形態或主權爭論。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關切肯亞案可能拖延至520後處理,並質詢羅部長與中國大陸溝通的對口單位層級與對方態度。
  • 呼籲法務部應有團結一致的對外態度,避免內部意見分歧影響協商,並建議法務部與中國大陸就詐欺犯罪進行更緊密合作,避免政治操作。
  • 期許羅部長在交涉過程中百分之百維護台灣人權益與司法尊嚴,並在交涉後提出具體報告。
  • 建議羅部長將處理兩岸關係的經驗與建議傳達給準法務部長邱太三,並強調不應將協商環境弄得更困難。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馬來西亞案嫌犯返台後,檢察官未積極偵辦與調查,導致無法羈押或限制出境,批評法務部將責任推給無證據。
  • 強調無罪推定原則,認為在無證據下不應稱人為詐騙犯,並批評羅部長將放人責任歸咎於立委。
  • 質疑法務部對羈押法修正草案中關於人權保障條文的保守態度,認為不應反對改革。
  • 提案要求法務部赴中協商時確保肯亞案台籍嫌犯人權保障。
  • 提案譴責羅部長藐視國會、有失國格,並要求行政院撤換羅部長。
  • 提案要求法務部提供新聞稿中指控「等立委」、「這些立委」的具體名單與事例。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強調無論政治立場,討論應基於不包庇詐欺犯罪的前提,並確立台灣對跨國詐欺案的司法管轄權。
  • 批評檢察官在馬來西亞案嫌犯返台後未進行訊問或限制住居,認為應積極蒐證並採取強制處分,以避免嫌犯再犯或逃逸。
  • 指出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在約束正義感的重要性,不應因追求效率而放棄法治制度。
  • 建議法務部應長期追蹤統計詐欺犯罪量刑數據,並與司法院溝通,以科學數據評估輕判問題。
  • 提出透過視訊進行交互詰問或通知我方在旁證明偵辦程序,以解決兩岸司法互助中證據採納問題。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批評羅部長發新聞稿罵立委,卻稱自己是「就事論事」,認為羅部長製造口水戰。
  • 反駁羅部長「詐欺犯回台因無證據會被釋放」的邏輯,指出中國大陸也未將台灣重大經濟罪犯遣返,證明非所有詐欺犯在中國都會受制裁。
  • 強調解決詐欺犯罪的重點在於中國大陸與台灣充分合作提供證據,而非台灣法律制度或立委質詢。
  • 批評羅部長指責立委卻不願點名,並質疑其在交接前夕的發言態度,認為應為國家爭取權益而非為中方解釋。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質詢羅部長對未來事件判斷標準不一,批評其對新聞稿撰寫與參選問題的回答。
  • 關切監所超收問題,指出對獄政管理、矯正業務及收容人生活品質的負面影響,並建議改善監所建築與增加外役監。
  • 擔憂受刑人入監後犯罪學習與升級問題,建議實施短期與長期自由刑受刑人分級管理,並研究委託宗教團體管理輕刑犯的可能性。

相關人員回應

羅瑩雪 法務部部長

  • 表示司法正義是全民最大利益,保護大陸被害人同時也在保護台灣被害人,否則台灣將淪為詐欺犯天堂。
  • 回應馬來西亞案嫌犯返台後因無證據遭釋放,認為是「沒有謀定而後動」,強調應先掌握證據再帶人。
  • 承認法務部新聞稿中指控「徐永明等立委」是基於部分立委發言,但拒絕明確點名所有對象,強調是就事論事,捍衛法務部同仁。
  • 說明羈押法修正草案中對人權保障的看法,認為應採刑事訴訟程序救濟,並對戒具種類、醫療費用等委員提案持保留意見。
  • 表示已與下任法務部長邱太三溝通,達成共識,希望團結一致處理國事,避免口水戰。
  • 強調兩岸司法互助需要雙方誠意,我方已努力爭取中國大陸提供證據,但對方因內部協商等原因尚未提供。
  • 回應詐欺犯量刑問題,指出103年修法後刑度已加重,但法官量刑仍偏輕,需與司法院溝通。
  • 表示會盡最大努力維護台灣人權益與司法尊嚴,並承諾將處理兩岸共打協議的目標與成果公開報告。
  • 澄清法務部新聞稿是因同仁受誤會與委屈而發,並非挑起對立。

陳國成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廳長

  • 說明刑事被告強制處分需有事證,若無事證難以處理。
  • 解釋兩岸共打協議不屬於法律,但具有法的位階與效力。
  • 說明關於審判部分,法官會根據事證斟酌,做出妥適裁判。
  • 表示詐欺犯量刑問題涉及法官裁量權,需與法院溝通。
  • 確認司法院可提供詐欺犯刑期統計表。

紀明謀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副局長

  • 說明馬來西亞案20名嫌犯是被馬來西亞移民局驅逐出境,於桃園機場接獲,但未收到任何卷證。
  • 證實嫌犯在機場經訊問,大部分承認參與詐欺,但因無事證,警方無法扣留或限制出境。
  • 說明馬來西亞查獲詐欺機房,但因當地無被害人,故以違反移民法驅逐出境。
  • 確認在馬來西亞案中,我方曾向馬來西亞要求卷證,但對方表示已交給中國大陸,而中國大陸至今未回應。

陳明堂 法務部常務次長

  • 說明法務部與司法院就羈押法修正已有共識,將採刑事聲明異議或準抗告方式救濟,而非訴願或行政訴訟。
  • 澄清兩岸共打協議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架構簽訂,具有法的位階與效力,但非法律。
  • 說明台灣對在大陸犯罪的台籍人民具有屬人管轄權,透過兩岸共打協議取得的證據,法院通常會採納,並舉新光醫院醫師殺人案為例。
  • 解釋羈押法修正案中,看守所監督權責應歸屬矯正署,因法務部無足夠人手管理。
  • 說明戒具種類已改進,儘量避免鐵製,並將束縛衣定位為保護措施而非戒具。
  • 表示不反對羈押法修正案中關於作業金明定比例的建議,並會提供具體統計數字供討論。
  • 說明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在4月13日已得知馬來西亞案,並於4月15日向中國公安部表示不可將人帶回大陸,應先協商。

戴東麗 法務部國兩司副司長

  • 說明兩岸司法互助在調查取證上的合作模式,我方檢察事務官和司法警察可同步觀看訊問,並補充提問,但無法直接參與訊問。
  • 確認曾接到調查局關於菲律賓案的電話,但否認法務部有打電話給中國公安部要求抓人。
  • 表示菲律賓案嫌犯非因電信詐欺被通緝,詳細案情仍在交涉中。
  • 說明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在4月13日已得知馬來西亞案。

巫滿盈 法務部矯正署署長

  • 說明目前監所超收約15%,導致戒護風險增加、生活品質受影響及管理人員流動率高。
  • 表示外役監名額有限,但符合資格者眾多,會努力防止監所內犯罪學習,並研究分級管理。
  • 說明目前法令規定戒具種類包括腳鐐、手銬、聯鎖、捕繩,且腳鐐材質已有所改進。
  • 確認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中會針對作業金處理進行檢討,並有救濟金制度。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 針對2月16日法務部召開之「研商政府遣送國人至第三國或大陸地區接受司法偵查或審判之相關事宜」會議,增列於禮拜三上午議程,邀請法務部羅瑩雪部長及相關部會成員列席進行專案報告。
  • 法務部需於今日下午4時前提交一份書面報告,說明政府對國人遭遣送至第三國或大陸地區接受司法偵查或審判之因應政策。
  • 臨時提案B(林為洲等提案,關於要求法務部與案件發生國及中國大陸進行司法互助)修正後通過。
  • 臨時提案C(段宜康等提案,要求法務部提供肯亞案相關發言、馬來西亞案交涉始末及新聞稿指控立委名單)修正後通過,要求法務部於今日下午會議開始前提交資料。
  • 臨時提案D(段宜康等提案,建議行政院指定陸委會代表我方政府進行肯亞案協商)通過,送行政院參考。

討論事項二

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九條文草案 (繼續審查)

核心議題

繼續審查司法院與行政院函請審議的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條文草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繼續進行逐條審查。
  • 保留條文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請司法院會同法務部就保留條文研擬妥適條文,於下次會議審查前提出以供委員參考。

討論事項三

羈押法修正草案及羈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 併案審查委員尤美女及劉世芳等人擬具的羈押法修正草案,旨在回應大法官解釋,強化被羈押被告的人權保障與救濟途徑。
  • 主要討論點包括看守所視察權責歸屬、戒具種類限縮、性侵害防治規定、被告醫療費用負擔、書信檢查方式、懲罰種類及權利受侵害時的救濟途徑等。

相關爭議

  • 看守所視察權責歸屬:委員提案由法務部派員視察,並由看守所設視察小組,但法務部認為應由矯正署負責,以符合矯正署組織法規定。
  • 戒具種類限縮:委員提案將戒具種類限縮為束縛衣及手銬,但法務部認為被告在外情況仍需其他戒具,且法律明文限制施用期間將難以執行。
  • 被告請求轉房權:委員提案增列被告請求轉房規定,但法務部認為看守所基於管理及安全考量,本有調配轉房權責,無庸增列。
  • 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規定:委員提案增訂專章,但法務部認為現行法令及矯正署措施已足夠,無特別規定必要。
  • 被告掛號費負擔:委員提案規定被告掛號費由看守所負擔,但法務部認為應由被告自行負擔,以符合公平正義及收容人處遇一視同仁原則。
  • 請求接見者救濟方式:委員提案看守所拒絕接見時,請求接見者可提起訴願,但法務部認為此方式是否能達即時有效保護值得商榷。
  • 被告書信檢查方式:委員提案規定看守所檢查書信需於被告面前進行,但法務部認為此舉易耽擱實務檢查程序。
  • 懲罰種類:委員提案將懲罰種類限縮為訓誡及停止購買物品,但法務部認為此類懲處效果不彰,不利看守所管理。
  • 羈押被告權利受侵害救濟途徑:委員提案採訴願、行政訴訟方式救濟,但法務部建議釐清採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程序後再修法,並傾向採刑事訴訟程序。

立法委員發言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質詢法務部羈押法修正草案進度,並關切大法官釋字第653號解釋要求修正羈押法以保障人權的落實情況。
  • 強調羈押是干預人身自由的重大強制處分,應允許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救濟。
  • 質疑法務部對委員提案採訴願、行政訴訟救濟方式的商榷意見,並詢問法務部傾向採何種方式。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批評法務部對羈押法修正草案中多項人權保障條文的保守態度,認為不應永遠站在保守、反對改革的一方。
  • 指出大法官解釋已要求國內對人權更加重視,法務部應好好省思其多處「不宜」、「容值商榷」的立場。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強調被羈押被告有人權,應尊重大法官解釋維護其基本人權。
  • 關切被告帶3歲以下小孩的規定,並建議看守所應規劃育嬰及兒童活動空間,認同性別平等的考量。
  • 詢問法務部對羈押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中申訴等人權部分的看法。

顧立雄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對羈押法修正草案中,看守所視察權責由矯正署負責的立場,認為應完全交由矯正署負責以事權一致。
  • 關切戒具種類,特別是聯鎖與腳鐐是否符合聯合國在監人處遇最低標準規則,並建議法務部改善戒具材質。
  • 建議法務部在提出對案時,應說明腳鐐材質改善方案,並提供作業金的具體統計數字,以確保受刑人基本生活所需。
  • 強調作業金應明定比例,確保受刑人至少能自給自足,避免因家庭拋棄而無法負擔生活費用。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質詢監所超收問題,指出對獄政管理、矯正業務及收容人生活品質的負面影響,並建議改善監所建築與增加外役監。
  • 擔憂受刑人入監後犯罪學習與升級問題,建議實施短期與長期自由刑受刑人分級管理,並研究委託宗教團體管理輕刑犯的可能性。
  • 強調防止在監所內犯罪學習的重要性,並希望矯正機關能研議分刑期管理方向。

相關人員回應

羅瑩雪 法務部部長

  • 說明法務部已研修羈押法修正草案,預計於4月底或5月初報行政院審查,並將與監獄行刑法一併送審。
  • 回應大法官釋字第653號解釋,表示已提供救濟管道,但委員提案採訴願、行政訴訟方式救濟,法務部傾向採刑事訴訟程序,需再商榷。
  • 對委員提案中多項涉及人權保障的修正條文(如戒具種類、掛號費、書信檢查等)表示「不宜」或「容值商榷」,強調需深思熟慮與實務考量。
  • 對被告帶小孩入監問題持保留態度,認為高齡孩子入監可能對心理產生不良影響,但認同規劃育嬰空間的理念。
  • 表示監所超收問題,法務部正透過改善建築、增加外役監等多方面進行紓解。

陳明堂 法務部常務次長

  • 說明大法官釋字第653號解釋後,已依兩公約規定,讓被告有聲明異議或準抗告的救濟機會,採刑事訴訟程序。
  • 解釋羈押法修正案中,看守所的整體行政業務應由矯正署負責,以事權一致,檢察官則依刑事訴訟法個案處理。
  • 說明現行法令規定戒具種類有腳鐐、手銬、聯鎖、捕繩,並表示法務部初步草案會增列概括授權條款,以納入新型戒具。
  • 澄清聯鎖材質未必是鐵鍊,且已儘量不用鐵製戒具,將束縛衣定位為保護措施而非戒具。
  • 表示作業金比例問題不反對討論,且監獄行刑法修正草案已有相關規定,會提供具體數據供委員參考。

巫滿盈 法務部矯正署署長

  • 說明目前監所收容人數6萬1千多人,而容量為5萬7千多人,處於超收狀態,導致戒護風險與監獄壓力增加,影響收容人生活品質。
  • 表示監所管理人員流動率高,但署裡不統一限制轉任。
  • 說明外役監名額為1,306人,符合資格者有1萬多人,遴選標準包括刑期、表現和健康狀況。
  • 表示監所一直很重視防止在監所內犯罪學習,會努力實施分刑期管理,但因空間有限且考量受刑人戶籍地服刑需求,目前有困難。
  • 說明現行法令規定戒具種類包括腳鐐、手銬、聯鎖、捕繩,且腳銬都是鐵製的,但材質可改進,如使用皮革。
  • 確認台北看守所附設分監收容3年以下有期徒刑者,超過者會移送其他機關。

相關後續

  • 今天的討論事項將另定期繼續討論,並未進入逐條討論。
  • 增列禮拜三上午的專案報告,邀請相關部會,包括行政院等,針對政府目前的政策進行報告,並要求法務部提供2月16日會議與會機關代表名單,請其務必到會列席。

原始資料

公報
1052601
卷/期/冊
105/26/1
發布日期
2016-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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