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黨團協商:總統就職日院會、新閣施政報告與資安中心廢止案
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5-03
本次立法院黨團協商會議主要討論3大議題:5月20日總統副總統就職當天院會運作、新任行政院長施政方針報告日期,以及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廢止「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案。會議就各項議題進行了熱烈討論,特別是施政報告日期因準備時間產生爭議,而資安中心廢止案則聚焦於程序合法性與實質必要性。最終,會議對前兩案達成具體決議,資安中心廢止案則因協商不成提報院會處理,並將擇期討論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1條之1的解釋與修正。
討論事項一
研商5月20日第14任總統副總統宣誓就職,本院當日院會相關事宜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討論5月20日總統副總統就職典禮當天,立法院院會的開會安排,包括是否休會一天、半天或照常開會。
相關爭議
院會開會時間:國民黨林德福委員主張院會應照常開會,上午因院長需授璽可不開,但下午必須開會,避免被批評;民進黨柯建銘委員、蔡其昌副院長及時代力量徐永明委員則支持休會半天,下午開會。
立法委員發言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建議5月20日院會上午休會,下午照常開會,以避免被外界批評。
- 表示不反對院長上午前往就職典禮授璽的程序。
蔡其昌 副院長
- 提議休會半天。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支持休會半天。
- 回憶過去總統就職典禮,國民黨及親民黨曾前往搗亂的歷史。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支持休會半天,當天下午開會。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本會期第14次會議定於5月20日(星期五)下午2時30分舉行,當次會議不進行國是論壇,直接進行會議。
討論事項二
研商5月20日後邀請新任行政院院長至本院進行施政方針報告相關事宜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討論新任行政院院長於5月20日就職後,應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兩週內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報告並備詢的具體日期。
- 核心考量點包括行政院準備施政報告的時間、報告需經行政院院會通過的程序,以及立法院議程的安排與社會觀感。
相關爭議
- 總質詢日期:國民黨團主張盡早(例如5月27日)進行總質詢,認為新內閣已有充足準備,應盡快啟動施政與監督,以回應民眾期待。
- 總質詢日期:民進黨團主張應給予新內閣更多準備時間,建議定於5月31日,理由是施政報告需經行政院院會通過,且報告前3天需送達立法院,5月27日時間過於緊迫,恐影響報告品質。
- 準備時間與社會觀感:國民黨王育敏委員強調交接期已長達3個月,新內閣應已就位,若立法院不立即啟動總質詢,空出一個禮拜時間,民眾恐會質疑是怠惰而非體諒。
- 報告品質與程序:民進黨吳秉叡、陳亭妃委員則認為,施政報告需嚴謹撰寫並經行政院院會通過,急迫的時程可能導致報告流於表面,無法進行實質監督。
立法委員發言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建議5月24日或27日進行總質詢,認為新內閣已有共識營互動,應早開早結束。
- 質疑新內閣準備期長,為何仍需更多時間準備報告,強調台灣社會已等待多時。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指出施政報告需於報告日前3天送達立法院,5月24日或27日因週末及行政院院會時程而顯然來不及。
- 建議5月31日較為恰當,讓行政院有合理時間準備施政報告,避免強人所難及後續爭執。
- 強調立法院做決定需附理由,並向社會說明,不應讓社會認為立法院強人所難。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支持5月31日進行總質詢,認為雖會晚放假,但希望能將過程做好。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強調本次交接期長達3個月,民眾期待新內閣盡快就位發揮功能,立法院應盡快啟動監督。
- 認為新內閣成員已開始拜會及準備,5月27日進行報告是可行的,應考量外界觀感。
- 質疑若延後總質詢,民眾會認為立法院是體諒還是怠惰。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指出WHA大會將於5月23日至28日召開,此議題對台灣非常重要,若延至5月31日關注恐意義不大。
- 建議立法院可發文邀請行政院,待其回文再訂定日期,但認為只差4天也無須堅持。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認為總質詢日期應考量行政院準備報告的實際問題,5月23日各部會首長即會到院,施政報告準備需時間。
- 強調外界更在乎立法委員的問政內容與表現,而非總質詢的起始日期。
- 建議國民黨團應在大議題上針鋒相對,而非在小枝節上爭論,不利於黨的再起。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主張應讓新的行政團隊有充足時間準備完整且負責任的施政報告,以便立法院進行實質監督。
- 提及2008年新政府施政報告亦定於5月30日,顯示時間考量有其必要性。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建議若決定31日,行政院應發公文向立法院說明理由,以示尊重。
李鴻鈞 立法委員
- 認為新內閣已大致決定,施政總質詢時間長,27日或31日皆可行,不應過於堅持。
- 勸說民進黨團,國民黨團已表示善意,不應咄咄逼人。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表示願意接受因議事人員列印資料可能來不及的理由,同意31日。
相關人員回應
蘇嘉全 立法院院長
- 轉述未來行政院副院長意見,施政報告需經行政院院會通過,若27日恐無法在3天內送達。
- 強調日期越延後,本會期越晚結束,但27日與31日僅差4天,多給行政院時間準備更為順暢。
相關後續
- 定於5月31日(星期二)邀請新任行政院院長率同各部會首長列席進行施政方針報告並答復質詢。
- 質詢人數分配為民進黨黨團推派5人、國民黨黨團推派3人、時代力量黨團及親民黨黨團各推派1人。
- 當日質詢順序依時代力量黨團、國民黨黨團、民進黨黨團、親民黨黨團之順序輪流交叉方式進行。
- 施政方針個人質詢之登記,請於5月23日(星期一)起至6月7日(星期二)止辦理,質詢期間之順序及人數依例授權議事處辦理。
討論事項三
研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1條之1規定,議案交付協商1個月相關事宜,及第9屆第1會期第11次院會討論事項第5案「時代力量黨團擬廢止『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請審議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 討論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1條之1關於議案協商期滿後的處理程序,特別是是否必須經過黨團協商才能提報院會處理,及其解釋適用問題。
- 審議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廢止「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案,討論其廢止的程序合法性、實質必要性及對國家資安的影響。
相關爭議
- 黨團協商程序爭議:時代力量黨團質疑4月29日國民黨霸佔主席台導致議事中斷時,是否有未經正規通知的黨團協商進行,並要求釐清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1條之1的解釋與適用,即議案經1個月冷凍期後是否仍需協商。
- 法律廢止的合法性與合理性:國民黨團質疑已三讀通過的法案能否再提廢止案,認為此舉是立法院自我推翻、打臉,並擔憂廢止資安中心將導致人才流失,衝擊國家資安戰力。
- 廢止資安中心必要性:民進黨柯建銘委員雖在上一屆對該法案有疑慮,但強調資安中心組織架構及運作需重新思考,認為廢止後可重新立法以建構更周延的國家資安體系,並由執政黨承擔責任。國民黨則堅持資安中心的重要性不應廢止。
- 國會改革與協商透明化:時代力量黨團徐永明委員呼籲國會應公開透明,所有黨團協商若影響院會進行皆不足取,並提議未來黨團協商應進行直播。
立法委員發言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質疑4月29日國民黨霸佔主席台期間是否有未被邀請的黨團協商,擔心影響院會進行,並要求釐清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1條之1的法律內涵。
- 主張不管任何形式的黨團協商,如果會影響到院會的進行,都是不足取的,並提議未來協商應直播。
- 強調資安中心廢止案是國民黨拉下協商,現已協商,應盡快處理,不應再拖延。
- 認為資安中心廢止案已拖延許久,且已滿足國民黨要求協商的動作,應立即表決處理。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疑已三讀通過的法律能否再提廢止案,認為此舉會讓立法院自我推翻,對外觀感不佳。
- 反對廢止資安中心設置條例,認為其負責提升國家資通安全防護能力,廢止將導致人才流失,衝擊台灣資安戰力。
- 主張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1條之1規定,議案經協商不成即可退回程序委員會,或經協商後提院會處理。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說明資安中心法案是在選舉期間通過,當時他對此法案有意見,認為其組織再造及國家資安策略仍有不足。
- 主張廢止資安中心設置條例,由新政府重新思考如何立法、組織再造,並承擔責任,認為這不是政治對立,而是國家資安問題。
- 強調協商精神是彼此說服,若協商無共識,應依職權行使法進行處理,不應浪費時間在爭論程序小節上。
- 建議將修法與現行法的解釋適用分開處理,並應優先處理資安中心廢止案的表決,其他程序問題可另擇時間討論。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認為已三讀通過的法案不應不斷推翻,強調應制定資安管理法,而非廢除現有資安中心。
- 質疑廢除資安中心回歸資策會對國家資安的幫助,認為應從現行設置條例修正,而非廢止。
- 擔憂持續廢止已通過法案將損害立法院形象。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強調協商是因國民黨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1條之1的解釋適用所致,應釐清事實基礎。
- 指出依議事處說明,有效法律案本就可提廢止案,程序上沒有問題。
- 質疑國民黨過去主張協商冷凍期過後應盡快表決,現卻突然熱愛黨團協商,立場轉變。
- 主張若協商無共識,應立即處理資安中心廢止案,不應拖延至星期五。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強調協商制度是為了解決不同政黨及少數意見的表達,若要改變應提案修法。
- 認為開會不應咄咄逼人,若要修法應走正常程序,將提案送委員會討論。
- 指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1條之1的解釋適用,在修法未成前仍需有共識。
李鴻鈞 立法委員
- 認為若執政黨(民進黨)認為廢止資安中心可行,國民黨團堅持也無意義。
- 勸說民進黨團,國民黨團已表示善意,不應再咄咄逼人,不差那一兩天表決。
相關人員回應
高明秋 議事處處長
- 說明三讀通過的法案在有一定理由時,依中央法規標準法是可以廢止的,時代力量黨團提出廢止案在程序上沒有問題。
- 解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1條之1於91年增訂,旨在避免議案延宕,規定協商期滿應由院會處理。
- 說明過去實務上,即使協商不成或無人出席,議案處理前仍會以協商結論或口頭默契方式進行,但第9屆對此運作方式有不同意見,可討論確認。
蘇嘉全 立法院院長
- 澄清4月29日並未召集協商,當時裁定休息是因第5案協商未完成無法進行。
- 坦承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1條之1規定不周全,未明確說明協商程序細節,因此需釐清。
- 建議在修法未完成前,為議事和諧,第71條之1仍應有協商程序,即使召開1分鐘後解散也算經過程序。
- 提議擇日召集各黨團組修正小組,討論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議事規則及協商直播等議題的修正。
相關後續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廢止「國家資通安全科技中心設置條例」案,因協商不成,提報院會處理,院會處理時將進行廣泛討論後表決。
- 關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1條之1的解釋與適用,以及協商制度和直播等議題,將擇日再召開會議討論,並建議各黨團盡快提案,列為優先法案處理。
- 在修法未完成前,為議事和諧,關於第71條之1規定,建議仍應有協商程序,即使僅形式上召開亦可。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52601
- 卷/期/冊
- 105/26/1
- 發布日期
- 2016-05-10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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