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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平法修正案審查:聚焦育兒、哺集乳、托兒設施與職場性騷擾公假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4-18

LawTrace 法律歷程:性別平等工作法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多項「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草案,重點討論育嬰留職停薪社會保險、哺集乳時間彈性、托兒設施門檻下修及職場性騷擾訴訟公假等議題。會議針對ADHD早期介入服務現況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並通過多項臨時提案,要求行政部門進行研議與報告。最終,部分條文達成共識並修正通過,部分則維持現行條文或留待公聽會討論。

討論事項一

特殊需求兒童早期介入與服務現況專題報告:以注意力不足過動症(ADHD)為例

核心議題

  • 衛生福利部及教育部就特殊需求兒童早期介入服務現況,特別以注意力不足過動症(ADHD)為例進行專題報告,並接受質詢。討論內容涵蓋ADHD藥品使用、治療方式評估、專業醫師分配、聰明藥管理及學校家長認識等議題。
  • 會議通過多項臨時提案,要求相關部會針對ADHD藥品使用數據、治療方式評估、偏鄉醫師分配、聰明藥管理、學校師資培訓及社區精神科醫師連結等問題提出報告或改善方案。

相關爭議

  • ADHD藥物治療的比例與謹慎性:質疑學校轉診ADHD學童8成被開藥的現象,並要求提供藥品使用數據與給藥比例。
  • 偏鄉醫療資源不足:擔憂偏鄉地區ADHD學童在缺乏專業醫師確診下,可能導致標籤化與藥物濫用,影響兒童身心發展。
  • 聰明藥(nootropics)的管理:關切國內外網路販售類似管制藥品成分的「聰明藥」現象,要求研擬預防管理政策。
  • 社區精神科醫師連結落實度:質疑教育部報告中提及的結合社區精神科醫師提供輔導服務是否徹底落實,特別是偏鄉地區的建置情況。

立法委員發言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要求衛福部、教育部提供過去15年ADHD藥品使用人數及人次、學生被轉介診斷給藥的比例,以檢視藥物使用狀況。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要求衛福部於1個月內提出國家HPV疫苗全面性預防接種政策研議報告,以維國人健康。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建議衛福部針對ADHD治療方式進行評估研究,提出科學客觀報告,作為後續處遇方式,以化解爭議並維護兒童健康。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建議衛福部於1個月內提出專業精神科醫師合理分配的改善方案,特別關注偏鄉地區ADHD學童的確診與處遇問題。
  • 要求衛福部會同警政署於2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探討國內網路販售或從國外網站購買「聰明藥」的現象及預防管理政策。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建請教育部加強學校老師及家長對特殊需求孩童(如ADHD)的認識,並於2週內提出具體實施辦法。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要求衛福部及教育部查明各縣市國中小學有無落實社區精神科醫師或醫院提供相關輔導、諮商服務,並檢討實施成效,特別針對偏鄉地區提出1個月內的調查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蔣丙煌 部長 衛生福利部

無相關發言紀錄

林琴珠 副組長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黃秀芳委員等提案,要求衛福部、教育部提供過去15年ADHD藥品使用人數及人次、學生被轉介診斷給藥比例,通過。
  • 陳宜民委員等提案,要求衛福部於1個月內提出國家HPV疫苗全面性預防接種政策研議報告,通過。
  • 王育敏委員等提案,建請衛福部針對ADHD治療方式進行評估研究,提出科學客觀報告,通過。
  • 劉建國委員、黃秀芳委員等提案,建請衛福部於1個月內提出專業精神科醫師合理分配改善方案,通過。
  • 劉建國委員、黃秀芳委員等提案,要求衛福部會同警政署於2個月內提出檢討報告,關於「聰明藥」網路販售及管理政策,通過。
  • 李彥秀委員等提案,建請教育部加強學校老師及家長對特殊需求孩童認識,並於2週內提出具體實施辦法,通過。
  • 蔣萬安委員等提案,要求衛福部及教育部查明各縣市國中小學有無落實社區精神科醫師或醫院提供相關輔導、諮商服務,並於1個月內提出調查報告,通過。

討論事項二

審查「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性別工作平等法」多項修正草案,核心議題涵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社會保險續保規定、哺乳(集乳)時間的延長與彈性化、雇主提供托兒設施或措施的門檻下修及是否增訂罰則,以及職場性騷擾事件被害人訴訟期間的公假給予及費用補助等。
  • 會議質詢內容亦擴及性平法整體落實度、勞動檢查效能、公托設施不足、兼任教師勞動權益、產假延長與薪資公共化、社區保母制度推動及幼兒照顧基金設立等相關政策面向。

相關爭議

  • 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社會保險強制續保:陳宜民委員提案將「得」續保改為「應」續保,勞動部認為可能增加勞工保費負擔、涉及社會保險制度衡平性及個人意願,且會衍生罰則問題。
  • 哺乳(集乳)時間的延長與彈性化:鄭麗君委員等提案延長哺集乳期間至子女未滿2歲、每日時間增至90分鐘、刪除次數限制、加班按比例增加;勞動部對延長期間表示同意,但對增加時間及刪除次數持保留態度,考量對企業工作管理及人力調度的衝擊。
  • 托兒設施或措施雇主門檻下修與罰則:多位委員提案將雇主提供托兒設施/措施的門檻由250人下修至30人或100人,並增訂罰則。勞動部支持下修方向但建議漸進式(如先至100人),並反對增訂罰則,認為托育是國家、家庭、雇主三方責任,企業為支持性角色,不宜強制處罰,且考量中小企業執行困難與經費補助壓力。
  • 職場性騷擾訴訟公假與交通費補助:江啟臣委員等提案明定職場性騷擾被害人訴訟期間應給予公假並支付交通費補助;勞動部同意給予公假但對交通費補助持慎重態度,考量交通方式及補助比例易衍生勞資爭議。
  • 性別工作平等法整體落實度與勞動檢查:立法委員質疑勞動部勞檢案件數與實際情況落差大,勞檢方式過於被動,無法有效發現性別歧視、生理假遭拒等問題,要求加強主動檢查及申訴人權益維護。
  • 兼任教師勞動權益:質疑上萬名兼任教師未納入勞基法或教師法保障,導致產假等權益受損,呼籲勞動部與教育部研議納保及保障有薪產假等。
  • 產假週數及薪資公共化:李彥秀委員建議將產假延長至國際勞工組織建議的14週,並推動產假薪資公共化,減輕企業負擔,鼓勵生育;勞動部表示認同延長產假成本由公共支持方向,但需考量各國制度差異。

立法委員發言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提案將育嬰留職停薪勞工社會保險「得」續保改為「應」續保,以保障勞工權益。
  • 引用美國人權報告,質疑台灣勞工超時工作普遍、加班費領不到、勞動檢查不足等問題,要求勞動部加強改善。
  • 關切住院醫師納入勞基法進度,要求縮短工時降至60小時的時程,並將此議題列入交接。
  • 關注外籍勞工剝削問題,建議勞動部改善直接僱用外籍勞工center的限制與申請軟體窒礙難行之處。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提案明文規定職場性騷擾事件被害人司法訴訟期間可請公假,以保障勞工權益,並處罰雇主違反規定者。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提案將哺集乳期間延長至子女未滿2歲,每日哺集乳時間增加至90分鐘且不限次數,加班應依比例給予哺集乳時間,以因應個體差異並鼓勵母乳哺育。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僱用管理性別平等概況調查報告與中小企業實際落實性平法狀況的落差,要求勞動部提出具體作為提高中小企業的落實比例。
  • 建議勞動部除了補助托兒設施外,應有更多激勵措施,並關心同性伴侶婚假權益的法令突破可能性。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將托兒設施門檻下修至30人可能對中小企業造成過大衝擊,建議召開公聽會廣泛討論,並建議門檻設定在100人或150人。
  • 建議檢討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給付標準,考慮延長期限或有其他衡量標準,以因應年輕人低薪困境,鼓勵生育。

吳焜裕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對性平法中「托老措施」的落實不足,要求勞動部加強宣導並研議在職訓單位設置托老措施。
  • 質疑勞動檢查無法主動發現性別歧視問題,要求勞動部檢討勞檢清冊,加強維護申訴人權益,並追蹤民事和解後的行政處分比例。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釐清性平法中「親自哺乳」定義應包含男女及牛乳,並建議刪除「女性」字眼。
  • 支持將哺集乳時間彈性化、延長至90分鐘且不限次數,認為能更符合女性生理需求。
  • 質疑勞動部對托兒設施補助家數與經費的實際執行成效,並關切性平法與勞基法在哺乳定義上的歧異,要求提出函釋避免衝突。
  • 支持職場性騷擾訴訟公假,並要求勞動部明確答復。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女性勞動參與率在25-29歲後大幅下滑,主因是料理家務(照顧子女或老人),強調友善工作環境對提升生育率的重要性。
  • 呼籲勞動部與衛福部、教育部等跨部會合作,加強0-2歲托嬰政策,並鼓勵企業提供更友善的育兒環境,讓女性安心回到職場。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肯定性平法實施10年來托兒設施及哺乳室設置率提升至8成,並支持將雇主提供托兒設施門檻由250人下修,建議至少降至100人。
  • 建議勞動部檢討托兒措施補助辦法,使其更靈活,不應強制綁定特定托兒所,並增加對在職勞工的育兒津貼補助。
  • 呼籲勞動部在卸任前完成企業托兒門檻下修這塊拼圖,以增進勞工幸福感。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要求勞動部統一勞基法與性平法中「哺乳」定義,並廢止3月8日發布的允許哺乳女性夜間工作的解釋令,回歸母性保護精神。
  • 強調輪班及夜間工作對女性健康的傷害,呼籲勞動部避免女性夜間工作,並與衛福部國健署討論哺集乳時間的合理性,不應訂死時間及次數。
  • 提案將職場性騷擾訴訟被害人及被告公假納入性平法,並增訂罰則約束雇主。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建議勞動部統計單親家庭申請育嬰假情況,並研議單親父母休假或薪資比例提高方案。
  • 質疑勞動部托兒設施補助金額與家數過低,要求提出門檻下修至100人或30人時所需的預算評估資料。
  • 關注雇主拒絕流產假、生理假、家庭照顧假、哺乳時間的比例偏高,要求勞動部提出對策並加強檢查。
  • 建議哺乳室標誌應去除性別刻板印象,引導社會觀念,並考慮提供社區共同使用的托育措施。
  • 提案要求勞動部應提供作業環境管理資料給勞動部,經檢核後每3個月送交社福衛環委員會。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支持將雇主提供托兒設施門檻由250人下修,建議參考美日等國立法例,將門檻設在100人以上,並將此納入修正動議。
  • 提案增訂罰則,認為若無罰則,相關規定將形同虛設,無法全面達成設置目的。
  • 指出勞動部「僱用部分工時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中,生理假及家庭照顧假依比例請假的規定與性平法有矛盾,要求勞動部1個月內提出研究評估報告並修改。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建議將婦女產假延長至國際勞工組織建議的14週,並研議產假薪資公共化,減輕企業負擔,鼓勵生育。
  • 呼籲政府強調企業社會責任,放寬土地使用分區標準,提高托育中心設置率,並推動社區保母系統及臨時托育制度,朝小型化、社區化發展。
  • 提案要求勞動部於1個月內邀集團體研商產假週數、薪資公共化及育嬰留職津貼制度。
  • 提案要求衛福部於1個月內研議修法,調整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不利托育設施小型化、社區化條文。

陳瑩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對性平法違法案件數的掌握不足,要求研議清查方式,並確認違法雇主資訊公布的便利性。
  • 以個人經驗分享台灣哺乳環境不友善,建議將哺乳時間延長至100分鐘,並要求勞動部會同衛福部擬定哺乳室稽查評估標準,強調品質而非僅數量。
  • 要求獎懲並行,認為衛福部有罰則而勞動部僅有獎勵不足以落實。
  • 提案要求勞動部於1個月內研擬哺集乳室評鑑檢查或抽查辦法與標準,確保設置空間獨立且方便取得鑰匙。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關切250人以上企業仍有16%未設置哺集乳室,要求勞動部加強勞動檢查與輔導。
  • 建議勞動部應優先補助250人以下的中小型企業設置哺乳室。
  • 要求教育部加強宣導各級學校設置哺乳室,並追蹤地方政府的輔導情況。
  • 質疑兼任教師及代課老師未納入勞基法或教師法保障,導致產假無薪等權益受損,要求勞動部與教育部儘速研議納保方案。

徐榛蔚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生育率全球倒數第二,與友善育兒環境及勞動環境有直接或間接關係。
  • 質疑衛福部育兒津貼零散,要求整合規劃,並與勞動部合作營造良好育兒環境。
  • 關切性平法第22條「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適用…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的規定窒礙難行,要求勞動部提出書面報告或考慮刪除相關規定。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強調育兒是國家社會責任,不應由婦女個人承擔,並指出性平法中托育責任歸屬雇主的重要性。
  • 質疑現行性平法規定雇主提供托育設施門檻250人過高,涵蓋率僅1.1%,要求下修門檻,並批評勞動部對雇主未設立托育設施原因的解釋。
  • 建議托兒措施不應僅限於津貼與學費折扣,應包含與附近優良托兒機構簽約,提供符合員工需求的服務,並由公司提供場地讓孩子下課後等待父母下班。

楊曜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對托兒設施與措施普及率不足的改善成效,並要求除了經費補助外,應研擬其他政策誘因,如日本的企業形象認證或美國的聯盟合作托育模式。
  • 要求勞動部對「適當的托兒措施」認定標準應站在受僱者立場解釋,並對補助後的托兒設施進行定期稽查以維持品質。
  • 支持職場性騷擾訴訟公假,並要求勞動部對派遣勞工在此情況下的公假給予作出解釋。
  • 質疑勞動部對托兒設施罰則的立場,認為不能以國外無立法例為由拒絕在台灣立法。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質疑性平法中雇主提供托育設施的立法宗旨與實際執行落差,認為政府未積極推動小規模企業的托育配套措施。
  • 引用荷蘭幼兒托育法,建議台灣應成立幼兒照顧及托育基金,由雇主繳納幼托費用(含基本費),政府集中管理並廣設公共托兒設施,以解決低薪化導致年輕人不敢生育的問題。
  • 指出0-6歲幼兒高達87.7%由家人照顧,與婦女就業率下降高度相關,呼籲勞動部正視此問題,並將托育責任由國家、家長與雇主共同承擔。

相關人員回應

陳雄文 部長 勞動部

  • 對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社會保險續保,認為強制規定可能增加勞工負擔、涉及社會保險制度衡平性及個人意願,且會衍生罰則問題。
  • 同意延長哺乳期間至子女未滿2歲,但對增加每日哺集乳時間至90分鐘、刪除次數限制及加班按比例增加持保留態度,考量對企業工作時間管理及人力調度衝擊。
  • 支持托兒設施/措施雇主門檻下修,但建議採漸進方式,如先降至100人或150人,考量中小企業空間、需求、預算及勞動部輔導量能。
  • 反對增訂托兒設施罰則,認為托育是國家、家庭、雇主三方責任,企業為支持性角色,不宜強制處罰,且全球無類似罰則案例。
  • 同意職場性騷擾訴訟期間給予公假,但對交通費補助持慎重態度,考量易衍生勞資爭議。
  • 承認勞動檢查在性平法落實上存在被動性,將加強勞工權益宣導及勞動檢查,並承諾廢止允許哺乳女性夜間工作的解釋令。
  • 說明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可支持1年,給付6成薪是國際普遍做法,並同意檢討其金額及期限,以鼓勵生育。
  • 表示將努力爭取勞動檢查員額增至1,000名,並將住院醫師工時議題列入交接。
  • 說明直接僱用外籍勞工比例成長,但轉換管制是為避免不符資格者被聘用。
  • 承諾會研議清查性平法違法案件數,並加強對雇主拒絕各類假別的檢查與輔導。
  • 同意將雇主托兒設施門檻下修至100人,但罰則部分需再討論。
  • 對於性平法第22條「有正當理由者」的定義,承諾會後與委員討論並提出書面報告。
  • 對於部分工時勞工的生理假及家庭照顧假規定與性平法矛盾之處,承諾會立刻啟動檢討並修改注意事項。
  • 認為設置托兒機構需專業人士與醫療系統後盾,且公立托兒所普及率不足,企業難以自行設置。

謝倩蒨 司長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說明性平法中「親自哺乳」已包含哺乳和集乳,且不限女性,男女皆可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 解釋勞基法第49條「哺乳期間」原則上指產後1年,性平法第18條「親自哺乳」則包含哺集乳。
  • 說明勞動部網站設有違法事業單位專區,可連結各縣市政府資料。
  • 解釋部分工時勞工生理假權利與全時勞工相同,其他假別權益將再作細緻規範。
  • 建議將第27條修正為「被害人因第12條之情事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
  • 建議第38條修正為「雇主違反第21條、第27條第4項或第36條規定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劉傳名 署長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 報告104年專案檢查違反勞基法第49條(女性夜間工作)有2件。

羅怡玲 處長 勞動部統計處

  • 說明「其他服務業」包括美容、美髮等行業。

孫碧霞 司長 勞動部勞動福祉退休司

  • 說明勞動部訂有「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及相關指引手冊。
  • 對於陳曼麗委員提案的托兒設施工作人員薪資福利比照公私協力機構,認為不易設置,且罰則部分應暫緩,先以輔導追蹤為主。

曾逸群 專門委員 教育部人事處

  • 說明大專院校多已設置哺乳室,其他各級學校狀況需再確認。
  • 承諾將委員意見帶回部內,研議要求或鼓勵各級學校設置哺乳室的方式。
  • 說明教育部將於2個月內與勞動部及教師團體研商兼任教師權益問題,提出規劃方案。

郭芝穎 視察 教育部國教署

  • 說明幼兒園評鑑指標無加分項目,但符合條件可獲10萬至20萬元補助。

簡杏蓉 副組長 衛福部社家署

  • 說明中央育兒津貼與縣市生育補助性質不同,鼓勵生育需結合支持性服務、友善職場等多元政策。
  • 同意研議修法調整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中不利托育設施小型化、社區化的條文。

相關後續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處理。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修正通過,內容為「子女未滿2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60分鐘。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1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30分鐘。前2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修正通過,雇主提供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措施的門檻由250人下修至100人以上,但罰則部分暫緩增訂,留待未來公聽會討論。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7條修正通過,內容為「被害人因第12條之情事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修正通過,配合第27條修正。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之一及第40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處理,相關罰則議題留待下一階段公聽會討論。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勞動部加強督促地方政府輔導雇主提供哺育與托兒服務,並於修正規定施行1年後檢討其設置或提供情形。
  • 審查完竣之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草案等6案,併案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本案時由王育敏召集委員補充說明,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052701
卷/期/冊
105/27/1
發布日期
2016-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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