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亞案與利衝迴避法修正審查:聚焦跨國詐騙、司法互助及官員言行爭議
LawTrace 法律歷程:監獄組織通則、看守所組織通則、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本次會議主要審查「羈押法修正草案」與「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草案」,並針對肯亞、馬來西亞等跨國詐騙案中我國人遭遣送至大陸地區的因應政策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會議中,立法委員與法務部就資訊通報、司法管轄權、證據採認、兩岸司法互助成效及官員發言爭議等議題進行激烈辯論。最終,羈押法案將擇期繼續討論,利益衝突迴避法部分條文修正通過,而跨國詐騙案相關提案則獲通過,並要求法務部提交詳細報告。
討論事項一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核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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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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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上次會議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二
併案審查「羈押法修正草案」及「羈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對委員尤美女等及委員劉世芳等提出的「羈押法修正草案」進行報告及詢答,並進行大體討論。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段宜康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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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德福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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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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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易餘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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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宏陸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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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淑華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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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立雄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林為洲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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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毓仁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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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美女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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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定宇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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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昌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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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米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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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櫂豪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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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俊憲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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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佳濱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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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進行大體討論。
- 本案另定期繼續討論。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之相關資料或書面答復,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討論事項三
呼籲朝野正視全球共同打擊詐騙之重要性及法務部應啟動兩岸共同打擊犯罪之緊急應變措施 (提案一)
核心議題
提案呼籲朝野正視全球打擊詐騙的重要性,並要求法務部與案件發生國政府進行司法互助,儘速與大陸落實「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以有效打擊犯罪、維護我國司法管轄權及國家形象。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林為洲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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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淑華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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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德福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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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毓仁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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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四
要求法務部提交「馬來西亞案國人遣返相關發言」、行政院折衝始末及法務部新聞稿所指立委名單等資料 (提案二)
核心議題
提案要求法務部提交關於馬來西亞案國人遣返相關發言的資料、行政院折衝馬來西亞案的始末,以及法務部4月16日新聞稿中提及「等立委」所指的具體立委名單及事例。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段宜康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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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米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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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立雄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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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美女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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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易餘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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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五
建請行政院指定大陸委員會代表我方政府進行跨國遣送案協商 (提案三)
核心議題
提案鑑於跨部會會議決定成立專案小組赴大陸協商國人遣送案,但法務部發言屢與外交部及陸委會不同調,且此事件具高度政治性,建請行政院指定大陸委員會代表我方政府進行協商。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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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段宜康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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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美女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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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立雄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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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春米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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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易餘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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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六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監獄組織通則」等5項組織法規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監獄組織通則」、「看守所組織通則」、「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及「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案。
- 廢止原因為配合「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於100年1月1日施行,原組織法規已不再適用,並已另訂定相關組織準則及辦事細則作為依據。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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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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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瑩雪 法務部部長
- 說明廢止案緣由是為符合先進國家矯正管理趨勢,健全矯正指揮監督體系,落實權責合一制度,並因應未來矯正機關收容變化與國家整體刑事政策結合。
- 依「法務部矯正署組織法」第7條規定,相關舊有組織法規於該法施行後不再適用,故提案廢止。
- 監獄、看守所、戒治所及技能訓練所已改隸法務部矯正署為4級機關,其組織與運作已另訂定「法務部矯正署監獄組織準則」等相關法規作為依據。
相關後續
- 「監獄組織通則」、「看守所組織通則」、「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通則」及「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等案予以廢止。
- 以上廢止案均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處理,不須交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集委員段宜康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七
邀請法務部部長羅瑩雪列席就「政府對國人遭遣送至第三國或大陸地區接受司法偵查或審判之因應政策」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法務部就「依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要求將肯亞案人員移交我國及司法處理情形」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主要議題為國人涉跨國詐騙遭遣送第三國或大陸地區的因應政策。
- 討論重點包括兩岸司法互助的成效、證據採認問題、國人海外犯罪的司法管轄權爭議、政府各機關間對外發言與協商立場的一致性,以及未來打擊跨國詐騙的具體策略。
相關爭議
- 法務部部長羅瑩雪與立法委員段宜康就部長對立委發言的批評(指責立委對人不對事)產生爭執,羅部長否認指責,稱是希望對事不對人。
- 國台辦指控台灣每年被騙百億人民幣卻只返還20萬,法務部資料顯示已返還1,675萬元,但立委質疑實際返還金額與國台辦說法差距大,且追贓成效不彰。
- 立委質疑法務部對跨國詐騙案的偵辦成效不佳,起訴率及定罪率偏低,且檢察官追贓機制不一致,法務部則歸因於犯罪手法翻新及偵查技能限制。
- 對於肯亞案中我方人員被遣送大陸,立委質疑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未落實,特別是「及時通報」與「卷證併同交付」的規定,法務部則認為案件性質不同。
- 法務部2月16日召開的跨部會會議,其會議紀錄及與會者名單被質疑不完整與不實,且會議中關於菲律賓案的處理過程(法務部是否曾通知大陸公安帶人)說法不一,引發立委對法務部誠信的質疑。
- 對於國人海外犯罪,外交部與陸委會主張應優先將國人交涉回台審判,維護國家主權;法務部則強調兼顧程序正義、人權與司法正義,並認為應視管轄競合情況做最妥適處理,導致各機關立場被質疑不一致。
- 關於境外詐欺案的刑責適用,立委質疑現行刑法對境外詐欺的管轄權不足,法務部則提到兩岸關係條例第75條的管轄權,但對是否修法加重刑責意見分歧。
立法委員發言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詢問台灣派團前往中國協商台籍詐欺犯處置事宜,從取消到同意行程中間的變化,並關切是否爭取人員遣返和主張司法管轄權。
- 質疑中國公開審訊嫌犯的自白,台灣法院能否客觀採認,以及兩岸在被告自白任意性原則上的認知落差。
- 詢問法務部對分散在不同國家的詐騙案國人是否有不同做法,政府政策是否因國而異。
- 質疑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生效至今,兩岸互助辦案狀況與理想有很大差距,並強調打擊犯罪是國際共通目標,應利用協商機會提出問題。
- 關切裁罰詐欺犯的同時,在無法取得具體事證下,檢方如何起訴,並建議參考其他國家判決使刑度與國際接近。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對羅部長在主席台前批評立委「對人不對事」表示不滿,認為其要求發言依據媒體報導是民粹。
- 質疑國台辦指控中國每年被騙百億人民幣流到台灣,而台灣只返還20萬是否屬實,並要求法務部說明實際返還金額及金流追查成效。
- 指出調查局洗錢防制單位在偵辦跨國詐騙案中金流追查的參與度不足,質疑法務部在追贓制度上的無力與無成效。
- 批評法務部將責任推給法院輕易放人,卻未處理追贓等關鍵問題,且3年來在追查犯罪金流上毫無突破。
- 強調追贓是被害人最關心的重點,質疑現行刑事訴訟法下贓款處理的不一致性,以及查不到被害人贓款即解繳國庫的規定。
- 質疑法務部在2月16日會議中對菲律賓案處理的說法前後不一,並要求還原會議實況。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質詢法務部「檢察機關打擊民生犯罪專案實施計畫」成效,特別是網路電話簡訊詐欺部分,並引用審計部報告指起訴率及定罪率仍待提升。
- 批評羅部長對法務部重點計畫內容不清楚,且將成效不佳歸咎於犯罪手法翻新、偵查技能不足及法律障礙,而非勇於突破。
- 強調台灣不缺駭客人才,政府缺乏決心,並指出肯亞案、大馬案中政府未能積極維護國人權利,導致國際形象受損。
- 主張政府應以專案方式積極辦理網路詐騙案件,加強聯繫與工作,避免因資料不足而無法偵辦。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建議肯亞案應待大陸團協商有進度後再討論,以利審查其他法案。
- 詢問法務部代表團赴大陸協商的陸方出席層級與決策權力,並關切協商三大方向是否能獲陸方配合。
- 認為若無法取得足夠事證,單純救人可能效果不佳,應全面了解案情後再帶回人犯。
- 關切目前境外涉詐騙台灣人的人數及處境,以及人犯必須留置當地或可遣返的條件。
- 詢問我國刑法第5條對境外詐欺或加重詐欺的適用性,並建議法務部調整刑責以回應國人期待。
- 質詢跨境犯罪偵辦中調查取證最困難之處,以及檢察官到境外取證的可能性與限制。
- 建議法務部應主動積極與其他國家尋求司法互助協議,不應等到案件發生才協調。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質疑羅部長對肯亞案、馬來西亞案相關卷證取得問題的回應,並認為法務部對問題所在認知不清。
- 批評法務部在跨國遣送案中,對管轄權的看法與陸委會、外交部不同調,且給國人「大陸管轄權優於我國」的印象。
- 反駁羅部長稱台灣法律量刑不夠重或法院判刑太輕的說法,強調台灣是法治國家,堅持無罪推定與證據正當程序。
- 對劉媽媽小孩在中國接受審訊並透過電視轉播公開認罪的畫面表示難過,指出國人對此的擔憂。
- 質疑兩岸司法互助協議中,大陸對我方請求的完成率遠低於台美互助,懷疑陸方履行誠意。
- 詢問法務部是否有準備透過對岸法院系統或視訊系統取證,並質疑其執行成效與證據能力問題。
- 強調委員質詢權利受保障,反對國民黨團提出的「停止質詢」提案,認為此舉將創下惡例,剝奪其他委員發言權。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支持羅部長在跨國詐騙案的處理態度,但認為兩岸共打協議在肯亞案後出現漏洞,未落實協議精神。
- 指出兩岸共打協議應適用於涉及兩岸人民的第三地犯罪行為,並應落實「及時通報」與「卷證併同交付」規定。
- 強調此次赴大陸協商除具體案情外,更應談論兩岸共打協議的落實與適用於第三國問題。
- 認為法務部職責在於打擊犯罪,不應承擔政治性強烈的罪名或主權爭議,那是外交部與陸委會的職責。
- 提出臨時提案建議暫停肯亞等問題討論,以審議其他重要法案,並解釋是因已討論多日且法務部已派團協商。
- 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草案」審查中,主張規範當選人至就職期間的影響力,避免利用空窗期進行利益輸送。
- 認為政府捐助過半的法人或公司,其董監事無論是否代表官股都應受規範,以防形成漏洞。
顧立雄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為何直到4月8日才知悉肯亞案,而調查局駐南非法務秘書早在103年就已知情,要求查明通報系統失靈原因。
- 就兩岸司法互助協議下公安筆錄的證據能力問題,質疑我方是否被迫容忍其公安筆錄,且無法確保正當程序與交互詰問。
- 強調我方應積極爭取對等處遇,讓律師或家屬陪同偵訊,確保嫌犯自由意志,不應以法制落差為由讓步。
- 反對「停止質詢」提案,認為其剝奪委員質詢權利,創下惡例,且不符議事規則。
- 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草案」審查中,認為公職人員範圍不應包山包海,應限縮於能運用實質影響力者。
- 質疑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項將「當選人」納入規範的合理性,認為其未就職難以執行職務,適用上會產生矛盾。
- 建議將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及檢察事務官都納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規範範圍,因其權限不小且與檢察官無異。
王定宇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2月16日會議的與會名單不正確,且有發言者未簽到,認為作業潦草且嚴重,要求檢討。
- 詢問羅部長是否認為法務部官員打電話通知公安部到機場帶人是不應該發生的事,並要求部長徹查此事。
- 強調陳文琪司長是否在菲律賓案中通知中國公安部在飛機起飛前20分鐘逮人,部長應儘速調查以維護法務部官箴。
- 指出2月16日會議中,法務部國兩司傾向「有效懲治犯罪」而忽略證據不足問題,建議應堅持共打協議條文,要求對岸提供卷證。
- 認為應補足跨國詐騙案中「卷證跟人犯一併送回」的漏洞,避免人犯因證據不足被釋放,影響打擊犯罪成效。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質詢赴大陸協商代表團對口的最高層級官員為何,並關切協商的具體目標與KPI。
- 質疑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的薄弱性,並詢問此次肯亞案與大馬案是否為首次「出槌」。
- 關切政府能否在520前帶回人犯,並詢問阻礙因素,以及是否有官方或非官方管道可探視被拘留國人。
- 詢問中國官方是否在協商中施加政治壓力,要求台灣表態,並強調維護國家尊嚴的重要性。
- 質疑我國在偵辦國際詐欺案時缺乏SOP,且非國際刑警組織會員國不應成為無法處理的藉口,要求提供具體偵辦數據。
- 要求法務部將「推動台灣成為亞太仲裁中心」列為520重點移交項目之一,並與國發會及相關部會合作推動。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與他國簽署的司法互助協議數量稀少,且未涵蓋多數跨國詐騙案發生地。
- 詢問法務部對國人遭遣送案是否進行政治考量,以及陸方是否會要求台灣表態「一中」或「九二共識」作為協商前提。
- 質疑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的管轄權適用性,以及該條文是否需要修正。
- 強調政府應派員協同外交部、陸委會,儘速與相關國家簽署司法互助協定,落實普世人權原則。
- 提醒法務部在與他國簽署協議時,不應顧慮中國或其他政治考量,應維護我國尊嚴。
- 關切我國法律對身在國外台灣民眾的保護力與約束力不足,導致護照意義受損,呼籲各部會共同努力。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要求法務部提供2月16日會議簽到正本與錄音檔案,以釐清會議實況。
- 質疑2月16日會議中,調查局官員轉述公安部抱怨法務部在菲律賓案中「飛機起飛前20分鐘才通知公安部帶人」的說法,與法務部部長說法矛盾。
- 指出外交部與陸委會對國人遭遣送案立場一致,均主張優先將國人交涉回台審判,與法務部意見不一致,造成第一線人員困擾。
- 批評法務部會議紀錄未明確載明「人犯與卷證一併送回台灣」的考量,且對屬地主義與國民管轄原則的態度不明。
- 質疑法務部部長在詢答中暗示「台灣監獄關不下」或「立即就法」等說法,認為其立場不符中華民國法務部部長職責。
- 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草案」審查中,質疑公職人員範圍過廣,限制家人工作權、職業權利,且不符比例原則。
- 強調應規範資源分配的公開、透明、公正程序,而非限制參與公平競爭者的身分,並質疑將非營利團體納入關係人範圍的合理性與可能違憲問題。
- 質疑第10條民意代表迴避審議與表決的範圍過廣,可能導致立委無法審查相關預算或法案,建議限縮於個人利益。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對菲律賓案知悉時間前後不一,報告稱4月12日收悉通報,部長卻稱當天才知情。
- 指出2月16日會議中,陸委會與調查局官員均證實聽到「法務部在飛機起飛前20分鐘通知公安部帶人」的說法,與羅部長否認的說法矛盾。
- 批評法務部在面對質詢時迴避、閃爍,且提供的會議簽到單不完整,質疑其隱匿重要資訊。
- 強調政府各部門對外不應發出不一致的聲音,應還原事件原貌,並將配合委員會調查到底。
- 對「停止質詢」提案表示驚訝,認為此舉將創下惡例,剝奪其他委員發言權,茲事體大,應慎重考慮。
相關人員回應
羅瑩雪 法務部部長
- 澄清陸方從未拒絕我方前往了解肯亞案情,只是因資料整理與審訊需要時間而延遲。
- 表示將依具體狀況與資料內容,決定如何處理最妥適,原則是共同偵辦、分工合作、相互勾稽、提供證據。
- 坦承兩岸在被告自白任意性及不自證己罪原則的實務運作上可能存在認知落差,但大陸修法已採認相同原則。
- 表示對於國外分散的詐騙案國人,希望與大陸協商時能依不同狀況分出類型,訂出妥適做法。
- 強調政府政策原則是程序正義、保障人權與司法正義,並指出外交部在無邦交國家的工作難度不同。
- 認為兩岸司法互助協議成效不錯,超出協議範圍,包括要求行政拘留也通報,且大陸制度有朝我方修正,共同破獲多起大案。
- 表示檢方會依詐欺集團惡性從重求刑,並希望參考其他國家判決使刑度與國際接近,杜絕台灣成為詐欺犯天堂。
- 否認曾指責立委「對人不對事」,稱是希望對事不對人,且新聞稿是根據共同看法,不願點名個別委員。
- 承認國台辦指控台灣返還金額與實際有落差,實際已返還1,675萬元,並解釋贓款追回困難因詐騙手法複雜。
- 表示法務部已努力修法,完成沒收規定,並持續與其他國家、大陸合作打擊犯罪,但因偵查技能與法律障礙仍有困難。
- 指出對大陸協商目標包括探視被告、了解處遇、取得證據資料、研議肯亞案與馬來西亞案處理方式及建立通案原則。
- 強調兩岸司法互助過去有許多合作案例,此次肯亞案與大馬案是因認知與制度落差,出現混亂現象,需再討論磨合。
- 表示無法承諾520前帶回人犯,因大陸民怨深且需說服,但會充分準備,爭取延長協商時間,努力達成成果。
- 否認中國官方在溝通中施加政治壓力,強調從未針對政治事件發表意見。
- 同意將「推動台灣成為亞太仲裁中心」列為520重點移交項目,並將配合國發會及準部長邱太三。
戴東麗 法務部國兩司副司長
- 解釋國台辦指控台灣返還詐騙款項金額問題,說明有1,500萬台幣因被害人在大陸,透過兩岸司法互助管道返還。
- 說明追贓困難因詐騙集團利用人頭帳戶、層層轉帳,贓款迅速被車手提領,導致時間差與追查困難。
- 表示法務部有邀請調查局洗錢防制中心參與金流追查,但檢察官辦案是否要求參與不確定。
- 說明贓款若查不到被害人,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只能公告,3個月內無人領取則解繳國庫。
- 說明我方檢察官到大陸取證,需對方同意,過去有菲律賓案例,但僅能補充訊問,不能直接訊問。
- 解釋兩岸在法制上有落差,大陸公安是偵查主體,我方難以掌握公安筆錄形成過程,但已透過司法互助請求大陸提供被害人資料。
- 說明兩岸司法互助協議是法務部總窗口,法官或檢察官請求都會透過法務部轉到大陸對口單位,請求事項多樣。
- 確認法務部於4月8日才知悉肯亞案,但2月16日會議中,曾有與會者提及1月菲律賓案處理過程。
- 說明大陸公安部宮處長曾抱怨法務部在菲律賓案飛機起飛前20分鐘才通知,導致處理不及。
- 澄清法務部在菲律賓案中曾要求公安部提供資料,但至今未收到卷證。
- 解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5條適用於肯亞案等情況,我方主張有管轄權,屬人主義。
- 說明跨境犯罪偵辦困難主要在電信詐欺,IP在國外需多國協助,詐欺機房常移轉陣地。
- 說明檢察官到境外取證需與受請求方協商,例如與對岸、菲律賓及美國有協議,可視訊或在場聽訊問並補充問題。
- 解釋2月16日會議結論中,外交部與司法警察機關接獲國人遭羈押求救後,需先通報法務部,由法務部會商研析是否要求遣返,改變了過去外交部直接要人的模式。
- 強調目前外交部處理國人海外問題是走保僑護僑、急難救助程序,若涉刑事案件且無卷證,我方無法開拘票限制人身自由。
陳明堂 法務部政務次長
- 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草案」審查中,說明第2條公職人員範圍採列舉與概括並行,以避免掛一漏萬或法網密佈。
- 解釋第2條第2項代理規定與第3項當選人視同就任的考量,旨在規範當選人至就職期間可能利用影響力進行利益輸送。
- 說明第2條第11款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等職務的納入考量,因其職權可能涉及查封、拍賣,但檢察事務官因不能單獨作業而未納入。
- 針對「同等職務」與「相當職務」的用語爭議,認為「同等」範圍較窄,避免擴張解釋。
- 解釋第2條第8款政府捐助財團法人董監事規範的考量,旨在規範代表政府或公股利益者,避免公共資源不當輸送。
- 說明第3條關係人定義中,信託財產排除強制信託者,並新增機要人員與民代助理為關係人。
- 解釋第3條第6款民代助理的規範,傾向限於「聘僱之有給職助理」,以避免範圍過廣。
- 在第4條非財產利益定義中,原建議排除公職人員進用機要人員及民代聘用助理,但因與公務人員任用法衝突而放棄。
- 說明第6條公職人員自行迴避應通知機關的目的,在於指定職務代理人以利業務進行,並強調罰則著重有無迴避而非通知與否。
- 在第10條民意代表迴避議案審議與表決的範圍,強調限於「個人利益」相關,不包括公共政策或機關預算,避免無限上綱。
- 解釋第12條與第13條分別規範公職人員本人與關係人,不得假借職務機會或請託關說圖利。
- 說明第14條新增「補助行為」為利益衝突迴避規範對象,並排除社福補助及一定金額以下交易,以避免過苛。
- 解釋第14條第1項第1款排除依政府採購法公告程序辦理的採購,因其具公開透明性,且第105條為緊急特殊採購。
- 說明第14條第2項要求公職人員或關係人主動表明身分,且機關應主動公開,以雙管齊下揭露。
- 解釋第14條第4款排除公定價格交易,第5款排除公營事業基於國家建設、公共政策或公益用途承租國有不動產。
邸志達 法務部調查局國際事務處副處長
- 確認調查局駐南非法務秘書為調查局人員。
- 說明調查局法務秘書通常做情報反映,肯亞案是在4月8日收到第一件情報。
- 解釋法務秘書若知悉偵辦案件應通報,但肯亞案一開始是放火案,未涉大陸詐欺,故可能未通報。
- 說明調查局會將情報報會國際事務處,再分傳法務部國兩司。
- 確認2月16日會議上有簽到,但名單上可能漏簽。
- 在2月16日會議中,有聽到陸委會官員提及我方人員有請大陸公安部的人員到機場帶人。
- 解釋104年菲律賓案中,第一線法務秘書遇到的困擾是國內外交部與法務部意見不同,不知所措。
- 說明菲律賓馮姓嫌犯遣返時,法務部命令是還押拘留所,但菲方拒收,最終只能自行上飛機,法務秘書與移民秘書被迫登機。
- 強調法務部的命令是人犯還押菲律賓看守所,但菲方拒收,導致不得不帶回台灣。
歐陽敏昌 法務部調查局經濟犯罪防制處專員
- 確認2月16日會議上有簽到,但實際狀況不記得是否漏簽。
- 在2月16日會議中,曾提及菲律賓馮某遣返案後,公安部港澳台辦公室宮處長抱怨法務部在飛機起飛前20分鐘才通知公安部,導致處理不及。
- 說明此對話發生在1月21日公安部副部長陳智敏的餐敘場合,宮處長親口告知,當時我方副局長亦在場。
- 確認1月14日下午法務部曾向中國公安部要求提供菲律賓案相關資料,但至今未收到卷證。
蔡志儒 陸委會法政處處長
- 確認2月16日法務部會議,陸委會有兩位人員參與,其中一位是何研究委員。
何達仁 陸委會研究委員
- 確認在2月16日會議中,有聽到其他與會機關代表提及我方人員有請大陸公安部的人員到機場帶人。
謝瀛隆 銓敘部簡任視察
- 原則上尊重法務部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適用範圍的考量。
- 指出第2條第11款新增工務、建築管理等主管人員,在實務認定上會有困擾,建議審慎思考。
- 說明第4條非財產利益但書中,公職人員進用機要人員與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6條迴避任用規定衝突,會導致縣長可進用配偶擔任機要人員的奇怪情況。
郭宏榮 立法院法制局組長
- 說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與「財產申報法」立法目的不同,故人員範圍處理概念不同。
- 建議第2條第11款應將法官、檢察官、行政執行官、司法事務官及檢察事務官都納入規範。
- 建議第2條第1項第2、6、7、8款的「同等職務」應修正為「相當職務」,以符合法制體例,因法律用語中無「同等職務」。
- 說明第10條民意代表迴避審議與表決的範圍,若有疑慮可於立法說明中寫清楚,並提及立法委員行為法已有相關規範。
林惠美 監察院處長
- 說明董監事對機構決策有影響力,不應僅以車馬費多寡衡量,故代表公股或政府出任的董監事應受利衝限制。
- 指出第6條公職人員自行迴避實務上已有法官申報迴避,即使無罰則仍屬訓示規定,旨在透明化。
- 認同第14條第1項第1款排除依政府採購法公告程序辦理的採購,因其具公開透明性,不應限制公平競爭。
- 說明現行法對地方民代成立社區發展協會承包勞務採購申請補助的漏洞,規範非營利團體關係人有其必要性,且第14條行為規範已大量排除正常交易,殺傷力小。
劉維倫 監察院專員
- 說明董事、監察人在公司法中本來就是負責人,對公司決策有影響力,現行財產申報法及利衝法已有規範。
- 解釋利衝法第5條利益限於「私益」,不包括「公益」,故公職人員為公益決策即使自身受益也無需迴避。
- 說明地方民意代表透過社區發展協會承包勞務採購或申請補助,是現行法規的漏洞,故有必要將非營利團體納入規範,且行為規範已有大量排除,殺傷力小。
紀明謀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副局長
- 說明台灣非國際刑警組織會員國,但在打擊詐欺部分會透過外交等管道尋求合作。
- 提供100年至今偵辦國際詐欺案共131件,其中國際案件38件1,974人,但無起訴資料。
黃仁良 外交部條法司科長
- 說明外交部在菲律賓馮姓國人遣送案中,基於維護國家主權立場,認為我國對馮姓國人有刑事管轄權,應先將人平安移送回台灣,後續再由法務部處理境外犯罪部分。
- 表示法務部2月會議紀錄中,外交部發言是如果法務部要改變過去「把人帶回來」的作法,應對外館人員及民眾多作教育。
陳尤佳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處長
- 說明第14條第1項第1款排除依政府採購法公告程序辦理的採購,因其公開競標、公平競爭,且第105條為緊急特殊採購,故可排除。
- 指出勞務派遣採購目前多依政府採購法辦理,且行政院頒布的勞動派遣注意事項對迴避任用已有規範,並要求納入契約。
相關後續
- 法務部需就肯亞案、馬來西亞案及其他國人海外詐騙等處理情形,提交書面專案報告。
- 法務部需於散會前,提交符合立委指控罪名的相關發言紀錄。
- 法務部需於1週內,提交關於調查局駐南非法務秘書知悉肯亞案時間、處置、通報內容及相關人員名單的詳細報告。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條通過。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除第3項保留外,其餘修正通過。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第4條修正通過。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5條至第9條通過。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0條修正通過。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1條、第12條通過。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3條、第14條修正通過。
-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以下條文另定期繼續討論。
- 委員林俊憲、周陳秀霞及蔡易餘等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52701
- 卷/期/冊
- 105/27/1
- 發布日期
- 2016-05-11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