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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公聽會:放生管理與生態平衡之辯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4-27

經濟委員會召開「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聚焦討論野生動物釋放管理規範。會議主要圍繞宗教放生與生態保育間的衝突、現行法規執行困境、商業化放生問題、以及未來修法方向。學者、宗教團體及政府官員提出多元觀點,包括宗教自由保障、科學化放生、設置護生園區等,以期在尊重生命與維護生態之間取得平衡,並促成政府與民間的合作。

討論事項一

「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釋放動物管理規範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旨在討論「野生動物保育法」中關於經飼養野生動物釋放的管理規範,核心在於如何在保障宗教放生行為的同時,有效避免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並提升現行法令的執行力。
  • 會議亦探討了不同類型的放生行為(如隨緣救生、商業放生、復育放流)對生態的影響,以及如何界定與管理經濟動物的釋放問題。

相關爭議

  • 現行法規與修法必要性:主席說明現行《野保法》已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釋放且有罰則,行政院版僅是明文授權訂定子法,強調問題在於法律能否落實;林務局則認為現行法對一般物種規範不明確且罰則不具區別性,修法有助於強化約束。
  • 宗教自由與生態保護衝突:宗教團體強調放生是宗教信仰核心,不應受嚴苛限制;學者則強調任何自由皆非無限上綱,法律需平衡生態保護與宗教自由,並指出不當放生對生態造成的嚴重衝擊。
  • 「飼養」與「放生」定義:立法委員質疑「飼養」的定義模糊,若早買晚放是否算飼養;動保團體擔憂若不認定為飼養,將使大量商業化放生規避法律;林務局則釐清《野保法》主要規範野生動物,經濟動物不適用。
  • 商業化放生問題:動保團體揭露商業化放生已形成捕捉、販售、放生的產業鏈,對動物福利及生態造成負面影響;宗教團體則強調其不參與商業化放生,並建議政府應明確列出可放生與不可放生的物種與區域。
  • 事前審核制度可行性:宗教團體認為事先申請審核與佛教「見殺救護」的戒律相違背,且實務上難以執行,可能變相成為禁止放生;政府則回應審核程序將朝「從速、從簡、便民」方向訂定,以管理而非禁止。
  • 經濟動物放生管理:對於將經濟動物(如魚、牛)放生至野外,政府官員解釋此行為可能觸犯《動保法》的棄養規定,若導致動物死亡則涉及過失或故意致死,但《野保法》不適用。
  • 放生對生態效益爭議:部分宗教團體提出放生有助於改善水質、復育物種,並舉翡翠水庫為例;學者則指出不當放生外來種或雜交種會嚴重破壞本土生態,強調科學評估與長期監測的重要性。

立法委員發言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釐清現行《野生動物保育法》已規定未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釋放,並訂有罰則,行政院版修法僅是授權訂定子法,強調問題在於法律能否落實。
  • 指出本次會議討論焦點為「經飼養之野生動物」的釋放管理,而非一般經濟動物或外來種棄養。
  • 強調將來放生應建立在科學、專業及政府與民間合作的基礎上,並建議可將隨緣救助的動物先收容於專業園區,再經評估後決定後續處置。
  • 呼籲各界應多對話、實地了解,以融合各方理念,共同解決問題。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要求釐清《野生動物保育法》所規範的「放生」定義,區分野生動物放生、棄養行為及引進物種失敗等不同情況。
  • 關切現行法規與行政院修法版本在規範強度上的差異,並希望農委會能清楚說明。
  • 強調法律規範應能幫助放生者達成尊重生命的目的,而非造成生態失衡。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建議農委會應在《濕地保育法》許可制度的基礎上,考慮建立放生活動的「登記制」,以確保資訊透明,並方便官方查詢。
  • 提出放生形式應「升級、昇華」,例如將放生經費集合起來購買森林或棲地進行動物保育,讓動物在不受干擾的環境中生活。
  • 呼籲各方應加強溝通,將保育概念融入放生理念,以獲得更多支持並達成更美善的結果。

相關人員回應

陳奕成 護生專員 台北市福智佛教基金會

  • 認同放生條款的公聽會作法,期望能建立共同遵循的規則。
  • 建議在訂定辦法時需考量執行者與申請者的實務可行性,避免過於嚴苛,以免扼殺宗教護生的基本概念。

周敬凡 助理教授 高雄大學法律系

  • 從宗教法學者角度發言,認為宗教自由是憲法保障的人權,但並非無限上綱,國家法律應在衡量各種價值後劃定界線。
  • 強調國家在制訂法律時,應慎重考量宗教自由的重要性,並區分不同行為對信仰者的重要性,給予不同程度的保護。
  • 質疑生態保護是否應絕對凌駕於宗教信仰自由之上,認為法律制訂應至少開啟放生行為的可能性。
  • 補充說明應從思想多元性角度看待宗教自由,保障其被實踐的可能性。

慧明 法師 佛教僧伽醫護基金會

  • 支持放生理念,認為生命應受尊重與保護,並指出「放生等於放死」的問題可透過科學方式解決。
  • 分享基金會已建立一套科學化放生SOP,強調只要符合科學方式、注意生態保護、數量管制及事後評估,放生就不會破壞生態。
  • 建議在修法時,應一併檢討漁業署「水產動物增殖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中,要求15天前申請導致宗教團體需預訂生物,有違「隨緣放生」觀念的問題。
  • 強調佛教界願配合學者專家,結合智慧與生態保護概念進行放生,以達成多贏。

林本炫 系主任 國立聯合大學文化觀光系

  • 指出放生爭議主要在於實施方法及後果,區分為「隨機放生」與「預約放生」兩大類。
  • 說明宗教信徒放生動機多元,可能包含崇高理念及個人功德考量,導致衍生多種放生類型。
  • 指出生態學者與宗教團體對話困難,部分原因在於對生態影響的認知差異,以及對彼此觀點的理解停留在過去。
  • 強調即便諮詢學者,雙方對「正確放生」的可能性仍有分歧,這是關鍵爭議點。

圓證 法師 圓證動物保護學會會長

  • 引用科學報告指出,生態破壞及物種滅絕主因是人口增長、全球暖化、自然環境惡化、畜牧業排放甲烷及工業廢水污染,而非放生。
  • 認為放生是在做復育工作,反駁「放生破壞生態」的指控,並要求提出具體證據。
  • 質疑《野保法》對放生行為處以高額罰鍰(最高250萬元)的不合理性,指出台灣放生行為已近35年,未見何處生態因此被破壞。
  • 呼籲社會大眾不應污名化放生,並建議可與水庫管理單位合作,由宗教團體施放淨化水質的魚類,以節省政府經費並改善水質。

顏聖紘 副教授 中山大學生物科學系

  • 強調法律應建立在科學與邏輯之上,而非情感。
  • 指出放生與護生行為多樣,並非所有行為都有疑慮,例如專業救傷釋放、符合評估的魚苗增殖放流均無問題。
  • 說明《野保法》主要規範的是「被人養過的野生動物」,與宗教團體常放生的經濟動物或外來種棄養行為不同,後者多涉及《畜牧法》、《動保法》或《漁業法》。
  • 強調不當放生(如棄養、釣客亂放生、商業量產外來種)會造成嚴重生態問題,例如白頭翁與烏頭翁雜交、外來種入侵等。
  • 支持罰款250萬元是合理的,因恢復生態所需成本更高。
  • 建議加強教育訓練,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應先受教育,並促進語彙調和。
  • 呼籲信眾將時間、精力與金錢投入環境維護,讓生命自然欣欣向榮。

吳秀慧 常務理事 中華護生協會

  • 表示中華護生協會秉持佛陀慈悲理念,護生小組成員具備正確觀念,並配合政府宣導保護生態環境。
  • 主張護生協會已在全台灣及海外成立多個護生園區,收容無法野放的物命。
  • 提出七項訴求,反對將「隨緣放生」立法改為「預先報備審核制」,認為這將違反憲法保障的宗教人權、改變宗教戒律本質,並可能導致行政刁難。
  • 要求政府提出放生破壞生態的具體數據,並提供過往申請與違法數據,以檢討是否執法不力。
  • 舉例說明近期欲救助基隆河畔水牛的困境,質疑預先申請制度的實務可行性。
  • 澄清目前已少有放鳥行為,並指出即便不救,這些動物仍可能被捕殺食用。

朱瑞玲 教授 中央研究院民族所

  • 指出大型放生行為雖然引人注目,但從事民眾其實是少數,且許多大型放生是預先準備的,符合政府法令應可行。
  • 強調政府在政策出台後,應加強法令宣導與環境教育,因許多民眾對《野生動物保育法》細節不了解。
  • 呼籲各界應保持溝通心態,避免不對稱理解,並建議行政院應採取跨部會合作方式管理野生動物問題。

蔣功國 副組長 台北市野鳥學會

  • 重申野鳥學會不排斥護生或宗教,但大規模放生常因物種不屬於該地區而造成基因、族群問題。
  • 支持大規模放生應建立檢核機制,認為事前申請或檢核是觀察過程,若放生行為有益生態保育,終將獲肯定。
  • 指出許多團體已在轉型,例如與鳥會合作進行救傷野放,此類專業救傷放生是有意義且有目的的。
  • 呼籲各界放下立場,多了解、多接觸,以達成更好的溝通。

沙志一 副主任委員 行政院農委會

  • 說明漁業署依《漁業法》訂定「水產動物增殖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已實施5、6年,每年核准約227件,累計核准889件,其中吳郭魚等非核准名單。
  • 指出政府與民間合作放流魚種,5年來數量近1億萬尾,價值約2億元,民間力量龐大。
  • 解釋修法目的並非禁止,而是因爭議過大,現行法難執行,修法後將行為分為三類,明確規範,以利林務局執行。
  • 強調放生前若能檢查生物缺陷或疾病,對達成放生目標更有幫助,並指出放生做得好是復育,做得不好則影響生態,故需有次序。
  • 表示政府將投入更多力量進行放生前後的調查研究,以評估生態環境變化。

莊慶達 教授 海洋大學海洋事務與資源管理所

  • 從海洋學者角度,強調思考放生的重要性與必要性,指出許多不必要的放生行為已造成生態問題(如泰國鱧、琵琶鼠、食人魚)。
  • 肯定午仔魚增殖放流是正面案例,但強調相關研究需長期觀察,因海洋環境複雜。
  • 建議放生應有好的信念與結果,並呼籲民眾和宗教團體調適放生概念,思考是否有必要放生特定生物。
  • 強調應著重改善海洋棲地環境,管理辦法應有節制地規範正確放生行為。

林愛龍 理事長 海龍王愛地球協會

  • 質疑魚苗放流的目標是為生態還是增加漁獲,認為這是弔詭的遊戲。
  • 關切官方魚苗放流的審核機制是否公開透明,包括事前準備、活動宣導、環境監控及執法。
  • 強調審核機制內容應考量生態系多樣性、物種多樣性(避免外來種)及基因多樣性(避免單一養殖場魚苗)。
  • 關注放流魚苗的存活率及事後監控執法問題,呼籲護生概念應讓更多參與者了解與深思。
  • 指出魚苗進入生態後仍屬野生動物,呼籲大眾對海洋生態有更多關注,思考如何復育海洋生態。

裴家騏 院長 國立東華大學環境學院

  • 分享專業的野生動物「野放」經驗,強調需經過嚴謹的治療、醫療及長期(可能長達5年)監測,確保動物能在自然環境中存活、建立領域並繁殖。
  • 指出全世界絕大多數國家都禁止不嚴謹的野放,因對生命無益。
  • 強調生態學者不反對宗教信仰或放生理念,但反對不當野放造成的生態衝擊,如白頭翁與烏頭翁雜交導致物種滅絕,以及攪亂台灣百萬年演化。
  • 認為現行執法是預防措施,非常需要,並呼籲宗教團體在放生時應積極監測後續情況,並確保過程人道、細緻。
  • 建議放生基金可用於幫助專業的野生動物野放。

朱增宏 執行長 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

  • 指出放生現象不僅限於佛教徒,也有其他團體參與,並非所有宗教團體都從事放生。
  • 將放生分為「急難救助」、「個人棄養」、「復育放流」和「集團、商業、大量化放生」,強調後者是主要問題。
  • 引用調查數據指出,商業放生每年金額約2億元,動物數量超過2億隻,形成捕捉、販售、放生的產業鏈。
  • 說明農委會曾舉辦說明會,並有法律研究指出規範不當商業化、大量放生行為不違憲。
  • 質疑《野保法》中「經飼養」的定義,擔憂若短暫持有不構成飼養,將使大量放生規避規範。
  • 主張不應僅看物種,任何大量逸出動物到野外都應申請管理,因其可能危害野生動物棲息環境。
  • 強調「禁放不禁救」的原則,呼籲提升護生品質,建議可參考美國設立經濟動物救援庇護所。

林憶珊 理事長 動物平權促進會

  • 認同大量放生會給環境帶來生態浩劫或動物苦難,支持從野生動物角度規範。
  • 強調政府宣導工作的重要性,應提供替代方式(如配合政府的救傷野放),讓民眾了解累積福德資糧不一定需參與商業化大量放生。
  • 呼籲試圖了解放生人的心態,並與其社群溝通,加強教育與宣導,促使宗教領袖接納不同護生方式。

蔡世鵬 理事長 中華民國野鳥學會

  • 強調放生、護生與環境保護的初衷都是愛護生命,但問題出在「不當放生」。
  • 認為放生行為不需被禁止,但應有約束並提供協助,指導如何正確放生,避免好意反而傷害動物。
  • 支持修法中的審核機制,認為其用意良善,能確保適當物種在適當環境被放生,避免外來種入侵或基因污染。
  • 呼籲政府建立有效合理的申請制度,作為政府與民間合作的平台,共同讓放生做得更好。

劉寶輝 苑長 養正經典學苑

  • 指出環境生態問題根本在於人類飲食習慣,若皆吃素則無放生問題。
  • 認為修法要求事前申請將剝奪動物生存權,因救助常需即時,且違背人類惻隱之心。
  • 質疑地方政府在自治條例實施後,申請放生案幾乎為零,擔憂修法可能變相成為禁止放生。
  • 建議主管機關應偏重放生生態與物種的教育宣導,教導民眾如何正確放生。
  • 呼籲大眾改變飲食習慣,從根本解決因放生引發的問題。

李春進 處長 農委會畜牧處

  • 說明《動保法》第5條第3項規定,個人飼養動物不得棄養,違者處3萬至15萬元罰款,此為畜牧處執行動保法相關部分。
  • 澄清《畜牧法》規範12種經濟動物,達一定規模(如豬20頭以上)需辦理牧場登記,用地須為農牧用地,此為管理概念而非違法處罰。

廖一光 副局長 農委會林務局

  • 說明現行《野保法》第32條雖可操作,但僅針對保育類物種,對一般類規範不具體,導致實務執行有疑義。
  • 指出修法目的在於強化《野保法》中放生規定,對不當放生做更明確約束,並區分一般類與保育類罰則。
  • 強調未來將授權行政部門針對釋放程序、種類、數量、區域等訂定明確規範,以提供遵循依據。
  • 澄清《野保法》主要針對野生動物,經濟動物不適用,第八條和第十四條條文亦不適用於經濟動物的放養。

沈珍珍 科長 農委會漁業署漁政組資源管理科

  • 說明漁業署依《漁業法》訂定「水產動物增殖放流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旨在增育漁業資源,確保海洋資源永續利用。
  • 指出該遵行事項建議了適合台灣及金馬澎水域放流的物種,若放流表列物種由地方政府審核,非表列物種則需農委會許可。
  • 強調審核項目包括物種健康、無藥物殘留等,並表示放流後效益評估需長期追蹤,初步成果顯示魚苗適應良好,漁民反應積極。

洪啟源 組長 內政部營建署國家公園組

  • 表示國家公園是國家自然保育上位層次,區域內依法禁止私自放生與棄養,以保留純種源基因庫。
  • 對本次《野保法》修法表示贊同。

黃國青 副主任委員 農委會

  • 強調《野保法》修法目的並非禁止放生,而是管理,避免「放生」變「放死」。
  • 承諾未來訂定釋放程序將「從速、從簡、便民」,以配合野生動物救難或有時效性的釋放需求。
  • 指出釋放種類應為本土種,避免雜交種或外來種破壞生態,釋放地點也需事先調查評估。
  • 說明經濟動物放生問題應回歸《動保法》管理,若放生經濟動物導致死亡,可能涉及過失或故意致死。
  • 強調收容安置經濟動物應符合動物福利與動物權原則,建議向當地縣市政府報備,以獲得專業評估與支援。

夏榮生 簡任技正 農委會林務局保育組

  • 澄清養殖經濟動物不在《野生動物保育法》規範範圍內。
  • 說明《野保法》規範對象是棲息於自然環境下的動物,違反規定依相關處理;經濟養殖動物(如魚類)則待農委會釐清。

江文全 科長 農委會畜牧處

  • 說明護生團體購買老牛、老雞等經濟動物後,若放回野生而非飼養,將違反《動保法》棄養規定。
  • 若在護生園區飼養,則不涉及《動保法》棄養,但達一定規模可能適用《畜牧法》的牧場登記管理,且動物照顧本身須符合《動保法》保護規範。

相關後續

  • 主席宣布本次公聽會不做任何結論,僅讓各方陳述意見,所有發言及書面意見將刊登公報並製作報告,供全體委員及列席人員參考,納入修法考量。
  • 主席建議未來隨緣救助的動物可先收容於公營或民營、經政府認可且符合動物福利的護生園區,再經專業判斷決定後續處置。
  • 農委會林務局表示願意了解水庫管理單位的放流計畫,並牽線讓宗教團體參與,也同意與宗教團體合作救傷動物的放養活動。
  • 農委會承諾未來訂定野生動物釋放程序時,將遵循「從速、從簡、便民」原則,並配合自然生態環境考量。
  • 《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案將暫時不審,回歸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公報
1052701
卷/期/冊
105/27/1
發布日期
2016-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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