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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與兒童交通遊戲安全檢討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4-20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性別工作平等法」多項修正草案,通過調整哺集乳時間、托兒設施僱用人數門檻及性騷擾受害者公假等條文,並決議加強雇主托兒服務督導。會議亦邀請多部會報告兒童交通與遊戲安全現況,討論幼童車車齡限制、遊戲設施管理權責不清、安全座椅普及率低、身障兒童遊戲權及玩具化學物質規範等議題,並通過多項臨時提案要求部會檢討改進。

討論事項一

審查「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6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審查「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8條、第23條、第27條、第38條、第38條之一及第40條等多項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延長哺集乳時間、調整雇主設置托兒設施的僱用人數門檻,以及保障性騷擾被害人法律訴訟期間的公假權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說明其所提「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的提案旨趣。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說明其所提「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的提案旨趣。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說明其所提「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的提案旨趣。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說明其所提「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的提案旨趣。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說明其所提「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八條之一及第四十條條文修正草案」的提案旨趣。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說明其所提「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的提案旨趣。

相關人員回應

陳雄文 勞動部 部長

  • 列席說明並備詢相關提案內容。

相關後續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38條之一及第40條條文均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條文修正通過,規定子女未滿2歲須親自哺集乳者,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60分鐘,延長工作時間達1小時以上者,應給予30分鐘,並視為工作時間。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條文修正通過,將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一句修正為「僱用受僱者100人以上之雇主」,餘均維持現行條文。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7條條文修正通過,增列第四項規定被害人因性騷擾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條文照委員江啟臣等20人提案及委員林靜儀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通過。
  • 通過附帶決議,勞動部應加強督促地方政府輔導雇主提供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或措施,並於修正規定施行1年後檢討其設置或提供情形。
  • 全案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院會討論本法案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由召集委員王育敏於院會討論本案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二

邀請各部會就「從法規面檢視兒童交通安全及遊戲安全維護現況,並探討相關修法展望」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專案報告旨在檢視兒童交通安全(如校車、娃娃車車齡限制、安全座椅使用)及遊戲安全(如遊戲設施管理、標準化、無障礙設計、玩具化學物質)的法規現況與維護措施,並探討未來修法與政策展望,以期建立更完善的兒童安全體制。
  • 會議特別關注各部會權責劃分不清、執法不足及現行規範未能充分保障兒童權益等問題。

相關爭議

  • 幼童車車齡限制爭議:交通部認為車齡非影響行車安全唯一因素,傾向取消10年限制;教育部及衛福部則基於兒童保護立場,堅持車齡限制有其必要性,並呼籲社會共識。
  • 兒童遊戲設施管理權責不清:各部會(衛福部、內政部營建署、經濟部)對不同類型遊戲設施(非機械式、機械式、營利性、非營利性、公園、學校、百貨賣場、餐廳)的管理權責分散且定義模糊,導致稽查與執法困難。
  • 遊戲設施「罐頭化」與多元發展:CNS國家標準被指過於僵化,導致公園遊具多為塑膠製品且樣式單一,未能兼顧兒童發展需求及多元學習機會。
  • 身心障礙兒童遊戲權益不足:學校及公共場所缺乏無障礙遊戲設施,導致身障兒童難以享有平等的遊戲權利。
  • 兒童安全座椅普及率低與執法不足:儘管政策推行多年,安全座椅使用率仍不普及,違規取締件數偏低,且民眾對正確使用方式(如後座中間最安全)認知不足。
  • 兒童玩具及遊戲場化學物質安全:市售塑膠玩具塑化劑超標問題嚴重,且玩具標示基準未明確要求標示化學成分;RoHS指令在台灣的實施期程落後國際,兒童接觸電子產品的健康風險受關注。
  • 幼童車安全設備不足與超載問題:國內娃娃車安全設備要求較國外低,且超載問題屢見不鮮,現行聯合稽查成效不彰。

立法委員發言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質疑交通部和教育部對取消校車10年車齡限制的立場,認為娃娃車安全缺乏法律規範,僅有行政辦法,且車齡限制是唯一硬體規定。
  • 關切兒童遊樂設施定義不明、主管機關分散導致聯合稽查人力不足及全國標準缺乏,要求衛福部檢討相關規範。
  • 要求勞動部立即廢止3月8日發布的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5項解釋令,認為其超越母法且侵害勞工權益。
  • 要求勞動部一個月內提出書面評估報告,說明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修正內容與勞動基準法第49條、第52條間適用疑義。
  • 要求勞動部一個月內會同相關部會召開公聽會,討論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修法內容涉及罰則及托兒設施僱用受僱者人數下修部分。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關切公園交通模擬示範場所逐一關閉,認為實體演練比知識宣導更重要,要求教育部加強學校交通安全模擬教育。
  • 詢問營建署如何宣導居家環境安全,並要求衛福部推動及檢查兒童居家安全的改善,特別是針對公寓大廈防墜設施設置的限制問題。
  • 要求勞動部就相關罰則及提供托兒設施之僱用受僱者人數是否往下修正部分,於一個月內會同相關部會召開公聽會。

吳焜裕 立法委員

  • 指出交通仍是兒童傷亡最大因素且未改善,質疑交通部與教育部對肇事因素缺乏細部分析,呼籲將數據轉化為施政參考。
  • 質疑兒童交通車輛(娃娃車)的安全係數、耐撞性及安全帶規範不足,要求交通部提供撞擊測試報告。
  • 指出娃娃車超載問題嚴重且年年蟬聯違規第一名,認為聯合稽查無效,要求交通部提出解決方案。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呼籲兒童遊具應從「罐頭化」走向多元化,並符合CNS標準,同時考量兒童智力、體力及社交發展。
  • 關切身心障礙兒童遊戲權益,認為台灣在無障礙遊具方面做得不足,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未來法規制定上應加強要求各縣市增設相關設施。
  • 質疑經濟部對百貨公司、親子餐廳等營利性室內兒童遊戲設施的管理權責與稽查成效,要求加強列管。
  • 強調幼童車車齡限制是保障兒童安全的最低標準,反對取消此限制,呼籲交通部與教育部堅持。
  • 要求衛福部針對兒童遊戲安全設施研議專法,並檢討「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內容,將兒童權益保障回歸衛福部統籌。
  • 要求教育部針對校車安全提出更周延、具體之實施評估計畫,並在未提出適當配套規範前,仍應以「10年使用年限」作為保障孩童安全的最低標準。
  • 要求經濟部針對營利事業單位附設之兒童遊戲安全設施之內容與規範,提供相關評估與檢討報告,包含過去3年列管辦法與稽查方向及紀錄。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批評教育部對校車10年車齡限制是「最不負責任的方式」,認為其未解決問題反而製造問題,導致家長使用機車或安親班接送,增加風險。
  • 要求教育部與交通部在6個月內訂定校車真正需要的嚴格規範,包括車紋、輪胎紋、防撞係數、煞車系統等,而非僅以車齡限制。
  • 要求勞動部、衛生福利部一個月內研商調整產假及育嬰制度,維護勞工權益,打造友善托育環境。
  • 要求衛生福利部一個月內研議修法,調整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中不利托育設施小型化、社區化的條文。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疑公園、綠地、河濱公園、遊戲場等兒童遊樂設施的主管機關權責不清,導致資料統計混亂,要求各部會釐清權責並掌握明確資料。
  • 指出身心障礙兒童在遊戲設施使用上的困境,缺乏無障礙遊樂設施,要求衛福部和教育部重視並在學校內設置無障礙遊樂設施,並提出規劃時程。
  • 要求勞動部、衛生福利部研議成立幼兒照顧及托育基金,由企業繳納費用,用於廣設公共托兒設施,並於一個月後提出評估報告。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強調幼童車車齡雖非唯一安全因素,但絕對是最低標準之一,呼籲教育部堅持10年車齡限制,並加強其他安全規範。
  • 指出兒童安全座椅政策推行10多年,但普及率低且執法不力,要求交通部與衛福部加強宣導,並以鼓勵方式推廣正確使用觀念。
  • 要求勞動部、衛生福利部一個月內就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九條、第十一條等不利托育設施小型化、社區化等條文研議修法。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質疑學校導護老師在交通指揮上的權限與安全保障問題,指出目前導護制度不完善,老師面臨安全風險與法律責任疑慮。
  • 建議交通部與教育部在校園附近設置「safe zone」,配備交通號誌與錄影監控,並研擬導護志工團訓練指南,加強學童交通安全。
  • 批評兒童遊戲場管理亂象,主管機關權責不明且法令位階低、無罰則,要求內政部營建署與經濟部標檢局負起主要安全把關責任,並推動立法明確權責。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關切市售塑膠娃娃玩具塑化劑超標及中文標示不符問題,要求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嚴格監督下架回收,並提高中國大陸進口產品的抽樣比例。
  • 指出公園遊具因不符CNS標準被拆除後,多換成單調塑膠製品,呼籲遊具設計應兼顧安全性、兒童發展與多元性,邀請兒童心理及幼教專家參與。
  • 建議勞動部於一個月內針對設置哺集乳室之勞動場所研擬評鑑檢查或抽查辦法與標準,確保哺集乳室空間獨立且方便使用。
  • 要求勞動部、衛生福利部研議成立幼兒照顧及托育基金,由企業繳納費用,用於廣設公共托兒設施,並於一個月後提出評估報告。
  • 提案要求衛福部與各縣市政府及兒童發展專家檢討公園遊具管理,研擬兼顧安全與兒童發展的政策措施。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質疑交通部在相關配套未落實情況下,貿然同意取消公路法第63條車齡限制,認為此舉將讓兒少暴露在更大風險中。
  • 建議修法明確排除幼童專用車、校車、補習班及安親班接送車適用公路法第63條車齡限制取消規定,並在兒少法、幼照法母法中明定交通車車齡上限。
  • 批評兒童遊戲場管理權責不清、法令位階低且無罰則,呼籲內政部營建署與經濟部標檢局負起主要把關責任,並推動立法明確權責。
  • 要求勞動部一個月內研議修正「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檢討補助要件,研議採取相對提撥模式,提高事業單位辦理托兒服務誘因。
  • 要求勞動部一個月內就目前法定產假週數、產假薪資公共化及育嬰留職薪資給付制度,邀集婦女、勞工及工商團體共同研商,調整現有產假及育嬰制度。
  • 要求衛生福利部一個月內就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第九條、第十一條等不利托育設施小型化、社區化等條文研議修法。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關切營業用小客車(計程車)未強制規範兒童安全座椅,建議交通部研議獎勵措施,鼓勵計程車加裝安全座椅。
  • 質疑夜市大型充氣式遊樂設施(如溜滑梯、太空球)缺乏主管機關管理,存在安全疑慮,要求經濟部進行通盤了解與規劃查核。
  • 指出安親班娃娃車超載問題嚴重,要求交通部及警政單位加強稽核與宣導。
  • 提案要求衛福部與各縣市政府及兒童發展專家檢討公園遊具管理,研擬兼顧安全與兒童發展的政策措施。
  • 提案要求經濟部應將第一階段RoHS指令提前實施,並於2017年底前將所有電機電子類商品納入CNS15663危害性限制物質含有標示之規定。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質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對兒童玩具塑化劑檢驗不合格率高,且拒絕標示化學成分,要求修正「玩具商品標示基準」,明確標示塑膠及其添加劑的化學名稱。
  • 關切RoHS指令在台灣的實施期程落後國際,要求標檢局將第一階段實施期程提前至2016年底前,並於2017年底前將所有電機電子類商品納入強制標示。
  • 要求勞動部、衛生福利部研議成立幼兒照顧及托育基金,由企業繳納費用,用於廣設公共托兒設施,並於一個月後提出評估報告。

楊曜 立法委員

  • 指出衛福部「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僅為行政指導,缺乏法律授權與罰則,呼籲應儘速制定專法。
  • 質疑地方政府對兒童遊戲設施管理人員的專業能力與訓練品質不一,要求衛福部檢討改進。
  • 關切校園遊戲設施與幼兒園交通車安全管理,要求教育部嚴格執行檢查,並重視司機素質與車輛檢驗、保養監督。

陳瑩 立法委員

  • 指出交通安全蟬聯兒童最不安全項目10年,質疑交通部與教育部「三E政策」及宣導教育成效,要求檢討調整。
  • 質疑交通部同意取消公路法第63條車齡限制的理由,並指出不同學齡交通車輛年限規定不一,標準不明且不合理。
  • 關切幼童專用車與學生交通車安全設備不足(如僅有ABS)及稽查項目有限,要求交通部與教育部檢討硬體安全標準,跟進先進國家加裝碰撞預防、車道偏離警示等系統。
  • 提案要求交通部會同教育部檢討幼童專用車與學生交通車相關辦法之安全管理規定,增加安全審驗項目,並研議獎勵辦法。

相關人員回應

范植谷 交通部 次長

  • 表示車輛年齡並非影響行車安全的唯一因素,人為因素佔事故比例最高,交通部尊重委員會決議,並同意重新考量車齡限制問題。
  • 指出交通部已配合教育部訂定「幼兒園幼童專用車輛與其駕駛人及隨車人員督導管理辦法」及「學生交通車管理辦法」,並加強路邊聯合稽查。
  • 強調交通安全促進應從工程、教育、執法「三E政策」著手,並持續加強宣導。
  • 表示會與衛福部跨部會合作研議推廣兒童安全座椅的鼓勵方案。
  • 同意委員建議,交通部將樂於傾聽各方意見,共同研議兒童交通安全保障措施。
  • 表示會研議對營業用小客車加裝安全座椅的獎勵措施。
  • 說明幼童車檢驗次數較一般車輛頻繁,且檢驗時會特別重視維修保養紀錄。

林騰蛟 教育部 次長

  • 表示教育部基於兒童安全考量,傾向維持學生交通車車齡限制,認為其有必要性,並應取得社會大眾共識後再修法。
  • 說明學校交通安全教育透過課程教學與非正式活動進行,並配合交通部計畫,但實際情境演練空間不足。
  • 指出教育部已訂定學生交通車及幼兒園幼童專用車管理辦法,規範車輛、駕駛人及隨車人員安全。
  • 承諾會同交通部在6個月內研議校車真正需要規範的標準,並將學童安全擺在第一位。
  • 說明校園遊戲設施依衛福部規範辦理,並會徵詢教育及兒童專家意見,但目前對無障礙遊戲設施無特別規範與統計。
  • 認為兒童車齡愈大、零件耗損愈多,會增加行車風險,但目前缺乏零件耗損與交通事故關係的研究。
  • 同意委員建議,教育部與交通部將共同針對幼童專用車與學生交通車的硬體安全部分進行檢討和跟進。

王榮進 內政部營建署 副署長

  • 說明內政部配合衛福部推動「兒童及少年安全實施方案」,督促地方政府依「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辦理公園綠地兒童遊樂設施安全檢查。
  • 指出都市公園綠地設施維護管理屬地方自治權責,營建署定期督導並彙報成果。
  • 強調機械遊樂設施安全管理是營建署專業,依「建築法」等規定進行安全檢查與違規查處。
  • 承諾會後將發函各縣市政府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加強宣導不得限制家中有兒童者設置防墜設施。
  • 同意營建署在公園或建築物內的場所安全管理部分沒有問題,但設施部分由其他單位主管。
  • 表示營建署可要求地方政府提供建築物內營利性兒童遊戲場的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情形,並公布結果,但數量與分布需經濟部提供,承諾在2個月內完成。

李玉春 衛生福利部 次長

  • 說明兒少法歷年修法已將兒少交通及遊戲安全權益維護入法,並建立事故傷害防制協調機制。
  • 指出衛福部成立「兒童及少年事故傷害防制推動小組」,整合跨部會資源推動兒少安全方案。
  • 表示衛福部以兒少權益為最高考量,對幼童車車齡限制立場與教育部一致,但尊重交通部的專業判斷。
  • 說明「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包含室內外、非機械式及非營利性設施,並正進行檢討修正。
  • 承諾將提供兒童遊樂設施的統計表及稽查合格率給委員參考,並要求追蹤改善不合格部分。
  • 承諾將研議兒童遊戲安全專法,並檢討現有管理規範,也會將身障兒童遊戲權納入考量。
  • 說明衛福部統計的兒童遊戲設施共有263家,並承諾進一步了解雲林縣玩沙場地增加情況。

莊素琴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副局長

  • 說明國家標準CNS係經產官學研共同參與制定,作為廠商參考、買賣準則、消費依據及執法引用。
  • 指出我國有CNS 12642「公共兒童遊戲場設備」及CNS 12643「遊戲場鋪面材料衝擊吸收性能試驗法」2種國家標準,並正制修訂「軟質包覆式遊戲設備」等3種標準,預計2016年6月底公布。
  • 說明移動式家庭大型組裝遊樂玩具列為應施檢驗商品,須完成檢驗才能販售。
  • 表示固著於遊戲場所的兒童遊樂設施不適合列為應施檢驗商品,但規劃針對組裝前之「彈簧搖動設備」、「滑梯」及「階梯」推動自願性產品驗證制度(VPC)。
  • 承諾會嚴格監督市售塑膠娃娃玩具塑化劑超標產品的下架回收,並提高中國大陸進口產品的抽樣比例。
  • 表示將帶回研究,盡力達成委員要求,提前實施RoHS指令期程,並於2017年底前將所有電機電子類商品納入CNS15663危害性限制物質含有標示之規定。
  • 同意將「非機械式兒童遊樂設施」相關標準制修訂,並針對遊戲場設備組裝前之品項推動自願性產品驗證制度,同時將玩具、地墊塗料等有害兒童健康物質增列為應施檢驗品目。

蕭旭東 經濟部商業司 科長

  • 說明親子餐廳屬營利性質,附設設施目前有列管;百貨公司及賣場附設遊樂設施亦有列管,但單純營利性兒童遊樂場全國約34家,定義範圍待釐清。
  • 表示經濟部對電子遊戲機內容有審查權責。
  • 說明玩具商品標示基準僅要求標示主要成分或材料,塑化劑問題主要透過檢驗處理,不屬於主要成分標示範圍。
  • 承諾在2個月內就經濟部管轄範圍(百貨公司、賣場、專營兒童遊樂場)完成全面清查數量、分布與違規情形的報告。
  • 承諾在2週內提供經濟部過去如何列管及管轄範圍與內容的資料,並在2個月內提供過去3年列管的所有稽查資料。

簡慧娟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署長

  • 說明兒童遊樂設施管理規範主要針對室內外非機械式、非營利性設施,如學校溜滑梯等。
  • 指出兒童跌落事故多發生於獨處時,兒少法規定6歲以下兒童不得獨處,並透過國健署公衛護士及兒童健康手冊宣導居家安全。
  • 說明衛福部統計的兒童遊戲設施共有263家,其中雲林縣近5年增加1家,總數為3家。
  • 同意將第1案臨時提案修正為由衛福部會同內政部及教育部於3個月內與各縣市政府及專家團體溝通檢討公園及學校附設兒童遊樂設施管理。

張夢麟 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 副組長

  • 提供近4年取締未使用安全座椅的件數,表示去年取締124件,較前年增加70%。

王穆衡 交通部路政司 副司長

  • 說明娃娃車相對一般車輛有特別要求,考慮兒童身體構造,要求座椅強度、方向等,但為方便逃生無安全帶。
  • 指出娃娃車車體本身需符合車輛安全規範設計,並通過檢驗,包含承載人數與衝撞力承受能力。
  • 表示私設安全帶不符安全規定,若聯合稽查發現會受罰。
  • 說明娃娃車可載7歲以下兒童,超載會受罰,地方政府會加強聯合稽查勤務。
  • 表示交通監理單位負責車輛檢驗,包含校車、娃娃車,並負責基本的安全把關。
  • 說明幼童專用車與其他車輛在煞車系統、輪胎、燈光等要求一致,但針對幼童專用車有安全門高度、座椅高度材質等特殊規定,並加裝行車影像紀錄器。

謝界田 交通部道路交通安全督導委員會 執行秘書

  • 表示將與警政署、教育部共同了解兒童交通事故數據不一致的問題,並分析肇事因素以改善施政。
  • 同意將第2案及第5案臨時提案的研議期限改為6個月,並建議由交通部會同教育部處理。

林月琴 財團法人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 執行長

  • 指出台灣幼童專用車多為舊款得利卡,缺乏撞擊及翻滾測試,安全性堪憂,且對車輛保養紀錄要求不明確。
  • 批評後端查核機制不足,安親班、補習班及幼兒園車輛登載數量與實際不符,存在大量「白牌車」,若取消車齡限制將使兒童暴露更大危險。
  • 說明台灣公園遊具罐頭化的原因在於整體發包模式,建築師不懂遊具,廠商開模後長期使用,導致遊具樣式單一。
  • 指出CNS標準在台灣應用僵化,未考慮兒童發展需求,導致遊具缺乏多元性與互動機會。

吳明蒼 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 律師

  • 說明目前兒童遊戲場法規僅「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其適用對象少,且不包含公園、學校等主要遊戲場所。
  • 指出親子餐廳等新興行業為規避法規,常以額外收費方式規避非營利性問題。
  • 強調現行規範缺乏法律授權與罰則,導致業者屢次違法卻無法有效裁罰。

林福山 交通部公路總局 副總工程司

  • 說明路檢聯合稽查時,監理機關查驗車輛規格、警察機關查驗駕駛資格、地方教育局處理隨車人員等,各依權責檢查。
  • 指出幼童專用車在車輛要求上與其他車輛相同,但針對幼童有安全門高度、座椅高度與材質等專門匹配,並加裝行車紀錄器。

相關後續

  • 通過臨時提案1,衛福部會同內政部及教育部於3個月內與各縣市政府相關單位、兒童心理、幼兒發展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進行溝通檢討,研擬更積極政策措施並提出報告,使遊具安全與兒童發展兼顧。
  • 通過臨時提案2,交通部會同教育部共同研擬幼童車的管理專法,並針對取消車齡10年限制對行車安全之影響作完整評估報告,於6個月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 通過臨時提案3,經濟部應立即檢討兒童玩具及用品之管理措施,並於完成檢討改善之前,修訂「玩具商品標示基準」,要求業者明確標示材料或成分,比如所使用塑膠及其添加劑的化學名稱。
  • 通過臨時提案4,內政部營建署、經濟部會同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於2個月內全面清查營利性室內兒童遊戲場之數量、分佈與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情形,並公布稽查結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於2016年6月底前完成兒童遊戲場相關國家標準之制、修訂,並請針對兒童遊戲場設備組裝以前之品項推動自願性產品驗證制度,另將玩具、地墊塗料等有害兒童健康之物質,增列為應施檢驗品目。
  • 通過臨時提案5,交通部應會同教育部、法務部、幼保團體、兒福團體、家長團體、教師團體等,針對公路法第63條第一項有關取消車齡限制之修正條文,研商排除幼童專用車、學生交通車、補習班或安親班接送車之適用,並於6個月內會同教育部、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比照先進國家標準,研擬更安全之規範。
  • 通過臨時提案6,交通部應即會同教育部檢討幼童專用車與學生交通車相關辦法之安全管理規定,增加幼童專用車與學生交通車安全審驗項目。
  • 通過臨時提案7,衛福部應針對兒童遊戲安全設施研議相關專法,並檢討「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之內容。
  • 通過臨時提案8,交通部及教育部對校車安全提出更周延具體之實施評估計畫,並應邀請家長團體、兒少團體等民間團體參加公聽會討論,在未提出適當配套規範前,仍應以「10年使用年限」作為保障孩童安全之最低標準。
  • 通過臨時提案9,經濟部應就其所管轄範圍(百貨公司、大賣場及專營兒童遊樂場),於2週內提供過去如何列管及管轄範圍與內容,並於2個月內提供過去3年列管辦法、資料、稽查方向及紀錄等所有資料。
  • 通過臨時提案10,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提前實施期程,並於2017年底前將所有電機電子類商品納入CNS15663危害性限制物質含有標示之規定。
  • 委員楊曜及林為洲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書面答復。
  • 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相關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有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原始資料

公報
1052801
卷/期/冊
105/28/1
發布日期
2016-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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