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黨產處理條例公聽會:必要性、法源與委員會設置爭議
內政委員會財政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4-28
立法院內政、財政、司法及法制三委員會召開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等多項草案公聽會,聚焦於清查處理不當黨產的必要性、定義、應採司法或特別立法途徑、清查範圍(含附隨組織及黨職併公職年資)及特別委員會設置等議題。學者專家與政府機關代表提出多元觀點,討論涉及轉型正義、法治原則、政黨機會均等及社會和諧,並借鑒德國經驗,最終要求相關部會提供資料以利後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等相關法案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針對多個「不當黨產處理條例」草案進行意見交流,主要討論其清查處理的必要性、不當黨產的定義、應採司法途徑或特別立法處理,以及特別委員會的設置與職權設計。
- 探討清查範圍應否包含附隨組織、黨職併公職年資及已處分或移轉第三人的財產,並參考德國等國的轉型正義經驗,以期制定具實效性且符合法治原則的方案。
相關爭議
- 不當黨產定義與適用範圍:部分學者主張應明確定義不當黨產,並認為應一體適用於所有政黨,避免針對性;另有學者引用德國經驗,指出不當黨產是指損害第三者權利或濫用獨占地位取得的財產,並強調其針對性。
- 處理方式:多數學者支持以特別立法方式處理,認為司法途徑耗時且效率不彰;部分學者則認為應循既有司法途徑或納入政黨法規範,質疑特別立法的合憲性。
- 特別委員會設置:學者普遍認為應設置特別委員會,但對其隸屬機關(行政院、立法院或監察院)及職權(是否具準司法調查權如搜索扣押)有不同意見,關切權力分立原則及委員會獨立性。
- 附隨組織清查:部分學者主張應將婦聯會、救國團等附隨組織納入清查範圍,並明確定義「控制」;交通部則建議電信及郵政協會不宜納入,因其資產屬發展業務且受監督。
- 黨職併公職年資:銓敘部主張維持現行不追溯既往的廢止規定,考量歷史背景、行政安定性及高齡當事人權益;主席則質疑其合法性與政府買單的責任歸屬。
- 黨產網站下架爭議:國有財產署解釋是依立法院決議下架黨產網站連結;主席則要求提供當時下架決策的公文簽呈,以釐清責任。
- 立法目的與政治影響:部分學者擔憂立法可能淪為政治清算、激化社會對立,而非真正實現轉型正義;另有學者強調這是遲延已久的正義重建,關乎民主政治的機會均等。
立法委員發言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黨職併公職是國民黨造成,應由國民黨負責,政府無責任買單,且當時處理不具法律授權,不符法治國家原則。
- 要求銓敘部計算黨職併公職人員領取政府退休金的累計金額及相關資料,以供國會審視。
- 要求國有財產署提供當年黨產網站連結下架的公文簽呈,釐清決策責任。
- 強調公務人員應依法行政,不應受政黨輪替影響,並對次長發言中提及仕途順利一事表達不滿。
相關人員回應
黃世鑫 名譽教授 臺北大學公共事務學院財政學系
- 處理黨產是轉型正義重要環節,旨在重建正義並確保未來政黨機會均等,以深化民主。
- 引用德國經驗,指出德國在兩德統一前已由東德自行立法處理黨產,並非西德清算東德,且處理範圍涵蓋政黨及附隨組織。
- 德國對「不當」黨產的定義包括損害第三者自由財產權、濫用政黨獨占領導地位取得的財產,以及強制入黨繳交的黨費等。
- 認為中國國民黨的統治合法性甚至比東德社會主義統一黨(SED)更薄弱,且台灣缺乏全面的轉型正義。
- 強調國民黨在1994年登記前並非法人,不應擁有財產,並質疑最高行政法院相關判決的合法性。
羅承宗 副教授 南臺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
- 認為本次公聽會是歷史性一刻,因黨產條例法案在立法院程序委員會被阻擋長達13年。
- 主張清查處理不當黨產有其必要性,且應以特別立法處理,而非單靠司法途徑,因司法訴訟耗時過長。
- 建議清查範圍應包含附隨組織如婦聯會、救國團,並引用國民黨黨史證明其關係。
- 主張應設置特別委員會且應隸屬於行政院,以確保行政體系配合執行。
- 呼籲恢復行政院黨產網站,並認為不應設有爭議黨產的2年請求返還時效限制。
- 指出法務部過去曾草擬黨產條例草案,其內容已明確區分政黨法與黨產條例的關係,不應迴避。
- 表示已保存行政院黨產網站下架前的大部分資料,可供檢視。
楊士仁 黨產追緝令作者
- 主張黨產條例應追查至附隨組織,且其定義可用「法人、團體機構」簡化。
- 建議法案名稱應簡單扼要,如「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或妥協為「政黨財產處理條例」但內容不變。
- 支持在行政院下設置「政黨財產調查及處理委員會」,並建議條文應明確提及委員會的設立。
- 要求政黨財務應全面公開發行,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並追溯過去未公開的財務報表。
- 呼籲行政院恢復黨產網站,並恢復土地謄本加註黨產資訊。
- 反對有爭議黨產的2年請求返還限制,認為訴訟程序曠日廢時可能導致財產被處分。
張政雄 律師
- 整理出黨產條例草案的特別規定,包括舉證責任轉換、不適用民事請求權時效、以行政處分替代民事判決、行政執行程序處理、推定善意第三人為惡意、吹哨者保護及獎勵、以及調查委員會可請機關協助調查。
- 建議加強草案規定,包括放寬或延長特定財產犯罪的追訴權時效、調降境外犯罪追訴門檻。
- 提議將婦聯會等因國產私有化而擁有不當財產的類似組織納入轉型正義對象。
- 建議處理委員會應可依刑事訴訟法規定進行搜索扣押等保全處分。
- 主張附隨組織的認定應涵蓋設立時或特定期間內,有超過半數基金或資金來自政黨補助或孳息支付者。
楊泰順 系主任 文化大學政治學系
- 認為處理不當黨產已是共識,但應考量處理方式對政治生態及社會和諧的衝擊,避免報復心態。
- 指出台灣與德國處理黨產的時空背景不同,台灣距離威權政權垮台已久,使處理複雜度增加。
- 認為中華民國是持續政權,不若東德是消滅政權,追討黨產可能增加法制延續性及違憲爭議。
- 主張應優先制定政黨法,規範政黨財務透明,並可透過政黨法放寬追溯期來處理歷史問題。
- 建議對附隨組織應從開放性著手,而非追究其歷史產生方式,以使其能接受社會多元意見。
- 指出國民黨雖擁龐大黨產,但也背負退休黨工18%等財政包袱,每年需6億元維持承諾。
- 建議可透過政治獻金法規範政黨補助候選人金額及企業捐款,以實現選舉公平性。
許惠峰 系主任 文化大學法律學系
- 強調不當黨產條例是針對國民黨,不應偽善,因為若無此問題便無需討論。
- 認為不當黨產不能僅限於「合法」,因威權體制下許多行為表面合法但實質不正當。
- 反對國民黨版本中關於2年後股份轉讓或信託的規定,認為並未解決問題,且2年時效過短。
- 主張應採特別立法,認為質疑其違憲性是「ridiculous」,因立法程序合法。
- 建議特別委員會應隸屬行政院,甚至總統府,以確保跨部會執行力,並賦予其強大權力如搜索扣押。
- 主張應取消民事時效限制,只要能證明為不當黨產,即不受時效限制,並對法院審理期間設限。
- 建議附隨組織認定不應僅限於「控制」,只要能證明有不當黨產投入,不限比例均應納入。
吳盈德 副教授 東吳大學法學院
- 主張在法治規範下討論不當黨產議題,避免過多政治意識或情結。
- 強調不當黨產的「不當」應有明確定義,不能僅憑無法舉證就認定為不當。
- 認為不當黨產條例不應針對特定政黨,應適用於所有政黨,以確保公平性。
- 指出東德瓦解政權的例子與台灣國民黨仍實質存在的現況不同,處理方式不能完全等同。
- 建議婦聯會、救國團等組織若已取得實質獨立,處理上可能產生法律爭議,應回歸其法律地位。
- 主張特別委員會的設置應參照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避免逾越立法或行政權限,建議可考慮設於監察院以行使調查權。
李鎨澂 特約研究員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內政法制組
- 質疑「威權體制產品」作為不當黨產定義的適用性,並引用福山修正見解及法國歷史案例,說明非民主統治亦可能帶來國家進步。
- 認為相關法律應一體適用,若訂立特別法需有更強大正當理由。
- 質疑國民黨非法帶來黃金及故宮財物是否應納入清查範圍,並認為其對台灣金融穩定有貢獻。
- 指出法國等國的國家統一性與德國不同,東德經驗不能全面借鏡,西班牙歷史記憶法案引發對立而非和諧。
- 主張當事人不能作為仲裁者,若特別小組設於行政院,將由民進黨領導,具爭端當事人身分,難以服眾。
- 建議特別小組應設於監察院,更符合體制與合憲性,並介紹法國政治生活財務透明委員會的獨立組成模式,以昭公信。
陳淳斌 教授 嘉義大學公共政策研究所
- 認為外界對處理不當黨產無異議,但對「當」與「不當」的明確定義、認定資格及機關有疑慮。
- 指出綠營草案推定國民黨除特定來源外皆為不當黨產,具未審先判疑慮,故「不當黨產」名稱本身具爭議性,建議直接稱「國民黨不當黨產處理條例」。
- 主張應將黨產問題納入政黨法一體規範,避免與選罷法、政治獻金法等衝突。
- 認為若設特別法應適用所有政黨,不宜針對特定政黨,否則恐淪為政治清算或選舉操作。
- 擔憂特別委員會設於行政院恐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可能引發違憲訴訟,建議由監察院處理更合憲。
葉慶元 兼任助理教授 東吳大學法學院
- 擔憂民進黨版「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恐淪為「剷除異己條例」,因其針對特定政黨立法,具高度違憲疑慮。
- 強調台灣自1995年起已針對228事件及白色恐怖進行平反與賠償,轉型正義已在進行。
- 指出兩德統一時東德共產黨被視為不當存在,但國民黨至今仍是合法政黨法人,立法限制或剝奪其財產權恐違憲。
- 認為民進黨執政期間已追訴有問題黨產,現再立法處理訴訟打不贏的部分,是「改規則」心態,不符法治國家原則。
- 主張若要查黨產應查所有政黨,包括民進黨政治人物設立的基金會,不應只算舊帳。
- 提醒執政黨利用多數清算最大在野黨,恐是走向威權的開始,令人遺憾。
廖義銘 院長 高雄大學法學院
- 強調國家是民主憲政國家,應尊重立法院多數決,但多數決不能毫無約束地限制人民權利。
- 主張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立法應符合3項原則:政黨界定應符合平等原則、不當黨產界定為違法或不當手段取得、處理應與公共利益有明確因果關係並符比例原則。
- 認為若違反上述原則,可能被大法官會議宣告違憲。
- 指出由行政院委員會判定黨產是否不當,應由立法委員負論述舉證責任,以避免立法者因偏見違憲。
相關後續
- 主席要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於下個禮拜二前,提供當年行政院黨產網站連結下架的公文簽呈資料。
- 主席要求銓敘部於下個禮拜二前,計算黨職併公職人員領取政府退休給予的累計金額及相關資料,以供國會參考。
- 主席表示徐榛蔚委員所提書面意見將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
- 會議主席承諾將歸納整理所有發言意見,彙集成冊分送全體委員及出席者。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52801
- 卷/期/冊
- 105/28/1
- 發布日期
- 2016-05-12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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