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委員會審查野生動物保育、動保、天然氣與水利法案及綠能政策報告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4-20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審查多項重要法案與政策,包括「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草案,聚焦原住民族狩獵權益與生態平衡;「動物保護法」修正案,加強寵物業管理;並聽取經濟部「綠色能源政策」報告,討論再生能源發展挑戰與策略。會議中亦審議「天然氣事業法」與「水利法」修正草案,確保能源供應穩定、水資源永續利用與原住民族權益,並通過多項臨時提案,部分議案決議送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併案審查行政院及委員孔文吉等提出的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草案,主要討論內容包括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祭儀或自用獵捕野生動物的權益、傳統獵具的定義、以及因野生動物造成損害的救助機制。
- 會議針對獸鋏使用限制、原住民族狩獵的非營利自用原則、以及因野生動物(如台灣獼猴)造成農損的補償制度進行討論,並檢討保育類動物族群數量以評估分類。
相關爭議
- 原住民族狩獵權益與動保團體憂慮:委員孔文吉強調維護原住民獵人權益與傳統文化,但動保團體對此表示憂慮,需在生態平衡與文化尊重間取得平衡。
- 扣除額上限調整與財政平衡:黃國昌委員主張提高扣除額上限以減輕家庭負擔;行政院則強調需考量此舉可能造成的50億元稅損及國家整體財政狀況。
- 傳統獵具定義與獸鋏使用:修正條文排除原住民族所用傳統獵具(如吊索、陷阱、腳踏索、陷落器)於獸鋏禁令之外,引發對傳統與現代工具界定的討論。
- 保育類動物族群檢討:針對台灣獼猴等保育類動物數量增加造成的農損,各界意見分歧,要求檢討評估其分類是否應除名。
- 國際鋼鐵會議參與爭議:台灣代表團在國際鋼鐵會議中被要求離席,引發中國大陸政治施壓的疑慮,並討論台灣在國際組織中的地位與應對策略。
立法委員發言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提案維護原住民打獵權益,希望兼顧傳統文化與生態平衡。
- 對復議案表示遺憾,認為應尊重委員會審查精神,但同意充分協商。
- 要求能源局研究將原住民保留地與替代能源結合發展計畫。
- 關切高山水庫淤積嚴重,台電清淤與發電辦法遲遲未提出。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動物保護法,加強對流浪動物問題源頭的管制,如商業繁殖買賣犬隻的總量管制計畫。
- 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會同地方主管機關清查非法繁殖場,掌握動物流向。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對復議案表示莫可奈何及遺憾,強調應讓全國民眾認識原住民文化行為的規範,呼籲大民族主義尊重原住民族基本法。
- 關切綠能政策中基載電力缺口問題,要求經濟部向新政府完整提供評估資料。
- 指出太陽能電池生產過程可能產生劇毒物質,對環境造成影響,並質疑風力發電技術門檻高且依賴國外技術。
- 要求經濟部檢討保育類野生動物族群數量,重新評估分類,特別是台灣獼猴造成的農損問題。
- 提案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澄清媒體對原住民狩獵文化權的污名化報導。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提出復議案,要求「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 提案要求農委會研議合理補償機制,防治台灣獼猴危害農作物。
- 提案要求農委會建立永續科學調查機制,清查全台猴害地點及損害範圍。
- 提案要求經濟部所屬機關檢討審核離岸風力發電計畫的作業程序,確保國產化目標實現。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質疑中鋼與東元合作的離岸風力國產化計畫,指出其將國產化綁定中國湘電集團,且國產化比例恐為假,要求經濟部檢討審核程序。
- 提案要求經濟部研擬風場機組結合養殖漁業、光電產業、生態教育等合作發展可能性,讓居民參與並持續溝通。
- 提案要求用水人已繳納之水污費,應納入耗水費減徵範圍。
蘇治芬 立法委員
- 質疑經濟部能源局在推動綠能政策上的行政怠惰與政策殭屍化,認為政策誘因不足且缺乏執行壓力。
- 具體提議將雲林台西海埔新生地1,446公頃荒廢工業用地轉型為養殖綠能專區,結合養殖與光電發展,並要求經濟部能源局專案處理。
- 提案要求經濟部檢討沼氣發電補助相關規定,並研擬足夠誘因措施。
- 提案要求經濟部會同農委會清查國內閒置用地、不利耕作農地,並擴建饋線引導太陽能產業發展,配合國土規劃。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質疑經濟部能源政策規劃層級不足,建議提升至國安層級,因其已影響外資來台意願。
- 指出新政府綠電目標與經濟部規劃存在落差,質疑蔡準總統的目標是否過於理想。
- 關切再生能源發電成本高、電價調漲壓力,並質疑部分再生能源公司破產問題,要求建立健全監督機制。
- 提案要求經濟部提出召開能源安全會議的提案,提升能源政策制定層級。
- 提案要求經濟部檢視各類綠色能源開發潛力,設定最高補助上限,避免資源壟斷。
- 提案要求經濟部提出綠色能源產業及產能布局檢討報告,避免業者盲目投資。
- 提案要求經濟部改善智慧電表問題,結合電力需求面管理,提高設備使用率。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質疑經濟部在OECD國際鋼鐵高層會議中派組長級代表,認為層級過低,導致台灣被中國大陸杯葛,要求部長負起責任。
- 批評國內天然氣價格8年未降且收取基本費,質疑黨營事業聯合壟斷,要求修法檢討。
- 提案要求經濟部檢討「產業用地政策革新方案」,考量地方觀光產業發展需求,檢討工業區容許使用項目及非工業使用面積比例。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肯定台灣代表在國際鋼鐵會議中展現的態度,但強調面對中國大陸的打壓,台灣應更堅定立場,不必畏懼。
- 質疑經濟部能源局過去8年推動太陽能光電不夠認真,導致發展進度緩慢,期望未來能加速推動。
- 指出農地上建造菇寮結合太陽能光電的申請問題,建議經濟部與農政單位溝通,找出折衷點,推動養殖綠能專區。
- 提案修正水利法耗水費條文,避免重複課徵,並增列再生水資源發展用途。
張麗善 立法委員
- 提醒經濟部未來在國際會議中應拉高代表層級,避免再次發生類似國際鋼鐵會議的事件。
- 關切再生能源發展高預算與電價調漲的可能性,質疑電價不漲的承諾是否務實。
- 質疑太陽能產業龍頭公司破產問題,要求政府建立健全監督機制,避免政府成為冤大頭。
- 指出農委會公告的下陷區農地申請種電面積遠超公告面積,擔憂良田種電問題,影響糧食自給率。
- 關切太陽能熱水器補助逐年減少,認為應加強推動家戶綠能設備以達無核家園目標。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質疑「水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由水利署主管的不合理性,認為應回歸社會救助體系,並要求經濟部向行政院反映。
- 要求水利署針對屏東縣萬丹地區自來水延攬工程,為屏東縣政府保留補助金費標準,並承諾水公司確實履行。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要求水利署檢討內政部所訂「劃設原則」,使其符合水利法第83條關於河川行水區土地不得私有的規定。
- 強調水利法中河川區域線、治理線與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的區別,認為應依法行政,保障人民權益。
- 要求水利署落實10%自來水延管經費專用於原住民地區的承諾,並積極辦理簡易自來水改善計畫。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認為中國大陸干擾台灣參與OECD鋼鐵會議是政治問題,表達強烈不滿,要求經濟部發表嚴正聲明。
- 指出台灣再生能源發電量佔比過低,要求台電翻轉思維,增加再生能源投資比重,並進行滾動式檢討。
- 提案要求經濟部成立「再生能源產業推動辦公室」,結合國際趨勢,建構台灣成為全球再生能源設計、開發及製造中樞。
徐國勇 立法委員
- 質疑經濟部對OECD鋼鐵會議的輕忽,認為高階會議、地點變更等訊息未被充分重視,要求政府機關應變。
- 關切台灣核電停掉後是否會缺電的問題,要求台電在論述時應正反並陳,避免只講有利於擴充的訊息。
- 建議政府應從自身做起,要求台電各營業處屋頂裝設太陽能光電設備,作為示範效應。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批評政府在綠能發展上不夠致力,導致問題重重,建議台電應利用盈餘加速裝設智慧電表。
- 建議參考法國等國家的能源轉型經驗,推動多元跨部會的節能與綠能政策,如補助電動車、鼓勵公部門率先裝設太陽能板等。
- 指出公部門綠電認購率掛零、太陽能板裝設功率低的問題,要求中央單位應起示範作用。
蔡培慧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水利法第42條,刪除小面積旱作農地免水權登記條款,以利地下水保育及水權管理。
- 提案修正水利法第84條之1,明確耗水費徵收對象為「用水超過一定水量者」,並規範減徵範圍,強調公平正義。
- 提案修正天然氣事業法第34條,刪除費率檢討「逾三年」的限制,並建議審議會納入國民所得、物價變動指數等考量。
相關人員回應
鄧振中 經濟部部長
- 承認核電廠關閉將產生19%電力缺口,綠能無法完全取代基載電力,需更新現有電廠擴充能量。
- 表示已將電力缺口及綠能發展的詳細資料提供給新執政團隊,列入政權交接事項。
- 指出過去8年太陽能發電成長約89倍,顯示全力發展再生能源,但取代核電仍有問題。
- 強調風力發電設備國產化仍需努力,多數設備依賴進口。
- 認為台灣代表在OECD鋼鐵會議被要求離席是中國大陸藉口,與位階無關,是其不希望太多人批評其鋼鐵產能過剩問題。
- 表示已向比利時政府提出抗議,並透過陸委會向中國大陸表達不滿,強調台灣是負責任的貿易夥伴。
- 同意能源安全是國家安全重要環節,經濟部目標是提供充足、穩定、價格合理的能源。
- 認為2025年達到500億度綠電是極具挑戰性的目標,不容疏忽或過於樂觀。
黃重球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 表示綠能取代核電將使電價調漲,因再生能源價格高且併網費用龐大,每年規費將從50億增至數百億。
- 澄清再生能源躉購電價由能源局決定,台電依政府規定購買。
- 指出台灣電力系統為孤島式,再生能源間歇性特質可能衝擊電力系統可靠度,需搭配基載電源或儲能系統。
- 說明台電再生能源目標為2030年太陽光電1,000MW、風力2,400MW、地熱100MW。
- 強調核電廠若因乾貯問題被迫提前停役,明年備用容量率將降至安全水準之下,可能導致限電。
- 指出用電量成長幅度雖小,但舊機組除役,供電量增加有限,需平衡新舊機組。
- 表示台電在再生能源發展中主要負責大型太陽光電和離岸風力,並將太陽光電讓民間投資。
- 承諾台電各營業處將有計畫裝設太陽能光電設備,起示範作用。
林全能 經濟部能源局局長
- 說明今年躉購電價費率預算約48.5億元,明年預算將視發展狀況檢討決定。
- 解釋太陽能光電目標擴大主因是技術精進與成本快速下降。
- 表示沼氣發電系統推廣計畫補助作業要點將放寬門檻,鼓勵沼氣發電發展。
- 澄清農委會公告的不利耕作農地為1,253公頃,申請種電面積差異可能因農委會持續盤點。
- 表示太陽能熱水器補助已實施20年,將檢視進展並做適當處理。
- 說明天然氣事業法修正草案第33條旨在放寬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氣予工業及發電用戶,並簡化備查程序,但同意保留備查機制以利掌握資訊。
- 表示沼氣發電補助金額不足與申請條件過嚴問題,將於2週內提出檢討報告。
林一平 科技部次長
- 表示科技部在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中主要負責技術研發,目標是建立產業鏈,但量產和實際應用仍需努力。
- 指出儲電、電池等技術台灣能力高,但挑戰性仍大,日本較強,台灣正在追趕。
- 說明科技部已完成磁浮軸承冰水機、鋁離子電池、澎湖PV併網管理技術、海氣象觀測塔等重要研發成果。
林弘男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 說明中鋼參與OECD鋼鐵會議的歷史悠久,過去從未發生過被要求退場的情況。
- 指出中國鋼鐵產能過剩並大量傾銷是造成國際鋼鐵貿易秩序大亂的主因。
- 表示中鋼主要市場在國內(65%)及東南亞、日本(35%),目前主要受海外關稅問題衝擊。
- 澄清中鋼員工借調至比利時鋼鐵協會協助產業調查,並非直接參與OECD會議。
呂正華 經濟部工業局副局長
- 說明離岸風電國產化是產業推動目標,希望國內廠商有試練機會。
- 承認新能公司申請進口的中國製風機,因國產化部分未明確,測試進口尚未同意。
- 表示工業局將持續努力推動國產化,並與國內廠商共同解決技術難題。
王瑞德 經濟部水利署署長
- 同意水災救助應回歸社會救助體系,並已向行政院反映此立場。
- 承諾水利署將為屏東縣萬丹地區自來水延攬工程保留補助金費,並協請自來水公司儘速處理。
- 說明水利法第42條修正刪除小面積旱作農地免水權登記,以利地下水保育及水權管理。
- 同意水利法第47條之1修正,將地下水管制區劃定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訂定,並明確管制區內水權變更為「廢止」。
- 說明水利法第84條之1關於耗水費的徵收,將明確定義「用水超過一定水量」的對象,並規範減徵範圍,且已繳納水污費者得減徵。
- 同意水利法第97條之1增列核發土地使用現狀證明文件免徵規費的規定。
張瑞宗 中油公司副總經理
- 說明中油在高雄大寮區探測到天然氣,初估蘊藏量約3至5億立方公尺,認為值得開採且符合經濟效益。
- 表示從去年初至今,中油供應端天然氣已降價40%。
相關後續
- 第19條條文修正通過,排除原住民族所用傳統獵具如吊索、陷阱、腳踏索、陷落器或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認定之傳統獵具,其餘照案通過。
- 第21條條文增列第3項,民眾因野生動物致生損害時,準用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予以救助,其餘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21條之1條文第1項增列「及非營利自用」等文字,第2項修正為:「前項獵捕、宰殺或利用野生動物之行為應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其申請程序、獵捕方式、獵捕動物之種類、數量、獵捕期間、區域、非營利自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並應依尊重原住民族文化、部落自主管理之原則定之。」
- 第32條、第46條條文均維持現行法條文,不予修正。
- 第52條條文修正通過,並增列第5項,自中華民國105年7月2日施行。
- 第54條條文照案通過,予以刪除。
- 通過1項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5個月內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立法委員、部落代表及學者專家修正相關辦法及其附表,並載明核准與備查條件,且每年進行檢討。
- 併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林召集委員岱樺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二
審查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3人擬具「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本案主要修正動物保護法第25條之1,旨在加重對未經許可擅自經營特定寵物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的罰鍰,並增訂主管機關得沒入用於繁殖、買賣或寄養之特定寵物的規定。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1項修正為:「違反第22條第1項規定,未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停止營業;拒不停止營業者,按次處罰之。」
- 增列第2項:「前項供繁殖、買賣或寄養之特定寵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沒入之。」
- 全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討論,不須交由黨團協商,並推請林召集委員岱樺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三
處理臨時提案 (共12案)
核心議題
- 臨時提案涵蓋多項議題,包括要求農委會研議猴害農損補償機制、建立猴害科學調查,推廣原住民文化祭儀,檢討保育類動物族群數量,評估流浪犬總量管制,清查非法寵物繁殖場,辦理原住民族狩獵文化公聽會,修正獵捕動物種類與數量,建立生態保育農業損害補償制度,以及評估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後管制釋放程序。
- 另有提案針對媒體污名化原住民狩獵文化權要求澄清,並檢討水利法中土地私有權限制,以及離岸風電國產化審核程序,與沼氣發電補助檢討、風場結合養殖漁業、太陽能產業結合國土規劃、台西海埔新生地綠能養殖專區開發、能源政策提升至國安層級、綠能補助上限、綠能產業布局檢討、智慧電表改善,以及成立再生能源產業推動辦公室等。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農委會於1個月內研議合理補償機制,防治台灣獼猴危害農作物。
- 提案要求農委會於2個月內建立永續科學調查機制,清查全台猴害地點及損害範圍。
- 提案要求經濟部所屬機關檢討建立審核離岸風力發電計畫國產化作業程序。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農委會會同原民會製作原住民傳統祭儀流程及文化發展小冊子,推廣原民文化。
- 提案要求農委會於1個月內召開保育類野生動物族群數量檢討會議,重新評估分類。
- 提案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提出媒體澄清,以讓大眾瞭解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的實質內容及精神。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農委會協調各縣市政府於3個月內提出商業繁殖買賣犬隻的總量管制計畫可行性評估。
- 提案要求農委會會同地方主管機關組成專案小組,全面清查非法繁殖場,掌握動物數量及流向。
- 提案要求經濟部儘速於行政院會中提出召開以國家安全為出發之能源安全會議之提案。
- 提案要求經濟部2個月內檢視各類綠色能源之開發潛力,研擬設定其最高補助上限。
- 提案要求經濟部2個月內提出現階段綠色能源產業及產能布局檢討報告。
- 提案要求經濟部2個月內針對如何改善智慧型電表問題提出檢討、改善報告。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於3個月內辦理5場以上公聽會,討論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之1修正案疑義。
- 提案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於1個月內修正獵捕動物之種類及數量,以維持生態平衡。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經濟部所屬機關應立即檢討對建立審核離岸風力發電計畫相關案件之作業程序,以確保國產化實現。
- 提案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建立因生態保育造成之農業損害補償制度。
蘇治芬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經濟部就現行沼氣發電補助相關規定於2週內提出檢討報告,並研擬新的誘因措施。
- 提案要求經濟部會同示範風場業者,共同研擬風場機組結合養殖漁業、光電產業、生態教育等可能性。
- 提案要求經濟部會同農委會清查國內閒置用地、不利耕作農地,引導太陽能產業發展配合國土規劃。
- 提案要求經濟部責成能源局以專案形式研擬台西海埔新生地結合養殖業與太陽能發展之可能性,並檢討工業局疏失。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出管制釋放程序實務操作及評估報告予立法院經濟委員會。
- 提案要求經濟部成立『再生能源產業推動辦公室』推動再生能源。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經濟部(水利署)函請內政部檢討修正「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3款一定限度劃設原則」,俾符合水利法規定。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經濟部檢討「產業用地政策革新方案」,考量地方觀光產業發展需要,檢討工業區容許使用項目及非工業使用面積比例。
相關人員回應
王瑞德 經濟部水利署署長
- 同意將臨時提案第1案中「修正」二字改為「檢討修正」。
鍾炳利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 建議將臨時提案第2案最後一段「台電公司擬採用」幾字刪除。
林全能 經濟部能源局局長
- 建議將臨時提案第4案中「光電產業」四字刪除,因離岸風電與太陽光電無關。
呂正華 經濟部工業局副局長
- 建議將臨時提案第6案中「並檢討工業局之疏失」幾字刪除,並在「以專案方式」之前加上「邀集土地使用管理機關」等字。
相關後續
- 臨時提案第1案修正通過,將「修正」二字修正為「檢討修正」。
- 臨時提案第2案修正通過,刪除「台電公司擬採用」幾字。
- 臨時提案第3案無異議通過。
- 臨時提案第4案修正通過,刪除「光電產業」四字。
- 臨時提案第5案無異議通過。
- 臨時提案第6案修正通過,刪除「並檢討工業局之疏失」並增列「邀集土地使用管理機關」。
- 臨時提案第7至12案均無異議通過。
討論事項四
復議案:針對「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不須黨團協商之決議
核心議題
本案為針對上次會議關於「野生動物保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提出復議,旨在重新討論該法案是否應送黨團協商。
相關爭議
- 程序合法性與委員會精神:孔文吉委員對復議案表示遺憾,認為應尊重委員會已審查完畢且決議不需黨團協商的精神。鄭天財委員也建議可透過黨團復議等其他方式。
- 原住民族權益與協商必要性:廖國棟委員呼籲社會應認識原住民文化行為規範,認為若法案回到原點,需更多誠意面對,暗示協商的必要性。
立法委員發言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提案復議,要求重新作成「須交由黨團協商」之決議。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對復議案表示遺憾,認為上次會議已充分審查並決議不須黨團協商。
- 強調本案涉及原住民打獵問題,希望維護獵人權益,並已通過附帶決議將邀集各方協商。
- 指出若要提復議,應依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8條有關黨團協商的規定。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表示上次會議已充分討論,大部分意見支持,議事錄已確定。
- 建議若要復議,可透過黨團復議等其他方式。
- 建議若要協商,應併同行政院的條文一起協商,因修正內容是依照孔委員及行政院的條文一併修正。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對突如其來的程序表示莫可奈何及遺憾,強調全國民眾應多認識原住民文化行為規範。
- 呼籲國內大民族主義應多所尊重原住民族基本法,若要透過復議程序讓法案回到原點,應有更多誠意互相面對。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復議案通過,原決議「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重新作成決議為「須交由黨團協商」。
- 本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五
綠色能源政策推動成果、進度及長期規劃報告
核心議題
- 經濟部、科技部及台電公司就台灣綠色能源政策的推動成果、進度及長期規劃進行報告,主要內容涵蓋太陽光電、風力發電、水力、生質能、地熱發電等各類再生能源的發展現況、目標及面臨的挑戰。
- 報告同時討論了再生能源發展面臨的土地限制、技術進程、鄰避現象、間歇性供電、高發電成本、電網穩定性、電價影響及民怨等問題,並提出躉購制度、推動計畫、法規鬆綁等因應配套措施。
相關爭議
- 基載電力缺口與綠能取代核電:廖國棟委員質疑綠能無法作為基載電力,核電停役後19%的缺口如何補足,並要求經濟部向新政府提供備案。經濟部部長承認綠能無法完全取代基載電力,需更新現有電廠。
- 電價調漲與綠能成本:多位委員關切綠能發展的高成本是否導致電價調漲。台電董事長坦承再生能源較貴,其差價將反映在電價上,每年規費將從50億增至數百億,電價很難不漲。
- 綠能推動效率與目標達成:蘇震清委員質疑能源局過去8年太陽能光電推動不夠認真,與未來5年目標差距過大。王惠美委員也指出新政府與經濟部綠電目標存在落差,質疑蔡準總統目標是否過於理想。
- 國際會議參與與中國大陸打壓:多位委員針對台灣代表團在OECD鋼鐵會議中被要求離席事件,質疑中國大陸政治施壓,並討論台灣在國際組織中的地位與應對策略,要求經濟部應變。
- 綠能國產化與技術移轉:管碧玲委員質疑離岸風電國產化計畫中,中鋼與東元合作的中國製風機,其關鍵技術授權與圖說交付不明,恐淪為假國產化,要求經濟部檢討審核程序。
- 農地種電與糧食安全:張麗善委員指出農委會公告的不利耕作農地面積與實際申請種電面積存在巨大落差,擔憂良田種電影響糧食自給率。
- 能源政策層級與協調:王惠美委員建議將能源政策提升至國安層級,因其已影響外資來台意願,且需要跨部會協調。陳曼麗委員也批評公部門推動綠能不積極。
- 天然氣供應穩定與價格:邱議瑩委員關切中油在高雄大寮區探測到天然氣的蘊藏量與開採價值。陳明文委員則批評國內天然氣價格8年未降且收取基本費,質疑黨營事業壟斷。
立法委員發言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關切綠能發展中基載電力缺口問題,要求經濟部向新政府完整提供評估資料。
- 指出太陽能電池生產過程可能產生劇毒物質,對環境造成影響,並質疑風力發電技術門檻高且依賴國外技術。
- 質疑台灣全面綠能後電價是否調漲,台電有無完整評估。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質疑台灣代表無法出席比利時鋼鐵會議是中方施壓,認為是中國測試新政府底線的政治手法。
- 關切中油在高雄大寮區探測到天然氣的蘊藏量、開採價值及對未來能源政策的助益,批評中油與經濟部資訊不透明。
- 指出中央研究院李遠哲前院長不贊成電價不漲,認為台灣應反映國際燃料價格成本。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質疑中國大陸作為OECD鋼鐵委員會受邀方卻能施壓台灣離席,認為是喧賓奪主。
- 要求經濟部確保台灣未來能順利參與國際會議,並預作因應,與外交部及其他國家配合。
- 關切天然氣事業法修正草案中取消供氣備查制度,恐影響天然氣總量掌控與氣源安全。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強調台灣在OECD鋼鐵會議的位階比中國大陸高,應依章程堅持權利,不應輕易退席。
- 批評經濟部官員在第一時間可能反映錯誤,應從章程訴求,而非僅歸因於政治打壓。
- 建議經濟部未來應訓練官員,在國際會議上爭取台灣權利,避免自我矮化。
蘇治芬 立法委員
- 質疑經濟部能源局在推動綠能政策上的行政怠惰與政策殭屍化,認為政策誘因不足且缺乏執行壓力。
- 具體提議將雲林台西海埔新生地1,446公頃荒廢工業用地轉型為養殖綠能專區,結合養殖與光電發展,並要求經濟部能源局專案處理。
- 建議能源局在發展新能源時,對國土利用要有溫度,因地制宜。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質疑中鋼與東元合作的離岸風力國產化計畫,指出其將國產化綁定中國湘電集團,且國產化比例恐為假,要求經濟部檢討審核程序。
- 指出離岸風電國產化目標過於短促,易導致魚目混珠,要求經濟部檢討計畫並查核有無偽造文書問題。
- 要求經濟部制定審慎合理的審核程序,避免未經查核就核准申請。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質疑經濟部能源政策規劃層級不足,建議提升至國安層級,因其已影響外資來台意願。
- 指出新政府綠電目標與經濟部規劃存在落差,質疑蔡準總統的目標是否過於理想。
- 關切再生能源發電成本高、電價調漲壓力,並質疑部分再生能源公司破產問題,要求建立健全監督機制。
- 指出農委會公告的下陷區農地申請種電面積遠超公告面積,擔憂良田種電問題,影響糧食自給率。
- 關切太陽能熱水器補助逐年減少,認為應加強推動家戶綠能設備以達無核家園目標。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質疑經濟部在OECD國際鋼鐵高層會議中派組長級代表,認為層級過低,導致台灣被中國大陸杯葛,要求部長負起責任。
- 批評國內天然氣價格8年未降且收取基本費,質疑黨營事業聯合壟斷,要求修法檢討。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質疑中共打壓台灣參與國際會議的動機,認為其藉口位階不足,實為避免批評其鋼鐵產能過剩。
- 要求經濟部未雨綢繆,妥為因應未來可能發生的國際會議打壓事件。
- 要求能源局研究將原住民保留地與替代能源結合發展計畫,如太陽能、風力或水力發電。
- 關切高山水庫淤積嚴重,台電清淤與發電辦法遲遲未提出。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肯定台灣代表在國際鋼鐵會議中展現的態度,但強調面對中國大陸的打壓,台灣應更堅定立場,不必畏懼。
- 質疑經濟部能源局過去8年推動太陽能光電不夠認真,導致發展進度緩慢,期望未來能加速推動。
- 指出農地上建造菇寮結合太陽能光電的申請問題,建議經濟部與農政單位溝通,找出折衷點,推動養殖綠能專區。
張麗善 立法委員
- 提醒經濟部未來在國際會議中應拉高代表層級,避免再次發生類似國際鋼鐵會議的事件。
- 關切再生能源發展高預算與電價調漲的可能性,質疑電價不漲的承諾是否務實。
- 質疑太陽能產業龍頭公司破產問題,要求政府建立健全監督機制,避免政府成為冤大頭。
- 指出農委會公告的下陷區農地申請種電面積遠超公告面積,擔憂良田種電問題,影響糧食自給率。
- 關切太陽能熱水器補助逐年減少,認為應加強推動家戶綠能設備以達無核家園目標。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質疑「水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由水利署主管的不合理性,認為應回歸社會救助體系,並要求經濟部向行政院反映。
- 要求水利署針對屏東縣萬丹地區自來水延攬工程,為屏東縣政府保留補助金費標準,並承諾水公司確實履行。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要求水利署檢討內政部所訂「劃設原則」,使其符合水利法第83條關於河川行水區土地不得私有的規定。
- 強調水利法中河川區域線、治理線與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的區別,認為應依法行政,保障人民權益。
- 要求水利署落實10%自來水延管經費專用於原住民地區的承諾,並積極辦理簡易自來水改善計畫。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認為中國大陸干擾台灣參與OECD鋼鐵會議是政治問題,表達強烈不滿,要求經濟部發表嚴正聲明。
- 指出台灣再生能源發電量佔比過低,要求台電翻轉思維,增加再生能源投資比重,並進行滾動式檢討。
- 關切台電在永安濕地蓋天然氣發電廠的投資,認為再生能源投資比重應大於傳統發電。
徐國勇 立法委員
- 質疑經濟部對OECD鋼鐵會議的輕忽,認為高階會議、地點變更等訊息未被充分重視,要求政府機關應變。
- 關切台灣核電停掉後是否會缺電的問題,要求台電在論述時應正反並陳,避免只講有利於擴充的訊息。
- 建議政府應從自身做起,要求台電各營業處屋頂裝設太陽能光電設備,作為示範效應。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批評政府在綠能發展上不夠致力,導致問題重重,建議台電應利用盈餘加速裝設智慧電表。
- 建議參考法國等國家的能源轉型經驗,推動多元跨部會的節能與綠能政策,如補助電動車、鼓勵公部門率先裝設太陽能板等。
- 指出公部門綠電認購率掛零、太陽能板裝設功率低的問題,要求中央單位應起示範作用。
- 呼籲政府提高思考層次,讓再生能源發展進步得快一點,並注意生態平衡與地方參與。
相關人員回應
鄧振中 經濟部部長
- 承認核電廠關閉將產生19%電力缺口,綠能無法完全取代基載電力,需更新現有電廠擴充能量。
- 表示已將電力缺口及綠能發展的詳細資料提供給新執政團隊,列入政權交接事項。
- 指出過去8年太陽能發電成長約89倍,顯示全力發展再生能源,但取代核電仍有問題。
- 澄清台灣代表在OECD鋼鐵會議被要求離席是中國大陸藉口,與位階無關,是其不希望太多人批評其鋼鐵產能過剩問題。
- 表示已向比利時政府提出抗議,並透過陸委會向中國大陸表達不滿,強調台灣是負責任的貿易夥伴。
- 同意能源安全是國家安全重要環節,經濟部目標是提供充足、穩定、價格合理的能源。
- 認為2025年達到500億度綠電是極具挑戰性的目標,不容疏忽或過於樂觀。
- 表示經濟部將會參考法國等國做法,加強電動車等綠能補助及公部門示範作用。
黃重球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 表示綠能取代核電將使電價調漲,因再生能源價格高且併網費用龐大,每年規費將從50億增至數百億。
- 澄清再生能源躉購電價由能源局決定,台電依政府規定購買。
- 指出台灣電力系統為孤島式,再生能源間歇性特質可能衝擊電力系統可靠度,需搭配基載電源或儲能系統。
- 說明台電再生能源目標為2030年太陽光電1,000MW、風力2,400MW、地熱100MW。
- 強調核電廠若因乾貯問題被迫提前停役,明年備用容量率將降至安全水準之下,可能導致限電。
- 指出用電量成長幅度雖小,但舊機組除役,供電量增加有限,需平衡新舊機組。
- 表示台電在再生能源發展中主要負責大型太陽光電和離岸風力,並將太陽光電讓民間投資。
- 承諾台電各營業處將有計畫裝設太陽能光電設備,起示範作用。
- 說明台電有1,300億累積虧損,盈餘需先補虧損,但會擴大資本支出於智慧電表等項目。
林全能 經濟部能源局局長
- 說明今年躉購電價費率預算約48.5億元,明年預算將視發展狀況檢討決定。
- 解釋太陽能光電目標擴大主因是技術精進與成本快速下降。
- 澄清農委會公告的不利耕作農地為1,253公頃,申請種電面積差異可能因農委會持續盤點。
- 表示太陽能熱水器補助已實施20年,將檢視進展並做適當處理。
- 說明天然氣事業法修正草案第33條旨在放寬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氣予工業及發電用戶,並簡化備查程序,但同意保留備查機制以利掌握資訊。
- 表示沼氣發電補助金額不足與申請條件過嚴問題,將於2週內提出檢討報告。
林弘男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 說明中鋼參與OECD鋼鐵會議的歷史悠久,過去從未發生過被要求退場的情況。
- 指出中國鋼鐵產能過剩並大量傾銷是造成國際鋼鐵貿易秩序大亂的主因。
- 澄清中鋼員工借調至比利時鋼鐵協會協助產業調查,並非直接參與OECD會議。
呂正華 經濟部工業局副局長
- 說明離岸風電國產化是產業推動目標,希望國內廠商有試練機會。
- 承認新能公司申請進口的中國製風機,因國產化部分未明確,測試進口尚未同意。
- 表示工業局將持續努力推動國產化,並與國內廠商共同解決技術難題。
王瑞德 經濟部水利署署長
- 同意水災救助應回歸社會救助體系,並已向行政院反映此立場。
- 承諾水利署將為屏東縣萬丹地區自來水延攬工程保留補助金費,並協請自來水公司儘速處理。
- 說明水利法中河川行水區劃設會盡可能協商原住民地區,但為生命財產安全考量仍需規劃出水道。
- 表示若原住民保留地被劃為行水區,會盡可能放寬耕作輔導,但全面徵收約需7,000億元預算困難。
- 說明自來水延管經費今年編列17億元,原住民地區有10%專用,並會積極辦理簡易自來水改善。
張瑞宗 中油公司副總經理
- 說明中油在高雄大寮區探測到天然氣,初估蘊藏量約3至5億立方公尺,認為值得開採且符合經濟效益。
- 表示從去年初至今,中油供應端天然氣已降價40%。
相關後續
- 本次會議審查通過之條文文字授權主席及議事人員整理。
- 委員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未及答復部分請相關單位於1週內以書面答復並副知本會。
- 委員質詢中要求提供之資料,請提供予本會全體委員。
討論事項六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天然氣事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主要修正天然氣事業法部分條文,包括放寬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氣予家庭、商業及服務業以外的其他業者,並鬆綁相關備查規定。
- 修正案也賦予主管機關主動檢討公用天然氣事業費率的權限,並運用審議會協助審查費率,以維護消費者權益並兼顧事業健全營運。
相關爭議
- 供氣備查制度的存廢:行政院提案刪除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應非民生用戶須報主管機關備查的規定,以簡政便民。但黃偉哲及主席質疑取消備查恐影響政府對天然氣總量及氣源的掌握,尤其在台灣天然氣高度依賴進口且儲量緊張的情況下。
- 費率檢討期間的限制:行政院提案規定公用天然氣事業費率逾3年未檢討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令其重新核算。蔡培慧委員建議刪除「逾3年」的限制,以保留主管機關介入核定價格的空間與彈性。
立法委員發言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關切天然氣事業法修正草案中取消供氣備查制度,恐影響天然氣總量掌控與氣源安全,質疑其利弊。
- 指出台灣天然氣儲量僅7天,若擴大供氣予汽電共生等,需確保氣源掌控與儲存容量配套。
張麗善 立法委員
- 質疑天然氣儲量僅7天,是否有足夠能量供應其他商業與工業用戶。
- 關切天然氣管線安全問題,要求主管機關嚴謹評估,確保廠商能完全負責,避免意外發生時廠商脫責。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批評國內天然氣價格8年未降且收取基本費,質疑黨營事業聯合壟斷,要求修法檢討基本費收取的不合理性。
蔡培慧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天然氣事業法第34條,刪除費率檢討「逾三年」的限制,以保留主管機關介入核定價格的空間與彈性。
- 建議費率審議會應納入國民所得、物價變動指數等考量,並提升相關規定位階至母法。
相關人員回應
林全能 經濟部能源局局長
- 說明第33條修正旨在放寬公用天然氣事業供氣予工業、電業、汽電共生等用戶,並簡化備查程序,以簡政便民。
- 表示能源局可透過第52條的查核機制掌握天然氣經營狀況、用氣量及財務狀況。
- 承認台灣天然氣儲量僅7天,擴大供氣需配套調整儲存容量,並已與中油合作擴充儲槽。
- 說明第34條修正旨在定期檢視天然氣計價公式中的經營成本,並同意刪除「逾3年」的時間限制,以增加彈性。
張瑞宗 中油公司副總經理
- 說明從去年初至今,中油供應端天然氣已降價40%。
相關後續
- 第33條第1項照案通過,第2項由現行條文修正為:「公用天然氣事業依前項供應其他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其調整售價或基本收費時,亦同。」,修正條文之第2項移至第3項,其餘照原提案內容通過。
- 第34條第2項前段之「逾三年者」等文字刪除後,其餘照原提案內容通過,第3項文字修正為:「前2項天然氣售價及基本收費之計費項目、計算公式重新核算之期間及應提報資料之計算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必要時得提報由第32條第2項規定組成之審議會協助審查。」,其餘照原提案內容通過。
- 第44條、第52條、第58條照案通過。
- 第59條將現行條文第5款移為修正條文之第5款,文字修正為:「未依第33條第2項規定報經備查,而供應其他業者」,原提案條文第5款後之款次依序遞移,其餘照原提案內容通過。
- 第60條、第61條、第62條、第63條照案通過。
- 「天然氣事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成。
討論事項七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案主要修正水利法部分條文,旨在加強水源及用水管理,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強化地下水管理保育,增訂用水計畫審查規範及配套罰則,並新增耗水費開徵及減徵機制,以促進水資源有效及永續利用。
- 修正草案也涵蓋簡政便民措施,如修正水庫蓄水範圍、海堤區域等私有土地使用證明文件核發委任或委託,以及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等。
相關爭議
- 免水權登記範圍的爭議:行政院版第42條將單筆土地灌溉面積0.25公頃以下且種植旱作作物納入免水權登記範圍。蔡培慧委員認為此舉可能隱藏農舍超抽地下水問題,不利地下水保育,建議刪除此款。
- 河川行水區劃設與私有地權益:鄭天財委員質疑水利署劃設河川行水區佔用原住民保留地,且未徵收,要求檢討內政部「劃設原則」,使其符合水利法第83條關於公有地不得移轉私有的規定,並保障私有地權益。
- 耗水費徵收的定義與減徵範圍:蔡培慧委員建議明確耗水費徵收對象為「用水超過一定水量者」,並規範減徵範圍為60%以內,以符合公平正義。同時討論自來水費已計入水源保育成本時,耗水費應減徵或免徵。
- 行政檢查事前通知的必要性:蔡培慧委員提案修正第93條之6,要求實施行政檢查應事先通知或公告,以符合法治國原則並保障人權,但水利署擔心恐妨礙檢查目的。
立法委員發言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質疑「水災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由水利署主管的不合理性,認為應回歸社會救助體系,並要求經濟部向行政院反映。
- 要求水利署針對屏東縣萬丹地區自來水延攬工程,為屏東縣政府保留補助金費標準,並承諾水公司確實履行。
鄭天財Sra Kacaw 立法委員
- 要求水利署檢討內政部所訂「劃設原則」,使其符合水利法第83條關於河川行水區土地不得私有的規定。
- 強調水利法中河川區域線、治理線與尋常洪水位行水區域的區別,認為應依法行政,保障人民權益。
- 要求水利署落實10%自來水延管經費專用於原住民地區的承諾,並積極辦理簡易自來水改善計畫。
蔡培慧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水利法第42條,刪除行政院版第1項第3款,避免0.25公頃以下旱作農地免水權登記,以利地下水保育。
- 提案修正水利法第47條之1,增列地下水管制區若有農業用水需求,應會同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定辦法。
- 提案修正水利法第84條之1,明確耗水費徵收對象為「用水超過一定水量者」,並規範減徵範圍為60%以內,同時避免自來水價重複計入成本。
- 提案修正水利法第93條之6,要求行政檢查應事先通知或公告,以保障人權。
- 提案修正水利法第97條之1,增列核發土地使用現狀證明文件免徵規費。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水利法第84條之1,增列自來水事業之水價已計入水源保育與因應乾旱災害準備成本時,耗水費應予減徵或免徵,並將耗水費納入水資源管理、再生水資源發展及節約用水推動之用。
- 提案修正水利法第93條之7,刪除第1項第6項規定,避免對既有用水戶立即處罰。
- 提案修正水利法第97條之1,增列核發土地使用現狀證明文件免徵規費。
相關人員回應
鄧振中 經濟部部長
- 同意水災救助應回歸社會救助體系,並表示將整理意見向行政院討論。
- 承諾要求水公司確實履行對屏東縣萬丹地區自來水延攬工程的承諾。
王瑞德 經濟部水利署署長
- 同意刪除水利法第42條第1項第3款,以利水權管理及地下水保育。
- 同意水利法第47條之1增列第2項,要求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訂定農業用水需求下的地下水管制辦法,並將「撤銷」改為「廢止」。
- 說明水利法第54條之3中「必要時」廢止用水計畫的要求可由辦法吸收,維持院版。
- 說明水利法第84條之1綜整委員提案,明確耗水費徵收對象為「用水超過一定水量」,減徵範圍為60%,並將「(含節約用水措施)」改列說明欄,同時增列再生水資源發展用途。
- 說明水利法第93條之6關於行政檢查,同意採事先通知或公告,但保留「妨礙檢查目的」的例外情況,並修正相關文字。
- 同意水利法第93條之7刪除第1項第6項文字,保障既有用水戶權益。
- 同意水利法第97條之1增列核發土地使用現狀證明文件免徵規費。
相關後續
- 第42條刪除行政院提案條文第3款後,其餘照原提案內容通過。
- 第47條之1行政院提案條文增列第2項:「地下水管制區有農業用水之需要,其劃定程序、鑿井與水權登記管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定之。」,另,提案條文第3項之「前項」修正為「第1項」,其餘照原提案內容通過。
- 第54條之3照案通過。
- 第84條之1修正為:「為水資源有效及永續利用,中央主管機關得向用水超過一定水量之用水人徵收耗水費。但已落實執行節約用水措施者,得於60%範圍內,酌予減徵。自來水事業之水價已計入水源保育與因應乾旱災害準備之成本時,前項耗水費應予減徵或免徵。前項各標的用水耗水費之計算與徵收方式、徵收對象、繳納期限、節水措施、減徵範圍與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依第1項規定徵收之耗水費納入中央主管機關水資源作業基金管理運用,專作水資源管理、再生水資源發展及節約用水推動之用。」
- 第93條之6修正通過,明確行政檢查程序及罰則。
- 第93條之7第1款之「、第6項」等文字刪除後,其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93條之8照案通過。
- 第97條之1第3項末句增列「核發是項證明文件免徵規費」等文字後,其餘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98條照案通過。
- 另通過附帶決議1案:「用水人已繳納之水污費,應納入第84條之1第1項減徵範圍內予以減徵耗水費。」
- 「水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審查完成。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52801
- 卷/期/冊
- 105/28/1
- 發布日期
- 2016-05-12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