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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委員會審查選罷法、國籍法與土地法修正案,聚焦原住民選制、詐騙案處理及歸化爭議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4-18

LawTrace 法律歷程:土地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國籍法、原住民族基本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多項重要法案,包括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國籍法及土地法修正草案。會議初期就議案排程引發程序爭議,隨後針對肯亞詐騙案後續處理機制進行專題報告與質詢,並通過譴責行政院及法務部藐視國會的臨時提案。對於選罷法修正案,委員們就原住民立委出缺補選或遞補方式、不在籍投票等議題意見分歧,國籍法則圍繞「品行端正」定義、放棄原國籍程序及歸化者參政權限制等產生激烈辯論。最終多數爭議法案決議延審,並要求內政部與中選會舉辦公聽會及提供資料。

討論事項一

外國政府遣送國人至中國接受偵查或審判案件處理機制及肯亞案後續處理情形專題報告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就肯亞及馬來西亞跨國電信詐騙案,檢視政府處理遣送國人至中國偵查或審判的機制,特別關注嫌犯返台後因證據不足而獲釋的問題,以及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的合作模式是否失效。
  • 討論如何加強國際司法互助,有效遏止跨國詐騙行為,並維護國家主權與國民人權。

相關爭議

  • 嫌犯返台後獲釋:立法委員質疑內政部與警政署在嫌犯返台後,因缺乏確切犯罪證據而將其釋放,引發民眾對政府打擊犯罪不力的不滿。
  • 兩岸合作機制破裂:立法委員指出,此次案件中國大陸未依循過去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的默契提供卷證,導致台灣無法有效偵辦,質疑中方打破協議。
  • 法務部長羅瑩雪發言不當:立法委員批評法務部長羅瑩雪發表「自己錯了還怪人」等言論,認為其態度不穩健、不理性,且藐視國會,在過渡時期造成政治對立。
  • 政府部門責任歸屬:立法委員質疑在卷證未歸、嫌犯獲釋的情況下,行政部門(特別是內政部與法務部)應負何種責任,並擔憂台灣可能淪為「詐騙天堂」。

立法委員發言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質疑中選會獨挑原住民實施移轉投票的不公平性,並要求內政部提供不在籍投票的民意調查資料。
  • 批評法務部長羅瑩雪的新聞稿內容不當,認為在看守內閣時期應保持穩健理性。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支持法務部長羅瑩雪的堅持與做法,認為政府應堅定打擊犯罪。
  • 關切返台詐騙嫌犯的處理,特別是刑事警察局的詢問過程及後續制度建立,並要求法務部提供引渡條款資料。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敦促警政署積極向各國(包括中國大陸、馬來西亞、印尼)取得詐騙案的犯罪證據,以利嫌犯返台後能有效偵辦。
  • 批評法務部長羅瑩雪發布民粹新聞稿的行為不恰當,並要求內政部對婦聯會不配合提供資料一事採取更積極的法律行動。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在肯亞案後續處理上作為不力,導致嫌犯獲釋,使台灣形象受損。
  • 擔憂兩岸打擊犯罪合作模式失效,可能導致未來嫌犯直接被遣送至中國大陸,損害台灣主權,並批評羅瑩雪部長言論不當。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指出中方打破兩岸共同打擊犯罪的默契,未提供卷證導致嫌犯獲釋,應由中方負責。
  • 批評馬政府官員在此事件中責怪國會,認為行政部門與國會應共同合作打擊犯罪,而非互相指責。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建議中選會考慮在地方選舉中,婦女缺額應優先由婦女遞補,以保障婦女參政權。
  • 要求中選會針對選舉期間的黑函和負面文宣,研擬有效嚇阻與處理機制。

相關人員回應

陳威仁 內政部部長

  • 支持說實話、做實事的原則,並肯定羅瑩雪部長的堅持,但對其個別行為不予評論。
  • 說明返台詐騙嫌犯因在台無確切犯罪證據而無法處理,已初步詢問嫌犯並得知其多數承認詐騙行為。
  • 表示已指示法務部帶隊赴中國大陸協調共打機制,以鞏固證據並擴大偵辦。
  • 同意不在籍投票是未來趨勢,但需考量選務可行性,建議從總統及原住民立委選舉等單純項目先行。
  • 承諾依法處理婦聯會未提供資料一事,並已發文要求提供,將派員參加婦聯會大會當面要求。
  • 表示已發文徵詢地方議會對記名投票的意見,強調尊重民主社會的多元意見。
  • 說明內政部已準備好協助日本熊本地震救災,待日方請求即可啟動。
  • 解釋國籍法修法旨在避免無國籍人球問題,並放寬對殊勳或高階專業人才的雙重國籍限制。

林清淇 內政部民政司司長

  • 指出去年5月27日至30日國發會平台民調顯示,73%民眾贊成政府優先推動不在籍投票,72%贊成從總統副總統選舉優先實施,且主要為移轉投票方式。

謝明錫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國際刑警科副隊長

  • 說明從肯亞案到馬來西亞案,警政署積極配合陸委會及法務部處理,但肯亞方面拒絕提供具體資料。

林文宏 法務部法制司檢察官

  • 表示司法互助協議由國際及兩岸司負責,受刑人移交有跨國移交受刑人法可循,但當前無相關資料。

張琬宜 內政部戶政司司長

  • 說明柬埔寨籍人民歸化我國國籍時曾提供喪失原國籍證明,目前若有國家不發證明,經外交部查證屬實即可適用國籍法但書規定。
  • 指出因「品行不端」被駁回歸化申請的案件比例極低,且2至3年後可重新申請。
  • 解釋戶籍謄本與戶口名簿用途不同,戶政司正推動免用戶籍謄本工作圈,希望與其他機關連線查詢,減少民眾申請需求。
  • 說明申請歸化我國籍的外國人主要來自越南、印尼、柬埔寨、泰國、菲律賓等東南亞國家。

相關後續

  • 本次會議報告事項部分說明及詢答結束,委員質詢未及答復部分或要求提供之說明資料,請相關機關儘速以書面答復。
  • 通過臨時提案第一案,要求政府應盡最大努力將被遣送至中國大陸之涉案國人移送回國審理,並積極與各國簽定司法互助協議,提高跨國電信詐騙案相關法規刑度。
  • 通過臨時提案第二案,嚴厲譴責行政院與法務部藐視國會,並由主席及其他委員具名,將本日會議紀錄及相關資料移送監察院調查。

討論事項二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併案審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主要聚焦於原住民立法委員出缺時應採補選或遞補方式,以及是否將原住民立委選舉納入不在籍投票範圍,以保障其投票權益。
  • 同時討論了選舉競選活動期間、競選經費列舉扣除額、選務人員行為規範、媒體宣傳限制、罷免案提出與成立門檻及程序、罷免案投票結果認定標準,以及相關罰則和選舉訴訟等條文的修正。

相關爭議

  • 原住民立委出缺補選或遞補爭議:孔文吉委員主張應重行補選,而非遞補,以尊重原住民族群性及全國性選區的複雜性,並避免因人設事。顧立雄委員則主張遞補制,認為更符合複數選區精神且節省社會資源。
  • 不在籍投票適用範圍:鄭天財委員、孔文吉委員、廖國棟委員及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均提案將原住民立委選舉納入不在籍投票,認為能提高偏遠地區原住民投票率。然而,中選會擔心全面推行選務複雜,且李俊俋委員、莊瑞雄委員及姚文智委員等對單獨適用原住民或推行移轉投票的公平性、選務混亂、秘密投票疑慮及潛在舞弊風險提出質疑。
  • 罷免門檻與程序:文本討論了罷免提議與連署人數門檻、查對程序、補提規定、罷免活動期間規範及罷免票數認定等細節,但未明確指出具體爭議點,僅為條文審查。
  • 選區劃分問題:中選會主委劉義周認為,原住民立委出缺補實方式的根本問題在於選區劃分制度的複雜性,孔文吉委員也主張應召開公聽會廣徵原住民族意見,全面檢討選區劃分。

立法委員發言

顧立雄 立法委員

  • 提議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主張原住民立委出缺應採遞補制,而非補選制,特別是針對因判決當選無效出缺的情況。
  • 認為遞補制能真正反映最初民意,並符合地方議員選舉的遞補立法例,避免補選後由複數選區變單一選區的問題。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提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主張原住民立委出缺應採重行補選方式,而非遞補,不應因人設事。
  • 強調原住民立委選區遍布全國,族群多樣,遞補方式不妥,應考量各族群分布和民意代表性。
  • 建議召開全國性公聽會,廣徵原住民族對選制、選區劃分及出缺補實方式的意見。
  • 支持原住民立委選舉辦理移轉投票,以提高投票率。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提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主張具原住民身分之選舉人得申請移轉投票,以解決原住民投票率偏低問題。
  • 強調原住民立委選舉區是全國性,移轉投票選務方便,可提升參政權。
  • 解釋選舉制度歷史演變,認為中央與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在制度設計上有其特殊考量,不應簡單類比。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代表親民黨黨團提案,主張原住民立委缺額應刪除達二分之一才補選的規定,只要有缺額就應補選,以保障原住民參政權。
  • 反對採遞補模式,認為會影響其他人的參政權利,且可能造成部落族群不愉快。
  • 認為不應以節省公帑為由剝奪原住民的參政權及被服務權利,強調原住民立委是依憲法規定,不應降低為地方選舉層次。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提案將其所提原住民立委不在籍投票案納入討論,強調原住民選區全國性,投票率低,應優先實施不在籍投票。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疑中選會與內政部對不在籍投票的規劃僅限縮於總統選舉及移轉投票,且對原住民立委選舉的適用性、選務混亂、潛在舞弊及配套措施不足等問題表示關切。
  • 強調不在籍投票應以方便人民有效行使基本權利為目的,但須確保選舉公平性,避免特定人士集中投票影響結果。
  • 建議原民會應優先解決平地與山地原住民區分及選區劃分等根本問題,而非僅以移轉投票解決所有問題。

徐榛蔚 立法委員

  • 支持原住民不在籍投票,認為全國性的原住民選舉與總統選舉合併不會影響,且能提高投票率。
  • 建議在申請不在籍投票手續時,可考慮結合自然人憑證,簡化申請流程,提升便民性。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與中選會對不在籍投票政策方向的溝通與評估不足,尤其若總統與立委合併選舉,僅總統可移轉投票將導致立委投票率大幅下降。
  • 擔憂移轉投票可能被濫用,例如台商集中在特定地區投票,影響選舉公平性,要求政府提出防弊配套措施。
  • 批評內政部長陳威仁對政策推動的態度敷衍,並對羅瑩雪部長的言論再次表達不滿。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 主張原住民立委出缺應補實,且若因當選無效定讞出缺,應比照地方縣市議員採遞補制,以節省社會資源並符合複數選區精神。
  • 支持原住民移轉投票,但提醒需有完善配套措施,特別是解決秘密投票問題,例如在都市地區原住民可能面臨的記名投票疑慮。
  • 呼籲中選會應在2個月內提出解決秘密投票問題的方案,並在半年內完成不在籍投票的規劃,保障全體國民參政權。
  • 建議中選會舉辦公聽會,研擬原住民族選區劃分改採單一選區的可能性,並在半年內完成規劃。

相關人員回應

陳威仁 內政部部長

  • 說明行政院版本的不在籍投票規劃是從總統副總統選舉開始,以循序漸進原則實施,並贊成原住民不在籍投票。
  • 表示內政部和中選會尊重原住民族對選制、選區劃分及出缺補實方式的共識,並願意協助辦理公聽會徵詢意見。
  • 澄清移轉投票地點可隨選民意願,不會集中特定地區,且金門對設籍申請嚴格,可防堵空戶問題。

劉義周 中選會主任委員

  • 表示中選會原則贊成不在籍投票,但考量選務複雜度,建議從總統副總統選舉等全國一選區、選票單純的項目先行,原住民立委選舉亦具可行性。
  • 指出若立法委員選舉全面採用移轉投票,因有73個選區,選務工作將非常複雜,現階段不太適合。
  • 說明原住民立委出缺補實問題的根本在於選區劃分制度,贊成有缺額就補實,但方式需尊重原住民族社會及立法院決定。
  • 強調不在籍投票的目的是提供選民便利,而非主要提升投票率,且多軌制設計對選民更便利。
  • 同意原住民立委選舉施行移轉投票需解決秘密投票問題,並承諾在制度設計上排除疑慮。
  • 澄清選區劃分需修法,並同意與原民會聯合舉辦公聽會,邀請專家學者及部落代表研擬選區劃分可能性。

鍾興華 原民會副主任委員

  • 表示原民會支持原住民立委的共同意見,並願意協助辦理公聽會徵詢各方意見。
  • 說明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的設置已於103年組改時設為內部單位,而非另以法律定之的獨立組織。

相關後續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
  • 通過臨時提案第一案,請內政部會同中央選舉委員會於6個月內,辦理5場以上公聽會,徵詢原住民族各界對原住民選制、選區劃分及立委出缺選舉方式的意見,待有共識後再行討論修正條文內容。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三

土地法第14條、第16條及第25條條文修正草案 (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併案審查土地法修正草案,主要討論土地法第14條關於土地不得私有之「一定限度」範圍認定問題,特別是海岸及水道沿岸土地的劃設原則,以及第25條公有土地處分或租賃的限制,旨在解決原住民族土地轉型正義及地方政府土地開發的明確性問題。

相關爭議

  • 土地法第14條「一定限度」範圍認定爭議:鄭天財委員指出,內政部透過「劃設原則」不斷擴張限制私有土地的範圍(例如從水利法第83條擴張至第82條及第78條之2),已逾越水利法規定,不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對人民權利影響重大。
  • 土地法第25條公有土地處分授權爭議:陳其邁委員質疑修正草案中「面積過小、具公益性或公共性」免經行政院核准的規定過於空白授權,定義不明確,恐導致地方政府浮濫解釋,建議應明確規範面積標準並提供公益性、公共性標準案例。

立法委員發言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說明原住民族土地面臨的不正義,包括國有財產法及土地法第57條導致部落土地被登記為國有,以及土地法第14條擴大限制私有土地範圍的問題。
  • 提案臨時提案,要求內政部於1個月內修正「劃設原則」,將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一定限度範圍劃定,回歸依水利法第83條規定辦理,以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針對土地法第25條修正草案中「面積過小、具公益性或公共性」免經行政院核准的規定,質疑其空白授權,明確性不足,恐衍生爭議。
  • 建議應將「面積過小」改為「一定面積以下」,並明確規範具體坪數標準,同時要求行政部門提供符合公益性、公共性的標準案例。

相關人員回應

陳威仁 內政部部長

  • 說明土地法是基於國土保安及景觀等因素的根本大法,若水利法有特別規定將遵照辦理。
  • 表示已在檢討鹽寮部落土地的個案問題。
  • 同意土地法第25條中「面積過小、具公益性或公共性」的定義可再討論,並表示將提供符合公益性、公共性的標準案例。

鍾興華 原民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0條規定的原住民族土地調查及處理委員會,已於103年組改時設為內部的單位。

相關後續

  • 土地法第25條照修正文字通過,第14條、第16條照4月6日決議文字通過。
  • 土地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黃委員昭順補充說明。
  • 鄭天財委員所提臨時提案交由內政部參考辦理,並通過該臨時提案,要求內政部於1個月內修正「劃設原則」,將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一定限度範圍劃定,回歸依水利法第83條規定辦理。

討論事項四

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併案審查國籍法修正草案,主要討論外國人歸化我國國籍的要件,包括「品行端正」的定義、放棄原有國籍的程序及期限,以及歸化者擔任公職的限制,旨在避免無國籍人球問題,並配合攬才留才政策。
  • 同時也討論了婚姻移民者權益保障,以及對我國有特殊貢獻或高階專業人才的雙重國籍政策。

相關爭議

  • 「品行端正」定義爭議:林麗蟬委員、Kolas Yotaka委員及尤美女委員批評「品行端正」一詞定義模糊,具有歧視性,且在實務上對新住民申請歸化造成困擾,建議應修改為中性用語並廣邀專家學者與民間團體討論。
  • 放棄原有國籍程序與期限:蕭美琴委員指出,現行規定要求外國人申請歸化前先放棄原有國籍,可能導致其成為無國籍人球;林麗蟬委員及邱志偉委員則認為行政院版本將放棄國籍證明期限設為1年過於嚴謹,對部分國家(如泰國、柬埔寨)難以在期限內完成,建議放寬期限或允許延期。
  • 歸化者參政權限制:蕭美琴委員質疑國籍法第10條限制歸化者10年內不得擔任公職(包括基層民選公職)的規定,認為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剝奪新移民的基本參政權,不利其融入台灣社會。
  • 雙重國籍政策:尤美女委員及蕭美琴委員就行政院版本允許特定高級專業人才擁有雙重國籍的例外規定,質疑其是否將移民政策導向菁英化,且對「高級專業人才」的定義與貢獻程度認定可能產生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提案刪除國籍法第9條及第10條,主張應廢除歸化者須放棄原有國籍的規定,以避免無國籍人球問題,並開放雙重國籍以利攬才。
  • 批評國籍法第10條限制歸化者10年內不得擔任公職,認為違反憲法平等原則,剝奪新移民參政權,不利其融入台灣社會。
  • 關切烏克蘭籍藝人瑞莎歸化困難個案,要求內政部深入了解烏克蘭政策變化並提供協助。
  • 認為台灣的移民政策應更開放,積極規劃成為移民國家,而非保守抗拒。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國籍法第9條,主張外國人應於許可歸化之日起1年內提出喪失原有國籍證明,逾期未提則撤銷歸化,以避免無國籍人球問題,並符合國際人權宗旨。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關切民間團體對國籍法第3條「品行端正」定義模糊的爭議,認為此詞具歧視性,建議調整為中性用語,並邀請法律、倫理、社會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共同討論。
  • 質疑行政院版將放棄國籍證明期限縮短為1年,對東南亞國家人民可能造成實務困難,要求內政部提供各國放棄國籍所需時間資料。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 質疑國籍法第3條「品行端正」的定義,認為其說明內容(如妨害善良風俗、性交易等)可能帶有種族、大漢及男性沙文主義的歧視影子,對新住民不友善。
  • 認為國籍法應在納入不同族群意見、符合公平公正原則後再進行審查,並建議延審。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批評國籍法第3條「品行端正」定義模糊不清,且其立法理由中的具體行為(如妨害善良風俗、妨害婚姻家庭、從事性交易)過於嚴苛,可能忽略外配被迫從事性交易等個別情況,形同要求歸化者成為「聖人」。
  • 質疑修正案中允許特定高級專業人才有雙重國籍的規定,涉及移民政策是否走向菁英化,並關切「高級專業人才」的認定標準。
  • 關切遭受家暴者若未離婚是否無法依修正案申請歸化。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建議應成立中央級的新住民委員會,以保障新住民權益,並認為現行新住民發展基金規模不足以照顧50多萬新住民人口。
  • 主張新住民歸化後應享有與國民同等的福祉與待遇,不應有歧視。
  • 關切國籍法第9條放棄國籍證明期限為1年是否過於緊湊,建議放寬彈性,並要求內政部調查各國相關規定。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質疑戶政司推動新式戶口名簿取代戶籍謄本的政策,認為新式戶口名簿成本高昂且功能與戶籍謄本不同,未能從根本解決民眾需用證明文件的問題。
  • 建議應檢討各機關索取戶籍謄本的必要性,並建立資料庫連通平台,同時加強個資保護,而非發明多種套餐式戶口名簿。
  • 呼籲內政部慎重研議新式國民身分證的顯性資料需求,並事前與民意機關溝通。

相關人員回應

陳威仁 內政部部長

  • 強調「品行端正」旨在要求歸化者具備良好品德,並已在立法說明中具體化,否認歧視新住民。
  • 說明國籍法修法旨在避免無國籍人球,允許先歸化再於1年內補提放棄原國籍證明,若無法取得且非歸責於當事人,則不強行要求。
  • 表示對我國有殊勳或高級專業人才,經主管機關推薦審核通過者,可免喪失原有國籍,允許雙重國籍,但台灣仍以單一國籍為原則。
  • 承諾協助烏克蘭籍藝人瑞莎歸化案,並將調查烏克蘭政府政策變化。
  • 指出新住民歸化後即為國民,社會福利已與一般國民融合,新住民基金主要用於培力及專案計畫,暫無成立專責委員會必要。
  • 同意國籍法第9條放棄國籍證明期限可再討論彈性,並將提供相關資料。
  • 贊成檢討各機關對戶籍謄本的需求,並已透過工作圈減少需求。

張琬宜 內政部戶政司司長

  • 說明因「品行不端」被駁回歸化申請的案件比例極低,且2至3年後可重新申請。
  • 解釋「品行端正」認定會依警察機關開立的相關證明,緩起訴不記載於刑事紀錄中。
  • 指出墨西哥等國籍法規定其國民無法喪失國籍,經外交部查證屬實即可符合國籍法但書規定,但前五大歸化來源國無此規定。
  • 說明戶籍謄本與戶口名簿用途不同,戶政司正推動免用戶籍謄本工作圈,希望與其他機關連線查詢,減少民眾申請需求。
  • 表示新式國民身分證的顯性與隱性資料規劃仍在研議中。
  • 指出歸化我國國籍的外國人主要來自越南、印尼、柬埔寨、泰國、菲律賓等東南亞國家。

劉義周 中選會主任委員

  • 表示國籍法第10條對歸化者擔任公職的限制屬於內政部選政設計,中選會尊重其規定。
  • 指出選舉過程中,候選人資格限制的源頭是戶籍或國籍。

相關後續

  • 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 通過臨時提案第二案,建請內政部於1週內彙整各主要國家(含東南亞國家)放棄國籍之法規、行政程序及所需作業時間,提供內政委員會審查參考。

討論事項五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併案審查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主要討論是否實施不在籍投票制度,以及其適用對象和範圍,特別是考量原住民選舉人的需求。
  • 討論的重點包括不在籍投票的類別(移轉投票)、申請資格、投票地點、選務作業程序,以及實施不在籍投票對選務複雜度及選舉公平性的影響。

相關爭議

  • 不在籍投票適用範圍:行政院提案建議從總統副總統選舉開始實施境內移轉投票,但立法委員質疑僅限於總統選舉和原住民立委選舉的公平性,以及若總統與立委合併選舉時,僅部分選舉可移轉投票可能導致選務混亂和立委投票率下降。
  • 選務複雜性與可行性:中選會主委指出,若全面推行不在籍投票,尤其是在多選區的立法委員選舉或九合一選舉中,選務工作將非常複雜,現階段難以實施,但總統選舉因選票單純較為可行。
  • 選舉公平性與舞弊風險:立法委員擔憂移轉投票可能導致特定人士(如台商)集中在特定地區投票,影響選舉公平性,並可能產生政黨資助返國投票等舞弊行為,要求政府提出防弊配套措施。
  • 憲法限制:立法委員指出,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意味在未修憲前,海外公民仍須返國投票,限制了通訊投票等其他不在籍投票方式的推行。

立法委員發言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提案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建議具原住民身分之選舉人得申請移轉投票,以解決原住民投票率偏低問題。
  • 強調原住民立委選舉區是全國性,移轉投票選務方便,可提升參政權。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支持原住民立委選舉辦理移轉投票,以提高投票率。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提案將其所提原住民立委不在籍投票案納入討論,強調原住民選區全國性,投票率低,應優先實施不在籍投票。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質疑中選會獨挑原住民實施移轉投票的不公平性,認為應適用所有選民,並要求內政部提供不在籍投票的民意調查資料。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主張應落實不在籍投票,保障人民投票權,並要求中選會加速處理,思考突破現狀的方法。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疑中選會與內政部對不在籍投票的規劃僅限縮於總統選舉及移轉投票,且對原住民立委選舉的適用性、選務混亂、潛在舞弊及配套措施不足等問題表示關切。
  • 強調不在籍投票應以方便人民有效行使基本權利為目的,但須確保選舉公平性,避免特定人士集中投票影響結果。

徐榛蔚 立法委員

  • 支持原住民不在籍投票,認為全國性的原住民選舉與總統選舉合併不會影響,且能提高投票率。
  • 建議在申請不在籍投票手續時,可考慮結合自然人憑證,簡化申請流程,提升便民性。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質疑內政部與中選會對不在籍投票政策方向的溝通與評估不足,尤其若總統與立委合併選舉,僅總統可移轉投票將導致立委投票率大幅下降。
  • 擔憂移轉投票可能被濫用,例如台商集中在特定地區投票,影響選舉公平性,要求政府提出防弊配套措施。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指出原住民族投票率偏低,現行投票方式要求返鄉投票降低意願,支持推動不在籍投票。
  • 擔憂移轉投票可能衍生秘密投票問題,特別是在都市原住民地區,要求中選會提出解決方案及配套措施。
  • 要求中選會應在2個月內提出解決秘密投票問題的方案,並在半年內完成不在籍投票的規劃,目標在下一次重大選舉時保障全體國民參政權。

相關人員回應

陳威仁 內政部部長

  • 說明行政院版本的不在籍投票規劃是從總統副總統選舉開始,以循序漸進原則實施,並贊成原住民不在籍投票。
  • 強調不在籍投票的主要考量是保障人民選舉權,方便散居各地的原住民行使投票權,節省時間成本。
  • 澄清移轉投票地點可隨選民意願,不會集中特定地區,且金門對設籍申請嚴格,可防堵空戶問題。
  • 指出未來總統與立法委員是否分開選舉尚是未知數,但若分開,總統選舉實施不在籍投票將較容易。

劉義周 中選會主任委員

  • 表示中選會原則贊成不在籍投票,但考量選務複雜度,建議從總統副總統選舉等全國一選區、選票單純的項目先行,原住民立委選舉亦具可行性。
  • 指出若立法委員選舉全面採用移轉投票,因有73個選區,選務工作將非常複雜,現階段不太適合。
  • 強調不在籍投票的目的是提供選民便利,而非主要提升投票率,且多軌制設計對選民更便利。
  • 同意原住民立委選舉施行移轉投票需解決秘密投票問題,並承諾在制度設計上排除疑慮。
  • 說明中選會曾嘗試延長投票時間1小時對投票率基本無幫助,且過去對不在籍投票的研究案已達20年。

林清淇 內政部民政司司長

  • 指出去年5月27日至30日國發會平台民調顯示,73%民眾贊成政府優先推動不在籍投票,72%贊成從總統副總統選舉優先實施,且主要為移轉投票方式。

相關後續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原始資料

公報
1052901
卷/期/冊
105/29/1
發布日期
201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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