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住民族基本法修正案審查:聚焦住居、核廢、土地權與預算分配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4-21
LawTrace 法律歷程:土地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國籍法、原住民族基本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多項「原住民族基本法」修正草案,主要討論都會區原住民族住宅政策、蘭嶼核廢料遷出與有害物質存放禁令、原住民族土地傳統領域權利及諮商同意權、政府預算編列應符原住民人口比例等議題。會議中,立法委員們就各項提案提出質詢與建議,原住民族委員會則就政策執行現況、財政影響及修法可行性進行回應。多項修正草案將另定期繼續審查,數個臨時提案則獲通過,並要求相關單位研議與回覆。
討論事項一
審查「原住民族基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含委員鄭天財等6項提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原住民族基本法」多項條文修正草案,核心議題涵蓋加強都會區原住民族住宅保障、明確禁止有害物質存放於原住民族地區、強化原住民族土地使用及開發的知情同意權、確保政府預算編列符合原住民人口比例,以及保障原住民族狩獵及海域資源利用權利。
- 會議亦廣泛討論原住民族基本法子法制定延宕、轉型正義中原住民族土地權益的納入、歷史建築命名爭議對原住民族的影響、原住民族自治推動困境,以及原住民族語言文化傳承與教育等重要面向。
相關爭議
- 都會區原住民族住宅保障:鄭天財委員指出現行住宅政策退步且無法滿足都市原住民需求,提議透過修法增訂專條並運用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原民會則表示尊重,但強調住宅政策主要由內政部主管,且基金運用需考量循環性。
- 有害物質存放:陳瑩委員提議明確定義有害物質並刪除「不得違反原住民族意願」文字,直接禁止存放;原民會雖支持立法方向,但建議保留「不得違反原住民族意願」以強化部落同意權,並指出核廢料遷出面臨終極貯存場選址的台灣共業。
- 土地使用諮商同意權 (第21條):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主張將同意權範圍擴及私有土地,並批評政府執行不力及子法制定延宕;原民會則認為擴及私有土地可能牴觸憲法財產權保障,且行政行為態樣繁多,全面適用有實務推動困難。
- 政府預算編列比例:廖國棟委員提案要求政府編列原住民族相關預算不得低於原住民占全國人口之比例;原民會對此表示支持,認為原住民地區基礎建設與台灣社會有巨大差距,但實際執行面臨說服其他部會的挑戰。
- 傳統海域利用權:廖國棟委員提案將「經中央原住民主管機關公告之海域」納入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以保障原住民海域資源利用,並抗議地方政府劃設禁漁區侵害原住民權益;原民會建議參考「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調整為「原住民族傳統海域」以避免權責爭議。
- 歷史人物命名爭議:莊瑞雄、陳其邁等委員質疑總統府「銘傳廳」及台北市政府「葆楨廳」以對原住民族造成傷害的歷史人物命名,是對原住民族的二度傷害;原民會主委林江義坦言這些人物對原住民族造成深遠傷害,但表示命名非原民會權責。
- 轉型正義範疇:高金素梅、陳其邁等委員質疑目前「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未將原住民族土地流失等歷史問題納入討論,且原民會未被邀請參與;原民會主委林江義同意原住民族最巨大的轉型正義就是土地問題,並呼籲應檢討所有時期的不義。
立法委員發言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指出原住民族基本法公布後,中央住宅政策反而退步,未能有效解決都市原住民居住問題。
- 提案增訂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8條之1,建議由中央原民會與地方政府合作興建原住民族住宅社區,並設有原住民內部移轉及「以租轉購」機制,以解決居住、教育及文化傳承問題。
- 建議運用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投入都市原住民族住宅興建,並強調基金可循環使用。
- 質疑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劃設辦法延宕,要求原民會盡速發布。
陳瑩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原住民族基本法第31條,明確規定有害事業廢棄物、放射性廢棄物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有害物質,不得存放於原住民族地區,以保障族人健康及環境正義。
- 積極推動花東原住民返鄉列車加掛車廂試辦計畫,成功促成7月至9月間試辦,並關心訂票系統的設計與南迴線的納入。
- 質疑苗栗縣政府將原住民族行政處降為二級單位,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第8條規定,要求原民會依地方制度法函告其組織規程無效。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旨在強化原住民族或部落知悉及參與行政行為之權利,特別是涉及土地利用限制或影響權利義務者,應取得部落同意且行政行為非經同意不生效力。
- 主張刪除第21條第一項限於公有土地的規定,將同意權範圍擴及私有土地及傳統領域,並增訂財產損失補償機制。
- 質疑原民會執行原住民族基本法不力,舉例台東旭塔觀光飯店、花蓮太魯閣文化館、亞泥案及農委會函詢釋義等案件,指出政府回應遲緩或不明確。
- 質疑原民會主委對傳統領域定義、劃設及私有土地納入的看法,認為知情同意權是使用權而非財產權問題。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5條,要求政府編列原住民族相關預算總額不得低於原住民占全國人口之比例,以改善原住民地區基礎建設及生活水準。
- 提案修正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增列「經中央原住民主管機關公告之海域」為原住民非營利行為的範圍,以保障原住民在海域採集動植物的權利,並抗議地方政府劃設禁漁區侵害原住民權益。
- 建議由原民會買下台東美麗灣飯店改為原住民文化生態教育中心,以解決其閒置問題並作為教育用途。
- 呼籲無論執政黨派,都應正視原漢之間土地與海域議題,期望原住民有機會翻盤。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質疑總統府將會議室命名為「銘傳廳」及台北市政府命名「葆楨廳」的適當性,認為劉銘傳、沈葆楨對原住民族曾造成慘無人道的武力征伐與傷害,要求原民會主委應代表原住民立場表達抗議。
- 詢問蔡英文總統預計向原住民道歉的內容及範圍,認為原民會應提出具體建議。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肯定林主委實事求是,但批評其對抗高層的勇氣不足。
- 檢視馬英九政府8年原住民政策,指出12項政策中僅少數得以完成,質疑政府對原住民承諾的落實度。
- 支持廖國棟委員提出的預算編列比例建議,並要求原民會說明其合理性及法律依據。
- 建議原住民住宅政策應與內政部社會住宅政策結合,並關注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作為補貼政策的潛在問題。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關切蘭嶼核廢料貯存場遷出問題,批評原民會主委未採取更強硬的原住民立場,要求其向經濟部、台電表達抗議與譴責,並將遷址問題視為政府必須面對的共業。
- 指出都會區原住民住宅自有率偏低,主因是所得偏低無力負擔高房價,並建議原民會利用住宅法中社會住宅提供特殊身分者比例的規定,增加原住民居住品質。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 肯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相對完備,認為問題在於政府執行不力而非法律條文本身。
- 舉例台東旭塔觀光飯店、花蓮太魯閣文化館、亞泥案等,質疑原民會對部落求救的回應遲緩、不明確,且未積極解釋相關法律規定。
- 批評原民會子法(劃設辦法、損失補償辦法)制定延宕,導致原住民族同意權難以有效行使。
- 質疑原民會主委在「九局下半」的質詢態度,並重申知情同意權是使用權而非財產權概念。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建議林主委在交接時將蘭嶼核廢料遷出問題列為重要交接項目,並要求新任主委及經濟部長設定解決時程。
- 關切永久屋居民的產業發展困境,特別是缺乏耕種土地的問題,要求原民會處理原住民保留地上的土地移轉問題。
- 要求原民會關心阿里山鄒族文化及居住環境改善,並與林務局協調保存山葵文化。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關切三鶯部落、溪洲部落自力造屋社會住宅計畫因新北市政府不願擔保而卡關,要求原民會積極協商解決,並考慮由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提供擔保。
- 質疑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8條之1修正草案中,徵收或無償撥用公有土地給民間興辦住宅可能導致「圈地」及公有財產私有化問題。
- 指出原民會未編列住宅預算,且與營建署在原住民住宅政策權責上存在爭議,認為應審慎思考修法後的可行性與原住民的實際負擔能力。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批評其他部會將原住民相關業務及預算推給原民會,導致原民會缺乏經費與人力,並影響原住民尊嚴。
- 質疑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討論轉型正義時未邀請原民會,且轉型正義條例草案未納入原住民土地流失等歷史問題。
- 強調原住民族土地問題是最大的轉型正義,呼籲應追溯日本殖民時期原住民土地流失的歷史,並批評民進黨在談轉型正義時未提及原住民問題。
- 肯定林主委為任內最好主委,期許其退休後繼續為原住民轉型正義而努力。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針對原住民立委缺額遞補或補選問題,建議應廣泛聽取原住民意見,並從下一屆立委開始適用,不應為特定政黨或個人修法。
- 質疑原住民族自治法推動多年困難重重,特別是領域劃分與財政問題,認為其可能是「空頭支票」,並詢問可先推動的具體項目。
- 呼籲應先解決原住民的轉型正義問題,再談原住民自治。
- 關切野生動物保育法修正草案中「非營利自用狩獵」的定義,要求主委說明以避免原住民與動保團體對立。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高度肯定林主委是其認識中最負責、盡職的長官,從基層公務員做起,並能放下身段聽取立委心聲。
- 期望新任原民會主委能向林主委學習,尊重立委意見,並促進原住民事務跨黨派合作。
- 指出原住民獵人因非營利自用狩獵被判刑人數眾多,呼籲動保團體與原住民獵人充分溝通,並強調這是侵犯原住民人權及傳統文化核心的問題。
- 批評行政機關不重視原住民族基本法,使其成為一張廢紙,要求各部會應主動檢討法規並遵守這部「原住民憲法」。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期許林主委卸任後能繼續作為原住民族事務的意見領袖,捍衛原住民權益。
- 批評馬總統將總統府會議室命名為「銘傳廳」及台北市政府命名「葆楨廳」是將個人對偶像崇拜延伸到國家建築物,認為此舉不妥,並建議蔡總統上任後應拆除「銘傳廳」招牌。
- 強調劉銘傳「開山撫番」實為對原住民的屠殺與武裝殖民,造成原住民土地流失,認為轉型正義必須處理原住民族土地問題。
- 批評國民黨政府期間羅瑩雪阻擋「原住民族土地及海域法」,導致原住民族轉型正義相關法案被卡關。
- 建議未來轉型正義委員會應邀請原住民族代表列席,處理原住民族土地問題,並剷除漢人「沙文主義」。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高度關切新北市三鶯部落、南靖部落、溪洲部落等原住民部落的居住安全與重建問題。
- 批評原民會因擔保問題擱置隆恩街原住民園區自力造屋計畫,認為原民會應有擔當,積極推動解決族人居住困境。
- 要求原民會配合新北市政府,由原民會擔保或直接興建,並盡量補助原住民貸款,解決族人資金困難。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肯定原民會主委對「銘傳廳」應拆除的看法,認為應重新看待具爭議的歷史命名。
- 關切新北市丹鳳國小附設幼稚園的阿美族語沈浸式教學,認為族群認同與文化語言傳承至關重要。
- 質疑族語考試人數下降是因誘因不足,並要求原民會提供族語使用普查結果。
- 指出多種原住民族語言面臨瀕危,呼籲持續推動語言保存工作。
相關人員回應
林江義 原住民族委員會主任委員
- 承認這幾年原住民事務在住宅政策部分進展不明顯,並同意都會區原住民住宅自有率偏低主因是所得偏低。
- 說明蘭嶼核廢料貯存場租期已到,遷出問題關鍵在於終極貯存場選址,並承諾將向經濟部表達原住民對遷延的不滿。
- 同意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5條關於預算編列比例的修正方向,但指出目前原民會預算若不含公共建設已足夠,但若涵蓋廣泛建設則顯不足。
- 解釋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子法制定複雜,涉及跨部會協商,並表示會檢視未完成的子法。
- 認為將第21條同意權擴及私有土地可能牴觸憲法財產權保障,但表示尊重委員新民意。
- 坦言劉銘傳、沈葆楨對原住民族造成非常深的傷害,但對總統府命名爭議表示見仁見智,非原民會權責。
- 說明馬政府8年原住民政策在經濟產業和語言文化推動上有所進展,但自治法案未通過,且多項政策未完成。
- 強調原住民族自治面臨領域劃設和財政處理兩大關鍵問題,並指出蔡準總統的「空間分立」政見有實務困難。
- 解釋「非營利自用狩獵」意指以家裡自己使用者為限,並認為現行狩獵法規對原住民不公平。
- 感謝委員肯定,並表示原民會將配合新北市政府解決三鶯、溪洲部落自力造屋的擔保問題。
- 同意轉型正義應納入原住民族土地問題,且應檢討所有時期的不義。
杜張梅莊 原住民族委員會土管處處長
- 針對旭塔觀光飯店、太魯閣文化館、亞泥案等土地爭議,表示已要求相關方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進行諮商同意程序,並主張傳統領域在行政實務上應被承認。
- 回應美麗灣飯店改為原住民文化教育中心提案,指出環保團體爭議點在於海岸邊不應有大型硬體設施,需先釐清建築物存續是否會引起環保團體抗議。
陳坤昇 原住民族委員會教文處處長
- 說明花東原住民返鄉列車將以線上訂位系統辨識原住民身分,並於7、8月試辦加掛車廂,南迴線運量仍在評估。
- 澄清丹鳳國小附設幼稚園的沈浸式教學是原民會主力推動計畫,全台有20個班試辦,經費由原民會負擔。
- 解釋族語考試人數下降是因12年國教免試升學後,國中生不再需要認證成績加分,導致誘因不足。
- 表示族語能力調查結果將於5月底公布,並承認目前有10個語別屬瀕危語言。
陳淑娟 內政部營建署國民住宅組副組長
- 說明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8條之1中興辦原住民住宅是原住民族委員會的權責,與住宅法不牴觸。
- 強調營建署照顧全體國民,原住民部分在住宅法已有規定,將尊重原民會的處理。
潘美伶 原住民族委員會社福處科長
- 以卑南族立場表示總統府「銘傳廳」招牌「可以暫時先拆下來」。
戴淑篁 內政部地方行政科科長
- 指出苗栗縣政府原住民族事務中心組織規程爭議,涉及原住民族基本法解釋,且當初送備查時原民會未認定違法,需會商內政部及法務部處理。
相關後續
- 「原住民族基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 臨時提案1案「花蓮縣政府原住民族傳統藝術豐羽計畫」通過,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儘速協調國家發展委員會同意辦理。
- 臨時提案2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相關子法制定」通過,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依規定儘速訂定發布「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劃設辦法」及「原住民族土地受限制所生損失補償辦法」。
- 臨時提案3案「部落法人核定與部落組織設置辦法」通過,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依規定儘速訂定發布「部落法人核定與部落組織設置辦法」。
- 臨時提案4案「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同意權機制及爭議案件處理」通過,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從速啟動並執行同意權機制,一個月內提供相關案件處理作為,並於一週內檢送爭議事項審議小組成員名單。
- 臨時提案5案「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日數修正」通過,要求內政部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研議修正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4條第6款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之日數,比照春節放假三日,並於一個月內提出研析意見及影響評估。
- 臨時提案6案「苗栗縣政府原住民族事務中心組織規程爭議」修正文字後通過,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立即會商內政部及法務部,依地方制度法處理苗栗縣政府原住民族事務中心組織規程無效之情事,並要求苗栗縣政府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8條規定設置一級機關或單位之原住民族專責單位。
- 委員徐榛蔚、陳超明、鄭天財所提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單位另以書面答復。
- 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部分,亦請另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52901
- 卷/期/冊
- 105/29/1
- 發布日期
- 2016-05-17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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