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促轉條例草案:聚焦組織定位、範疇與黨產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4-21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主要討論該法案的組織定位、時間範圍、任務職權,以及與現行法律的競合問題。多位立法委員就法案的合憲性、擴權疑慮、黨產處理、原住民族轉型正義等議題提出質疑,行政院則回應支持轉型正義目標,但對手段與委員會設立方式持保留態度。會議決議將擇期召開公聽會以凝聚社會共識,並未進入逐條審查。
討論事項一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廢止「監獄組織通則」、「看守所組織通則」、「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法務部技能訓練所組織條例」及「法務部矯正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案
核心議題
審議行政院提案廢止多項涉及監獄、看守所、戒治所、技能訓練所及矯正人員訓練所等矯正機關的組織法規。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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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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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本案同意予以廢止,審查完竣。
- 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由段宜康召集委員出席說明。
討論事項二
繼續併案審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草案」案 (含委員提案)
核心議題
併案審查行政院及多位委員提出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草案,旨在修訂部分條文以強化利益衝突迴避規範。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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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進行逐條審查。
- 第一條、第四條、第五條、第七條至第九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均照行政院提案通過。
- 第二條除第三項暫保留外,第一項及第二項修正通過,擴大了公職人員的範圍。
- 第三條第四款及第六款修正通過,調整了關係人的定義,特別是營利事業與民意代表助理的規範。
- 第六條第二項第二款文字修正通過。
- 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修正通過,明定民意代表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的審議及表決。
- 第十三條第一項修正通過,規範公職人員關係人不得以不當方法圖謀利益。
- 第十四條修正通過,重新定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機關團體交易行為的例外情形及資訊公開義務。
- 本案另定期繼續討論。
討論事項三
審查民進黨黨團擬具「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案
核心議題
- 審查民進黨黨團提出的「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旨在處理威權統治時期(1945年8月15日至1991年4月30日)的不公不義事件,包括開放政治檔案、清除威權象徵、平復司法不法、還原歷史真相及處理不當黨產。
- 討論促轉會的設立必要性、組織定位、職權範圍及其與現行法律的競合問題,以及是否應涵蓋原住民族轉型正義、金馬地區土地問題等更廣泛議題。
相關爭議
- 促轉會的組織定位:行政院認為促轉會作為獨立機關不符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意旨及組織基準法規定,有違憲疑慮,建議以臨時任務編組處理。
- 與現行法律競合:行政院及部分委員質疑促轉條例草案所規範事項與現有檔案法、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等法律競合,認為可透過修法或制定專章處理,無另立專法必要。
- 職權擴張與「東廠」疑慮:有委員擔憂促轉會被賦予行政調查權、調動憲警協助等權力,可能侵犯司法權,導致「警總復辟」或成為「憲政怪獸」。
- 轉型正義的範圍與對象:國民黨委員認為草案針對性強,僅鎖定國民黨,而忽視原住民族、金馬地區土地、慰安婦等其他族群或歷史事件的轉型正義需求。
- 黨產處理:國民黨委員強調黨產已決議歸零,並質疑現行訴訟追討黨產的困難與促轉條例的疊床架屋。
- 時機與程序:部分委員批評民進黨急於審查,未充分溝通,且在政權交接前夕審查此案,可能加劇社會對立而非促進和解。
- 真相與和解:民進黨委員強調轉型正義是國際潮流,旨在還原歷史真相、平復司法不法,認為沒有真相就沒有和解,並反駁「鬥爭」指控。
立法委員發言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認為台灣已是民主國家,不應假藉轉型正義行鬥爭清算之實,並指責草案違憲。
- 批評促轉會擴權自肥,第8條增設官位,第17條「警總再現條款」將導致綠色恐怖。
- 主張應先召開公聽會凝聚共識,且現有法律機制已足夠處理相關問題。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質疑促轉會權力擴張,涵蓋五權,如同特務機關,並認為其設置違背政府組織再造原則。
- 認為法案存在違憲擴權、破壞權力分立、侵犯人民財產權等問題,要求多開公聽會。
- 批評民進黨急於排審,缺乏謙卑,實質為追殺,應透過司法解決問題。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主張轉型正義應以和解包容為目的,而非清算鬥爭,並呼籲朝野放下仇恨。
- 質疑法案未見原住民族轉型正義,批評民進黨限縮狩獵權、未處理土地正義。
- 要求公聽會不應只辦5場,應多與原住民及少數族群溝通,以促進族群和諧。
陳雪生 立法委員
- 原則上不反對設置轉型正義委員會,但對其位階、方向及第17條指揮權有疑慮。
- 強調金門、馬祖地區民眾更需要轉型正義,包括國防部佔用土地、戰地政務時期不公待遇等。
- 呼籲多辦公聽會,徵詢各界意見,不應急於處理,避免藍綠衝突加劇。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指出民進黨立法態度前後不一,憲兵權限在不同法案中自相矛盾。
- 批評促轉條例與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擴編組織,有安插人事的嫌疑。
- 認為法案概念空洞,恐違憲且造成警總復辟,傷害台灣民主進程。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認為促轉會是不正義的委員會,假轉型正義之名行侵犯人權之實,是多數者欺壓弱者。
- 質疑委員會權力來源,無法查明過去真相,且可能凌駕司法之上,成為「東廠再現」的憲政怪物。
- 強調應先處理攸關廣大民眾的不公不義問題(如原墾民土地),而非僅針對國民黨黨產。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肯定主席舉辦公聽會的承諾,認為法案範圍與期限定義模糊,恐成笑話。
- 呼籲納入慰安婦議題、原住民族土地正義、金馬地區權益等更全面性的轉型正義。
- 質疑在政黨交替之際審查此案不適當,應透過公聽會凝聚共識,而非疊床架屋。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質疑台灣是否真有如此多不正義、百廢待舉之事,需制定專法處理。
- 認為民進黨急於推動轉型正義,卻不處理兩岸及經濟轉型等更急迫問題。
- 擔憂促轉會成為「太上皇」機關,針對廣大事務官進行調查,影響政府運作。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認為台灣的轉型正義已取得舉世稱羨的成果,不應將自己打回原形。
- 強調轉型正義的「最後一哩路」應是放下仇恨、政黨良性互動,而非轉型過頭成為不正義或綠色獨裁。
- 擔憂一系列法案(如選舉記名、會長官派)可能導致新的獨裁政府來臨,破壞權力分立。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認為促轉條例無法達到「建立長期臺灣和平穩定社會」的立法目的,反而會造成「轉型爭議」。
- 批評法案名稱不當,不應籠統將1945年至1991年期間稱為不正義,應針對特定事件處理。
- 強調國民黨新世代將黨產視為包袱,已決議歸零,但需保障黨工權益,反對因轉型正義擴大社會衝突。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認同轉型正義必要性,但對民進黨版本感到難過,認為其違背民進黨過去捍衛人權自由的原則。
- 質疑草案中憲警協助調查條款是民主倒退,並建議參考德國經驗,重視對話與歷史教育。
- 強調黨產追討後的使用方式應明確規範,並呼籲社會對轉型正義議題進行更多溝通與對話。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認為法案審查時機不當,且促轉條例草案完全沒有原住民族轉型正義相關條文。
- 強調原住民族的威權統治時期應從清朝甚至更早算起,涵蓋土地、文化、狩獵權等多元面向。
- 批評法案只看到藍綠問題,忽視原住民族在轉型正義中的角色與地位,呼籲新政府應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強調轉型正義是國際潮流,台灣民主化過程中威權時期造成許多不幸事件,必須還原歷史真相。
- 反駁國民黨對促轉條例「東廠」、「鬥爭」的抹黑,認為法案是框架立法,旨在處理四大面向問題。
- 說明促轉會是任務型組織,人數受限,並有性別保障,且第2條已排除普通法限制,無違憲之虞。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指出國民黨對轉型正義的恐懼與排斥正是其必要原因,強調真相是寬恕與和解的基礎。
- 說明促轉條例旨在開放政治檔案、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平復司法不法、還原歷史真相及處理不當黨產。
- 呼籲政治人物謹言慎行,勿用政治語言撕裂社會,並建議參考南非等國經驗,以溫和方式揭露真相。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對轉型正義的態度,認為其做得不夠,與民眾76%不滿意的民調結果有落差。
- 批評法務部對政治檔案清查不力,且檔案法無法強制民間機關(如國民黨黨史館)交出檔案,凸顯專法必要性。
- 指出內政部對婦聯會不交財務報告書束手無策,認為轉型正義無法推動的真正原因在於行政機關的不作為。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質疑財政部與交通部在追討國民黨黨產訴訟上態度不一,批評財政部未積極捍衛國家財產。
- 強調行政機關處理黨產困難,凸顯促轉會作為獨立機關並賦予調查權的必要性。
- 反駁行政院對促轉會「違憲」的說法,認為其為原則性立法,旨在訂定一套處理轉型正義的標準。
林昶佐 立法委員
- 列舉慰安婦求償、八三一軍中樂園真相、原住民族文化滅失及戰後土地移轉等未被現行法律充分處理的轉型正義議題。
- 強調轉型正義的重要性,認為應有專責機構與框架型立法以避免掛一漏萬,並建議行政院提出配套措施。
- 呼籲國民黨支持轉型正義,並進行內部路線辯論,以整合對轉型正義的立場,避免社會衝突。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原則上支持轉型正義,但對促轉條例草案持保留態度,擔憂其導致民粹、族群對立。
- 質疑法案設定威權統治時期從1945年8月15日開始的邏輯,認為應往前追溯日本殖民時期。
- 擔憂清除威權象徵可能導致粗暴手段,破壞共同歷史記憶,建議邀請新政府相關人員參與公聽會說明。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強烈質疑促轉條例草案未見原住民族轉型正義,認為其時間設定不完整。
- 詳細說明日本殖民時期對原住民族土地、文化、生命造成的迫害,要求轉型正義應涵蓋原住民族歷史事件。
- 呼籲促轉會委員任命應排除政黨色彩,並要求蔡英文總統以實際行動而非道歉來實現原住民族轉型正義。
陳瑩 立法委員
- 強調原住民族轉型正義的重要性,認為應涵蓋過去400多年來外來政權對原住民族的迫害。
- 批評現行課綱對原住民族歷史處理不足,檔案局對原住民族相關檔案蒐集不力。
- 要求教育部檢討課綱,強化多元族群教育,並要求檔案局積極蒐集、典藏原住民族轉型正義相關檔案。
張麗善 立法委員
- 對台灣的轉型正義討論感到遺憾,認為台灣已是民主國家,不應內鬥或將國家機器作政黨鬥爭工具。
- 質疑促轉會的設立目的與意義,擔憂其權力無限擴張,可能導致民主倒退,重回警備總部時代。
- 呼籲新政府應謙卑,不應假轉型正義之名行不公不義之實,並建議在520前擬定行政院版本以供檢視。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強調台灣曾歷經威權統治,發生諸多不公不義事件,推動轉型正義是必要且嚴肅的,非輕佻之事。
- 指出現行法律無法完全解決轉型正義問題,特別是司法追究部分,導致只有被害者而無加害者。
- 批評行政院對促轉會組織定位的態度,認為其阻擋轉型正義進程,希望新政府能加速推動。
徐國勇 立法委員
- 強調轉型正義立法必要性,指出不當黨產、政治檔案公開、消除威權象徵等均需轉型。
- 批評行政院對憲法增修條文的解讀錯誤,認為條例作為特別法優先適用,促轉會設立合憲。
- 指出國民黨反對轉型正義是因其想保有不當黨產,並以浩鼎案為例說明黨產問題的複雜性與調查必要性。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嚴厲譴責行政部門及國民黨委員對轉型正義討論的「厚顏無恥」態度,批評其將解決問題的努力稱為「政治鬥爭」。
- 透過多位新聞界受難者故事,說明白色恐怖對人民的深遠傷害,反駁台灣轉型正義已令人滿意的說法。
- 指出總統一方面追思二二八受難者,一方面又悼念造成白色恐怖者,是「半調子、虛情假意」的轉型正義,要求呈現事實真相。
相關人員回應
簡太郎 行政院秘書長
- 同意轉型正義目的在於鞏固人權普世價值,且為世界趨勢,台灣社會對轉型正義有高度要求。
- 支持轉型正義的目標,但對促轉會的設立手段和方法持保留態度,認為其作為獨立機關不符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意旨及組織基準法規定,有違憲疑慮。
- 建議轉型正義可透過強化或修正現有法律、制定新法或成立臨時任務編組來達成,不必然需設立獨立機關。
- 承認二二八事件真相大體已知但細節仍需調查,加害人為當時政府,但具體人名追查困難。
- 認為黨產處理應依現有「不當黨產處理條例」等法律途徑,並強調不應只針對國民黨。
- 承認台灣轉型正義尚未完全達成,但認為台灣民主化進程快速,已取得不錯成果。
李金定 法務部參事
- 承認台灣現行轉型正義法規(如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未處理司法追究問題,導致只有被害人而無加害人,司法追究分數很低。
- 認為現有法律架構原則上可處理轉型正義問題,但因時間久遠、缺乏證據,追究責任困難。
- 說明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並未禁止為例外或特別的法律規定,且「條例」與「法」法律位階相同。
邊子樹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副署長
- 說明財政部曾依監察院報告積極清查並處理國民黨不當取得財產,包括訴訟追討及協調拋棄所有權。
- 解釋新世界戲院案敗訴原因為法院認定訓政時期國民政府有權處分,導致其他同性質戲院未再起訴。
- 表示財政部主要負責不當黨產處理,相關條例已在立法院審議中,可依此處理。
陳旭琳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局長
- 說明檔案局典藏政治類檔案413公尺,數位化與目錄查詢率高,依「儘量開放,最小限制」原則提供應用,但涉及隱私需分離處理。
- 指出檔案法規定民間檔案需以捐贈、受託、保管或收購方式處理,無法強制徵集。
- 表示行政院已提出檔案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強化政治檔案應用,並希望與「開放政治檔案條例」併案審查。
- 承認目前尚未徵集過原住民族委員會的檔案,但會積極蒐集原住民族轉型正義相關檔案。
林慧芬 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處長
- 表示中正紀念堂核心業務已朝多元化發展,從單一元首紀念館轉型為多元博物館,擴大至民國史研究及藝文展演。
- 指出中正紀念堂組織設立依據為組織法,相關轉型正義事項將俟政府政策確定後配合辦理。
王逸群 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主任
- 表示人權文化園區的保存依文資法規及相關規定辦理。
- 說明籌備處積極蒐集保存戒嚴時期人權檔案與受難者文物史料,進行口述歷史訪談,並規劃主題展覽與人權教育推廣。
- 指出籌備處正在研擬「國家人權博物館中程計畫」增建博物館建築,並已加入國際人權博物館組織。
劉立方 內政部民政司專門委員
- 說明內政部已持續向婦聯會溝通並發函要求改善,但婦聯會仍未提交財務報告書。
- 表示內政部目前要求婦聯會限期改善中,但現行規定對其處置有限。
陳麗玲 司法院民事廳法官
- 說明民事案件三審定讞後,可透過再審制度救濟,但需符合民事訴訟法再審事由及一定期間限制。
許永煌 司法院刑事廳法官
- 說明刑事案件要推翻確定判決,仍需符合再審事由。
梁學政 教育部高教司專門委員
- 表示現行課綱在處理不同族群衝突歷史時,尊重各族群爭議,並可朝強化多元族群、多元文化教育方向改進。
相關後續
- 主席承諾將舉辦不只1場公聽會,並會增加邀請人數,由各黨團推薦學者專家及相關代表,擴大討論範圍。
- 公聽會將規劃不同議題,邀請不同專家學者,政府單位需針對議題提出報告。
- 法務部需於下午1點(後改為5點)提交相關報告。
- 本案另定期繼續討論,未進入逐條審查。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52901
- 卷/期/冊
- 105/29/1
- 發布日期
- 2016-05-17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