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委員會審查土地、選舉、國籍及原住民族基本法案,聚焦集會遊行法修訂
LawTrace 法律歷程:集會遊行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10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多項法案,包括土地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國籍法及原住民族基本法修正草案,其中土地法部分條文審查完竣並提報院會協商。會議核心聚焦於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就主管機關、許可報備制、禁制區設定、負責人資格、命令解散權及警察識別等議題進行激烈討論,最終因多數條文仍待釐清與配套研擬,決議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審查「土地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案、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及「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4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十二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併案審查多項土地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國籍法修正草案,主要針對土地不得私有之規定、公有土地處分限制、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相關條文,以及國籍取得與放棄等議題進行討論。
- 委員們主要關切土地法中公有土地處分權限下放至地方政府、選舉罷免法中選制公平性與競選規範、以及國籍法中放棄國籍的程序與影響。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說明「土地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要旨。
- 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說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要旨。
- 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說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要旨。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代表親民黨黨團說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要旨。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說明「國籍法刪除第九條及第十條條文草案」提案要旨。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說明「國籍法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要旨。
顧立雄 立法委員
- 說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提案要旨。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說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提案要旨。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針對各項法案提出質詢。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針對各項法案提出質詢。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針對各項法案提出質詢。
徐榛蔚 立法委員
- 針對各項法案提出質詢。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針對各項法案提出質詢。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針對各項法案提出質詢。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針對各項法案提出質詢。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 針對各項法案提出質詢。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針對各項法案提出質詢。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針對各項法案提出質詢。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針對各項法案提出質詢。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針對各項法案提出質詢。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針對各項法案提出質詢。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針對各項法案提出質詢。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針對各項法案提出質詢。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相關人員回應
陳威仁 內政部部長
- 針對委員質詢進行即席答復說明。
林清淇 民政司司長 內政部
- 針對委員質詢進行即席答復說明。
張琬宜 戶政司司長 內政部
- 針對委員質詢進行即席答復說明。
劉義周 主任委員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針對委員質詢進行即席答復說明。
鍾興華Calivat.Gadu 副主任委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
- 針對委員質詢進行即席答復說明。
相關後續
- 土地法第14條:維持現行法。
- 土地法第16條:句末修改為「……,妨害基本國策者,中央地政機關得依法律限制之。」,餘維持現行法。
- 土地法第25條:文字修改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其所管公有土地,非經該管區內民意機關同意,並經行政院核准,不得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10年期間之租賃。但面積過小、具公益性或公共性者,免經行政院核准。前項所定面積過小、具公益性或公共性之情形,由行政院定之。」
- 土地法部分併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黃昭順召集委員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國籍法部分,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二
臨時提案 (4月18日 第一案)
核心議題
提案要求內政部修正「土地法第14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一定限度範圍之劃定」回歸依水利法第83條規定辦理,因內政部所訂劃設原則已逾越水利法規定,對人民權利影響重大。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林麗蟬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黃昭順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李俊俋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徐榛蔚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鄭天財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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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請內政部參考辦理。
討論事項三
臨時提案 (4月18日 第二案)
核心議題
鑒於國籍法第9條修正內容爭議不斷,為協助完成修法作業,建請內政部彙整各主要國家放棄國籍之法規、行政程序及所需作業時間,提供內政委員會審查參考。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林麗蟬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徐榛蔚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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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昭順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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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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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內政部應於1週內提供資料。
討論事項四
臨時提案 (4月18日 第三案)
核心議題
考量原住民立委選舉區域遍及全國,為維護選舉公正性並廣納各界意見,提案要求內政部會同中央選舉委員會就原住民選制、選區劃分及立委出缺選舉方式等議題,於6個月內辦理5場以上公聽會。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黃昭順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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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文吉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林麗蟬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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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榛蔚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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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天財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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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內政部與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6個月內辦理公聽會。
討論事項五
審查「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等6案 (4月21日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六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審查多項原住民族基本法修正草案,主要針對原住民族自治、土地權利、文化傳承與經濟發展等相關條文進行討論。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陳瑩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代表時代力量黨團說明提案要旨。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針對各項法案提出質詢。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針對各項法案提出質詢。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針對各項法案提出質詢。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 針對各項法案提出質詢。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針對各項法案提出質詢。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針對各項法案提出質詢。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針對各項法案提出質詢。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針對各項法案提出質詢。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針對各項法案提出質詢。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針對各項法案提出質詢。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針對各項法案提出質詢。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針對各項法案提出質詢。
徐榛蔚 立法委員
- 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提出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相關人員回應
林江義 主任委員 原住民族委員會
- 針對委員質詢進行即席答復說明。
陳淑娟 副組長 內政部營建署國民住宅組
- 針對委員質詢進行即席答復說明。
相關後續
原住民族基本法部分,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六
臨時提案 (4月21日 第一案)
核心議題
花蓮縣政府提出「原住民族傳統藝術豐羽計畫」以保存文化、發展觀光,提案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儘速協調國家發展委員會同意辦理,俾利計畫推動。
相關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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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發言
黃昭順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莊瑞雄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林麗蟬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鄭天財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瑩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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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儘速協調國家發展委員會同意辦理「原住民族傳統藝術豐羽計畫」。
討論事項七
臨時提案 (4月21日 第二案)
核心議題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修正公布已逾6個月,但應訂定之「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公有土地劃設辦法」及「原住民族土地受限制所生損失補償辦法」尚未發布,提案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儘速訂定發布。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黃昭順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莊瑞雄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林麗蟬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鄭天財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瑩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儘速訂定發布相關子法。
討論事項八
臨時提案 (4月21日 第三案)
核心議題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條之1修正公布將屆6個月,但關於部落法人核定與部落組織設置辦法尚未發布,提案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儘速訂定發布相關子法。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黃昭順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莊瑞雄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林麗蟬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鄭天財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瑩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儘速訂定發布「部落法人核定與部落組織設置辦法」。
討論事項九
臨時提案 (4月21日 第四案)
核心議題
提案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從速啟動並執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1項之同意權機制,並提供相關案件處理資料與爭議事項審議小組成員名單。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李俊俋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莊瑞雄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照案通過,請原住民族委員會從速啟動並執行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第1項之同意權機制。
- 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個月內,提供原住民族基本法施行以來,其他機關或私人函詢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之相關案件、回應及賡續處置作為。
- 請原住民族委員會於1週內,檢送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爭議事項審議小組成員名單。
討論事項十
臨時提案 (4月21日 第五案)
核心議題
提案要求內政部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研議修正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將原住民族歲時祭儀日數比照春節放假3日。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李俊俋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莊瑞雄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照案通過,請內政部會同原住民族委員會研議修正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4條第6款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之日數,並於1個月內提出研析意見及影響評估。
討論事項11
臨時提案 (4月21日 第六案)
核心議題
苗栗縣政府設置之原住民族事務中心為二級機關,不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8條規定應設一級專責單位之情事,提案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會商內政部、法務部函告苗栗縣政府,並要求其依規定設置專責單位。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莊瑞雄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姚文智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其邁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瑩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除句中文字「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立即」修正為「爰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立即會商內政部、法務部」外,餘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12
審查「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等4案及請願文書3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五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提之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核心議題在於將現行許可制改為報備制,並重新界定主管機關、禁制區範圍、負責人資格、命令解散權及警察執勤識別等,旨在落實憲法保障人民集會遊行自由之意旨。
- 討論內容涵蓋主管機關由警察分局改為內政部及地方政府的適宜性、強制報備與自願報備制的優劣、禁制區的存廢與距離劃定、負責人年齡及國籍限制的合理性、以及在維護公共秩序與保障人權間的平衡點。
相關爭議
- 主管機關爭議:行政院主張維持警察分局為主管機關,認為其具執行效率與地方熟悉度;鄭麗君委員則主張應回歸內政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符合保障人權的立法精神,避免警察國家印象,並統合路權及協調等事務。
- 許可制與報備制爭議:行政院版本傾向「強制報備制」,認為事前掌握活動資訊有利於維護秩序與安全;鄭麗君委員則主張「自願報備制」,認為人民有需求時才會報備請求協助與保護,不報備者自行承擔風險,且其他法律足以處理違法行為。
- 禁制區範圍爭議:行政院版本維持設置禁制區並規劃安全距離(最長300公尺),理由為維護國家重要機關安全與社會秩序;多數委員認為禁制區範圍過大,尤其300公尺距離使抗議失去意義,主張應大幅縮減距離(如100公尺或50公尺),或僅限於特定敏感機構(如醫院、機場、軍事設施),甚至有委員主張完全廢除禁制區。
- 負責人資格限制爭議:行政院版本對負責人設有年齡(20歲以上)及國籍限制,認為未成年人可能無法負擔行政責任且外國人短期停留不應從事與來台目的不符活動;鄭麗君委員則主張刪除這些限制,認為集會遊行是基本人權,不應因年齡或國籍受限,且違法行為可由其他法律處理。
- 命令解散權爭議:行政院主張保留命令解散權,認為在發生暴力、危害生命財產或重大違法時,主管機關需有權力制止與解散以維護秩序;鄭麗君委員及顧立雄委員則認為自願報備制下不應有命令解散權,應回歸其他法律處理違法行為,並區分個人違法與集體解散的比例原則,避免權力濫用。
- 警察執勤識別爭議:委員質疑警察在318學運等事件中遮蔽識別標示,要求明確規定警察應佩戴易於辨識身分及姓名之名牌且不得遮蔽;警政署則表示現行已有臂章編號及防護衣標示,且姓名權屬人權保障範圍,但同意可改善字體大小與不得遮蔽的原則。
- 路權與地方自治權限:部分委員擔憂即便集會遊行法改為報備制,地方政府仍可透過路權申請審查機制變相限制集會遊行自由,主張應在修法中納入保障路權取得的原則性規範,並要求地方政府配合修訂相關自治條例,以避免地方政府因政治考量阻礙集會遊行。
立法委員發言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改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保障人民權利,並將警察職權回歸其他法律體系。
- 主張採自願報備制,認為報備是為請求政府協助與保護,而非強制管制;若無協助需求則不需報備,違法行為可由其他法律處理。
- 主張刪除禁制區規定及命令解散權,認為這與保障人民集會遊行自由的立法目的相違背,且暴力行為應由其他法律處理。
- 認為負責人資格不應設年齡及國籍限制,因集會遊行是基本人權,違法行為可依少年法庭或刑法處理。
- 針對警察識別,提出修正動議要求警察應於胸前佩戴易於辨識身分及姓名之名牌且不得遮蔽,以確保執法透明度。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主張直接廢止集會遊行法,讓人民權利完全放給百姓,有需要再申請保護協助。
- 質疑警政署在修法態度上的轉變,認為過去堅持申請制,現在卻同意報備制,暗示是因政治情勢變化而退讓。
- 擔憂若主管機關改為縣市政府,且路權審查未一併放寬,恐導致地方政府以路權為由變相阻礙集會遊行,甚至出現政治偏頗的審查。
- 認為警察分局最了解地方狀況,由其擔任主管機關更務實,且警察在執法時常被打,不應將所有責任歸咎於警察。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支持將集會遊行法由管理導向保障,並將主管機關改為內政部及地方政府。
- 批評警政署在舉例他國立法時,不應只舉南韓,應參考英、法、美等更先進國家的作法。
- 擔憂路權問題若未一併解決,地方政府可能利用路權審查變相管制集會遊行,甚至出現友好團體搶占路權的情況。
- 認為警政署對修法態度抗拒,應具體提出擔憂並討論配套,而非消極應對。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主張直接廢止集會遊行法,認為若不廢止,則應交由新任內政部長處理,不應在交接前做重大改變。
- 認為若修法導致申請更困難或限制更多,則不如維持現狀或直接廢止。
- 反對將主管機關改為地方政府,擔憂縣市政府會因政治立場不中立,反而導致更多紛擾。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支持將主管機關由警察分局改為內政部及地方政府,認為現行體例不符法律常規,且警察分局在實務上常淪為代罪羔羊。
- 認為集會遊行管理應由整體行政體系因應,而非僅由單一警政單位承擔。
- 強調修法是為了保障人民表達意見的自由,應理性看待,而非因政治情緒而阻撓。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對國民黨委員在集遊法修法態度上的轉變感到訝異,認為修法是立法院權限,與內政部長交接無關。
- 認為主管機關設在警察分局不合理,因集會遊行涉及路權、環境配套等多方事務,應由縣市政府統籌。
- 強調集會遊行法應保障人民基本權利,對於路權等地方自治事項,地方政府應秉持保障精神自行協調,不應在集遊法中過度撈過界。
- 建議報備時間應充裕,如7天,以便主管機關作業,但偶發性、緊急性情況應有彈性處理空間。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主張修法應回歸憲法保障人民集會遊行自由的精神,不應完全廢除,以免保障無法可循。
- 支持主管機關改為內政部及地方政府,認為其能統合路權、交通、環境維護等協調事務。
- 質疑警察署對101大樓前集會的處理方式,認為公共空間集會不必然需要申請,且警方維護秩序能力不受有無申請影響。
- 建議禁制區應劃出合理安全距離或設置陳抗區,而非全面禁止,且距離不應過大導致無法表達訴求。
- 強調集會遊行是基本人權,不應區分未成年人就沒有此權利,負責人資格限制應符合比例原則。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支持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認為大型或跨縣市集會遊行由警察分局管轄層次過低。
- 質疑禁制區300公尺距離過長,可能導致抗議聲音無法傳達,應保有彈性。
- 提醒路權申請可能涉及三級政府,呼籲警政署應全面思考相關配套,避免修法後產生新的管制問題。
楊鎮浯 立法委員
- 主張直接廢止集會遊行法,認為應還政於民,將權利全部放給百姓,有需要再申請保護協助,以展現更進步的胸襟。
- 批評警政署觀念不夠與時俱進,仍存威權心態,想要事先掌控,應相信台灣百姓是進步的,能自律且有需要時會請求協助。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支持主管機關改為內政部及縣市政府,認為警察分局業務已重,且路權、協調等問題非分局能解決,由縣市政府統籌更為合理。
顧立雄 立法委員
- 認為警察職權行使法已規定表明身分,警察識別重點在於不得遮蔽,而非有無編號或臂章。
- 質疑禁制區劃設的必要性與效果,認為除維護安全外無其他意義,且範圍不應過大,應限縮至合理範圍。
- 主張自願報備制下不應有命令解散權,應區分個人違法與集體解散的比例原則,並以制止、排除違法行為取代解散合法集會。
- 建議對於警察執勤識別,應規定警察在集會遊行時於胸前佩戴足以辨識其身分之名牌,且不得遮蔽。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建議禁制區距離應以100公尺為原則,而非300公尺,認為300公尺過長導致抗議無意義。
相關人員回應
陳純敬 次長 內政部
- 說明集會遊行法修法旨在將管制改為保障,行政機關的修正偏向協助集會遊行,對強制報備或自願報備無既定立場,但制度不同效果應不同。
- 建議若主管機關改為內政部及地方政府,條文應修正為「應依本法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因實際執行者為地方政府。
- 強調主管機關在中央為部會,地方為縣市政府是多數法例,內政部應負責法令解釋,地方政府則透過行政規則或施行細則界定執行機關。
- 認為若採自願報備制,政府提供的服務是否應有所區別,且人民不應在未報備受損時責怪政府。
- 針對警察識別問題,表示警察制服已有臂章及編號,且已函發要求執勤時穿著具辨識功能防護衣,臂章號碼會露出,足以辨識身分。
陳國恩 署長 警政署
- 主張主管機關維持警察分局,理由為集會遊行多屬地方事務,警察分局熟悉地方狀況,能就近協調溝通,避免中央與地方意見相左及審核延宕。
- 強調警政署立場未變,民國97年行政院版即採報備制,但當時未通過修法。
- 說明各國集會遊行制度多樣,有許可制也有報備制,警察基於職責需維護社會秩序與保障集會自由,實務上需事先掌握資訊才能有效保護與疏導。
- 認為若無命令解散權,警方將無法處理失控狀況,或防制暴力,故應保留此權力,但需先警告、制止。
- 針對禁制區,說明現行條文已規定重要機關周邊應保持安全距離,由內政部會商劃定,最長300公尺,最短50公尺,且會視地形地物彈性劃設。
- 說明101大樓前廣場為附屬公共開放空間,非道路區域,不涉路權,信義分局長期派警力監控蒐證,防止衝突,但社會觀感認為警方未處理好。
- 對於負責人資格,認為若無年齡限制,未成年人可能被利用,且其無行政行為能力,若違反行政罰也無法處罰。
- 指出外國人短期停留不得從事與來台目的不符的活動,若開放外國人申請集會遊行可能產生問題。
蘇顯星 研究員 立法院法制局
- 說明法制體例上,多數法律規定主管機關在中央為部會,地方為縣市政府,現行集會遊行法以警察分局為主管機關較為特殊。
- 表示法制局評估報告建議禁制區設置有其必要性,沒有違憲爭議,但應縮減範圍,特別是考量安全維護、外國使領館的外交影響及警政反應時間。
- 提及德國為少數有禁制區的歐洲國家,且法制局建議不贊成行政單位設禁制區,但贊成司法機關、國際港口、機場、駐臺使節館及重要軍事設施設禁制區,並建議安全距離縮減至24公尺。
欒中丕 副組長 內政部營建署
- 說明公寓大樓的開放空間雖供公眾休閒通行,但所有權仍屬私人,政府給予容積獎勵。
- 認為在開放空間舉行集會遊行可能與原立法目的不符,且可能影響住戶生活,需考量。
宋文宏 檢察官 法務部法制司
- 說明刑法上「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定義,涵蓋公園、餐廳、酒吧等。
- 指出行政罰法規定未滿14歲不予處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得減輕處罰,原則上滿18歲才有行政罰適格。
- 認為若負責人無行為能力,將無法提出報備,且違反行政罰也無法處罰,可能產生結構性問題。
- 表示「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通常會有限制資格,但若採自願報備制,則尊重委員會決議是否保留此限制。
蔡明樹 上校 國防部作計室
- 建議針對重要軍事設施地區應有一定禁制範圍,以確保軍事設施安全。
- 表示總統府維安應以國安局特勤中心考量為主。
許永煌 調辦事法官 司法院
- 希望法院能設管制區,因為開庭時外部擴音器或大聲喧嘩會影響開庭秩序及當事人陳述,基於司法獨立原則應受保護。
李禎琨 組長 警政署
- 說明狙擊槍的有效射程約為300公尺,作為安全距離的考量依據。
相關後續
- 請願文書3案不成為議案,發給所有委員參考審查集會遊行法。
- 集會遊行法第3條:依照鄭麗君委員版本通過,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地方為集會遊行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其他授權或委託事項待後續調整條次時修正。
- 現行法第4條「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條文刪除。
- 集會遊行法第14條:「集會、遊行之進行,應以和平方式為之,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使用暴力。二、攜帶足以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安全之物品。前項第二款之物品,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扣留並依法處理。」條文通過。
- 集會遊行法第16條 (妨礙安寧):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集會遊行法第17條 (廢棄物清理):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集會遊行法第18條 (負責人):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集會遊行法第19條 (糾察員):照行政院版本通過,即「應指定糾察員協助維持秩序」。
- 集會遊行法第20條 (服從指揮、勸離驅離):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集會遊行法第21條 (中止或結束):行政院版本第2項「參加人應即解散」刪除,其餘照行政院版本通過。
- 集會遊行法第23條:照鄭麗君委員版本第5條文字修正。
- 集會遊行法第31條、第32條、第33條、第34條刪除。
- 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因仍有主管機關路權協調、禁制區範圍、命令解散權及罰則等配套條文待釐清,決議另定期繼續審查。
- 委員會初步達成共識:採自願報備制,禁制區範圍縮小;相關條文文字將由行政機關與議事人員臚列後再討論。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52901
- 卷/期/冊
- 105/29/1
- 發布日期
- 2016-05-17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