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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總局組織條例修正案審查:資位制改簡薦委制與人才留用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4-25

LawTrace 法律歷程: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法、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組織通則、交通部公路總局材料試驗所組織條例、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組織通則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委員會聯席審查「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條例修正草案」及相關廢止案,核心議題為將公路總局的人事制度從交通事業資位制改為公務人員簡薦委制,以解決人才招募困難、留任率低及福利差異等問題。會議中委員們普遍支持改革方向,但針對過渡期長度、整體行政組織改造進度,以及其他交通事業單位(如臺鐵局、高公局)的類似問題,仍有諸多討論與質疑。最終決議將此案與行政院版組織法草案併案審查。

討論事項一

審查「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條例修正草案」案及相關廢止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四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條例修正草案」,旨在將公路總局的人事制度從交通事業資位制改為公務人員簡薦委制,以解決因薪資福利差異導致的人才招募與留任困境。
  • 同時審查廢止「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組織通則」等三項組織法規,以符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中四級機關組織不需以法律定之的規定。

相關爭議

  • 過渡期長度爭議:葉宜津委員提案過渡期為5年,但交通部與銓敘部建議改為8年(或至113年6月18日),以與「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廢止後的9年過渡期衡平,保障資深人員權益。
  • 單獨審查與整體組改:多位委員及國發會質疑為何公路總局單獨提出修正,而非與交通部其他資位制單位(如臺鐵局、高公局)或整體交通部組織改造案一併處理,恐影響立法經濟與行政一體性。
  • 機關名稱與法規適用問題:國發會指出,修正草案中「公路總局」名稱與「條例」形式不符「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中三級機關應稱「局」且組織法規應稱「法」的規定,以及行政院組織法中「交通及建設部」的名稱,若通過將需立即再修正。
  • 資位制福利差異影響:委員們強調資位制與簡薦委制在起薪(資位制低4,000至8,000元)、結婚、生育、子女教育補助(資位制幾乎沒有)等方面的巨大落差,是導致人才流失的根本原因,甚至造成「秘婚生子」等怪象。
  • 對其他資位制單位士氣影響:若公路總局先行改制,可能進一步打擊臺鐵局、高公局等尚未改制之資位制單位員工士氣,加劇人才流失問題。
  • 公路總局職掌內容調整:柯建銘委員質疑修正草案第二條職掌內容的文字調整是否會導致執掌不明確或變更,特別是公路用地收購、監理設施計畫等事項的歸屬。
  • 組織編制表未一併送審:柯建銘委員要求交通部應將改制後的編制表一併送審,以了解組織調整的全貌。

立法委員發言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條例」,將人事制度改為簡薦委制,因公路總局已是純公務機關,資位制導致人才流失。
  • 提案廢止三項四級機關組織法,以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
  • 說明交通資位制源於早期工程單位師徒制,但現已不適用,導致起薪低、人才流失。
  • 要求交通部積極處理臺鐵局、高公局等其他交通事業單位的人事制度問題,不應偏袒公路總局。
  • 詢問銓敘部及人事行政總處是否同意其修正案。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關切蘇花公路149K浮石問題,要求公路總局務必在梅雨季前處理完畢,重視安全。
  • 指出慕谷慕魚道路代管問題,要求公路總局不能只代管不維護,應妥善處理後交由台電維護。
  • 要求交通部重視各縣市十大車禍肇事路口,偕同地方政府改善交通安全設施及執法。
  • 建議交通部全盤規劃都會區公園地下停車場,利用公共空間解決停車問題,提升土地利用價值。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組織法修正公布後,各機關組織法律應一年內送審但組改進度緩慢,國發會應加強管考。
  • 支持公路總局資位制改簡薦委制,但建議將「組織條例」改為「組織法」,以符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 關切公路總局職掌中「區道」的定義,釐清是否包含直轄市市區道路。
  • 要求公路總局研議延長花蓮客運路線至玉里,以解決花東東海岸居民(特別是老人)就醫不便問題。
  • 要求交通部支持並增加從原住民行政特考進用工程人員。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指出公路總局資位制問題在未通過的組改部會中最嚴重且最急迫,支持簡薦委制與資位制一致化。
  • 強調資位制造成新進人員不願報到、結婚生育補助差異大等問題。
  • 建議公路總局組織條例修正案中的過渡期應從5年修正為8年或9年,與「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廢止後之過渡期一致。
  • 質疑修正草案第二條職掌內容文字變更,是否會造成執掌不明確或業務縮減。
  • 要求公路總局應將改制後的編制表一併送審,以了解全貌。
  • 呼籲行政部門維持官箴,不要在法案中便宜行事亂改過渡期年限。

鄭寶清 立法委員

  • 批評政府政策缺乏整體規劃,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導致制度混亂。
  • 強烈支持公路總局改制,強調資位制與簡薦委制在薪資、結婚生育補助上的巨大差異極不公平。
  • 要求交通部應統一處理臺鐵局、高公局等其他資位制單位的改制問題,不應單獨處理公路總局。
  • 質疑國發會對整體行政院組織改造及約聘僱人員增加的管控不力。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贊成交通部組織法規修正,認為有助於提升行政效率與服務品質。
  • 強調資位制導致薪資、升遷、福利差異,公路總局與臺鐵局人才流失嚴重,報到率低、離職率高。
  • 要求法案通過後儘快執行,留住好人才,改善公務人員惡性循環。
  • 要求交通部避免酬庸文化,特別是國營事業與官股公司的人事進用應公開透明,並注意公務人員旋轉門條款。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形容公路總局資位制問題為「悲情城市」,十幾年來未能解決,導致人才斷層嚴重。
  • 指出土木工程科系排名下滑,與公路總局等事業機關薪資低、缺乏吸引力有關。
  • 擔憂低薪可能導致工程弊端,影響政風,支持葉宜津委員提案修正公路總局組織條例。
  • 建議若無法單獨通過,可請召委召集相關部會協商,一併處理尚未完成組改的部會組織法案。
  • 要求公路總局局長與次長督促政風,確保在待遇改善前不發生問題。

顧立雄 立法委員

  • 質疑國發會和交通部對公路總局組織條例單獨審查的立場,要求確認是否有行政院版對案已付委應併案審查。
  • 質疑資位制人員在待遇好時不提不公,待遇差時才要求改制,認為第七條過渡期設計讓資位制人員可選擇保留較好待遇,有「盡在挑好的」之嫌。
  • 主張既然政策目標是吸引人才,應「一刀兩切」直接全面改為簡薦委制,不應保留過渡期,以免拖延改革。
  • 詢問銓敘部5年、8年、9年過渡期何者對同仁最有利,並質疑銓敘部立場前後矛盾。
  • 批評公路總局局長「危言聳聽」,認為全面改制不會導致全部同仁提前退休。

顏寬恒 立法委員

  • 強調人才為21世紀組織發展最重要因素,台灣人才外流嚴重,公務部門因薪資低、制度僵化留不住人才。
  • 支持公路總局資位制改簡薦委制,認為可平衡起始點,符合公平原則,解決起薪低、無福利補助等問題。
  • 指出臺鐵局離職率高達37%,顯示問題普遍,要求交通部推動簡薦委制以引進新血。
  • 呼籲政府應檢討活化人力資源,避免未來人才荒,並確保改制後能招募並留住優秀人才。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指出資位制與簡薦委制在起薪、福利、轉調年資計算上的不公平,導致資位制單位報到率低、離職率高、外補困難。
  • 強調公路總局、臺鐵局、高公局皆面臨資位制問題,但公路總局因趙局長積極奔走而優先處理,要求交通部應整體考量。
  • 批評臺鐵局離職率高達25%,考試常被當作高考練筆,影響服務品質與士氣。
  • 贊成公路總局改制,但要求交通部應對臺鐵及高公局員工權益有具體保障,避免同一部會制度不一。
  • 建議考試院應協調臺鐵特考在高考之後舉行,避免人才流失。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指出鐵路局面臨無人願擔任司機指導員的問題,因擔任主管薪水反而減少,違反拔擢人才原理,要求交通部解決。
  • 支持公路總局先行處理資位制問題,因其相對單純且具急迫性,但同時要求交通部應個別、逐一處理鐵路局的人事進用問題。
  • 強調交通部應全面檢視鐵路局的薪資結構與人事問題,不能只靠抽籤產生主管。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關切公路總局改制後,高公局與臺鐵局等其他資位制單位何時能解決相同問題,要求交通部給出具體期限。
  • 要求公路總局督導各縣市政府訂定全國一致的道路鋪設、開挖及修復標準,確保路面平整。
  • 關切台64線板橋民生路三段高架道路共振問題,要求交通部會同新北市政府檢討量測方式,並思考根本解決方案。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質疑公路總局資位制問題存在十幾年,為何現在才單獨修正,而非交通部主動提案。
  • 強調資位制導致公路總局高普考報到率低(高考78%、普考38%)、離職率高達55%,人才短缺嚴重。
  • 要求公路總局說明改制後如何補齊人才,並關切偏遠地區人員的保障。
  • 質疑公路建設計畫(如台北生活圈聯外道路)因事前規劃欠缺導致退場或浪費公帑,要求公路總局加強督導與規劃。
  • 對重型機車開放國道路權持保留態度,認為應深切考量安全問題,並加強與騎士溝通。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支持公路總局制度性補足人力,但質疑人力短缺主因是否僅為資位制薪資福利問題,認為仍有矛盾。
  • 詢問離開公路總局的人員流向,確認是否主要轉往其他公務機關,並強調工作地點偏遠非主要原因。
  • 指出資位制對資深人員有久任誘因,顯示制度存在兩面性,要求全面了解問題根本。
  • 要求公路總局儘速公布花東快速公路可行性評估完整報告。
  • 關切臺鐵花蓮站升等後人力需求仍未補足,要求人事行政總處與交通部優先考量花蓮站的人力分配。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認同公路總局因待遇問題導致人才流失,支持改制為簡薦委制。
  • 關切台61線雲嘉南段發展,建議廣設分流道,特別是將軍、新塭段,以帶動地方經濟與便利居民。
  • 建議嘉義市鐵路高架化後,在水上鄉增設車站,以串連水上機場並帶動地方發展。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詢問公路總局資位制變革是否因應補習班考試市場,並質疑早期人員是否已知待遇差異。
  • 指出公路總局因人才流失嚴重,才被迫趁組織條例修正改制,並確認高普考錄取人員可調往任何公務機關。
  • 關切修正案第二條第九款新增「車輛行車事故之鑑定及覆議業務」的緣由與現行處理方式。
  • 釐清修正案第三條第二款「各區公路整建工程處」仍為臨時單位,任務結束後仍會裁撤。
  • 關切屏東第二條東西向快速公路計畫進度、定線標準及環評時程,並要求考量地區需要性。
  • 詢問屏東縣銜接國道10號道路的規劃進度,並要求公路總局儘速協助地方交通建設。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關切台86線大潭至歸仁24號橋面及支承位移修復進度,要求公路總局確保5月底前通車。
  • 反對公路法修正取消校車車齡限制,認為不應圖利業者,應以大眾利益和安全為優先。
  • 支持公路總局改為簡薦委制,但要求保障不能轉任的基層士級資位人員權益,建議將升資考試次數與年限增加至10年內辦理5次。
  • 要求公路總局在過渡期間的升遷積分、資績評分及職缺遞補設計上採公平原則。
  • 質疑中華電信獨立董事提名人選的專業性,認為有政治酬庸之嫌,要求交通部說明提名標準與查證過程。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質疑公路總局組織條例修正案普遍支持卻多次未能通過的原因,並詢問是否有內部或外部反對意見。
  • 釐清修正案第七條過渡期設計是為保障原資位制人員權益,避免薪級降低影響退休金。
  • 關切公路總局此次單獨提案,未來若與其他交通部組織法案併案審查,是否會再次被綁住導致延宕。
  • 關切新竹台1線替代路線規劃進度,要求新竹縣政府儘早提出可行性評估。
  • 關切科學園區竹北交流道改善計畫進度,確認已報院審議,並要求加快腳步解決國道1號塞車問題。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組織再造進度緩慢,仍有6個部會、44個組織法未通過,詢問立法計畫。
  • 詢問銓敘部資位制改簡薦委制有無問題,並指出85年即提議改制但因權益問題而延宕至今。
  • 確認公路總局同意銓敘部建議,將過渡期調整為8年(至113年6月18日),與「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廢止後之過渡期一致。
  • 關切交通部除了公路總局外,高速公路局與臺灣鐵路管理局是否也面臨資位制問題,以及其改制進度。
  • 指出公路總局自69年劃出運輸營業部門後已是純公務機關,但資位制沿用至今僅因法律未修改,強調改制迫切性。
  • 質疑交通部名稱尚未定案,若通過公路總局組織條例修正案,未來可能需再次修正。

相關人員回應

范植谷 交通部次長

  • 說明交通部已規劃將高速鐵路工程局與鐵路改建工程局整併為鐵道局,以及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與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整併為高速公路局,但相關組改法案已逾5年仍未完成三讀。
  • 支持公路總局人事制度改為「官等職等併立制」,因現行「資位職務分立制」已造成初任人員待遇福利差距大,難以羅致留住人才。
  • 建議公路總局組織條例修正草案中,資位制人員轉任過渡期間修正為「8年」,以保障員工權益並與「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廢止後之過渡年限衡平。
  • 表示公路總局改制有其迫切性,因其不涉及與其他機關整併、業務調整,且急需留住及延攬人才。
  • 回應十大車禍肇事路口問題,表示交通部透過道安會報系統,每月協調地方政府改善嚴重路口,加強標誌、標線、號誌及執法。
  • 說明停車場部分,交通部會協助地方政府推動符合多目標使用的地下停車場計畫。
  • 表示交通部已將組改問題列入政權交接事項,但公路總局資位制問題屬於三級機關層級。
  • 坦承資位制造成諸多問題,如年資不能併計、新人不進來、福利補助差異大,並表示臺鐵局、高公局也面臨類似問題,部內已在討論。
  • 說明交通部現行用人費率單位有公路總局、民用航空局、中央氣象局、觀光局、運輸研究所、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航港局、高速鐵路工程局、鐵路改建工程局等10個機關。
  • 表示公路總局案較單純,希望優先通過,其他機關(如交通及建設部、高公局、鐵道局組織法草案)希望包裹立法或後續處理。

趙興華 交通部公路總局局長

  • 說明公路總局改制非組織改造,僅是單純人事制度適用改變,從交通資位制改為簡薦委制,不增加人事費用總額。
  • 解釋資位制起薪少、調動不自由、不適用全國軍公教待遇支給要點,導致高普考人員不願任職,形成人力斷層。
  • 說明廢止三項組織法是配合「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四級機關組織不再以法律定之。
  • 回應蘇花公路149K浮石問題,表示已監測半年,將於5月梅雨季前短暫封路3.5日進行炸開處理。
  • 說明慕谷慕魚道路代管問題已協調台電處理完成,公路局已解除代管任務,省道系統已整編完畢。
  • 解釋公路總局職掌中「區道」是指六都升格後原鄉道名稱,不包含直轄市市區道路。
  • 說明花東客運路線問題,表示花蓮客運目前無意願延長至玉里,短期先處理客運銜接,長期再協調開放第二條路線。
  • 坦承資位制導致公路總局進用人員問題嚴重,目前高普考和原住民特考均不足額。
  • 說明修正案第七條過渡期已向葉委員提過,同意修為8年,原則上以8年處理,可照顧到大部分同仁權益。
  • 解釋修正案第二條職掌僅為文字修正,最大差異是增加「車輛行車事故之鑑定及覆議業務」,其他公路管理事項已精簡納入「公路管理」中。
  • 表示公路總局每年高普考報到率低(去年高考78%、普考38%,總報到率6成),離職率高達一半以上,希望修法後報到率能達九成以上。
  • 說明公路總局人才短缺原因主要是待遇差、福利少,工作地點偏遠為次要原因,但偏遠地區其他公務機關待遇仍較好。
  • 指出公路總局的訓練制度完整,但新人訓練完成後即離職,導致一直補新人,平均年齡維持在46歲。
  • 表示若改為簡薦委制,待遇將提升,與一般行政單位一致,有九成以上機率可改善人才問題。
  • 說明花東快速公路可行性評估報告月底前完成定稿報部後將公布。
  • 回應台86線大潭至歸仁24號橋面修復進度,預計5月20日至月底間完成通車。
  • 說明校車車齡限制為教育部規定,公路總局立場是檢驗合格車輛安全標準符合即可,遊覽車目前無車齡限制,但有輔助安全煞車系統等配套規範。
  • 同意公路總局已是行政機關性質,人員任用應改為簡薦委制,但需保障基層士級資位人員權益,建議升資考試5年內辦理3次。
  • 解釋公路用地收購已納入「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中的管理事項,為簡化條文文字而精簡。
  • 說明屏東第二條東西向快速公路計畫下月初開定線會議,預計需2年二階環評,若環評未過則不興建。
  • 說明屏東銜接國道10號道路可行性評估已報部,預計半年內核定後辦理環評。
  • 坦承公路總局開工典禮低調是因廠商自行舉辦拜拜儀式,未來將協調廠商邀請地方參與,加強政府建設宣傳。
  • 說明台9線拓寬專案已於3月底報院,交由國發會審議中。

林桓 國發會副主任委員

  • 表示行政院組織法沒有規定各機關組織法要在一年內送到立法院,但行政院希望推動此政策。
  • 肯定公路總局改制方向,因符合組織再造,但指出交通部還有其他資位制交通人員問題。
  • 強調國發會需從行政院立場考量「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中三級機關數量限制(70個),目前已超標。
  • 指出若單獨通過「交通部公路總局組織條例」,未來勢必立刻要再修正,因名稱不符「公路局」及「法」的規定,且違反「交通及建設部」的名稱。
  • 建議從立法經濟角度,應全盤考量,一併審查行政院已送來的「交通及建設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等組改法案。
  • 說明行政院已將6個未完成組改部會的44個組織法修正案都送到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但因屆期不連續而退回。
  • 確認行政院已將「交通及建設部高速公路局組織法草案」及「交通及建設部鐵道局組織法草案」付委,由交通委員會和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聯席審查。
  • 表示公路總局人員多數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改制為簡薦委制沒有問題,現行制度也有改任辦法。
  • 說明交通部組改中,與行政機關有關的部分有三個資位制法案:公路局組織法草案、高速公路局組織法草案、鐵道局組織法草案(整併高鐵局和鐵路改建工程局)。
  • 強調交通部名稱尚未定案,通過公路總局組織條例修正案後,未來仍需再修正,且「總局」名稱和「條例」形式不符「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

張念中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副人事長

  • 表示行政院組織調整朝員額精簡方向,中央機關總員額減少近5,000人,約聘僱人員也減少。
  • 說明地方人員員額依「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總量管理,臨時人員由人事費控管。
  • 解釋交通資位制是交通部特種人事制度,目的為鼓勵久任。
  • 說明行政院送交立法院的組改版本本來就是從資位制轉變成官職等併立制。
  • 表示人事行政總處看人力需求是看整體,交通部近年人力需求增加很多,會補足最急迫需要的,已給交通部約300多人,再由臺鐵局分布。

王幸蕙 銓敘部主任秘書

  • 說明人事制度有不同種類,資位制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任用,不違反人事制度。
  • 表示銓敘部於85年曾決議具行政機關性質之交通事業機構人事制度應回歸行政機關法制,但因轉任權益保障未取得共識而延宕。
  • 表示公路總局同仁多數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改制為簡薦委制沒有問題,現行改任辦法可直接改任,不一定需要過渡期。
  • 建議公路總局組織條例修正草案的過渡年限應與「派用人員派用條例」廢止後的9年(至113年6月18日)一致,若保留過渡期,期限應統一為8年或至113年6月18日。
  • 說明機關改制通常會要求過渡期,是為保障同仁薪水待遇,此為立法審查慣例,但年限越長越會讓併存機制困擾拖延。
  • 確認交通部所屬單位中,高速公路局和臺灣鐵路管理局也適用資位制,但鐵路局屬事業機構,改制較複雜,無法簡單處理。

林能進 交通部人事處處長

  • 說明交通部所屬機構待遇方面,各機關專業加給不同,部內有法制、電子作業、一般行政三種加給,國道工程局有重大工程專業加給,公路總局領的是未實施用人費率的交通事業人員專業加給。

相關後續

  • 主席裁示,因行政院已送來與本案有關聯的「交通及建設部公路局組織法草案」等組改方案,依議事規則需併案審查。
  • 本次會議僅進行詢答,法案實質審查將另定期繼續,並進行併案審查。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以書面回答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會。
  • 段宜康、簡東明、林俊憲及徐榛蔚委員所提書面意見,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公報
1052901
卷/期/冊
105/29/1
發布日期
2016-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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