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審查:聚焦門檻、審議會與投票權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4-27
LawTrace 法律歷程:公民投票法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11次全體委員會議,主要審查行政院及多位立法委員所提共計10案「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會議核心討論包括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與通過門檻、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存廢、投票年齡下修至18歲、不在籍投票實施方式等。委員們普遍主張降低門檻並廢除審議委員會以還權於民,行政部門則對門檻調降幅度及審議會存廢持保留態度。會議決議將法案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及請願文書審查 (討論事項一至五)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就行政院及多位委員所提「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及相關請願文書進行討論,主要涉及對現行集會遊行法規的修正或廢止,以及民眾對於警察執勤規範、刪除特定條文的請願訴求。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陳純敬 內政部政務次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集會遊行法」部分,另定期繼續審查。
- 請願文書3案,請委員於審查「集會遊行法」時參考,不成為議案,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7條規定,送由程序委員會報請院會存查,並通知請願人。
討論事項二
審查「公民投票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一至十)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多項「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核心議題涵蓋降低全國性公民投票的提案、連署及通過門檻,廢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下修行使公民投票年齡至18歲,以及建置電子提案連署系統與擴大實施不在籍投票等。
- 討論也觸及公投適用範圍,包括將投資案排除於不適用事項之外,以及領土變更案複決是否納入公投法規範。
相關爭議
- 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存廢:多數立法委員主張廢除此委員會,認為其為「鳥籠公投法殺手」,以政治立場否決人民公投權利(如ECFA、討黨產、加入聯合國等案),逾越職權進行實質審查。行政院則認為審議委員會有其必要性,能協助審核提案是否符合規範,並建議若廢除需有替代機制,如憲法法庭或中選會。
- 公投門檻高低:立法委員普遍認為現行雙二一門檻(投票率須達選舉人總數1/2,且同意票須超過總票數1/2)過高,導致歷次全國性公投均未通過,形同「空投」,主張大幅調降至簡單多數決。行政院及中選會則擔憂門檻過低可能導致提案浮濫、增加行政成本,並使少數人決定重大政策,建議提案門檻可適度調降,但連署及通過門檻仍宜維持合理水準,或可考慮分級處理。
- 投票年齡下修至18歲:立法委員強烈支持將公投投票年齡下修至18歲,以擴大青年參與公共事務,並符合國際潮流。行政院及中選會對此「樂觀其成」,但建議應一併考量選舉權行使年齡(憲法規定20歲)是否也應作一致性規範。
- 領土變更案複決是否納入公投法:行政院認為憲法增修條文已規範領土變更案的提出程序及通過門檻,無須再納入公投法,以免產生違憲疑慮或國際爭議。立法委員則認為應將此重大議題交由人民決定,作為台灣對外宣示的武器。
- 不在籍投票實施範圍:行政院提案僅限於國內跨縣市移轉投票,不包含境外人士。部分委員雖支持擴大不在籍投票,但也對境外投票的安全性和共識不足表示疑慮,但主張至少應保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的投票權。
立法委員發言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公投法補正是重要政治改革,現行公投法「鳥籠公投」設置不合理制度性障礙,箝制直接民權,應儘速補正還權於民。
- 提案調降全國性公投提案及連署門檻,並取消全國投票權人總數1/2的通過門檻,改採「簡單多數」。
- 擴大全國性公投適用範圍,將投資從不適用事項中排除。
- 下修行使公民投票年齡限制至18歲,促進青年世代參與。
- 要求政府建置電子提案及連署系統,便利人民推動公投。
- 主張廢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讓相關認定回歸中央選舉委員會處理,並賦予行政機關公投提案權。
- 認為現行雙二一門檻設計,只要不投票形同投下否決票,導致公投難以通過。
- 指出歐洲理事會政策指引反對公投設立門檻,國際經驗顯示台灣門檻過高。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代表時代力量黨團,強調現行公投法造成人民公民投票權無法實現,從未有全國性公投有效成立,是「荒謬且侵害人民憲法直接民權的法律」。
- 提案訴求包括提案、連署門檻下修、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廢止、雙二一投票率門檻下修、投票年齡下修至18歲。
- 提案建立電子連署系統,並可與罷免權行使的電子連署系統連結。
- 增列原住民的諮詢同意權,保障少數族群權益。
- 希望透過程序簡化,讓人民能透過公投矯正代議民主缺失。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有鑑於人口結構轉型及青年參與公共事務意願高,應下修公投年齡至18歲。
- 修正公投法第18條,納入利害關係人、團體代表、專家學者參與發表會或辯論會機制,並將正反意見列為中選會公告事項,確保民眾獲取完整資訊。
- 增訂中選會應以公費提供正反兩方製作宣傳影片,並在全國性無線電視頻道提供相等時段播出,保障資訊取得權。
- 認為公投目的在於補充代議政治不足或失靈,應更細膩規範公投議題及門檻,而非一刀切的高門檻。
- 強調立法應有政策影響評估,避免政治化,以利長治久安。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認為公投法於2003年通過後,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的制度設計阻礙人民落實直接民權,且對公投議題、提案、連署、投票門檻等設置過高障礙,形同虛設。
- 主張廢止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批評其為「委任公投」、「限制人民行使直接民權」的違憲機關,並舉ECFA公投被駁回為例。
- 認為應修改公投門檻,包括提案、連署人數門檻降低,並改採簡單多數決。
- 質疑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駁回公投案的理由(如違憲、違法、不屬重大決策),認為其無限上綱、充滿政治立場。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強烈譴責日本政府強行扣押台灣漁船「東聖吉16號」事件,並要求政府硬起來,積極護漁。
- 批評行政院各部會在此事件中整合不足,護漁不力,且漁民須自行籌措贖金,政府未作為人民後盾。
- 呼籲在520政權交接前,看守內閣仍應展現作為,派船護漁,並對日本提出更強烈譴責。
- 質疑漁業署告知漁民可在12浬外捕魚,但漁民仍被扣押,要求漁業署協助處理罰款問題。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聲援莊瑞雄委員,要求行政院對日本扣押漁船事件「硬起來」,確保漁民權利不遜於詐欺犯,並要求行政院儘速協助漁民要回支付的保釋金。
- 批評行政院對公投法修正案的報告內容與立場與去年雷同,且引用舊資料,質疑其在「九局下半」的看守心態。
- 質疑行政院為何反對將領土變更案納入公投法,認為應將此議題交由台灣2,300萬人民決定,不應自我排除。
- 擔憂公投門檻下修可能導致公投浮濫,變成「i-voting 2.0」,呼籲行政院審慎考量全面實施方式。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質疑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的必要性,認為其為「太上機關」,剝奪人民連署權利,歷次審查結果受政黨影響,並指出全世界僅台灣有此機制。
- 指出台灣公投門檻過高,提案、連署及通過門檻均為世界最高,導致歷次全國性公投均未通過。
- 強調立法委員對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及降低門檻的態度一致,並預告若下屆行政院仍維持現行態度,將持續監督。
- 反駁簡秘書長關於各國公投門檻的說法,強調台灣一般法律公投門檻以人口比例計算為世界最高。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呼籲看守內閣在520前仍應積極保護漁民權益,協調各部會動起來。
- 指出行政院版公投法修正案僅針對不在籍投票,其他部分態度保守,但認為公投年齡降低及部分門檻可考慮。
- 支持將公投相關事務移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管,並詢問中選會執行可行性。
- 質疑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駁回公投案的理由有矛盾,導致人民重要公投權限被擋,呼籲修法讓人民直接民權更落實。
- 認為公投門檻過高,導致全國性公投無一通過,建議提案門檻可降至萬分之一,連署門檻應維持合理,通過門檻可採相對多數。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院、內政部、中選會三單位在提交報告前缺乏良好溝通與協調,導致意見不一致。
- 針對特設投票所,指出三單位仍無一致意見。
- 質疑行政院對公投審議委員會應維持現狀的立場與多數委員意見相左,認為多數委員對其存有疑慮。
- 追問中選會關於公投經費募集應納入規範的具體作法。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對日本扣押漁船事件表示難過與憤怒,認為政府應不分政黨為國人爭取權益,並要求行政院在520前想辦法要回170萬保證金,以維護國家尊嚴和經濟海域主權。
- 批評行政院官員的報告內容與意見與新政府可能不符,建議讓完全執政者完全負責,並對公投法修正案採取不阻擋態度。
- 質疑公投門檻過高是導致歷次公投未通過的主因,但認同憲政問題應有較嚴格規範。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認同公投法被批評為「鳥籠公投」,門檻嚴苛,導致民意無法發展。
- 指出公投法自2003年立法至今,3次全國公投共6案均未通過,主因是投票人數未過半。
- 認為公投投票率低而大選投票率高的原因在於公投議題多為政治性且人民對議題不感興趣,甚至有「不去投票就能打消案子」的運作。
- 強調公投議題應回歸民主初衷,補代議民主之不足,而非僅降低門檻,並呼籲政治人物深思公投議題的必要性。
- 以瑞士經驗為例,指出其公投次數頻繁且議題多為社會政策及基礎建設,而非政治議題。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諷刺性地表示將全力支持民進黨委員提出的公投法修正案,讓其通過,並認為民進黨應為其完全執政負責。
- 擔憂若公投門檻大幅降低,可能導致公投案數量過多,耗費大量資源,呼籲中選會說實話。
- 質疑領土變更公投案與新任總統維持現狀主張的違背。
- 主張廢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但同時也認為必須有審查機制,不能什麼都交給百姓。
- 認為不在籍投票應納入修法,並指出台商不一定是國民黨票,民進黨不應懼怕。
趙天麟 立法委員
- 形容會議處於看守期過長的尷尬狀態,但仍需負責任地向行政官員請教。
- 探討雙二一公投門檻,認為其導致少數人即可否決公投案,應適時降低,但決定國體、政體等重大事項可維持高門檻。
- 主張公投議題應「把腦中的戒嚴拿開」,不應由公審會界定議題敏感或爭議,其職權應僅限於程序審查。
- 支持廢除公審會或避免其擴權濫權,強調修法應還權於民,避免執政者操弄。
- 建議將公投議題分級,中央與地方可分開,或依議題重要性設定不同門檻。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指出公投法自92年施行以來,公投審議委員會從未通過公投案,顯示門檻過高,應澈底修改以符合民意。
- 支持將公民投票年齡由20歲降低至18歲,認為符合國際趨勢及青少年參與政治的期待。
- 對擴大不在籍投票表示憂心,認為不應草率實施,應從小而大、由少而多逐步推動,且不應包括境外人士。
- 強調台灣投票制度健全,不易產生瑕疵,應審慎推動不在籍投票以免破壞現有制度。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強調台灣民主精神的重要性,呼籲建立公投制度,達成「選舉決定人、公投決定事」的目標。
- 認為都更條例修法歷經多年馬拉松會議仍難有共識,文林苑事件對都更造成阻礙,中央與地方政府應負更大責任。
- 主張應調整都更組織、人員、機構、預算,推動以公共性、都市發展格局為主的公辦都更,而非僅針對小單元。
- 認為民辦都更並非要完全廢止,但其獎勵應比公辦少,並期待都更條例未來能廢止,改為「都市再生條例」及「民間老舊房屋改建獎勵條例」兩部法案。
- 批評張景森對都更的發言流於情緒,但認為後續對其言論的扭曲醜化毫無必要,並強調都更政策應理性調整。
楊鎮浯 立法委員
- 認同社會期待還政於民、擴大公民參與的精神。
- 質疑全國性公投與地方性公投門檻脫鉤可能導致某些區域地方性公投門檻更高,剝奪人民參與直接民主的權利,並有憲法疑義。
- 非常贊成實施不在籍投票,指出其可減少人民奔波成本、保障投票權,並以烏坵選票成本高昂為例證。
- 要求行政院仔細評估,至少應保障派駐國外為國家打拚的1,000多位公務人員的投票權,因其疑慮相對較少。
- 提醒修法時,若公投涉及妨礙原住民權益需取得知情同意,則對離島居民權益也應比照保障。
相關人員回應
簡太郎 行政院秘書長
- 行政院對公投法修正案的立場是部分同意、部分不同意,但會尊重新國會的決定。
- 認為公投審議委員會應維持現行規定,其設置有必要性,能審核提案是否符合規範,避免行政院獨斷,但若廢除需有替代機制。
- 擔憂公投門檻過低會造成提案浮濫、增加行政及社會成本,並使少數人決定多數人意願,建議提案門檻可適度調降,但連署門檻宜維持現行規定。
- 認為降低公投投票年齡至18歲立意良善,樂觀其成,但建議審慎考量是否與選舉權年齡一致規範。
- 同意建置電子提案及連署系統,認為其有必要性,中選會正在規劃中。
- 反對將領土變更案納入公投法,認為憲法已有規範,納入恐有違憲之虞。
- 支持擴大實施不在籍投票制度,但僅限國內跨縣市移轉投票,不包括境外人士,因境外投票有安全疑慮且缺乏共識。
- 強調政黨可以輪替,但國家的利益、人民的福祉是永遠的,行政院的立場必須向國家人民、向歷史負責。
- 認為公投議題設計很重要,過去公投未通過與議題政治性太高有關,且簡單多數決對國家重大議題具高危險性。
- 同意公投法可分級規範,例如中央與地方公投、不同議題可有不同門檻,避免「一刀切」的高門檻扼殺直接民主。
陳威仁 內政部部長
- 內政部為全國性公投實施不在籍投票之研擬機關,支持擴大實施不在籍投票,採國內跨縣市移轉投票方式。
- 對於公投審議委員會存廢、門檻調降、投票年齡降低等議題,建議參酌行政院意見辦理。
- 針對「東聖吉16號」漁船事件,表示台日漁業協定增加了台灣作業海域面積,但沖之鳥礁事件與協定範圍不同,強調政府會協助處理後續。
- 回應都更問題時,承認文林苑事件後,社會對動用公權力執行拆除有歧見,導致都更推動受阻,但認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應負更大責任,進行整體規劃,而非僅小單元民辦都更。
劉義周 中央選舉委員會主任委員
- 對於修改公民投票法,將公民投票權行使年齡由20歲調降至18歲,表示「樂觀其成」,但建議將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參政權的行使年齡一併考量一致。
- 對於廢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認為審查是必要的,以確保公投案在法律上的一致性,並考量公投耗費大量資源。若公投事務改由中選會主管,則審議委員會的必要性需重新評估。
- 對於公投提案門檻,認為應保留以確保公共議題設定功能,但可適度調降。連署門檻則不宜過低,應維持合理門檻,因其動用相當社會資源。
- 同意建置電子連署系統,並已將總統候選人連署、公投連署及罷免案連署併同規劃運作機制。
- 認為全國性公投主管機關應具協調統合高度,以處理廣泛且具爭議的議題,暗示中選會層級可能不足,傾向維持行政院主管。
- 對於公投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相關修正,認為現行公費提供無線電視頻道時段已足夠,對額外提供公費製作宣傳影片和公告正反意見有疑慮。
- 承認台灣公投通過門檻(雙二一)確實較高,且歷次全國性公投均未通過,但認為門檻設計有其時空背景,調整應尊重民意。同時強調公投是權利也是公共資源使用,價值需平衡。
- 在不在籍投票方面,認為若全國性公投單獨舉行,採移轉投票方式並無窒礙,但軍人、警察、因病身心障礙等特殊身分者,其特設投票方式需再斟酌研究,因不在籍投票一定是多軌並行。
相關後續
- 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詢答結束,預計下下週再繼續進行逐條討論。
- 委員所提質詢和未及答復部分,請行政院、內政部、中選會另以書面答復。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53001
- 卷/期/冊
- 105/30/1
- 發布日期
- 2016-05-17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