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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視與原民會董監事審查會推薦、總預算協商時程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1條之1適用釐清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6-05-06

本次黨團協商主要達成三項結論:首先確認公視基金會第6屆董監事審查委員會各黨團推薦名額比例為9比4比1比1,並定於5月12日前繳交名單;其次確認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董監事審查委員會名額比例為7比4比1比1;第三,針對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協商決定修正提案期限延至5月24日、對案提出期限至5月31日,並於6月2日起展開協商。此外,會中針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1條之1有關冷凍期與協商程序的實務運作爭議進行深入討論。

討論事項一

研商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第6屆董、監事審查委員會推薦代表相關事宜

核心議題

依公共電視法第13條規定,推舉11名至15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董監事審查委員會。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依政黨比例由民進黨黨團推舉9人、國民黨黨團推舉4人、時代力量黨團及親民黨黨團各推舉1人代表組成。
  • 各黨團推薦名單請於5月12日中午12時前送至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

討論事項二

研商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董事、監察人審查委員會推薦代表相關事宜

核心議題

依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9條規定,推舉11名至13名原住民族代表及社會公正人士組成董事、監察人審查委員會。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依政黨比例由民進黨黨團推舉7人、國民黨黨團推舉4人、時代力量黨團及親民黨黨團各推舉1人代表組成。
  • 各黨團推薦名單請於5月12日中午12時前送至議事處彙整,逾時視同放棄。

討論事項三

研商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案相關事宜

核心議題

因應新舊政府政黨輪替及內閣交接,調整105年度附屬單位預算的提案與協商時程。

相關爭議

預算提案與對案時程遞延:考量新政府內閣於520上任後需要時間審視舊政府所提預算,朝野對於提案截止日及協商展開時間進行討論並達成共識向後遞延。

立法委員發言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認為新舊政權交替之際,舊政府閣員已總辭,應給予新任部會首長時間審視舊政府所提預算,建議將協商時程往後延。
  • 指出預算協商不會花太久時間,預期約在6月上旬進行。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確認委員會審查進度已完成,對於將整體期程往後延沒有意見,但詢問能否確保在7月中以前處理完畢。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各黨團請於5月24日中午12時前將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附屬單位預算營業及非營業部分之修正提案送至財政委員會彙整。
  • 如有對案請於5月31日中午12時前提出。
  • 訂於6月2日起正式進行預算協商。

討論事項四

研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1條之1釐清實務運作及後續相關事宜

核心議題

釐清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71條之1有關法案協商冷凍期1個月、是否強制必須經過協商程序,以及協商次數與實務運作規範。

相關爭議

協商程序是否為交付院會表決之前提:時代力量黨團認為1個月僅為冷凍期,若協商無共識是否必須強制多次協商有討論空間;國民黨團與民進黨團則強調大黨必須尊重小黨,重要法案應有充分的協商過程與民主溝通,不宜直接逕付表決。

立法委員發言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代表時代力量黨團指出,原條文對未達成共識之協商議案如何處理並未完全明確,且部分案子未經協商即在院會成案,前後作法有差距,希望釐清第71條之1的定義與遵循依據。
  • 認為依條文設計,發出通知並有召集協商的動作即已符合程序要求。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強調過去國民黨擔任多數黨時也非常尊重小黨,爭議法案若未取得共識,會透過多次協商溝通,而非1個月期限一到就立刻送院會表決,避免形成多數暴力。

李鴻鈞 立法委員

  • 指出朝野協商機制是立法院多數民意尊重小黨的傳統,若動輒直接表決,小黨將失去生存空間,呼籲維持透過協商尋求共識的機制。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表示朝野協商有其存在必要性,政治不能硬衝硬對,過去民進黨在朝小野大時即是靠4個月協商期及屆期不續審機制來阻擋錢坑法案。
  • 認同法案進入院會前應有協商程序,但強調協商次數並無硬性規定,應視法案性質與各黨誠意而定,且反對將朝野協商直接廢除或將協商現場全面公開直播以免影響實質運作。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希望釐清當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解釋適用出現爭議時的爭端解決機制。
  • 就第71條之1實務操作確認,提案黨團負有發出通知及召集協商的責任,若其他黨團出席但無法達成共識,則後續不必然需要無限期拖延協商。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現階段維持院長先前之裁示,法案交付院會前須經過至少1次協商程序,至於協商次數則視法案重要性而定。
  • 有關朝野協商是否開放直播等議題,留待日後擇期再行專題討論或修法研議。

原始資料

公報
1053001
卷/期/冊
105/30/1
發布日期
2016-05-17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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