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服務與兒童安全法規檢討:聚焦資源布建、人力困境及子法進度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4-27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本日會議,主要針對兒童交通與遊戲安全法規現況進行檢討,並通過十項臨時提案要求相關部會改進。會議重點亦涵蓋多元社區式長照服務資源建置困境、長期照顧服務法子法訂定進度、以及原鄉與離島長照需求。各部會就委員質詢進行答復,並承諾將研議改善方案,部分提案送院會協商或要求定期報告。
討論事項一
宣讀上次會議議事錄
核心議題
無相關核心議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議事錄確定。
討論事項二
從法規面檢視兒童交通安全及遊戲安全維護現況,並探討相關修法展望 (報告及質詢)
核心議題
- 檢視現行兒童交通安全及遊戲設施安全維護的法規現況,並探討相關修法需求與展望,以確保兒童安全及發展。
- 討論兒童遊具國家標準的適用性、幼童車輛管理專法、兒童玩具化學成分標示、營利性兒童遊戲場納管、以及車輛車齡限制對兒童交通安全的影響等。
相關爭議
- 兒童遊具CNS國家標準過於單一,未能兼顧兒童心理及發展需求,導致遊具拆除後替換為規格化塑膠遊具引發爭議。
- 幼童車輛管理法規不足,僅有車齡10年限制,缺乏針對幼兒需求的專法管理。
- 兒童玩具商品化學成分不合格率偏高,標示基準未能充分揭露材質優劣與毒性風險資訊。
- 營利性室內兒童遊戲場缺乏主管機關與入法納管,存在公安消防與設施設備不安全風險。
- 公路法第63條修正若取消所有車輛車齡限制,可能對幼童專用車、學生交通車等兒少乘車安全造成威脅。
- 兒童交通安全事故頻繁,幼童專用車與學生交通車應加裝行車安全系統,並檢討安全審驗項目。
- 兒童遊戲安全設施權責分散,建議由衛生福利部統籌規劃,並研議相關專法及檢討現行管理規範。
立法委員發言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認為CNS國家標準不應是兒童遊具規劃設計的唯一考量,衛生福利部應會同內政部營建署及教育部,於3個月內與各縣市政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溝通檢討,研擬政策措施兼顧遊具安全與兒童發展。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連署陳曼麗委員提案,要求檢討兒童遊具CNS標準,確保兒童遊具安全與發展兼顧。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要求交通部會同教育部研擬幼童車管理專法,並評估取消車齡10年限制對行車安全的影響,於6個月內向委員會報告。
- 連署王育敏委員提案,要求全面清查百貨公司、大賣場附設及專營之兒童遊戲場公共安全,並修訂國家標準、推動產品驗證、增列有害物質檢驗,同時督促地方政府定期稽查。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要求內政部營建署、經濟部會同相關部會及地方政府,於2個月內全面清查百貨公司、大賣場附設及專營之兒童遊戲場數量、分布與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情形,並公布稽查結果。
- 要求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2016年6月底前完成兒童遊戲場相關國家標準制修訂,研議推動非機械式兒童遊樂設施自願性產品驗證制度,並將地墊塗料等有害物質增列為應檢驗項目。
- 要求衛生福利部督促各縣市政府會同消保官,定期稽查各類兒童遊戲場,確保兒童遊戲安全。
- 建請交通部會同教育部、法務部、幼保團體、兒福團體、家長團體、教師團體等,針對公路法第63條第一項有關取消車齡限制之修正條文,研商排除幼童專用車、學生交通車、補習班或安親班接送車之適用。
- 建請交通部另應於6個月內會同教育部、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比照先進國家標準,針對幼童專用車及學生交通車之出廠規格、兒童保護裝置、車體安全性、保養頻率、保養廠規格、檢驗項目、檢驗頻率等,研擬更安全之規範,以確保兒童交通安全。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要求經濟部立即檢討兒童玩具及用品之管理措施,並於檢討改善完成前,修訂「玩具商品標示基準」,要求業者明確標示材料或成分化學名稱。
- 要求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提前實施電機電子類商品CNS15663危害性限制物質含有標示期程,並於2017年底前將所有電機電子類商品納入規範。
陳瑩 立法委員
- 要求交通部應即會同教育部檢討幼童專用車與學生交通車相關辦法之安全管理規定,增加安全審驗項目。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建請衛生福利部針對兒童遊戲安全設施研議相關專法,並檢討「各行業附設兒童遊樂設施安全管理規範」之內容。
- 建請交通部及教育部針對校車安全提出更周延、具體之實施評估計畫,並應邀請兒少團體、家長團體等民間團體參加公聽會討論。
- 在未提出適當配套規範前,仍應以「10年使用年限」作為保障孩童安全之最低標準。
- 建請經濟部針對百貨公司、大賣場附設及專營之兒童遊戲安全設施之內容與規範,於2週內提供現有管理資料,並於2個月內提供相關評估與檢討報告,應包含過去3年列管辦法與稽查方向及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范植谷 交通部次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林騰蛟 教育部次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王榮進 內政部營建署副署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李玉春 衛生福利部次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莊素琴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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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月琴 財團法人靖娟兒童安全文教基金會執行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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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明蒼 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委員林靜儀及鍾孔炤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書面答復。
- 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相關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 臨時提案10案通過,要求各相關部會就兒童交通安全、遊戲安全及產品標示等議題進行檢討、研擬專法、提出報告或加速標準制修訂。
討論事項三
多元化社區式長照服務資源建置發展困境與長期照顧服務法相關子法訂定進度 (報告及質詢)
核心議題
- 探討台灣多元化社區式長期照顧服務資源的建置現況、面臨的發展困境(如計畫委辦、法規限制、人力不足),以及衛生福利部、勞動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在長期照顧服務法相關授權子法訂定上的進度與未來策進作為。
- 會議聚焦於長照財源、服務涵蓋率、長照人力培訓與留任、外籍看護工管理、以及原鄉與離島地區長照服務的特殊需求與法規鬆綁。
相關爭議
- 長照子法訂定進度與新舊政府政策方向差異:委員關切子法是否能於年底完成,並擔憂新政府若採稅收制將影響現有保險制準備工作及資源發展。
- 長照服務涵蓋率低:目前涵蓋率僅約3成多,遠低於民間團體期望的7成,引發對服務量能不足及家庭照顧責任過重的擔憂。
- 長照人力不足與薪資待遇不佳:照服員薪資偏低、工作辛苦、職涯發展不明確,導致培訓後流失率高,特別是偏遠地區人力招募困難。
- 長照機構設立標準爭議:子法規劃統一標準,但服務對象多元(身障、失智、呼吸照護等)導致各方不滿,且人力計算方式與勞基法適用性引發疑慮。
- 兒童遊戲場CNS標準與兒童發展:台北市、桃園市等縣市政府依CNS標準拆除不符遊具,換上規格化塑膠遊具,引發民間團體抗議,認為CNS不應是唯一考量。
- 原鄉長照資源匱乏與法規不適用:原鄉長照機構土地建物取得不易、多數建物無使用執照,導致長照服務發展受限,且原鄉服務網區規劃未能符應地域與文化特殊性。
- 外籍看護工管理與本國人力發展:勞動部持續開放外籍看護工,但其勞動條件、職災、性騷擾等問題嚴重,且語言溝通障礙可能影響失智長者照護品質,與衛福部強調本國人力為主的政策產生矛盾。
立法委員發言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關切長照服務法子法訂定進度及完成百分比,詢問新政府若採稅收制是否影響準備工作。
- 質疑長照服務涵蓋率偏低(約3成多),擔憂明年施行時服務不足,恐導致家庭照顧責任過重。
- 強調應加強預防性服務與輕度失能/失智老人的資源投入,避免長照負擔過重。
- 建議衛福部應推動居服員月薪制,確保收入達3萬元以上並補貼交通費,以解決人力流失問題。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釐清長照子法應主要規範新設立機構,舊機構應依原規範換照,避免混淆。
- 質疑長照機構設立標準統一規格的問題,認為服務對象多元應有差異化規範,且人力計算方式(日間/夜間、護理/照服)缺乏研究數據支持。
- 擔憂將身障保育員角色改為照服員,恐影響原有專業及薪資結構。
- 建議衛福部重新檢視日照中心放寬至120人及單元式照顧概念,並簡化日照空間規範,避免過度限制彈性。
- 呼籲衛福部勿急於520前通過子法,應讓新政府重新檢視,因許多設計邏輯有問題。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詢問長照子法訂定進度,認為目前準備僅約4、5成,擔憂2017年6月施行時恐不及。
- 指出民眾對長照認知不足(近5成未聽過長照法),建議加強宣導,並提醒30-50歲國人應為自身及長輩長照需求提早準備。
- 主張應強化家庭照顧功能,讓有照顧需求的親屬在一定程度上扮演更強角色,填補居服人力不足,減少對外籍看護工依賴。
- 建議政府應提供喘息服務等資源給家庭照顧者,並研擬讓子女妥適照顧長輩的計畫或政策,作為長照保險前的過渡方案。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關切長照政策的財源制度(保險制或稅收制),強調應讓被照顧家庭感受到政府的用心。
- 建議針對偏鄉地區長照困境,責成地方政府成立專責照顧工作小組,並給予適當資源。
- 主張衛福部應研議分級制,提高照顧重症患者的居服員薪資待遇,落實「不同工不同酬」。
- 要求衛福部與勞動部應特別針對第一線居家工作人員的職場安全、傳染病防護及輔具使用等問題,提供資源並加強輔導訓練,並研議強制投保意外險。
- 建議檢討服務機構評鑑中勞動條件與安全保固措施的評分標準,應予加強重視。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對長照定義及照顧對象範圍(排除50歲以下身心障礙者)表示不滿,認為應擴大照顧範圍。
- 主張應放寬社區型日間照顧的法規限制,活化閒置公有空間,鼓勵社區老人彼此照護,延緩老化、減緩失能。
- 建議借鏡志工銀行概念,利用志工系統就近從事基本照護,協助供餐、運動等,以補足照護人力不足。
- 強調應讓有勞動力的照顧者回歸工作崗位,透過社區照護減輕家庭負擔,提升勞動競爭力。
- 要求勞動部與衛福部針對醫師納入勞基法之保障範圍,應立即研議納入方式,而非延至2025年。
吳焜裕 立法委員
- 質疑放寬小型社區照護中心(H2類組)設置標準後,如何確保緊急應變及受照護者生活品質,特別是樓梯寬度、走廊淨寬、緊急電源設置等消防與建築安全問題。
- 要求勞動部改善本國籍照護員推介成功率,讓受訓者能真正投入長照行業。
- 指出失智照顧中心嚴重缺乏,特別是東部地區,要求衛福部改善此問題。
- 質疑衛福部對各縣市落實居服員簡易配備補助的查核機制,要求追蹤經費使用情況。
- 強調應維護居服員身心健康,延長其工作時間,並將職場風險納入未來規劃,以解決人力缺乏問題。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質疑長照經費分配原則,擔憂縣市因supporting style不足而申請不到補助,建議應參考全國老人分布與失能比率,並建立透明公開的KPI,避免綁樁防弊。
- 要求衛福部會同原民會、內政部解決蘭嶼張淑蘭護理師長照機構無法取得建築執照的問題,並以專案方式處理偏鄉日照中心建照問題。
- 關切高雄市漢他病毒出血熱群聚案例,要求疾管署會同環保署提出有效策略,解決環境髒亂問題並加強衛教資訊。
- 建議衛福部與勞動部應嚴肅面對「介護離職」問題,提供被迫離職者專業照顧課程,並協助其重返職場,規劃證照分級制度以提升誘因。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質疑台灣對外籍看護工的高度依賴,要求衛福部檢討並改善本國照護員薪資待遇與勞動條件,以降低對外籍看護工的依賴。
- 要求衛福部提供368個鄉鎮市區長照服務資源的區域分布與涵蓋率數據,以及長照需求人數與服務分布的連動數字,以利後續規劃。
- 建議衛福部與勞動部應共同規劃提高國人投入長照的就業獎勵津貼,並擴大適用範圍至日間照護及社區照護。
- 呼籲衛福部應將長照重點放在「預防性照顧」新思維,發展社區化、便宜的初階服務,縮短老人失能期,並納入跨部會合作平台與民間團體參與。
- 建議衛福部應盤點閒置校舍等公共空間,活化利用於社區長照,並借鏡荷蘭等國經驗,結合社區營造發展多元長照模式。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關切「一鄉鎮一日照中心」計畫進度,質疑已建置的241處多元日間照護資源是否符合標準,並要求衛福部加強與相關部會橫向聯繫,加速達成年底368目標。
- 向勞動部反映第一線照服員面臨的工時限制、職業災害、攻擊性騷擾、工作尊嚴受損等問題,要求勞動部研擬解決方案,吸引年輕人投入長照產業。
- 提醒政府應重視「介護離職」現象,建議衛福部與勞動部提供被迫離職中壯年人口專業照顧課程,並規劃其重返職場的誘因與證照分級制度。
陳瑩 立法委員
- 指出長照服務網在原住民族地區資源不足,要求衛福部與原民會提出平均長照資源及原住民族地區長照服務計畫的具體規劃。
- 要求衛福部不應再區分山地與平地原住民老人年齡,應統一認定55歲即可申請長照服務,並函告各地方政府統一敬老卡與老人福利政策之原住民年齡資格。
- 質疑原鄉長照人力發展不足,要求原民會應進行人力支援調查,預估未來人才缺口,並設置計畫培訓在地人員。
- 嚴重警告衛福部與原民會,應防範未來長照機構或財團法人利用人頭、法規灰色地帶變相使用原住民保留地與私人土地,確保長照機構為族人服務,並提供在地就業機會。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府強調長照責任由家庭負擔,並透過經費補助鼓勵家人照顧長者,可能對女性勞動參與造成負面壓力。
- 擔憂衛福部規劃由健保署處理長照保險,認為健保經驗導致從業人員滿意度低,恐對長照服務造成災難。
- 關切各縣市長照機構資源分布不均,特別是老人福利機構類型與床位數,要求社家署應儘量鼓勵社區與居家照顧。
- 擔憂教保員未來統一稱為照服員後,其特殊專業恐被低薪化,要求衛福部應設計專業分級與薪資分級制度。
- 質疑勞動部對外籍看護工補充訓練的實施成效,認為雇主申請意願可能不高,且未要求外籍看護工語言能力,恐影響失智長者照護品質,要求勞動部應直接訂定明確基本條件。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認為現行長照預防照顧資源整合緩不濟急,建議應建立跨部會平台並邀請民間團體參與,整合政府與民間資源。
- 要求教育部針對樂齡學習中心、長青學院的分布、涵蓋率與宣傳不足問題進行改善,並提供承接資格與設備環境要求資料。
- 要求內政部營建署放寬社區型照護模式的用地與建築標準,比照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結構安全鑑定替代建照,並研擬子法解決相關瓶頸。
- 建議教育部盤點閒置校舍,活化運用作為預防照顧的日照機構,避免政府更大的財務支出。
- 主張應增加照服員技術士技能檢定乙級考試,建立證照進階制,以專業取向提高月薪,吸引更多年輕人投入照護工作。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質疑準政務委員林萬億排斥保險制的說法言之過早,主張長照應採保險制,以提供穩定財源,解決計畫委辦一年一標的困境。
- 強調長照服務法已將所有失能人口納入服務對象,若財源不足將導致服務限縮,機構式照顧者亦應獲得政府協助。
- 要求衛福部加強督導基隆市到宅沐浴車服務輸送問題,並擴充日照中心沐浴設備功能,減輕照顧者負擔。
- 建議衛福部應思考如何運用閒置校舍等資源,發展社區化、便宜的預防性初階服務,縮減老人失能機率、程度與期間。
王榮璋 立法委員
- 質疑衛福部僅針對長照推動社會保險,而其他福利服務仍採一年一委託,認為衛福部推論邏輯有問題。
- 質疑照護服務員平均薪資2萬4至2萬6不足,要求衛福部與勞動部應提出合理薪資標準的研究,而非憑感覺訂定。
- 質疑勞動部給予雇主僱用獎助,是否能有效提高勞工待遇,認為過去經驗顯示雇主賺錢不一定加薪。
- 質疑原民會在長照政策上與其他部會的溝通是否順暢,認為報告內容顯示溝通不暢,要求副主委說明清楚。
楊曜 立法委員
- 指出長照服務員缺口超過50%,合格者僅2成投入職場,主因薪資過低,要求衛福部短期內完成相關法規制訂。
- 代表離島地區表達長照資源不足的委屈,要求衛福部社家署多挹注經費給澎湖,普設社區關懷據點。
- 質疑社家署要求社區關懷據點自籌30%經費的規定,認為偏遠離島地區經濟力弱勢,不應採全國一致標準,應因地制宜。
- 建議關懷據點應配置簡易復健器材,並由復健師巡迴服務,強化在地老化功能,減少日托需求。
- 批評衛福部「一鄉鎮一日托」計畫未能完成,點出其盲點在於將全台視為單一範本,應考量都會區與離島偏鄉的差異性,彈性運用資源。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教學醫院評鑑制度的造假文化,認為醫院透過人員調動、排班處理等方式應付評鑑,導致書面資料與實際狀況不符,評鑑失去實質意義。
- 指出監察院調查報告顯示住院醫師實際工時遠超規定,要求衛福部針對造假文化提出改善措施,並重視第一線醫護人員血汗過勞問題。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批評衛福部對原住民長照問題缺乏了解,提供的經費資料顯示原住民地區僅佔極少數,缺乏原住民長照思維。
- 指出原民會已設置部落文化健康站及家扶中心,擁有原鄉長照資料,應與衛福部合作建立完整的原住民長照資料庫。
- 強調原住民長照應因地制宜,採差異化作法,不能完全套用現行條例,並要求衛福部提供未來原住民長照所需經費、照顧老人對象數據。
- 質疑勞動部對原住民照顧服務員訓練人數不足,因缺乏人力需求數據,要求勞動部與衛福部、原民會應了解並整合這些數據。
- 譴責教育部未提供其要求的資料,並指出其資料由衛福部代為整理,顯示對原住民教育議題不重視。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質疑準政委林萬億教授提出的長照方向與衛福部現有子法研擬方向不符,擔憂現有進度與成果可能被推翻。
- 強調馬政府規劃的長照保險制是正確方向,可提供穩定財源全面照顧失能者,反觀稅收制恐因台灣非高稅收國家而無法全面照顧。
- 指出林萬億教授說法中,50歲以下身障者不列入「長照十年2.0」服務對象不合理,應納入照顧,並以腦麻家庭悲劇為例佐證。
- 建議衛福部在任期結束前,應提出馬政府長照保險制與新政府稅收制的對照表,並多辦座談會,讓民間團體了解各政策優劣,留下努力成果。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以嬰兒紙尿布銷售下滑與成人紙尿布飆漲趨勢為例,說明台灣人口結構老化,呼籲教育資源應適度調整,重新配比以因應長照需求。
- 強調縮短失能臥床時間的重要性,認為教育是有效延緩老人退化的工具,應將教育資源投入亞健康、健康階段的老人。
- 建議衛福部與原民會應借鏡教育部推動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服務的經驗,鬆綁長照機構設立法規,允許以結構安全鑑定替代使用執照,並將地方政府納入平台協商。
- 指出國中小閒置校舍及師資過剩,其安全標準高於長照機構,建議教育部活化運用這些資源,提供60歲以上輕老年人補回當年缺乏的國民義務教育,延緩老化,減輕長照壓力。
- 要求衛福部不應單獨面對長照問題,教育部應投入實質教育,並呼籲部長承諾未來將協調教育部協助長照。
相關人員回應
蔣丙煌 衛生福利部部長
- 長照服務法相關子法(1部法律、9部子法)部內討論接近完成,部外已進行多輪討論,有信心於年底前完成。
- 認為長照法規訂定不受財源制度(保險制或稅收制)影響,但保險制對整體長照資源發展較有利,可參考健保經驗,促進服務產業發展。
- 承認目前長照服務涵蓋率不足,但預計年底前可達成368日照中心目標,整體資源每年平均增加3%。
- 強調家庭在長照中仍需負很大責任,國家社會應提供喘息服務、社區據點、日間照顧等資源減輕家庭負擔。
- 同意推動居服員月薪制,目標月薪3萬元以上,並研議照顧服務分級與專業加給,以留住人才。
- 承認長照資源分配不均與偏遠地區布建困難,將透過挹注行政資源、培育人力、放寬法規等策進作為,並與原民會建立合作平台,強化原住民地區長照能量。
- 承諾會與營建署、消防署研商放寬日間照顧中心設置之建管、消防法規,將場所納入「一定規模以下免辦變更使用執照」範疇,並放寬消防規定。
- 表示將會同勞動部處理「介護離職」問題,提供被迫離職者專業課程及重返職場規劃,並考慮證照分級制度。
- 同意研議因地制宜調整社區關懷據點自籌款規定,並贊成強化關懷據點功能,配置簡易復健器材,結合社政衛政服務。
簡慧娟 衛生福利部社會家庭署署長
- 積極爭取資源規劃,同步實施時薪、月薪制,鼓勵月薪方向,希望儘快實施,預計2017年納入長照量能提升計畫。
- 說明長照子法將所有機構融合為居家、社區、住宿式3類,導致設立標準難以統一,但會針對不同類型對象研議不同人力比。
- 表示日照中心放寬至120人及單元式照顧概念,是與團體討論後計算,會再討論日間與夜間人力比是否分開計算。
- 說明目前老人福利機構床位數仍有收容空間,但區域分布不均,將持續發展社區式、居家照顧,希望重度需求者才進機構。
- 說明教保員未來將統稱為照顧服務員,但需接受特殊身心障礙教保訓練,薪資結構會再討論,研議朝照顧類型分級照護。
- 說明到宅沐浴車服務除離島與基隆外已普及,基隆因地形或服務因素尚無團體辦理,會努力溝通督導。
- 承認衛福部對各縣市落實居服員簡易配備補助的查核機制,會再了解情況,並強調有核銷機制確保經費使用。
蔡孟良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副署長
- 承認照服員未投入長照服務及留任率低,主因薪資水準、專業成長、職涯發展等勞動條件誘因不佳。
- 說明已實施勞工就業獎勵(機構照顧服務最長18個月,最高10萬8,000元)及雇主僱用獎助,未來將擴大獎勵範圍至居家式及社區式照顧服務。
- 表示將加強職業訓練落實訓用合一,運用職缺強化就業輔導,並研議用人單位自訓自用模式。
- 說明外籍看護工政策將配合長照服務法推動滾動檢討,已與衛福部研商「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補充訓練辦法」草案,規劃集中或到宅訓練。
- 承認委員所提照服員工時、職災、攻擊性騷擾、工作尊嚴受損等問題確實存在,未來將納入處理重點,並研議改善勞動條件。
- 承認目前推介本國籍照護員成功比例低,將結合「訓」和「用」兩端,精準掌握職缺,建立訓用合一機制,並開發自訓自用模式。
- 說明外籍看護工來台前希望參加語言訓練,未來將研議結合延長工作年限等配套措施,提升其專業和語言能力,並強調會研議雇主要求語言能力的相關規範。
陳張培倫 原住民族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 說明原民會推動部落文化健康站現況,105年在12個直轄市縣市設置121個站,常態服務4,259人,並計畫未來增加站數。
- 承認原鄉長照困境包括缺乏在地機構、土地建物取得不易、照服員留任率低、自負額高、交通接送量能不足、服務網區劃定不符需求。
- 提出推動策略:規劃原鄉長照體系(健康/亞健康以健康站為主,輕中度失能日照/家庭托顧,重度居家服務),扶植在地機構,鬆綁設立法規,培育在地人力,採月薪制並提供交通費,調整服務網區規劃。
- 說明已與衛福部建立「原住民族長照業務合作平台」,召開2次會議,將原鄉特殊處境納入長照相關法令規範討論。
- 承諾會函告各縣市政府,建議將「敬老卡」與相關老人福利政策之原住民適用年齡統一為55歲,且不區分山地或平地原住民。
- 說明部落文化健康站的補助用於日間活動、送餐、電話關懷、服務員薪資及行政費用,並承諾若餐費不足會實地探訪調整。
- 表示將會同衛福部、內政部及地方縣市政府,借鏡社區教保經驗,鬆綁原鄉長照機構設立許可法規,解決建物使用執照問題。
- 承諾將與衛福部協調,由衛福部主政進行原住民長照基礎數據的完整調查統計,原民會從旁協助,並在內部交接時告知新部長相關數據。
楊哲維 內政部營建署建築管理組簡任技正
- 說明H2類組(一般住宅)對日照、採光、通風及樓梯寬度等均有相關規定,且已是最低標準,可作為小型社區日間照護場所。
- 說明H2小型社區日間照護場所放寬至一樓層500平方公尺以下,二至五層樓300平方公尺以下,約可容納30名受照護者。
- 表示原鄉土地和建物合法化問題,內政部與原民會正研擬整體方案處理,但張淑蘭護理師個案未特別討論,將於下次會議專案討論。
- 說明農地設置住宿型機構涉及都市與非都市土地規定,需再了解相關業務。
吳俊瑩 內政部消防署火災預防組組長
- 說明H2類組場所發生火災或突發事故會有緊急應變計畫,並有消防防火管理演練,但未直接回答緊急電源設置問題。
- 說明五樓以上建築物才有電梯規定,日間照護中心通常選擇一樓,臥床者較少,輪椅使用者若在五樓則需電梯及緊急電源,將與營建署研商規範。
游麗惠 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司長
- 說明長照經費分配原則是依據縣市實際服務提供量及每年目標增加量,並參考老人失能比率,採招標方式給予縣市政府,流程透明公開。
- 說明衛福部建置有資訊系統,可掌握所有申請補助機構及受補助機構的資料。
- 說明蘭嶼張淑蘭護理師個案已與原民會、營建署開會,下次將針對個案討論特殊處理方式,而非全面檢視法規。
- 說明目前護理人員平均年資約7到8年(不含退休)。
- 說明喘息服務重度失能者一年最多補助21天,自費則無時間限制,但需視服務資源而定。
- 說明原住民長照資料庫將與原民會合作,利用衛生所資源進行初步盤點與實地評估,預計2週內上網公告招標。
黃子騰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署長
- 說明樂齡學習中心、長青學院等幾乎每個鄉鎮都有設置(共336個),將透過縣市教育局處社教科廣為宣傳。
- 說明閒置校舍活化運用有13種類型,目前已有3所學校整備作為老人日間照顧中心,學校清空裁併後,場地可供活化運用,無需另外申請。
- 說明社區互助式及部落互助式教保實施辦法由其主持研修,清楚其鬆綁法規(結構安全鑑定替代使用執照、簡易消防安全設施配置圖替代)的詳情。
曲同光 衛生福利部社會保險司司長
- 說明目前衛福部主管的社會保險有健保、國民年金,沒有新增的社會保險規劃。
李榮哲 原民會社會福利處處長
- 說明原民會補助部落文化健康站的經費包含照顧服務員薪資、行政費用及設備費,若餐費不足會實地探訪調整。
- 說明原民會設置的家扶中心在吳鳳鄉與茂林區因原承辦單位未繼續,目前正在處理中。
相關後續
- 勞動部會同衛生福利部於3週內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台灣「介護離職」的狀況及因應對策。
- 勞動部應會同衛生福利部立即研議將醫師納入勞基法之保障範圍內,不應延至2025年。
- 衛生福利部會同科技部、經濟部於3個月內研提科技輔具研發推廣應用書面報告,以嘉惠失能者並發展輔具產業。
- 勞動部於1個月內提出長照服務單位自訓自用之具體規劃方案,以提升訓後就業成效。
- 勞動部會商衛生福利部於3個月內研訂鼓勵失業勞工受僱居家服務提供單位及日間照顧中心就業獎勵要點,以提高就職誘因。
- 原住民族委員會函請建議各縣市政府並副知衛生福利部,將「敬老卡」與相關老人福利政策之原住民適用年齡統一為55歲,且不區分山地或平地原住民。
- 衛福部召集學者專家及相關實務工作者,研議針對超高齡或衰老老人之支持服務之試辦計畫,並研擬納入長照服務體系之可行性。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53101
- 卷/期/冊
- 105/31/1
- 發布日期
- 2016-05-19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