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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審查:聚焦沒收程序、法官迴避與司法信任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4-28

LawTrace 法律歷程:刑事訴訟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19次全體委員會議,主要併案審查「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九條文草案」。會議核心議題包括沒收制度的保全扣押、財產變價、舉證責任,以及法官迴避事由的擴大。委員與行政官員就實務困境、司法公正性及人民對司法的信任度進行廣泛討論,部分修正動議經協商後通過,另有部分條文及法官迴避議題將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審查「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案

核心議題

無相關核心議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林德福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張宏陸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周春米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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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林為洲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許毓仁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顧立雄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柯建銘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尤美女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段宜康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許淑華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蔡易餘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賴士葆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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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昶佐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宜民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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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雪生 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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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天財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蘇巧慧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徐國勇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瑩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張麗善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討論。
  • 委員質詢時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以書面答復者,請相關機關儘速送交個別委員及本委員會。

討論事項二

繼續併案審查「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九條文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聚焦於刑事訴訟法中沒收制度的保全扣押、扣押物變價與替代擔保金機制,以及相關程序權利與舉證責任的規範。
  • 會議亦深入討論法官迴避制度的擴張,特別是針對法官曾參與同案或共同被告先前裁判的迴避事由,以確保審判公正性並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任。

相關爭議

  • 沒收程序中的保全扣押:司法院主張非附隨搜索的扣押應採令狀與相對法官保留原則,以落實憲法保障財產權;法務部則認為檢察官應可先扣押,事後再給予救濟機會,以避免脫產並符合偵辦時效性。
  • 扣押範圍與認定:對於帳戶等財產利益是否屬於得扣押之「物」,實務見解分歧,法務部與司法院均認為應透過修法明確化,以解決實務運作困難。
  • 沒收前提要件的舉證責任:司法院認為檢察官應負舉證責任,且刑事違法事實存在須達「確信之程度」;法務部則擔憂若全面採嚴格證明將造成實務困擾,希望在立法說明中避免過於僵化的規定,或讓實務界自行解決。
  • 法官迴避事由的擴張:現行法官迴避限於「前審裁判」,但委員主張應擴展至「先前裁判」(包含更審前、再審前)及「判斷被告是否為共同正犯之判決」,以避免法官心證已定,確保公平審判。司法院則顧慮法官員額不足及案件審結效率,認為全面擴張可能造成實務困難。
  • 海外國人遭遣返案件處理機制:立法委員質疑法務部在處理海外國人遭中國要求遣返案件(如菲律賓馮姓人民案、巴拿馬劉姓臺商案)時,部會間橫向聯繫不足、反應遲緩,未能有效保障國人權益,要求建立快速聯繫機制。
  • 重大過失致死罪刑度:針對八仙塵爆案判決,立法委員質疑業務過失致死罪刑度過輕(4年10個月),與人民情感及社會期待落差大,建議法務部研議提高刑責,以安撫民心並警惕企業公共安全。
  • 檢察官發言職責:立法委員柯建銘質疑法務部在本次審查會議中,負責刑事訴訟法的次長經常更換,且檢察司司長首次出席,顯示法務部內部對法案溝通與協調存在問題,影響法案審查效率。

立法委員發言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八仙塵爆案判決4年10個月過輕,與社會期待落差大,建議修法提高業務過失致死罪刑度,以安撫民心。
  • 質疑現行死刑政策過於審慎,呼籲加速鄭捷等死刑犯執行,以維司法威信。
  • 關切兩岸電信詐欺贓款追討成效不彰,要求法務部加強跨部會及兩岸協商,防止脫產。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強調刑事訴訟法修正案(特別是沒收程序)有時間壓力與重要性,應儘速通過以適用於頂新案等。
  • 批評行政院法案送審時甲乙兩案並陳,導致法務部與司法院本位主義對立,影響審查進度。
  • 要求司法院儘速提出保全扣押的對案,並承諾將推動法案出委員會,若無法協商則交付朝野協商。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批評司法院與法務部在修法上過於學術化,未能從人民實際問題出發解決困境。
  • 指出扣押財產(特別是第三人財產)可能導致公司倒閉,現行法缺乏時限規定,應考量人民財產自由。
  • 支持重罰犯罪者,但強調修法應考慮實務運作,避免因過度扣押而誤傷無辜小公司。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在處理海外國人遭中國要求遣返案件(如菲律賓馮某案、巴拿馬劉姓臺商案)時,未能積極了解案情、橫向聯繫失靈,甚至有「出賣國民」之嫌。
  • 批評政府處理海外國人被扣押的現行流程過於僵化、緩慢,要求法務部建立快速聯繫機制並提出書面說明。
  • 要求司法院與法務部加快提出保全扣押的修正版本,並表示若無進展,將於下週三排審林為洲委員版本。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呼籲司法院與法務部在刑事訴訟法沒收條文審查上提高效率,避免因各自立場堅持而延宕,影響7月1日施行期程。
  • 關切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33條扣押規定未採法官保留原則,認為應全面檢討,特別是扣押第三人財產時,應有更多審查與救濟途徑。
  • 針對法官迴避制度,建議司法院參酌委員意見,研究如何擴大迴避範圍至共同正犯或同案被告,以符合人民對司法公正性的期待。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認為八仙塵爆案判決結果(4年10個月)不符情理法,建議研議提高刑法業務過失致死罪刑責,並要求法務部於2個月內提出報告。
  • 建議詐欺案件刑責應比照銀行法及證交法,區分不同情形予以裁定。
  • 關切八仙塵爆被害人求償困難,呼籲法律制定上應共同努力保護被害人,並希望司法院與法務部多加溝通協調,避免意見分歧。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肯定刑法修正案中沒收制度獨立性,並關切不法所得轉移至子女或公司等情形能否有效沒收。
  • 詢問行政機關裁罰與法院判決罰金高低不一時,沒收金額是否需返還,以及犯罪所得查扣機制的落實與橫向聯繫狀況。
  • 關切扣押物(如食品、名車)在偵查期間價值減損問題,詢問現行處理方式及未來強化方向。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7條法官迴避規定,主張應打破現行「審級利益」限制,擴大至法官曾參與被告或同案共同被告「先前裁判」的情形,以提升被告對司法程序的信任度。
  • 指出實務上聲請法官迴避幾乎不可能通過,顯示現行制度無法有效解決被告對法官先入為主的疑慮。
  • 同意將迴避範圍限縮至刑法上的「共犯」(共同正犯、教唆、幫助犯),而非廣泛的「同案共同被告」,以兼顧實務運作。

顧立雄 立法委員

  • 提議將「併案審查」改為「同時審查但不併案」,以便各案可單獨通過。
  • 質疑司法院長期以來對小型法院(如花蓮高分院、連江地院)法官更審迴避問題視若無睹,導致人民難獲公平審判,要求司法院提出有效改善方案,包含考慮移轉管轄或巡迴法院設計。
  • 嚴正質疑法務部所提保全扣押草案(第133條之1)賦予檢察官過大權力,缺乏令狀審查與法官保留,且未提出追究檢察官責任的配套機制,強調若扣押錯誤應有究責機制。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質疑中研院聘請的法律顧問鄭哲民律師,不具台灣律師資格卻以律師事務所名義投標並得標,要求法務部調查並於5月20日前答復。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對司法院發布的新聞稿中,民眾對法官信任度低於50%感到傷心,認為司法改革成效不彰。
  • 建議司法院採行突破性、創新的作為,借鑒韓國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提升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度,強調司法是國家最後一道防線。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指出土地法第14條及施行法第5條對「海岸一定限度內土地不得私有」的規範,僅由內政部以行政規則劃定,限制人民權利,違背行政程序法,建議法務部要求內政部修法。
  • 舉例花蓮壽豐鄉鹽寮部落原住民傳統部落被公告為不得私有,卻有民宿業者可私有海邊土地,質疑現行解釋與適用不公,要求法務部檢討93年相關解釋。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強調刑事訴訟法第17條法官迴避制度應符合憲法第16條公平法院原則及兩公約規定,確保法官無預斷或偏頗之虞。
  • 主張法官迴避應擴大解釋「前審」概念,涵蓋更審前及再審前裁判,並將共同正犯納入迴避事由,以提升人民對司法信任。
  • 認為搜索與扣押是不同概念,扣押涉及財產權的持續干預,應如同搜索採令狀原則,並允許緊急例外事後救濟。
  • 建議沒收程序應納入被害人發還優先原則,並允許被扣押的第三人提供擔保免扣押,以確保權益。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感慨刑事訴訟法第17條法官迴避問題30年來未獲實質改善,司法實務仍以法官員額不足為由拒絕改革。
  • 主張應將重點放在「公平法院」理念,凡接觸過之前案件、可能形成既定心證的法官均應迴避,呼籲司法部門應大刀闊斧修正,而非怠惰因循。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刑事訴訟法,旨在完備7月1日上路的沒收制度,特別是第三人犯罪所得的沒收,以打擊犯罪、伸張正義。
  • 指出現行法對於詐騙案中偽開帳戶的贓款查扣意見分歧,希望修法能解決此困境,確保不法所得能被即時扣住。
  • 強調偵辦技術的重要性,認為不應每次遇到問題就只修法加重刑責,而應同時提升偵辦技巧。
  • 關切司法院未及時提出保全扣押版本,認為將影響法案一併上路,呼籲加快腳步。

相關人員回應

林錦芳 司法院秘書長

  • 八仙塵爆案判決4年10個月已屬業務過失致死罪法定刑中相當高刑度,社會觀感與法律規範有落差,修法屬立法者權責。
  • 鄭捷案卷證已送檢方,執行屬法務部權責。
  • 法官迴避制度旨在確保裁判允當,但現行法規對「前審」解釋限縮,擴大迴避事由可能導致法官員額不足,實務運作困難。
  • 司法院正研擬保全追徵及扣押配套條文,強調扣押涉及財產權限制,應採令狀與相對法官保留原則,並提供擔保機制。
  • 對於民眾對司法信任度低的問題,認為與訴訟勝敗、民眾不了解法律規範有關,可借鑒韓國人民參與審判制度,加強民眾教育。
  • 承諾將研究解決花蓮高分院等小型法院法官迴避問題,並承諾10天內提出保全扣押的對案版本。

陳明堂 法務部次長

  • 八仙塵爆案判決已達現行法最高刑度,法務部將請刑法修正小組檢討特殊過失致死狀況有無加重刑責空間,並於2個月內提交報告。
  • 關於死刑執行,目前有43名死刑犯(含鄭捷),法務部一貫立場為審慎處理,考量相關救濟程序,確保無冤枉情事。
  • 兩岸電信詐欺贓款追討困難,主因贓款迅速提領,法務部正與檢警及各機關研商技術面防堵措施,並透過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與大陸公安部協商。
  • 認同法官迴避制度應確保公正審判,但認為刑事訴訟法第17條修正案中「同案共同被告」迴避範圍可能過寬,尊重司法院意見。
  • 認為扣押應兼顧時效性與人民權益,檢察官可先扣押,但應有事後救濟(準抗告)機制,不應絕對採法官保留;對於帳戶等財產利益納入扣押範圍表示支持。
  • 對於沒收前提要件的舉證責任,法務部認為應採自由證明,擔憂立法說明若強調嚴格證明,將對實務造成困擾,建議將相關文字交由實務界解決。
  • 解釋刑法已修正詐欺罪刑度,特種詐欺可判1年以上7年以下,且一罪一罰。
  • 承諾調查中研院法律顧問鄭哲民不具台灣律師資格卻執業一事,並於5月20日前報告。

蔡彩貞 司法院刑事廳廳長

  • 解釋法官迴避中「前審」傳統上指下級審,擴大至更審前或再審前可能導致法官員額較少法院無法執行職務,造成實務窒礙難行。
  • 認為沒收程序法需待實體法成形後才能擬定,司法院已在4個月內提出沒收本體草案,已盡主管機關責任。
  • 強調不論保全沒收或保全追徵,只要沒有附隨搜索的扣押,都應符合相對法官保留原則,讓法官有審查機會,以保障人民權益。
  • 澄清沒收制度研修會已達成共識,刑事違法事實存在應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並達「確信之程度」,此為沒收制度的最大公約數,不應刪除立法說明相關文字。
  • 指出最高法院判決中關於自由證明與嚴格證明的見解,主要針對數額部分,而違法事實部分無疑慮,不應混淆。
  • 說明最高法院法官立場,若案件不換法官可減少爭點,加速審結,但承認這與公平法院外觀的期待有衝突。

林邦樑 法務部司長

  • 強調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5立法說明中,關於檢察官舉證責任應採自由證明原則,避免部分法官誤解為嚴格證明,造成實務困擾。
  • 認為沒收已非從刑,而是獨立法律效果,應允許檢察官對被告財產有聲請沒收權,並在判決主文中諭知,以便檢察官行使上訴權。
  • 主張對於判決確定後才發現的犯罪所得或工具,應有單獨宣告沒收的程序,以避免違法狀態繼續存在,並指出這與再審、一事不兩罰概念不同。

張惠菁 法務部主任檢察官

  • 認為沒收犯罪所得不論屬於被告或第三人,程序都應一致,不應有所差異,以符國際趨勢,並建議可準用全部相關條文。

相關後續

  • 顧立雄委員等所提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3、第455條之15、第455條之19、第455條之23、第455條之26、第455條之27、第455條之35等修正動議,經討論後通過。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5立法說明修正動議通過,內容修正為「性質上為國家對人民之刑事處分,因而本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沒收之前提要件,應由檢察官舉證。例如:有關刑事違法事實存在,依本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並應達於使法院產生確信之程度,始足保障人民財產權免受國家違法、不當之侵害」。
  • 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7、第455條之38條文不予增訂。
  • 林為洲委員等18人擬具「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另定期審查。
  • 蔡易餘委員等17人擬具「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另定期審查,司法院需朝向「更審前與更審後不能是同一位法官」及「共同正犯迴避」方向擬定文字。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公決;不需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本案時由林召集委員為洲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公報
1053101
卷/期/冊
105/31/1
發布日期
201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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