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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公聽會:定位、範圍與實踐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5-02

LawTrace 法律歷程:刑事訴訟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舉行「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第1場公聽會,廣泛聽取各界對法案的意見。討論聚焦於轉型正義的定義、促轉會的任務與組織職權、不當黨產處理、以及與現行法規的競合等議題。學者專家及政治受難者代表就其必要性、範圍、合法性及和解清算等面向提出多元觀點,為後續法案審查釐清爭點。

討論事項一

「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公聽會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討論「促進轉型正義條例草案」的立法目的、促轉會的任務、組織與職權、不當黨產的保全等核心議題,旨在釐清法案爭點,作為未來審查參考。
  • 會議深入探討轉型正義的定義、實踐範圍(威權統治時期界定及原住民族議題納入與否)、與其他法規範的競合問題,以及追究加害者責任與社會和解的平衡。

相關爭議

  • 促轉條例與現行法規的競合:條例是否具規範優位性,排除《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與《行政院組織法》的限制,恐與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意旨相違。
  • 轉型正義的範圍與時間界定:草案是否應僅限於處理「威權統治時期」,以及為何未涵蓋原住民族自1624年以來的歷史不正義,被質疑範圍過窄或因人設事。
  • 促轉會的組織位階與職權:委員會隸屬行政院但具準司法性質,是否與三權分立原則衝突;其強制調查權、裁罰公權力、禁止財產處分等職權是否違反比例原則且與監察院職權競合。
  • 不當黨產的處理合法性:草案中不當黨產禁止處分原則、移轉國家所有等規定,被質疑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侵害憲法保障的人民財產權,且名稱具有高度價值判斷與針對性。
  • 轉型正義的本質:究竟是追求「和解」還是「清算鬥爭」?有意見認為法案過於粗暴,可能撕裂社會,而非促進和諧。
  • 現有補償機制是否足夠:政治受難者代表指出過去的「補償」非「賠償」,且金額不足以彌補受難者所受傷害,許多不公不義事件仍未獲得真正平反,導致轉型正義遲遲未落實。
  • 立法模式與急迫性:草案採取作用法與組織法混編,被批評立法粗糙且不符體例;同時,有質疑在當前台灣面臨經濟與國際競爭壓力下,是否急需此時此刻進行大規模的轉型正義。

立法委員發言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轉型正義應由全民共同面對,而非在傷口灑鹽,目的是讓歷史真相還原、加害者處置、被害者獲賠償、不公不義不再發生。
  • 聯合國將轉型正義界定為處理大規模濫權遺緒的機制與程序,其四大元素(真相、正義、賠償、保證不再發生)彼此互補。
  • 引用電影《謊言迷宮》說明真相的重要性,強調恢復犧牲者話語權,讓他們的故事被聽見,避免歷史被遺忘與無知。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新政府應優先拼經濟,人民希望生活好過,而非此時推動促轉條例。
  • 質疑促轉會的調查權力過大,與司法院、監察院職權疊床架屋,且其成員能否查清50至80年前的真相。
  • 批評條例中多處空白授權,且前後要求(如憲兵司法警察權)邏輯不一。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台灣的司法過去曾是威權統治的工具,並非正義防線,因此有必要透過專法清算過去威權時代的侵害。
  • 引用大法官釋字第129號解釋,說明過去司法對政治受難者的不公,強調要追究當年效勞威權統治的司法人員責任。
  • 認為促轉條例應處理政府遷台後至民主化期間的白色恐怖歷史,歸還人民應得,回復名譽,並追究責任。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不敢面對歷史的民族沒有勇氣走向未來,新政府有責任義務促進轉型正義,為人民找到歷史真相。
  • 認為促轉條例是遲來的正義,已晚了20多年,因此不是「要不要」而是「夠不夠」的問題,包括位階、內容和權力。
  • 肯定德國等國家以憲法層次處理轉型正義,台灣雖有困難但應思考如何強化法律位階,並擴充條例內容如教科書議題。
  • 強調「清算」不是目的,而是為了社會和解,應在條例中更多著墨和解部分,並儘速通過此法案以回應人民期待。

相關人員回應

蔡寬裕 臺灣戒嚴時期政治受難者關懷協會榮譽理事長

  • 轉型正義應正視歷史錯誤、追求社會正義,推動真相調查、伸張正義、賠償與保證不再發生。
  • 批評解嚴後《國家安全法》第9條阻擋追溯人權侵害案件,導致加害者無須負責,台灣轉型正義「有轉型沒有正義」。
  • 強調過去的「補償」非「賠償」,且金額微不足道,無法平反受難者;呼籲將《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補償條例》與《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恢復條例》修正案納入促轉條例。
  • 指出外國學者對中正紀念堂的評價,認為其與受害者遺址並存,使人精神錯亂,應釐清歷史責任而非鞭屍。
  • 強調被沒收的320億財產應發還,財政困難不能成為不還的理由,並指出國民黨黨鞭曾阻撓相關修法協商。
  • 表達受難者及其家庭遭受家破人亡、禍延三代的痛苦,無法接受「事情都過去了」的說法。

蔡焜霖 臺北市高齡政治受難者關懷協會常務理事

  • 欣慰台灣民主進步,轉型正義開始有積極作為,但質疑「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與「國家人權委員會」是否競合。
  • 擔憂促轉會直屬行政院,但任務具司法行為,恐與三權分立原則相衝突。
  • 認為轉型正義最重要的是揭露歷史真相,因白色恐怖加害者真面目未顯,應公開決策高層與國民黨黨部檔案,釐清核心高層的政治責任。

謝政諭 東吳大學政治學系教授兼人文社會學院院長

  • 肯定促轉條例去除威權體制不公不義的精神,但質疑法案是否與現有法令及機關組織產生職權重疊與衝突。
  • 指出台灣已有《冤獄賠償法》、《國家賠償法》、《二二八處理條例》及《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等法案處理部分轉型正義事務。
  • 建議思考是否將現有職能整合至國家人權委員會,或在行政機關內設獨立超然單位,甚至增設行政院副院長或政務委員統籌。
  • 強調轉型正義的出發點應是和解,而非政黨清算,並呼籲提供充分資料以利周延討論。

林佳範 臺灣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學系系主任

  • 轉型正義是落實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所不可或缺,核心工作為導正冤案迫害與扭曲體制。
  • 建議促轉會工作順序應優先追求「正義」(真相調查),以獲得道德訴求的政治動能。
  • 批評草案採框架式立法,拖延立法戰線與時間,規劃報告欠缺道德訴求,應改為執行與真相報告。
  • 建議促轉會位階應隸屬總統府以提升影響力,並增加人事制度適任性檢討及族群文化壓迫平反面向。
  • 主張擴大調查範圍至「司法與政治不法事件」,並強調追究加害人責任時,應建立合作真相發掘的減刑或赦免措施以促成和解。
  • 指出促轉會職權有限,主要為提出報告,並非徵收財產或處以刑罰,其調查權是獨立機關應有權限。

李訓民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顧問

  • 質疑台灣社會是否像法國大革命般不公不義,不應以轉型正義百分之百否定過去執政黨歷史,避免付出慘痛代價。
  • 主張促轉條例作為作用法,違反《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5條第3項及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第4項,屬不適法。
  • 認為條例時間限制(民國34年至80年)及四大主軸,是針對國民黨法人財產及蔣介石父子而來,違反現代法治國基本立法原則。
  • 批評草案組織疊床架屋、職權任意擴大、侵害公民財產權,違反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等。
  • 強調台灣已有相關補償條例,應追求寬恕與和諧,不應以粗暴手段摧毀法治與經濟。
  • 質疑轉型正義未涵蓋原住民正義及日本殖民時期資產問題,並警告過度激烈的手段可能撕裂民族感情。

李福鍾 政治大學臺灣史研究所教授

  • 台灣民主化20多年來,轉型正義工作遲遲未做或消極進行,肯定立法院框架式立法彌補不足。
  • 指出《國家安全法》第9條阻擋解嚴法救濟管道,大法官釋憲為維護社會安定而非正義,導致白色恐怖受害者權利被犧牲。
  • 認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提供的金額微不足道,無法補償受難者一生所失。
  • 強調促轉條例的立法必要性,不僅針對白色恐怖與司法不公,更要處理國民黨長期佔用、挪用國有財產及巧取豪奪私人財產的問題。
  • 主張遲到總比不到好,現在不做未來機會更少,因此積極支持促轉條例立法以實現司法、歷史與社會公平正義。

林雍昇 青平台基金會研究員

  • 轉型正義關乎民主鞏固,聯合國報告指出威權轉型若無澈底轉型正義,恐面臨民主倒退或崩潰。
  • 批評過去威權體制下的人仍佔據民主政治體系,阻礙轉型正義,應借鑒東歐人事清查經驗。
  • 反駁國安法第9條及大法官釋字第272號解釋已解決轉型正義問題的說法,認為其制定者缺乏正當性,且僅為赦免法。
  • 指出國際法中危害人類罪不適用法定時效,台灣學者目光如豆,自絕於國際法制秩序之外。
  • 堅信促轉條例條文經得起憲法考驗,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不代表完全禁止,獨立機關設置是未來潮流。
  • 強調組織法與作用法混編是立法學進步,德國1990年已解決此問題,台灣不應停留在過時觀點。
  • 反駁促轉會權力過大的說法,指出其權限與NCC、公平會等獨立機關相似,且行政罰鍰與刑責處罰最終仍回歸法官保留原則。
  • 駁斥轉型正義是清算、挑起族群對立的謬論,認為若無個人責任確立,將使整個族群背負原罪,只有真相才能促成和解。
  • 強調立法委員有權提出法案,反駁違反憲政常識的說法,並以小燈泡事件對比白色恐怖受害人數,質疑社會對加害者的寬容態度。

陳淳斌 嘉義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教授

  • 質疑促轉條例設置的急迫性和必要性,認為台灣面臨對岸文攻武嚇與全球競爭,是否有更重要的事情急需轉型。
  • 不解法案為何只選擇處理四項不公不義事項,尤其對清除威權象徵、保存不義遺址、平復司法不公的必要性提出質疑。
  • 批評促轉會的組織與職權合法性與合憲性,其設置未以組織法方式,且作為非常設任務型機關卻有無止盡延長的可能性,實質上為常設機關。
  • 認為促轉會具強制調查權及裁罰公權力,甚至可禁止財產移轉,此種獨立權限機關不應以單純任務編組視之。
  • 對「不當黨產」名稱表示擔憂,認為其具高度價值判斷與針對性,應直接稱為「國民黨不當黨產處理條例」或制定《政黨法》統一規範。
  • 呼籲朝野以高度政治智慧協商,達成彼此可接受的立法方案,避免零和遊戲,以和解共生為基礎,而非清算鬥爭。

朱立熙 社團法人知韓文化協會執行長

  • 認為「轉型正義」一詞不夠淺白,韓國採用「過去清算」更直接,並澄清「清算」本無負面意思。
  • 指出台灣二二八事件調查報告死亡人數與領取補償金人數不符,以及《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補償條例》與《白色恐怖受難者補償條例》的荒謬性(未經審判卻大赦特赦)。
  • 批評台灣人權蹂躪事件中只有受難者而無加害者,因加害者被「神格化」,導致歷史真相無法揭露。
  • 援引韓國光州事件處理經驗,強調韓國透過特別法追訴叛亂罪、內亂罪、集體殺人罪,使前總統被判重刑,且追訴期永遠有效。
  • 主張台灣應制定「違反人道罪」與「集體殺人罪」條款,即便加害者已逝,仍可透過司法程序追究責任。
  • 強調轉型正義目的非報復,而是社會和諧,並呼籲納入「除垢」條款,清查過去參與不法行為的公職人員,以落實司法體系轉型正義。

汪明輝 臺灣師範大學地理學系教授

  • 從原住民角度發言,批評促轉條例草案幾乎沒有原住民相關字眼,與蔡英文總統重視原住民的政見不符。
  • 指出原住民的轉型正義歷史應從1624年荷蘭人來台算起,而非草案所訂的1949年,認為草案時間太短、領域範疇不足以涵蓋原住民議題。
  • 強調蔡英文總統政見總結原住民運動訴求,包括承認原住民是台灣主人、尊重主權、實施自治、道歉,並在總統府成立真相與和解委員會。
  • 建議應在總統府成立專門針對原住民族的歷史正義真相與和解委員會,位階更高,以避免原住民議題被邊緣化。
  • 呼籲重新定位國家,將原住民與主流社會視為對等夥伴關係,並處理原住民傳統領域歸還、實施自治等議題。

王可富 國際法律事務所律師

  • 指出60多年前有2萬名台灣原住民、閩南人、客家人被國民黨拉夫到大陸打共匪,其中1萬5千人死亡,倖存者返台後被起訴,且近2萬名台灣人40年未拿到薪水和戰士授田證。
  • 批評行政法庭判決這些為中華民國打仗的台灣人「不是軍人」,而國防部吹冷氣的人卻是軍人,質疑其公平性。
  • 揭露馬英九曾承諾500億幫助原住民、100億作為青年創業基金,但8年來一塊錢都未兌現,自己曾不知情地幫馬英九拉了30萬張原住民選票。
  • 質疑國民黨黨產來源,認為是強取豪奪台灣人財產,舉國防醫院土地被國民黨以手槍脅迫低價購買,以及國防大學土地在地主死後12年才訂約為例,強調有證據可查。
  • 自稱57年國民黨黨員,但為正義站出來,希望好好討論並解決這些問題,認為這些受害者比二二八受難者更可憐。

李鎨澂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研究員

  • 指出法國大革命時期已存在「清算」,但法國處理此類歷史問題非常謹慎,避免撕裂社會。
  • 援引西班牙2007年《歷史記憶法》引發的爭議,包括撕裂民意、加深加泰隆尼亞分離主義,以及動搖國王合法性,顯示轉型正義法律爭議高。
  • 以波蘭1997年《歷史記憶法》為例,說明其後續導致的民粹化、政府收緊媒體控制、憲法法院改革破壞司法獨立性,引發歐盟警告,顯示清洗法可能違背無罪推定原則。
  • 提及烏克蘭轉型正義步履蹣跚,因國內族群問題、內戰及外交失敗,難以推動和解。
  • 警告「追溯完全不受時效」的法理在50年後可能引發批評,並非永遠正確,處理轉型正義需非常小心。
  • 強調法國二戰後對與納粹合作官員的處理方式,是讓他們留在原地不動,避免毀掉整個法國,強調處理歷史問題的複雜性。

紀俊臣 銘傳大學公共事務學系教授

  • 認為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3項、第4項是貫徹組織保留原則,促轉會排除其規定並非違法,但問題在於定位。
  • 指出若促轉會具準司法機關性質,則不適合設在行政院下,應予特任、提高職等,比照國安會諮詢委員,使其獨立性更強。
  • 建議促轉會委員應全部專任、不兼任且不連任,任期到了就換人做,以確保獨立性。
  • 主張法條中應明確界定「轉型正義」一詞,並建議促轉條例應等新政府上台後由行政院另外提出院版,使其思慮更周到。
  • 批評草案作用法與組織法混編,不合乎一般體例,是明知故犯。
  • 強調促轉條例應是台灣和解的開始,而非對立的開始,應有和解思維,而非清算鬥爭。

相關後續

  • 公聽會所有專家學者發言內容將列入會議紀錄,並送交各委員參考。
  • 列席的原民會、行政院、國家人權博物館籌備處、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及國發會檔案管理局皆提出書面意見,將列入紀錄。
  • 時代力量黨團提出的《歷史正義與權利回復法草案》也將提供參閱。
  •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將計畫召開共4場公聽會,此為第1場,後續將繼續聽取各方意見。

原始資料

公報
1053101
卷/期/冊
105/31/1
發布日期
201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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