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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委員會審查金融財團法人決算、保險法修正及金融科技議題

財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5-02

LawTrace 法律歷程:保險法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第12次會議審查金管會主管的7家財團法人2014年度決算書案,並討論曾銘宗委員等提出的《保險法》第167條之2及第167條之3條文修正草案。會議中,委員們就保險代理人罰鍰、金融研訓院業務範圍、反避稅條款影響、自行車強制險、電子支付普及率、P2P借貸平台監理及身心障礙保險等議題向金管會及相關單位質詢。最終,7家財團法人決算書案照案通過,保險法修正草案經協商後修正部分條文並通過,同時通過2項臨時提案。

討論事項一

邀請財政部張部長盛和、經濟部次長就「跨境電子商務發展與租稅制度」作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本次專題報告主要探討跨境電子商務的發展趨勢及其相關的租稅制度,旨在了解如何應對其對國內稅收的影響及外商投資環境的稅務效率與透明度問題。

相關爭議

外商對臺灣稅務環境的疑慮:媒體報導指出,外商認為臺灣的稅務管理存在不確定性,且回應時間漫長,導致隱性稅務成本高昂,影響其投資意願。

立法委員發言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財政部深入了解外商對臺灣稅務效率與透明度的疑慮,並檢討或澄清,提交書面報告。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財政部深入了解外商對臺灣稅務效率與透明度的疑慮,並檢討或澄清,提交書面報告。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財政部深入了解外商對臺灣稅務效率與透明度的疑慮,並檢討或澄清,提交書面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通過臨時提案1案,建請財政部深入了解報導引用之爭點並就稅務效率與透明度予以檢討或澄清,並做成書面報告送交立法院財政委員會。

討論事項二

處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105年度預算決議,凍結「業務推廣費」及「廣告費」340萬元及15萬5,000元之十分之一乙案。

核心議題

討論並處理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2016年度預算中,業務推廣費及廣告費部分預算被凍結的動支申請。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張盛和 部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沈榮津 常務次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王儷玲 主任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2016年度預算凍結報告案已報告完成,准予動支,提報院會。

討論事項三

審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及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等7家財團法人103年度決算書案。

核心議題

  • 審查金管會所主管的7家財團法人2014年度決算書案,檢視其年度業務執行成果與財務狀況,並就其運作效率、社會責任及相關政策議題進行質詢。
  • 討論議題包含地震險理賠條件、反避稅條款對金融業的影響、TRF爭議處理機制、金融研訓院的業務範圍與監督、自行車強制險可行性、P2P借貸平台監理、身心障礙者保險權益及金融科技發展等。

相關爭議

  • 住宅地震保險理賠標準:曾銘宗委員質疑現行地震險僅限「全倒」理賠,建議放寬至「半倒」以擴大保障,金管會表示方向可行並將研議。
  • 金融研訓院業務範圍與定位:余宛如委員質疑金融研訓院承辦金融測驗與出版品業務,形同「國考補習班」,且廣接政府及民間委辦測驗,有與民爭利及缺乏外部監督之嫌,認為其設立宗旨不包含金融測驗。
  • 自行車強制險的推動:賴士葆委員及江永昌委員關切自行車事故頻傳但缺乏強制險保障,質詢金管會推動自行車強制險的可行性,金管會認為需地方政府主導並解決資料蒐集問題。
  • P2P網路借貸平台監理:陳賴素美委員及賴士葆委員擔憂P2P平台可能涉及誇大行銷、高利放貸、違法吸金等問題,質疑金管會對此類非許可行業的監理態度過於消極,建議應加速立專法規範。
  • 身心障礙者保險權益:王榮璋委員指出保險公司對身心障礙者常有加費或拒保情形,但保發中心缺乏足夠的經驗統計資料作為依據,質疑保險公司不公平對待,要求金管會應要求業者調整並落實公平承保。
  • 美國指控臺灣操縱匯率及經濟展望:盧秀燕委員對於美國指控臺灣操縱匯率表示不以為然,並對新政府閣揆林全對臺灣經濟「保1」的悲觀態度提出質疑。
  • 銀行對中國授信風險控管:吳秉叡委員指出審計部對本國銀行對中國授信提出11項重大缺失,擔憂中國金融風險恐燒回臺灣,要求金管會強化監理機制。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建議放寬住宅地震險理賠條件,從全倒放寬至半倒,並研議相關配套措施。
  • 關切反避稅條款對OBU、OSU、OIU及F股上市公司的衝擊,要求金管會預估影響並與公會研議因應措施。
  • 質疑翁啟惠院長投資浩鼎案,要求金管會掌握事證。
  • 詢問台新投資彰化銀行案的後續處理方向。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要求金管會正式行文商務仲裁協會,確認TRF爭議解決方案中仲裁的可行性,並提供會議紀錄予陳情人。
  • 關切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審查規定的進展,要求金管會加速訂定具體規範。
  • 質疑審計部對本國銀行對中國授信風險控管的11項缺失,擔憂中國金融風險擴及臺灣,要求金管會強化監理機制。
  • 強調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應維護金融消費者權益,不應偏袒財團,建議其經費來源應由國家公庫編列而非金融機構直接補助。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對評議成立案件的統計數據不透明,要求提供更詳細的案件終結分類資料。
  • 指出評議中心駁回消費者主張但法院判決消費者部分有理由的比例偏高(超過1/3),要求評議中心檢討其決定品質。
  • 批評評議中心在5年內僅移送5件業者違法案件給金管會裁處,認為移送件數過少,金管會對金融業者違規行為「軟趴趴」。
  • 質疑金管會對銀行不當搭售保險商品的懲處案件為0,認為金管會未能有效監理。

余宛如 立法委員

  • 質疑台灣金融研訓院承辦金融測驗業務缺乏明確法源依據,且其從出版、訓練到測驗「一條龍」服務有與民爭利之嫌,要求金管會加強監督。
  • 批評金融研訓院業務龐雜,承接桃園市政府、台糖、台水等非金融機構的委辦測驗,偏離設立宗旨。
  • 要求金融研訓院應聚焦於金融教育與研究的核心使命,而非僅以賺錢為目的,並建立公開透明的評鑑制度。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建議將自行車納入強制險範圍,或至少研擬配套措施,保障自行車事故受害者的理賠權益,並要求保險局提交評估報告。
  • 肯定行政院推動金融科技(FinTech)發展白皮書,但質疑金管會對Apple Pay等電子支付工具的開放腳步過慢,要求加速釐清個資保護與資安問題。
  • 建議金管會對P2P借貸平台應朝開放方向,但需訂立專法管理,並明確過渡期間的業者行為規範,避免其成為詐騙溫床。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呼籲政府應讓約聘僱及派遣人員在勞動節休假,或給予補休,以示對勞工權益的重視。
  • 對於美國財政部報告指稱臺灣操縱匯率表示不以為然,認為美國才是最大的貨幣操縱者。
  • 質疑新政府閣揆林全對臺灣經濟「保1」的悲觀態度,認為政府應更積極提出配套措施。
  • 要求金管會加速推動Apple Pay登臺及陸客大媽買臺股基金的政策,認為這是新閣揆張善政的重要政績。
  • 關切銀行聯徵紀錄消除機制,建議對於已償還債務的保證人,應縮短其不良紀錄的消除時間,並要求金管會研議分級管理。

徐國勇 立法委員

  • 針對《保險法》修正草案,主張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本質上相同,其罰責不應降低,建議維持上限,僅降低下限以給予金管會裁量彈性。
  • 質疑金管會將金融科技業(FinTech)界定為「保險相關事業」過於狹隘,可能導致其他金融領域的監理問題,建議應擴大解釋為「金融相關事業」。
  • 關切0206震災金融協助措施的SOP流程及成效,並建議金管會加強推廣地震險。
  • 要求金管會應檢討《保險法》第167條之2及之3條文修正草案中,罰鍰金額的下限調整,並強調應依違規情節輕重裁罰,而非公司規模。

王榮璋 立法委員

  • 關切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建置身心障礙者經驗統計資料庫的成效,質疑資料量不足導致保險公司對身心障礙者加費或拒保缺乏依據。
  • 主張在缺乏統計資料前,保險公司不應以主觀方式限制身心障礙者投保,要求金管會查察並要求保險公司調整。
  • 要求保險局提供身心障礙者申訴管道,以處理不公平對待的個案。

費鴻泰 立法委員

  • 質疑臺灣電子支付普及率遠低於韓國的原因,認為政府缺乏推動的「用心與決心」,要求金管會檢討相關政策。
  • 批評金管會投入金融科技(FinTech)人才不足(僅10餘人),且在修法與立法研究方面投入不足,要求強化相關課程與研討會。
  • 提醒金管會P2P借貸平台可能導致詐騙與社會不安,要求加速研擬專法,並派員出國考察。

陳賴素美 立法委員

  • 支持《保險法》修正草案調降保險輔助人罰鍰下限,但認為上限應維持現行規定,以確保金管會有足夠裁量權處理情節重大案件。
  • 質疑金管會以營業規模作為罰鍰修正理由不妥,強調應以違規情節嚴重性為依據,避免輕罰情節重大者。
  • 批評金管會對P2P網路借貸平台反應過慢,且對民眾檢舉案件處理不積極,有推卸責任之嫌,要求金管會主動介入監理,並加速立專法規範。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揭露美時製藥被艾威群併購案中,艾威群以高估價格收購自身子公司,涉嫌將臺灣資金匯出進行假投資,質疑金管會核准過程有問題。
  • 指出韓國艾威群及臺灣艾威群的鑑價報告價格離譜,且會計師對鑑價報告持保留意見,要求金管會將此案直接移送檢調偵查。
  • 擔憂艾威群持有的美時私募股票閉鎖期結束後,可能炒高股價後脫手,影響小股民權益,要求金管會加強審查與監管。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肯定金管會主委王儷玲在任內推動寶島債等金融進口替代政策的成果。
  • 關切520後兩岸金融政策走向,擔憂寶島債、臺滬通等政策可能受限縮,要求金管會持續推動金融市場國際化。
  • 建議《保險法》修正草案應考量保險輔助人公司規模差異,調降罰鍰上限至200萬元,以符合比例原則,避免對小型業者造成過重負擔。
  • 關切TRF金融消費糾紛,指出許多民眾因不了解合約而蒙受巨額損失,要求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處理相關申訴案件。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對不具公務人員身分的董監事編列福利費,認為不公不義,要求金管會研議取消2017年度相關預算編列。
  • 指出特別補償基金中,未投保強制險的汽車事故補償金額高達60億元,要求基金檢討宣導成效,並與交通、監理單位加強橫向聯繫,提升強制險投保率。
  • 建議金管會應與地方政府合作,推動公共自行車第三人責任險,借鑒民間保險產品費率,保障騎乘者權益,並要求保險局提供詳細分析資料。

相關人員回應

王儷玲 主任委員

  • 回應住宅地震險理賠放寬至半倒方向可行,已請地震基金檢討理賠金額與保費。
  • 表示已注意到反避稅條款議題,正進行評估並將找相關公會協商因應對策。
  • 說明金管會已將浩鼎案相關資料送檢調處理,且該案正在偵查中,不便透露細節。
  • 表示台新投資彰化銀行案將交接給下一任主委處理。
  • 確認TRF爭議解決方案中仲裁機制已獲銀行公會同意,銀行應配合陳情人要求。
  • 表示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審查規定已在進行,將邀集央行、公會開會訂定具體規範。
  • 承認審計部對本國銀行對中國授信風險控管提出缺失,承諾將強化監理機制並移交給下一任主委。
  • 同意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應維護消費者權益,並將檢討其經費來源。
  • 承認金融研訓院在委員會中有金管會代表監督,但未直接回應與民爭利質疑。
  • 回應自行車強制險理論上可行,但需地方政府主導,並解決車籍資料蒐集與保費計算問題,承諾提供評估意見。
  • 表示金管會積極推動電子支付國際化,Apple Pay登臺已送行政院核准,有望於近期實施。
  • 說明金管會對P2P借貸平台將朝開放方向,但需訂立專法管理,過渡期間會規範業者行為,避免儲值、不當行銷等違規行為。
  • 表示金管會約聘僱及派遣人員在勞動節未休假,但會安排補休。
  • 認同貨幣政策對金融市場影響大,臺灣匯率受美國影響深。
  • 表示今年經濟「保1」具挑戰性,金管會將積極提出創業及產業成長相關經濟政策。
  • 表示已盡最大努力推動Apple Pay登臺及陸客大媽買臺股基金(第一階段為基金),希望能在520前完成。
  • 確認寶島債(國際債)發行量持續成長,金管會政策是擴大金融進口替代,認為520後不會全面限縮。
  • 同意《保險法》修正草案調降罰鍰下限,但建議上限可酌作調整,以保持裁量彈性。
  • 承諾將檢討林俊憲委員揭露的美時製藥併購案,若有違規將啟動移送檢調機制,並將修改未來生技、科技相關機制。
  • 同意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應找業者檢討身心障礙者保險問題,並強化相關資料分析。
  • 同意保險局應對保險公司提出具體要求,確保對身心障礙者無不公平待遇。

林建智 董事長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 說明評議成立是指做成實體決定且消費者接受該結果。
  • 承諾會回去整理並提供更詳細的評議案件終結統計資料。
  • 表示評議中心不會因收受金融機構費用而偏袒財團。

張總經理冠群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

  • 解釋評議成立與否取決於申請人是否接受結果,並非僅是實體決定。
  • 說明評議決定被法院維持比例約75%。
  • 坦承評議中心5年來僅移送5件業者違法案件給金管會裁處,但表示已針對程序進行補正。

黃博怡 院長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

  • 表示金融研訓院的設立宗旨是研究訓練,承辦金融測驗是因應世界趨勢與政策要求,並非僅為賺錢。
  • 說明研訓院承接委辦測驗是為自給自足,因在舉辦測驗方面有口碑,受機構信任。
  • 強調研訓院有研訓指導委員會監督,確保方向符合社會期待。
  • 表示研訓院的核心業務是研究與訓練。

詹庭禎 局長 (金管會銀行局)

  • 表示反避稅條款對OBU、OSU、OIU的衝擊仍在評估中,將邀相關公會研究因應。
  • 確認TRF爭議仲裁應向仲裁協會提出,金管會已要求銀行配合。
  • 說明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審查規範將於下週邀央行、公會開會討論。
  • 說明審計部對中國授信缺失部分,金管會將強化報告並移交給新主委。
  • 說明維冠大樓震災房貸處理已幾乎完成,主要受益於臺南市政府善款清償。
  • 說明聯徵紀錄保留一定期間是世界通例,但可與聯徵中心研究縮短保證人不良紀錄消除時間。
  • 說明P2P網路借貸平台目前有2件檢舉案涉不實廣告與多層次傳銷,已提供相關單位裁處。
  • 表示P2P平台公司目前非金管會許可行業,若涉違法行為且屬金管會權責才會介入,正研究立專法規範。

吳裕群 局長 (金管會證期局)

  • 預估反避稅條款可能影響約1/10的F股公司,影響程度仍在評估。
  • 說明寶島債(國際債)發行量近年持續突破200億美元、200億人民幣,去年更突破300億美元、300億人民幣。
  • 說明陸客大媽買臺股基金第一階段為間接投資,額度約10億美元(5億美元用於臺股基金,另5億美元用於其他基金)。

李滿治 局長 (金管會保險局)

  • 表示金管會對銀行不當搭售保險案件的懲處件數需統計,但承認檢查12次懲處為0,民眾陳情72件僅1件懲處。
  • 說明保險代理人代表保險公司,經紀人代表消費者,兩者責任不同。
  • 解釋保險代理人雖為保險公司代理人,但民事責任仍由保險人負擔,且行政監理上保險業與保險代理人違規會同時處罰,不會轉嫁責任。
  • 說明金管會已在法規明定保險公司無正當理由不得無故拒絕身心障礙者投保,並鼓勵業者提供身心障礙者專屬商品。

高總經理福源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 說明基金福利費編列依立法院決議,不具公務員身分者才可編列具領。
  • 說明基金資金來源主要從強制險保費提撥,主要用於填補強制險不足,尤其以肇事逃逸、未投保兩項為最主要補償項目。
  • 坦承基金成立至今,支付給未保強制險汽車事故的補償金高達60億元,將與保險公會及交通部協調,共同對社會大眾做全面性宣導。
  • 表示未投保強制險的駕駛人部分屬經濟弱勢,無力投保。

張經理澤慈 (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

  • 說明0206美濃地震已賠付98件,歷年共賠付105件,每戶理賠金額為150萬元保險金加20萬元臨時住宿費,共170萬元。
  • 表示未親耳聽到董事長在董事會中責罵保險局或金管會。

曾董事長玉瓊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 說明保發中心每年會蒐集壽險、產險等經驗統計資料,但身心障礙者經驗資料累積較少。

梁總經理正德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

  • 說明身心障礙者投保及理賠案件數據少,導致經驗資料累積不足,承諾與業者確認狀況。
  • 坦承目前國內缺乏身心障礙者精算數字與指標,因此無法依此對其保費或責任進行限制。

相關後續

審查台灣金融研訓院等7家財團法人2014年度決算書案已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由主席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四

審查「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及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臨時提案)

核心議題

  • 修正《保險法》第167條之2及第167條之3,調整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及公證人違反相關規定的罰鍰金額,使其與其營業規模及違規態樣更具比例原則。
  • 討論地震保險理賠標準多樣化,以及推動企業社會責任評鑑與指數,以引導勞動基金進行社會型投資。

相關爭議

  • 保險輔助人罰鍰金額的調整:曾銘宗委員提案將罰鍰上限從300萬元降至50萬元,認為現行罰鍰對小型保險輔助人過高,不符比例原則。徐國勇委員則主張保險代理人實為保險公司延伸,其罰責不應降低,建議維持上限,僅調降下限。
  • 罰鍰依據的爭議:委員們就罰鍰應依「公司規模大小」或「違規情節輕重」裁罰產生分歧,有委員認為應信任主管機關專業裁量,給予彈性空間。
  • 金管會對修法時機的態度:黃國昌委員質疑金管會去年修正相同條文時未提出調降罰鍰意見,卻在此次會議中贊成調降,要求解釋原因。

立法委員發言

曾銘宗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保險法》第167條之2及第167條之3,將保險輔助人罰鍰從60萬至300萬元調降至10萬至50萬元,認為現行罰鍰對小型保經、保代公司過高,不符比例原則。
  • 建議罰鍰下限確定為10萬元,上限可略為調降至200萬元,以回應業界訴求並符合歷史沿革。
  • 提案要求金管會研議建立地震保險多樣化,滿足消費者不同需求。

徐國勇 立法委員

  • 主張保險代理人行為等同保險公司,其罰責不應降低,建議維持罰鍰上限300萬元,僅降低下限至10萬元,以賦予金管會更大裁量權。
  • 強調罰鍰應依違規情節輕重而非公司規模裁罰,但同意考量公司大小給予裁量彈性。
  • 贊成金管會應研議地震保險多樣化。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支持調降保險輔助人罰鍰,認為現行罰鍰對小型保經、保代公司不公平,可能導致其倒閉,建議上限調降至200萬元。
  • 贊成金管會應研議地震保險多樣化。

王榮璋 立法委員

  • 主張罰鍰應依違規事由輕重決定,而非公司資本額或營業額,同意可調降下限,但反對調降上限,以維持裁量彈性。
  • 提案要求金管會推動企業社會責任評鑑和編制企業社會責任指數,以供勞動基金運用局或其他投資人參考,進行社會型投資。

陳賴素美 立法委員

  • 贊成調降罰鍰下限,但希望維持上限300萬元,以確保金管會有最大裁量權,並避免輕罰情節嚴重者。
  • 贊成金管會應研議地震保險多樣化。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保險法》第167條之2在2015年修正時,金管會為何未提出調降罰鍰意見,直到此次才贊成,要求解釋。
  • 同意調降罰鍰下限以符合小型業者態樣,但反對調降上限。
  • 贊成金管會應研議地震保險多樣化。

江永昌 立法委員

  • 質疑《保險法》修正草案中「限期改正」的具體內容,以及罰鍰上限下限的訂定依據,認為裁罰應依情節輕重而非資本額大小。
  • 贊成金管會應研議地震保險多樣化。
  • 提案要求金管會推動企業社會責任評鑑和編制企業社會責任指數,以供勞動基金運用局或其他投資人參考,進行社會型投資。

盧秀燕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金管會研議建立地震保險多樣化,滿足消費者不同需求。
  • 主張罰鍰上、下限都應修正,因保險業為特許行業,公司資本額與經營內容差異大,應採取分級管理原則,對大小公司適用不同罰則。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金管會推動企業社會責任評鑑和編制企業社會責任指數,以供勞動基金運用局或其他投資人參考,進行社會型投資。

余宛如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金管會推動企業社會責任評鑑和編制企業社會責任指數,以供勞動基金運用局或其他投資人參考,進行社會型投資。

相關人員回應

王儷玲 主任委員

  • 贊成調降保險輔助人罰鍰,但建議上限維持300萬元,以保持裁量彈性。
  • 表示已發函研議地震保險多樣化,將向委員會報告。
  • 說明金管會已在推動CSR指數與評鑑,並持續努力。

李滿治 局長 (金管會保險局)

  • 說明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規範其招攬行為,民事責任由保險人負擔,行政監理上保險業與保險代理人違規會同時處罰,不會轉嫁責任。
  • 同意維持罰鍰上限300萬元,給予金管會更多裁量彈性。
  • 說明保險法已有規定,無正當理由不得無故拒絕身心障礙者投保,並鼓勵業者設計專屬商品,將向委員提供申訴管道。

相關後續

  • 《保險法》第167條之2及第167條之3條文修正草案,經協商後將句中「五十萬元」修正為「三百萬元」,其餘照案通過。
  • 臨時提案第一案(研議地震保險多樣化)照案通過。
  • 臨時提案第二案(推動企業社會責任評鑑和指數)修正,刪除「本席要求」等字後照案通過。
  • 審查結果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由主席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公報
1053101
卷/期/冊
105/31/1
發布日期
201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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