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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審查:聚焦分類、原民文資與公民參與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4-28

LawTrace 法律歷程:文化資產保存法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審查多個「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版本,主要討論核心為文化資產的定義與分類、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原住民族文化資產的特殊性與預算,以及公民參與機制。會議中委員們就史蹟、紀念建築、影音資料、地質公園等新增分類及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專章的必要性提出多方論述,文化部則回應現行分類已足夠,或可於施行細則中處理。最終就部分定義達成初步共識,但原住民族文化資產等議題仍待後續討論。

討論事項一

繼續併案審查「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進行逐條審查,核心議題涵蓋文化資產的定義與分類、主管機關權責、原住民族文化資產的特殊處理方式、以及公民參與和資訊公開的機制。
  • 討論重點在於擴充文化資產的類別,如史蹟、紀念建築、地質公園、影音資料等,以更全面地涵蓋具文化價值的項目,並釐清中央與地方政府在跨區域或複合型資產保存上的職責。

相關爭議

  • 行政院版本未付委的程序爭議:吳思瑤立法委員質疑在行政院版本尚未正式付委前就進行實質審查的程序問題。
  • 文化資產分類的細緻度:多位立法委員主張應在法律層次上細分文化資產類別,如史蹟、紀念建築等,以避免名實不符及保存疏漏;文化部則傾向維持現有大分類,將細節留待施行細則處理,以避免過度複雜化。
  • 原住民族文化資產的獨立分類與主管機關:高潞‧以用‧巴魕剌、鄭天財、高金素梅等多位立法委員強烈要求增列「原住民族文化資產」獨立分類或專章,並明定原住民族委員會為主管機關且應有專款預算,以尊重其特殊性及集體權;文化部則認為可透過第13條另訂辦法處理,不需在第3條分類中獨立列出,以避免競合問題。
  • 「古物」或「文化財」的名稱爭議:管碧玲立法委員建議將「古物」改為「文化財」,認為「文化財」更能涵蓋非古老但具文化意義的項目,如電影、影音資料等,而「古物」的稱呼過於狹隘。
  • 自然紀念物與自然地景的區分:管碧玲立法委員主張應將「自然紀念物」從「自然地景」中獨立出來,或明確列為並行類別,以確保其法定文資地位,尤其針對脫離特定地景的單一貴重礦物(如北投石)。
  • 公民參與機制的強化:吳思瑤立法委員提案,要求文化資產審查期間應強制召開公聽會、審議委員會開放旁聽並公布詳實會議紀錄,以提升審查公信力與透明度。
  • 「列冊」文化資產的審查時效:吳思瑤立法委員指出許多已列冊的文化資產因未明確規定審查時程而長期未審,建議強制主管機關對列冊項目進行法定程序審查。

立法委員發言

陳學聖 立法委員

  • 作為主席,嘗試引導會議流程,尋求各版本共識,並提出折衷方案以推進法案審查。
  • 解釋行政院版本雖未付委,但可先以修正動議方式討論,法案最終送出委員會前會彙整所有版本,確保各委員意見納入。
  • 建議古蹟定義維持「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避免修改已使用多年的法律用語。
  • 在討論第3條時,提出將「史蹟」和「紀念建築」納入有形文化資產分類的折衷建議。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主張文化資產保存法應大修,尤其第3條的分類應更鉅細靡遺,以涵蓋現行法規的疏漏與名實不符之處。
  • 強調應保障公民普遍平等的文化資產保存參與權,使公民團體能主動提報非自身財產的文化資產。
  • 力促將「史蹟」、「紀念建築」、「建築文化財」等新類別納入有形文化資產,並將「遺址」範圍擴大至領海。
  • 建議將「自然紀念物」從「自然地景」中拉出,或明確列舉為並行項目,以確保其獨立法定地位。
  • 主張將「古物」改為「文化財」,以涵蓋電影、影音資料等非古老但具文化意義的項目。
  • 堅持文化資產分類應在法律層次明確規定,而非僅置於施行細則,以彰顯其地位與教育意義。
  • 建議在第4條中加入「系統性」指定,賦予中央主管機關對跨縣市、同類型文化資產進行系統性保存的權責。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支持管委員對第3條的論述,認為應增列「地方史因素或特殊事件之紀念意義」作為文化資產認定標準。
  • 建議將「影音」資料納入文化資產保存範圍,並思考其適當的歸類方式。
  • 就第3條中「歷史建築」的定義,建議將「指歷史事件所定著或具有歷史性、地方性、特殊性之文化、藝術價值」納入。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建議將「工業遺產」納入文化資產保存範圍,並考量產業發展所需的文化或紀念價值。
  • 提案增訂第5條第2項,要求當地方政府為開發單位時,開發行為涉及文化資產保存應舉行聽證,以避免「球員兼裁判」的情況並納入民意。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主張應在第3條增列「原住民族之文化資產」專門分類,因現行架構不符原住民族文化資產特性(如巫師文化附著於人身、集體權),恐造成削足適履。
  • 認為原住民族文化資產的分類應不限於有形與無形,以避免行政機關未來在裁量與修法上的侷限。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認同管委員對第3條修正意見,認為明確化和增加文化資產類別有其必要性。
  • 提出不同文資身分(指定或登錄)的取得途徑,特別是私有產權部分,需有配套措施處理。
  • 建議調整有形文化資產類別的排序,如古蹟、史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等,以使分類更具邏輯性。
  • 對「古物」的稱呼提出疑問,認為「文化財」可能更為合適。
  • 建議修正古蹟定義中的「人類為生活需要」為「人類文明所營建」,認為後者更為貼切,但最終接受文化部意見維持原定義。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強調第3條的重要性,並以卑南族青年會所、鄒族Kuba為例,質疑現有分類無法涵蓋原住民族傳統建築的特殊性與活態文化傳承。
  • 建議針對原住民族文化資產,應在第13條(或新設條文)中明確規定「不限第3條所列文化資產」的原則,並課予原民會主管機關責任。
  • 支持將原住民族委員會納為中央主管機關之一,並應有專屬預算分配,否則單獨列出主管權責恐無實質效益。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補充說明原住民族的Kuba或青年會所不僅是建築,更承載祭典與文化傳承,是「活的」文化資產,不宜僅以觀賞性定義。
  • 主張將原住民族委員會納為中央主管機關,並明確預算分配比例,方能同意將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另訂專章處理。
  • 支持將原民會納入第4條中央主管機關的規定。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對行政院版本未付委卻被作為主要討論依據表示異議,認為應等待所有版本付委後再併案審查。
  • 提案強化公民參與機制,要求文化資產審查期間應召開公聽會、審議委員會開放旁聽,並公布詳實會議紀錄。
  • 提案要求主管機關應強制審查已列冊但長期未審的文化資產,以避免其價值流失。
  • 提案明確賦予主管機關在發現疑似遺址時,強制進行遺址指定審查程序的責任,而非僅「得」為之。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建議將「電影」或「影音」資料納入文化資產保存範圍,並提議將其置於古物類別中的「圖書文獻」之後,修正為「圖書、影音、文獻」。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質疑第1條「普遍平等之參與權」的抽象性,建議在法律中具體明確其定義。
  • 建議修正第3條「自然地景」的定義,使其更完整地包含「歷史、藝術、科學、保育自然」等文化價值。
  • 提案建議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預算補助地方政府積極辦理文化資產普查工作,以促進其落實。

相關人員回應

施國隆 局長 文化部文資局

  • 說明現行文化資產分類是依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版本,已能涵蓋各類別,不需過於細分,避免造成後續條文及地方政府執行的困擾。
  • 表示「紀念建築」等概念已包含在「歷史建築」中,只是通稱不同,細分可在施行細則處理。
  • 針對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建議透過第13條(專責辦法)處理其特殊性,並將原住民族委員會列為會同主管機關,但無法在第3條分類中獨立列出,以避免分類競合問題。
  • 澄清「影音」資料的保存屬於文化資產,而「電影」本身則由電影法處理,但具文化資產價值的影帶資料應受文資法保護。
  • 解釋日本「文化財」概念相當於台灣的「文化資產」,而非單指「古物」,因此名稱修改需謹慎。
  • 針對第3條史蹟與文化景觀的區別,認為史蹟應特別拉出針對歷史事件所定著的空間,而文化景觀則更側重美學或場域概念。
  • 同意在第4條中納入「系統性」指定,認為這屬於中央主管機關在推動世界遺產等全國性保存工作上應有的權責。

廖一光 副局長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 說明現行條文第76條已規範自然紀念物,若在第3條中單獨列出,恐與第76條重複或造成區分困難。
  • 解釋94年文資法修正時,已將自然紀念物定義中的「動物」刪除,因動物有《野生動物保育法》專法處理,僅保留植物和礦物。
  • 建議在第3條自然地景定義中增加「地質公園」及「地質現象」,以涵蓋特殊地質景觀,並可作為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無法納管的補充。

蔡炳坤 次長 文化部

  • 針對第3條史蹟與歷史建築的定義,擔憂若定義過於接近,未來在實務操作上可能會造成混淆。

夏榮生 簡任技正 文化部文資局

  • 解釋文資法中的「文化景觀」與「自然地景」是不同概念,自然地景純粹指自然現象,不宜與文化資產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混為一談。

相關後續

  • 第1條條文照管碧玲委員提案版本修正通過,明示保障文化資產保存普遍平等之參與權。
  • 第2條條文照陳學聖委員版本通過,刪除「本法未規定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等字。
  • 第3條有形文化資產部分,經協商後將「史蹟」與「紀念建築」納入分類,並調整其定義,古物類別中增列「影音資料」;「自然地景」定義中增列「特殊地形、地質現象」。
  • 第3條原住民族文化資產部分,鄭天財、高潞‧以用‧巴魕剌、管碧玲等委員的意見先保留,待下次會議再行討論其條文位置與內容。
  • 第3條無形文化資產部分,原則上照行政院版本修正通過,但管碧玲委員保留檢視文字的權利,鄭天財委員、高潞‧以用‧巴魕剌委員針對原住民族文化資產的意見則保留至下次討論。
  • 第4條主管機關部分,第1項修正為「但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之中央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並保留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主管機關的增列空間;第2項修正為「前條所定各類別文化資產得經審查後以系統性或複合型之型式指定或登錄。如涉及不同主管機關管轄者,其文化資產保存之策劃及共同事項之處理,由文化部會同有關機關決定之」。
  • 文化部文資局承諾就今日會議中定義及分類的更改,回去後進行調整,以利後續審查。
  • 本次會議處理至第4條,預計下下星期一、三、四將繼續審查《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

原始資料

公報
1053201
卷/期/冊
105/32/1
發布日期
2016-05-19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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