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服務與部分工時勞工權益保障研議:聚焦派遣、時薪制及醫師納勞基法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4-28
本次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議主要針對多元化社區式長照服務資源建置發展困境與子法訂定進度,以及部分工時工作者全職化危機與企業濫用時薪制問題進行報告與質詢。會議討論派遣勞工保護法立法停滯、政府部門濫用派遣、部分工時勞工權益保障不足、月薪制加班費計算爭議等。最終通過多項臨時提案,要求勞動部研議相關法制化、強化勞檢、並加速醫師納入勞基法保障。
討論事項一
衛生福利部、勞動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就「多元化社區式長照服務資源建置發展困境與長期照顧服務法相關子法訂定進度」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本次議程主要針對多元化社區式長期照顧服務資源的建置發展困境,以及長期照顧服務法相關子法的訂定進度進行報告與質詢。
- 會議探討如何確保長照服務資源的有效配置與法規的完善,以因應人口老化帶來的挑戰。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本日會議報告及詢答完畢。
- 委員王惠美、賴瑞隆及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書面答復。
- 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相關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 委員針對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有關衛生福利部主管非營業基金之提案,請於105年5月3日(星期二)下班前,以書面送交本委員會,俾利預算處理。
討論事項二
邀請勞動部就「部分工時工作者全職化危機:如何避免企業濫用時薪制造成勞動貧窮」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此議程聚焦於探討台灣部分工時工作者的就業現況、其勞動權益保障,以及企業濫用時薪制導致勞動貧窮的危機。
- 討論內容涵蓋派遣勞工保護法立法進度、政府部門派遣人力運用、部分工時定義與全職化趨勢、勞動檢查實效、以及相關法規與政策的檢討與強化。
相關爭議
- 派遣勞工保護法立法停滯:勞動部草案因勞資雙方對派遣比例(3%)存在歧見,導致法案無法在行政院達成共識並完成審查。
- 政府部門濫用派遣人力:立委質疑政府及國營事業帶頭使用派遣勞工,比例高且可能涉及公權力行使,勞動部則解釋因總員額限制及臨時性業務需求。
- 部分工時全職化現象:立委關切部分工時人數成長7倍,且許多人實際工作時數接近或超過全職,但未享全職保障;勞動部數據顯示40小時以上部分工時者佔7.6%,承認有檢討空間。
- 部分工時勞工權益保障不足:立委指出部分工時勞工特休假未落實,且其社會弱勢地位導致議價能力不足,難以捍衛權益;勞動部強調勞基法一體適用,並將加強勞檢。
- 月薪制勞工加班費計算爭議:林靜儀委員指出月薪制勞工加班費計算方式(月薪除以240小時)導致時薪低於部分工時勞工,形成「同工不同酬」現象,勞動部部長認為此為薪資結構根本性改變,應由新政府處理。
- 部分工時定義模糊:立委質疑「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中「相當程度縮短」定義模糊,讓雇主有規避空間,應明確訂定最低時數標準。
- 醫師納入勞基法時程延宕:多位立委對醫師納入勞基法保障時程延宕至114年表示不滿,要求加速研議並縮短時程,勞動部表示需衛福部主導配合。
立法委員發言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關切派遣勞工保護法立法進度,質疑行政院態度不明。
- 批評政府部門濫用派遣勞工,勞動部非典型人力比例高達6成。
- 建議政府部門應做示範禁止使用派遣勞工。
- 指出部分工時勞工數量成長7倍,且餐飲業等普遍存在部分工時者實為全職工作,要求勞動部深入研究並解決。
- 強調非典型工作型態在台灣被濫用,導致勞工權益受損,希望勞動部優先從政府部門做起,禁止派遣。
王育敏 立法委員
- 指出過去8年部分工時勞工週工時40小時以上比例下降,與鄰近國家相比台灣部分工時比例不高,認為「部分工時全職化」現象並未加劇。
- 強調需重視並維護3.1%部分工時勞工權益,特別是學生和家庭主婦等弱勢族群。
- 揭露部分工時勞工特休假權益被嚴重剝奪,近半數勞工連1天特休都未休過,要求勞動部積極改善並加強勞檢。
- 建議勞動部應鎖定年輕人常打工的場所作為重點稽查對象。
- 建議勞動部參考日本細緻的特休假規定,將部分工時勞工的休假標準具體化,避免模糊空間。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疑部分工時工作者數量10年成長7倍,勞動市場狀況。
- 指出台灣女性部分工時工作者比例遠低於其他國家,可能因保障不足導致。
- 批評勞動部僅以「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規範40萬勞工權益,法律位階過低且定義模糊,應訂定專法或專章。
- 關切部分工時工時接近全職,甚至超過的問題,要求勞動部檢討防堵規避行為。
- 要求勞動部在2週內提供服務業專章的評估報告,作為保障勞工的禮物。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質疑部分工時者是否有全職化趨勢,指出工時35-40小時及超過40小時者合計近16%。
- 批評「相當程度縮短」定義模糊,導致雇主巧立名目,要求勞動部檢討並明確定義部分工時的最低時數標準。
- 強調學生及家庭主婦等部分工時者議價能力弱勢,要求勞動部針對特定族群另訂規範與保障。
- 指出勞動部網站懶人包未提及部分工時者可申請資遣費,要求補充資訊。
- 質疑勞動檢查未全面涵蓋一般事業單位的部分工時勞工,要求勞動部進行更全面的調查。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質疑月薪制勞工加班費計算方式導致其第9小時加班費低於部分工時勞工,形成「沒有價值的加班」,要求勞動部檢討。
- 支持多元化職種和部分工時制度對無法朝九晚五者的好處,但強調需保障這些勞工權益。
- 指出勞基法雖規定每工作4小時休息半小時,但時薪制雇主可規避支付休息時間薪資,要求勞動部明確規範。
- 強調法規漏洞導致勞檢壓力大,應補齊法規空缺。
- 要求勞動部檢討月薪制員工加班費計算方式,並明定彈性工時員工的排班、工時規定以保障弱勢員工。
- 關切南投縣教育產業工會會務假裁罰案,要求勞動部積極介入協調。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要求勞動部針對各工會、各縣市會務假問題,於1週內與主要會務同仁溝通並要求各縣市落實。
- 引用東華大學生自製薪資分布圖案例,強調勞檢必要性,但質疑花蓮縣勞檢違規數過少,勞檢制度失能。
- 指出全國仍有25萬全日制受僱者薪資低於20,008元基本工資,要求勞動部補足勞檢人力並逐年降低此數字。
- 支持逐步調漲基本工資,認為在物價上漲氛圍下有調整必要性。
- 強烈反對醫師納入勞基法延宕至114年,要求勞動部會同衛福部立即研議,並提出短中長期規劃,改善血汗醫師問題。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作為表率,仍有1,880位勞務承攬人員,主要分布在就業服務站。
- 引用「大高雄地區非典型僱用勞工勞動條件調查計畫」,指出公部門存在假承攬真派遣、繼續性工作使用非典人力、勞務公司重複得標等問題,導致勞動條件低薪化、權益剝奪、職場區隔。
- 要求勞動部將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公開讓大家討論。
- 建議政府應逐步廢除勞務類的政府採購案,或透過大數據分析防堵漏洞。
- 要求勞動部會同衛福部,儘速將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保障,並研議工時另訂(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責任制)。
- 要求勞動部在520前回復血汗住院醫師88小時工時降至80小時的溝通結果。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質疑僅以「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管理部分工時勞工,法律位階過低,應有更高法律位階如專法或專章。
- 指出大學學校普遍使用20,008元基本工資聘請工讀生或設計人才,學生需工作8小時,質疑學生是否還有時間讀書,要求限制學生打工時數上限。
- 關切部分工時人員變成全職工作者,且多為經濟弱勢者,要求勞動部提供相關研究數據。
- 支持調高月薪基本工資至26,000元,以解決年輕人貧窮化問題,讓他們敢成家生子。
- 強調應保障必須使用部分工時的勞工,並支持多元化職種。
- 提及社工界普遍存在「薪水回捐」現象,要求勞動部會同衛福部了解並處理,因其為不樂之捐。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質疑勞動部作為公部門派遣人力排名第3的單位,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仍停滯不前。
- 要求勞動部更積極推動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並關切勞動部內部派遣人力逐年減少的具體數字。
- 質疑部分工時勞動者雇主臨時通知排班,造成勞工困擾,要求勞動部約束。
- 關切職訓中心班導師是否為派遣人員,並批評勞動部徵才項目皆為臨時人員。
- 建議勞動部應給予辛苦的派遣人力最大鼓勵,例如針對外展人員提供獎勵。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指出部分工時定義不精準,導致勞動部評估有落差,勞動部應共同努力立法規範。
- 強調雇主濫用排班權導致部分工時勞工權益受損,勞工有「就勞請求權」,雇主不能臨時變更班表而不計薪。
- 要求勞動部函釋地方政府,明確部分工時勞工的就勞請求權及資遣費權益。
- 建議勞動部關注Ptt打工版青年勞工權益,並研究在賣場或展場設立臨時專櫃受理加退保服務。
- 建議性平法修正案中哺集乳時間應函釋明確為「不限次數」,避免雇主一次給足60分鐘而規避多次哺集乳權益。
- 指出性平法第18條與勞基法第52條可能牴觸,要求勞動部通盤修正處理。
吳焜裕 立法委員
- 質疑企業是否應有限制聘用部分工時工作者,避免企業為規避人事成本而濫用。
- 關切勞動部與民間勞工團體對部分工時人數統計差異大,質疑勞動部是否低估人數。
- 指出部分工時工作者面臨排班不固定、收入減少、工時過長等問題,且多靠口頭契約,權益難保障。
- 質疑勞工若因申訴而失業,誰來負責,並批評勞動檢查過度依賴勞工申訴。
- 建議勞動部應提供部分工時勞動契約範本供企業及受僱者遵循,並將「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入法。
- 強調不應讓企業因月薪或時薪計算差異而規避勞工權益。
陳瑩 立法委員
- 提醒勞動部部長今天是4月28日國際工殤日,並朗讀工殤歷史,強調原住民勞工是職災最大族群。
- 質疑勞動部對職災報告書中雇主事故發生責任的調查,以及事業單位違反職安法受罰是否等同雇主有過失。
- 質疑職災事故發生政府是否有道義責任,並批評勞動檢查掛一漏萬,對未查到的部分政府有愧疚。
- 要求勞動部提供職災勞工法律扶助案件的判決結果(勝訴、敗訴、訴訟中)及是否曾請領勞保職災給付資料。
- 指出補償與賠償法律意涵不同,不應混淆,且雇主有過失時,勞動部提供的給付不能讓雇主抵扣賠償金。
- 揭露職災勞工未加勞保而申請死亡給付的核付率低(不到20%),且勞動部職安署對未加保雇主罰鍰件數過少,質疑未追討應追討的款項。
- 要求勞動部檢討並釐清雇主責任,主動協助勞工與家屬,並承諾將追究相關責任,以曾桂蘭個案作為指標性案例。
楊曜 立法委員
- 認為放任部分工時全職化對勞工不公平,要求勞動部明確部分工時工作者定義。
- 質疑「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性質像解釋函,法律規範密度過低,保障不足。
- 主張就部分工時制定專法或在勞基法中制定服務業專章,以立法方式周延規範。
- 關切部分工時勞工的中秋、春節、年終獎金等福利事項,在無明確約定下難以爭取,要求勞動部提出具體規範。
- 強調部分工時族群多為學生和家庭主婦等弱勢,勞動部應將保障規定清楚並大力宣導,讓他們了解權益。
- 認同部分工時權益保障越完整,越能避免企業濫用,要求勞動部提出具體方法與作為。
余宛如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女性勞參率在30歲左右快速下降,且40歲以上部分工時比例逐年上升,65歲以上呈倍數成長,反映台灣女性就業歧視及家庭照顧負擔問題。
- 批評勞動部雖努力但成效不彰,且「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形同具文,網絡建構不足。
- 質疑勞動部對部分工時的態度模糊,要求明確說明如何讓部分工時「正名化」並帶給女性更多就業機會。
- 指出台灣托育、長照措施不完善,導致部分工時被污名化,要求勞動部全面檢討,協助女性承擔家庭責任。
- 批評部長對多項問題回答不清不楚,態度令人失望,強調議題重要性。
王榮璋 立法委員
- 肯定勞動部去年解決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問題,使其獲得更多保障。
- 關切函釋規定所得在基本工資二分之一以下學生不適用身權法定額進用規定,對身障者工作機會的影響,並指出學校配合度不佳。
- 要求勞動部在部長任內決定是否廢止該函釋,解決團體擔憂。
- 指出全國最大連鎖服務店招聘行政工讀生,上班時間與密度已與正職無異,但仍以時薪制聘用,實為「全職勞工的時薪化」,要求勞動部拿出對策解決。
徐榛蔚 立法委員
- 關切邱素貞瑜珈天地倒閉欠薪案,要求勞動部持續關心非典型就業員工權益。
- 指出非典型就業比重日益升高,可能造成社會「勞動貧窮」,政府應保障勞工權益。
- 要求勞動部研擬強制型定型化契約,並提出交接清單,將派遣勞工保護法與服務業專章列為首要。
- 指出台灣工時長但勞參率低,特別是55-59歲勞參率遠低於先進國家,勞動力缺口擴大,要求勞動部提出對策。
- 關切花東地區就業服務台因人事精簡而撤點,導致偏鄉原住民就業服務困難,要求勞動部特別考量並協助。
- 建議勞動部職訓課程應與縣府、農委會等單位結合,整合原住民青農訓練,避免預算重疊。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府部門不使用部分工時人力,原因可能為給派遣人員薪資過少。
- 指出「勞動貧窮」現象存在,民眾主觀階級認同從中層轉向工人或中下層,且認同「吃苦一定會成功」的比例大幅下降。
- 批評部分工時定義模糊,勞雇雙方協商議定下弱勢勞工保障不足,要求勞動部介入。
- 建議勞動部應提供部分工時定型化契約,並要求契約「應以」書面定之。
- 指出勞動部「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多從企業主角度考量,建議應更側重勞動者保護。
- 揭露公家機關派遣人員薪水普遍不到22K,要求勞動部介入提高薪資。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女性勞參率在30歲後下降,45歲後再次下降,主因是結婚、生產、育兒及照顧長輩等家庭責任。
- 關切新住民姊妹廣義失業率高,主因語言、文化差異及就業歧視,且常遇到勞資糾紛卻因時間成本放棄爭取權益。
- 要求勞動部加強新住民勞動權益宣導,並在勞動部增設通譯人員或志工。
- 建議勞動部評估增加新住民丙級執照技能檢定開放口唸考題的項目,如女妝、導遊等,以提升新住民就業機會。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質疑部分工時制是否仍為「補充原則」,指出餐飲服務業、加油工、收銀員等行業9成以上使用部分工時,實為主力而非補充。
- 批評勞動部對部分工時的基本現象、定義、統計、分類掌握不清。
- 指出部分工時勞工中,有近3成既非學生、家庭主婦、退休人員,而是「專職」的部分工時者,且比例逐年上升。
- 以兼職教師為例,指出高學歷者也陷入部分工時的工作貧窮,並非僅限低學歷者。
- 引用ILO第175號部分工時勞動公約,強調勞動權保障、平等待遇原則、就業型態自由選擇權,批評勞動部規範相對不足。
- 主張工資應享受「比例平等」保障,而非僅最低時薪,應比照企業內正職工資比例訂定時薪,以防企業規避成本。
- 揭露部分工時勞工每月總薪資低於法定基本工資(月薪)的普遍現象,且許多人是家計主要負責人。
- 反對服務業專章能解決所有部分工時問題,指出兼任教師等非服務業勞工可能被排除在外,呼籲大刀闊斧改革。
相關人員回應
陳雄文 部長 勞動部
- 派遣勞工保護法草案因勞資雙方對派遣比例(3%)有歧見,導致無法達成共識並完成立法。
- 政府部門使用派遣人力是因總員額限制及短期人力需求,勞動部已逐年減少派遣人數。
- 部分工時勞工增加是必然現象,因學生打工機會增多及二度就業婦女投入職場。
- 強調勞動基準法一體適用於部分工時勞工,其勞動權益與一般勞工無異,並訂有「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加強宣導。
- 承認部分工時勞工特休假未落實及雇主濫用排班權等問題,承諾加強勞動檢查並檢討注意事項。
- 表示月薪制勞工加班費計算問題涉及薪資結構根本性改變,應由新政府處理。
- 同意部分工時定義「相當程度縮短」模糊,有檢討空間,可考慮訂定較為剛性的定義。
- 承認勞動檢查人力有限,但已增加檢查件數,並強調勞工權利意識對勞檢精準度的重要性。
- 承諾在任內會處理學校兼任助理勞動權益相關函釋的存廢問題。
- 認為「勞動貧窮」是指越做越窮,工作報酬不理想,導致窮忙。
- 表示勞動部將研擬服務業專章,針對部分工時工作者樣態做更具體規範。
- 承認台灣女性勞參率在30歲後下降是因家庭照顧責任,45歲後再下降是因照顧長輩。
- 表示會會同衛福部了解社工界「薪水回捐」現象。
- 認為基本工資是保障社會最弱勢勞工,大學畢業生不應只領基本工資。
- 承認台灣學非所用情況普遍,許多高學歷者從事服務業工作。
- 表示會列入交接清單,包括派遣勞工保護法及服務業專章的研擬,並承諾在任內處理勞動部對學校身障生進用函釋的存廢問題。
蔡孟良 副署長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 勞動部派遣人數已從100年的1,806人減少至今年3月的774人,減少超過一半。
- 勞動部派遣人力主要從事第一線就業服務工作,薪資比照自僱人員,福利完全比照勞基法規定。
- 職訓中心班導師皆為正職訓練師,不會請派遣人員擔任。
- 勞動部發展署徵才項目為臨時人員,一年一聘,起薪平均3萬元以上。
謝倩蒨 司長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目前基本時薪120元,已將例假日薪資折算納入,部分工時勞工薪資率相較全時勞工已提升。
- 部分工時勞工與全時勞工一樣適用勞動基準法,所有權益(工資、工時、休息、休假、職災補償)皆受保障。
- 「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是將勞動基準法對部分工時勞工的規範更細緻、清楚、明確化。
- 勞動契約口頭或書面皆可成立,但建議書面以避免爭議。
- 世界各國對部分工時工作者都給予保障,不會特別限制企業聘用。
- 若委員建議將注意事項入法,勞動部會進行研議。
- 民俗節慶獎金屬福利事項,由勞資雙方約定;年終獎金若依勞務提供計算則屬工資,可按比例給予。
劉傳名 署長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 104年住宿餐飲業勞檢場次7,397件,其中違反勞基法規定2,507件,未給特休假約400多件。
- 勞動檢查會優先針對僱用部分工時勞工較多的旅宿業、餐飲業、加油站、批發零售業等行業。
- 勞動檢查很難針對勞工身分別做區分,若要了解特定群體權益狀況,建議做勞動調查而非勞檢。
- 若勞工沒有申訴,雇主不排班、不給假等問題很難被勞檢發現,強調勞工需自我主張權益。
- 職災報告書會在1個月左右完成,並會進行現場探勘釐清事故責任。
- 事業單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受罰,理論上表示雇主有過失。
- 104年殘廢及死亡核付件數為41件,職災勞工未加勞保而申請死亡給付的核付率低,主要因非強制加保對象無法處罰。
- 承諾會檢討並謹慎處理曾桂蘭個案,但強調現行法制面無法處罰非強制加保對象。
王厚偉 司長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
- 雇主若惡意不給付勞工足夠工資或提供充分工作量,勞工要求改善無效後,可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並要求資遣費,按件計酬及計時勞工亦同。
- 承諾將研議提供勞動契約範本以保護部分工時勞工權益。
羅怡玲 處長 勞動部統計處
- 勞動部報告中的部分工時人數(40萬5千人)是依據主計總處104年人力運用調查,統計自認是部分工時工作者。
- 部分工時調查有針對休假狀況、性別工作平等法、同事之間、員工教育情形等進行問卷調查,會後可提供資料。
相關後續
- 通過臨時提案7案,包括要求勞動部將部分工時法制化、研議提升婦女勞參率、研議部分工時勞工轉正職輔導計畫、對部分工時勞工實施性平法假別專案勞檢、儘速補足勞動檢查員缺額、儘快研議醫師納入勞基法配套措施,以及提出部分工時勞工保護法。
- 臨時提案第1案:勞動部應將部分工時法制化,立法完成前2個月內訂定部分工時定型化契約範本。
- 臨時提案第2案:勞動部應於2週內向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如何提升我國婦女勞動參與率。
- 臨時提案第3案:勞動部應於1個月內研議「部分工時勞工轉正職輔導計畫」,協助轉職。
- 臨時提案第4案:勞動部應於6個月內針對部分工時勞工請求性別工作平等法假別情況,實施專案勞動檢查。
- 臨時提案第5案:勞動部應儘速規劃向行政院爭取補足勞動檢查員缺額。
- 臨時提案第6案:勞動部應儘快研議,協助衛福部作好配套措施並於1個月內提出醫師納入勞基法書面報告。
- 臨時提案第7案:勞動部應會同衛生福利部,儘速將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保障,並研議工時另訂(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
- 臨時提案第8案:勞動部應於1年內提出部分工時勞工保護法。
- 臨時提案第9案:勞動部應於2週內研擬平日每小時工資額計算基礎之方案,並提報衛環委員會。
- 臨時提案第10案:勞動部會同衛福部研議應於4年內逐步完成受僱醫師納入勞動基準法適用對象。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53201
- 卷/期/冊
- 105/32/1
- 發布日期
- 2016-05-19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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