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與國會改革系列法案審查進度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5-02
LawTrace 法律歷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委員行為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九條文草案」,逐條修正多項條文,並決議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此外,會議針對逾80項國會改革相關法案進行提案說明及條文宣讀,涵蓋立法院組織、職權行使、委員會運作等多面向,後續將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繼續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九條文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三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聚焦於刑事訴訟法中關於第三人財產沒收程序的明確化,以及相關證據調查與上訴程序的規範。
- 同時也處理了委員林為洲及蔡易餘等提出的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但該等草案僅報告詢答完畢,尚未進入實質逐條審查。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一案至第三案,原併案審查改為分案審查。
- 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之「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九條文草案」繼續逐條審查,並修正通過第455條之13、第455條之15、第455條之19、第455條之23、第455條之26、第455條之27、第455條之35條條文。
- 第455條之37照提案之司法院版(甲案)通過。
- 第455條之38照提案之司法院版(甲案)不予增訂。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不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林召集委員為洲出席說明。
- 委員林為洲等18人擬具之「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審查。
- 委員蔡易餘等17人擬具之「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報告及詢答完畢,另定期繼續逐條審查。
討論事項二
審查「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等國會改革系列法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八十案)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逾80項國會改革相關法案進行提案說明與條文宣讀,涵蓋立法院組織、各委員會組織、職權行使、立法委員行為、修憲委員會、程序委員會、議事規則、會議錄影錄音管理、網路國民提案、議場規則及院長副院長選舉辦法等多個面向,旨在健全國會制度與提升運作效能。
- 核心議題包括強化國會人事同意權程序、記名投票、審查期間與公聽會要求、調查權與聽證權的具體行使方式與罰則、會議公開透明化、帶嬰兒進入議場的可能性,以及委員會召集委員的產生方式與議案審查權限等。
相關爭議
- 國會人事同意權程序的嚴謹性與效率:徐永明委員主張明確化程序、採記名投票、延長審查期並舉行公聽會,以提升審查品質與責任政治。
- 立法院會議公開與彈性:余宛如委員提出修法允許帶嬰兒進入議場,挑戰傳統公私界線,旨在促進社會對親子友善職場的體認,而非強制立法。
- 國會調查權與聽證權的範圍與制衡:顧立雄委員提案依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明確化調查與聽證權行使,將處罰權限交由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以避免政治角力,並限制調查對象為政府機關及公務人員,罰鍰為主要處罰方式,不含刑責。
- 國會頻道與議事轉播的透明度:多項提案(如陳亭妃、賴瑞隆、時代力量黨團、劉世芳、林俊憲、國民黨黨團、江啟臣、民進黨黨團等)皆強調國會會議實況應全程錄影、錄音並即時轉播,確保影像呈現會議全貌,並討論國會頻道之規劃與維運歸屬。
- 院長、副院長政治中立性:陳亭妃、賴瑞隆、時代力量黨團、尤美女、李昆澤、林俊憲、國民黨黨團、徐國勇、民進黨黨團等提案均提及院長、副院長應退出政黨活動、嚴守中立,部分提案更明確規範其不得擔任政黨職務或設有違反罰則。
- 委員會議事公開性與媒體/旁聽權:多項提案(如陳亭妃、賴瑞隆、陳明文、時代力量黨團、林俊憲、李俊俋等)主張各委員會會議應公開舉行,不得禁止採訪及旁聽,但對於秘密會議的範圍與公開限制有不同規定。
- 黨團協商透明化與效力:親民黨黨團、蘇巧慧、時代力量黨團、李昆澤、林俊憲、李俊俋、國民黨黨團、尤美女、張廖萬堅、段宜康、民進黨黨團等多項提案,皆要求黨團協商過程應全程錄影、錄音、記錄並刊登公報,部分提案更要求即時直播,並針對協商結論與委員會決議有明顯差異時的處理方式提出規範。
立法委員發言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旨在健全國會人事同意權規定,發揮監督制衡功能。
- 主要內容包括同意權程序明確化、採記名投票、落實責任政治。
- 規定審查期間不得少於2個月,並需舉行公聽會以提升審查品質與密度。
- 草案要求被提名人提供學經歷與財產資料,並答復資格問題,設有罰則以避免虛偽陳述。
余宛如 立法委員
- 提出帶嬰兒到議場的修法議題,旨在讓臺灣社會看到孩子可以陪父母一起工作的新的可能性。
- 認為社會進步不應靠法律強制,而是所有人對彼此多一分體貼,對未來多一份遠見。
- 希望立法院作為民意最高殿堂,應自我要求,不為限制父母帶孩子工作的高牆再加磚瓦。
顧立雄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主要針對國會調查權及聽證權的行使。
- 依大法官釋字第585號解釋,將調閱委員會改為調查委員會,並明確設立程序與行使方式。
- 規定調查權行使及聽證權舉行需經院會決議,對不配合者之處罰權限放在高等行政法院,避免政治角力。
- 調查權處罰對象限於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處罰方式僅限罰鍰;聽證權處罰範圍較廣,但不包括行使同意權的聽證會。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本次會議針對國會改革相關的46案已於3月10日及24日報告及詢答完畢,將另擇期繼續審查。
- 本次會議新增審查的34案(總計80案)進行提案說明及條文宣讀。
- 所有國會改革相關法案(共80案)將另定期繼續審查,第48案以下各案將於審查時再補行宣讀。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53301
- 卷/期/冊
- 105/33/1
- 發布日期
- 2016-05-24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