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服役條例修正案審查:聚焦共諜退俸與軍紀議題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5-04
LawTrace 法律歷程: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審查多項「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修正草案」,核心議題為加重涉犯內亂、外患、洩密、貪瀆等罪行軍士官之退除給與剝奪或減少,特別針對共諜案退役人員的退休俸問題。會議亦討論國防部預算解凍案、國軍自殺事件、太平島登島專案、軍服換裝及臨時提案等。最終,多項修正草案達成部分共識,並要求國防部就太平島登島經費及軍服換裝問題提出報告。
討論事項一
邀請僑務委員會委員長陳士魁報告「如何運用全球臺商組織,協助政府拓展新興市場,因應中國大陸一帶一路政策」,併請外交部、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列席,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僑務委員會報告如何運用全球臺商組織協助政府拓展新興市場,並因應中國大陸「一帶一路」政策的影響。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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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陳士魁 僑務委員會委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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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元榮 僑務委員會副委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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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瑞隆 僑務委員會僑商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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宮文萍 財團法人海外信用保證基金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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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永光 外交部國經司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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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麗珍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經濟處處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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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永章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主任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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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委員口頭及書面質詢未及答復或要求提供之資訊,請相關單位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各委員並副知本會。
- 委員呂孫綾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討論事項二
處理院會交付國防部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提出書面報告凍結等2案:「軍事行政」項下「督察作業」預算凍結100萬元案、「後勤及通資業務」預算凍結五分之一案
核心議題
- 國防部針對「軍事行政」與「後勤及通資業務」兩項預算凍結案提出書面報告,以爭取預算解凍。
- 討論閒置營區活化利用,以及涉及行賄弊案的眷改/營改合約應否終止的問題。
相關爭議
- 閒置營區與地方需求:王定宇委員關切閒置營區能否為地方所用,並點名湯山營區等釋出籌款進度。
- 弊案合約處理:王定宇委員質疑遠雄公司涉行賄弊案,國防部卻未終止其眷改/營改合約,認為國防部態度應更強硬,不能讓國家資產透過不正當手段得標。國防部則回應依合約行事,因司法判決尚未確定,且有法律顧問處理。
立法委員發言
王定宇 立法委員
- 關切閒置營區(如湯山營區)未能配合地方需求釋出,質疑其活化利用進度。
- 強烈批評國防部對於遠雄公司涉行賄弊案的眷改/營改合約未終止,認為國防部應更積極捍衛國家財產,而非等待三審定讞。
- 要求國防部針對透過行賄取得的合約提出新的具體作法,不應僅以「依合約」作為回應。
相關人員回應
鄭德美 國防部副部長
- 強調國防部營地處理方針為國防需求與地方發展雙贏策略。
何安繼 國防部軍備局局長
- 說明營區釋出依國防安全及戰備需求檢討,砲校遷建案釋出營產條件無問題。
- 回應司法調查中的營舍合約,表示因尚未判決,目前仍按合約執行,並有律師及法律顧問會同處理。
相關後續
- 兩項預算凍結案均同意解凍。
- 國防部及軍備局需檢討王定宇委員所提的閒置營區與弊案合約問題。
討論事項三
處理院會交付國防部105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決議凍結案等3案:「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案、「教育訓練業務」於「作戰綜合作業」項下「業務費」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案、「軍事人員」項下「主副食與口糧」預算凍結500萬元案
核心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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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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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人員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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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後續
- 「基本行政工作維持」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案准予解凍。
- 「教育訓練業務」於「作戰綜合作業」項下「業務費」預算凍結四分之一案准予解凍。
- 「軍事人員」項下「主副食與口糧」預算凍結500萬元案准予解凍。
討論事項四
審查「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含民進黨黨團、劉世芳等17人、王定宇等22人、鄭運鵬等21人提案)
核心議題
- 修訂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以加重軍士官因犯內亂、外患、洩漏國家機密、貪瀆等罪行時,其退除給與的剝奪或減少,特別是針對共諜案的退役軍人。
- 討論現役及退役軍人因特定犯罪行為喪失或減少退休俸的條件與比例,並探討與公務人員退撫制度的衡平性及法律適用範圍。
相關爭議
- 罪名適用範圍與衡平性:立法委員提案將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及刑法部分條文納入,以更精確涵蓋共諜及洩密行為,國防部則傾向統一適用「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二修正草案」,認為可使軍公教一體適用,避免法律重複與不衡平。
- 退除給與剝奪或減少比例:立法委員主張對軍人涉共諜、貪瀆等罪應採取比公務員更嚴格的退俸剝奪或減少比例(例如70%或50%),國防部及部分委員則認為應比照公務人員退撫法規,維持衡平性(例如50%或30%),避免因職業別而有差別待遇。
- 修法時程與空窗期:國防部建議等待「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二修正草案」通過後再行修訂,但立法委員擔憂空窗期將導致共諜案退役人員持續領取退休俸,主張應即刻修正服役條例以彌補漏洞。
- 瀆職罪的涵蓋範圍:部分委員認為瀆職罪範圍過廣,可能導致輕罪也被剝奪退俸,建議將其移至減少退俸條款,並區分輕重罪。
立法委員發言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服役條例,主張軍士官若犯國家安全法、國家機密保護法等罪,應修正其退俸,以維護軍人忠誠度與榮譽感。
- 指出前海軍中將柯政盛、陸軍少將羅賢哲等案例,雖涉國家安全法卻仍領退休俸,顯示現行法規不妥。
- 強調軍人領國家薪俸,忠誠度至關重要,應將共諜或匪諜行為納入退俸修正範圍。
王定宇 立法委員
- 主張修正條文應增加實際判決中常用的法條,如刑法第155條、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情報工作法或貪污治罪條例,以精準約束出賣國家利益者。
- 建議根據判刑長短增列不同比例的退俸減免,以符合比例原則與獎懲,避免共諜案判刑輕微卻仍領終身俸的不合理現象。
- 認為修法應適用於退役人員,以堵塞法律漏洞,確保退役軍士官亦須負忠誠責任。
- 接受將退除給與減少比例調整為與公務員相同,但強調應將國安法、情工法等相關法條納入服役條例。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將中華民國共諜諷為「肥老鼠」,主張修法應為「除肥老鼠條款」,以解決「收賄、輕罪、領月退」的荒謬現狀。
- 指出動員戡亂時期後,共諜不再屬內亂罪,現行僅能依國家安全法判處輕刑,導致退役軍人仍可領取月退俸,嚴重傷害國人感情與國家尊嚴。
- 強調軍士官退休後仍應對國家保持忠誠,提案修法讓現役期間犯瀆職罪或退役人員違反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者,喪失請領月退俸權利。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代表民進黨黨團提案,鑑於現行法規對軍人犯罪剝奪或減少退休給與規定不完備,導致洩密犯行因法律適用差異而有差別待遇。
- 主張將「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第5條之1及「國家機密保護法」第32條等洩漏秘密罪,與刑法外患罪章第109條洩漏國防秘密罪同視,納入第24條規範。
- 建議將現行「貪污罪」修正為「刑法瀆職罪章」及「貪污治罪條例之罪」,並比照公務人員退休法對貪污瀆職的處理方式。
- 提議經判處3年以上未滿7年有期徒刑者,減少其應領退除給與的70%,以杜絕共諜案產生。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質疑國防部主張軍公教一體適用,認為軍人有其特殊性,專法存在即表示權利義務不同,不應完全比照。
- 同意將瀆職罪範圍過廣的問題移至減少退俸的條款處理,並可接受以刑度來區分減少比例。
- 建議將國安法與情工法等相關法條以正面表列方式納入服役條例,避免因國安法修法進度不明而產生法律空窗期。
- 針對退役人員犯罪,建議增訂第34條之1,專門處理領受退休給與期間犯罪者之減少退休給與,比照第24條之1。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認為刑法罪名與刑責差異大,修法具挑戰性,需釐清公務員懲戒法與服役條例間的競合關係。
- 強調懲罰犯罪不應僅因制服不同而異,目標是懲罰犯罪行為,而非懲罰職業別。
- 建議將第24條之1中減少退除給與的比例與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拉齊,以確保法律一致性與公平性。
- 要求國防部提供公務員懲戒法對軍人犯共諜或洩密罪的懲罰結果與本修正案的比較資料。
相關人員回應
鄭德美 國防部副部長
- 對軍人忠於國家、忠於百姓的理念表示堅定支持,痛責少數利益薰心人員,認為罪無可逭。
- 建議委員會審酌大院已付委相關提案、考試院及相關部會意見,多方考量,以使修正法案有效並降低執行窒礙。
- 表示修正案完成後,可針對少數違反國家忠誠義務者給予相對應處分,保障絕大部分忠於國家的軍人權益。
- 回應委員質疑,強調國防部對共諜案的防堵和刑責支持用最嚴厲的方式處理,並將退休將領的退休俸收回。
陳正棋 國防部資源規劃司司長
- 同意將貪污罪修正為「貪污治罪條例之罪」,使其更明確。
- 建議不於服役條例中修正其他部分,而採用「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二修正草案」版本,因其可使軍公教人員一體適用,達到立法經濟目的。
- 重申法律之前人人平等,不應因軍人職業別而有特別加重處罰,認為軍人所受刑度已較一般公務員重。
- 解釋軍人退撫設算基礎與公務員不同,因軍人服役年限短,退伍後可能與社會脫節,需較合宜設算基礎。
- 同意將國安法與情工法納入服役條例,但需時間檢視文字,確保不會產生輕罪重罰或與其他法規扞格的問題。
林春美 銓敘部退撫司副司長
- 表示公務人員退休法已於4月22日三讀通過,其中剝奪或減少退休金的額度確實較高。
- 基於軍公教一致立場,尊重國防部意見,可將軍人退撫標準調整一致。
- 說明一般文職人員退休金約為8萬至9萬元,主管職約11萬至12萬元,需視年資而定。
謝明體 國家安全局人事處處長
- 指出目前法律規定,退撫有各自機制,國防部按服役條例執行退撫給付,現行法規下涉案者仍可領退俸。
- 同意國防部建議採用「國家安全法第五條之二修正草案」,認為可簡約立法,統一適用。
- 說明目前共諜案多依國安法處理,刑度較輕(五年以下),且可易科罰金,已向法務部建議加重刑責。
- 表示情報工作法有相關法律保障為國家從事情報工作者。
陳俊源 退輔會退除給付處副處長
- 承諾法條通過後,退輔會將依法辦理退除給與發放。
- 表示將官以上退俸約9萬至10萬元,需視年資而定。
歐陽漢菁 司法院行政訴訟及懲戒廳調辦事法官
- 表示文武官標準不一涉及憲法平等原則,但不同情況可採不同處理,尊重委員與國防部意見。
- 澄清軍職人員涉案情節若比一般公務員重,可於服役條例中加重處罰,不違憲。
- 說明公務員懲戒法適用對象廣義涵蓋文武官,但受懲戒行為須發生於公務員身分期間,已退伍者犯罪無法適用。
林錦慧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給與福利處副處長
- 支持委員提案增訂軍人服役或退伍期間涉及刑法貪污瀆職罪章時,剝奪或減少退休給與。
趙一弘 國安局法務室主任
- 列舉12個共諜案例,說明其適用法條多為國安法、軍刑法、國家情報工作法、國家機密保護法或貪污治罪條例,而非瀆職罪。
- 同意將國安法相關條文納入服役條例,認為其不會產生負面影響。
康世宗 國防部專門委員
- 強調公務員懲戒法已於5月2日生效,增訂剝奪、減少退伍金等配套,可處理已退人員。
- 解釋國防部對應版本第24條序文加入「除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以配合公務員懲戒法。
- 認為退俸剝奪應做適度區別,考慮罪不及妻孥原則,避免一網打盡。
- 說明公務員退休法只加了瀆職罪和貪污罪,軍職人員若加更多罪名需慎重。
- 指出國家機密保護法等條文規範廣泛,若未具體指明恐涵蓋輕罪,建議排除過失犯。
蔡麗清 法務部法制司檢察官
- 說明軍職人員觸犯洩密罪應回歸陸海空軍刑法處罰,通常較一般刑法為重。
- 表示檢察官和法官會針對個案情節衡平判斷,不會有特別重或不重的考量。
相關後續
-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之一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因國防部需時間整理修正文字,下次會議繼續討論。
- 就第24條修正方向,達成初步共識,將把國安法與情工法相關條文列入,但文字需國防部提出精準版本。
- 就第24條之1減少退除給與比例,達成共識比照公務人員退休法,判刑3年以上未滿7年者減少50%,判刑2年以上未滿3年者減少30%。
- 就第33條修正,同意將「犯貪污罪」修正為「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並刪除王定宇委員提案中「擔任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會商各該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之條文。
- 就第34條修正,同意民進黨黨團版本,並將退役人員犯罪減少退除給與部分,以增列第24條之1第二項「其退伍後犯前項之罪者,亦同」的方式處理。
- 就第48條修正,同意將「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修正為「由國防部定之」。
討論事項五
臨時提案1:建請國防部積極協調役政署、衛生福利部,研議修訂醫療替代役之業務執掌,以符合軍中部隊實際需求
核心議題
因募兵制導致醫療預官來源減少,影響國軍醫療人力,且醫療替代役僅能從事輔助業務,無法直接治療病患,造成軍中醫療需求缺口。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江啟臣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呂玉玲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馬文君 立法委員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鄭德美 國防部副部長
- 承認國軍醫療人力窘況,並對增加強化醫療體系及多重醫療管道表示感謝。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六
臨時提案2:要求國軍採購食材,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冷凍食品類衛生標準及臺灣優良農產品標準等規範,加強食材稽核作業,確保食材來源安全,不得採購含有瘦肉精之豬肉
核心議題
確保國軍官兵飲食健康與膳食權益,要求國軍採購豬肉食材時,不得採購含有瘦肉精之豬肉,並加強食材稽核。
相關爭議
- 瘦肉精豬肉採購標準:提案要求「不得採購含有瘦肉精之豬肉」,國防部則建議修改為「不得採購未符瘦肉精規範之豬肉」,意指若政府未來開放含瘦肉精美豬進口,國防部將配合政策採購。
- 國防部採購自主性:立法委員質疑國防部不願堅持採購不含瘦肉精豬肉,擔憂未來若美豬開放,國軍可能因價格便宜而採購含瘦肉精美豬,影響官兵健康。國防部強調依政府採購法及政策辦理,無法設限。
立法委員發言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堅持原提案「不得採購含有瘦肉精之豬肉」,以確保國軍弟兄健康,並防止未來政府開放含瘦肉精美豬進口時,國軍部隊仍能採購不含瘦肉精的臺灣豬肉。
- 質疑國防部為何不願站在國軍立場,為官兵健康設置採購條件,避免採購含瘦肉精的肉品。
相關人員回應
尚永強 國防部參謀本部後勤參謀次長室次長
- 強調國防部重視官兵食安,會配合政府政策加強稽核,確保肉品符合規範。
- 建議將提案修改為「不得採購未符瘦肉精規範之豬肉」,表示目前臺灣豬肉禁用瘦肉精,但未來政策若變動,國防部將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 說明目前牛肉採購澳洲及紐西蘭牛肉,美牛因未參標故未採購,但若未來參標且符合規範,原則上可採購。
鄭德美 國防部副部長
- 認為提案涉及一體適用問題,若國防部訂定特殊規定,恐與政府政策及採購法衝突。
- 強調確保食安是整體性政策,若政府採購法已開放,國防部無法設限。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照案通過,要求國軍「不得採購含有瘦肉精之豬肉」。
討論事項七
臨時提案3:針對由國家安全會議會同國防部、海巡署等單位舉辦之聯平操演,預定於本(5)月5日參訪太平島,代號「南安專案」乙事,就其中邀請前行政院長郝柏村、丁懋時、蘇起、胡為真、胡志強等多位前政務官之部分,雖上述人員曾為重要之政府人士,然其多已不具現任公職身分,亦非參與學術或科學研究活動,故不宜由政府預算支應其參訪相關經費。爰此,提案要求上述有關單位,不得動用政府預算支應上述非現任政務官參訪太平島之相關經費
核心議題
討論國安會會同國防部、海巡署舉辦的「南安專案」太平島登島活動,質疑邀請多位不具現任公職身分的前政務官登島,其相關經費是否應由政府預算支應。
相關爭議
- 登島經費支應:立法委員質疑非現任公職人員登太平島的專機油料、駕駛及出勤費用不應由國防部預算支應,應由主辦單位海巡署或總統府負責。國防部則表示僅提供輸具,未提供經費,並強調是配合國安政策。
- 登島目的與時機:立法委員質疑此次登島活動的實際宣示效益,尤其在總統交接前夕,以及是否會增加南海區域緊張氣氛,與國際降溫呼籲背道而馳。國防部強調維護國家主權,秉持和平立場。
- 聯平專案運作影響:此次登島專案提前占用原訂7月的聯平演訓運補梯次,立法委員擔憂會影響國防部正常的戰備任務與預算運用。國防部表示會檢討預算編列。
立法委員發言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不得動用政府預算支應非現任政務官參訪太平島的相關經費。
- 批評國防部在總統交接之際,執行邀請前國民黨高官登島任務,恐有黨政不分之嫌,並質疑此舉是否符合軍人保家衛國任務。
- 質疑此次登島是否為和平宣示,或與中國唱和,恐牽涉國內政治問題。
王定宇 立法委員
- 認為此次登島活動是將原定7月的聯平操演梯次提前,不應由國防部吸收非現任人士的搭乘費用。
- 主張若總統府或海巡署認為此行必要,應由其支付相關費用,國防部僅執行運補任務。
- 強調此案是為國防部解決尷尬問題,避免國軍為民間人士承擔不必要的經費。
蔡適應 立法委員
- 質疑專機油料費、駕駛及出勤費用應由誰負責,認為不應由國防部買單。
- 要求國防部提供此次「南祥專案」的總花費明細,並建議將帳單寄至總統府。
- 強調國防部預算應花在刀口上,此次額外支出恐影響聯平專案正常運作。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詢問國防部在太平島登島事件上的立場,是否僅為配合單位。
- 質疑在國際管道受限下,登島是否為凸顯主權的唯一方式,並關切南海區域情勢升高對國防部的壓力。
- 詢問國防部對太平島未來是否開放民眾登島常態化的評估。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質詢國防部何時、由哪個單位(國安會)指示執行太平島專案,並指出此專案提前了原定3個月一次的聯平演訓運補。
- 擔憂提前運補會影響國防部正常勤務及戰備任務,質疑會吃掉年度預算。
- 主張若國安會要求國防部配合並動用國防預算,國安會應向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做專案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鄭德美 國防部副部長
- 強調登島目的為維護國家主權宣示,證明太平島是能住人、有淡水供應的島嶼。
- 說明此次登島人員為曾任政府各部門的重要首長(如郝柏村、胡為真等),是海巡署安排。
- 表示國防部提供交通工具(C-130運輸機等),但沒有提供任何經費。
- 強調國軍秉持「主權在我、擱置爭議、和平互惠、共同開發」的南海政策,一切作為皆為維護國家主權。
- 認為登島活動對南海議題有深刻意義,但否認此舉會導致區域增溫。
- 承諾會將國防部配合「南祥專案」的總花費資料儘速提交給委員。
- 針對臨時提案,表示會帶回深入研究,並協調辦理。
周皓瑜 國防部作戰及計畫參謀次長室次長
- 說明此次太平島登島專案「南祥專案」由海巡署安排,國防部是在國安會命令下派遣軍機輸具執行任務,非國防部邀請。
- 表示登島人士為退休、涉及國安和外交的前政府重要人士。
- 確認軍機載運為年度聯平演習案一部分,雖是專機加派,但費用屬聯平操演預算,沒有額外提供經費。
- 說明太平島防務由海巡署負責,國防部輔助訓練及戰備測考,危機時負責增援。
- 不便公開評論登島行動對區域緊張氣氛的影響,但表示已做充足準備。
柏鴻輝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參謀長
- 說明聯平操演原為3個月一次的定期運補,此次登島為專案辦理,使用聯平操演預算。
- 坦承此次登島提前了原定7月的運補,等於多了一次,會檢討預算運用。
- 表示此次專機主要載人,沒有運補東西。
- 確認此次登島規格與上次國際記者參訪相同,沒有戰機護航細節不便公開。
相關後續
- 臨時提案照案通過,要求相關單位不得動用政府預算支應非現任政務官參訪太平島之相關經費。
- 國防部需儘速將配合「南祥專案」的總花費資料交給委員。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53401
- 卷/期/冊
- 105/34/1
- 發布日期
- 2016-05-23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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