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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專兼任教師適用勞基法公聽會:權益保障與窒礙難行之辯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5-09

LawTrace 法律歷程:停車場法、發展觀光條例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針對「大專兼任教師適用勞基法」召開公聽會,討論兼任教師勞動權益未獲保障的現況、對教育品質的影響、適用勞基法的窒礙難行之處、可能獲得的權益改善及衍生費用。會中各界專家學者及工會代表普遍支持納入勞基法,並駁斥教育部提出的窒礙難行論點,而教育部則強調教師法的既有體系及成本考量。最終,主席要求勞動部於一個月內提出具體時程表,並擇期邀請新任部長進行專案報告。

討論事項一

大專兼任教師適用勞基法公聽會紀錄

核心議題

  • 本次公聽會主要探討大專兼任教師因不適用教師法及勞動基準法,導致勞動權益缺乏保障的現況與困境,並評估將其納入勞動基準法後可能帶來的權益改善、衍生費用及潛在衝擊。
  • 會議聚焦於兼任教師已成為教學主力而非補充人力,其權益未受保障是否影響教育品質,以及行政部門對適用勞基法所稱「窒礙難行」之處進行檢討。

相關爭議

  • 兼任教師是否為勞工與適用勞基法:教育部質疑兼任教師因教學自主、指揮監督密度低,人格從屬性不足,不完全符合勞工身分,故適用勞基法有困難。勞動部與工會則強調,兼任教師已投保勞保,其勞動關係與專任教師相似,應視為勞工適用勞基法基本保障。
  • 適用勞基法的窒礙難行之處:教育部提出工時計算困難(含備課、批改)、特休假執行、開課不確定性導致契約終止問題、以及教師法第14條解聘條款與勞基法解僱規定的競合等。工會與勞動部則逐一駁斥,認為這些技術性問題已有解套方案或可透過細則規範,並非實質障礙。
  • 成本增加與財政負擔:教育部及部分學校擔憂適用勞基法將大幅增加人事成本(如勞退金6%、寒暑假勞健保、資遣費等)。工會反駁指出,學校長期以來已透過大量聘用兼任教師節省巨額成本,且預估的額外成本(約2億至6億元)在全國大專院校總預算中並非不可負擔,並要求教育部計算過去學校節省的成本。
  • 保障體系選擇:教育部傾向於在教師法體系下,透過修正「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或納入教師法來保障兼任教師權益。工會則堅決主張勞動基準法是最基本的法律保障,與其他專業法規(如律師法、醫師法)並不衝突,且教師法對兼任教師的保障明顯不足。
  • 兼任教師的定義與樣態:部分意見指出兼任教師背景多元(有公保身分、業界高薪技職教師、專職兼任),不應一概而論。工會則強調應優先保障「專職兼任」且無其他保障的教師群體,並批判學校以「專案教師」等名義規避正式聘用。
  • 教育品質與高教政策:工會認為學校大量聘用兼任教師是「便宜行事」的高教擴張策略,導致教師流動性高、缺乏辦公室與穩定輔導時間,最終影響學生受教品質。教育部則被批評為放任此現象的「幫兇」,且對問題樣態掌握不清。

立法委員發言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部門對大專兼任教師適用勞基法所稱「窒礙難行」之處,要求具體說明。
  • 強調兼任教師已是教學主力,其勞動權益未獲保障影響教育品質,教育部責無旁貸。
  • 批判教育部長期怠忽職責,對兼任教師勞動條件反映多年仍打太極拳。
  • 指出公立學校有缺不補,將資源用於聘用彈性勞動教師,是教育商品化、市場化後的成本壓榨。
  • 要求勞動部於一個月內提出大專兼任教師納入勞基法的具體時程表,並擇期邀請新任部長報告。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兼任教師處境比護理師、醫師等要求納入勞基法的專業人員更糟。
  • 批評教育部對部分工時勞工的狀況不了解,並以老師懷孕等理由推拖。
  • 主張勞動部已同意部分工時勞工比照月薪制,教育部不應再拖延。
  • 強調少子化並未改善生師比,反而公立學校生師比成長更高,顯示學校不願聘專任教師。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認為問題源於學校為省錢而大量聘用兼任教師,教育部是幫兇。
  • 批評教育部允許國立大學退休教授領雙薪,造成不公平。
  • 指出兼任教師缺乏年資累積、各種有薪假及退休金、資遣費等基本保障,是「台灣之恥」。
  • 質疑教育部對性侵害、性騷擾事件處理的法律責任不了解,發言不夠謹慎。

相關人員回應

周平 副教授 南華大學應用社會學系

  • 指出教育部官員退休後轉任私校高層,擠壓兼任教師薪資空間,形成兩極化現象。
  • 根據高教工會資料,全台有24,889位兼任教師,其中約三分之一(8,118位)為專職兼任,同工不同酬嚴重。
  • 兼任教師鐘點費自1997年後未調整,缺乏勞健保、離職儲金、勞退、年終獎金等福利。
  • 學校透過便宜行事每年節省逾8,000萬元,而兼任教師平均年薪甚至低於22K,勞動條件極為血汗。

吳孟道 兼任助理教授 國立臺北商業大學國際商務系

  • 親身經歷兼課17年,認為兼任教師保障極度缺乏,鐘點費調整遲緩,是歧視高教人力。
  • 女性兼任教師產假等權益難以落實,甚至男性兼任教師也曾無預警被取消課程。
  • 批判教育部誤解兼任教師多為退休者,實際上45歲以下兼任教師佔一半以上。
  • 指出國立大學退休教師領雙薪加劇兼任教師困境,呼籲納入勞基法是必要之舉。
  • 提醒納入勞基法可能導致學校成本拉升,進而影響兼任教師的聘用機會,需留意負面衝擊。

盧宸緯 高級助理研究員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教育文化組

  • 指出兼任教師人數龐大,近5、6年維持在4萬5,000名左右,與正式教師人數接近,反映高教發展面臨衝擊。
  • 建議納入勞基法需先釐清勞動契約性質(定期或不定期),以確定勞保投保、年資計算及勞退等。
  • 提及職災保障納入後,學校需處理數百至數千位兼任教師的保險問題,可能需加保商業保險。
  • 強調教育場域請假需補課,與勞基法規定不同,需調整以保障學生學習權益。
  • 指出教師工作時間計算困難,包含備課、批改作業、指導學生及學術研究等。
  • 建議檢討現行兼任教師解聘、不續聘規定無法落實的問題,並思考勞基法與教師法保障的銜接或調整。

陳政亮 秘書長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

  • 強調勞動部已將適用勞基法視為既定方向,主要障礙在於教育部不願將兼任教師納入保障範圍。
  • 指出過去15年高教擴張過程中,兼任教師人數成長70%,遠高於專任教師的15%,顯示大學以「便宜行事」方式擴張。
  • 主張勞基法是所有受僱者的基本保障,專業性不應是排除適用勞基法的理由,律師、醫師等專業人士也已納入或將納入。
  • 認為教育部「教育領域不能有勞工」的觀念是錯誤的,大學內已有職員、助理等適用勞基法。
  • 強調勞動部已系統性地批評教育部提出的窒礙難行理由,要求教育部不應再抱持舊有想法。

陳書涵 主任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辦公室

  • 指出專兼任教師比例已達1比1,許多學校兼任教師人數甚至遠超專任,其中約有1萬名專職兼任教師完全不受教師法及勞基法保障。
  • 批評教育部對公聽會的回應敷衍了事,其提出的「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僅八條且無實質勞動保障。
  • 駁斥教育部提出的「窒礙難行」理由,例如教學自主性、選課影響授課等,指出勞動部在104年9月22日會議中已逐點提供明確答覆。
  • 估算全國160間大專院校若為兼任教師提撥勞工退休金、支付寒暑假勞健保,一年僅增加約2億5千萬元人事成本,平均每人每年增加約5千多元,認為學校長期已節省更多成本。
  • 強調教師的勞工身分在法律上應明確,學校幫兼任教師投保勞健保即為證明。

林伯儀 主任 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組織部

  • 指出兼任教師是大學中最弱勢群體,長期背負「得罪學校就可能失業」的壓力,缺乏勞基法保障導致不續聘無申訴機會。
  • 強調現行一年一聘或一學期一聘的制度,使得教育部聲稱的申訴機制無實質意義。
  • 主張兼任教師依法不能參加公保,是以公、私立學校員工身分納入勞工保險,故毫無疑義是勞工。
  • 引用英國大學兼任人員適用勞動法律的案例,說明可按工時比例計算權益(如帶薪休假),且工作時間應包含備課、批改等。
  • 呼籲勞動部應立即將兼任教師納入勞動基準法,教育部則不應阻擋,而應思考如何增加保障。

隋杜卿 主任 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人事室

  • 認為勞動基準法源於工廠法,在不同行業適用上仍有窒礙難行之處,需要檢討空間。
  • 指出兼任教師背景多元,部分已具公保、農漁保或軍保身分,學校不需為其加勞保。
  • 提及農漁保身分者若全年勞保超過181天會被強制退保,學校需配合逐日加保以避免困擾。
  • 認為「兼任老師是最弱勢」的說法不完全正確,部分技職教師在業界薪資甚至高於專任老師。

羅德水 主任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政策部

  • 指出全職兼任教師處境最慘,在請假、待遇、聘約、勞健保、退休金等方面面臨嚴重歧視。
  • 批評高教現場M型化,政府過度關注獎勵優秀學者,卻對兼任教師態度消極。
  • 強調兼任教師已從補充人力變成支撐高教的主力,反映勞動市場彈性化在教育體系發生,高教擴充政策有問題。
  • 主張勞基法是最低勞動標準,所有僱傭關係應一體適用,教師法不能保障兼任教師,應由勞基法介入。
  • 要求教育部針對勞動部對「窒礙難行」的解釋提出具體回應,否則應責成勞動部修正行業表,納入兼任教師。

張鑫隆 助理教授 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

  • 揭露學校透過不補正式教師員額,轉而大量聘用兼任教師及「專案教師」以節省成本,造成「流浪博士」現象。
  • 指出學校偽裝非編制內教學人員為臨時人員,規避正式聘用,並以一年一聘、不聽話就停聘的方式進行壓榨。
  • 強調兼任教師與專任教師工作內容並無不同,應適用勞基法保障,否則即是逃避典型勞動管制,形成「偽裝專案教師」。
  • 主張勞基法應制定部分工時規範,比照英國案例,按工作時數比例給予兼任教師合理待遇,以促使學校開出正職教師缺額。

蔡依玲 兼任講師 台南應用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

  • 以自身9年兼任講師經歷為例,說明兼任教師低薪、無勞保、健保、產假、年終獎金,且每年有無薪假,卻承擔與專任教師相似的教學時數。
  • 質疑為何不問兼任教師過去為學校省下多少錢,反而只關注納入勞基法會增加多少成本。
  • 主張將兼任教師納入勞基法不僅保障兼任教師,也能防止專任教職進一步淪陷為兼任工作。
  • 反駁兼任教師多為臨時人員的說法,以自己平均每學期開8至10學分且持續9年為例,證明其非臨時性工作。

林良榮 助理教授 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系

  • 指出大學老師是否適用勞基法是一個政策性決定,與法院對僱傭關係的認定並無絕對連動。
  • 認為台灣對公教人員及大學教師的勞動政策不明確,缺乏部分工時勞工立法,導致兼任教師權益爭議。
  • 建議勞動部應針對大學兼任教師及其他兼任工作者提出整體勞動政策,並解決社會保險等連動問題。
  • 主張應階段性打破以「身分別」作為勞動及社會保護的關聯性,實現同工同酬,而非因身分差異而有差別待遇。

徐文路 兼任助理教授 國立交通大學通識教育中心

  • 分享自身血汗處境:每週授課逾20小時、跨5校、10班,通勤逾10小時,月實質可支配所得僅3萬多元,且有3個月無收入。
  • 質疑教師是否為公務員,指出歐美日皆有教師工會,且教師作為知識生產者應是勞動者。
  • 批評教育部「教學自主權」說法與現狀不符,兼任教師對開課內容、方式自主權有限。
  • 指出兼任教師承擔大量行政工作(如填寫評鑑表格),且備課、批改、討論等工作時數未被計算。
  • 不滿教育部在制定兼任教師法條時未諮詢兼任教師意見,且認為教育部官員滿口「經營、成本、客戶」是教育的危機。
  • 呼籲教育部應放手讓兼任教師納入勞基法,由勞動部與實際工作者處理工時、工資計算等技術問題。

郭添財 所長 台灣首府大學教育研究所

  • 支持兼任大學教師適用勞基法,但認為單純納入勞基法可能無法完全解決高教發展的困境。
  • 指出台灣高教發展策略有問題,導致兼任教師勞動條件差,教育部應負起責任。
  • 觀察到勞動部與教育部在會議中似乎都未明確表態支持或反對,形成「各自表述」的狀況。

李秉洲 處長 教育部人事處

  • 承認兼任教師權益應受保障,但認為保障應在教師法體系下處理,例如修正「專科以上學校兼任教師聘任辦法」或納入教師法。
  • 提出適用勞基法的「窒礙難行」之處:兼任教師與學校關係是委任或僱傭需釐清、教學自主性導致人格從屬性低、工時計算困難(備課、批改)、特休假執行影響學生受教權、開課不確定性及解聘/終止契約條款適用爭議。
  • 預估若兼任教師適用勞基法,僅勞退6%提撥一項,全國每年可能增加2億至6億元成本。
  • 強調教育部作為主管機關,需兼顧學校、教師、學生三方利害關係,並考量大學自主運作。

謝倩蒨 司長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勞動部立場是希望所有勞動型態工作者都能適用勞動基準法,但需逐步漸進,逐業、逐類解決問題。
  • 強調勞基法與勞工保險是兩套不同法令,有參加勞保不代表自動適用勞基法。
  • 表示勞動部已針對教育部提出的勞基法適用疑義逐項解釋,認為技術問題可解決。
  • 重申若教師法無法保障兼任教師,勞動部立場是希望勞動基準法能提供保障,並持續與教育部溝通。

黃琦雅 專門委員 勞動部勞動關係司

  • 解釋僱傭關係的認定依據是人格、經濟和組織從屬性,專業勞務者人格從屬性雖薄弱,但經濟從屬性依然存在。
  • 強調若大學內專任與兼任教師勞務過程、指揮監督相當,僅時數不同,則兼任教師也應視為受僱者。
  • 指出勞務關係認定需個案判斷,但通案上不應僅以職稱認定,全時與部分工時者不應因時數不同而改變勞務關係性質。

相關後續

  • 主席要求勞動部針對大專兼任教師納入勞動基準法的適用,應於一個月內提出具體的時程表。
  • 立法院將在一個月後再次安排專案報告,邀請新任部長就此議題進行討論。
  • 所有與會學者專家及政府機關代表的發言內容,以及劉委員建國所提書面意見,將列入紀錄並刊登公報,作為立法院審查相關法案的參考。

原始資料

公報
1053401
卷/期/冊
105/34/1
發布日期
2016-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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