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肯亞與馬來西亞詐騙案及利衝法修正案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5-05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邀請法務部等機關就馬來西亞遣送電信詐騙案及肯亞案談判成果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朝野立委針對司法管轄權、兩岸共打協議成效、跨國犯罪防制及偵查能量提出強烈質疑與檢討;會議後半段則併案審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草案」,針對利益衝突、迴避、請託關說及罰則等條文進行逐條審議。
討論事項一
邀請法務部部長列席就馬來西亞遣送涉及電信詐騙案之32名國人至中國及肯亞案協商代表團赴中國談判成果進行專題報告,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我國人涉及跨境電信詐騙案遭肯亞及馬來西亞遣送至中國大陸,引發對司法管轄權、主權與兩岸共同打擊犯罪機制的強烈爭議與檢討。
- 跨國電信詐騙集團犯罪手法、金流追查及我國檢警偵查與打擊犯罪能量不足之問題。
相關爭議
- 司法管轄權與主權爭議:立委質疑我國人遭強制押往中國大陸審判是否侵害我國司法管轄權與主權;法務部長則主張主權與管轄競合不同,應以最有利於打擊犯罪之「最有力法庭原則」及合作偵辦為考量。
- 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協議成效與對等性:朝野立委批評兩岸共打協議未能有效保障我國人被遣送回台受審,甚至質疑是否淪為單方面讓渡管轄權;法務部則強調過去多年共打成效良好,需透過持續協商建立跨境犯罪處理原則。
- 第一批20名嫌犯遣返後因證據不足原地放生引發輿論譁然:立委批評檢警未能在第一時間有效偵辦蒐證,導致嫌犯被釋放,進而影響後續爭取32名嫌犯遣返回台的谈判籌碼與正當性。
立法委員發言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報告中關於分工合作及建立不同處理模式的原則,是否意味著變相承認台灣人送到中國大陸接受審判。
- 詢問外交部及刑事警察局過去是否有派員至海外對嫌犯進行初步訪談並蒐集證據的先例。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指出司法管轄權代表國家治權與主權,若打擊犯罪效率低落、無法將嫌犯繩之以法,將會削弱我國爭取管轄權的正當性。
- 探討詐騙集團透過大量假帳戶及車手領錢規避洗錢防制法門檻的技術問題,並建議運用跨境追贓平台加強金流查緝。
許毓仁 立法委員
- 質疑中國是否將在押的台灣人作為政治籌碼,逼迫新政府接受特定政治框架。
- 要求法務部及警政署正視全球上萬名台灣人從事國際詐騙的嚴重問題,並建立長遠的跨國犯罪打擊與司法互助機制。
顧立雄 立法委員
- 嚴正表態質疑法務部對中國片面施壓馬來西亞將32名台籍嫌犯送往中國的做法究竟認為是對或錯。
- 批評法務部未能有效釐清馬來西亞未能在嫌犯遣返時提供相關證據資料的原因。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電信詐騙案登上美國時代雜誌,嚴重損害國家形象,並詢問法務部未來如何加強後端法律制裁與源頭教育。
- 質疑跨國電信詐騙案是否已嚴重侵犯我國司法管轄權及兩岸共打協議的落實。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批評法務部面對我國國民被押至中國大陸並在媒體認罪的事件時,未能堅守將人送回台灣審判的立場,形同讓渡司法管轄權。
- 要求確保在押國人能獲得符合國際人權標準的司法程序保障,包括自由選任辯護人及律師在場權益。
賴士葆 立法委員
- 探討跨國犯罪在屬人主義、屬地主義及管轄競合下的法律規範與最有利法庭原則。
- 指出台灣被貼上詐騙天堂標籤,對比台灣遣返放人與中國大陸重判關押的強烈落差,嚴重打擊我國司法形象。
周陳秀霞 立法委員
- 關切乌干達等全球各地跨國詐騙案頻傳,主嫌為台灣人且詐騙金額龐大,詢問金流流向及我國能否將人接回偵辦。
- 探討兩岸互設辦事機構及法務部人員駐點協商的層級與可行性。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強烈批評第一批20名嫌犯遣返回台後隨即就地放人,質疑檢警怠忽職守未到機場複訊及隔離偵訊,導致台灣背負詐騙天堂惡名。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質疑法務部僅以電話向中方提出一次要求勿將32人送往中國,態度過於消極且缺乏積極作為。
- 擔憂未來所有國人在海外涉案均遭中國比照辦理強押,嚴重影響國民主權與權益。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要求法務部未來針對跨境管轄爭議進行樣態分析與談判時,切勿僅處理個案,必須建立通案SOP及嚴格落實對等原則。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指出法務部雖已成立跨境電信詐騙追贓平台,但對於中方片面將32人強押帶走的模式若默許接受,恐對未來兩岸司法互助產生負面影響。
- 要求法務部針對兩年前中國官員來台涉嫌性侵後離境的案件提出後續處理書面報告。
相關人員回應
羅瑩雪 法務部部長
- 強調主權與司法管轄競合為不同概念,打擊跨境犯罪的最終目的是追求辦案效率與真相,應考量「最有力法庭原則」及證據所在位置。
- 說明肯亞案與馬來西亞案因涉及多個犯罪集團及大量中國籍被害人與證據在大陸,陸方基於不割裂偵查主張共同或在大陸偵辦,雙方正持續協商通案處理原則。
- 指出第一批20名嫌犯遣返時因當地未提供足夠事證,檢警在無強制處分依據下暫無法留置,經後續補強蒐證後已向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陳明堂 法務部政務次長
- 說明第一批20名嫌犯因在馬來西亞僅涉行政違規遣返,當地未提供刑事證據,故返台時無法第一時間施以強制處分。
- 強調法務部無法接受中方片面向馬國施壓將32名台籍嫌犯帶往中國的做法,未來將持續推動雙方各自帶回的良性合作模式。
陳文琪 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司長
- 說明代表團赴北京看守所透過視訊了解肯亞案被收容台籍嫌疑人狀況,並與陸方達成合作偵辦及家屬探視等共識。
- 說明在4月29日晚間獲悉32人可能遭遣送大陸時,即透過兩岸協議管道向公安部表達不應送往中國的立場。
常以立 外交部亞太司司長
- 說明駐外館處在馬來西亞積極交涉,因馬國政府在陸方壓力下改變作法,且全程低調保密,導致駐處最終未能成功攔阻32名嫌犯被送往廣州。
紀明謀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副局長
- 說明刑事局派員赴馬來西亞會同馬國警方針對第二批嫌犯進行訪談蒐證,為國內檢察官後續聲請拘票及羈押取得必要證據。
蔡志儒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法政處處長
- 說明陸委會於事發第一時間透過兩岸溝通管道向陸方表達嚴正抗議與立場,要求將32名台民接回台審理並組團赴陸協商。
相關後續
- 法務部將持續與陸方溝通並規劃於次週再度組團赴大陸,針對肯亞案及馬來西亞案後續卷證移交、共同偵辦及通案處理原則進行第二階段協商。
- 法務部應於一週內針對兩年前中國官員來台涉及性侵案之處理進度提出書面報告。
- 法務部應於一個月內提供歷年我國人涉及跨境詐騙案件之專案名稱、人數、移送與審判及卷證移交情形之完整資料。
討論事項二
繼續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草案」等案
核心議題
審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草案,針對調查權行使之協力義務、罰則金額級距、裁罰管轄分工及施行日期等關鍵條文進行逐條討論。
相關爭議
- 查詢權與私部門協力義務:第15條賦予機關查詢並要求法人、團體或個人提供必要資料之義務,引發是否過度侵害個人隱私及私部門負擔過苛之爭議。
- 裁罰機關分工與罰則比例:針對違反利益衝突迴避之罰則金額級距及由監察院與法務部雙軌管轄的權責劃分進行討論。
立法委員發言
顧立雄 立法委員
- 質疑第15條要求受查詢之第三人及私人團體提供資料並負擔按次連續處罰之義務是否過當及不明確。
- 建議將協力義務及提供必要資料的對象限縮於當事人或關係人及其服務機關或營利事業。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探討調查對象是否應區分當事人、關係人與無關之第三人及私人團體,以避免範圍過廣造成實務困擾。
尤美女 立法委員
- 關切行政調查權過大是否會侵犯個人隱私及銀行帳戶保密義務。
- 指出基層公務人員可能因不知法令而誤觸迴避規定遭到重罰,上級機關應負起監督與糾正責任。
蔡易餘 立法委員
- 舉例說明地方民意代表或助理進行選民服務與人事推薦時,可能因請託關說規定面臨極大裁罰風險。
- 質疑罰則將自行迴避與命其迴避區分不同層次處罰的合理性。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詢問處罰標準以交易金額而非所得利益認定之計算方式,以及新舊法過渡期間之適用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陳明堂 法務部政務次長
- 說明第15條參照多項現行法規之協力義務,並將「相關資料」修正為「必要資料」,搭配「無正當理由」作為裁罰前提以符合比例原則。
- 說明第18條違反交易與補助禁止規定之罰則以契約交易或補助金額區分級距,並對違反事先揭露義務訂定罰鍰。
- 說明第二十條依公職人員層級劃分監察院與法務部之裁罰管轄權,以維持標準一致性。
相關後續
會議完成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修正草案部分條文之逐條審議與修正通過,全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公決,並須交由黨團協商。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53501
- 卷/期/冊
- 105/35/1
- 發布日期
- 2016-05-24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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