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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委員會審查預算、沖之鳥礁事件與遠洋漁業三法草案

經濟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5-05

LawTrace 法律歷程:遠洋漁業條例、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漁業法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第18次會議審查財團法人預算、討論「東聖吉16號」漁船遭日本扣押事件後續處理及「台日漁業協議」,並併案審查「遠洋漁業條例草案」等三項法案。會議聚焦沖之鳥礁國際地位爭議、政府護漁作為及遠洋漁業管理法規的修訂,委員對政府處理方式、罰則過重及溝通不足提出質疑。最終,多項臨時提案通過,部分法案決議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一

審查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及其他9家財團法人105年度預算書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及第二案)

核心議題

  • 審查行政院函送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及經濟部主管9家財團法人105年度預算書及其附冊,檢視其財務狀況、營運績效與業務規劃。
  • 討論財團法人在技術服務收入、營收停滯、專利應用效率及新創投資利益迴避等方面的管理與改善方案。

相關爭議

  • 工研院營收停滯與淨利下滑:委員質疑工研院近5年營收停滯、淨利逐年下降,應重新配置研究資源並評估新單位成本效益。
  • 技術移轉與利益迴避:對於工研院技術移轉中心及轉投資新創企業,委員擔憂研究人員利用政府資源轉為個人財富,或涉及利益輸送,要求訂定利益迴避辦法及提出檢討報告。
  • 專利應用效率低落:工研院累積大量未使用的獲證專利(超過5年未使用者達4,084件),被質疑資源浪費,要求提出專利再利用計畫。
  • 黃豆進口資訊不透明:台灣區雜糧發展基金會被要求調查進口黃豆基改與非基改比例,並索取嘉磷塞殘留資料,保障消費者權益。
  • 民營電廠用戶公積金欠繳:經濟部能源局未依法要求民營電廠提列用戶公積金(積欠150億元),被質疑行政怠惰,要求提出檢討及解決方案。

立法委員發言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船舶暨海洋產業研發中心應採國際造船模式,與國際公司合作技轉關鍵技術,並帶動產業國際化。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船舶暨海洋產業研發中心針對國內產業如何參與「離岸風力發電工程」提出計畫與期程,以扶植國內產業並維護國安。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工研院針對拓展業界及國外部門業務提出方案,並就營收停滯問題提出研究資源重新配置報告。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經濟部及所屬財團法人訂定技術移轉規範、利益迴避辦法,並公開政府遴派人員資料,以避免涉及利益輸送。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經濟部提出民營電廠公積金欠繳的檢討方案。
  • 提案要求工研院就投資新創企業可能涉及利益輸送提出檢討報告,並提供過去投資新創企業的明細。
  • 提案要求工研院針對專利應用率低落提出檢討方案與專利再利用計畫。

蔡培慧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台灣區雜糧發展基金會調查進口黃豆基改、非基改與食用、飼料用占比,並索取嘉磷塞殘留資料。

相關人員回應

沈榮津 經濟部常務次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李君禮 能源局主任秘書

無相關發言紀錄

劉金源 財團法人船舶暨海洋產業研發中心董事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柯永澤 財團法人船舶暨海洋產業研發中心執行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唐國泰 財團法人台灣手工業推廣中心董事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劉仲明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院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甘良生 財團法人生物技術開發中心執行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林俊臣 財團法人台灣區雜糧發展基金會執行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蔡明祺 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董事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船舶暨海洋產業研發中心之規劃設計、建造應採國際造船模式導入國際驗證監督,並應針對國內產業如何參與「離岸風力發電工程」提出相關計畫與期程。
  • 工研院需於2週內提出拓展業界及國外部門業務方案、營收停滯如何重新配置研究資源報告,並於1個月內提出專利再利用計畫。
  • 經濟部及所屬財團法人應訂定完善之技術移轉規範、利益迴避辦法及員工工作規範,並遵循利益迴避原則。
  • 經濟部需於1週內提出民營公用事業用戶公積金欠繳的檢討與解決方案。
  • 工研院需於2週內提出就投資新創企業可能涉及利益輸送的檢討與改善報告,並提供過去創新公司所投資新創企業的明細。
  • 台灣區雜糧發展基金會應委託研究調查台灣進口黃豆基改、非基改與食用、飼料用黃豆占比,並向衛福部索取嘉磷塞殘留含量資料。

討論事項二

邀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率漁業署署長及外交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就「東聖吉16號事件後續處理情形及台日漁業協議」進行報告,並備質詢。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遠洋漁業條例草案」、「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及「漁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討論事項併案詢答)

核心議題

  • 針對「東聖吉16號」漁船在沖之鳥礁附近海域遭日本扣押事件,討論國際地位爭議、政府護漁作為、外交交涉進度及擔保金處理。
  • 審查行政院函送「遠洋漁業條例草案」、「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及「漁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因應歐盟黃牌警告,強化打擊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IUU)活動,並確保漁業永續發展。

相關爭議

  • 沖之鳥礁國際地位爭議:台灣政府主張沖之鳥礁為「礁」,僅有12浬領海,12浬外為公海;日本則主張為「島」,享有200浬專屬經濟海域,導致漁船作業權益衝突。
  • 政府護漁作為與態度:委員質疑政府在「東聖吉16號」事件中,對漁民的警告、海巡護漁時機及外交斡旋的積極性不足,導致漁船被扣押並需自繳擔保金。
  • 擔保金支付責任:對於「東聖吉16號」船東繳納的600萬日圓擔保金,委員認為漁民無錯,政府應代墊並向日方索回,而非讓漁民自行承擔,質疑政府處理不一。
  • 遠洋漁業三法罰則過重:漁民團體與委員普遍認為草案中對IUU行為的罰則過重,尤其對100噸以下小型漁船可能造成破產,且未充分考量台灣漁業經營型態差異。
  • 修法過程溝通不足:委員批評漁業署在遠洋漁業三法修訂過程中,與漁民、漁會的溝通不足,法案內容未納入漁民意見,且先送歐盟審閱再與國內溝通,程序不符。
  • 漁業管理與輔導不足:委員質疑漁業署在電子海圖統一標準、VMS/e-logbook使用輔導、觀察員增聘及漁獲檢查機制等方面執行不力,導致漁民無所適從或違規風險增加。
  • 護漁行動的實質效益與外交策略:對於政府派遣巡護船隊前往沖之鳥礁護漁,委員質疑其長期效益,認為應以外交協商擴大漁業協議範圍,而非僅採取對峙的「下策」。

立法委員發言

林岱樺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府在2005年、2012年漁船被扣押時為何未提出抗議,並以支付擔保金方式解決,是否認同日本主張。
  • 認為應在台日漁業協議基礎上,繼續針對沖之鳥礁等爭議海域進行下一階段協商。
  • 要求釐清漁業署對漁船進入爭議海域的實質應變措施,包括通知漁民離開、外交交涉及海巡護漁是否同步進行。
  • 呼籲台菲漁業談判應一次到位處理所有爭議海域,而非分階段處理。

廖國棟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府在「東聖吉16號」事件中要求漁船離開而非立即護漁,顯示台灣示弱,助長日本強硬態度。
  • 主張台灣應向聯合國或仲裁法庭提出沖之鳥礁為「礁」的認定,並比較太平島與沖之鳥礁的地位。
  • 關切台灣遠洋漁業因非法捕魚(IUU)問題被歐盟列為黃牌警告,要求漁業署說明處理進度與現行法規不足之處。
  • 建議台灣應與日本協調共享沖之鳥礁海域資源,符合東海和平倡議理念。

陳明文 立法委員

  • 強調台灣官方立場一貫稱沖之鳥為「礁」,與日本主權無關,批評馬政府將漁權爭議升高為主權之爭,進行政治操作。
  • 質疑事發至今政府尚未與日本進行漁權談判,僅召開跨部會會議討論後續處理事宜。
  • 認為漁業署告知漁民可在沖之鳥礁附近捕魚,但漁船被扣後卻讓船東自繳擔保金,批評政府處理軟弱且駐日代表處協助匯款行為不當。
  • 主張日本明顯違反海洋公約,沖之鳥礁無法供人居住,不應有專屬經濟海域,政府應向日本要求退還擔保金。

黃偉哲 立法委員

  • 質詢海巡署護漁船隊抵達現場時程及遭遇日方艦艇時的應對SOP,強調不應叫漁民停止作業或離開。
  • 質疑漁業署「漁訓二號」船作為護漁編制缺乏武裝,僅能壯聲勢,要求檢討自衛武力及護漁船隻配置。
  • 要求漁業署就漁業電台對漁民發出訊息的錄音紀錄進行查證,避免資訊不一導致漁民誤判。
  • 關切海巡署艦隻調動是否因漁業署通知轉彎,要求釐清事實,避免怯戰疑慮。

邱議瑩 立法委員

  • 強調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沖之鳥礁不論島或礁,只要無法維持人類居住或經濟生活,就不應有專屬經濟區。
  • 質疑漁業署在電子海圖統一標準上遲未有具體進展,導致漁民越界風險,與遠洋漁業條例草案要求裝設定位系統的立法目的矛盾。
  • 批評遠洋漁業條例草案罰則過重,恐致漁民破產,且政府對業者輔導與協助不足,缺乏平衡性。
  • 指出遠洋漁業條例草案未經立法院討論即送歐盟,程序不符,且條例內容比國際規範更嚴格,未保護本國漁民。

蘇震清 立法委員

  • 批評政府在「東聖吉16號」事件中態度消極,未在第一時間保護漁民,讓漁民自行繳納擔保金,缺乏魄力。
  • 質疑漁業署對漁船的廣播內容僅要求「注意」而非「離開」,且海巡署護漁行動因距離遙遠而「遠水救不了近火」,護漁成效不彰。
  • 要求政府應透過外交管道與日本進行深度溝通和協議,解決沖之鳥礁的爭議,而非僅靠護漁。
  • 呼籲政府應先替無辜漁民代墊擔保金,展現政府作為人民後盾的決心。
  • 關切漁業署對兩岸養殖技術交流協議的掌握度不足,未能取得黃理事長簽署的意向書內容,擔憂技術移轉與掏空問題。

王惠美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府對沖之鳥礁事件的柔性勸導與前後處理不一,以及前兩次扣船事件政府代墊擔保金而本次未代墊的差別待遇。
  • 擔憂台灣因非聯合國會員國難以尋求國際仲裁,呼籲政府尋求美國等第三方國家協助協調。
  • 關切政府護漁行動是否會升高台日緊張關係,並質疑其僅為「對國人有個交代」的敷衍作法。
  • 主張台日漁業協議未涵蓋沖之鳥礁海域,政府應積極爭取漁民在公海的捕魚權益。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質疑海巡署記者會使用承認沖之鳥礁200浬經濟海域的國際漁業組織地圖,與台灣主張公海的立場矛盾,恐被日本利用。
  • 指出日本在「東聖吉16號」事件前曾給予7天處理時間,政府因決策錯誤未能及時護漁或交涉,導致漁船被扣。
  • 批評政府將偶發事件升高為主權議題,反而破壞台日默契與外交情誼,呼籲以談判代替對立,建立諒解SOP。
  • 認為遠洋漁業條例草案罰則比國際規範更嚴格,且未區分違規輕重與蓄意性,未能保護本國漁民。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質詢日本何時將沖之鳥礁正式法制化為島,以及台灣政府對此是否有官方反應或抗議。
  • 指出馬總統在2014年總統府新聞稿中曾稱沖之鳥為「島」,與政府現行主張「礁」的立場不一,要求釐清政府對沖之鳥地位的認知。
  • 批評漁業署提供給委員辦公室的地圖將沖之鳥標示為「島」,質疑其錯誤認知與不嚴謹。
  • 質疑馬總統提出將沖之鳥爭議送國際仲裁的可行性,並關切外交部對此政策方向的具體實施進度與努力。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強調沖之鳥礁為日本領土,但12浬外應為公海,台灣漁船有自由捕魚權利,政府應伸張此權利。
  • 認為政府派船護漁是適當舉措,宣示我國在公海護漁權利與主權,並非挑釁,而是為促成與日本協商。
  • 建議護漁行動應常態化,漁業署與海巡署應編列常態性護漁預算,並召開國安層級會議保護漁民權益。

蔡培慧 立法委員

  • 質疑漁業署在遠洋漁業三法修訂過程中,與漁民溝通不足,法案內容未透明公開,且優先與歐盟溝通。
  • 批評遠洋漁業條例草案對100噸以下小型漁船罰則過重,高達漁獲營收的6.7至100倍,恐斷送漁民生計。
  • 指出漁業署在VMS/e-logbook設備裝設後,對漁民使用方法的教育訓練不足,以及觀察員增聘進度緩慢。
  • 關切政府對國人經營外國籍漁船的管理與違規處分是否與台灣漁船平衡,避免規避管理。

蘇治芬 立法委員

  • 關切台灣養殖漁業面臨的問題,特別是專業養殖區內外使用國有林地及長期存在的非法養殖現象,要求漁業署協助合法化。
  • 要求漁業署協助雲林縣因台塑六輕抽砂計畫而受損的養殖業者,追究台塑承諾開發海埔地替代魚塭及賠償的責任,並主動蒐集資料。

張麗善 立法委員

  • 強調沖之鳥礁為「礁」而非「島」,日本主張200浬經濟海域侵害台灣漁民人權、漁業權與國家主權,要求日本政府歸還擔保金並賠償。
  • 質疑新政府對「東聖吉16號」事件的處理態度,認為其護漁行動可能被視為挑釁,但又未能有效伸張正義,恐被外界批評「逢日必軟」。
  • 要求外交部在台日交流活動中強力主張我國立場,保護漁民權益,維護國家主權。
  • 要求護漁行動不能因政黨輪替而停止,應建立SOP並成為新舊政府交接的重大事項。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質疑政府在「東聖吉16號」事件中,已通知漁船有風險並要求離開,但漁船未遵守導致被扣押,釐清漁民是否有錯。
  • 指出台灣主張沖之鳥礁海域為公海,漁船有權作業,但日本主張其為經濟海域,導致糾紛將持續發生,要求政府建立明確且一致的SOP。
  • 關切在無海巡護漁船隻在場時,漁民若再次遭遇日方公務船,政府將如何處理,是否仍會要求漁船離開。
  • 批評馬政府在處理沖之鳥礁事件中,在外交斡旋無效後即派出軍艦,導致模式混亂,不符一般外交慣例。

相關人員回應

陳志清 農委會主任委員

  • 澄清「東聖吉16號」繳納的是擔保金而非罰款,用於擔保出庭,農委會未支付該筆款項。
  • 認同沖之鳥礁200浬經濟海域主張不合理,應透過協議處理,且外交部已表達抗議。
  • 說明2005年與2012年事件外交部有抗議,2013年台日漁業協議處理釣魚台海域,沖之鳥礁因台灣主張公海而未納入。
  • 表示已通知海巡署護漁,但因距離遙遠,漁船被扣捕時海巡署尚未抵達現場。
  • 承認台灣遠洋漁業存在少數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漁撈(IUU)行為,現行法規無法註銷無國籍漁船國籍,需依「遠洋漁業條例」草案強化管理。
  • 認同護漁行動的目的是為了促成與日本協商,解決爭議,並已要求三個單位提出護漁計畫。

龔光宇 海巡署副署長

  • 說明海巡署在接獲通報後立即整補出發,但因事發地距台灣1,007浬過遠,漁船被扣時艦艇尚未抵達。
  • 強調海巡署護漁原則是「漁民在哪裡,海巡就在哪裡」,不會要求漁民停止作業或收網,並會與漁民同在。
  • 表示海巡署艦艇有武裝,在護漁現場絕對不會讓日方登船檢查我國漁船,並會採取對應措施。
  • 說明海巡署與農委會已派遣「巡護九號」及「漁訓二號」前往沖之鳥礁公海海域執行1個月巡護任務,確保漁民作業安全。
  • 澄清海巡署艦艇調動是因4月18日通報狀況解除,且台菲海域漁汛期高峰,將有限能量優先投注於該海域,與「東聖吉16號」事件無關。
  • 表示海巡署在台日、台菲專屬經濟海域均維持24小時巡邏,確保漁民作業權益。

蔡明耀 外交部亞東關係協會秘書長

  • 重申台灣政府一貫認定沖之鳥為「礁」,不承認日本在該海域擁有200浬專屬經濟海域權,並在漁船被扣後向日方抗議。
  • 說明「東聖吉16號」船東為求儘速獲釋,自行電匯擔保金至駐日代表處,由駐日處代為繳交,外交部尊重家屬意願,並非政府建議繳付。
  • 表示台灣將持續向日方嚴正交涉與抗議,呼籲台日就此議題協商,建立通報機制,以和平方式解決爭端。
  • 坦承台灣非聯合國會員國,向國際法院或仲裁機關提出仲裁有困難,需經日方同意,可行性低,傾向雙邊協商或尋求第三方協調。
  • 表示日本對台灣護漁行動表示憂慮,外交部希望海巡署在處理時最大力量克制,避免擦槍走火,但護漁是政府決心與責任的展現。
  • 澄清台日漁業協議不涉及沖之鳥礁海域,僅限於釣魚台附近重疊經濟海域,該協議下設委員會每年討論作業規則。
  • 強調外交部內部對馬總統提出國際仲裁的建議仍在研議中,可行性高難度,尚未正式向日方提出要求。

蔡日耀 農委會漁業署署長

  • 確認依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沖之鳥礁不能主張200浬經濟水域,12浬外屬公海,台灣漁船有權在該處作業。
  • 說明漁業署對「東聖吉16號」事件的應變是「通知漁民離開、請外交部與日本交涉、請海巡署護漁」三線同步進行。
  • 表示漁業署曾通知「東聖吉16號」船主有風險,請其注意或離開,但該船仍未離開。
  • 說明台灣漁船遭菲律賓扣押多因進入對方領海,台菲已簽署漁業事務執法合作協議,建立執法前相互通報及避免使用武力等機制。
  • 承認漁業署沒有自己的電子海圖,目前漁民使用的電子海圖可能自行購買,導致越界爭議,已在接洽統一標準。
  • 解釋遠洋漁業條例草案中重大違規罰則與國際通用作法相符,韓國對重大違規亦有判刑或高額罰金。
  • 說明漁業署已針對遠洋漁業三法草案在5個地方舉辦4次溝通會,並於3月再次溝通,但歐盟在11月已取得草案。
  • 表示遠洋漁業條例草案有「遠洋漁業發展與輔導」專章,未來條例通過後將有更多資源協助漁民。
  • 說明漁業署已開發iPad方式輔導漁民使用VMS/e-logbook系統,並將增加觀察員人數至130人。
  • 表示漁業署已將兩岸養殖技術交流協議送陸委會處理,並已行文黃理事長要求提供協議內容。
  • 承諾將積極協助雲林縣因台塑六輕抽砂受損的養殖業者,了解案情並提供幫助。
  • 表示護漁行動的目的是為促成雙方坐下來談判,護漁1個月後將視狀況決定是否繼續派船輪替。

周學佑 外交部亞東關係協會副秘書長

  • 說明日本在1996年宣布沖之鳥礁擁有200浬經濟海域,我方政府一向不承認。
  • 澄清馬總統在記者會上稱沖之鳥為「島」應為口誤,政府立場一貫主張其為「礁」。
  • 表示馬總統提出國際仲裁的建議可行性高難度,需雙邊合意,外交部尚未正式向日方提出要求,仍在研議中。
  • 強調外交部對沖之鳥礁事件有三個方向:要求日方尊重我國在公海航行漁捕權利、建立通報機制、承諾不扣捕我國漁船。
  • 說明台日雙方在實務上已形成一種「相互認知」的通報機制,日方在執法前會事先告知我方。
  • 澄清「金德成號」事件的款項並非政府代墊,而是以墊款方式,收據開給中華民國漁協。

胡意剛 海巡署海洋巡防總局總局長

  • 說明海巡署記者會使用的圖資是來自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該公約承認沖之鳥200浬經濟海域,但台灣在主權立場上不承認。
  • 表示福星艦前往沖之鳥礁單趟油料估計約300萬至400萬元,巡護九號1個月花費約174萬4,700元。
  • 確認海巡署網站上標示沖之鳥200浬經濟海域的圖片已移除。

洪臨梂 外交部亞東關係協會科長

  • 說明台日交流聯誼會活動在漁船案發生前已規劃,外交部將出席並強力主張我國立場。
  • 表示現階段政府進行護漁行動,同時也持續進行外交斡旋。

相關後續

  • 本案詢答結束,另定期繼續審查「遠洋漁業條例草案」、「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及「漁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本委員會於遠洋漁業三法逐條審查前,應先行召開公聽會。
  • 農委會與外交部於1個月內研議設立漁船在具爭議公海合法作業遭外國扣押救助基金之可行性。
  • 外交部、農委會漁業署應在「台日漁業協議」及「聯合國國際海洋公約」基礎上,針對沖之鳥礁海域爭議積極與日本進行協商。
  • 新政府必須將「沖之鳥礁附近之公海巡護任務」納入每年公海巡護重點海域持續執行,以捍衛漁民生命財產安全及維護國格尊嚴。
  • 漁業署需於1個月內提出強化台日漁業協議評估報告。
  • 農委會、外交部於2週內提出如何處理擔保金的一致性作法。
  • 漁業署需於2週內提出檢討報告,釐清護漁責任與是否有誤判情勢疏失。
  • 外交部、漁業署、海巡署於2週內提出確保我國漁民航行及捕魚權益書面報告,並要求日方返還保證金、賠償漁具漁獲損失及正式道歉。
  • 海巡署與農委會於1個月內規畫常態性護漁計畫與編列經常性預算,並向本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原始資料

公報
1053601
卷/期/冊
105/36/1
發布日期
2016-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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