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高級中等教育法與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及科技部業務報告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5-05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審查多項「高級中等教育法」與「國民教育法」修正草案,聚焦於課綱審議委員會的組成透明化、學生參與校務權利,以及偏鄉學校裁併校法源與程序等議題。會議同時聽取科技部業務報告並進行質詢。委員們就課綱爭議、原住民教育權益、大學合併案及偏鄉教育等提出質疑與建議,教育部就各項草案意見及政策方向進行回應。最終,部分法案修正通過,並對大學合併案及課綱爭議提出臨時提案與要求。
討論事項一
科技部部長率同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院長列席報告業務概況,並備質詢
核心議題
- 科技部及其附屬機構的業務概況報告,並就相關教育、科技、文化及偏鄉發展議題接受立法委員質詢。
- 質詢內容涵蓋偏鄉收視斷訊危機、國艦國造與國箭國造、古蹟耐震評估、北斗衛星資安風險,以及教育部長任內課綱爭議與偏鄉教育等廣泛議題。
相關爭議
- 課綱審議委員會的組成與透明度:多位委員質疑教育部過去課綱微調的黑箱作業,要求公開課審會委員名單及會議紀錄,並將課審會法制化。教育部吳部長則堅持行政信賴原則,不公布過往委員名單,但承諾未來公開,並認為課審會應回歸專業,不應由立法院推薦委員。
- 課綱史觀詮釋與教育目的:委員們對課綱內容,特別是臺灣歷史的史觀詮釋(如「日治」與「日據」),以及課綱對學生思維的影響提出不同看法。部長強調史觀不同應對話,並推動多元教材,但委員質疑其對爭議的處理。
- 偏鄉學校裁併校政策:委員質疑地方政府在裁併校過程中的不合理現象(如苗栗新開國小案),缺乏法律依據,且未保障學生受教權與地方溝通。教育部吳部長支持修法讓中央訂定更嚴格準則,但委員要求教育部應積極介入督導。
- 大學合併案與教育部角色:委員關切清華大學與新竹教育大學合併案,要求教育部遵守先前委員會決議,暫緩核定,並重新檢討《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
- 教育部吳部長任內功過與卸任態度:多位委員詢問部長任內最驕傲與最遺憾之事,並批評其對課綱爭議的處理態度,認為其將責任推給新政府或政治化教育議題。部長則堅稱已盡責,並認為課綱爭議非單純教育問題。
- 原住民族教育權益:有委員提出應保障原住民代表在課審會中的名額,並關切原住民教育經費與偏鄉教師宿舍改善等議題。
立法委員發言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建議課審會組成應保障原住民代表名額,政府機關代表含原民會代表1名,非政府代表含具原住民身分者至少3名,以符合憲法及高級中等教育法保障族群多元原則。
- 要求教育部檢討偏鄉裁併校政策及相關法規,並於1個月內提出報告,特別關切苗栗新開國小等案例,認為教育部應加強監督地方政府。
- 提出修正動議要求教育部應研議制定裁併校的標準、步驟及後續安置,並授權教育部訂定相關準則,包含校園空間再利用、財務支援、學生生活輔導與交通住宿等計畫,並經充分溝通與聽證。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詢問教育部吳部長任內最驕傲與最遺憾之事,並對其任期結束表達感謝。
- 贊同將課程審議委員會(課審會)提升至法律位階,但關切委員名單公開可能引發的「人肉搜尋」問題。
- 質疑課審會中「成員」而非「代表」的選任方式,可能導致行政主導。
- 認為課綱爭議壓縮了教育部處理其他教育事務的空間,並強調不應低估學生的思辨能力。
- 關心課綱微調後教科書的處理,以及考試領導教學下家長對標準答案的焦慮。
蘇巧慧 立法委員
- 質疑教育部為何不願公布上次課綱微調審議委員會的名單,認為其違背公開透明原則,並強調課綱對學生的深遠影響。
- 主張課綱編定應讓第一線歷史老師決定,並支持教學現場老師自主選擇教材。
- 支持將原住民代表納入課審會,認為史觀爭議應從臺灣獨特文化歷史切入,保障原住民聲音。
- 建議課審會中政府機關代表至少1名具原住民身分,非政府代表至少2名具原住民身分,考量山地與平地原住民的差異。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指出教育部吳部長任內最大的爭議是高中歷史課綱微調案,並批評其處理程序問題及將責任推給新部長。
- 肯定吳部長在學生占領教育部後,宣布新舊教科書並行、舉行座談會及成立歷史諮詢小組等補救措施,但認為為時已晚。
- 質疑吳部長在卸任前對新政府及立法院下指導棋,建議成立真相調查委員會的做法逾越本分。
- 強調課綱爭議是教育議題,捍衛學生的學習權,反對政治黑手介入洗腦教育。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質疑吳部長聲稱「穩定教育現場」與課綱爭議、學生抗爭及林冠華事件的矛盾。
- 批評課綱檢核小組是隱藏的政治黑手,導致重大爭議。
- 支持課審會法制化,認為形式上的法制化不代表政治介入,而是為避免黑箱作業。
- 指出教育部在課綱爭議中同意新舊版本並行,證明史觀確實有不同,應相互尊重。
許智傑 立法委員
- 詢問吳部長任內值得自豪的具體成就,並質疑12年國教、大學排名下滑及青年失業率等問題。
- 批評吳部長將高教五年五百億計畫成敗歸咎於立法院不支持,以及未能深刻感受民意。
- 暗示吳部長在課綱等問題上可能受「昏君」指導,期望其卸任後能自由發揮教育專業。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關切台灣爭辦經典賽出局及大巨蛋建設進度,反對將大巨蛋改作生態園區,強調其作為全國性體育場館的重要性。
- 呼籲教育部及體育署應持續關注大巨蛋案,確保其作為棒球場用途。
- 肯定吳部長在課綱爭議中處理較前任妥當,採取新舊版本並行等措施。
- 支持課綱法制化及民間版本參與,並呼籲新政府不要急於大修課綱,應廣邀各界提升學生競爭力。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主張政府不應介入課綱制定,認為全世界正常國家皆非如此,應讓教育回歸教育本質,由社會大眾及專家討論。
- 強調原住民史觀的重要性,認為應稱「日據」而非「日治」,以正視殖民時期原住民受到的傷害及土地權益。
- 建議教育部應推動「自己的歷史自己寫」,透過在地學校鄉土教學課程及部落尋根活動,傳承原住民歷史文化。
- 提案要求教育部提供歷年來課綱調整內容對照表,並函文各縣市政府暫停裁併校相關作業。
蔣乃辛 立法委員
- 贊成政治不介入課綱,讓教育回歸本質,培養學生思考能力。
- 關切107課綱實施的配套措施,包括跨領域師資培育、經費需求及高中大學銜接問題。
- 指出12年國教經費中用於精進課程和兼任教師補貼的比例過低,恐影響107課綱推動。
- 強調技職教育銜接的重要性,但發現大學普遍不願與中等技職學校銜接,只青睞明星學校學生。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質疑吳部長對課綱理念的堅持與前任蔣偉寧部長核准「檢核小組」介入課綱微調的矛盾。
- 批評吳部長不願正面回應蔣偉寧部長是否介入課綱,並指其將責任推給監察院調查結論。
- 強調修法目的是讓課綱審議脫離政治力影響,實現公開透明與多元參與。
- 質疑吳部長對行政院長張善政「尊重立法院決議」的解釋,認為其曲解原意並反擊立法院決議。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批評吳部長曲解張善政院長「尊重立法院表決結果」的說法,認為其態度依然強硬。
- 反駁吳部長關於成立真相調查委員會的建議,認為其在任期尾聲仍想「逆轉勝」。
- 挑戰吳部長關於「對日抗戰勝利是大多數台灣人史觀」的說法,指出台灣在二戰中是受害者而非參與者,並以「五三一台北大空襲」照片為證。
- 強調修正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3條旨在防止政治黑箱介入教育,透過行政院長提名、立法院審查的方式使課審會法制化、透明化。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梳理課綱沿革,質疑教育部在吳部長任內,透過行政命令將原僅適用高級中等學校的課綱審議辦法,擴大至包含國民中小學,逾越母法授權,形成「偷渡」。
- 要求教育部說明「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制定與修改的原由及程序。
- 支持民進黨黨團版本將「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納入高級中等教育法,並讓國民教育法準用相關規定。
- 認為課審會不應處理課程節數,以免壓縮第一線教師自主空間,支持第一款和第四款不納入法規。
陳學聖 立法委員
- 贊同吳部長關於課審會由行政院底下設置恐成亂源的說法,因其難免政治任命。
- 認為課綱爭議應回溯至88年,不應切斷歷史脈絡,並預測新政府強推課綱修法將導致新的亂源。
- 質疑課審會採多數決可能導致少數意見(如原住民史觀)被刪除。
- 對下任教育部長的人事安排和新南向政策表示擔憂,預測未來教育部可能出現「小部長、大次長」的紛爭。
鄭天財Sra.Kacaw 立法委員
- 關切國民教育法第4條之1裁併校條文,要求將「偏鄉與原住民重點學校之合併或裁撤另依相關法規辦理」明確列入法條。
- 指出台東和平國小與博愛國小合併案違反《原住民族教育法》第8條規定,未徵得多數居民同意。
- 詢問吳部長任內對原住民族教育的重大成果與期許,並要求將增列的原住民教育經費移交給新部長。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關切偏鄉學校因少子化面臨裁併校危機,強調確保學生受教平等權,並要求教育部加強督導地方政府。
- 指出苗栗新開國小裁併案中,縣府處理程序不公,未讓居民參與溝通,導致黑箱爭議。
- 肯定黃國書委員提案增修條文,讓學校、社區學者專家、家長代表共同參與裁併校過程,以避免抗議。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質疑吳部長對修法態度強硬,特別是反對課審會納入學生代表及由立法院推薦委員。
- 強調課審會應開放,讓教育相關領域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提出課綱草案,避免黑箱作業。
- 認為課綱審議應明列參與人員角色及審議方式,讓更多人參與,即使教育部認為現行已公開透明,也應法制化。
孔文吉 立法委員
- 關切民間團體提出課綱草案的差異與影響,並詢問裁併校問題與國民中小學法的關聯。
- 強調原鄉地區裁併校應依現行法令規定,徵詢部落會議及村民意願,保障原住民學生受教權益。
- 肯定教育部推動偏鄉教育政策,如提高原住民地區教育經費、改善教師宿舍等,並呼籲新部長繼續重視。
- 關切原住民公費留學政策,建議教育部特殊處理個案,鼓勵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 質疑吳部長以「學術中立、專業」之名排斥課綱審議機制改革的傲慢態度。
- 以加拿大總理向原住民族道歉及成立真相與和解調查委員會為例,強調教育政策對原住民族的影響及課綱納入原住民族史觀的重要性。
- 要求吳部長清楚定義審定課綱的「專業」及「尊重原住民族史觀」的學術專業。
- 對吳部長擔任教育部長期間,國家教育機關對原住民族教育的公平性提出質疑。
相關人員回應
徐爵民 科技部部長
- 針對委員質詢要求提供相關資料或書面答復者,承諾相關機關將於2週內送交個別委員及委員會。
- 宣布科技部業務報告及詢答結束。
吳思華 教育部部長
- 贊同國民教育法第4條之1增訂公立國民中小學合併或裁撤規定的必要性,但建議酌整文字。
- 支持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相關規定納入國民教育法,但建議酌整文字。
- 認為高級中等教育法不宜將12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綱合稱為「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納入規範。
- 反對課綱審議大會委員「非政府代表」由立法院推舉審查會同意後聘任,認為此程序恐與教育政治中立及專業期待相距甚遠,應待新政府提出版本。
- 建議以「辦法」訂定「課程審議會」相關事項,而非法律。
- 支持明定學生代表為校務會議成員,但建議酌修條文以求法律一致性及選舉經濟性。
- 支持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準則,但建議酌修文字。
- 支持明定學校應輔導學生成立「學生會」,但認為第53條第1項無須再增訂相關規定。
- 支持學生獎懲委員會及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應包括學生代表,但建議酌修條文以求法律一致性及選舉經濟性。
- 認為大學法已授權大學自治處理學生獎懲與申訴,且本部辦法已明定相關事項,故無須增訂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4條之1。
- 同意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5條修正條文增加「生活」等字,但認為無須增訂「校務行政」、「輔導」等規定。
- 建議高級中等教育法第67條增訂第2項,明定第25條、第52條、第54條、第55條修正條文自105年10月1日施行,其他修正條文自公布日施行。
- 同意高級中等教育法第14條修正草案,使師資培育大學辦理附屬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有明確依循,並明定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方式由各大學定之。
- 回應高潞委員,贊同課綱第43條保障原住民代表員額,但希望課審會仍由教育部組成。
- 回應高潞委員,支持修法讓中央訂定裁併校準則,未來將更嚴格督導地方,確保程序完備。
- 回應柯委員,認為任內最驕傲是教育現場穩定、勇敢面對教育問題並有積極創新做法,以及教育團隊內部和諧包容。
- 回應柯委員,堅持課綱應由學術專業討論,反對課審會委員由立法院推薦聘任,認為會破壞學術自主。
- 回應蘇委員,表示過去聘請課審委員時未約定公開發言,基於行政信賴不公布名單,但未來新聘委員將事先告知公開。
- 回應蘇委員,強調已推動「大家一起寫教材」計畫,讓現場老師了解完整歷史資訊,引導學生討論不同史觀。
- 回應吳思瑤委員,解釋對「潘文忠」的回應僅是表達其對課綱的了解。
- 回應吳思瑤委員,強調行政概括承受責任,監察院調查未發現失職違法,但在行政上仍有不足。
- 回應張廖委員,表示課綱爭議令人遺憾,但非單純教育問題,且台中一中座談後遭特定群體阻撓。
- 回應張廖委員,認為課綱應回歸學術討論,並強調新舊教科書並行是承認史觀不同。
- 回應許智傑委員,認為任內讓12年國教穩定推動、技職教育受肯定。
- 回應許智傑委員,認為台大排名下滑是大家共同努力和支持的問題,高教重點在準備學校退場。
- 回應吳志揚委員,認為台北有棒球大巨蛋是共同期待,所有重大工程變動應依程序並有完整理由。
- 回應高金素梅委員,認為日本殖民時期應稱「日據」。
- 回應蔣乃辛委員,表示107課綱正積極研修配套,預計可如期上路,師資培養有完整計畫,經費將優先支持。
- 回應鄭天財委員,表示原住民學校走向實驗學校是好的開始,將持續推廣,並已單獨列式106年原住民相關預算。
- 回應鍾孔炤委員,強調偏鄉教育是工作重點,視偏鄉學校為社區知識文化中心,支持黃委員修法讓廢校準則更嚴格,並將加強督導苗栗新開國小等案。
- 回應陳亭妃委員,表示對課審會納入學生代表有保留意見,因課綱專業性高,學生可列席表達意見。
- 回應陳亭妃委員,堅持課審會委員應由教育部聘請,不應透過立法院推薦,回歸教育專業。
- 回應孔文吉委員,認為民間提出課綱草案對實施影響不大,但需釐清是否整合成一個綱要。
- 回應孔文吉委員,支持國民中小學法中規定裁併校由中央訂定準則,確保程序完備。
- 回應孔文吉委員,承諾會特別留意原住民地區裁併校,維持山地加給及改善教師宿舍,並特殊處理公費留學個案。
- 回應Kolas Yotaka委員,認為課綱審議過程已充分執行與落實,各門課經公聽程序聽取意見後回專家小組討論。
- 回應Kolas Yotaka委員,表示課審會組成多元,包含家長、教師及學科專業代表,並增聘原住民歷史教授。
- 回應Kolas Yotaka委員,承認在原住民公平教育上仍有努力空間,過去兩年持續著力,並參訪原住民小學發展教材。
羅清華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院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宏宇 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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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璋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系統發展中心跨國計畫主持人
無相關發言紀錄
郭鎧紋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地震測報中心主任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荔芬 國家發展委員會國土區域離島發展處簡任技正
無相關發言紀錄
江文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牧處簡任技正兼科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吳銘仁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基礎設施事務處簡任技正
無相關發言紀錄
陳俊安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射頻與資源管理處簡任技正
無相關發言紀錄
何卓飛 教育部體育署署長
- 表示已知經典賽爭辦出局,主要因場地失利。
- 認為大巨蛋能否打棒球需專業驗證,並希望早日見到巨蛋建成。
- 承諾將持續推動體育發展,並將大巨蛋問題列入移交。
洪詠善 國教院課程及教學研究中心主任
- 說明院務會報是全院最高內部會議,並解釋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總綱的訂定與學校本位課程發展。
- 表示國教院接受教育部委託研發12年國教課綱。
李嵩茂 教育部法制處處長
- 解釋國教院院務會報的法源依據需視其組織規範。
- 說明高級中等教育法與國民教育法修法步調不一致,導致課綱審議辦法在過渡時期出現特殊情況。
- 解釋「選舉」一詞本身即包含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法制上不需特別加上「公開」。
- 說明學生自治組織代表可貫徹學生會意志,且可由內部形成共識推派代表,解決單一學生代表分身乏術問題。
- 解釋法律保留原則下,程序性內容通常不重複寫入法律條文,但大學法有參考案例。
黃子騰 教育部國教署署長
- 說明原住民族地區裁併校須經當地居民2分之1以上同意。
- 解釋國民教育法對課綱早期無規定,而高級中等教育法是較晚進的法,規定較成熟。
- 說明課綱發展屬專業領域,審議屬行政領域,長期由教育部召集課審會審議。
- 表示「安置」一詞可涵蓋高潞委員所提學生生活、課業輔導、交通住宿等配套計畫。
歐陽晟 行政院副處長
- 建議課綱審議機制調整應尊重新政府意見,並提醒107課綱實施時程急迫性,若採公視模式需確保審查順利。
- 解釋學生代表不一定是國中小學生,可為曾受過國中小教育的高中或大學生(此觀點被委員批評)。
林騰蛟 教育部次長
- 建議高級中等教育法第14條中「績效優者」修正為「績效優良者」。
- 建議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5條中學生代表文字修正為「及經選舉產生之學生自治組織之代表組成之」。
- 建議第25條「公開選舉」中的「公開」二字刪除,因選舉應為公平、公正、公開。
- 建議國民教育法第8條應單獨列出,不適用高級中等教育法,因國民教育階段學生年紀小不適合學生代表。
- 建議國民教育法第8條應參照高級中等教育法相關條文進行修正,並列入國民教育法。
- 建議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3條第一項參酌現行條文修正,不應涵蓋國民教育部分。
- 建議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3條第二項中「提出課程綱要草案」應加上「之建議」,以避免形成多綱多本,影響考招連動。
- 建議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3條之2第一款(在校學習節數、學習領域劃分之訂定)及第四款(課程綱要實施爭議事項之審議)刪除,因課審大會不適合處理此類高度專業或執行面問題。
- 建議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3條之2第二款修正為「課程綱要總綱、各學習領域、科目、群科課程綱要之審議」,納入職業類科。
- 建議國民教育法第4條之1第一項中「裁撤」改為法律用語「停辦」,並建議教育部所提修正動議文字。
- 解釋學校學生與教職員工之「安置」可包含高潞委員所提生活及課業輔導、交通與住宿等配套計畫。
相關後續
- 臨時提案一:高金素梅委員等提案「教育部課程審議會,其組成應包含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代表一名,及民間原住民代表三名」,修正為「建議其組成應包含……」後通過。
- 臨時提案二:高金素梅委員等提案「教育部應函文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不得辦理裁併校相關作業」,修正為「裁併校相關作業除應取得社區共識,原住民重點學校並應徵得學區內年滿20歲居民之多數同意外,且依所訂自治法規審慎評估,以確保學生學習權益」後通過。
- 臨時提案三:張廖萬堅委員等提案「要求教育部應遵守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3月7日通過之提案,於重新檢討《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前,暫緩核定清華大學及新竹教育大學之合併案」,修正為「暫緩清華大學及新竹教育大學之合併案」後通過。
- 臨時提案四:高金素梅委員等提案「請教育部於兩週內針對歷年來課綱調整內容提出對照表」,修正為「1個月內針對88年以來高中歷史科課綱調整內容提出修正對照表」後通過。
- 臨時提案五:鍾佳濱委員等提案「請教育部說明103年1月9日制定及後續修改之『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原由及程序」,修正為「兩週內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後通過。
- 臨時提案六:鍾佳濱委員等提案「請教育部就『國家教育研究院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研究發展會設置及運作要點』未經原訂定機關修正而由教育部逕為修訂之依據提出書面說明」,修正為「兩週內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書面報告」後通過。
-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14條修正通過。
-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25條修正通過,明確校務會議應有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
-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2條修正通過,明確學生獎懲委員會應包括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
-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3條修正通過,學校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
-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4條修正通過,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應包括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或學生會代表,並增訂保障程序。
-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5條修正通過,學生學業、生活輔導、獎懲等會議應有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出席。
-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67條修正通過,明確部分修正條文的施行日期(105年10月1日)。
-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3條修正通過,規範課程綱要的訂定、研究發展與民間提案機制。
-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3條之1修正通過,明確課審會的組成、委員產生程序(含原住民代表)及任期。
- 高級中等教育法第43條之2修正通過,明確課審會審議大會的掌理事項。
- 國民教育法第8條修正通過,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的研究發展及審議準用高級中等教育法相關規定。
- 國民教育法第4條之1修正通過,規範公立國民中小學合併或停辦的條件、程序、審查及原住民重點學校的特別規定。
- 本次會議審查完竣,不須交由黨團協商,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公決,由黃召集委員國書補充說明。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53601
- 卷/期/冊
- 105/36/1
- 發布日期
- 2016-05-30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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