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4條修正案審查:法律保留與年資採計爭議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5-09
LawTrace 法律歷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聯席會議併案審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4條條文修正草案」,以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30號解釋,將退休年資合併計算及採計上限規定提升至法律位階。會議焦點在於修法急迫性、不同版本間的差異(如資遣與離職的涵蓋範圍)、法律條文的清晰度、對再任教職員權益的實質影響,以及年金改革的整體考量。最終,委員會通過林為洲等委員提出的修正動議版本,並提報院會公決,無需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一
審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4條」修正草案,旨在將退休年資合併計算及採計上限的相關規定,從施行細則提升至法律位階,以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30號解釋的法律保留原則,並確保公教人員退休權益的衡平性。
- 會議亦討論修法對於曾領取退休(職、伍)給與或資遣給與者,再任或轉任公立學校教職員重行退休時,其年資採計與退休金請領方式的影響,特別是針對再任年資滿15年者的月退資格。
相關爭議
- 修法急迫性與版本選擇:委員們對修法急迫性有共識(需在6月18日前完成),但對於應採行政院版(較單純)或林為洲/顏寬恒版(涵蓋資遣、離職,較完整)存在分歧,柯建銘委員認為應採行政院版以趕上時程,而林為洲委員則認為其版本更為完整。
- 資遣及離職規範的法制化:教育部目前以行政函釋參照已廢止的「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處理學校教職員資遣事宜,柯建銘委員質疑此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要求法制化;教育部則傾向於施行細則中規範。
- 條文文字的清晰度:吳志揚及顧立雄委員指出,草案第14條的文字複雜難懂,尤其在年資計算與退休金請領的邏輯上,可能導致未來爭議,建議應修訂得更為明確。
- 「其他公職人員」定義的法律位階:吳志揚委員建議應在法律條文中明確定義「其他公職人員」,而非留待施行細則規範,以避免未來爭議和違憲風險。
- 對上進員工的實質公平性:張宏陸委員質疑,現行35年年資上限的規定,可能在形式上公平,但實質上懲罰了努力從低階職位(如工友)晉升的學校員工,導致其總退休金受限,不利於鼓勵向上流動。
- 重行退休年齡與月退資格:顧立雄委員針對林為洲版本第4項,質疑其在重行退休者年滿65歲時,是否仍可擇領月退休金,可能與原條例第5條第4項(65歲後延長服務者原則上不得擇領月退)的立法意旨相衝突,認為條文解釋有疑義。
- 「教育人員」與「教職員」的範圍差異:張宏陸委員詢問行政院版與林為洲/顏寬恒版中「公立學校教育人員」與「公立學校教職員」的定義差異,教育部說明行政院版涵蓋範圍更廣,包括運動教練、研究人員等,而教職員則僅限校長、教師、助教及舊制職員。
立法委員發言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4條條文」,以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30號解釋。
- 強調修法有時間急迫性,需在6月18日前通過,避免法律空窗期。
- 建議單純化修法內容,優先通過符合大法官解釋的部分,其他則併入年金改革大修時處理。
林為洲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4條條文」,基於法律保留原則,將施行細則內容提升至法律位階。
- 指出司法院釋字第730號解釋設有1年修法期限,需在105年6月17日前完成。
- 質詢中央政府對人口快速成長地區新設學校的補助不足問題,要求教育部提供相關數據及改善方案。
吳志揚 立法委員
- 強調本次修法是因應大法官解釋的急迫性,避免違憲空窗期。
- 認為現行法律文字複雜難懂,建議修法時應使條文更清晰易懂,避免未來爭議。
- 主張應在法律中明確定義「其他公職人員」,而非僅在施行細則中規範,以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指出本次修法有時間壓力,需在6月18日前完成並公布,否則將導致退休年資採計不再受限。
- 批評上一屆立法院未處理此案,導致時間緊迫。
- 質疑教育部在資遣部分仍援引已廢止的「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函釋處理,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 考量時間壓力,建議優先採用行政院版本以利快速通過,但承認林為洲版本較為完整。
- 關心教育人員退休制度(75制)與公務人員(85制)的差異,並將此案視為年金改革的一環。
張宏陸 立法委員
- 質疑教育部對本次修法準備不足,連釋憲案的具體內容和影響都未能清楚說明。
- 認為修法若僅為形式上符合法律保留原則,而未實質探討內容,可能導致不公平,懲罰努力上進的學校員工。
- 擔心草率通過的修法可能在年金改革時再次面臨修正,建議應擴大層面,確保實質公平正義。
段宜康 立法委員
- 質疑教育部對學校延遲通報校園安全事件的監督責任不足,指出多起嚴重體罰、虐待案例學校未及時通報國教署。
- 要求教育部解釋「嚴重影響學生身心發展」的通報標準,並提供過去5年校園延遲通報事件的詳細報告。
- 關切第14條修正草案中,關於曾領資遣費後再任教師,其第二次退休年資採計上限可能導致無法領取月退俸的問題。
周春米 立法委員
- 支持將退休金權利保障提升至法律位階的修法方向與精神。
- 質詢教育部關於退休後再任公立學校教職員的人數、原因及對年輕人就業機會的影響,建議應優先給予年輕人機會。
- 關切校園性平事件中,學校與司法機關的配合情形,以及學校在通報、調查後對當事人的輔導措施,要求教育部提供相關統計資料。
顧立雄 立法委員
- 質疑教育部對林為洲版第14條第4項的解釋,認為其文字複雜且可能導致與原條例第5條第4項(65歲後延長服務者不得擇領月退)的立法意旨衝突。
- 指出公務人員退休法第17條第3項沒有類似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5條第4項的規定,導致兩者在解釋上產生疑義。
- 建議修訂第4項條文,使其更清晰地界定重行退休者在年齡與年資上的月退資格,避免解釋上的模糊。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主張軍公教退休金請領方式應改為按月發放、次月請領,不得提前支領,以與勞工退休金制度一致。
- 指出按月發放可為政府節省利息支出,且前行政院長江宜樺任內亦曾提出類似改革方向。
- 批評行政單位對此改革的抵抗態度,認為僅因行政作業負擔而阻擋改革,將使年金改革更為困難。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關切教師退撫基金的潛藏負債問題,要求銓敘部提供過去10年退撫公教基金的實質投資報酬率數據,以檢視投報率調整的合理性,避免作假帳。
- 要求教育部提供全國教師供需的整體數據,包括退休教師人數、合格但未任教教師人數,以及師培員額與教甄報考人數等,以評估教師員額編制與財政負擔。
- 質疑教育部將教師超額問題丟給地方政府處理,但未能有效管制地方政府的教師員額編制(如「9加1」計畫),要求教育部清查並提出未來教師需求的規劃。
相關人員回應
林騰蛟 教育部次長
- 報告行政院版「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4條條文修正草案」的修法背景與目的,強調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730號解釋,將施行細則規定提升至法律位階,並與公務人員退休權益衡平。
- 回應委員提案版本,原則同意林為洲、顏寬恒版本中增列再任或轉任滿15年者退休金給與及舊制年資計算方式,但建議刪除資遣相關文字。
- 確認修法有急迫性,若未在6月17日前完成,將導致退休後再任公立學校教職員的年資併計不受限制,影響衡平性。
- 說明教育部目前以行政規則參照已廢止的「公務人員資遣給與辦法」處理學校教職員資遣事宜,並表示未來可在施行細則中配合規範「其他公職人員」定義。
- 回應關於教師退休潮,表示原因多重,包括少子化、個人生涯規劃、身體因素及對退休撫卹制度不穩定的擔憂,並指出退休人數穩定增加。
- 說明教育部有控管師資數量,可滿足現場需求,並透過行政減量、提升專業素養等措施改善教師工作環境。
- 回應校園安全通報問題,表示通報分為責任通報和法定通報,學校知悉事件後應依法通報,並會處分延遲通報或處置不當的學校及人員。
- 承諾提供過去5年全國各縣市新設學校數據及教育部補助比例,以及校安中心彙整的兒少案件資料。
- 說明目前持續領退休金的教師約11萬9千多人,並表示教育部有掌握流浪教師和師培員額的相關統計資料。
- 表示學校教職員目前適用75制,任職滿25年、滿50歲即可領月退休金。
呂易芝 教育部人事處科長
- 說明學校教職員退休金舊制年資計算方式,前15年一年5%,第16年起一年1%。
- 解釋林為洲版第4項但書規定,旨在確保再任者舊制年資計算的衡平性,避免重複從5%開始計算。
- 解釋第14條第4項旨在從寬規定,讓再任者即使可採計年資未滿15年,但實際任職年資滿15年,仍可選擇月退休金。
- 說明「學校教職員」定義包含公立學校校長、教師、助教及舊制職員,而「教育人員」範圍更廣,包括運動教練、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等。
陳芳容 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務預算處專門委員
- 表示公務人員退撫基金潛藏負債情況應由考試院說明,手上無統計資料。
林春美 銓敘部退撫司副司長
- 說明退撫公教基金投報率調整是參考現行投報率作為精算基礎。
- 承認過去10年投報率有時高於預期,有時沒有,整體狀況未明確說明。
- 指出公務員退休金目前是每半年發給一次,若改為按月發給,會增加行政負擔,但若政府政策決定,會配合辦理,且按月發給可節省政府利息負擔。
- 表示按月發給退休金在法規上無執行困難,僅需修正施行細則。
陳焜元 行政院人事總處給與福利處處長
- 承認將半年預領改為按月發放可節省政府財政支出,但需考量行政作業成本。
- 表示只要配套措施和宣導做好,按月發放是可行的,只是當時因前端部分未處理好而暫緩。
王承先 教育部國教署副署長
- 說明竹北地區新設學校如興隆國小、東興國小、六家國中、東興國中等,教育部曾給予專案補助,但比例約為10%左右,地方政府仍面臨困難。
鄭文瑤 教育部師資藝教司專門委員
- 確認教育部有教師統計年報系統,掌握師資供需相關資料。
相關後續
- 委員會通過林為洲等委員提出的修正動議版本,將「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14條條文修正草案」併案審查完竣。
- 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公決,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院會討論時,請林召集委員為洲說明。
- 教育部需於本週五之前,就校園安全通報原則及延遲通報案例提出報告。
- 教育部需於1週內提供教師供需、退撫基金潛藏負債及未來教師需求等相關數據資料給委員會。
- 教育部需於本週五之前提供涉及兒少案件的彙整資料給委員會。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53601
- 卷/期/冊
- 105/36/1
- 發布日期
- 2016-05-30
-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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