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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資法修正審查:聚焦原民資產、審議公開與預算分配

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5-09

LawTrace 法律歷程:文化資產保存法

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18次全體委員會議,首先宣讀並確定上次會議議事錄,其中審查通過了多項「高級中等教育法」及「國民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本次會議主要繼續併案審查「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針對文化資產定義、審議會組成與運作、迴避原則、公民參與(旁聽)、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專章及相關預算編列等議題進行深入討論與協商,並通過多項條文及臨時提案。

討論事項一

審查「高級中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第四案至第八案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本次審查聚焦於高級中等教育法中,關於教職員績效評估、學生代表參與校務、課程綱要訂定與審議會組成、學生獎懲與申訴委員會機制,以及相關條文施行日期等關鍵條文的修正。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所提第14條、第25條、第67條修正案經部分文字調整後通過。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所提第52條、第53條、第54條及第55條修正案經部分文字調整後通過。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草案第14條、第25條、第43條、第43條之一、第43條之二、第51條、第52條、第53條、第54條、第55條、第67條等條文經審查通過,部分條文文字修正。
  • 條次授權議事人員調整。
  • 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推請黃國書召集委員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二

審查「國民教育法增訂第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國民教育法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第三案及第九案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本次審查主要處理國民教育法中關於公立國民中小學合併或停辦的條件與程序,以及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的訂定與審議依據等議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所提增訂草案第4條之一經修正後通過。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增訂草案第4條之一經修正後通過,明確公立國民中小學合併或停辦的準則、評估程序及原住民重點學校的特別規定。
  • 草案第8條經修正後通過,明確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及其實施規定,並準用高級中等教育法相關規定進行研究發展及審議。
  • 本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審查報告,提請院會討論;院會討論時,推請黃國書召集委員補充說明。

討論事項三

審查「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草案」案 (多項併案審查)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主要針對文化資產保存法中文化資產的定義與分類、主管機關權責、審議會的組成、運作、委員迴避與公民旁聽機制、文化資產調查與管理維護,以及原住民族文化資產的特殊性處理與預算編列等議題進行全面修正。
  • 重點討論包括明確文化資產類別定義、地方政府作為開發單位時的審議迴避與管轄權移轉問題、審議會資訊公開與旁聽的必要性,以及為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增設專章處理辦法並寬列預算。

相關爭議

  • 文化資產定義與分類:黃國書委員建議統一「美感」與「美學」用詞,文化部表示同意。
  • 審議會管轄權移轉與迴避: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及張廖萬堅委員主張當地方政府為開發單位時,應將管轄權移轉至中央或舉行聽證會以避免球員兼裁判;文化部則認為此舉恐違反地方自治法,建議在組織準則中加強迴避規定。
  • 審議會公開透明與旁聽:吳思瑤委員提案要求審議會開放旁聽、召開公聽會並公布詳實會議紀錄以回應社會期待;管碧玲委員則擔憂過度公開恐因涉及重大利益衝突而影響文資指定,建議維持過往運作模式,最終同意將「旁聽」納入條文。
  • 原住民族文化資產的特殊性:鄭天財委員、高金素梅委員及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強調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具有獨特特性與差異性,無法完全納入現行第3條分類,應有專門處理辦法;文化部則認為可透過原住民委員的判斷歸類至第3條類別,並在第13條授權原民會會同訂定處理辦法。
  • 原住民族文化資產預算編列:高金素梅委員與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委員要求為原住民族文化資產編列專款預算,甚至建議明定文化部預算不得少於2%;文化部則認為現行已有補助機制,問題在於地方執行率,並建議以寬列預算或專案辦理方式處理。
  • 「委託」與「委辦」的權責差異:管碧玲委員質疑中央主管機關對地方政府應採「委託」而非「委辦」以保有中央權責;法務部說明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中央與地方機關間應採「委辦」方式。
  • 文資資料公開與移撥:管碧玲委員建議將重要文資資料集中移撥至相關機關保存展示;何欣純委員建議增加「定期管理維護」;文化部表示將在辦法中規範公開資訊,但委員名單公開需經同意,並同意將「國家安全」納入不公開考量。

立法委員發言

管碧玲 立法委員

  • 建議調整文化資產第三條中史蹟與考古遺址的順序,並修正第九款文字。
  • 認為文資審定專業性與特定性高於公共性,過度公開可能導致重大利益衝突,不建議公聽會。
  • 同意將「旁聽」納入審議會運作辦法,因可對地方政府遴聘委員產生壓力。
  • 建議第10條增列如有必要應將資料移撥相關機關保存展示,並將紙本資料集中於國家圖書館的建議納入立法說明。
  • 建議在第8條原住民族專款預算中,將「客家」或其他少數族群也納入考量。

黃國書 立法委員

  • 建議統一文化資產第三條中「美感」與「美學」的用詞,使之更為統一。
  • 建議將柯志恩委員提出的地方政府普查經費補助納入第12條處理。
  • 建議第8條第4項「原住民族之文化資產」應修正為「原住民族文化資產」。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主張當文化資產所在地同時為開發單位時,管轄權應移轉至中央主管機關以確保公平客觀。
  • 建議審議會的專家學者比例應提高至法律位階訂定,並確保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審議會的部落代表比例。
  • 認為部落作為公法人,應明確納入第7條可委託辦理文化資產調查及保存、維護、管理的主體。
  • 建議第13條「原住民族之文化資產」後加上「包括但不限於第三條之有形及無形文化資產」,並在「研究」和「指定」中間加上「審議」。
  • 強調原住民族文化資產的經費補助比例過低,應寬列預算專款辦理,如時代力量黨團所提第7條之一。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建議第4條中央主管機關應明列原住民族委員會。
  • 提案要求教育部課審會組成應包含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代表1名及民間原住民代表3名。
  • 提案要求教育部在裁併校準則訂定前,應函文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確保裁併校作業需取得社區共識,原住民重點學校應徵得學區內年滿20歲居民多數同意。
  • 提案要求教育部於1個月內針對88年以來高中歷史科課綱調整內容提出修正對照表。
  • 建議第13條應採用鄭天財委員版本,強調原住民族文化資產的特性與差異性,不限於第3條分類。
  • 建議在第13條說明欄中,清楚闡述原住民文化資產的範疇,包括傳統知識、精神、信仰、祭儀、神話或習慣。
  • 主張為原住民族文化資產編列專款預算,建議明定文化部預算不得少於2%,以確保經費的持續與穩定。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暫緩清華大學及新竹教育大學之合併案,並重新檢討《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
  • 提案建議第5條後增列規定,當地方政府為開發單位涉及文資保存時,應依行政程序法舉行聽證,以避免球員兼裁判。

吳思瑤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議第6條增列審議會應召開公聽會、開放旁聽,並公布詳實會議紀錄,以符合公民參與及公開透明原則。
  • 建議第7條將「定期巡查」納入,以強化列冊追蹤機制,避免虛化。
  • 建議第8條第3項在「迴避」後加入「旁聽」,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何欣純 立法委員

  • 支持柯志恩委員將普查列入法源的建議。
  • 支持吳思瑤委員將「巡查」納入第7條,以強化列冊追蹤。
  • 建議第10條將「接受政府補助之文化資產」的調查資料與報告納入定期追蹤機制,並修正為「妥為收藏且定期管理維護」。
  • 建議第11條納入「文化資產鑑定員」的專業認證與組織編制考量。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說明「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的制定原由、法源依據及後續修改原由與程序。
  • 提案要求教育部說明「國家教育研究院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研究發展會設置及運作要點」未經原訂定機關修正而由教育部逕為修訂的依據,並提供相關簽核公文影本。

鄭天財Sra.Kacaw 立法委員

  • 建議第13條應明確規定「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依第三條各款所列文化資產辦理指定或登錄,但具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及差異性者,不在此限」,以涵蓋無法歸類於現行文資法第三條的特殊文化資產(如鄒族Kuba)。
  • 強調原住民族文化資產的類別不應受限於第三條,有其獨特的分類可能性。

柯志恩 立法委員

  • 建議第7條增列第二項,地方主管機關為辦理文化資產普查,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經費補助,以促進地方普查積極性。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建議第6條審查委員中增聘環境評估專業委員,並在審議會審查完畢後15天內公告委員名單、會議紀錄及核定緣由,涉及國家安全者可不公開。
  • 建議若文化資產涉及原住民族資產標的,審查委員會應增額聘請至少1位具原住民身分的文資委員。

相關人員回應

施國隆 局長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 對於扣除額上限調整,需考量財政稅損;稽徵程序簡化已研議,預計下季度提出草案;離島稅賦優惠現行已有,可再檢討。
  • 認為當地方政府為開發單位時,其文資委員會機關代表應迴避,並可在組織準則中詳述迴避規則,但管轄權移轉恐違反地方自治法。
  • 說明現行文資法第101條規定,地方政府審議過程若違法,中央可介入處理。
  • 同意將「旁聽」納入第6條審議會運作辦法,但公聽會屬於指定程序環節,不宜在此條文規定。
  • 傾向第6條採用「組成」審議會,而非「召開」,因委員任期固定為2年,非單一事件召集。
  • 說明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可歸類於第3條各類別,但審議時會成立由原住民委員組成的審議委員會,以更了解其文化價值,並在第13條授權原民會會同訂定處理辦法。
  • 表示第7條「調查」已涵蓋「普查」,且現行中央皆有補助地方政府進行普查工作。
  • 同意第7條新增「定期巡查」及「管理維護」的文字。
  • 說明部落作為公法人,只要具備專業能力且立案,即可接受委託辦理文化資產事務。
  • 回應原住民族文化資產預算問題,表示補助金額非問題,而是地方執行率,並承諾可在編列明年度預算前,彙整原住民文化資產需求並專款專用。
  • 說明第10條關於資料公開,會公開資訊,會議結論公開沒有問題,委員名單公開需經同意,並將「國家安全」納入不公開考量。

洪益祥 科長 文化部

  • 宣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等條文修正草案。
  • 宣讀文化部對第十三條的再修正建議,包括無法依第三條規定類別辦理者之保存事項。

蔡麗清 檢察官 法務部

  • 說明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中央機關與地方機關間涉及不同主體時,必須採「委辦」方式,而非「委託」。

李靜宜 專門委員 人事行政總處

  • 建議第6條第一項「組成」改為「召開」,並參考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等立法例,避免作用法使用「設置」名詞。
  • 建議第11條「得設專責機構」修正為「得指定專責機構」,以增加彈性,可指定現行機構或增設新機構。

洪玲 科長 原住民族委員會教育文化處

  • 說明部落已具公法人地位,不應被視為民間團體。
  • 說明第13條第二款若僅規定「保存事項」,恐未能涵蓋無法被現行文資法第三條包含的文化資產類別的指定登錄。

相關後續

  •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經復議後,依陳學聖委員提案修正通過,統一「美學」用詞,並經陳學聖委員提案、黃國書等委員連署通過。
  •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條維持原條文通過。
  •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6條修正通過,明確主管機關應組成審議會,並將「旁聽」納入審議會任務、組織、運作、委員遴聘、任期、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辦法中,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7條修正通過,將「定期巡查」納入文化資產之調查、保存及管理維護事項,並明確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或委託其他機關(構)、文化資產研究相關之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8條修正通過,將時代力量黨團所提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專款預算條文納入第三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寬列預算,專款辦理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之調查、採集、整理、研究、推廣、保存、維護、傳習及其他本法規定之相關事項。
  •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維持原條文通過。
  •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條修正通過,規定公有及接受政府補助之文化資產相關資料應妥為收藏且定期管理維護,並除涉及國家安全、文化資產安全或其他法規規定外,應主動公開,如有必要應移撥相關機關保存展示。
  •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1條修正通過,規定主管機關為從事文化資產之保存、教育、推廣、研究、人才培育及加值運用工作,得設專責機構;其組織另以法律或自治法規定之。
  •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2條修正通過,規定為實施文化資產保存教育,主管機關應協調各級教育主管機關督導各級學校於相關課程中為之。
  • 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3條(原住民族文化資產專責條文)依鄭天財委員版本修正通過,明確原住民族文化資產依第三條各款所列文化資產辦理指定或登錄,但具原住民族文化特性及差異性者不在此限,並規定其相關事項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
  • 高金素梅委員所提關於原住民文化資產的傳統知識、精神、信仰、祭儀、神話或習慣等說明,將納入第13條的說明欄。

討論事項四

臨時提案一:教育部課程審議會組成建議

核心議題

提案建議教育部課程審議會的組成應包含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代表及民間原住民代表,以確保原住民族觀點納入課綱審議。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課審會應納入原住民族代表。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修正通過。

討論事項五

臨時提案二:偏鄉學校裁併校準則建議

核心議題

提案建議在教育部研擬裁併校準則前,應函文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確保裁併校作業需取得社區共識,特別是原住民重點學校應徵得學區內年滿20歲居民多數同意,並依自治法規審慎評估,以確保學生就學權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應確保偏鄉學校裁併校作業取得社區共識,並特別保障原住民重點學校的權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修正通過。

討論事項六

臨時提案三:清華大學與新竹教育大學合併案暫緩要求

核心議題

提案要求教育部應遵守教育及文化委員會3月7日通過的提案,在重新檢討《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前,暫緩清華大學及新竹教育大學的合併案。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張廖萬堅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暫緩清華大學與新竹教育大學的合併案,直至《國立大學合併推動辦法》重新檢討完畢。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修正通過。

討論事項七

臨時提案四:高中歷史課綱調整內容對照表要求

核心議題

提案要求教育部於1個月內針對88年以來高中歷史科課綱調整內容提出修正對照表,以避免課綱爭議或黑箱課綱情事再次發生。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高金素梅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公開88年以來高中歷史科課綱調整對照表,以避免課綱爭議。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修正通過。

討論事項八

臨時提案五:課綱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說明要求

核心議題

提案要求教育部說明103年1月9日制定之「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的制定原由及法源依據,以及後續修改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綱要課程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的原由及程序。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說明課綱審議會組成及運作辦法的制定與修改原由及程序。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修正通過。
  • 教育部應於2週內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討論事項九

臨時提案六:國家教育研究院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研究發展會運作要點修訂依據說明要求

核心議題

提案要求教育部說明國家教育研究院訂定之「國家教育研究院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研究發展會設置及運作要點」後來未經原訂定機關修正而由教育部逕為修訂的依據,並提供相關簽核公文影本。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教育部說明國家教育研究院課發會運作要點修訂的依據,並提供相關公文。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修正通過。
  • 教育部應於2週內向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原始資料

公報
1053601
卷/期/冊
105/36/1
發布日期
2016-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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