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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委員會審查停車場法、觀光條例與通傳法案,聚焦電信資費、災防告警及數位落差

交通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5-09

LawTrace 法律歷程: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通訊傳播基本法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第11次全體會議審查多項法案修正草案,包括停車場法、發展觀光條例、有線廣播電視法、衛星廣播電視法及通訊傳播基本法。會議聚焦於4G資費爭議、災防告警系統效能、購物頻道黨政軍條款影響及城鄉數位落差等議題。NCC主任委員就各項提案進行說明與回應,最終部分法案擇期繼續審查,多項臨時提案獲通過,並要求NCC研議解決方案。

討論事項一

審查「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及第四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本案為委員提案修正停車場法部分條文,經提案人說明要旨及交通部回應後,決議擇期繼續審查。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相關人員回應

曾大仁 交通部政務次長

  • 報告並回應委員提案。

相關後續

本案經說明及詢答完畢,決議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二

審查「停車場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本案為委員提案修正停車場法部分條文,經提案人說明要旨及交通部回應後,決議擇期繼續審查。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相關人員回應

曾大仁 交通部政務次長

  • 報告並回應委員提案。

相關後續

本案經說明及詢答完畢,決議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三

審查「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本案為委員提案修正發展觀光條例部分條文,經提案人說明要旨及交通部回應後,決議擇期繼續審查。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要旨。

相關人員回應

曾大仁 交通部政務次長

  • 報告並回應委員提案。

相關後續

本案經說明及詢答完畢,決議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四

審查「有線廣播電視法第四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

核心議題

  • 修正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5條,建議將系統經營者提繳特種基金中捐贈公共電視的30%比例,調整為公共電視10%、客家電視台10%、原住民族電視台10%,以平衡各公益性電視台的預算分配不均問題。
  • 討論原住民族電視台因中新1號衛星停傳訊號,導致偏鄉族人收視權益受損及經費挹注需求。

相關爭議

  • 基金分配比例:鄭天財委員認為現行公共電視預算遠高於客家電視台及原住民族電視台,應調整基金分配比例以支持後兩者;NCC主委則表示公益電視台財源應由專法規範,且有線電視收入結構改變,基金來源將萎縮。
  • 行政院停止捐贈公視的實施日期:鄭天財委員質疑行政院遲未公告停止捐贈公視的實施日期,影響基金重新分配;NCC主委解釋須待公視財源調整與改革方案落實後才能停止。
  • 原住民族電視台收視權益:因中新1號衛星停傳訊號,預計有4,000至10,000戶偏鄉族人恐無法收看原民台,急需解決方案,但相關部會對技術問題與主管權責互有疑義。

立法委員發言

鄭天財 立法委員

  • 提議將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5條特種基金中捐贈公共電視的30%比例,改為公視、客家電視台、原住民族電視台各10%,以解決預算不平等問題。
  • 要求NCC支持修法,並在公視停止適用基金捐贈後,將中央統籌運用的30%部分納入考量原住民族電視台。
  • 關切中新1號衛星將停止傳輸原民台訊號,影響偏鄉族人收視,要求NCC協助解決。
  • 質疑文化部與NCC對公視承接原民台訊號業務的權責解釋不清,導致進度停滯。

李鴻鈞 立法委員

  • 建議有線廣播電視基金中撥付地方政府的40%款項,應檢討其運用成效,並可勻支部分給原住民族電視台和客家電視台。
  • 認為地方政府對基金的使用缺乏有效監督,應由中央整合與地方政府配合。

簡東明Uliw.Qaljupayare 立法委員

  • 指出原住民族電視台長期面臨收訊普及化問題,過去裝設的小耳朵碟型天線損壞嚴重。
  • 強調原民台迫切需要經費挹注,以裝設數位機上盒及解決中新1號衛星停傳訊號導致的收視問題,特別是針對中低收入戶。
  • 呼籲NCC應主動協助解決原民台的技術與經費問題,而非推給地方政府或文化部。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建議將有線廣播基金中央統籌的30%移撥10%給原民台,以解決基金分配不足的問題。
  • 指出新修正的有廣法已刪除地方政府分配基金的「當地」限制,NCC應配合調整預算分配,考量偏遠弱勢程度。

相關人員回應

石世豪 通傳會主任委員

  • 說明有線廣播電視基金的來源是從有線電視台營業額抽取1%,實為全國收視戶貢獻,主要用於有線電視普及化及網路建設。
  • 表示公共電視、原住民族電視台和客家電視台的財源應有專法規範,且有線電視收入結構改變,基金來源將萎縮。
  • 指出有線廣播電視基金用於偏鄉建設,花東離島是重點,強調建設費用增加才能透過寬頻平台進入家戶。
  • 承諾NCC主管的無線廣播電視事業承接原民台業務絕對沒有問題,並已發文給原民會。
  • 解釋文化部公文對公視法適用的說法不明確,導致權責不清。
  • 表示政府各部會應找出最好的團隊,有預算的機關應多活用預算,共同解決偏鄉通訊問題。

拉娃‧谷倖 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執行長

  • 報告中新1號衛星停止傳輸原民台訊號後,約有4,000至10,000戶偏鄉族人恐無法收看原民台。
  • 說明因應方式是希望透過地面播,在公共電視無線數位頻段傳輸原住民族電視台節目內容。

謝煥乾 通傳會電臺與內容事務處處長

  • 確認NCC已於星期一發文給原民會,說明本會主管的無線廣播電視事業承接業務沒有問題。

相關後續

本案決議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五

審查「衛星廣播電視法第六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二案)

核心議題

  • 修正衛星廣播電視法第64條,以解決廣電三法修正後,購物頻道因黨政軍條款未配套修正,導致無法順利轉型取得執照,面臨停業及數萬名員工失業的急迫性問題。
  • 討論是否應將購物頻道排除黨政軍投資比例限制,以保障人民信賴利益及員工生計。

相關爭議

  • 黨政軍條款對購物頻道的影響:陳歐珀委員指出廣電三法修法後,因黨政軍條款未配套修正,導致購物頻道轉型受阻,恐影響4萬多名員工生計;NCC主委承認此為立法疏漏,但認為全面修改有障礙,需政治共識。
  • 解決方案的急迫性與可行性:陳歐珀委員主張延長過渡期或修法排除黨政軍限制,以維護信賴保護原則;NCC主委則提出可設立無黨政軍疑義法人申設頻道,但業者認為手續複雜且時間緊迫。
  • 法律秩序空窗期疑慮:NCC報告擔憂修法可能造成法律秩序空窗期;陳歐珀委員反駁稱現有食品安全、化妝品衛生及公平交易法等可規範,無此疑慮。

立法委員發言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提出修正衛星廣播電視法第64條的急迫性與必要性,因廣電三法修法疏漏導致購物頻道轉型困難,影響4萬多名員工生計。
  • 強調應維護人民的信賴利益保障原則,購物頻道商業性質與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所適用對象有別。
  • 批評NCC報告傾向維持現狀的態度,認為行政機關應積極面對並解決問題。
  • 建議可考慮不適用某條不合理的規定,或延長過渡期以處理相關問題。

鄭寶清 立法委員

  • 關切購物頻道因黨政軍條款面臨的社會問題,詢問NCC解決之道,並建議延長過渡期。
  • 主張黨政軍條款應管制政黨和政府,而非約束經營者,以避免業者因股權問題無法換照。
  • 建議NCC應積極朝管制政黨和政府的方向修法,並提出應急措施解決購物台問題。
  • 批評NCC當初設定半年過渡期不合理,導致業者來不及處理轉型問題。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質疑NCC主委對委員提案全部反對的態度,認為其奮戰精神少見。
  • 主張購物頻道與黨政軍無特別關係,但應關注其販賣假貨或消費糾紛等監督機制。

相關人員回應

石世豪 通傳會主任委員

  • 坦承廣電三法黨政軍條款未修正,導致系統自營頻道轉型為衛星節目供應事業產生障礙,此為立法疏漏。
  • 說明業者可設立無黨政軍疑義的法人申設頻道,但業者認為是額外手續和成本。
  • 同意黨政投資媒體應從源頭處理,管制政黨和政府,而非約束經營者,但需更大的政治共識。
  • 表示廣電三法給予6個月過渡期,但對許多經營已久的購物頻道來說轉型困難,已接近期限。
  • 認為購物頻道性質與一般頻道不同,內容不涉及節目產製,可探討不適用部分不合理規定。
  • 指出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為訓政時期法律,中華電信受電信法規範,盈餘提撥有電信普及服務基金相關規定。

相關後續

  • 本案決議第二項「四年內」修正為「二年內」,並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 委員提出臨時提案要求NCC於6個月內提出解決方案,將購物頻道排除黨政軍投資比例限制,經協商後修正為「爰提案要求NCC 6個月內提出解決方案」並通過。

討論事項六

審查「通訊傳播基本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三案)

核心議題

  • 修正通訊傳播基本法部分條文,旨在因應科技匯流、促進健全發展、維護國民數位權利、保障消費者利益、提升多元文化,並致力於提升寬頻網路服務品質及提供平等數位機會。
  • 討論匯流五法中關於外資入股、跨業經營的鬆綁可能對本土影視產業的影響,以及黨政軍條款的規範方式。

相關爭議

  • 匯流五法中黨政軍條款的規範方式:鄭運鵬委員質疑匯流五法將黨政軍限制條款連結到尚未通過的「政黨法」及預算法,形同「未來食品」條款,缺乏實質約束力;NCC主委則認為應從政黨公平競爭源頭規範,而非箝制被投資事業。
  • 匯流五法鬆綁對本土影視產業的影響:陳素月委員擔憂匯流五法允許跨業、跨域經營及開放20%外資入股,可能在面對歐美及中國強勢媒體競爭下,對本土影視產業造成更大傷害;NCC主委則主張應擁抱世界市場,走出去而非鎖國,並強調對境內外OTT平台採取對等管理。
  • 數位落差與偏鄉寬頻普及:賴士葆委員提案要求政府致力提升寬頻服務品質,提供平等數位機會;NCC主委表示贊成城鄉均衡的寬頻基礎建設,但行政部門傾向以現行預算法令處理。

立法委員發言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質疑匯流五法中黨政軍限制條款引用尚未通過的「政黨法」及預算法,形同「未來食品」,導致法律缺乏實質效力。
  • 指出現行廣播電視法對黨政軍投資有明確限制,匯流五法卻將此爭議推給不存在的法律,是立法怠惰。
  • 關切4G費率變相漲價及取消吃到飽方案,認為業者有「養套殺」嫌疑,要求NCC啟動市場主導者觀察機制,避免消費者權益受損。

陳素月 立法委員

  • 詢問匯流五法重點,並擔憂鬆綁後允許跨業經營及外資入股可能與反媒體壟斷牴觸,傷害本土影視產業。
  • 指出境外媒體與本土媒體負擔義務不同,管制越少可能對本土影視產業造成更大傷害。
  • 關切廣播電視法對本國自製節目比例的規定是否有效執行,並呼籲NCC應在匯流五法中對影音串流平台有更嚴謹管理,以避免不公平競爭及文化侵略。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關切民眾過度使用手機對腦波、人際互動的影響,以及垃圾簡訊過多問題,建議加強管理。
  • 質疑4G吃到飽方案導致資源浪費及電信業者暴利,認為有聯合壟斷嫌疑,要求NCC加強監管。

相關人員回應

石世豪 通傳會主任委員

  • 說明匯流五法重點為解除不必要管制、抓大放小、打通人為屏障、接軌國際談判規範、整合政府義務與產業建設,並將黨政軍條款回歸政黨公平競爭規範。
  • 解釋開放20%外資入股是國際趨勢,且董事長與主要負責人仍為中華民國國民,旨在擁抱世界市場而非鎖國。
  • 表示對境內外OTT產業採取對等管理,非管制型自由,管制型則依電信事業法規範,強調不採築高牆方式。
  • 承認4G費率限期優惠結束後回到中長期方案,但市場觀察持續進行,新興市場認定獨占力量較少見,已啟動觀察。
  • 指出電信業者資費試算服務已在網頁上提供,帳單也會提供相關資訊,並有業者以最低計算資費為口號競爭。
  • 說明NCC的歲入保留款中包含頻率使用費,部分應收帳款是因PHS及WiMAX業者營運問題已送法院強制執行。

韓善民 高級規劃師

  • 建議刪除提案中關於教育部在高中以下編製資訊正式課程的部分,因高中資訊已是必修,專科以上大學法教學自主不宜編訂課綱。

相關後續

本案決議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七

審查「通訊傳播基本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四案)

核心議題

  • 修正通訊傳播基本法第1條,增列「平衡城鄉差距」為立法目的之一,旨在保障偏鄉地區人民的通訊基本權利,縮小數位落差。
  • 討論政府應如何透過行政作為或強制業者配合,確保偏鄉地區的寬頻網路及通訊設施普及,而非僅依商業效益考量。

相關爭議

  • 政策宣示與行政機關立場:劉櫂豪委員提案增列「平衡城鄉差距」為政策宣示,NCC主委口頭表示贊同理念,但幕僚書面意見傾向反對,引發委員質疑行政機關對基本法修正的態度。
  • 義務性支出與財政考量:NCC幕僚分析認為增列此條文可能導致國家財政有義務性支出,行政機關對此持保守看法;劉櫂豪委員則認為政府非營利單位,應承擔基本設施責任,且可透過行政作為要求廠商達成,不一定會增加實質開銷。

立法委員發言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提案修正通訊傳播基本法第1條,增列「平衡城鄉差距」為政策宣示,認為此為無爭議且普世價值。
  • 質疑NCC口頭贊同理念卻書面反對提案,認為行政機關對義務性支出持保守看法不合理,政府應彌補基本設施不足。
  • 強調偏鄉通訊基本權利不應完全由商業自由競爭決定,政府應透過行政作為要求廠商達成,或在釋照時加入配套條件。
  • 呼籲NCC主委在其任期最後幾個月,能政策性宣示同意此修法方向。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支持劉櫂豪委員提案,認為平衡城鄉差距符合普世價值且不違背NCC施政重點。
  • 關切偏鄉地區寬頻普及服務進度緩慢,質疑NCC在推動村村有寬頻計畫的成效,並要求明確主管機關統合數位落差問題。

李鴻鈞 立法委員

  • 主張偏鄉地區電信普及應強制業者去做,在未來釋照時加入配套但書,要求賺錢的電信業者協助偏鄉建設。
  • 建議將4G釋照所得的1,500多億元撥一部分用於偏鄉建設,以照顧弱勢地區。

陳雪生 立法委員

  • 強調金門、馬祖、澎湖等離島地區更是偏鄉,通訊建設特別嚴峻,要求將離島地區納入城鄉差距平衡範圍。
  • 指出馬祖地區電話連線福州市話問題,要求NCC在行政或技術上解決兩岸信號干擾,並輔導離島業者正常營業。

顏寬恒 立法委員

  • 指出有線電視存在城鄉差距,都會區民眾享受自由競爭帶來的價格調降與品質提升,非都會區則無此選擇,形成一國兩制。
  • 建議在非都會區推動有線電視分組收費,讓民眾可選擇所需頻道,避免被迫支付高額費用。

趙正宇 立法委員

  • 指出臺灣數位落差問題仍未進步,城鄉差距顯著,仍有數百萬人不會使用手機或網路,要求NCC加強推廣數位化。

相關人員回應

石世豪 通傳會主任委員

  • 表示完全贊同劉櫂豪委員平衡城鄉差距的理念,但書面說明是專業幕僚對義務性支出的保守分析意見。
  • 同意在商業上自償性不高之處強調使用者付費沒有意義,政府應透過行政作為要求廠商達成區域均衡發展。
  • 指出NCC年度預算僅6億,難以扮演統合角色,但政府機關不應以職掌互踢皮球,應共同體認人民需求。
  • 說明偏遠地區寬頻建設進度,表示目前行政中心已無問題,但散居聚落中心點以外的民眾仍難到達。
  • 解釋防救災共構共站行動通訊平台建置地點多集中於高雄、屏東、臺東,因地方首長積極支持與民眾溝通。
  • 強調NCC會全力支援地方政府申請防救災平台建置,並指出預算執行有落後,與地方溝通是關鍵。

相關後續

本案經協商後,除將修法說明欄內「宜花東地區」等文字修正為「宜花東地區及金馬澎離島地區」等字樣之外,其餘文字均照案通過,並擬具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八

臨時提案1:行動上網速率評量數據明確化

核心議題

要求NCC對年度「行動上網速率評量」的量測數據有明確定義,並區分時段或離尖峰等,以提供消費者清晰資訊選擇服務品質最佳的業者。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劉櫂豪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NCC明確行動上網速率評量數據定義,以利消費者選擇。

相關人員回應

石世豪 通傳會主任委員

  • 同意照案通過。

相關後續

本案經NCC同意,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九

臨時提案2: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服務問題檢討

核心議題

針對5月6日花蓮地震災防告警簡訊出現延遲、重複發送等問題,要求NCC督導電信業者儘速察查原因並檢討修正,避免未達預警功效又造成民眾恐慌。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NCC檢討災防告警簡訊延遲、重複發送問題,避免擾民與恐慌。

蕭美琴 立法委員

  • 指出花蓮地震時未收到告警訊息,或震後才收到,要求NCC檢討改進普及性與實用性。

相關人員回應

石世豪 通傳會主任委員

  • 同意照案通過。
  • 承認個人在花蓮也未收到簡訊,表示會了解問題所在,並檢討訊息遲延與反覆發送的原因。
  • 說明目前氣象局發送的地震速報與報告僅限於地震地點與震度資訊,尚未整合災防辦等所有災防法相關訊息,後續將採自動系統整合。

羅處長金賢 通傳會基礎設施事務處處長

  • 說明地震速報與報告的發布時機不同,訊息重複可能是手機系統無法判斷為同一封所致,特別是舊款手機。

相關後續

本案經NCC同意,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十

臨時提案3:寬頻上網傳輸速度最低標準保證

核心議題

鑑於電信業者寬頻上網不保證傳輸速度,且藉契約規避責任,要求主管機關檢討業者契約免責合法性,並要求契約與廣告應提供傳輸速度最低標準保證,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NCC檢討業者寬頻上網速度不保證問題,要求提供最低速度保證。

相關人員回應

石世豪 通傳會主任委員

  • 同意照案通過。

相關後續

本案經NCC同意,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11

臨時提案4:4G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服務軟體更新與宣導

核心議題

因應4G災防告警細胞廣播訊息服務上路,但2月29日前通過認證的4G手機及3G手機需透過OTA軟體更新才能接收完整訊息,要求NCC要求電信業者於2週內推出更新服務,並以簡訊等方式通知民眾更新。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李昆澤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NCC督促電信業者推出災防告警系統軟體更新服務,並加強宣導民眾更新訊息。
  • 指出目前宣導不足,民眾不清楚災害預警系統及OTA更新服務,應加強宣傳。
  • 關切災防告警訊息傳送過程中,災防中心或業者重複發送,以及3G手機通話中無法接收訊息的技術限制。

葉宜津 立法委員

  • 關切2G使用者為年長者,資訊取得弱勢且行動緩慢,更需要系統協助,要求NCC不要放棄2G用戶,並研究解決技術障礙。
  • 期待災防告警系統能擴展至水災、土石流、毒氣、空氣品質等所有威脅性災害,並做到區域性警告。

趙正宇 立法委員

  • 關切3月1日前購買的手機無法收到完整災防告警訊息,要求NCC加速推動OTA更新及普及率,並追趕日本的整合系統。
  • 指出臺灣地震頻繁,應加強陸地斷層的地震監視系統建置。

相關人員回應

石世豪 通傳會主任委員

  • 說明OTA (over the air) 透過遠端下載軟體可補強手機功能,但2G (GSM) 系統有技術障礙無法傳遞CPS訊號。
  • 承諾會督導同仁推動災防告警系統,並提醒相關機關做好份內工作,加強測試與定期查驗。
  • 表示會請同仁研究2G用戶接收訊息問題,並儘可能讓民眾在不增加負擔下轉到4G。
  • 說明NCC僅為訊息發送平台,只要中央災防機關整備完畢,即可傳遞水災、土石流、毒氣、空氣品質等訊息,需跨部會協調。

羅處長金賢 通傳會基礎設施事務處處長

  • 說明目前所有訊息通報皆可支援3G和4G手機接收,但3G在通話中無法接收,需離線後才能收到。
  • 表示行政院發布的災防告警是全省性的,只要該區域達5級或4級以上就會發布,並非僅限測試區域。
  • 解釋測試訊息在民眾手機內不會打開,因業者測試時不想打擾民眾。

何吉森 主任秘書

  • 建議將提案中「並應以簡訊等方式通知民眾更新訊息」修正為「並應向民眾加強宣導手機更新訊息」,以擴大宣導方式範圍。

相關後續

本案經協商後,除將倒數第二行「並應以簡訊等方式通知民眾更新訊息」等文字修正為「並應向民眾加強宣導手機更新訊息」等字樣之外,其餘文字均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12

臨時提案5:購物頻道排除黨政軍投資比例限制解決方案

核心議題

鑒於廣電三法修正後,購物頻道因立法疏漏面臨無法取得執照、員工生計受影響的問題,要求NCC 6個月內提出解決方案,將購物頻道排除黨政軍投資比例限制。

相關爭議

  • 排除黨政軍投資比例限制的適當性:鄭運鵬委員認為將購物頻道排除黨政軍投資比例限制納入匯流五法不妥,因為匯流五法尚未通過,且此舉可能導致其他事業比照排除。
  • 解決方案的急迫性與期限:陳歐珀委員主張NCC應於6個月內提出解決方案,以因應購物頻道業者面臨的困境;行政部門則建議修正為「研議提出解決方案」,未明確承諾6個月內完成。

立法委員發言

陳歐珀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NCC於6個月內提出數位匯流五法,將購物頻道排除黨政軍投資比例限制,以解決立法疏漏導致的業者困境及員工生計問題。
  • 強調購物頻道內容不涉及節目產製,與黨政軍退出媒體條款所適用對象有別。

鄭運鵬 立法委員

  • 對提案中將「匯流五法」及「排除黨政軍投資比例」納入表示不妥,認為匯流五法尚未通過,且排除黨政軍比例可能引發其他問題。

鄭寶清 立法委員

  • 建議將提案修正為「爰提案要求NCC 6個月內提出解決方案」,以聚焦於解決問題。

相關人員回應

何吉森 主任秘書

  • 建議將提案中「爰提案要求NCC」及以下文字修正為「爰提案要求NCC研議提出解決方案。」

相關後續

本案經協商後,修正為「爰提案要求NCC 6個月內提出解決方案」並通過。

討論事項13

臨時提案6:4G費率聯合壟斷疑慮移送公平交易委員會

核心議題

針對電信三雄均取消千元以下吃到飽方案,並將最低訂價設為1,399元,質疑其中恐涉及聯合壟斷,建請NCC移送公平交易委員會處理。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鄭寶清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NCC將4G費率聯合壟斷疑慮移送公平交易委員會處理。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質疑國內4G業者同步將最低吃到飽方案訂為1,399元,是聯合壟斷行為,對消費者造成費率突然上漲的衝擊。
  • 引用NCC主委曾說「4G費率不會比3G貴」的言論,指出目前4G費率不僅貴,甚至比日本高出兩成,認為不合理。
  • 要求NCC積極追討業者積欠的頻率使用費,對累積達1億4,500萬元的應收帳款進行強制執行。

羅明才 立法委員

  • 質疑4G吃到飽方案導致消費者被綁架,認為電信業者獲利豐厚,有聯合壟斷嫌疑。

相關人員回應

石世豪 通傳會主任委員

  • 同意照案通過。
  • 表示若有聯合行為,公平會應會介入調查。
  • 澄清當時說「4G費率不會比3G貴」是在「相同條件下」比較,且4G每單位傳輸費用較便宜。
  • 說明NCC已將積欠的頻率使用費案件送法院強制執行,主要是PHS及WiMAX業者所欠。

相關後續

本案經NCC同意,照案通過。

原始資料

公報
1053701
卷/期/冊
105/37/1
發布日期
2016-05-31
原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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