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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商本會期延會日期、地方制度法正副議長選舉記名投票案及參與WHA聲明事宜

黨團協商會議日期:2016-05-23

本次黨團協商主要研商3項議題:首先,針對本會期延會日期達成共識,決定延會至7月15日止。其次,研商地方制度法中正副議長選舉改為記名投票之修正草案,朝野對是否違憲及地方自治適用存有爭議,協商無共識交院會處理並將請內政部說明。最後,針對參與世界衛生組織(WHA)聲明案,因國民黨團已自行發函而引發爭議,朝野對立法院對外立場是否應一致無共識,主席裁示視代表團後續情況再議。

討論事項一

研商本會期延會相關事宜

核心議題

協商第1會期應延會至何時,以確保總質詢及後續法案與預算審理順利完成。

相關爭議

延會期限與必要性:林委員德福主張不宜過度延會或加開臨時會,建議提早結束;柯建銘與其他委員則認為因新舊政府交接及總質詢排程,尚有法案及國營事業預算待審,需適度延長會期。

立法委員發言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認為本會期開會時間已相當長,不應因前期考察過多而導致議事延宕、急就章處理。
  • 主張將會期結束時間定在7月12日,並堅決反對後續再開臨時會。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指出新政府上任後的總質詢及優先法案審理時程緊湊,且尚有國營事業預算待朝野協商與表決。
  • 建議會期可彈性調整至7月15日,若法案處理不完則以加開院會方式處理,不考慮開臨時會。

李鴻鈞 立法委員

  • 建議若議程繁多,執政黨可協調委員將總質詢改為書面報告以縮短時間。
  • 支持將延會原則定在7月15日。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表示如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仍在進行逐條審查及政權交接條例等法案交付協商,院會應留時間處理相關法案。

相關人員回應

高明秋 議事處處長

  • 說明總質詢預定至7月5日結束。
  • 預定7月8日、12日、15日、19日安排院會處理委員會通過之法案,必要時可加開院會。

相關後續

第一案達成共識,確認本會期延會至105年7月15日止。

討論事項二

研商地方制度法第44條及第46條條文修正草案

核心議題

研商地方議會正副議長選舉及罷免是否應改採記名投票,以落實責任政治並防止買票弊端。

相關爭議

  • 記名投票與違憲爭議:民進黨團及時代力量黨團主張記名投票能落實政治負責、杜絕賄選與黑幕;國民黨團則強烈反對,認為記名投票牴觸憲法第129條保障之秘密投票精神,無法確保投票權人之自由意志,並恐對地方自治造成衝擊。
  • 行政機關立場與釋憲問題:國民黨團要求內政部與相關官員針對修法是否違憲進行說明,並研議未來是否提請釋憲;民進黨團則認為須待法案通過後始有釋憲事由。

立法委員發言

柯建銘 立法委員

  • 指出地方制度法修正正副議長選舉採記名投票,是為了展現政治負責態度,與憲法並無牴觸。
  • 認為本案經委員會充分討論,朝野難以說服彼此,建議交由院會依照程序表決處理。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堅持反對記名投票,認為憲法第129條規定對人為不記名投票,旨在保障投票權人免於不當干擾、行使自由意志。
  • 質疑記名投票無法杜絕賄選,反而使民意代表無法依自由意志支持心中人選,並質疑此修法將使中央法規強制干預地方自治事項。

李鴻鈞 立法委員

  • 指出中央立法院正副院長選舉仍依憲法規定採無記名投票,要求地方正副議長改採記名投票在說服力上較弱。
  • 建議應請內政部或法律專家針對違憲疑慮與地方自治適用進行研議說明,若仍無共識再予表決。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說明地方議會正副議長選舉屬議會自治事項,最高法院判決亮票亦不構成洩密。
  • 強調記名投票能讓民意代表對選民負責,秘密投票反成買票溫床,因此記名投票有其必要性。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主張從中央到地方的正副院長選舉都應該採記名投票,這是落實責任政治與向選民交代的表現。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擔憂地方議會仍存在干擾問題,且強制記名投票有擴權及牴觸憲法精神之虞,主張保有各自立場交由院會處理。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認為本案雖屬地方自治事項,但不宜以中央法規強制規範,且不應因單一事件進行通盤法規調整,對民主及地方自治帶來衝擊。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二案朝野協商無共識,交由院會依照程序辦理。
  • 主席裁示在5月27日院會處理前,請內政部相關官員到場說明並再召開一次黨團協商。

討論事項三

研商世界衛生組織邀請台灣出席世界衛生大會之主權原則與立場決議案

核心議題

研商我國參與世界衛生組織(WHA)之主權原則與立法院是否應發表共同聲明,並檢討國民黨團自行發函國際組織之作法。

相關爭議

國對外立場一致性與個別發函爭議:時代力量黨團與民進黨團批評國民黨團在協商未有結論且未取得共識前,自行發函WHA並夾帶「九二共識、一中各表」立場,破壞國會一致對外的原則,並造成國際社會混亂;國民黨團則強調其係以黨團名義表達自身立場,並無不妥。

立法委員發言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質疑國民黨團在朝野協商尚無結論、未滿1個月期限前,逕自發函WHA表達自身立場,此作法破壞立法院一致對外之原則。
  • 主張若各黨團皆可各自發函,將使國際社會無所適從,並要求各黨團對於議案處理的程序標準應保持一致。

林德福 立法委員

  • 強調國民黨團係以自身黨團名義,透過傳真與快遞直接向WHA表達立場,並未透過外交部轉發。
  • 認為國民黨團已明確表達不參與共同連署與聲明的立場,各黨團有權各自表達意見。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對國民黨團在代表團赴瑞士開會期間個別發函WHA、提及「九二共識,一中各表」表示遺憾與不妥。
  • 主張國家對外應有一致立場,要求外交部不得轉發未能代表立法院全體決議之個別黨團信函。

李鴻鈞 立法委員

  • 建議先觀察代表團在WHA現場之待遇,若確受打壓或不平等待遇,朝野立委再共同擬具聲明合情合理。
  • 認為朝野協商未果時,各黨有各黨的看法,不宜過度擴大限制各黨團對外發言與立場表達。

許淑華 立法委員

  • 說明國民黨團發函僅代表國民黨團立場,並非以立法院共同立場發出。
  • 強調因各黨團對內容(如九二共識)無共識,國民黨團有權利發表自身立場,不應被扣上帽子。

吳秉叡 立法委員

  • 批評國民黨團個別發函國際組織建立極壞示範,將使國際社會對我國國會產生混亂,無法展現一致對外之力量。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指出國家對外事務應有一致立場,個別黨團發函突擊將使國際社會對我國立場產生混亂,對其他黨團不公平。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第三案無具體共識,主席裁示若這兩天代表團情勢有特別變化,再召集黨團協商處理。
  • 針對黨團各自發函爭議,主席建議未來協商未決時各黨團互相預告,以維持默契。

原始資料

公報
1053701
卷/期/冊
105/37/1
發布日期
2016-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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