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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翔臺北輪海難應變與法制檢討:聚焦船體移除、污染賠償及權責分工

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5-11

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召開會議,主要針對「德翔臺北輪」擱淺事件,檢視我國船體移除作業、海洋環境保護需求及後續污染賠償機制。會議聚焦於奈洛比國際公約適用性、跨部會權責分工、政府介入時機、漁業及生態損失求償等議題,並討論就業服務法修正案與環境教育問題。多項提案要求相關部會檢討改進,並限期提出報告或研議方案。

討論事項一

勞動部「保障國際勞動人權─如何避免海外仲介費剝削移工血汗勞動」報告

核心議題

勞動部就保障國際勞動人權,特別是避免海外仲介費剝削移工的議題進行報告與質詢。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陳雄文 勞動部部長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 委員陳瑩、徐榛蔚及林俊憲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並請相關機關書面答復。
  • 本日會議委員所提質詢未及答復或請補充相關資料者,請相關機關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委員另要求期限者,從其所定。

討論事項二

審查「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審查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並進行詢答。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說明提案旨趣。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本案說明及詢答完畢,另擇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三

「依『2007年殘骸移除奈洛比國際公約』檢視我國德翔臺北輪船體移除作業是否符合海洋環境保護需求及後續污染賠償作業報告」列席報告

核心議題

  • 檢視德翔臺北輪擱淺事件的船體移除作業、海洋環境保護需求及後續污染賠償機制。
  • 討論奈洛比國際公約對我國船難處理的適用性、跨部會權責分工、政府公權力介入時機及海洋環境保護與漁業損失求償等相關議題。

相關爭議

  • 環保署署長魏國彥請假爭議:主席質疑魏署長請假理由,認為其因內閣總辭及健康因素,可能無法有效備詢,但最終仍准許其在報告後離開。
  • 奈洛比國際公約適用性與國內法規不足:台灣非奈洛比公約締約國,導致在要求船東移除殘骸及求償時,國內法規工具不足,恐難以對外籍船隻課責。
  • 船體移除方式及時程爭議:環保署與專家建議採浮揚方式並於2個月內完成移除以避免颱風季風險,但航港局則表示業者評估需80個工作天且尚未簽約,恐無法避免颱風季,且不排除大塊切割方式。
  • 政府介入態度被動:多位委員質疑交通部航港局在船體移除上態度被動,過於尊重船東及保險公司意願,未能積極依商港法介入,導致移除作業延宕,增加二次污染風險。
  • 求償機制混亂與數據落差:漁業損失求償窗口及數據統計存在中央與地方落差,且生態損失評估缺乏基礎資料庫,導致求償困難,過往案例顯示實際獲賠金額遠低於預期。
  • 海洋事務權責分工零散:多位委員批評海洋事務權責分散於多個部會,缺乏統一主責單位,導致應變、協調及求償效率不彰,呼籲儘速成立海洋委員會。
  • 環境教育護照計畫爭議:環保署推動的「環境教育終身學習護照計畫」被質疑獎勵方式類似直銷、違反預算法規且效益不彰,最終因委員質詢而終止,但後續處理方式引起關切。

立法委員發言

林淑芬 立法委員

  • 質疑環保署長魏國彥請假理由,並認為應尊重委員會意見。
  • 指出行政院裁示將船難海洋污染應變機制交由交通部統籌指揮,但質疑交通部能力。
  • 強調奈洛比公約允許受影響國設定移除條件,政府應堅持船體浮揚,而非讓船東以便宜行事方式處理。
  • 對交通部航港局局長在專案報告前出國表示不滿,認為交通部螺絲鬆了。
  • 批評航港局讓P&I保險公司主導移除決策,政府失去主導權,將二次污染風險留給全民。
  • 強調應借鑒國際案例,要求船東全額浮揚,不應預留就地解體空間,並質疑航港局對環保署意見的忽視。
  • 要求航港局必須在颱風季前完成船體移除,並檢討法律工具不足的問題。

洪慈庸 立法委員

  • 認為台灣在海洋污染防治與處理進步有限,預防及後續處理效率不佳。
  • 質疑清除油污、船體移除及環境復原求償時間過長,船體移除應在颱風季來臨前完成。
  • 質疑航港局給予船東80天移除時間過長,政府應強制介入,而非僅依賴船東自主處理。
  • 關切漁業損失求償SOP不足及舉證困難,恐影響最終賠償成效。
  • 建議應有常設單位處理海洋污染事務,提升橫向聯繫效率。

劉建國 立法委員

  • 質疑環保署對德翔海運公司規模及船難原因掌握不足。
  • 批評過去船難事件未能形成具體SOP,導致每次事件仍需重新檢討。
  • 指出環保署與新北市政府在油污清除數據上存在落差,要求改進。
  • 關切船體移除作業進度緩慢,可能拖延至颱風季,且防颱計畫說明不足。
  • 要求航港局對船東不作為應立即開罰,並持續執行。
  • 強調船上危險物品及殘油未清除,颱風季將至,擔憂二次污染風險。
  • 要求環保署應掌握漁民損失數據,作為應變團隊的統一窗口。

陳曼麗 立法委員

  • 質疑台灣缺乏自有船難處理能力,需仰賴國際團隊,導致時程延誤。
  • 關切海商法有限責任與海污法無限責任衝突,恐導致政府承擔船東不賠償部分。
  • 指出阿瑪斯號事件政府曾負擔部分移除費用,擔心德翔案重蹈覆轍。
  • 強調船東有移除殘骸義務,但台灣法源依據不足,導致殘骸長期留存。
  • 質疑環保署與交通部對船舶污染防治設備檢查及排放標準的落實不足,造成管理漏洞。
  • 建議應將求償事宜納入所有應變單位職掌,並要求漁業署提供養殖業保麗龍使用與回收資料。

吳玉琴 立法委員

  • 建議航港局應重新劃定北海岸航線或設立警戒區域,避免船隻擱淺。
  • 關切船體移除方式,原則應採浮揚,大塊切割作為備案,並要求提供兩種方式的費用差異評估,以環境衝擊最小為優先。
  • 擔憂船體移除時程拖延至颱風季,要求船公司加強防颱設施。
  • 質疑航港局對商港法第53條第2項「必要時逕行採取應變措施」的解釋過於被動,法制局認為政府可直接介入。
  • 批評航港局以無機具設備及需招標為由不積極介入,建議應建立開口合約機制以應對緊急狀況。
  • 強調公共利益應高於船東或保險公司利益,政府應積極作為,而非被動等待。

陳宜民 立法委員

  • 指出台灣周邊海域船難頻繁,與東北季風及航線交會點有關,建議劃設警戒區並加強監控。
  • 質疑漁業署生態損失求償缺乏基礎海洋生物資料,影響求償依據。
  • 呼籲儘速實施「海洋四法」,成立海洋委員會,以整合海洋事務,避免權責分散,提升應變能力。
  • 批評民進黨委員提案暫緩實施海洋組織法,導致海洋事務整合停滯。
  • 強調海洋委員會的重要性,認為其能提供統一的主責單位來處理類似船難造成的污染事件。

鍾孔炤 立法委員

  • 認同奈洛比國際公約精神可作為我國船難處理參考依據。
  • 指出現行法規使政府在船難處理上處於被動狀態,應更積極介入。
  • 建議政府應跳過船東及保險公司曠日費時的估價程序,先行介入處理。
  • 建議整合台灣救難團隊,組成「台灣隊」,提升殘骸移除能量與時效性。
  • 要求交通部航港局重新思考航道監控與規劃,主動發出警報,防患未然。
  • 質疑船舶檢查機制與執行率,特別是舊船及壓艙水排放問題,要求加強檢查能量。
  • 要求相關部會於3個月內提出關於航道監控、船舶檢查、污染防治及整合救難團隊等改進措施的研議期程。

林靜儀 立法委員

  • 質疑環保署職掌僅限污染防治,不含生態保護,建議未來組改應明確劃分生態保育職責。
  • 關切漁業署生態調查與復育責任,指出其生態調查資料庫整合不足,影響求償證據力。
  • 建議應建立國家級海域調查大數據資料庫,並針對高風險海域進行經常性調查。
  • 批評環保署推動的「環境教育終身學習護照計畫」獎勵方式類似直銷、不合理且違反預算法規,要求全面檢討並妥善處理終止後的參與者權益。
  • 要求環保署提出更具實質效益的環境教育作法。

李彥秀 立法委員

  • 關切德翔臺北輪事件後續處理,強調生態復育與漁民權益。
  • 質疑環保署在公部門求償標準不明確,漁業署海洋生態調查不足,影響國際訴訟求償證據力。
  • 批評過去水產試驗所生態基礎報告不足,導致訴訟求償金額與實際損失落差大。
  • 指出海洋事務權責分散,影響求償及生態復育效率。
  • 再次強調成立海洋事務委員會的重要性,認為其能提供更完整、周延的處理機制。

蔣萬安 立法委員

  • 關切德翔臺北輪岸際油污清除進度及船體移除作業時程,擔憂拖延至颱風季。
  • 要求航港局應主動介入,要求船東提出穩固船體防颱計畫,避免二次污染。
  • 質疑漁業署對漁民損失求償進度緩慢,初估金額低於預期,且間接損失舉證困難。
  • 批評政府在協助漁民求償上缺乏積極作為,過去案例顯示求償結果不佳。
  • 關切海底廢棄漁網造成嚴重海洋污染,要求環保署及漁業署訂定回收機制並積極清除。
  • 強調權責劃分應清楚,各單位應協力解決海洋環境問題。

黃秀芳 立法委員

  • 關切船體移除作業,要求航港局明確要求船東採浮揚方式,並縮短移除時程。
  • 擔憂移除作業無法在颱風季節前完成,要求航港局執行穩固船體設施。
  • 關切漁民漁獲損失認定與求償進度,特別是間接損失的評估。
  • 指出彰化農地污染問題嚴重,環保署列管整治進度緩慢,要求訂定整治與調查時程。
  • 強調污染農地問題攸關全民健康與國土規劃,要求環保署積極作為,加速整治與調查期程。

楊曜 立法委員

  • 質疑環保署僅管污染防治,未能全面保護海洋環境。
  • 指出德翔臺北輪損失金額估計混亂,求償代表人對金額無概念。
  • 批評台灣長期投入海洋生態保育經費與人力不足,缺乏背景資料庫,影響求償依據。
  • 關切耘海輪與海研5號擱淺船隻移除進度緩慢,特別是海研5號因行政程序延宕。
  • 建議政府應透過立法或制度建立,在船隻擱淺第一時間即代為抽油,避免污染擴大。

鍾佳濱 立法委員

  • 質疑航港局對大型擱淺船隻不敢直接介入移除,僅處理小船,因擔憂費用無法求償。
  • 批評航港局對商港法第53條第2項的解釋過於保守,未能積極作為。
  • 指出環保署作為海洋污染防治主管機關,應依海污法第31、32條對拆解作業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
  • 質疑環保署在德翔臺北輪油污風險不高情況下仍建議浮揚,卻不願代執行,態度矛盾。
  • 要求交通部與環保署停止互踢皮球,明確說明政府介入移除作業的立場與可行性。
  • 強調應從阿瑪斯號事件記取教訓,做好國際訴訟準備,避免求償失敗。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質疑環保署承諾設立的漁民求償專線至今未接到電話,顯示政府與漁民接觸不足且宣導不力。
  • 播放漁民心聲影片,要求行政官員將心比心,提供及時援助。
  • 要求政府提供漁民教戰守則,指導其蒐集證據,並考慮簽訂仲裁鑑定契約,確保鑑定結果拘束力。
  • 批評觀光局對觀光業者損害調查消極,僅發函少數業者,未能全面掌握受損情況。
  • 提供日本處理油輪污染協助觀光業者求償的成功案例,要求政府積極作為,而非推卸責任。
  • 強調將以漁民及觀光業者受損的具體數字作為檢驗政府行政團隊的基準。

呂孫綾 立法委員

  • 關切漁業損失求償進度,特別是金山區漁會通知船主名單與實際受損漁民名單不符問題。
  • 要求漁業署應協助所有受損漁民,不論是否為漁會會員。
  • 指出各部會窗口資訊不一致,導致漁民、商家求償無門,要求統整資訊透明化。
  • 要求漁業署在即將召開的漁民說明會中,明確告知求償流程與窗口資訊。

林俊憲 立法委員

  • 提醒政府應有打國際官司的準備,並質疑目前缺乏明確的負責單位與準備工作。
  • 以阿瑪斯號事件為例,指出我國國際官司求償結果不佳,律師費高昂,要求記取教訓。
  • 關切航港局是否依商港法要求船東提供財務擔保,以應對未來求償困難。
  • 指出德翔輪事件涉及多個部會,權責分工複雜,可能影響推動效率。
  • 強調德翔輪污染事件需長期抗戰,要求各單位提供損害評估結果與明確數據。
  • 提及過去韓國化學輪污染事件,呼籲政府建立SOP,做好各單位聯繫,將德翔輪事件作為典範。

相關人員回應

魏國彥 行政院環保署署長

  • 說明因署內國際事務會議及心冠症開刀,導致無法全程列席備詢。
  • 強調德翔臺北輪事件後續檢討是國人關心議題,應因應主責機關權責、公權力介入時機及國際公約要求。
  • 說明海域油污應變機關權責分工,環保署主責海岸油污處理,交通部負責船隻移除,農委會負責漁業損害求償。
  • 報告德翔臺北輪事件經過,船體因風浪斷裂導致二次重油污染,岸際油污清除工作已告一段落。
  • 提及奈洛比國際公約已生效,我國應借鑒其精神,積極處置殘骸,預計2個月內完成船體移除。

林昌輝 交通部航港局副局長

  • 說明航港局局長因公務出國,由其代表報告。
  • 強調奈洛比公約允許受影響國設定移除條件,政府應訂定條件,避免船東便宜行事。
  • 報告德翔臺北輪擱淺應變辦理情形,交通部優先救助人命,並要求船東抽除油料避免二次污染。
  • 說明船貨移除作業分階段進行,包括餘油移除、貨櫃吊卸及船體浮揚移除。
  • 表示船體移除作業預計需80個工作天,可能遇到颱風季,將要求船公司提出穩固計畫。
  • 解釋航港局依商港法第53條可要求船東移除,若不作為可處分,並強調政府介入需考量急迫性。
  • 指出船體移除採浮揚方式有技術問題,業者評估需較長時間,但承諾將來會用開口合約方式處理。
  • 說明北海岸船難頻繁與東北季風及航線交會點有關,將劃設警戒區並整合監控系統預防。
  • 表示海研5號移除因訴願及行政官司延宕,耘海輪移除方案將於近期決定。
  • 承諾將研究整合台灣救難團隊,提升救援能量,並規劃擴大AIS系統監控航道。
  • 說明船舶檢查分港口國及船旗國檢查,並將加強檢查機制。

王正芳 農委會漁業署副署長

  • 報告德翔臺北輪擱淺污染對漁業損失求償處理情形,包括紓解漁產品疑慮及協助漁民求償。
  • 說明漁業署已成立專案小組,協助漁民直接損失求償,間接損失則委託學者評估。
  • 表示生態損失部分已委託學者進行海域生態影響評估,作為求償及復育依據。
  • 說明水產試驗所自92年起每年進行台灣周邊海域調查,可作為生態求償的背景資料。
  • 承諾將積極協助漁民求償,並研議針對船難高風險區域進行經常性生態調查。
  • 同意研議設立船舶油污賠償基金的可行性,但建議由環保署或交通部主責。
  • 說明漁業署以經濟魚種調查研究為主,生態復育工作由漁業署負責執行。
  • 表示將會同環保署研議海洋生態受損裁罰與賠償標準,並提出生態復育時程規劃,但需要1個月時間。

符樹強 環保署副署長

  • 說明德翔臺北輪事件是台灣首宗擱淺且船身斷裂事件,凸顯檢討制度的必要性。
  • 表示海面及岸際油污清除工作已大致完成,後續貨櫃及船體移除預計需6個月以上。
  • 指出環境復原及求償涉及蒐證與訴訟,時間可能拖延1年以上。
  • 強調環保署與會時強烈建議船體移除應在颱風季節來臨前完成。
  • 說明環保署職掌為海洋污染防治,不含生態保護,但組改後將有海洋保育署負責。
  • 承諾將彙整公部門相關資訊,向船東求償,並將與新北市協調數據落差問題。
  • 表示環保署已有油污清除開口合約,但擱淺船體移除由航港局依商港法處理。
  • 說明環保署對環境教育終身學習護照推廣計畫的爭議,已停止執行,並將妥善處理後續事宜。
  • 同意應研議針對大型宗教民俗活動的瞬間空污標準及健康防護宣導計畫。
  • 強調環保署在防止海洋污染上扮演重要角色,但船體移除權責屬交通部。
  • 表示環保署對德翔臺北輪污染風險評估不高,將以監督立場確保船東遵守計畫,並在污染發生時求償。

宋欣真 環保署水保處簡任技正

  • 說明海洋污染防治法第26條無罰則,船舶污染防治設備檢查由交通部主管。
  • 解釋阿瑪斯號事件因保險公司Gard P&I為挪威籍,故至挪威打官司,海污法允許向保險人求償。
  • 指出ITOPF為國際船東聯盟組織,其評估結果影響P&I賠償,不合理的支出可能不予賠償。

葉明水 交通部航港局組長

  • 說明船體後半段切割方式是利用鍊條穿過船體搓鋸,對海洋環境影響較小,且不用電。
  • 表示不清楚浮揚與切割的價格差異,由P&I與打撈公司談判。

陳信瑞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專門委員

  • 說明政府機關若依商港法第53條第2項介入處理船難,則需適用採購法。
  • 指出若情況緊急,危害人民生命、身體、健康、財產,可適用政府採購法第105條進行緊急採購。

施俊毅 農委會漁業署漁政組組長

  • 說明漁業損失分為直接損失(有證據可直接認定)與間接損失(漁獲減量,需委託學者評估)。
  • 指出生態損失求償權人為中華民國政府,由農委會代表求償,預計9月30日前完成評估報告。
  • 說明漁業署與新北市政府、金山區漁會成立專案小組協助漁民求償,並將舉辦漁民說明會。
  • 表示金山區漁會已發函通知轄區內船主求償,漁業署也將協助非會員船隻受損求償。
  • 說明漁業署有提供航跡資料與漁獲量資料給學者進行間接損失評估。
  • 承諾將與新北市觀光旅遊局協調觀光業者求償事宜,並統整各窗口資訊。
  • 說明漁業署對廢棄漁網有設置集中地點供回收,並提供經費清除人工魚礁區刺網。

葉信明 農委會水產試驗所海洋漁業組組長

  • 說明水產試驗所自民國92年起每年定期進行全台灣各定點水質、浮游生物及仔稚魚調查,可作為求償背景資料。
  • 表示目前正與海洋大學合作進行德翔案的生態影響評估,並將提供相關資料。

陳美秀 交通部觀光局北觀處處長

  • 說明觀光局已於4月15日發函通知轄內業者查詢受損求償意願,目前尚無業者提出。
  • 表示觀光局關切觀光產業受損,重點在避免污染,並將與新北市觀光旅遊局協調,再次函詢北海岸觀光業者。

陳慶儒 農委會漁業署漁政組科長

  • 說明漁業署設立的漁民求償專線目前尚未接到電話,將在說明會中揭露聯繫窗口。
  • 表示行政部門與漁民聯繫主要透過新北市政府與金山區漁會。

相關後續

  • 環保署會同交通部應於1個月內針對船舶之污染防治設備、污染物排放情形及相關污染管制法規提出檢討報告,並送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 政府應儘速成立海洋委員會,以整合散落各部會之海洋事務,保護我國海洋生態與資源。
  • 行政院農委會會同環保署應於1個月內研議海洋生態受損裁罰與賠償標準,並提出該案生態復育具體目標與相關時程規劃。
  • 環保署應於8月31日前提出本年度「大型宗教民俗活動」空污監測報告及健康防護宣導計畫。
  • 環保署應於12月31日前訂出大型廟會活動指引,規範爆竹燃放,並會同內政部消防署研議煙火採購、市面爆竹販售標準與空污裁罰標準。
  • 環保署應於5月18日前提出「環境教育終身學習護照計畫」是否符合預算法規定之檢討報告,以及整體執行之檢討報告與改善計畫。
  • 環保署及農委會應於1個月內針對廢棄漁網訂定回收機制及定期清除作業計畫,並向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
  • 交通部應於3個月內重新劃設危險海域為「安全警戒區」,以確保船隻航行安全。
  • 農委會會同相關部會應於1個月內研議設立船舶油污賠償基金之可行性。
  • 農委會、漁業署及相關政府單位應落實環境生態調查,建立生態環境資料及經濟產值受損資料,保障當地生態環境及相關業者求償權利。
  • 環保署應於1週內彙整過去重大海洋污染事件實際獲賠金額資料並提出報告。

原始資料

公報
1053801
卷/期/冊
105/38/1
發布日期
2016-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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