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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委員會審查社維法、集遊法與公投法修正草案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5-09

LawTrace 法律歷程:集會遊行法、公民投票法

內政委員會審查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草案,通過部分條文並要求行政院通盤檢討。隨後討論集會遊行法,聚焦警員身分識別與總統府禁制區安全距離,因爭議暫緩。最後協商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主要討論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降低提案與連署門檻、以及公投適用範圍等重大爭點,並決議下午繼續審查公投法。

討論事項一

審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第一案至第四案)

核心議題

本次會議主要審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89條、89條之1及89條之2條文修正案,討論重點包含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的規範,以及本法在違法構成要件明確性及人民自由權利保障上的不足。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人員回應

邱昌嶽 內政部常務次長

  • 針對委員質詢進行即席答復說明。

相關後續

  • 第一案、第二案及第四案併案審查。
  • 第八十五條條文除第一項刪除「三日以下」4字及增列第四款「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外,其餘照現行法條文通過。
  • 委員鍾佳濱等16人提案第八十五條之一,不予增列。
  • 通過附帶決議,要求行政院應於6個月內通盤檢討修正本法,並將修正草案函請立法院審議。
  • 本案審查完竣,擬具併案審查報告,提報院會討論,院會討論前不須經黨團協商,並推請黃昭順召集委員於院會討論時作補充說明。
  • 委員何欣純等22人提案第八十九條、第八十九條之一及第八十九條之二,以及委員李俊俋等5人、委員徐榛蔚等3人所提修正動議,另定期繼續審查。

討論事項二

臨時提案:研議設置「警械使用鑑定委員會」

核心議題

針對警察人員執行職務使用警械致人傷亡或財產損失可能面臨刑責與民事賠償問題,建請內政部研議設置警械使用鑑定委員會,提供鑑定報告作為釐清案情參考。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林麗蟬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內政部研議設置「警械使用鑑定委員會」,以解決第一線員警執法困擾,並提供鑑定報告作為檢察官、法官釐清案情參考。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內政部研議設置「警械使用鑑定委員會」。

徐榛蔚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內政部研議設置「警械使用鑑定委員會」。

楊鎮浯 立法委員

  • 提案建請內政部研議設置「警械使用鑑定委員會」。

相關人員回應

無相關發言紀錄

相關後續

臨時提案照案通過。

討論事項三

審查「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一)

核心議題

  • 會議繼續審查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討論焦點為執法人員身分識別標示、禁制區域的安全距離劃定(特別是總統府周邊),以及自願報備制下的路權與衝突處理機制。
  • 討論集會遊行法保障人民權利與維持社會秩序間的平衡,以及在自願報備制下,如何有效管理突發性集會遊行,避免交通阻塞或人身安全威脅等問題。

相關爭議

  • 警員身分識別:楊鎮浯委員建議採胸前號碼牌加臂章的「雙辨識」方式,以保留員警隱私與尊嚴;鄭麗君委員則強調身分足以追蹤的重要性,建議至少兩處標示或最佳為姓名,並指出臂章在衝突中難以辨識。
  • 總統府禁制區安全距離:國安局先建議150公尺後又改為300公尺,理由是現行法規定及安全縱深考量;多位委員(如莊瑞雄、鄭麗君、黃昭順)認為300公尺過遠,影響人民意見表達,且與「保障集會遊行」的精神不符。
  • 安全警戒線的設立目的:警政署主張設立安全警戒線是為保障集會遊行和平進行及區隔團體;莊瑞雄委員與黃昭順委員質疑其真實目的在於保護官署,且可能成為「空白授權」使用拒馬、蛇籠,與修法廢止集遊法的初衷相悖。
  • 自願報備制下的路權與衝突處理:委員們討論自願報備制下,若無路權申請,集會遊行與其他用路人路權的衝突問題,以及地方政府在實務上如何管理和應變。警政署擔憂可能導致交通阻礙、警力疲於奔命,並引發法律競合問題。
  • 自願報備制與社會秩序:陳怡潔委員擔憂自願報備制可能導致計程車龜速行駛、資產管理公司以「集會遊行」之名進行騷擾等亂象,質疑警察機關將無法處理;鄭麗君委員則強調其他法律(如社維法、刑法)仍可約束暴力行為,呼籲理性討論安全防線而非推翻修法精神。
  • 地方性公投審議委員會的存廢與權責:委員們就地方是否應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地方公投主管機關權責歸屬(縣市政府或地方選委會)、以及地方自治條例與母法之間的關係產生分歧,特別是關於地方自治事項的認定權限。
  • 提案門檻爭議:提案門檻應降低至萬分之一或更低,甚至廢除,以避免「鳥籠公投」的限制,並考量原住民族地區人口數對門檻的影響。

立法委員發言

楊鎮浯 立法委員

  • 針對警員身分識別,建議採胸前號碼牌加臂章的「雙辨識」方式,以兼顧執法單位負責與員警隱私尊嚴。
  • 認為重點在於「足以辨識」,員警應能負起責任並保障民眾權益,建議註明足以辨識的地方至少兩處即可。
  • 對於總統府安全距離,認為若有人惡意衝撞,100公尺可能不夠,但維安應不分黨派。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針對警員身分識別,強調修法目的在於讓身分足以辨識,以便追蹤責任,建議至少兩處標誌,最佳方案為胸前姓名,但理解涉及服制條例修正的困難。
  • 反對警政署在集遊法第四條中納入「必要措施」與「安全警戒線」,認為其意旨應是保障集會遊行權利,而非在保障官署,且「必要措施」內容模糊。
  • 對於總統府禁制區,認為300公尺過遠,民眾聲音難以傳達,且不應以狙擊槍等極端案例來討論集會遊行安全距離,建議給予地方政府彈性劃定。
  • 主張集會遊行法應採「自願報備制」,保障人民憲法權利,並建立合理安全防線,避免變相許可制。
  • 建議路權問題應透過協調解決,而非變相限制集會遊行權利,並呼籲將相關安全防線條文一併檢視。
  • 對於公投提案門檻,認為最理想是沒有門檻,或儘可能降低,並應採一階段連署,因為廢除公審會後已無兩階段連署的必要。
  • 主張地方性公投的提案與連署門檻應由地方自治條例依人口數彈性訂定,而非全國一致。
  • 建議公投法中應明確規範主管機關對提案內容的審查範圍,避免實質審查,並提供補正機制。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質疑安全警戒線是否可使用蛇籠,擔憂此舉可能引發外界負面觀感,並認為與廢止集遊法的初衷不符,形同「偷渡」與「空白授權」。
  • 對於總統府禁制區,質疑國安局前後說法不一(150公尺變300公尺),認為300公尺過長,且過去抗爭經驗顯示總統府前已有蛇籠阻隔,戰車不可能開入,無需過度擔憂。
  • 認為自願報備制下,警察人員的尊嚴蕩然無存,且可能導致社會亂象。
  • 主張中央公投審議委員會廢除後,地方公投審議委員會也應廢除,並由地方選委會處理相關事務。
  • 質疑公投門檻降低後,可能導致浮濫提案,並以張慶忠委員競選期間遭長期抗議為例,說明現實問題。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批評警政署提出設立安全警戒線的理由「胡謅」、「鬼扯」,認為其明顯是為保障官署而非集會遊行,不應在第四條處理。
  • 主張安全距離的討論應聚焦於執法單位應變時間的長度,而非基於「老舊」的假設或為了保護官員,應以保障不同團體和平集會為目標。
  • 對於自願報備制下的路權問題,認為會與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產生競合衝突,且地方政府需考量保障商家權益,警政單位應提出重點解決方案。
  • 認為300公尺的總統府禁制區會使人民聲音被隔絕,過於遙遠。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認為警政署提出的安全警戒線概念可接受,但其範圍與內容需詳細說明,不能接受以蛇籠或拒馬圍住立法院或行政院。
  • 對於第七條中要求檢附場地同意書,認為警政署「管太多」,應由地方政府協助取得,且集遊法保障的是公共場所,私人領域應回歸其他法律處理。
  • 擔憂自願報備制下,若無路權或事先申請,可能導致店家受影響而大量報案,造成警察單位處理不完的執行盲點,建議將問題想清楚。
  • 主張將公投法的主管機關修正為中央選舉委員會,並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由中選會僅針對連署書合格性進行認定,不應進行實質審議。
  • 認為地方公投的事項認定應回歸憲法法庭處理,或由行政院認定是否為地方自治事項,而非中選會。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擔憂警械使用鑑定委員會的設立,可能導致警察同仁在值勤時因擔心動輒得咎而不願開槍,影響維持秩序的立場。
  • 認為警政署在集遊法修法上答應過於輕鬆,忽略警察值勤可能面臨的狀況,應深思熟慮,不應為一時痛快而輕易答應。
  • 支持警政署提出的安全距離考量,認為應維護雙方面人權,不只單方面,並批評民粹、民意導向。
  • 對於自願報備制,擔憂可能導致社會亂象,如資產管理公司利用此法進行變相討債,並表示對此修法持保留態度,認為原集遊法已不錯。
  • 強調「當家不鬧事」原則,認為新政府應考慮修法可能帶來的問題,不應為解套而輕易開放。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對於總統府安全距離,認為若有心人士利用戰車衝撞,100公尺不夠,支持國安局的看法,強調元首維安不分黨派。

吳琪銘 立法委員

  • 認為集會遊行應有事先報備的必要性,以避免交通問題,並確保緊急情況下的救護,強調修法應能約束社會動亂,而非造成混亂。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 對於總統府禁制區,以美國白宮、加拿大國會為例,指出國外維安多依賴天然屏障,並質疑我國劃定距離的科學依據,認為單純的人數限制對原住民地區不利,應採一階段甚至無門檻。
  • 建議公投提案門檻應儘可能降低,甚至完全不要有門檻,以保障原住民族等少數群體的權利,因其人口數對現行門檻非常不利。

顧立雄 立法委員

  • 建議公投法第五條中,總統府與總統、副總統官邸的考量應一致,行政院、考試院與司法院、各級法院及檢察署也應歸為同一類。
  • 認為公投事項爭議可由大法官會議處理假處分,但需考量時效性,並同意中選會不見得適合做實質認定。
  • 主張地方性公投的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及各縣市政府,有疑義時報請行政院認定,不應過多干預地方自治。
  • 認為公投提案應設定合理門檻,不宜完全廢除,以避免浮濫提案造成主管機關負擔,萬分之一的門檻是可接受的。

陳怡潔 立法委員

  • 擔憂自願報備制通過後,計程車隊龜速行駛或資產管理公司以「集會遊行」之名進行騷擾等行為,警察機關將無法處理,形同將黑道合法化,嚴重影響用路人權益及社會安寧。
  • 強調保障人身安全的重要性,並非扣帽子,而是提出社會可能發生的實際問題,要求警政署回應現行法律是否足以遏止這些狀況。

相關人員回應

陳國恩 警政署署長

  • 回應扣除額上限調整將造成稅損,稽徵程序簡化已在研議,離島稅賦優惠可再檢討。
  • 解釋設立安全警戒線是為保障合法報備集會團體,並區隔未報備團體,避免衝突,可使用交通錐等阻絕器材。
  • 表示總統府維安措施已包含憲兵駐守、花檯與升降式地虎閘,防護區應從重慶南路人行道起算,建議總統府安全距離維持不得逾300公尺,以確保維安縱深。
  • 回應若集會遊行法採自願報備制,計程車隊龜速行駛等行為,理論上應受保障,但實務上妨礙交通仍可開單,唯恐執法造成衝突,且警力調度困難,擔心立法院委員進出受阻。

周文科 主任秘書 法務部法制司

  • 解釋自願報備制下,為避免集會遊行遭受妨害,實務單位需有職權採取必要措施,包括設立安全警戒線以區隔不同集會或防止衝突,並強調會符合比例原則,使用交通錐等適當工具。
  • 對於第七條要求檢附場地同意書,認為自願報備制下,若無同意書,場地所有人報案,執法單位仍需處理,可能造成爭議,尤其涉及中央機構或私人場所時。
  • 回應若計程車集體龜速行駛影響公共秩序,未來條文若有解散權,可宣告解散,否則依道交條例執行可能造成衝突,且未報備導致警力疲於奔命,需詳細配套規劃。

徐文豪 組長 國安局特勤中心

  • 對於總統府安全距離,建議維持現行法規定的300公尺,理由是確保警衛安全縱深,因應衝撞等突發狀況,並考量總統、副總統每日進出及大量陳情請願活動。
  • 解釋300公尺是現行法規定,且經實地驗證,公園路仍可通行,對交通衝擊較小,不排除群眾失控,基於安全考量建議維持。
  • 回應關於狙擊槍射程問題,強調特勤考量是基於現場交通、人民集會權益及各機關地形地物做客觀考量,並非無限上綱,且現況顯示民眾集會素質提高,並未發現問題。
  • 澄清總統府防護區應從重慶南路人行道起算,而非大門口,300公尺距離可確保安全,並表示150公尺或300公尺都是選項,可再會勘確認。

于增祥 副分局長 台北市警局中正一分局

  • 解釋總統府花台到懷寧街一半約150公尺,到228公園一半也是150公尺,建議從人行道柵欄處算起,以確保維安距離。
  • 說明集會遊行前有陳情請願程序,目前民眾可合法陳情請願,甚至搭舞台長期封路,若無預警集會,警力調度困難,擔憂委員無法自由進出立法院。
  • 強調總統、副總統也有人權,維安需有充分應變時間,從總統府水溝蓋到公凱口約280公尺,是從容維安的距離,因為未來民眾可以無預警集會,需要一定距離來防範。

欒中丕 副組長 營建署

  • 對於開放空間若所有權與管理為私人,其集會遊行場地仍難以直接使用,可能需要取得同意,即使是公眾得出入的場所,若所有權為私人,仍有爭議。

楊博文 簡任技正 交通部

  • 表示交通部尊重委員會將機場、港口禁制區由300公尺降為100公尺的決議,但考量正常營運、旅客權益與安全,仍需一定限制,細節將與內政部協商。

蔡明樹 上校 國防部

  • 表示重要軍事設施地區的禁制範圍目前以營區週遭外圍劃設,將遵照委員會100公尺的建議。

劉明勳 簡任技正 衛生福利部

  • 支持保障民眾就醫安全與安寧,但認為由內政部會商衛福部劃定醫療院所周邊範圍有困難,建議交由地方主管機關處理,並將「醫療院所」修正為「醫療機構」以符合法定定義。

宋餘俠 副秘書長 行政院

  • 認為公民投票事項認定有其必要性,即使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也應由獨立機關如中選會負責認定,建議先聽取中選會意見。

劉義周 主任委員 中央選舉委員會

  • 同意地方性公投由地方政府主管有其道理,因地方選委會辦理公投業務能力有限,建議區分全國性與地方性公投的規定。
  • 對於公投議題是否適合、有無違憲之虞的認定,認為憲法法庭處理時效性可能不足,且並非所有爭議都與憲法有關,中選會委員會不見得適合做這方面認定,但仍需有處理機制。
  • 解釋地方選委會可對外發文並辦理選務,但地方性公投涉及地方自治事項的認定權限應歸行政部門,而非選委會。
  • 強調辦理地方公投需地方政府自行出資,且若涉中央地方事權劃分,需報行政院決定。
  • 認為不同的公投事項應有不同的通過門檻,並建議在法條中定義創制、複決及諮詢性公投的種類。
  • 認為電子連署機制下,萬分之一的提案門檻很容易達成,但中選會不希望介入實質審查,若提案內容不明確,應直接駁回,而非修改。

林慈玲 次長 內政部

  • 提醒委員,若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則全國性與地方性公投的事項認定權責需明確,尤其地方公投可能涉及全國性議題,仍需認定機制。
  • 指出目前僅4個縣市未訂定公投自治條例,多數縣市已訂,且地方公投的自治監督機關是行政院,建議520後新政府通盤檢視。
  • 強調中選會無權認定是否為地方自治事項,應回歸行政院認定,或先由內政部處理。
  • 認為地方選委會僅協助辦理選務工作,地方性公投的主管機關仍應是直轄市、縣市政府。

謝美玲 副處長 中央選舉委員會

  • 說明公投第一階段提案需進行形式審查人數,若有公審會還需辦理聽證。
  • 解釋兩階段連署是為讓提案人容易補正,若等到連署完再駁回,重連署將更麻煩,且提案內容修改可能改變原意,應以准駁為原則。

賴錦珖 處長 中央選舉委員會

  • 解釋兩階段連署是為讓提案人容易補正,若等到連署完再駁回,重連署將更麻煩,且提案內容修改可能改變原意,應以准駁為原則。

相關後續

  • 集會遊行法第十六條第二項修正為:「地方主管機關為協助、保護集會、遊行所派之人員,應配戴足以辨識其身分之標示,不得遮蔽。」並將「至少要有兩處」註明在說明欄。
  • 集會遊行法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修正通過。
  • 集會遊行法第四條修正為:「對於集會、遊行,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予以妨害。依法報備舉行之集會、遊行,主管機關應協助取得場地使用,派員協助維持交通秩序,並保護集會、遊行之進行,免於遭受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之妨害。」修正通過。
  • 集會遊行法第五條中總統府安全距離暫定為150公尺,其餘國際機場、港口、重要軍事設施為100公尺,行政院、考試院、總統副總統官邸及醫療機構為50公尺,但醫療院所改為醫療機構,並由地方主管機關劃定。
  • 集會遊行法第六條通過。
  • 集會遊行法第七條中關於「集會場所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同意文件」部分,因有爭議,將請法務部再研析並於下次會議表示意見。
  • 集會遊行法部分條文因爭議較多,將於星期三繼續審查,並請行政部門再與鄭麗君委員溝通。
  • 公投審議委員會(中央與地方)原則上廢除,相關配套條文將由議事人員整理,地方公投事項的認定權責將由行政院核定,並請法務部研析地方自治事項權利歸屬,於星期三再報告。
  • 全國性公投提案門檻設定為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
  • 全國性公投連署門檻設定為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
  • 公投法通過門檻及適用範圍等爭點將於星期三繼續處理。

討論事項四

審查「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案 (討論事項一)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協商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重點討論廢除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降低提案、連署及通過門檻,以及公投適用範圍等核心爭議,並探討兩岸政治協商是否需經公民投票授權。
  • 討論公投法修法應如何平衡人民直接民權的行使與維護憲政秩序,確保公投制度的公正性與可行性,包括中央與地方公投權責劃分、電子連署系統建置、以及投票年齡下修等議題。

相關爭議

  • 公投審議委員會存廢:多數委員提案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改由中央選舉委員會進行形式認定;行政院與中選會則擔憂若無實質認定機制,恐導致公投事項認定權責模糊,尤其地方公投事項認定問題複雜。
  • 公投提案門檻:現行法為千分之五,時代力量黨團及陳亭妃委員提案萬分之一,高志鵬委員提案萬分之三,李昆澤委員提案千分之一。鄭麗君委員主張應儘可能降低,甚至無門檻,並採一階段連署。
  • 公投連署門檻:現行法為百分之五,時代力量黨團提案百分之一點五,鄭麗君委員提案百分之一。委員們普遍傾向降低,但具體數值仍有討論空間。
  • 公投通過門檻:現行法為「雙二一門檻」(投票人數達總數二分之一且有效票過半同意),時代力量黨團提案改採「簡單多數決」。此為「鳥籠公投」的核心爭議之一。
  • 公投適用範圍與地方自治:討論地方性公投是否應完全由地方自治條例訂定,以及中央公投法應規範到何種程度,以避免「鳥籠公投」複製到地方。對於地方性公投事項的認定權責歸屬(行政院或中選會)亦有爭議。
  • 兩岸政治協商公投化:陳其邁委員等提案增訂條文,要求兩岸政治協商應經公民投票通過後始得進行,協議文本亦需經公民投票複決,且同意票須過選舉人總額半數,以確保國家主權。

立法委員發言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主張將公投法主管機關修正為中選會,並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由中選會僅對連署書資格進行形式認定。
  • 認為公投議題是否違憲應交由憲法法庭處理,而非中選會。
  • 指出地方公投面臨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的認定問題,以及地方政府與地方選委會在執行上的權責落差,建議應詳細規定。
  • 建議地方公投事項若無中央議題關聯,應授權地方自治條例處理,避免中央過度干預。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提案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改由中選會擔任全國性公投主管機關,地方性公投主管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 強調公投法修法精神是保障人民創制、複決權,應採形式審查,並提供補正機制,避免實質審查。
  • 對於地方性公投,主張應在母法中規範一致性原則,避免「鳥籠公投」複製到地方,同時保留彈性讓地方自治條例因地制宜。
  • 建議公投提案門檻儘可能降低,甚至無門檻,因廢除公審會後已無兩階段連署的必要。
  • 認為公投提案內容若有矛盾或語意不清,應給予補正機會,而非直接駁回,但可考慮刪除「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的審查條款以避免實質審查爭議。
  • 主張公投通過門檻應回歸簡單多數決,打破「雙二一門檻」的限制,以真正落實直接民權。

陳其邁 立法委員

  • 提案增訂條文,要求兩岸政治協商應經總統與行政院決議後,交由中選會辦理公民投票通過,始得進行協商;協議文本經立法院審議通過後,亦需經公投複決且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半數,始得換文生效,以確保國家主權不受侵犯。

顧立雄 立法委員

  • 主張全國性公投由中選會主管,地方性公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對地方公投提案有疑義時,報請行政院認定。
  • 認為公投提案應設定合理且不過苛的門檻,以避免浮濫提案,建議萬分之一的門檻是可接受的。
  • 強調地方自治精神,地方性公投應由地方自治機關自行設想如何辦理,中央不需過多干預,但自治條例仍應受公投法框架限制。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支持廢除中央與地方的公投審議委員會,認為應由選委會處理選務。
  • 對於地方公投事項的認定,質疑由行政部門認定可能導致中央否決地方提案,並造成衝突。
  • 認為公投門檻降低後,可能導致浮濫提案,且擔憂地方政府可能仍會設立公投審議委員會,強調應尊重地方自治精神。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 強調公投提案門檻對原住民族地區不利,因人口數限制,建議採一階段甚至完全不要有門檻,以確保原住民族權利得以實踐。

陳超明 立法委員

  • 對於公投法修法,認為理想與現實應兼顧,擔憂降低門檻可能導致浮濫提案,並以張慶忠委員競選期間遭長期抗議為例,說明現實問題。
  • 批評修法者為「解套」而開放,強調「當家不鬧事」原則,認為應深思熟慮,不應輕易開放。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認為地方性公投的主管機關應為縣市政府,但實際執行公投事務的仍是地方選委會,兩者權責需釐清。
  • 對於地方公投事項認定,認為核三等重大議題涉及全國,非單純地方自治事項,但核廢料等議題則可屬地方性。

相關人員回應

宋餘俠 副秘書長 行政院

  • 建議公投事項認定仍有必要性,但應由中選會等獨立機關主管,並區分全國性與地方性公投。

劉義周 主任委員 中央選舉委員會

  • 同意地方性公投由地方政府主管,但選委會僅負責選務,地方自治事項的認定權限應歸行政部門,而非選委會。
  • 解釋地方公投經費由地方政府負責,若涉及中央地方事權劃分,需報請行政院認定。
  • 對於提案內容的審查,中選會不希望介入實質審查,但若語意不明,提案無法成立,可通知補正,未補正則駁回。

林慈玲 次長 內政部

  • 提醒委員,若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地方性公投是否為地方公投仍需認定機制,且地方自治監督機關是行政院,建議520後新政府再通盤檢視。
  • 指出目前僅4個縣市未訂定公投自治條例,其他縣市已訂,若公投法規範地方公投,各縣市自治條例需配合修正。

李金定 參事 法務部

  • 認為若地方自治條例規定設置公投審議委員會,在地方自治範疇內應無問題。

謝美玲 副處長 中央選舉委員會

  • 說明公投提案第一階段需進行形式審查人數,若有公審會還需辦理聽證。

賴錦珖 處長 中央選舉委員會

  • 解釋兩階段連署是為讓提案人容易補正,若等到連署完再駁回,重連署將更麻煩,且提案內容修改可能改變原意,應以准駁為原則。

相關後續

  • 公投審議委員會(中央與地方)原則上廢除,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中選會,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配套條文將由議事人員整理,並請法務部再研析地方自治事項權利歸屬,於星期三再報告。
  • 公投法第二十六條關於地方自治事項有疑義時報請行政院認定的條文,將保留並請行政院釐清其認定範圍,避免擴大授權。
  • 全國性公投提案門檻設定為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萬分之一。
  • 全國性公投連署門檻設定為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一點五。
  • 公投法通過門檻及適用範圍等爭點將於星期三繼續處理。
  • 會議決定下午2時30分進行公投法審查,集遊法部分請行政部門再跟鄭麗君委員溝通。

原始資料

公報
1053801
卷/期/冊
105/38/1
發布日期
2016-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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