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協商:聚焦門檻、行政權與兩岸協議
內政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5-11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第14次全體委員會議,針對「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進行逐條協商,討論範圍廣泛,包括公民投票年齡下修至18歲、降低提案及通過門檻、行政機關發動公投權限、兩岸政治協議公投機制,以及原住民族權益保障等。會議就多項爭議達成初步共識,部分條文修正通過,並對兩岸政治協議公投機制增訂嚴格程序。
討論事項一
審查「公民投票法修正草案」案 (逐條協商)
核心議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公民投票法的修正進行逐條協商,核心議題涵蓋公民投票適用範圍、投票年齡、提案與連署門檻、行政機關及立法院發動公投的權限與程序、公投結果的法律效力,以及兩岸政治協議的公投機制。
- 會議亦深入討論了原住民族權利在公民投票中的保障方式,以及公投相關行政程序的優化與罰則調整。
相關爭議
- 原住民族權利保障:時代力量主張在公投法第一條明訂涉及原住民族權利應取得知情同意,以避免多數暴力,但中選會認為執行困難且應回歸原住民族基本法處理。
- 領土變更案納入公投法:部分委員認為領土變更案應明確列入公投法,以與憲法修憲程序接軌,但也有委員擔心可能產生合憲性疑慮。
- 「投資」事項可否公投:鄭麗君委員主張刪除現行法中「投資」不得公投的限制,認為重大投資案應開放人民公投,以保障直接民權。
- 行政機關發動公投的權限:委員們就行政機關是否可發動公投,特別是法律複決案,及其是否需經立法院同意產生爭議,涉及憲政體制平衡。
- 公民投票通過門檻:對於公投案的通過門檻,有主張簡單多數、投票率門檻20%或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數25%等不同意見,爭論點在於如何平衡民主參與與公投代表性。
- 公投結果的法律效力:法律案經公投複決廢止後,是否仍需經立法院三讀程序及總統公布,或可直接失效,涉及公投法與憲法及中央法規標準法的位階與程序。
- 兩岸政治協議公投門檻:民進黨團提案對兩岸政治協議設定極高門檻(協商前須公投通過,文本簽署後須經立法院3/4同意及全國投票權人1/2同意票),以確保國家主權,但也有委員建議將此議題置於兩岸監督條例。
立法委員發言
Kolas Yotaka 立法委員
- 擔心公投法中強調原住民族知情同意,會與地方性、全國性公投定義衝突,導致部落意見被稀釋。
- 就原住民族權利在公投法中的執行方式,要求中選會提出具體說明。
鄭麗君 立法委員
- 主張將現行法中不得公投的「投資」事項刪除,以利人民對重大投資開發案行使直接民權。
- 認為領土變更案應回歸憲法程序處理,公投法不需另行規定。
- 提議將公民投票年齡下修至18歲,並在條文中排除憲法另有規定的情形。
- 主張增訂電子連署機制,並放寬理由書字數限制至2000字。
- 建議將現行公投法第10條與第14條合併,並延長提案審核及補正時間,以因應未來可能增加的提案量。
- 主張行政機關可提出公投案,認為這是直接民權精神的體現,並可考慮限縮於重大政策而非法律複決案。
- 支持公投通過門檻採簡單多數,認為能鼓勵贊成與反對者都積極投票,避免反對者消極不投票即視為反對的「鳥籠」現象。
- 提議將公投結果廢止法律的1年內不得再制定,與人民提案2年限制保持公平性。
李俊俋 立法委員
- 認為領土變更案仍需納入公投法,以確保修憲程序後的公投有法源依據。
- 質疑中選會建議的不得公投事項,認為不應限制行政機關進行諮詢性公投或人民對政策的公投。
- 主張行政院發動重大政策公投應經立法院同意,以維護行政立法制衡。
- 認為憲法與非憲法公投門檻應區隔,憲法公投門檻應較高,一般法律案可採簡單多數。
- 支持公投通過門檻降至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數25%,認為已打破過去雙1/2的鳥籠門檻。
賴瑞隆 立法委員
- 支持將公投案重提限制放寬至2年,讓人民有更多機會對政府政策表達意見。
- 認為地方公投的提案與連署門檻應尊重地方自治,由地方政府依實際狀況訂定。
- 支持公投通過門檻降至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數25%,認為能回應社會降低門檻的聲音。
顧立雄 立法委員
- 建議公投法第七條關於投票年齡的規定,應加上「除憲法另有規定者外」,以處理修憲案仍需20歲選舉人的情況。
- 主張公投案重提應有時間限制,以避免資源浪費,建議為2年。
- 認為行政機關發動公投的範圍應限縮於重大政策,不應擴及法律案的複決,以免改變憲政架構下行政立法互動關係。
- 建議公投法應明確規範法律案經公投廢止後,其法律效力應直接失效,而非再經立法院三讀。
- 建議在公投法中新增條文,規範公民投票涉及原住民族權利者,不得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規定,作為宣示性條款。
黃國昌 立法委員
- 主張公投主文若有模糊不清之處,應給予提案人補正機會,而非直接駁回,並要求主管機關負有教示責任。
- 對中選會以過去公審會案例說明駁回理由表示無法接受,認為其心態未變,且人民發動公投耗費時間勞力,不應輕易駁回。
- 贊成行政院有權發動重大政策公投,但對其是否可發動法律複決案持保留態度,認為會改變憲政架構。
- 建議公投法第10條增訂,針對提案適用事項、重提限制、內容真意不清等認定爭議,主管機關應舉行聽證會協助補正。
- 就兩岸政治協議公投機制,支持民進黨團提案的嚴格程序,並認為應在公投法中明確規範。
姚文智 立法委員
- 建議公投投票權人年齡條文應條列式呈現,明確宣告18歲有公投權,再列除外事項,使文字更清晰。
- 提醒公投生活化雖是目標,但台灣公投參與率相對低,簡單多數決可能導致代表性、正當性及政策實踐性產生疑慮。
- 對公投通過門檻採同意票達總數25%表示擔憂,認為這可能被解釋為有75%的人反對,且不鼓勵反對者投票。
- 主張公投日應全面禁止宣傳活動,以避免爭議。
徐永明 立法委員
- 質疑行政權是否應在公投門檻下降後,仍保有發動公投的權限,認為憲政體制可能受衝擊,建議回歸公民連署。
- 主張行政院發動公投應侷限於重大政策,不涉及法律案,以避免行政立法僵局透過公投管道常態化。
洪宗熠 立法委員
- 贊成行政機關發動公投應維持現行規定,認為在完全執政時不需公投,朝小野大時應回歸憲政機制(覆議或辭職)。
- 認為公投通過門檻降至投票率20%即可,與同額競選門檻一致。
林昶佐 立法委員
- 主張公投通過門檻應採簡單多數,認為能吸引更多人參與,並使人民反省國家事務的重要性。
- 強調公投法對國人有高度民主深化的象徵意義,應將原住民族權利保障納入第一條,宣示對原住民族意願的尊重。
- 認為公投通過門檻採同意票達25%可能導致社會論述上,未投票者被解釋為反對者,造成「75%反對」的負面觀感,建議採投票率門檻20%。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立法委員
- 主張公投法第一條應增訂原住民族條款,明訂涉及侵害、變更、限制原住民族權利者,應取得原住民族及部落知情同意,以避免多數暴力。
- 強調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及原住民族基本法已確立原住民族的權利,公投法應具象徵意義地加以尊重。
- 認為核廢料放置等影響原住民族的重大政策,應由原住民族自行決定,而非僅靠多數公投決定。
莊瑞雄 立法委員
- 認為公投門檻雖應降低以回應社會期待,但若提案本身無法說服公民團體與政黨,則其成熟度有待商榷。
- 對於公投通過門檻的數字,認為委員們意見分歧且難以互相說服,建議暫不決定,留待朝野協商。
相關人員回應
劉義周 主任委員 中選會
- 建議公投法應明確定義「創制」與「複決」,以避免法律適用爭議。
- 認為公投案重提應設有時間限制(如3年),以維持行政部門施政穩定性及避免資源浪費。
- 建議公投法第七條關於投票年齡的規定,修正為「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年滿18歲」,以處理修憲案仍需20歲選舉人的情況。
- 就公投案補正,認為若涉及提案真意不清等實質問題,應重新提案而非補正,因門檻已降低且有電子連署。
- 對於監察員產生方式,建議由提案領銜人推薦一半,不足部分由選委會派任。
- 建議公投法應「準用」政治獻金法,規範公投相關募款與支出,以維持法律一致性,但罰則部分不宜準用。
- 認為公投通過門檻降至同意票達投票權人總數25%是可接受的,且已打破過去雙1/2的門檻,有助於鼓勵積極參與。
- 建議公投結果若涉及法律廢止,通過後1年內不得變更,以確保法律穩定性。
- 對於兩岸政治協議公投機制,建議放到兩岸監督條例中處理,並明確規定適用公投法的程序。
蔡金誥 科長 中選會
- 說明過去ECFA及多元成家等公投案的爭議,凸顯創制、複決定義不清導致的法律適用問題。
- 解釋中選會建議定義創制、複決,以避免未來因法律效果不同而產生爭議。
- 澄清中選會建議刪除諮詢性公投定義,是因行政機關發動公投應具約束力,而非僅諮詢性。
賴錦珖 處長 中選會
- 說明公投投票年齡與總統罷免、修憲公投一致性原則,建議維持20歲,若修為18歲需與憲法規定區分。
- 解釋公投審議委員會過去運作中,關於諮詢性、程序性、預防性公投的爭議,並認為定義明確可避免未來爭議。
- 說明公投法「準用」政治獻金法是權宜措施,因政治獻金法尚未納入公投募款規範。
- 說明公投監察員產生方式,建議由領銜人推薦一半,其餘由選委會派任。
- 說明現行公投訴訟類型區分不清,建議比照選罷法區分為無效之訴和確認通過/不通過之訴。
- 解釋公投與選舉不同,公投無效不應完全比照選舉重新辦理,訴訟應聚焦投票結果的確認。
宋文宏 檢察官 法務部
- 解釋憲法增修條文已規範修憲及領土變更案的複決門檻,公投法不能抵觸憲法,但可規範執行細節。
- 反對公投法中罰則部分採「準用」規定,認為不明確可能造成適用疑義,應明確訂定。
- 說明刑法沒收制度已修正,公投法中沒收規定若無特殊目的可回歸刑法,但需考量刑法沒收規定複雜性及是否能達成立法目的。
- 認為中選會作為選務機關,由其認定公投範圍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不甚適合。
蘇顯星 研究員 法制局
- 就公投法「準用」政治獻金法,認為若兩者規範範圍一致,基於法律精簡並無疑義,但需注意通過時效落差。
- 建議先採準用,後續再修正政治獻金法納入公投募款規範。
謝美玲 副處長 中選會
- 說明公投辯論會若一方未出席,將轉為發表會。
- 說明世界各國修憲公投多有雙重門檻,法律複決及政策公投亦有雙重門檻或簡單多數決等不同規定。
林清淇 司長 內政部
- 說明公投案撤回需過半數同意是為尊重共同提案人,避免少數人任意撤回。
- 認為公投投票通知單期限應比照選罷法規定為2天前,以維持一致性。
陳純敬 次長 內政部
- 就投票年齡下修至18歲,表示電腦處理名冊應無問題。
- 對於公投通過門檻,建議從現行50%降一半,即25%為行政機關可接受範圍。
楊坤樵 調辦事法官 司法院
- 認為創制案立法原則範圍、解讀及效力爭議,由立法委員從政治判斷較為妥適,司法院不適合介入。
- 就法律廢止,需釐清憲法有無規定必須送立法院及總統公布,若有則公投仍應在憲法框架下進行。
- 認為公投提案被駁回時,領銜提案人提起行政訴訟的規定(現行法第55條第1項)有保留實益,可限定原告適格,避免浮濫訴訟。
- 就公投無效之訴,認為若法院判定局部無效但不影響整體結果,則不需重行投票。
相關後續
- 公民投票法第一條關於原住民族權益部分,增列「公民投票涉及原住民族權利者,不得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相關規定」。
- 公民投票法第二條修正,刪除不得公投事項中的「投資」二字,增訂重要名詞定義,並納入領土變更案之複決,但其程序與門檻依憲法規定。
- 公民投票法第三條修正,廢除公投審議委員會,並通過鄭麗君委員版本,明訂各級選務機關得調用政府職員辦理事務,受調用者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 公民投票法第七條修正,將投票年齡下修至18歲,但涉及修憲及領土變更部分仍依憲法規定為20歲。
- 公民投票法第九條修正,增訂電子連署機制,理由書字數限制由1500字放寬至2000字,提案人名冊須親自簽名或蓋章。
- 公民投票法第十條修正,合併現行第10條及第14條,延長提案審核期間至30日(必要時可延長50日),並增訂補正機制與聽證會程序,公投案重提限制由3年改為2年。
- 公民投票法第十一條修正,提案撤回仍需二分之一提案人同意,現行條文第二項刪除。
- 公民投票法第十二條修正,連署門檻設定為最近一次總統、副總統選舉選舉人總數的1.5%。
- 公民投票法第十三條刪除,不再限制行政機關發動公投。
- 公民投票法增訂條文,規範行政院對於重大政策事項,經立法院同意後,得交付公民投票,且其提案經否決者,自否決之日起2年內不得就該事項再提公投。
- 公民投票法第十六條修正,立法院發動公投維持院會通過,其提案經否決者,自否決之日起2年內不得就該事項再提公投。
- 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修正,通過總統於國家遭受外力威脅時,得發動防禦性公投,並排除提案連署及公告、舉行期間限制。
- 公民投票法增訂第17條之1,針對兩岸政治協議,規範協商前須經總統決議並公投通過,協商後之協議文本須經立法院3/4出席及3/4同意,並經有效同意票過全國投票權人總額半數公投通過後始得生效。
- 公民投票法第十八條修正,維持現行條文,刪除政見發表會邀請利害關係人、專家學者及公費製作宣傳影片等規定。
- 公民投票法第十九條修正,投票通知單發送期限改為2日前,並增列公告應公開於網際網路。
- 公民投票法第二十條修正,增訂行政院就重大政策經立法院公投提案後,若目的已實現,公投程序應停止舉行。
- 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一條修正,關於公投募款及經費支出,採「準用」政治獻金法相關規定,但罰則部分不予準用,待政治獻金法另行修正。
- 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三條修正,禁止投票當日從事公投宣傳活動。
- 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五條修正,監察員產生方式由提案領銜人推薦,不足部分由選委會推派。
- 公民投票法第二十六條修正,地方性公投相關事項除本法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定之;對公投提案是否屬地方自治事項有疑義時,由行政院認定,並增訂行政院對地方公投範圍有認知差異時的核定程序。
- 公民投票法第二十九條修正,地方性公投提案、連署人數、應附文件、查核程序及發表會或辯論會舉辦等,由自治條例定之。
- 公民投票法第三十條修正,公投通過門檻定為「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投票權人總數25%以上」,憲法修正案與領土變更案依憲法規定辦理;另增訂立法原則與後續法律牴觸時,由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 公民投票法第三十一條修正,刪除諮詢性公投相關規定;公投案通過後,法律案、重大政策及法律創制/複決,1年內不得修正或變更。
- 公民投票法第三十二條修正,將公投結果「否決」改為「不通過」。
- 公民投票法第三十三條修正,刪除重大政策複決案8年內不得再提的限制。
- 公民投票法第五章「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章節及其所屬條文(第34條至第38條)全數刪除。
- 公民投票法第六章「罰則」相關條文進行調整,刪除原條文中部分沒收規定,回歸刑法規範;增訂未經許可設立辦事處及投票日宣傳活動的罰則。
- 公民投票法第五十七條維持現行條文,不予修正,即局部投票無效若顯不足以影響結果者,不在此限。
- 公民投票法第六十一條修正,明訂主管機關駁回公投提案等情況,提案領銜人得依法提起行政爭訟。
原始資料
- 公報
- 1053801
- 卷/期/冊
- 105/38/1
- 發布日期
- 2016-05-31
- 原始連結
- 立法院頁面官方 PDF文字檔Parsed JS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