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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資安與戰略要域法案審查:聚焦網路防護、募兵困境及要塞管制

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會議日期:2016-05-12

LawTrace 法律歷程:要塞堡壘地帶法、國家安全法

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本次會議主要審查「要塞堡壘地帶法修正草案」,並聽取國防部等單位關於網路駭客侵擾與資安防範的報告。會議中,立法委員們就資通安全組織設立、軍事體能測驗標準、軍事營區活化利用、及新法案對人民權益的影響等議題進行質詢。多項臨時提案獲修正通過,而「要塞堡壘地帶法修正草案」則決議另擇期處理。

討論事項一

邀請國防部等單位報告「從國防部成立第四軍種之必要性探討網路駭客之侵擾對政府及民間資訊安全防範之挑戰」及臨時提案5案

核心議題

  • 本次議程旨在探討因應網路駭客侵擾,國防部成立第四軍種的必要性,以及政府與民間資通安全防範所面臨的挑戰。
  • 會議提出多項臨時提案,聚焦於強化資安組織、人才培育、替代役制度及退役資安人才管理等措施。

相關爭議

無相關爭議

立法委員發言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提案評估設置國防、國安資安組織的可行性。
  • 提案要求國防部強化軍事人員資訊技能與資安教育。
  • 提案研議資通安全替代役的可行性。
  • 提案建請國家安全局放寬三等、五等資訊組人員之報考體格檢查與體能測驗標準。

林昶佐 立法委員

  • 提案評估設置國防、國安資安組織的可行性。
  • 提案要求國防部強化軍事人員資訊技能與資安教育。
  • 提案研議資通安全替代役的可行性。
  • 提案建請國家安全局放寬三等、五等資訊組人員之報考體格檢查與體能測驗標準。

王定宇 立法委員

  • 提案評估設置國防、國安資安組織的可行性。
  • 提案要求國防部強化軍事人員資訊技能與資安教育。
  • 提案研議資通安全替代役的可行性。
  • 提案建請國家安全局放寬三等、五等資訊組人員之報考體格檢查與體能測驗標準。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提案評估設置國防、國安資安組織的可行性。
  • 提案要求國防部強化軍事人員資訊技能與資安教育。
  • 提案研議資通安全替代役的可行性。
  • 提案建請國家安全局放寬三等、五等資訊組人員之報考體格檢查與體能測驗標準。

蔡適應 立法委員

  • 提案評估設置國防、國安資安組織的可行性。
  • 提案要求國防部強化軍事人員資訊技能與資安教育。
  • 提案研議資通安全替代役的可行性。
  • 提案建請國家安全局放寬三等、五等資訊組人員之報考體格檢查與體能測驗標準。

呂孫綾 立法委員

  • 提案評估設置國防、國安資安組織的可行性。
  • 提案要求國防部強化軍事人員資訊技能與資安教育。
  • 提案研議資通安全替代役的可行性。
  • 提案建請國家安全局放寬三等、五等資訊組人員之報考體格檢查與體能測驗標準。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提案評估設置國防、國安資安組織的可行性。
  • 提案要求國防部強化軍事人員資訊技能與資安教育。
  • 提案研議資通安全替代役的可行性。
  • 提案建請國家安全局放寬三等、五等資訊組人員之報考體格檢查與體能測驗標準。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國防部、國家安全局、內政部警政署研議資電作戰指揮部資安專業人才退伍後之管理措施,以完備國家資安工作。

呂玉玲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國防部、國家安全局、內政部警政署研議資電作戰指揮部資安專業人才退伍後之管理措施,以完備國家資安工作。

馬文君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國防部、國家安全局、內政部警政署研議資電作戰指揮部資安專業人才退伍後之管理措施,以完備國家資安工作。

徐志榮 立法委員

  • 提案要求國防部、國家安全局、內政部警政署研議資電作戰指揮部資安專業人才退伍後之管理措施,以完備國家資安工作。

相關人員回應

鄭德美 軍備副部長 國防部

  • 就資通安全議題進行報告,並參與質詢答復。

胡延年 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 國防部

  • 就資通安全議題進行報告,並參與質詢答復。

蕭秀琴 主任 行政院資通安全辦公室

  • 就資通安全議題進行報告,並參與質詢答復。

華士傑 處長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文教處

  • 就資通安全議題進行報告,並參與質詢答復。

羅金賢 處長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基礎設施事務處

  • 就資通安全議題進行報告,並參與質詢答復。

郭崇信 副局長 國家安全局

  • 參與資通安全議題質詢答復。

施仁忠 主任 交通部管理資訊中心

  • 參與資通安全議題質詢答復。

相關後續

  • 登記質詢委員均已發言完畢,報告及詢答結束。
  • 委員所提口頭及書面質詢未及答復或要求提供之資訊,請相關單位於2週內以書面答復本會各委員並副知本會。
  • 委員徐志榮、黃昭順及姚文智等3人所提書面質詢,列入紀錄刊登公報。
  • 臨時提案5案均獲修正通過。
  • 國防部、國家安全局需評估設置國防、國安資安組織的可行性。
  • 國防部需於1個月內提供強化軍事人員資訊技能與資安教育的評估報告。
  • 行政院資通安全辦公室需邀集相關單位研議資通安全替代役的可行性評估報告,並送至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 國家安全局需於1個月內邀集考試院協商放寬三等、五等資訊組人員之報考體格檢查與體能測驗標準。
  • 國防部需於3個月內邀集國家安全局、內政部警政署等單位研議資電作戰指揮部資安專業人才相關管理措施,並向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提出報告。

討論事項二

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要塞堡壘地帶法修正草案」案

核心議題

  • 本次審查旨在將「要塞堡壘地帶法」修正為「戰略要域管制法」,以因應時空環境與防衛作戰型態的改變,並在不影響國家安全前提下,兼顧人民權益。
  • 修正要點包括律定主管機關、劃定範圍、調整禁限建規範、簡化遷徙規定及修訂罰則等。

相關爭議

  • 法律名稱與實質內容:委員邱志偉質疑此案應為重新立法而非修正,因其精神與內涵與現行法差異甚大。
  • 空域納入爭議:委員呂玉玲與林昶佐質疑新法案將名稱改為「戰略要域管制法」,但戰略要域定義中未明確納入「空域」,與現代制空權理論不符。
  • 人民財產權補償:委員呂玉玲、林昶佐及徐志榮指出,新法案第10條規定戰時居民遷徙或移除建物,卻未明訂補償機制,恐侵害人民財產權益,應增訂補償條款。
  • 資安人才體格標準:委員羅致政質疑國軍體能測驗標準過於嚴格,特別是對專業部隊如駭客、資通兵等,應更重視專業能力而非過苛體能要求,並指出高達3成人員無法通過測驗。
  • 軍事設施與地方發展衝突:委員劉世芳質疑國防部在劃定戰略要域時,與地方政府及其他部會溝通不足,可能導致軍民兩用機場、土地糾紛等問題,影響地方發展。
  • 要塞堡壘管理與責任:委員王定宇質疑國防部對廢棄碉堡等軍事設施管理不善,清冊不清,導致國賠案例及安全疑慮,要求軍方應善加管理或拆除。
  • 李蒨蓉事件之適用性:委員馬文君質疑即使新法修正,對於類似阿帕契事件中經管理機關同意進入及拍照的行為,仍無法有效處分,新法修正意義不大。

立法委員發言

陳亭妃 立法委員

  • 質疑國防部發言人臉書在母親節發布海軍陸戰隊嚴苛訓練照片不適宜,可能影響募兵意願。
  • 指出國防部提供之戰鬥部隊編現比數據與實際狀況不符,質疑資料未更新。
  • 關切戰鬥部隊加給齊頭式問題,認為應考量實際戰鬥壓力。

蔡適應 立法委員

  • 釐清「要塞堡壘地帶法」與「國家安全法」在管制目的、重要性及刑罰規定上的差異,指出要塞堡壘地帶法刑罰較嚴格。
  • 質疑軍方對進入管制區的懲處不一致,例如烏坵戰情室申誡1次與601旅大過2支的差異。
  • 要求國防部明確說明我國軍艦在沖之鳥礁12浬經濟海域外的護漁政策,以及對太平島12浬主權的態度。

羅致政 立法委員

  • 強調專業部隊應以專業測驗為重,體能測驗應符合基本要求而非過苛嚴格。
  • 指出國軍3,000公尺、伏地挺身、仰臥起坐等體能測驗標準較他國嚴格,導致高達3成人員不合格,建議應調整。
  • 關切國軍將領健康檢查異常率高,認為應注意不健康生活型態,避免因壓力或應酬文化影響健康。

王定宇 立法委員

  • 指出「戰略要域管制法」草案與國安法、刑法等法律競合,且部分條文比例原則不適當,例如未經許可攜帶槍枝罰鍰遠低於戰時不遷徙罰款。
  • 質疑新法第13條將航空器與鴿舍並列,認為法條文字歸屬感不妥。
  • 要求國防部檢討全國廢棄碉堡管理不善問題,包括清冊不清、缺乏維護、導致國賠及治安死角,建議善加管理或拆除。

黃昭順 立法委員

  • 要求國防部應將823砲戰參戰官兵納入轉型正義處理範疇,提供相關照顧。
  • 要求國防部清查全國大陳義胞中,當年為國家努力卻被排除在眷改外的案例,並納入轉型正義處理。
  • 指出大法官釋字第727號解釋文已指出眷改條例取消不同意改建眷戶資格不符比例原則,要求國防部提出補救法案版本。

林昶佐 立法委員

  • 建議新法應將空域獨立明訂,避免僅準用民航法,以符合現代立體作戰需求。
  • 建議法條應儘量讓人民看得懂,明確區分戰略基地與重要軍事設施地區,避免爭議。
  • 建議新法第10條應增訂補償條款,保障人民因戰時遷徙或移除財產所受損害的請求權。
  • 建議新法應融入保障原住民族諮詢同意權的精神,並要求國防部提供軍事設施管制區與原住民族傳統領域重疊的列表。

江啟臣 立法委員

  • 關切海軍官校101年班多名軍官因病停役或住院,質疑精神疾病集中於同一班級的異常現象,要求國防部深入調查並檢討制度。
  • 要求國防部儘快提出閒置營區的管理辦法與活化作法,避免造成民眾困擾、治安死角及國賠問題,建議開放供生存遊戲等活動使用。

馬文君 立法委員

  • 質疑新法修正後,對於類似阿帕契事件中經管理機關同意進入及拍照的行為,仍無法有效處分,修法意義不大。
  • 關切新法劃定戰略要域需會同地方政府公告,恐曠日廢時,影響軍事安全需求。
  • 指出大直橋興建時,其造型對衡指所及國防部大樓構成潛在軍事威脅,質疑國防部未主動介入,要求未來應堅持立場。
  • 建議將戰略要域的管理機關設定為國防部所屬少將階以上,以確保權責相符。
  • 建議廢棄營區可轉化為與國防及後備訓練相關的場域,如生存遊戲場地,以妥善利用資源。

劉世芳 立法委員

  • 質疑國防部不將軍民兩用機場列入「戰略要域」的考量,以及其與民航法、野生動物保育法等法律的競合問題。
  • 指出新法第6條關於「牲畜、飛鴿及鳥類侵入戰略要域」的規定,對野生動物難以實施且可能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
  • 關切國防部與地方政府在都市計畫及區域計畫上,對於軍事用地取得平衡的協調問題,要求國防部體貼民意,多用協商取代「一律不准」的態度。
  • 要求國防部針對左營自勉新村等已違反「要塞堡壘法」的案例,提出具體補救措施,保護軍港機密。

邱志偉 立法委員

  • 主張「要塞堡壘地帶法修正草案」應重新立法為「戰略要域管制法」,而非僅作修正,因其精神與內涵已大幅改變。
  • 指出萬里飛行傘基地可輕易看到我國北部重要防空飛彈基地,嚴重影響國防機密,要求國防部提出檢討報告與管制措施。
  • 質疑戰略要域定義與公告方式,認為部分機密要域不應公開刊登政府公報,且總統府、行政院等重要機關是否納入戰略要域應重新思考。

呂玉玲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指出新法名稱改為「戰略要域管制法」是以地域為概念,跳脫必須有軍事設施的觀點,以地域做戰略思考。
  • 書面質詢質疑新法第3條未將「空域」納入戰略要域概念,與現代制空權理論不符,建議應納入。
  • 書面質詢指出新法第10條規定戰時居民遷徙或移除建物,卻未明訂補償機制,可能侵害人民財產權,建議增訂補償條款。
  • 書面質詢關切海軍陸戰隊近期多起軍官情緒及自殺事件,質疑國防部輔導機制不足,基層幹部壓力大,要求提出改善措施。

呂孫綾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指出新法「戰略要域」與現行「國家安全法」劃設之「重要軍事管制區」定義重疊性高,要求國防部說明兩者區別與競合爭議。
  • 書面質詢質疑兩者定義相似,但違法後刑責差異極大,要求國防部說明原因。
  • 書面質詢詢問「臺北市博愛警備管制區」符合國安法哪一項目,以及總統官邸為何未劃入該管制區範圍。
  • 書面質詢要求國防部提供全國閒置營區狀況及與地方政府在都市計畫、區域計畫、遷移(建)案之進度。

徐志榮 立法委員

  • 書面質詢指出新法對於戰略要域定義不清,例如總統府、五院是否屬戰略要域不明。
  • 書面質詢指出新法刪除原法關於拆遷補償的規定,對於侵害人民財產權益的補償付之闕如,要求國防部重新研議以取得平衡。

相關人員回應

鄭德美 軍備副部長 國防部

  • 說明「要塞堡壘地帶法」修法是為因應時空環境變化與作戰型態改變,並兼顧人民權益。
  • 表示國軍訓練嚴格是為展現戰力,戰場環境更嚴酷,並非作秀。
  • 承諾會深入檢討軍方對進入管制區懲處不一致的問題。
  • 強調護漁任務主要依據海洋公約法,在沖之鳥礁12浬外海屬於公海範圍進行。
  • 表示尊重各方在南海區域的航行權利,但否認永暑礁是中華民國領土的說法。
  • 承認海軍101年班軍官精神疾病比率異常,國防部非常重視並謹慎處理。
  • 承諾會盡快提出閒置營區的管理辦法與活化作法,並考量與地方需求結合。
  • 表示轉型正義議題涉及範圍廣泛,需跨部會協調,無法立即給出確定時程。
  • 同意新法應納入空域考量,並就人民財產權補償問題進行深入研究。
  • 強調基於國防安全需求,在安全前提下會有所堅持,但修法過程是一個協商機制。
  • 表示會切實將飛行傘影響防空基地安全納入規範,並深入檢討戰略要域的定義與範圍。

周皓瑜 作計室次長 國防部

  • 說明新法名稱修正為「戰略要域管制法」,共17條,要點包括律定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劃定公告、刪除向外延伸管制範圍、修正禁限事項及罰則。
  • 指出「要塞堡壘地帶法」與「國安法」管制目的不同,前者為作戰攻守需要,後者為海防與軍事設施安全。
  • 澄清目前要塞地帶有22處,基隆內木山為其中1處,主要功能為俯瞰基隆港要點。
  • 說明未來戰略要域進入核准權限歸設管單位,如陸戰隊指揮官等。
  • 表示新法公告後,國防部會與內政部及相關單位會同公告,並會考慮民生、經濟發展及地方稅收等因素。
  • 說明軍民兩用機場未納入戰略要域管制是因考量人民權益與地方發展,且已有民航法規範。
  • 承認新法中關於「牲畜、飛鴿及鳥類侵入戰略要域」的規定,對野生動物處理可能存在困難。

徐衍璞 人事參謀次長 國防部

  • 說明募兵制實施後,志願役士兵有90%以上到戰鬥部隊,編現比有所成長。
  • 表示會將更新後的戰鬥部隊編現比資料提供給委員。
  • 說明823砲戰參戰官兵已納入輔導會輔導對象,但其他照顧仍不足。
  • 表示大陳義胞目前非國防部列管服務對象,需與內政部查證。

陳曉明 訓次室次長 國防部

  • 說明國軍3,000公尺體能測驗標準自2008年修正後較過去嚴格,並劃分年齡層,但合格率約68%。
  • 表示國軍已蒐整150萬人次鑑測紀錄,準備適度調整體測標準。
  • 說明海軍3,000公尺體測已調整為游泳測驗。
  • 表示各作戰區有專門列管作戰工事,並有定期檢討、訪視及維護程序,對不必要者會勘後拆除。
  • 承認碉堡清冊可能存在疏失之處,會加以檢討。

吳怡昌 局長 軍醫局 國防部

  • 說明國軍精神疾病與憂鬱症比率低於全國及美日軍隊。
  • 表示對101年班軍官重度憂鬱症個案,醫療程序均依規定辦理,並無欺騙或不實。
  • 說明未來將精進醫療做法,包括延長鑑定觀察期、觀察日常言行、以及家屬、部隊幹部與醫師三方會談以確定診斷。
  • 說明國軍將領健康異常項目多屬高壓力狀態,但強調國軍並無應酬文化。

何繼安 局長 軍備局 國防部

  • 說明閒置營區分為已納營改基金交國產署及仍列國防部名下兩部分。
  • 指出國防部每年編列約1,000多萬元維護閒置營區。
  • 表示正朝向活化利用閒置營區的方向努力,與國產署協調,使其在最終處分前能發揮資源效益。
  • 承諾會規劃與改善閒置營區管理辦法,避免造成民眾困擾。

聞振國 局長 政戰局 國防部

  • 說明埤北里眷舍未納入眷改範圍,屬於營改部分。
  • 表示大陳義胞不具眷戶身分,非國防部業管,需向內政部查證。
  • 說明眷改條例第22條修正案已於5月5日院會完成第一次審查,但僅處理部分問題,其他議題仍需研究。

胡展豪 副參謀長 海軍司令部 國防部

  • 說明太平島為我國領土,進入海域須向外交部申請,若無申請則視為航行自由,但不認為可以隨意進入12浬內。

柏鴻輝 參謀長 空軍司令部 國防部

  • 說明飛航安全在平時依民航法,戰時則以安全及作戰型態為考量,軍民合用機場與空域管制均有協調機制。
  • 同意空域部分應進一步研議,確保戰略要域規範符合現代戰爭需求。

鄭鴻政 簡任技正 交通部航政司

  • 表示相關部會已就法制作業程序充分溝通,尊重國防部政策,並能配合。

朱冠文 組長 交通部民航局

  • 說明民用機場或軍民合用機場已依民航法相關規定規範,安全無虞,對機場是否列入「戰略要域」無意見。
  • 澄清澎湖機場目前非要塞堡壘地帶,未來也不會公告為戰略要域法裡的機場。

黃麗萍 組長 農委會林務局企劃組

  • 說明野生動物處理應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21條規定,不能直接撲殺,承認新法中關於鳥類處理可能與野生動物保育法衝突。

許嘉緯 副工程師 內政部營建署

  • 說明軍事用地與都市計畫平衡需透過雙方協商及土地利用考量。
  • 表示在區域計畫委員會中,國防部有軍備局代表列席。

相關後續

  • 本次會議主要針對「要塞堡壘地帶法修正草案」進行大體詢答。
  • 有關「要塞堡壘地帶法修正草案」案,另擇期處理,包括召開公聽會及法案逐條審查等。

原始資料

公報
1053901
卷/期/冊
105/39/1
發布日期
2016-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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